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39:0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律专业本科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 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法律援助专项方式可以看成是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成果的考察和延伸。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指导教师自己承办的案件,一是与当地司法援助组织合作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法律援助指国家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扶并减免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几年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学校通过诊所教育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使学校获得了法律教学的实践渠道和案源,使学生充分参加了案件处理过程,提高了其法律实务技能,又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节约了司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完成情况,来考察学生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的水平。当然,是否要通过这样方式进行考核首先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由于法律诊所课程一般从大学二年级下半学期开设,大四上半学期结束,所以学生可以申请以自己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毕业考核方式,学院批准后,可以指派考核教师对该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考核和指导,综合学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的标准。
论文摘要:大学英语教学大纲改革以来,四六级考试中新增加的翻译题目的得分率并不高,这一点反映了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翻译教学状况。非英语专业本科翻译教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四六级考试,更重要的还为翻译行业储备力量。本文重点分析了非英语专业本科翻译教学的特点,提出非英语专业本科翻译能力的培养同样可以向英语专业本科翻译教学借鉴。
随着翻译学科的建立翻译研究逐渐深入以及四六级考试改革,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翻译教学也引起更多关注。然而其现状却并不乐观,学生翻译能力的培养却没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分析了非英语专业相对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翻译教学的特点,然后提出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提高翻译能力的途径。
一、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在翻译能力方面的现状及原因
四六级考试翻译题目得分率低,究其原因在于大学英语教学对翻译能力培养的忽视,首先是因为教学大纲对翻译教学的忽视,历年来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在培养目标中对翻译能力一直没有重视。其次是四六级考试对翻译能力考查的遗忘。据统计,自1987年9月到2007年12月的43次四级及1989年1月到2007年12月的40次六级考试中,四级出现翻译题仅7次,出现频率为16.3%,其中4次出现在2006年新题型改革后;六级出现翻译题型3次,频率仅为7.5%[1](p86)。再次是大学英语翻泽教学科研滞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论文中大学英语翻译教学方面的研究成果非常少。最后是教材和师资的缺乏。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教材在学习目标、内容、过程方面认识不足,更没有专门翻译理论教材。师资方面也缺乏应有的翻译理论素养和严格的翻译实践训练。
二、非英语专业本科翻译教学的重要性
一方面,翻译能力不仅是英语的一项基本技能,而且是英语综合能力的反映。四六级考试翻译题目的得分率以及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对翻译能力培养的忽视也反映了对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翻译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翻译不仅要求学生仔细分析句子结构、语义、词义记忆正确理解原文,而且要求学生掌握消化输入内容又要能够输出所输入的内容,与简单的客观题相比更能够从整体上反映学生的英语综合水平。
另一方面,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翻译能力的培养还可以为翻译行业输送大批量的翻译人才。现在翻译行业的缺口非常大,仅仅靠英语专业培养的翻译人才很难满足巨大的市场需求。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翻译人才的储备力量的培养可以很好地缓解目前翻译行业的人才短缺问题。相关统计数字显示,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完全有能力从事翻译工作,而且在某些方面他们还具备英语专业的学生所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翻译专业培养的学生中只有一部分从事翻译工作,远不能满足翻译行业的需求。其次,市场对翻译人才的需求分散在各行各业,翻译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长于文学、政治、法律等领域的翻译工作,对机械、化工、医药等领域的翻译工作往往难以胜任。再次,中国80%以上的西方经典著作是由科学、工程、经济等领域非外语专业背景学者翻译的。
三、非英语专业本科翻译教学的特点分析
同为翻译教学,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翻译教学与英语专业的翻译教学有共同之处;但作为非专业的翻译教学,也有其独特之处。
共同点:从培养目标上来讲非英语专业的翻译教学与专业翻译教学是一致的。翻译教学的目标是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翻译观,了解一定的翻译理论,掌握一定的翻译技巧,具备基本的翻译能力。
不同点:一方面,两者在教学大纲、教学任务、教学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就大纲而言,在非英语专业本科的英语教学中,翻译教学几乎处于完全被忽视的地位。1999年教育部新颁布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首次将“译”的能力列入大学英语的教学大纲,在借助一定的工具下,笔译速度达到每小时300个英语单词左右。一方面学生误认为有了字典这一工具,生词的难题解决了翻译也就不成问题了。另一方面大学英语教材没有系统、全面介绍翻译知识和翻译技巧的独立单元,其间穿插的一些翻译练习题充其量只是一种造句,一种语法词汇的综合练习,算不上是翻译方面的系统训练。
