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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金融,金融风险
一、我国物流金融发展现状及运行模式
按照目前两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速度,今年中国GDP有可能会超过德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跃居世界第三。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的地区和最富有潜力的消费市场,受到全球关注。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制造中心或采购中心转移到我国,而国内企业也开始面向全球生产和经营。顺应这一趋势,我国的经济体系正迅速建立起一套快速、机动、便捷、高效的现代物流系统。同时, 越来越多的人发现,物流和资金流的集成创新孕育着无限商机和可观的利润,物流金融理念应运蓬勃发展的现代物流系统而诞生。
诚通集团旗下的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早在1999年就开展了仓单质押业务,主要利用其遍布全国的仓储网络,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物流金融业务,多家第三方物流公司(包括仓储公司)与商业银行达成共识,携手开展物流金融的新业务。免费论文参考网。2004年6月广东发展银行在佛山分行试点率先开办“物流银行”这一新业务,并倡导在广州和杭州等全国10个城市试点推广“物流银行”业务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2005年年初,北京环京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发行签署银企合作协议,依托环京物流强大的供应链服务能力和广发行先进的物流银行服务模式,共同推出“价值链创新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质押贷款难问题。作为第三方仓储中心,环京物流不仅帮助企业以存放于其仓库的动产为质押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而且为金融机构提供可信赖的质物监管。2005年福建中海物流公司和中国银行、泉州中信银行合作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也开始和厦门十余家商业银行一起探讨仓单质押物流业务。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和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自2005年与深发展签署了对总战略合作协议以来,截止到2006年9月末,三家合作物流公司从中新增物流与货押监管货值累计将近500亿元。
我国物流金融实践中在多种运作模式中摸索前进,最常见的有仓单质押、保兑仓和代客结算等方式。
仓单质押,即业界通常说的先有货再有票。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业务申请人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业务。
保兑仓,即业界通常说的先有票再有货。制造商、经销商、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银行四方签署“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书,经销商根据与制造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由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提供承兑担保,经销商以货物对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进行反担保。银行给制造商开出承兑汇票后,制造商向保兑仓交货,此时转为仓单质押。
代客结算业务,又可分为垫付货款和代收货款两个模式。垫付货款是指企业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而且符合要求的产品抵押作为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或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进行结合,向公司提供融资、结算等银行服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代收货款是发货人与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签订《委托配送和委托收款合同》,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向用户送货上门同时根据合同代收货款,每周或者每月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与发货人结清货款。
二、物流金融面对的金融风险与防范
物流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和谐的事件伴随发生。2005年发生的系列事件突显出业界的信用危机。2005年4月郑州华亚货运公司总部的分部负责人携带客户货款197万元潜逃。2005年8月发生的“川运逃单事件”。曾被称为“成都托运王”的四川省川运运输连锁有限公司老板刘元宝携上千商家的2000万元巨额货款潜逃,旗下遍布四川省的57个门店也随之关闭。这些事情的发生,为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敲响了警钟,对物流金融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不容轻视。免费论文参考网。
相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物流业务开始的较晚,业务制度也不够完善。国外金融服务的推动者更多是金融机构,而我国金融物流服务的推动者主要是第三方物流公司。我国金融业对物流业发展的需求重视不足,管理者对物流业资金监督不够,金融手段落后,不能跟上物流发展需要。这意味着在我国物流金融产品动作过程中,银行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1、物流金融服务产品的风险。免费论文参考网。例如,仓单质押业务有4种潜在风险:(1)是质押品的风险。选择客户要谨慎,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和业务量及货物来源的合法性(走私货物有罚没风险),货损风险,还有以次充好的质量风险。(2)仓单风险。现在系统多以入库单作质押,和仓单的性质相同,但仓单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凭证,因此必须有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仓单的惟一性与物权凭证性质。(3)质押品种要有选择。要选择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4)提单风险。目前,大多由货主和银行开提货单,要逐步转向仓单提货。由货主与银行共开提货单的,要在合同中注明仓单无提货功能。同时要有鉴别提货单真伪的措施。
2、内部管理风险,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层决策发生错误以及工作人员作弊和操作失误等等。在我国,企业内部管理风险往往较大。物流银行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将仓单甚至物流过程纳入质押对象,这势必牵涉到对仓单和物流过程的定价评估问题。在对抵押品的估值和评价中,能否客观公正,以科学的方法确保估值和评价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银行的损益。
