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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2 17:39:3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公司审计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公司审计论文

篇(1)

司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经营者的领导下,以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会计人员在组织上、经济上都依赖于经营者,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迫于各种压力,只好按领导的意图办事,记账、算账、报账变成了“做账”,当管理层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乃至国家的利益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很可能被拉拢或与高层管理者合谋进行造假,粉饰财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会计制度落实不到位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了规矩,不去落实,即使内控制度制定得再严密,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都会大打折扣。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对会计监督的认识还不确切、不完整,上级对基层单位只重视收入、利润的考核,而缺乏会计监督的有效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主体明晰的会计监督体系。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控制制度,但在上传下达中,由于各级管理者对制度理解的扭曲和打折扣以及执行者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落实力度不够,导致越到基层,执行越变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屡禁不止。会计人员起不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监督作用发挥滞后

会计监督系统最主要的功能应是其前瞻性、预防性,即在事前或事中及时发现、预防并纠正任何与标准的差异,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但是目前保险公司的内部会计监督从总体上来看仍以事后补救为主,比较被动。如在日常工作中主要依靠考核结果来进行奖惩,而不是事先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偏离标准的情况,采取必要的预测和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良结果(如通过预算和复核来有效控制费用等支出等)。尽管通过事后控制能够发现过去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差错、失误与弊端,从中汲取教训,但是由于缺乏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导致会计监督存在滞后性,影响了会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监督手段亟待提高

目前保险公司会计监督的手段还很单一,基本停留在传统的印章、单证、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处理上,未能适时地从会计延伸推广到综合业务管理,同时会计的电算化水平整体还比较低,系统抗风险能力不强,为一些人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提供了条件,也给会计监督带来了新的难题。如有的公司在财务处理过程中使用计算机弄虚作假,掩盖违规问题;有的公司对技术管理人员缺乏约束,电脑随便使用,软件随意修改;有的甚至集系统管理员、程序开发员、运行操作密码管理人员多职于一人,给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实施人员的素质。保险公司的会计监督以财务为基础,但绝不同于简单的记账,而是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全面监控,以保证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得以实现,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会计人员的思路始终停留在“账平表对”“印、押、证”三分管等规章制度的表面上,对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的防范认识不深,对风险形成的原因研究的不够,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紧迫性不重视。一些基层会计人员忽视自身的学习提高,对财务电算系统形成过度依赖,对账务处理满足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个别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出于利益的驱使,任意修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不但达不到监督管理的目的,还为违法违规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强化会计监督的具体措施

进一步提高监督主体的独立地位

确保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关键是分离保险公司的会计控制权。为此可探索对会计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进行创新。一是在总公司尝试设立财务总监及独立会计,以出资者的身份来监督、控制经营者的财务活动和企业全部财务收支;二是对分支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和轮岗制,并保证会计人员的选任和考核独立进行,不受该级业务部门的影响;三是建立畅通的会计信息反馈和违法违轨行为举报机制,解决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

强化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规范操作流程

要使会计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解决好监督会计的问题。除了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外,稽核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保险公司应不断规范操作流程和提高流程环节的受控度,并落实到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中去,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稽核工作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部会计制度和措施,评估内部会计监督的实施效果,针对所发现的监督盲点、弱点以及由于运营环境、经营战略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导致原有监督失效的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规范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

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为一体的全程监督体系

保险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要实现对经营活动的监督,必须对每个环节都进行监督。因此,既要强化事中的监督和事后的检查,也要重视事前的财务分析和预测,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通过对全程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一是建立以“防”为主的控制体系,对有关人员的业务活动,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除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外,还必须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检查,及时发现漏洞和处理问题;三是建立以“查”为主的治理机制,以现有的核算中心基础,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不定期的后续检查,观其整改效果,防止走过场。

加强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在保险公司电算化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由于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比手工操作下隐蔽性高、防范困难,加强电算化会计的控制和自控能力十分必要。保险公司应制定电算化会计管理制度,防范电算化会计风险,严格控制核算系统的操作权限,坚持逐级审批签字制度,电脑管理系统的设计人员及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应分开各行其事,从而消除人为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业务风险。同时,要按照会计控制的思路设计和开发电算化会计程序,大力开发会计控制的功能,扩展数据库,找准控制点,研究监督什么和怎样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篇(2)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将内部审计推向前沿