另一方面,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翻译教学的对象不同。首先,英语基础薄弱。没有词汇,人们就无法传达任信息,词汇是构成话语的基础也是理解的基础。其次,汉语表达水平低。遣词造句能力不高,词汇贫乏,很难翻译出通顺流畅的语言。最后,缺乏对英、汉两种语言差异的了解,不谙翻译技巧。这也是上文中我们提高的非英语专业的学生与英语专业的学生差别最为明显的地方。翻译实践证明一旦找出英汉不同之处及表达方式之差异,问题便迎刃而解。从结构上讲,英语重形和;汉语重意和;前者主要靠语言本身的语法手段,后者主要靠句子内部逻辑关系。因而英语结构紧密,汉语结构简练。在词义方面,英语词义灵活,突出表现为一词多意而汉语用词精确,严谨。英语句法形式紧凑,语法结构严谨,而汉语句法恰恰相反。学生语法不清晰,在理顺原文句子结构问题上束手无策。英语从句一个接一个,修饰语连绵不断,句子威分之间的复杂关系,足以把一个语法知识欠佳的学生搞得晕头转向。最后也只好随意切割句子成分,理解荒谬。
四、非英语专业本科翻译教学可以借鉴专业翻译教学成功的经验
(一)根据翻译专业教学,作为一个译者需要具备的基础能力非英语专业的学生也都必须具备,首先需要培养的就是以下几个方面:切实打好语言基础、掌握文化背景知识、提高汉语素养,要做好这些工作就需要明确翻译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地位,编写专门的大学英语翻译教材,并且要改进大学英语课堂的翻译教学方法。
(二)针对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翻译教学特点,我们还需要对其进行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外语专业和翻译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长于文学、政治、法律、新闻、经济、管理等领域的翻译工作,非英语专业的翻译教学应该定位于机械、化工、医药、电子等领域。并且中国80%以上的西方经典著作(不包括文学著作)是由科学、工程、经济、历史、哲学等领域的学者翻译的,这些学者大部分都是非外语专业背景。所以从翻译教学的文体和翻译素材的选择上,非英语专业的翻译教学要有意识地向这些方面侧重。
(三)进行系统的翻译理论教学,培养翻译技能意识。相关语料库资料调查显示,就翻译单位来说,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学生所采用的翻译转换的基本单位是词[2],这就导致他们在翻译实践中更关注短语在译入语中的对等转换,译文结构受源语限制比较严重,这样就会出现很多不地道的汉语表达,甚至翻译腔。在其他方面诸如时态、语态、衔接词、句式结构的转换技巧上,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处理起来也受英语原文的影响比较严重,对原文结构调整非常有限。这表明学生缺乏基本翻译技巧,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原文而不能打破原文结构的限制,译出符合译文语言表达规范和表述习惯的句子。导致译文语言不通顺流畅,可读性不强。
结合刘宓庆翻译技能意识的培养和翻译能力提高的论述及pacte翻译能力模式研究,在分析英语专业八级英译汉翻译试题的基础上,可以得出结论要想提高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的翻译能力,翻译理论知识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在翻译理论的讲授中,不仅要使学生知道这些翻译理论知识,而且要让他们把翻译理论知识内化,再结合大量的翻译实践练习,以此来培养学生们的翻译技能意识,这样他们在以后的翻译实践中,就会有意识地去运用翻译理论来作为指导,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pacte翻译能力模式研究也提供了很有价值的指导,除了翻译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外,还要具备策略能力,策略能力贯穿了整个翻译过程,需要我们在整个翻译过程中运用各种翻译理论外的能力,包括心理能力,才能顺利地完成整个翻译任务。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翻译教学。
五、小结
虽然教学大纲已经把翻译能力列为非英语专业学生的一项考察技能,然而从四六级考试翻译题目的得分率来看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翻译教学状况并不乐观。作为翻译行业储备力量的重要来源,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翻译教学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非英语专业的非专业性,在教学对象、教材、师资方面具有独有的特点;然而同为翻译教学,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翻译教学与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翻译教学在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法上是相通的,所以可以借鉴其成功的方法和经验。在培养过程中,一方面要针对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翻译教学的特点,另一方面要注重翻译理论的灌输和翻译技能意识的培养,培养学生具备翻译的各项子能力,再通过大量的翻译实践练习将理论内化熟练运用,最终达到提高综合的翻译水平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汪晓莉.基于实证视角看我国大学英语翻译教学[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9,(2).
[2]周宁,徐剑.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英汉翻译规范的语料库研究[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09,(6).
