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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治新闻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在现代社会政治结构中,媒体与司法是具有共同使命的、共同维系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要素。①如果传媒与司法能够找到一个平衡点,既实现公正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又能够相互独立有序地运行,就达到了两者关系的理想状态。但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司法体系并不健全,还未能完成“法制”向“法治”的转变。媒体作为社会的望者,有权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司法公开。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和支持独立审判和新闻自由,但由于司法与传媒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运作规律上又有明显的差异,必然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冲突。
“张金柱案”和“黄静案”回顾
1997年8月24日,郑州市公安干警张金柱在驾车经郑州市金水路一路口处时,将海、苏磊父子两人撞伤,苏磊被当场撞翻在地,逃跑的汽车拖着海狂驰1500米远。苏磊抢救无效死亡。在法院未做出判决之前,《大河报》等媒体做了声势浩大的报道,公众纷纷谴责其行为,相关领导做出批示,要求抓紧时间,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金柱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金柱死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金柱本人哀叹自己“栽在了记者手上”。②
2003年2月24日凌晨,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的女音乐教师黄静裸死在自己宿舍内,其男友姜俊武被认为有犯罪嫌疑。在网络曝出此事后,传统媒体纷纷跟进,中央电视台先后进行了三次报道,湖南政协委员上书政府要求严查此案,在上级机关的要求下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被迫立案。从此,就此案进行了长达三年的旷日持久的全民大讨论,司法机关先后就此案进行了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最后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宣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中国网络第一案”在公众质疑声中落下帷幕。③
谁在审判
1.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④
2.“媒体审判”与“舆论审判”
魏永征教授曾这样定义:“媒体审判”即“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⑤
目前学界对于“舆论审判”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者直接将“舆论审判”等同于“媒体审判”。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应该对“媒体审判”与“舆论审判”进行区分。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两种审判的主体不同。
“媒体审判”,着重指新闻报道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影响,突出表现为“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冲突;而“舆论审判”更多是一种“社会意识”与“法律程序”的冲突。
第二,两种审判信息的流向不同。
“媒体审判”,信息是从媒体流向受众;而“舆论审判”过程中,信息是从公众流向了媒体,再从媒体回流到公众。
第三,“舆论审判”比“媒体审判”具有更强大的力量。
传统媒体传播信息一般是采用点对面的传播体制,由于受版面、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受众很少获得与媒体直接对话交流的机会,⑥而互联网提供了一个可以广泛交流的平台,使得公众可以充分讨论,并形成强大的力量。但这种力量如果缺少正确的引导,会产生强大的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以互联网的出现为分野,“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分别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主要力量。“张金柱案”属于典型的“媒体审判”,因为它体现了传统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而“黄静案”主要体现了“舆论审判”,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表现出民众意志的舆论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
但应该注意的是,虽然这两个案件中司法审判都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结果却迥然不同。“张金柱案”中,媒体审判明显对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干扰和影响,张金柱最后被判处死刑;相反,“黄静案”中,虽然“舆论审判”对司法机关施加了巨大的影响,但司法审判的结果没有被舆论所压倒,从而维护了自身的独立。
3.谁在审判
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司法审判不够透明且存在着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制约机制缺乏等诸多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到司法报道中,可以帮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推进法治建设;但另一方面,媒体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也会冲击司法独立、影响司法权威。这就回到“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与司法审判究竟谁在审判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媒体与司法都以“公正正义”为价值追求,但媒体与司法的公正正义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司法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而媒体更多是从道义公正出发。