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指的是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管理层,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制衡机制的组成。一些学者在论述公司治理结构时,也讲到两权分离、三足鼎立的制衡格局。如吴敬琏在1994年提出的观点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者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层执行官之间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关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在这个公司治理结构中,把制衡机制简单地归结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根本没有将审计作为制衡的重要因素。

随着美国安然、世通、施乐等粉饰业绩案件,日本雪印食品公司的舞弊案件及中国上市公司中名目繁多的关联方交易、“掏空”等案件的相继曝光,围绕着“公司的社会责任”、“企业信用”以及“董事会的战略参与”等问题,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反思。安然事件后,管理层财务造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著名的信贷评级机构魏斯公司2002年上半年对美国七千家上市公司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多达三分之一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有篡改其盈利报告之嫌。美国《首席财务官》(《CFO》)杂志于2002年8月1日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发现过去5年中,美国大公司中17%的CFO们受到来自上司的压力,被迫出具虚假财务报告,18%的财务经理在编制预计账目时,没有遵循通用会计准则,27%的受调查的CFO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并没有反映出所有的负债。事实表明,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遏制不住财务造假,审计失效弱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李金华审计长于2003年11月5日在南开大学举行的第二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各国在考虑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时,都会涉及到审计监督机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审计监督安排由外部审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两方面的内容组成(李维安)。内部审计的全球性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于1999年通过了内部审计的新定义,强调内部审计要在公司治理领域发挥作用。2002年7月,IIA在提交给美国国会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议》别指出,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在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IIA研究基金会在2003年先后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萨班斯法案的遵循》两份研究报告。这些研究表明了内部审计被推向最重要的企业发展趋势的前沿——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需要恢复投资者在市场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业目标,公司董事会、新闻媒体、投资者、分析师、管制者越来越认同内部审计在这些方面的重要性。

关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于两个重要趋势:一是研究表明,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质量相关。大量的研究表明,内部审计能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内部审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预防财务报告的违规行为和员工的偷窃行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环境、减少报告错误、提升报告质量;内部审计的参与也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改善。二是人们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不断地扩展内部审计在确保公司治理质量方面的职责。此外,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纽约证券交易所新的上市规定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尽管萨班斯法没有直接涉及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对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人员及管理层治理要求的扩展,意味着内部审计作用也要扩展。200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这些法律的颁布是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价值的认可,也提升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在1999年6月,对内部审计的定义、职业准则以及道德规范等进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能够适应当代内部审计发展的新定义,将以独立性为基础的保证活动和以决策有用性为基础的咨询活动并列起来,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地位,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责任和工作范围,将内部审计进一步提升至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高度。在新定义的基础上,IIA建立了新的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并特别强调内部审计应通过“参与式”审计活动以体现其“增值”功能。

“安然事件”后,2002年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法案》,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对美国现行证券法、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等进行了若干重大修改,加强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求公司管理当局要对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做出承诺,并由独立审计师做出鉴证;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做出了规范。随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构成做出了规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2002年IIA在给美国国会的建议中指出: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协同是健全治理结构的基本条件,其中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作用是增强报告关系上的独立性。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4年IIA对2001年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进行了修订,新的标准增加了5条新准则,并在不同程度上对原有的17条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主要涉及有关保证准则。新标准明确了保证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应由内部审计人员决定,而不是由委托方决定,以确保确认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这一改动体现了当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断强化的趋势。

经过以上法律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变化,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职能进一步强化。《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后,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内容成为在美上市的公司年报的强制披露义务,内部审计职能通过内部控制这一领域再次得以强化,尤其是内部审计人员要在保证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健全的财务报告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内部审计在企业组织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2、内部审计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环境下,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并列成为有效企业组织治理的四大基石。具体表现为:内部审计应该评价并改进组织的治理过程,为组织的治理做贡献,从而推动组织道德和价值观的良性发展;内部审计在确保实现组织目标和维护组织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基础上,要树立风险管理与控制观念;要保证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因素在企业组织治理过程中的协调。这些建议和要求为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3、内部审计活动涉及到整个业务与管理流程。“安然事件”后,内部审计的地位不仅仅表现在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提高,而且还表现内部活动开始涉及整个业务与管理流程。