关键词 毕业论文模式 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案例型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一直受到媒体与学界关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热点话题。而《光明日报》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别刊载《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可不可行》、《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则直接让这一场“存废之争”白热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双重性特点,则直接导致各大高校法学院将这场“存废之争”延伸到实践。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 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2.1 与培养目标不合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本科办学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体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体的法学院系“研究型”或“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更多应定位为“普通应用型”或“高端辅助类”法律人才,具体包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律师助理、司法执行人员以及在公司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等。显然应用型培养目标下,各独立学院法学院专业应该强调的是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照搬母体院校模式强调学术创新能力。故视学术创新为生命的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合。也正如有学者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大学定位,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④
2.2 与重实践理念不合
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范畴,学术论文“不是写出来的,是做科研做出来的,不进行科学研究写出的文章不是学术论文”。⑤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毕业论文写作一门课程能解决的,不是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⑥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把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科研能力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对学生科研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显然这种能力培养理念,是与传统“研究型”大学“重理论”教学理念相一致的。而随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独立学院教学理念由传统“轻实践”转变为“重实践”已成趋势与必然。当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都重在围绕“实践性”展开,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总之加强独立学院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显然不是毕业论文所强调的科研创新能力。
2.3 与学生智力不合
独立学院生源特点是独立学院“独”特性之一,与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学生相比,他们在基础知识、知识结构、综合素质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传统毕业论文模式的目标定位上显然还是按照“一本”、“二本”的生源特点进行要求与设定,以此来指导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势必会挫伤学生的自信心,打击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能感到力不从心。正如有学者言,“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其实“创新”别说对大学生,对我们大学生的老师一生也未必能完成几个。我们可以鼓励创新,但不能把社会对高等教育中拔尖人才的期冀当成大学本科生的基本目标。”⑦笔者以为,忽略生源特点地强调毕业论文创新,强调“教育公平”是不切实际的,毕竟不可能让所有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难以适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必须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构建一套更强调应用型和实践性的毕业论文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3 模式创新的途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构建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3.1 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选择案例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3.2 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⑨
3.3 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上: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进行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3.4 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独立学院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其毕业论文模式考核指标的“应用型”。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2011年高等学校“高校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XJG-11-86-11)
注释
① 巩建闽.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N].光明日报,2012-05-15:002.
②③江胜清.论“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对当前地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的影响[J].宿州学院学报,2012.27(4):93-96.
④ 郭立场.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N].光明日报,2012-05-08:002.
⑤ 杨晓旗.论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下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关于当下本科毕业论文现状的反思[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8):6-7.
⑥ 汪涛.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以襄樊学院法学专业为例[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1):118-121.