由此可以看出,“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和道德这两个范畴内的问题,而法律和道德调整社会关系的范畴是不同的。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道德要调整;法律不调整的社会关系,道德也要调整,即某些社会关系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而法律上却不认为是违法犯罪。这时候如果媒体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大造舆论,就会影响司法独立,妨害司法公正。⑦因此,法治社会必然要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避免“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发生。
如何实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平衡
笔者认为,要避免“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构建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关系,应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应尽快将新闻法的制定工作提上日程,保障新闻媒体有法可依。
第二,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同时,应该加强自律。具体来说,媒体报道诉讼活动应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同步报道、平衡报道、连续报道”四个原则。⑧
第三,司法机关应该尊重新闻自由,保证司法独立,落实司法公开,保障民众知情权。
总之,在实现社会正义与人权保障共同的价值目标下,媒体与司法通过各自的运行机制与活动领域,相互触动、补充,发挥各自最佳的效应,⑨这样,就能维护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适度的张力,就能实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理想状态。
注释:
①潘舒雨:《从舆论监督与民意裁决看司法公信力――对许霆案的理性反思》,《法制与社会》[J],2009年第6期
②李苗:《论媒体与刑事审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③禹继来:《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对黄静案与刘涌案的思考》,《新闻天地》[J],2008年第2期
④高立燕王胜娜王晓明:《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法制与社会》[J],2009年第9期
⑤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114页
⑥杨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以司法个案的分析为视角》,《法律适用》[J],2009年第1期
⑦于猗澜:《法治社会中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⑧林爱:《舆论监督与法律保障》[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127页
关键词:英国新闻传播学教育现状
英国作为主要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之一,是现代高等教育发源地之一,新闻学起步较早,在新闻传播学教育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值得我们进行学习、研究与借鉴。
一、中国新闻传播学发展趋势
随着新闻装备、人们思想观念、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新闻传播学得以飞速发展,并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与特点。
(一)、新闻学与传播学的相互交叉融合。传统的新闻学研究突出实用性质,淡化理论性。传播学被引入新闻学界以后,新闻学研究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研究领域,它包括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多种传播媒体或形态,而且涉及了大量的非新闻类的媒体传播的内容。这种融合不仅是原来两个学科的融合,而且与传媒活动相关的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新闻传播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中。这就要求必须创新现有的课程设置以及教材内容的划分方式,重新构建一种适合新的环境条件的新闻传播理论。
(二)、新闻传播学的研究领域正在不断扩张。近年来,中国的传媒处于大整合的时期,传播业急速膨胀,传媒每日每时与社会发生互动,矛盾冲突的频率上升,新闻官司增加,社会对传媒职业道德不规范的指责增多。因此,传媒业自身的法治建设和职业行为的规范化,越来越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传媒经营、新闻法治与职业道德成为新闻传播学研究的新领域。
(三)、新闻传播学的内涵不断拓展。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广播电视特别是电视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空前。从行政、综合市场、专业市场三个角度看中国电视产业的市场格局,中国电视产业呈现三大发展趋势:政府导向让位于市场导向;民营电视业将成为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电视资源要素的流通和集中同时进行,形成区域性传播中心。
二、英国新闻传播学教育发展历史渊源
英国作为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之一,在近现代新闻传媒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新闻传播学教育源远流长。
(一)英国新闻传播学教育起步较早。
英国最早的日报《每日新闻》创办于1702年,是世界上较早采用双面印刷并分栏、较早形成近代日报形式的报纸;1851年出现在伦敦的路透社,是世界上首批诞生的新闻通讯社之一;1922年以民营形式组建的英国广播公司于1927年改组为公立(BBC)以来,已成为西方最大的公共广播电视机构;1936英国广播公司(BBC)建立的电视台是世界上第一座电视台,英国的新闻传播教育也伴随着新闻媒介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英国人的观念中,掌握实际本领的最好办法就是实践,从实际接触中学习其中的技巧,新闻传播教育也不例外。这种理念影响着早期的英国新闻传播学教育,奠定了英国新闻传播学的地位。