这些变化将使以往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独立验证,发展为由企业整体对管理控制和治理负责。内部审计将从以前的消极的以发现和评价为主要的内部审计活动转向积极地防范和解决问题;从事后发现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转向事前防范;从单纯强调内部控制转向积极关注、利用各种方法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内部审计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规范的不断健全,中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有了很大的发展,绝大多数的大型企业都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审计活动。但总体来说内部审计工作还是落后于企业管理实践,不能很好地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为(1)审计职能以查错纠弊为主,没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2)审计范围局限于财务会计领域,没有扩展到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3)审计方式主要是事后审计,没有拓宽到事前和事中审计。

目前,我国存在以下三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模式:

1、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对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监督。将内审设在监事会,使内部审计完全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与管理阶层脱钩,有助于审计机构的独立、公正审计,不受行政干预,其缺点是:不利于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为监事会不能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没有经营管理权。因此,这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也就难于实现通过内部审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总经理是公司的最高经营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使内部审计接近经营管理层,有利于直接为经营决策服务,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这种设置方式既达到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还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和较高层次的地位。使内审机构与财会等部门相对独立,便于内部审计对这些部门进行有效的评价与监督。然而,这种设置不利于内审机构对总经理的责任、业绩等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总经理下属部门的很多活动是在其授意下进行的,内审机构对这些部门的检查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阻碍。因此,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难于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

3、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策略以及任免总经理等。在这种组织模式下,内部审计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较高的地位。同时也使内部审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既便于其为委托人服务,又便于其与经营管理层联系;既便于其对管理层进行独立的评价与监督,又便于其为管理层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务。企业在董事会内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将其做为董事会内的一个分支机构,人员一般由非行政董事及具有管理、财务、技术、营销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它是董事会与内部、外部审计师沟通的桥梁,分担了行政董事在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方面的部分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为这种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都要接受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委员会报告,使内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另外,也有利于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下内审职能的发挥。

通过对2001年至2004年沪市246家IPO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在2001年上市的55家公司中仅有31%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2年上市的67家公司中有43%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3年上市的66家公司中有44%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4年上市的58家公司中有60%的公司设立了单独的内审部门。四年来,设立内审部门的公司比例翻了一倍,从中可以看出内审的作用在近几年中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内部审计在加强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单独设立内审部门的110家公司中,有22%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董事会,2%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监事会,76%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总经理。这暗示了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是作为普通职能部门存在的,更多的进行的是管理工作,尽管有的企业名义上规定内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但由于企业本身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实质上内审机构主要接受经理层管理,远没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

面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治理方面作用的显现,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加强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南》,其中就对内部审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规定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招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到日前为止,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陆续颁布了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二十四项具体准则和两个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对中国内部审计的基本概念、内部审计的目标、宗旨、范围、性质与功能等基本规范作了全面界定,为中国内部审计活动和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一套权威性的准则。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象美国证监会那样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审部门。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内部审计的治理职能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公司治理本身可能就处于一个初期的发展阶段,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缺乏法律基础,要让它发挥作用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内审部门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控制、保证企业资产增值与合理配置、抑制管理腐败、合理控制决策风险等重大课题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从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经验来看,要解决这些重大问题,我国的企业组织既要将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组织管理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与外部审计、董事会及高管层互为补充,成为企业组织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这就为我国内部审计真正介入企业组织的治理过程,并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足够空间,也使得内部审计将为促进有效的公司治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著,《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编译,2004

[2]李维安,《美国的公司治理:马奇诺防线》,2003

篇(3)

一、1999年度年报审计意见总体情况

截止2000年4月30日,深、沪两节共计965家公司公布了年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各种审计意见如下表:

项目标准无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合计

家数78510958121965

99年占总家数比率81.34%11.30%6.01%1.24%0.1%100%

98年占总家数比率84%11.28%4.05%0.67%100%

*说明:保留意见中已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

上表表明:1999年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有180家,占全部已公布年报公司的18·56%,比上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如此高比率的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意味着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令人堪忧。

笔者认为,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公司增多的原因有:(1)财政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的要求越加严格和规范,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2)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进一步深入,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独立审计准则陆续出台,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意识得到加强,业务水平有所提高;(3)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偏低,水平参差不齐。各种经营管理问题越来越多,不少公司连续多年被注册会计师就同一问题出具非标准意见报告;有些公司以前年度的问题尚禾得到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显现;也有些公司的旧问题解决了,但新问题又出来了;还有些公司问题由来已久,尽管以前末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意见报告,但终究还是被查出。

尽管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与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有所不同,但考虑到报告中披露的情况或做法已经得到注册会计师的认可,注册会计师将有关公司的具体情况用解释性文字予以特别说明,目的是提醒有关报告使用者予以特别关注,因此本文在分析注册会计师对各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原因时,不将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原因纳入分析范围。

二、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主要原因

1999年度深、沪两市有58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占全部已公布年报公司的6·01%,继续保持了较高的水平,这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会计核算前提条件存在不确定性。该类公司一般都是由于内部经营管理不善和外部经营环境不利的影响,亏损严重,财务状况恶化,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受到注册会计师的质疑。

(二)提前确定收益,虚增当期利润。提前确认收益包括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和提前确认营业外收入两种做法。提前确认营业收人的情况主要出现在房地产类或其控股子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的上市公司中。根据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应在办理相应的产权移交手续,开具发票或结算单后方能予以确认。但现实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在未办理相应的产权移交手续前就确认营业收入,与制度规定不符。提前确认营业外收人的情况主要为有关部门给予上市公司各种补贴收入,在相关款项尚未收到前,就将其全额收入计人当期会计报表。有些公司甚至上年度的补贴款尚未收讫,本年度又将补贴收入全额预提计人当年损益,岂能不出问题?

(三)有关费用未按规定列支和摊销,可能的损失计提不足,影响了当期损益,这类公司的主要做法有:(1)不计提或少计提有关损失准备HZ)将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支出计作长期性资产,分期摊销迸大成本;(叨不将相关损失计人当期成本等。

(四)资产处置依据不足,欠缺必要的法律手续,或处理方法明显存在偏差。这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活动中,受让或出让有关股权时经常出现。

另外,还有上市公司因其他一些原因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1)会计核算方法前后期不一致,或不按历史成本原则核算资产成本刊2)重大债权债务得不到足够的证据予以确认;(3)公司陷人法律纠纷,或有损失重大而报告未能真实披露等。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情况是广大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作为在证券市场中担任警察角色的注册会计师,其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针对199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就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的原因进行总结,以引起投资者在分析公司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及发展趋势等方面的重视。

一、1999年度年报审计意见总体情况

截止2000年4月30日,深、沪两节共计965家公司公布了年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各种审计意见如下表:

项目标准无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合计

家数78510958121965

99年占总家数比率81.34%11.30%6.01%1.24%0.1%100%

98年占总家数比率84%11.28%4.05%0.67%100%

*说明:保留意见中已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

上表表明:1999年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有180家,占全部已公布年报公司的18·56%,比上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如此高比率的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意味着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令人堪忧。

笔者认为,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公司增多的原因有:(1)财政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的要求越加严格和规范,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2)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进一步深入,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独立审计准则陆续出台,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意识得到加强,业务水平有所提高;(3)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偏低,水平参差不齐。各种经营管理问题越来越多,不少公司连续多年被注册会计师就同一问题出具非标准意见报告;有些公司以前年度的问题尚禾得到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显现;也有些公司的旧问题解决了,但新问题又出来了;还有些公司问题由来已久,尽管以前末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意见报告,但终究还是被查出。

尽管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与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有所不同,但考虑到报告中披露的情况或做法已经得到注册会计师的认可,注册会计师将有关公司的具体情况用解释性文字予以特别说明,目的是提醒有关报告使用者予以特别关注,因此本文在分析注册会计师对各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原因时,不将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原因纳入分析范围。