⑦ 吴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改革问题探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192(4):144-146.
关键词:地方院校 “双导师制” 存在问题
地方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的“双导师制”是指,在地方院校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培养中,校内导师(理论导师)与校外导师(实践导师)共同配合,针对培养一名或多名本科生的共同目标,运用其各自所擅长的理论知识或实践经验,对本科生进行学术指导或实践训练,实现本科生教育中教师的知识、能力和优势互补,以推进本科生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的不断提升。
自2012年9月广州大学在行政管理专业在本科生教育中开始推行“双导师制”以来,在“双导师制”的基本制度建设,校内外导师选拔、聘用、管理以及“双导师制”实际运行环节等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通过对广州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的本科生、校内外导师的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双导师制”实施中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清醒地看待这些不足,有助于我们将“双导师制”更好地推向完善。
一、校外实践导师指导的时间投入不足,某些重要环节缺位
在访谈中,有的受访学生谈到,“虽然实行了双导师制,但基本上指导他们的还是校内的理论课导师,校外实践导师的指导相对较少”;也有的学生指出,“校外实践导师在指导中,敬业精神和指导的认真、细致程度上是有差别的,但总体上,校外实践导师的投入程度不如校内的理论课导师。” 同时,在对校外实践导师的访谈中发现,校外实践导师一般本职工作繁忙,如果其指导的学生不主动联系,实践导师往往会忽略对学生的指导。
可见,导致校外实践导师指导时间不足、投入程度有待提升的原因是两方面的,有学生方面的原因,也有导师方面的原因。要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鼓励学生发挥主动性,积极与校外实践导师取得联系,在校外导师时间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向老师求教。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发校外实践导师的责任感,鼓励其尽可能多地与学生见面,并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工作。
此外,毕业论文作为本科生实践教学中最重要的内容,在选题、开题、调研、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各个环节,均应得到来自实际工作部门的校外导师的指导,但实践导师在这些环节上往往参与度很低甚至缺位。
二、校内理论导师在实习、见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上指导不足
广州大学在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教育中推行“双导师制”的目的,就是要纠正学生只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倾向,促进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应用能力不断增长。因此,实习、见习等实践教学,应成为校内理论导师尤为关注的环节。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校内理论导师在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实习、见习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学生实习、见习中缺乏有效指导与过程监督,重形式而轻内容,对学生实习、见习进展缺少跟踪评估,对学生虚报实习、见习的情况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
三、双方导师在指导中的沟通较少,没有实现很好的协同
“双导师制”是为了实现在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培养中,通过理论导师与实践导师的分工合作,使学生能够汲取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各自的专长,达到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同步增长的目的。因此,只有双方导师在分工基础上实现了良好的协同合作,才有助于学生能力的全面增长。
但通过分析调查问卷发现,43%的学生指出,“同时接受理论导师与实践导师指导的机会很少”;45%的学生则指出,“理论导师与实践导师进行沟通,共同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采取教学措施的情况更是罕见”。
因此,加强校内理论导师与校外实践导师之间的沟通、促成双方在学生培养中很好地协同,将是“双导师制”在未来发展中亟待关注的一个问题。
四、校外导师聘任和薪酬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广州大学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和部分校外实践导师的访谈发现,有些校外导师虽已被聘任,但是却迟迟未颁发聘书;有些校外实践导师给学生开设讲座能够获得课酬,但指导学生的薪酬是由校方一次性付给实践导师所在单位,再由单位进行二次分配,因此,对于实践导师的激励作用,没有直接给付那么明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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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J].中国大学教学,2012(2) [3]耿有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2(1) [4]施亚玲.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现状调查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1(12)
第一条资格标准
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具有全面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撰写律师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基本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符合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延迟3年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三级律师职称:
1.大学法律专科毕业生,取得四级律师资格4年以上;
2.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取得四级律师资格3年以上;
3.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四级律师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具备三级律师职称: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取得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或《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参加律师协会或省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继续教育,关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合格。
第七条工作能力要求
(一)符合本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
(二)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三)具有全面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任四级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工作创造过有效的办法或经验,被当地律师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办理过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律师业务,并受到有关方面的好评。