(二)传播学发展先于新闻学。英国的传播学出现在新闻学之前。早在上世纪30年代,一些社会科学家便开始对媒体效果研究产生兴趣,传播研究与传媒研究院系应运而生。西方新闻学的研究领域很早就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传播学,范围更加宽泛,设计大量的非新闻类的媒体传播内容,以及广告研究,公共关系研究,媒体经营研究等。在英国传媒教育领域颇具盛名的城市大学新闻系被规划入该校的艺术学院,而另一所著名的维斯敏斯特大学新闻和大众传播却在同一个学院,还有一些院校的传播学被划入英语学院和商学院。
(三)新闻学专业研究生教育起始较晚。在新闻与传播学教育方面,伦敦大学曾率先开设新闻学专业本科教育(非学位教育);最早开设新闻学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是卡迪夫(Cardiff)大学,于1971年开始进行新闻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伦敦城市大学于1976年开始辨新闻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但本科学位教育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英国的新闻与(大众)传播学教育、媒介教育起始较晚,但英国以其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具有自己特色的大学教育传统和发达的传媒业等基础,在新闻与传播教育/媒介教育与研究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
三、英国新闻传播学教育现状
英国高校的新闻与传播学教育,尤其是研究生层面的教育,新闻学教育与传播学教育区别较明显,而且整个学科领域的教育总体上也形成了几种不同类型的学位点,而各校又自有其特色。
(一)新闻传播学强调专业实践性。从新闻学与传播学教育的区别角度来讲,英国新闻学教育领域的学位点,虽然提供宽厚的理论框架,但更加突出的是强化专业新闻实践。无论是伦敦大学戈德斯密斯学院媒介与传播系研究生教育中按媒介及其实务细分的专业方向设置,还是威斯敏斯特大学媒介、艺术与设计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划分较宽的专业方向设置,均要求学生深入某种媒介领域进行大量练习。而传播学领域的研究生课程设置,则侧重于传播学、文化学和相关学科的理论视角、争议点、研究方法等,以便为研究生选择课题进行研究,奠定宽广的理论基础。
(二)新闻传播学教学要求严格。关于整个学科领域形成不同类型的学位点,英国高校的新闻与传播学科的研究生教育,不仅有欧美较为常见的研究型、课程(教学)型之分,而且还有研究与课程(教学)型,而且对课程学习的数量要求非常高。就“ResearchDegrees”来说,不但该专业的博士学位点在时间分配上以研究为主,并对开题报告、研究项目和博士学位论文有严格的要求,要求博士论文达到8~10万,并强调博士论文对于专业的独创性贡献,而且该专业的哲学硕士点(A型)也要求学生聚焦于选定的研究领域并撰写4万词的学位论文。而该专业属于教学(“TaughtProgrammes”)的硕士学位点,则要求研究生修满4门课,撰写1万词的学位论文。
(三)社会科学特征明显。英国站在社会科学的视点上研究新闻和传播活动的规律,表现出较强的社会科学特点。从理论课授课内容也可以看出其较强的社会科学特点,比如《新闻理论》,涉及战争与新闻、新闻业市场结构与新闻实践、新闻从业者为谁而工作、新闻与政治、国际新闻流与通讯社等专题。与英国相比,中国的新闻与传播学教育尤其是新闻学教育表现出较强的人文学科特点,新闻学更多地“体现出政治与文学杂揉的特点”,“更具人文学科的特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新闻学教育视角与社会对新闻人才的需要基本合拍。但是,“当新闻活动越来越表现为一种文化消费活动时,以社会科学的态度对待新闻学已是一种必然选择。”站在社会科学的视点上把握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律,可以让新闻学教育更贴近现实操作。:
(四)学校教育国际化特色突出。此类学校师资构成较为国际化,不少教师来自国外;其学生结构更呈现出国际化特征,约50%的研究生是外国留学生。这种师、生构成的国际化特点带来的文化间的相互融合,一方面增加了彼此间了解不同文化的机会,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国际化视野,以及对于新闻与传播学领域的重要概念的多元文化理解;但同时也因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带着其对一些重要概念的不同理解在一起学习而给教学带来一定的困难。社会传播现象和传播学科的跨学科性质,在当今时代传媒的传播活动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这种跨学科、个性特色突出的专业方向,有利于培养宽口径、复合型的传媒人才,也有利于对于传媒实践的深刻理解。
新闻记者担负舆论监督的社会职责,通过行使记者采访权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记者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应该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社会公权力和公共价值利益取向要求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加以社会保护,这种社会对新闻记者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法律层面。
树立宪法权威,依法保障记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记者采访权,但是规定了公民有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建议和批评的权利。结合宪法中言论自由和表达权的拓展,在法理上和学理上都可以明确记者采访权的理论渊源,这在学界已经形成共识。①目前要做的是强化落实宪法这方面的规定。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可见预见宪法的贯彻实施将会有很大进步。我们要充分借此契机,注重从顶层制度设计来完善和保护公众知情权。这是落实记者采访权的根本措施,也是保护记者的最关键和最重要的手段。
尽快推动国家针对记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中国的新闻记者保护需不需要专门立法?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些问题争论拖延了很多年。作者认为从当前大环境和整个记者执业环境来说迫切需要一部法律,哪怕是国务院出台一个针对记者保护和监督性的行政法规。这是新闻界应当尽最大努力去争取做的大事情,也是新闻记者保护的核心举措。要协调各方力量积极推动立法条件成就和立法出台的舆论准备。专门法中要明确记者的权利义务,与受访者的关系,新闻采访权的内容及规范行使方式,新闻记者特别保护条款,记者采访特别豁免条款和侵害新闻采访权违法责任与惩罚措施等。