3、运营风险,物流企业都会面临运营方面的风险。但从事金融业务的物流公司,由于要深入客户产销供应链中提供多元化的服务,相对地扩大了运营范围,也就增加了风险。从仓储、运输、到与银企之间的往来以及和客户供销商的接触,运营风险无处不在。中国的物流运输业还处在粗放型的发展阶段,因此运营风险不容忽视。
3、法律风险,主要是合同的条款规定和对质物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业务涉及多方主体,质物的所有权在各主体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另一方面,中国的《担保法》和《合同法》中与金融物流相关的条款并不完善,又没有其他指导性文件可以依据,因此业务合同出现法律问题的机率也不低。
5、信用风险:包括货物的合法性,客户的诚信度等,同时信用风险还与上述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联系密切。
面对这些新问题,防范物流金融潜在的金融风险,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涵盖整个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如银行、物流公司、担保公司等多方当事人。
1、首先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容易变现、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同时还要考察货物来源的合法性,走私货物有罚没风险。
2、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严防操作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保证仓单的真实性、惟一性和有效性。实施有效的过程监控。在物流过程中,对企业和市场必须有充分的了解和监控,方可防范物流金融风险。
3、建立物流金融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银行内部的管理,防止内部人员出现道德风险。因此,建立健全银行的风险控制体系就显得十分迫切。
4、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的核心管理内容之一。信用作为买卖双方交易完成的根本保障,构成了契约关系的最重要基础。在物流企业金融服务过程中,通过对客户的资料收集制度、客户资信要案管理制度、客户资信调查管理制度、客户信用分级制度、合同与结算过程中的信用风险防范制度、信用额度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等,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信用管理。
三、我国物流金融市场前景展望
物流作为我国一个新兴的又极有发展潜力的行业,而物流金融作为物流行业新兴的又极有发展前景的经济领域,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代物流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持。物流金融在中国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及企业融资渠道的不健全,导致了企业、物流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机构对物流金融服务都有强烈的需求。
随着物流对外资物流企业和金融企业的全面开放,同时国内企业界对物流金融认识的日益深入,必定会有更多的服务提供商加入到这一广阔的市场。目前我国的物流金融服务程度还不高,都还是停留在就供应链上的某一个环节提供相关的融资服务。而对于贯穿供应链全程的物流金融服务来说,由于企业涉足少,我国的物流金融服务市场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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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代伦2005年物流金融发展状况与2006年展望[R]. 2005至2006中国物流发展报告
论文背景介绍:A公司是一家中型国有贸易型企业,基于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范围内需求全面萎缩的因素,导致A公司传统的贸易出口业务项目大幅滑坡。同时,中国经济由传统的“出口导向”变为“内需导向”,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外贸公司亟待转型升级。这一转型包括公司形式、产品结构、商业模式的全方位调整。作为过渡期的大宗石化项目,是A公司利用自身融资优势和合作方的行业优势而产生的。本文意在通过石化业务的市场细分、流程节点和法理分析,找出业务运作中的法律风险,据此以“货权控制”和“资金安全”为着眼点,确定法律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A公司石化项目概况
2011年,A公司董事会决议,充分利用自身30余年形成的国企银行资信优势,寻找石化系统的合作伙伴,以“自身资金+合作方行业优势”的合作模式,开拓石化产品销售项目。众所周知,石化项目是两大龙头企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统江山的局面。中国石化项目的市场细分格局是基本确定的。A公司作为一家中型国企,无法直接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巨头对话,这缘于一方面经营业绩的空白,一方面缘于石化项目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成品油的经营资质取得显然对于A公司是不现实的。A公司将经营的产品锁定为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的石油制品领域。同时,基于合作方为非国有经济形式、资产实力弱的特点,A公司对山东、江浙、广东、广西等地的潜在供应商综合分析,在综合运输成本、货物储存及监管、地理位置、产业优势等因素,将合作方锁定为广西B公司。终端客户锁定为石化系统的炼厂或其他贸易商,上油供货商为中石化、中石油子公司或者个别贸易供货商。合作初期,上下游客户均为B公司提出经A、B公司选定。
2011-2012年,项目实现销售收入近6亿元,销售毛利率约1%。作为A公司舍弃一般贸易过程中的过渡型项目,石化项目在经营规模和边际利润方面的作用是客观的。
二、项目合作模式
A公司石化合作销售项目主要分为合作贸易项目和合作加工项目。合作贸易项目分为不入库直接贸易项目和库存贸易项目。
(一) 不入库直接贸易项目
合作基本模式:(1)B公司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同(2)B公司预付A公司10%货款,并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3)A公司与上游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100%货款(4)终端客户向B公司付款(5)B公司向A公司结清90%余款。
(二)库存贸易项目
合作基本模式:(1)B公司向A公司预付10%货款,并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2)A公司与上游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支付100%货款(3)终端客户100%付款给B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90%余款。
(三)合作加工项目
合作加工项目意在提高产品附加值,然后销售给终端客户。合作基本模式是:(1)A、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B公司支付10%保证金(2)A公司与上游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支付100%货款(3)A公司分批发货给B公司选定的委托加工厂(4)加工完毕后,终端客户支付100%货款(5)B公司支付A公司90%余款。
图3 合作加工项目流程
三、项目法律风险分析
综合A公司与B公司所开展的三种合作模式,具备如下特点:
(一)A公司为项目提供资金的合作支持,具体表现为对上游供应商的买卖全额结算行为;