第九条论文要求
任四级律师期间,撰写本专业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交流材料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县(区)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在县(区)级以上举办的律师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论文或律师专业交流材料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省市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参加了上一年度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但未达到合格标准的1957年1月1日前出生的单位业务骨干或学科带头人,符合省职称办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填写“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经苏州市职称办批准后,其外语考试成绩可作为评聘的参考条件。
1.获县(区)以上表彰的优秀律师;
2.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任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律师、公证员,应达到合格标准。1957年1月1日前出生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必须提供参加职称计算机培训证明,考核的成绩可作为评审参考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计算机:
1.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确有真才实学,任四级律师期间业绩显著,在省辖市律师行业里有一定影响,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6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律师资格3年以上。
(二)对少数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经省辖市以上司法局职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省辖市司法局中评委评定的,需报省辖市职称办同意),可不受此限制。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三、五、十、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以下二类条件中的各一条:第一类:
(一)在省辖市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法律专业的学术论文;
(二)参与出版过律师或法律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三)办理过在本市内有较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并发挥了主要作用的(由省辖市司法局认定)。第二类:
(一)获市(县、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律师或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
(二)对律师业务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或办法,并在县(区)内同行中得到推广(由省辖市司法局认定)。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具备规定资历的律师破格晋升高一级律师职务,需具备上述二类条件中至少三项以上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级律师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若干说明等见附录。
[关键词]法学专业 法律文化节 优质就业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012-0142-02
当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我国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升法学应届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方向和重点。根据教育界对创新型人才培养文化环境作用的研究,重视大学校园文化的功能,对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法律人才至关重要。由于大学就业文化往往不是当代大学校园文化中的主流,所以就业文化往往不受高校重视。其实,加强校园就业文化建设,创新就业文化形式,是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升法科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校园就业文化的内涵
校园就业文化是高校大学生在校园文化熏陶下形成的积极追寻自身价值、正确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校园就业理念总和。就业文化是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校园就业文化作为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高校和社会的一座桥梁,对大学生就业和择业有着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高品位的校园就业文化体现着一种尊重科学、追求真知的进取精神和创造精神,在这种精神的长期感染和熏陶下,校园就业文化能够使大学应届毕业生淡泊名利,响应国家“先就业、后择业”的政策。高校校园文化还具有导向功能,可以引导大学生主动接受一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使在校大学生向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使之符合学校所确定的目标。因此,推动高校就业文化建设,是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形成科学的职业价值观,发挥就业导向作用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有效形式。
二、“法律文化节”的功能分析
(一)“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提高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从某种程度上说属于“精英职业”。因此,需要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培养出高素质的精英式法律人才。但是,在实际的教学和培养过程中,重智商、轻德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与素质培养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改变。高等院校中法学院系沦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培训班”,绝大多数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本科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判断高校法学专业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在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当代,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被普遍忽视。事实上,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才会提升。
“法律文化节”作为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展示学生才华的重要校园文化活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法律文化节”等校园文化活动,不仅可以丰富法科学生的课余生活,而且还可以培养法科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使他们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为具有过硬法律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