利用舆论优势,推动社会舆论对新闻记者的认识理解和关心尊重。当前社会还没有真正形成信仰法律和尊重记者的社会氛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有所作为。我们要充分利用宣传优势来引导社会舆论,让全社会都来关心记者、理解记者、信任记者和帮助记者,使大家明白记者的采访活动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拟制的公务行为。新闻记者不仅仅是一个普通公民,在新闻采访中是在履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2}要让大家充分认识到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权就是在保护自己的公众知情权。
加大侵害记者采访权法律惩处力度,保护国家舆论监督有效实现。当前我国执法中突出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情况,尤其是针对新闻记者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时常受到侵害,但是后续依法惩处却时常有法不依以致久拖不决。针对使用暴力等侵害记者采访权和人身权的行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惩处力度。要让大家意识到以暴力对抗正在履行职务的新闻记者,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其指向的侵害客体不但是侵犯新闻记者的人身财产权,而且破坏的是国家舆论监督的公共制度,侵害的是法律赋予的记者采访权和公众知情权等公共权利。遗憾的是目前很多类似案例惩处不力,究其原因是敢于对抗记者采访和舆论监督的人一般都掌握权力或者占有优势社会资源的“特殊群体”。他们时常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更不怕突破社会规则和道德底线。这些问题要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积极治理。{3}
尝试建立并完善新闻记者保护制度专门机制。各级新闻记者协会的重要职能就是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方面要利用行业协会组织的集合力量多与各级政府部门加强沟通,让政府部门充分理解肩负党和政府喉舌重要职责的新闻记者开展工作的难处和制度障碍,争取从制度层面对于记者保护有所突破;另外记者协会还要加强与各地律师协会、专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专门组织的合作,一旦在新闻采访过程中遇到法律障碍和人身侵害,要敢于积极主动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要尝试形成并逐步完善固定的新闻记者保护机制,注意协调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来保护新闻记者职业群体。
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
制定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工作指引》或《风险警示》,引导规范采访报道业务。《工作指引》或《风险警示》可以明确清晰地指导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工作,这对年轻记者或在陌生题材和领域采访的记者尤其重要。其重要作用体现在采访中既要保证合法有效地取得新闻素材,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采访政策,不触犯“雷区”;同时更要注意时刻提醒我们新闻记者加强自我保护,合法规避各种潜在风险,确保“不出事”。风险警示可以尝试分若干风险等级,用不同颜色代表相应风险级别。
重点学习法律知识,防止舆论监督触犯法律,严格依法行使采访权利。认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治精神,特别注重刑法、侵权责任法、保密法、合同法、行政法和三部诉讼法的学习熟悉和理解领会。法律是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最有效的武器和护身符。虽然新闻记者无需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但是应该成为熟悉相关法律的守法用法者。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时必须注意不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时刻注意使用合法手段和方式获得新闻素材和原始资料。同时还要熟悉法律程序,正确娴熟使用法律术语和把握法治精神等。{4}
新闻采访要以公开客观事实为基础全面客观报道案情。新闻报道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满足广大民众了解事件具体事实和案件具体情节的要求,同时也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程序公正。因此,不带主观色彩、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客观事实是记者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具体来说,记者要努力做到尽可能全面掌握新闻事件全貌和把握问题的实质。特别是对有些案件侦查和审理情况的追踪报道中,新闻记者必须全面客观报道,不能掺入个人主观情绪和思想,更不能轻易根据某些人对案件预先分析判断就草率做出结论。另外在报道中将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交代清楚也十分必要,这是避免新闻侵权和自我保护的需要。
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锻炼,树立为公众利益代言的职业信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充满了各种利益的诱惑,新闻记者队伍处于各种矛盾交汇点上,更容易在具体工作中迷失自己。新闻记者很难在接触新闻素材或线索时立刻就能判断清楚。加之市场经济各种利益诱惑也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我们新闻记者更要意志坚定,在任何时候要坚守职业道德、职业品格和信仰底线,时刻树立新闻真实性第一的原则,杜绝“有偿新闻”,永远将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言放在价值取向的第一位。
讲究新闻采访艺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只报道事实和客观证据,少发空泛的议论和评价,更忌使用感彩浓厚的形容词来定性下结论。记者是传播事实而不是评定是非,只需要提出了真实的证据和事实即可。记者应当疾恶如仇,有满腔的正义感,但是不能用感情代替清晰的理智。新闻作品的情绪化容易导致新闻侵权和触犯“雷区”,应该时刻注意冷静理智的摆出证据“让事实说话”。