(二)B公司为项目提供上下游客户的营销渠道支持;
(三)B公司与A公司合同全额结算的行为迟后于A公司对上游供应商的结算行为。
无论是三种合作方式中的哪一种,在A公司全额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后,在B公司结算完毕前,A公司主要面临两大风险:一是应收款无法清收的风险;二是货物的货权风险。换言之,B公司利用自己的渠道优势,换得了A公司作为项目初入者的合作资金支持。1%的毛利率,6000-7000元/吨的采购成本,以及项目的滚动式操作,导致近亿元的资金运作。大资金小利润,这使得A公司的资金风险加大。所以,这类项目成败与否的关键就是如何提高货物周转率和加强资金和货权掌控。如果“不见物(油品)、不见钱(款项)、不见人(客户)”,显然A公司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A公司石化项目法律风险的“节点”主要包括如下:
(一)不入库直接贸易模式:在A公司将货物交至终端客户后,终端客户不付款或B公司收到终端客户货款后不予支付A公司。
(二)库存贸易模式:货物仓储风险(仓库租赁和油品监控、安全等),终端客户不付款或B公司收到终端客户货款后不予支付A公司。
(三)合作加工模式:货物仓储风险(仓库租赁和油品监控、安全等),委托加工过程中货物货权的控制,终端客户不付款或B公司收到终端客户货款后不予支付A公司。
四、法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
A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其法定责任。基于此,对前述资金和货物风险的控制方法必然是合作项目运作前予以解决的问题。
(一)货权控制手段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给予当事人之间约定货权转移条件的自由约定权。据此,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B公司未付清款项的前提下,A公司始终保持对油品货权的所有权。具体作法是:
1、油品存储仓库中的出入库必须A公司授权人员的签名方始生效;
2、油品委托加工模式下,由于委托加工的合同双方是B公司和加工厂,如何解决货权控制呢?采取B公司唯一委托A公司人员签字放行出库的方式。
3、存储仓库选择为具备安全资质的第三方油库,必要时签署A公司、B公司和仓库三方《仓储协议》,以确保油品的安全和货权的实际控制。
(二)终端客户不付款或B公司不结清余款风险
基于终端客户为B公司原有渠道提供和A、B公司共同选定的事实,主要采取如下并行防范措施降低风险:
1、A、B公司共同开立银行共管帐号,以用于项目款项的接收和结算,这一帐号要求体现在终端客户与B公司的销售合同条款中;
2、终端客户除系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公司外,提货时均须100%付款后发货;
3、与B公司的合作合同中约定逾期结算余款的违约惩罚条款;
4、不入库直接贸易模式下,货物运输的费用及损耗由B公司承担;
(三)合同缔约风险和履约风险
为降低缔结合同风险,A公司在选择上下游客户时具体区分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公司和其他公司两类,在此基础上,基于前者的垄断地位,基本接受对方的合同条款约定,对于后者,则在全面分析其经营资质、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的基础上严格约定合同条款,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实现。对于合同的条款约定,则严格规定“法律顾问审核”的内部必经程序。
论文国际贸易是高收益与高难度、高风险并存的,如何做到既要拓展国际出口业务又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作为企业的核心与骨干必须准确把握上述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风险具有的两个功能,其次,分析了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最后,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规避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价值。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既然风险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损失和损害的不确定性,而国际贸易风险则是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表现和影响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的特殊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风险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形成国际贸易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产生和诱发国际贸易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认识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国际贸易风险就有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就必然以风险成因的角度表现出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为国际贸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国际贸易风险存在基础消除之前,国际贸易风险是“必然事件”,国际贸易经营者只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但无法将其降低至零。另外,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在它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个体性和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贸易风险形成于国际贸易主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误,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些失误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总体说来,首先,国际贸易风险与有关经营商的主观意识的无意识性密切相关。因为即使比较复杂的国际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准确意识到所处的环境,有意识地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国际贸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国际贸易风险往往与经营行为主体的主观无意识性相关,经营行为人的主观无意识性包括其无意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无意中采用了不适合的贸易方式方法,无意中遗漏了贸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对贸易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失误等。其次,国际贸易风险是经营主体无意中接受的,经营行为人事先对风险的发生并无足够的觉察,或对风险的强度判断失准,所采取对策与实际发生的风险不对等。再次,国际贸易风险不包括经营行为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多,胜出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资,一定要请国际政治专家帮助考证当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如何等;与国外大公司、金融财团合作,一定要设法弄清楚他们与该国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可以了解这些风险的发生规律。