(二)“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形成职业价值观
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应当形成和确立的。因此,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正确职业价值观,就成为高校法学院系就业指导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作为就业指导重要载体的“法律文化节”活动,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
从文化价值的导向来看,“法律文化节”是指通过举办一些带有法律职业因素的节目和活动使高校法学院系的法科学生无形中在思想观念、心理素质、行动方式、价值取向等各方面对自己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产生一种认同,进而实现对法科学生的精神、心灵和性格全面塑造的目的。因此,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文化氛围,对法科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使他们在大学期间就能理智地确立自己的职业价值观。
(三)“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增强就业信心
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充足的就业信心则是法科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前提。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载体,“法律文化节”可以在增强学生就业信心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校园文化具有渗透性强、影响持久、形象生动、直观易懂等特点,能活化就业指导的内容,使就业指导的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就业指导更有活力,更有吸引力,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熏陶和教育,从而收到更好的效果。
通过“法律文化节”这一校园文化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之前就能提前体验法律职业,让学生感受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魅力,从而使他们尽早做好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文化节”让法科学生对未来的法律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还激发了他们为这一职业奋斗的热情,从而增强了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心。
三、“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
本文认为“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模拟法庭审判赛
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未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能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解决社会问题,使法科学生能深刻体会到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所在。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法科学生可以较为清楚地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职业性质。
具体而言,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选择程序较为完善的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审判。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是某个法学院中几个班级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也可以是多个法学院法科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
(二)法科学生演讲赛
卓越的法科学生应当具有一流的口才,而演讲比赛是培养法科学生口才能力的最佳途径。“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科学生的演讲比赛。通过演讲比赛,可以培养和锻炼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演讲能力的法科学生,通过演讲比赛,可以为法科学生毕业以后从事律师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法科学生演讲赛的形式可以是采取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比赛形式,也可以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同一高校中其他院系学生之间的比赛。培养法科学生演讲的才能,不仅应当鼓励法科学生参加不同高校法学院系之间的演讲比赛,而且应当鼓励学生参与英语类演讲比赛。因为,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熟练掌握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所以“法律文化节”演讲比赛中可以设置法科学生的英语类演讲比赛。
(三)法科学生辩论赛
2007年,麦可思研究院在《中国企事业对大学毕业生职业技能需求报告》中将“有效的口头沟通”排在毕业生五大能力之首。因此,大学生口才能力的培养关系到他们对未来的把握和职业发展。善辩是优秀律师必须具备的能力。自古以来,律师就有“讼师”名号。在现代社会,律师行业也有“铁嘴铜牙”的职业形象。“法律文化节”中应当有辩论赛这一活动内容。
一般而言,法科学生辩论赛应该以社会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为辩题。辩论赛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法科学生模式,也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非法科学生模式。为了促进地区高校之间法学院系学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采取大学高教园区内法学院系之间的法科学生辩论赛模式。
(四)法学论文写作赛
想要成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才,除了具备演讲和辩论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较好的写作能力。目前,很多法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甚至是研究生)的写作水平不高,因此很多应届毕业生在求职应聘时往往失去较好的工作机会。
为了培养法科学生的写作能力,“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学论文写作比赛。在文化节举办期间,可以由法学专业老师担任评委,对学生提交的论文进行评奖。法科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文化节期间的论文比赛以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课程论文的训练,在他们毕业时就掌握了较好的写作能力。通过论文写作经验的积累,法科学生在参加各类企事业招聘时就能从容应对。
[ 参 考 文 献 ]
[1] 郑文堂,李谏,孙宗瑞.大学生就业文化探析[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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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郑纯,凌辉剑.加强就业文化建设 提升就业竞争力[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2,(1):116.