坚决树立证据意识,做好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证据是证明客观事实的一切材料,我国三部诉讼法都对证据形式和证据的重要作用有明确阐释和具体的规定。在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新闻记者在采访中更应该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这样不但是深入研究新闻事件做好采访报道的需要,也是自我保护的需要。一旦不慎陷入诉讼或各种官司,就可以有准备、有机会,也有能力在各种诉讼中牢牢掌握主动权,立于不败之地。
明确新闻记者自我社会角色定位,防止角色模糊和角色错位。记者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不是政府、法官、警察、律师和私家侦探,而只是“传播者”。“传播者”的角色直接关系到新闻记者干预和影响社会生活的方式和程度。新闻只需要忠实客观地向受众传播社会生活真实发生的新近事实就足够了,记者的职责是采集新闻事实作客观报道,而不是收集犯罪证据。记者不是国家行政和司法人员,不肩负和拥有调查取证权、刑事侦查权、国家检察权和司法审判权,新闻记者也没有违法犯罪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特权。因此记者必须明确职业自我定位,严格依法办事。
结 语
新闻记者是社会主义建设大军中的普通一员,自身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本无特殊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当今中国处于社会历史转型的战略机遇期和抉择期,各种利益关系诉求更加多样,社会矛盾冲突更加剧烈。这些都使新闻记者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重要使命的同时,其职业行为更应该得到社会的法治保护和特别关注。记者自身要不断加强学习思考和修养锻炼,时刻注意自我保护。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就像是记者的两个翅膀,有了它们新闻记者就可以翱翔蓝天,平安落地。
(作者单位:河西学院)
栏目责编:吉 庆
注释:
①李迎春:《采访权的法理与实践》,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关键词:新闻媒体;企业发展;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当前已经进入了一个大众传播过度的时代。企业需要在传播理念、传播模式和传播内容上进行创新,对现有信息源进行深度和广度上的强加工和强输出。现代企业在重构社会理念、公众形象、品牌策略上如果能够充分借助新闻媒介的力量,不仅能够扩大企业和企业产品的知名度,消除已有的企业危机公共关系,而且更能增强企业的公信力、美誉度,解决广告的可读性与可信度,这也是突破广告传播“瓶颈”的唯一选择。笔者从新闻的视角思考企业如何与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和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借以构建理论探讨的平台。
1 客观看待新闻媒体带来的管理机遇
1.1 全媒体时代的新变化
随着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的迅猛的进程,我们已经进入了全媒体时期。全面运用媒介以及终端,以图、文、声、像等元素多层次、迅速的传播信息已变成当下时代的发展一个环节。对于势不可挡的媒体潮流,传媒领域的迅猛进程促使新闻报道的一些新特点逐渐显露出来,还有社会民主法治的普及,新闻宣传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不同层次及不同爱好的受众能够随意的选择与自己匹配的媒介,去接受信息且随时实施反馈,因此完成传播效果的优化。对于这种全新的改变,各层次各系统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环境中,在媒介高度有机结合的全媒体环境里,怎样更好的树立一个企业的光辉形象,怎样合理的去宣传以及解决舆情,怎样合理的提升企业措施的改变,变成目前全新的问题。
1.2 抓住新机遇寻找新发展
新闻媒体有利也有弊,针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信息传播介质的无序化、传播载体的多元化与空间及时间上的优势,提升了舆论导向及宣传的繁琐性。目前社会是一个开放的载体,除去自身针对新闻媒体的抵触情绪,自主的学习及掌握新闻媒体的一些概念,理解新闻媒体在宣传、社会情况、民众需求等方面所拥有的优势,针对企业内部进程的构建,就显得十分重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信息,利用畅通宣传的途径,提升企业的形象树立企业文化,新闻媒体载体的全面运用,提升企业的公共服务。只有全面的完善且适应外在条件,对媒体有较为合理的运用,才可以抓住机遇,更深入的促进企业的发展及创新。
2 利用新闻媒介推动企业的发展
企业中的新闻公共关系是以新闻化的模式及措施,对常规传播体系实施革命性的革新与改革,处理了长期以来消费者对广告的抵触及逆反情绪。结合国内外的一些新闻公关案例能够发现,各企业在对外宣传环节采用了差异化的新闻公关措施。
2.1 利用正面启导模式
所谓的正面启导模式指的是企业公共关系人员向媒体投发新闻信息宣传企业核心经营模式、商品的一些相关信息,或者进行“制造新闻”拉动媒体,主动为其制造正面的新闻消息,因此去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及产品的宣传。此模式是企业新闻导向里较为多见的一种模式。因为新闻媒体所做的新闻宣传及报道、专题信息等都拥有客观性以及可信性,要比直观的商业广告更能得到公众的信任,其效果也会非常理想。因此,正面启导模式是一种主动且积极的传播体系,是企业控制一切可利用的机遇“制造新闻”,以吸引新闻媒体的关注,最终达到让新闻媒体自觉不自觉的为企业做宣传的一种主动的新闻媒体活动。
2.2 利用参与启导模式
参与启导模式是让消费者参与到企业的新闻传播之中,因此影响社会舆论,构成对企业及企业文化的认同。在传播社会学里有 “社会参与论”的概念,也称作是受众介入,它的主要理念是促进受众的主动参与,且认为受众亲身参与出现的概念要比被动的从外界听到的概念更容易被认同,而不易轻易动摇。
2.3 利用开放启导模式
一般开放是为了强化新闻传播的真实性,让新闻受众能够感受到一些社会现象的进程,吸收对事件的深层次的认识。在实践活动过程,企业通常会利用开放的新闻公报模式去解决一些相关事件。真实性的原则是时代进程的需要,企业一定从根本上、组织上与信息上做到以诚信为原则,勇于担当负责的理念,就是让企业及时面对危机,也要有实施变危机为机遇的能力,强化舆论监督的真实性,提升管理以及经营理念革新、文传播的更新,用以处理危机与打造企业文化。
2.4 利用典型启导模式
通过长期的新闻工作实践,具有代表性的报道拥有很强的说服力及影响力,在公众舆论导向里有着核心意义。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模式里一定会存在一些有代表性的事件以及人物、典型经验或者是典型理念,这都蕴藏着新闻价值的信息源,更深层次的挖掘这些新闻信息,找出公众的所想所需,能够实现构建企业形象的目标。新闻媒体公共关系是企业营销的核心措施,目前一些成功的企业如联想与海尔等都在借助新闻媒体,持续深化良好且有代表性的品牌形象,因此也带来十分理想的销量额,或很客观的股票市值,且在合作里赢得了非常好的价码。在借助有代表性人物宣传企业方面能够全面利用名人效应,可以特意强化将某些权威名人与新闻事件有机的进行结合,尽可能扩大影响力,因此提升新闻事件的宣传效果。针对媒介事件的制定,也可和一些盛大节日进行有机的结合,因此推动有代表性的社会舆论效应。