二、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主要原因

1999年度深、沪两市有58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占全部已公布年报公司的6·01%,继续保持了较高的水平,这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会计核算前提条件存在不确定性。该类公司一般都是由于内部经营管理不善和外部经营环境不利的影响,亏损严重,财务状况恶化,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受到注册会计师的质疑。

(二)提前确定收益,虚增当期利润。提前确认收益包括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和提前确认营业外收入两种做法。提前确认营业收人的情况主要出现在房地产类或其控股子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的上市公司中。根据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应在办理相应的产权移交手续,开具发票或结算单后方能予以确认。但现实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在未办理相应的产权移交手续前就确认营业收入,与制度规定不符。提前确认营业外收人的情况主要为有关部门给予上市公司各种补贴收入,在相关款项尚未收到前,就将其全额收入计人当期会计报表。有些公司甚至上年度的补贴款尚未收讫,本年度又将补贴收入全额预提计人当年损益,岂能不出问题?

(三)有关费用未按规定列支和摊销,可能的损失计提不足,影响了当期损益,这类公司的主要做法有:(1)不计提或少计提有关损失准备HZ)将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支出计作长期性资产,分期摊销迸大成本;(叨不将相关损失计人当期成本等。

(四)资产处置依据不足,欠缺必要的法律手续,或处理方法明显存在偏差。这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活动中,受让或出让有关股权时经常出现。

另外,还有上市公司因其他一些原因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1)会计核算方法前后期不一致,或不按历史成本原则核算资产成本刊2)重大债权债务得不到足够的证据予以确认;(3)公司陷人法律纠纷,或有损失重大而报告未能真实披露等。

三、被出具拒绝表示讯见的主要原因

12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包括:ST东海、ST粤金曼、ST渤化、PT农商社、ST红光、ST郑百文、PT中浩、ST闽阎东、ST东北电、ST金马。我们可以注意到,这些公司全部为被ST或W特别处理的公司,这些公司被出具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多具备以下共同特征:

(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严重问题。持续经营是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核算的四大基本前提之一,如果失去这一前提,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就必须按企业清算方法处理所有资产和负债,否则就无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期末应收款项严重不实,坏帐准备计提不充分,潜在亏损重大。多家上市公司利用应收款项调节损益,对应收款项的真实状况未能予以适当的反映。坏帐准备计提依据不足,从而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当期经营成果的准确披露。

(三)经营不善,诉讼官司缠身。多家上市公司由于经营风险失控、导致陷人法律纠纷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或有损失巨大,使公司本就困难的财务状况更趋恶化。

(四)关联交易频繁,关联公司占用巨额资金。关联交易本身无可厚非,但该类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其中主要为控股母公司)却通过关联交易为手段,以套线为目的,长期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致使上市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正常经营活动无法维继。

另外,这些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拒绝发表审计意见的其他原因主要有:(1)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致使相关资产、负债或损益项目无法确认叫2)上市公司末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1999135号文的规定计提四项准备或相关帐务处理与规定存在冲突;(幻对外投资当,债务担保过重,存在巨大不确定损失等。

四、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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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监督职能。内部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是企业中存在的委托关系,内部审计人员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受托人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企业集团是由独立的法人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不仅每个成员企业内部存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总经理等委托关系,母子公司之间也存在着多种委托关系。对于企业集团中这种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内部审计必须发挥其全面监督的职能。新颁布的《会计法》也强调要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且所指的内部会计监督已不同于原有的会计监督,而是更侧重于对会计实行监督的含义,从这层意义上讲,内部审计最能发挥对会计的监督作用。

2.控制职能。企业集团作为多个法人企业的联合体,要保证目标一致,运行协调,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健全的内部控制一般应具备以下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传递和监控。监控是内部控制的特殊构成要素,分为管理部门的监控和内部审计的监控。与管理部门的监控相比,内部审计在整个企业内部监控活动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是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价,并向管理当局反馈这些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为间接或直接纠正内部控制的偏差、促进内部控制的完善提供依据。因此,内部审计又是内部控制的特殊构成要素,是对内部控制实施的再控制。