论文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教学 结合
一、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结合的必要性
(一)法学本科教学面临司法考试带来的压力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已经历时4年时间的实践。“实施办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学生可以报考。也就是说能够获得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的在校大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法学本科教学方式的改革提供了方向和动力,但同时给法学本科教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1]。以往完成本科阶段的法学课教学任务后,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或者继续上研究生,司法考试只能靠他们自己的努力了,是否通过似乎不能直接反映本科阶段的教学效果。然而当前的形势是学生在毕业班这个阶段即可参考司法考试,那么就要求在当年的9月之前必须完成所有的法学课程学习。几个月后反映出来的通过率直接衡量了之前的法学教学质量和水平,这就对法学本科教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二)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学带来动力
当然我们也要更注重事物发展的正面。在2001年没有统一司法考试之前,那时的法学课堂教育似乎比较随意,教师们各有各的教学套路,没有明确而坚定的目标,这样的弊端就是学生可能不能一直保有对法学学习的热情和动力,司法考试的出现似乎给他们打了一针“强心剂”。整个大学阶段都会围绕整个考试而努力的进行准备,比如从认真地听好每一堂法学课开始。从2003年开始,司法考试的出题也吸纳法学教育界的意见,开始增设没有标准答案的试题。考生凭借接受过的法学教育,掌握的知识答题,无论肯定或者否定的答案都会给分。这样的出题方式意在希望考生不要指望光背诵法律条文就可以通过考试,而是要培养自己充分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再加上08年的在校生也可参加司法考试的新规定,使在校的本科生从入学开始就能一直保有学习的热情和一次性通过考试的憧憬,使整个本科教学过程无论是教还是学都是充满希望和动力的。
二、本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结合的具体实践
(一)在课堂教学中贯穿司法考试讲义
在这里,我们要警惕不能将法学本科教学变成纯粹的司法考试辅导班。法学每一门主干课教学的课时数相对于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课时数来说是远远超出的。应该说有足够的时间来消化辅导班中的精华部分。任课教师除了系统的掌握现有教科书的内容编排外,更应该熟悉当年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中的内容。比如在刑法学的教学中,就可以很好的应用司法考试相关教材,刑法学总则反映在教材中的重点和司法考试教材差异并不大。但是分则就不同了。如果光是按照书本教材来讲授,是没有重点的。刑法分则罪名到达400多个,一一讲解时不可能的。那么司法考试的讲义就起到很强的引导作用。教师应在备课时,充分消化历年真题,归纳出哪些是高频考查罪名,那么这些正是在课堂上需要重点讲授的。这样做也是让学生少走弯路,直击重点,上完每堂课都可以回忆起本节课的重点,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似乎每个罪名都学习过,但是到头来一个也没记住。再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这个部分对于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都觉得是最难把握,最难拿分,甚至都放弃的部分。司法考试的考点相对于其他刑法、民法等考点相对固定的法律部分来说是很生僻的。更需要法学教师费神的是这门课的法学本科教材编写非常细致,面面俱到,直至看不出重点。作为本科阶段的教材来说是很好的,但是学生们反映一本书学完了,如果做起司法考试的相关真题,脑子里仍是一片空白。这就说明这门课的教学必须加入司法考试的元素,否则只能是学生反映的“上了和没上一样”。让法学本科教学成了“虚设”。那么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就是很好的讲授导向。但是司法考试教材也不是“圣经”。就有学生反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如果直接学习辅导教材会觉得一头雾水,做试题也是带着碰运气的心态去试试,而不是真正的掌握,这时传统的法学教材就起到了关键作用,只有老老实实上完了几十个学时的课,在这个基础上再出消化辅导教材就能豁然开朗。
(二)对司法考试真题的训练
在课外不少学生会有疑问,以什么作为法学课的平时基础练习呢?特别是大一和大二的新生,刚从题海战术的高中过来,总觉得学习如果没有练习可做就不是学习。如果非要做纸上练习,那么近几年的司法真题就是最好的选择。在试题的选择上,可由授课教师随着教学进度的推移归纳出与本章课程内容相关的试题让学生们先感受一下出题的方式。一般来说,司法考试的每道题目的知识点的涵盖面都很广,有时一道选择题能同时考查好几个易混淆知识点,而且跨度很大,例如刑法学的试题,貌似考查总论的内容,其实需要考生多分论内容相当熟悉,这样学生们就随教学进度来做题就很困难。教师应当再备课时将试题加以改装,简化,配合当下的教学进度来对试题进行讲解。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司法考试真题一通扔给学生,让他们自己去消化,教师在这时还是需要在学习方法上加以引导。在这里不可忽视的是案例分析训练。案例分析室法学本科生在大学学习阶段必然要掌握的能力。结合司法考试真题案例分析部分的训练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方法。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司法考试主观题的案例分析部分答题有其特殊的模式和套路,如果从应试教育的角度看,教会学生答题的技巧也很重要,特别是类似“请运用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原理全面分析本案”这样的笼统的问题,要在平时课堂上加强训练。