3 总结
总的来说企业的管理系统为了打造企业文化及构建良好公众形象要有目的、有意识的按照新闻事件的特性,合理的制造一些宣传的新闻实践,用以吸引新闻媒体前来广泛报道,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力,为企业的知名度与企业文化的树立所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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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肃京:中国大学大多数新闻学教师,都没有长期一线的记者编辑经历。我去高校讲课,很多学生反映,专职老师讲得很枯燥,从理论到理论,问实际问题常语焉不详。媒体里新闻系毕业生比例不高,真为中国新闻学专业担心。可否有“教师借调制”,新闻学博士毕业任教后,到媒体借调两到三年再回去教书?
王辰瑶:今天看到几条微博,再提新闻学教师应从业界来以及理论无用的话题。新闻教育绝对应打通和实务界的关系,包括请进来走出去,但不能把新闻学仅理解为实操技能的传授。大家对“理论”的反感,未必是“理论”的问题,而是我们压根没做好。昨晚和学生讨论“新闻学的想象力”,看看新闻理论应该做什么吧。(见右图)
baohuazhou:很有价值的讨论。第一要有体制和机制鼓励学界业界互动,包括让学生接触最鲜活、最前沿的实操案例;第二不能贬低理论价值,因为所谓“实操”背后其实都有规范理论的支撑(价值、立场、伦理);第三从我们职业来说,只有作出“真”的好研究,才能赢得社会尊重和职业尊严。
四川陈焕仁:这的确是中国新闻教育的一大问题,现在从中央到二三线城市的大学或学院,都开了新闻传播课,新闻事业的发展当然急需要大批人才,但是现在不少人的新闻教学,从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学生毕业后很难适应新闻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须知,新闻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雄海老牛:不单新闻学如此,政治学也如此。讲政治者,不了解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转,当然,另一方面也是执政者不开放决策过程及相关信息所致;另一方面则是为人师者不尽本份的原因。
芮必峰:对于新闻传播,如果实践是鼓动的风,理论则是牵引风筝的线。实在不用厚此薄彼,争个高下!没有人嘲笑文学博士不会写小说,也没有人指责经济学博士成不了企业家,更没有要求政治学博士做总统。自己不会游泳的教练也能训练出一流的游泳运动员。
主持人杨锐:传播学有理论,但它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中国新闻系的教师和记者队伍需要的是新闻法,而非新闻理论。立志于新闻工作的年轻人有个性,有思想,知识结构发达和语言功底好的一定大有出息,而最关键的是要有社会责任感
清华史安斌:应该借鉴美国的新闻学院体制,50%的教师为流动性的practiceprofessor(1ectuer)系列,从媒体现役人员中选聘,但在中国受到人事制度的限制,尤其是综合性大学,教育部考评的指标是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传媒大学实行过多年的青年教师挂职地方电视台制度,但其体制较为独特,在中国其他新闻学院难以推广。
吕尚彬:最近,湖北的学界和业界的交流也升级了。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大学五所高校都与湖北日报集团、湖北广电总台实行了双向挂职。这一举措,要持续实行。//张志安:一边是新闻业界持续批评学界,一边是大学体制限制业界人才进高校,两难啊。
atamxia33:大一新闻采访第一节课,老师bla完自己学术背景后我写了个纸条给她,质疑她没有长期媒体从业经历,恐不能胜任实务课程。初生牛犊啊,第二节课她用了近一堂课来各种解释。现在想想,新闻系的课程最重要的还是重塑价值。技术层面的东东很多途径可以解决。教学与实践脱节,新闻系不是孤例,理工科一样很多,所以才要实习。然而,新闻系不该成为培养新闻熟练工的地方,价值选择、新闻伦理等东东才是更为重要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展江:业界和学界各自都要谦虚,新闻学界有此类问题。但这种简单化的说法值得商榷,可说是老调门了。有一个媒体出身的本科学历教授,总是说一些博士不会写导语。我要问:写导语难学,还是写博士论文难?以我之见,新闻教育好坏是看有没有恰当的价值观,是否看到新闻学与民主法治的关联。
网络水手1972:想要学习新闻在学校里枯坐当然不行,但是去了新闻单位实习就发现除了技术上的东西,什么都用不上,甚至如何判断新闻的价值都有困难,产生了多种要求之间的混沌。建议新闻学如同医学,延长实习期,三年不长带薪学习,这样才能更好的体会。而学校里的课程应该缩短,老师和学生可以组织成立workshop,给新闻栏目打工。
一、建立完善组织机构
局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城市创建工作,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协调法制创建工作,并组织开展系列创建活动,保证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为做好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办〔〕6号),按行业系统、片区进行全员培训,截止目前,组织危化企业开展防火演练1次,征集《年安全文化论坛论文征集》活动论文14篇,组织参加省安委会《大众交通安全知识竞赛》10000份;组织各类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0期2344人;扎实开展全国安全宣传月活动,6月13日上午,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劳动局、区总工会、区质监局、区消防大队、市公安交警五分局等8家单位参加了区集中宣传点活动,现场设置咨询台8个,摆放安全宣传展板20余块,挂图16张,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1万余份。同日,全区所有街道办事处和部分社区在辖区设立安全生产宣传咨询点46个,全区共免费发放安全宣传资料2万余份,参与群众共2.5万人,丰富了“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内容,提高了社会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意识,增强了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