3.服务职能。内部审计人员熟悉管理当局各方面的方式程序和企业集团的整体状况,在进行评价与鉴证时,能迅速地找出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和具体措施。内部审计还可以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为管理当局的决策、计划、控制提供依据,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

二、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原则

1.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企业集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首要原则,是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在企业集团中客观、公正地从事审计活动的先决条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外部审计人员执业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同,它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与其审查的活动保持应有的独立,为审计人员完成委派的审计任务及取得预期的工作成果提供足够的保证。为确保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集团中内部审计机构不能受总经理的领导。

2.权威性原则。强调内部审计权威性的意义在于:①只有保证内部审计的权威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才能合理地保证内部审计的公正、客观。②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提高也为内部审计人员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职责,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提供了条件。③只有保证内部审计的权威性,才能保证企业集团各管理部门对内部审计人员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给予合理、正确的分析及判断,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另外,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与授权主体在企业集团中的组织地位密切相关。授权主体在集团中所处的层次越高,权威性也就越高。因此,集团中内部审计由监事会领导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权威性。

3.系统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仅要符合每个成员企业自身的需要,还要求符合整个企业集团协调管理的需要。因此,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从整体出发,对其进行系统地规划,充分发挥其整体效应。

4.经济性原则。内部审计要对企业集团中各层次的管理当局提供咨询,使其经营过程得到改善,减少资产的浪费,充分挖掘企业经营管理的潜力,帮助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内部审计为企业集团创造的这部分价值增值只有在大于设立较复杂的内部审计机构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等成本费用时,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设置才满足了经济性原则,才是可行的。

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框架

1.第一层次,在集团公司的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①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②代表监事会对集团董事会的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为集团董事会作出相关决策服务;③制定集团内部审计的整体规划和政策;④指导各法人企业内部审计体系的设立与运作;⑤协调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⑥建立集团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

审计委员会由一、两名监事和其他独立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构成。监事的加人保证了审计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专业人士则既包括懂业务的内部审计师,又包括具有管理、技术、营销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这样,才能真正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专业监督和评价,并针对问题提出专业性的意见。

2.第二层次,在各成员企业监事会下设立各自的审计委员会,受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3.第三层次,在各企业的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各企业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行监督和控制。针对中国企业集团的现状,以上内部审计网络框架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目前企业集团监事会的任命不规范,大多数由政府机构或董事会指派,只有少数由股东大会选出;二是监事的身份不合理,出任监事的大多是公司内部的人员,他们在行政关系上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下属,处于被领导、被指挥的地位,不可能行使其职权。因此,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由监事会领导审计委员会并不能保证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洼,不能发挥其监督、控制、服务的职能。

四、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范围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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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分析

(一)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变相拆借资金的现象普遍表面上上市公司向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可以增加盈利和解决母公司资金来源问题。但由于母公司资金获得容易,挥霍浪费,任意拖欠,甚至形成“呆”账、“死”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大量巨额担保行为,不仅形成银行资金“黑洞”,诱发金融风险,有些上市公司还蓄意掩盖,误导投资者,一旦查明事实便会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股灾。

(二)上市公司通过随意调节费用及伪造交易等手段,为自己或关联方谋取非法利益一些上市公司在购销业务中以非正常的低价从关联方买人原料,然后高价卖出其产品,借以制造高额账面利润。在信息披露上则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只披露交易数量而不披露交易价格和定价方法,也不披露关联交易的次数及占同类购销的比例,甚至蓄意不进行披露。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上,以其利益为需要随意调节利润、转嫁费用,误导、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三)以各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逃避有关部门监管如资产转让、租赁、抵债、委托或合作投资、托管经营、赠予等。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把关联交易差价转入资本公积,并且严格界定了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交易的界限,此类活动形式变得更为隐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利润包装,不仅在财务报告中提供虚假信息,而且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业绩作出合理评价。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交易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企业财务报表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低级企业。关联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情况处理:零星的关联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关联方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所持股权金额、直接或间接控制比例及其变化等信息,考虑到部分企业关联关系的复杂性,企业至少应披露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至少应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在披露时要求披露至本期期未止的关联方交易累计未结算的金额,不需要披露本期发生额;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没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金额。