(三)将模拟法庭等实践性课程列入教学计划
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进入我国的法律职业队伍,将来能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公证员等实践性工作,因此在试题的设计上几乎每一个选项都是一个小案例,在本科法学教学中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是大势所趋。模拟法庭是经过多年检验的的有效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之前多数院校只还是将模拟法庭作为一种课外活动,或者结合“法律协会”等学生社团来开展。这样的结果是只有积极性的学生等到锻炼,大部分学生只是当看客,不能全面覆盖教学过程。目前的做法是在本科法学教学中直接将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和确定学分。让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来参与案例的选择,角色的扮演,法律文书的写作等环节,并有评价学生参与水平的考评机制。笔者所在的福建中医药大学医事法律专业就开设了模拟法庭,司法文书等实践性课程,让整个专业的学生都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来,无形中提高了学生们对司法实践的认识水平。当然这样一来,经费保障和专业教师的配备要同时跟进。另外还可以结合讲座的方式,定期请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为学生介绍司法实践经验,最新动态,操作规程等,拓展学生视野。
三、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结合的完善
(一)课堂讲授要处理好法学教材内容与司法考试内容的比重
都说“司法考试时本科法学教学的风向标”。这句话要辩证的去看待。一方面,可以以当年辅导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带动书本教材讲授,这样可以让学生们感觉到学有所用,目的性较强。另一方面,不能绝对得以当年辅导教材为讲稿,那样就把法学本科教学课堂变成了司法考试辅导班,失去了法学本科办学的意义。就拿三国法来说,《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这三门学科也是法学本科教学中的主干课程,但是各自在司法考试中的分数比重就比较小,而且这三门课往往在教学计划中是安排在接近司法考试的阶段学习,这个时候学生们已经开始在司法考试的“苦海”中前行,根本就腾不出心思来重视这些课程,而是现实地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刑法,民法等分值较大的科目上。在上《国际法》等课程时,学生无暇顾及老师的讲授而是自己在下面看司法考试教材。就有学生说“老师,国际法整个学期的内容,我们在辅导班半天就串讲完了”。这是学生的心声,那么作为法学教师,怎么去向学生解释一整个学期32个课时和辅导班半天串讲的关系呢?试想一下,如果完全照搬辅导班模式,只要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行,那么本科法学教学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是法律品格的培养,法律意识的熏陶,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维的形成,法律逻辑的训练都是需要一定的时日,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二)增强法学本科教学的实践性
法律诊所是最近几年在中国大陆新兴起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当前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一般设置为选修课作为高年级学生选修。笔者所在的福建中医药大学医事法律专业则是将其设置为必修课,学时32,并且自编教材,旨在为学生们提供较长时间稳定的实践方式,让学生直接与当事人交流甚至受理有关案件,并适时直接处理有关案件的法律问题,作为人为保护当事人权益诉诸法庭,通过实践环节要求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法律实务的技能,如:司法文书写作、摘要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诉讼技巧、法庭辩护、事实调查、为客户提供咨询的技巧、集团代表、谈判、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办法等。开办法律援助中心是配合法律诊所学习的很好方式。笔者所在的福建中医药大学于2011年11月对外开办医疗法律援助站,该站以医疗法律扶贫、扶弱为宗旨,以动员各方面法律援助资源为手段,为医疗纠纷当事人免费提供医疗法律咨询、指导等,为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并为医事法律专业学生的教学实践提供平台。这一系列举措虽然刚刚步入轨道,但是无形中对学生参与司法考试是一股强大的助力。
(三)定期对任课教师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