三、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建立烟花爆竹区、街道、社区、村(院落)四级“打非”监管和巡防体系,加强监察执法,检查单位96家,出动人员167人次,依法处理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6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68家,非法储存1家,收缴非法烟花119箱、爆竹73箱,暂扣运输车1台,行政拘留1人,吊销经营许可证1家,取缔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3家,收缴暂扣非法危险化学品56吨;组织200余家企业召开职业卫生健康监管宣贯会,组织召开工业园外工业企业和冶金企业专项整治宣传动员会议,联合发改、工商等部门开展工业园区外作坊式企业专项整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制定了《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34号),组织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会同区文广新局在“新闻”电视栏目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意识;牵头组织召开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和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的建筑安全片区联席会议1次,开展联合检查1次,出动人员126人,共检查建筑拆迁施工工地103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书》40份,协调整治安全隐患360处。
论文摘要 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在做深入报道时往往会侵害到公民隐私权,这无疑造成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本文旨在通过对二者价值冲突加以分析,明晰隐私权的常见形态,分析现有隐私权立法,为解决这一冲突的相关立法司法提出有益建议。
一、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价值冲突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价值分析
1、新闻自由的内涵及其价值。我们平时所称的新闻报道自由(以下简称新闻自由),最早是由言论自由而来。言论自由大概由如下几种自由权利构成:(1)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2)以某种方式或形式将所见所闻所思形之于外的自由;(3)传播某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从事、利用新闻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民主权利。新闻自由以言论自由为依据,是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新闻自由属于民主与****范畴,从法理上看,主要由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三方构成,表现为人类认识自然界、人生和社会的报道权。
2、隐私权的内涵及其价值。隐私权,又作“不被打扰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隐私权诞生之日起,便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时至今日,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比如我国宪法中对隐私权就有相关规定,虽其中未明确出现“隐私权”的字眼,但是,隐私权的内容却基本涵盖其中。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隐私权从产生开始便体现着人格尊严和价值。
综合上述,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是两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二者都是现代文明的产物,都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组成部分,也都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不可缺少的。就目前中国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皆不充分。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另一方面,是国人对人格权保护不够重视,尤其是像隐私权这样的纯粹的“舶来品”,许多人更是对其认识不足。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强调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重要性,使其对社会作用的价值充分发挥,以期借助实现民主法治社会的目标。
(二)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原因
尽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也存在着固有的矛盾。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为了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和精神需求而将其报道深入到生活的各个层面上,这就有可能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媒体在生活中的作用、特点及运营方式,也决定了它所报道的内容极易牵涉到别人的隐私。如此一来,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三)隐私权倾斜保护的理由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在实际生活当中不胜枚举。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协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有许多学者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但是,就一般意义上的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冲突来说,作者仍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更为重要一些,究其原因:首先,在任何社会中,权利、自由都是相对的。其次,从权利平衡的角度来看,新闻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再次,网络媒体的发展使新闻侵权的危害性变得更加严重。最后,在现阶段,充分强调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常见形态