(二)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对策首先,完善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准则,尤其是对定价政策信息披露的规定: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的基本要素,包括价格制定的方法、成本或市价、净利润或毛利润,选择该方法的理由,与公平市价的差异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信息,并提供由独立财务顾问签发的关于关联交易是否公正的声明。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规定应有股东大会批准,并披露将要发生的交易的详细信息,在进行成本效益权衡后,认为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披露豁免。但如果关联交易显失公平且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则不得豁免。要强制有关公司增添披露涉及关联交易的提示性说明,如披露关联交易在收入和成本中的比例,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披露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以及董事和监事对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性的意见。对准则中表述的“重大影响”、“控制权”等专业术语,不能给会计人员抽象、模糊的认识,要力求具体规范,合理界定。其次,加大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应给予严厉处罚,并鼓励投资者对其提讼,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针对关联交易中各种可能出现的非公平公正和弄虚作假等情况,制订出详细可操作的处罚条例细则,从而对企图利用关联交易达到不正当目的的公司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再次,对企业经营业绩或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必须披露其影响程度。如对资产、股权的转让应披露转让理由、对交易双方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影响、定价原则、生产的效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计

(一)关联交易审计特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以下特点:(1)审计风险大。关联方企业间往往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者一方能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时,虽然可以节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也存在不利的方面,即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完全吻合。关联交易在保障大股东权益的条件下,造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正是由于相关联的经济业务渗入,其动机很可能不同于正常的营业关系,从而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这种审计风险表现在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上:从固有风险看,由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没有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约束机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除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要求披露之外,未作其他规定,造成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固有风险较大;从控制风险看,由于局部利益的驱使,关联方交易存在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的行为,并利用价格调节利润,使资金使用不遵循有偿原则等,造成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控制风险加大;从检查风险看,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盈余操纵,使关联方交易量大且复杂,给注册会计师设置了障碍,加大了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提高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检查风险。(2)审计难度大。目前由于我国集团公司的大量出现,企业间关联方关系已大量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工作将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复杂,从而造成审计难度增大。关联方审计的难点在于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确定关联交易是否进行了非关联化,关键是查清交易中的“关键控制人”。有时候“关键控制人”并不一定是“终极股东”,而是名义上没有控制但实际有控制权的法人和自然人,如国有股股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炒作上市公司的“庄家”。如某上市公司与一家公司进行交易,表面上两者无关联关系,但实际上同属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下上市公司才不得不与那家公司进行交易,其公允性则有待考查。审计中若发现交易的获利水平明显与市场情况不符,则一定要请公司配合查清对方的主管部门。再如两家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表面上也发现不了两者的关联关系,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股票都受同一“庄家”控制,“庄家”同时操纵着这两家公司,进行此项交易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庄家”的炒作。杜绝非公允关联交易,应与打击庄家操纵并举。另外,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也使审计难度加大。在上市公司中实际存在着无偿的关联方交易、不易察觉的关联方交易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交易发生,这种一方面存在关联交易另一方面既不披露又不易察觉,从关联各方来看,无非是为了达到隐瞒利润,偷逃税收的目的,这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增加了极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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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

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现场稽核审计手段。限于现场审计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约,现场审计和检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长,这种频率目前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采集被审计单位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日常监控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历年审计的历史数据等信息,借助内部网络查询、筛选、记录、分析等,对被审单位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覆盖全面的公司内部网络,可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非现场稽核审计创造条件。

利用信息系统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非现场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种监控系统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在实施审计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事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这将大大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内部网络以及各监控系统进行专项稽核审计,对于业务和财务的一些专项检查,不必亲自到现场审计,通过各内部系统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另外,根据内部审计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现场审计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都可以根据需要纳入非现场审计系统。

(四)建设德能兼优的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首先,要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在专业上,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证券知识和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熟练运用电脑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其次,要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务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门人才,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再次,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视和加强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为广博、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其能适应和处理不同类型业务及复杂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为实施非现场稽核以及远程审计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的业务审计水平,又掌握计算机审计等技术的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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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风险