实践中发生的侵害公民隐私权案件大都是因为新闻媒介不当采制、刊播有关他人隐私内容而引起的。 具体来讲,新闻侵害隐私权主要发生在新闻采集和新闻报道当中。
(一)新闻采集中侵害隐私权
新闻采集是新闻活动的开始,许多新闻单位为了使新闻报道具有独家性,获得能产生轰动效应的资料,不得不用各种方式采集新闻,在此过程中便可能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总结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论述,新闻采集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非法闯入和强行采访;(2)窃听或监视;(3)窃取个人资料;(4)隐性采访。
(二)新闻报道中侵害隐私权
新闻报道,是将获取的信息、新闻材料公布于众,是新闻成之为“新闻”的重要环节。除了新闻采集过程构成新闻侵害隐私权外,在新闻报道中发生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对他人隐私的不当使用:(1)未经同意,对有关个人财产、婚姻、家庭情况以及生理缺陷、疾病史的披露。(2)未经许可公开他人不光彩的经历。(3)犯的案件中涉及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4)实地报道中使用杜撰的材料造成的侵权。
三 、对相关立法司法的评析和建议
(一)现有隐私权立法评析
1、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我国宪法已经间接地从几个方面确认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可侵犯,从总体上为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综观世界各国立法方面对隐私权的保护 ,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法律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即法律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三是概(下转第64页)(上接第60页)括保护方式,即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2、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了宪法和民法之外,我国的《刑法》、《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法律当中也有涉及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但是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权问题上的软弱无力和实践中可操作性差的弊端。
(二)关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司法的建议
在我国,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司法都起步较晚,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与新闻自由这样的"孪生的冤家对头",如何划清二者的范围,尚有大量工作要做。为了尽量协调好二者的冲突,必须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民法中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是一种相当重要的民事权利,但我国民事法律中隐私权保护还远远不够,本文认为,民法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单独列出,变间接保护为直接保护。这样,不仅便于当事人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直接向法院提出隐私权的诉讼,还可使公民依据隐私权来对抗容易侵犯隐私权的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如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等。
2、制定《新闻传播法》等相关法规的建议。除了宪法和民法作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法律之外,对容易和隐私权产生冲突的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必不可少。就本文所讨论的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来看,制定《新闻传播法》或类似法律,明确规定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和侵犯隐私权的界限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3、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司法实践中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还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二者相冲突的状况多种多样,法律规定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尤其是个案中的情况会远比我们现在所料想的复杂,所以司法实践中法官慎明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处理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这给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熟悉并理解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在个案中充分考虑到各种特殊因素,总而言之,同一般的侵权纠纷相比,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中强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司法实践中,法官要以公共利益为准绳,细致分析二者冲突的具体情况,或保护新闻自由、或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使得这两种权利或自由达到合理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
张西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新华出版社,2007.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周佳念.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法商研究,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