证券公司员工因在经纪业务中工作失当,出现差错的可能性称为操作风险。证券公司员工在日常业务系统中的操作,风险出现的主要环节有:开户环节、委托资金存取、买卖证券环节和清算交割环节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产生相关的审计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以客户名义开户,透支购买股票,占用股民保证金,实际未投入任何资金,客户在提取保证金时,并未发生无法支付情况,占用的金额不多未被发现,证券公司的财务账与保证金账户余额保持一致,这一现象则很难被发现。

(2)有些证券公司非法自营,是将融资资金转移到往来账户(应收或应付款项)而进行自营,产生盈利时,资金将会进行账外循环,隐藏了资金的真实面目。

(3)挪用总体股民保证金,利用客户保证金账户虚假款项进行自营操作,擅自篡改电脑记录,导致财务账户的保证金余额小于电脑统计的保证金余额。恶意透支,为证券公司埋下风险隐患。

(4)有些证券公司利用客户闲置保证金开立多个账户,申购新股以获取利益,占用资金时间短,利用这种手段稳赚不赔,吸引证券公司不顾风险而铤而走险。

(5)其他企业将一定资金存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与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利用保证金为企业配资,并以协议方式规定分红获利,进行非法自营。

(二)法律风险

目前证券行业监管的现状是多管理现象十分严重。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相关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否恰当,将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管理层有关违法违规成本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着他们是否存在操作风险。在某些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挪用保证金,全权接受客户委托,非法融资融券代客理财,提供信用交易,委托违背客户意愿的买卖或其他交易、编造并传播有关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导致出现严重后果,以及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违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他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都可以归为法律风险。

(三)道德风险

证券公司员工因未遵守职业道德而违规的行为,证券公司员工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公司遭受的风险损失的可能性,都可归为道德风险的范畴。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也都可能由于证券公司员工的主观故意的行为而引发风险损失的可能性都可成为道德风险。

二、经纪类证券公司审计风险防控主要策略

(一)注册会计师应着重了解证券公司以下方面的内控制度

1.检查证券公司是否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检查流动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安全,高效,审核并监控公司、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留存账户的最高限额,防止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检查是否证券公司实行统一结算制度,证券公司是否实行清算资金集中管理和及时监控。

2.审查公司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各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3.检查专职稽核情况,证券公司是否建立独立内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检查证券公司是否授权后再进行经纪业务与证券交易,其他业务是否进行风险防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严格的职责权限划分。

4.是否建立通过证监会审验的信息系统方面风险防控方案,并检查是否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而通过的风险防控方案。

(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进行证券经纪业务审计程序

由于经纪业务在证券公司具有频繁性,注册会计师在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审计中必须严格分别执行常规及特殊审计程序。

1.审计经纪业务中应执行的常规审计程序包括

根据内部控制测试的结果确定审计重点,对审计重点进行抽查。核对电脑记录与账簿记录,审查保证金发生的情况,以及审查手续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例如,

(1)密切关注证券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动态,严格对比银行存款记录,公司通过银行结算挪用股民保证金,审阅各个月份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向证券公司开户行发函询证银行存款余额。

(2)核实是否账账相符,即使有时会有一些时间差,但代买卖证券款财务款余额与电脑账簿通过调节后金额应一致,如果出现差异过大,或挂账时间长达几天等情况,则其中必有特殊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查核。

(3)由于证券经纪业务处理单一,大额往来款项很少发生。注册会计师在审查时应高度注意异常大额往来项目,对大额并是整数的应收、应付款项需发函证求认。

2.审计经纪业务中应执行的特殊审计程序

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的备付金,代买卖证券款进行重点审计,例如,

(1)检查代买卖证券款账户,反映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后日常买卖证券或结算清算的账户,将“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等日常流动账户余额与“代买卖证券款”账户余额进行相比较,余额应小于货币资金与清算备付金之和,相反则意味证券公司其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完全依赖于股民保证金。

(2)检查“代买卖证券款”余额表,应进一步查询是否存在红字账户,及其明细和原因;可随机抽取余额较大,或买卖证券频率大的客户,并对其全年交易记录进行审计,以延伸到客户存取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