(2)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由其他主体承担,自己不承保。保险是一种最典型的风险转移技术,企业为避免火灾、水灾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万一企业遭受这类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样,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这类损失,风险得以转移。与保险类似的还有期权。对于将来准备以外币支付来进口某项产品的企业来说,汇率上涨极为不利。于是,为避免汇率上涨带来的损失,该企业将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即买入一个买权。保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企业应加强认识,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承保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买家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信用保险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过对买方信用风险的承保,推进银行介入贸易融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促进企业间交易由现金交易甚至易货交易模式,变为更高效经济的信用交易模式,企业的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险后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得以提高,从而改善企业总体财务状况,改善财务报表;四是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条件,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贸易关系。
(3)非保险技术
论文关键词: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社会需求
2004年8月,江西省开始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基本结束,配套改革正在跟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塑造了林农的市场主体地位。林农自主经营、发家致富的积极性极大地调动起来,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小规模林业生产与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为此,笔者与课题组成员于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先后深入江西省林业基层单位、乡村和农户中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调研,以期通过实地调研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1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和内容
林业社会化服务。指的是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林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林业发展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服务组织和活动的组合。
林业社会化服务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林业生产全过程,一是产前服务。包括林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服务、科技推广和咨询服务、林业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林产品市场信息服务、林地林木流转服务、筹资融资(信用担保、抵押贷款)服务、提供优质种苗等必要生产资料二是产中服务,包括林地规划设计,造林抚育设计。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育种育苗、整地造林、抚育间伐、林地更新的技术指导,森林有害生物和火灾预防,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木竹检量,林木采伐等服务。三是产后服务,包括林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提供的服务。
2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调研基本情况
2006年8月到2007年9月,笔者和课题组成员按山区、丘陵、滨湖平原选择了江西省14个县开展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另外6个县开展农户问卷调查。调研中,共召开由政府和部门领导、林业技术管理干部、乡村干部、林农、林业大户组成的现场座谈会42场,实地考察调研乡村、基层林业工作站、产权流转中心、“三防”协会、造林公司、国营林场、林业生产基地等与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关的单位和部门45个。调查问卷分干部调查问卷和林农调查问卷两类,发放干部调查问卷230份,收回180份;发放林农调查问卷305份,收回229份,合计收回调研问卷409份。通过调研,取得了第一手数据资料。
3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调研结果分析
3.1林农从事林业生产要素稀缺性调查分析
调查问卷设计了“您经营林业最缺的是什么?”,如林农缺少某项要素则按资金、技术、市场信息、劳务、其它5项填写。在全省调查了23个村229户林农,结果有225户农户缺少一项或几项生产要素,占调查农户的98.3%。其中,缺少资金的124户,缺少技术91户、缺少市场信息51户、缺少劳力32户,缺少其它如林地、管理等6户,它们分别占缺少生产要素户数的55%、40%、23%、14%和3%。林农主要缺的是资金,其次是技术和市场信息,劳动力和其它要素不是主要问题。5项生产要素的稀缺性比例结构如图1。
然而,在山区、丘陵或平原地区林农生产要素稀缺性表现不同:在山区乡村,63%的农户缺乏资金,33%的农户缺少技术,26%的农户缺乏市场信息,10%的农户缺少劳力;而在丘陵或平原乡村,45%的农户缺乏资金,51%的农户缺少技术,20%的农户缺乏市场信息,21%的农户缺少劳力。按农户生产要素稀缺性从大到小排序,山区顺序是:资金一技术一信息一劳力,丘陵或平原顺序是:技术一资金一劳力一信息。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不同地区林业经营的传统和习惯不同。农户在经济上对林业依赖程度不同,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需求程度也不同。山区林农对林业的依赖程度大。同时林地面积大,资金成为经营林业最大障碍;丘陵或平原地区农户基本上以农耕为主,务林不是传统产业,缺乏林业经营经验和技术,技术则成为第一需求。因而,不同区域宜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以满足农民的林业生产需求。
同时,在对林业干部、技术人员、乡村干部的调查中。也能印证上述结果。调查问卷设计了“您认为当前林业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依迫切程度按顺序填写:A为政策、B为资金、C为技术、D为信息、E为中介服务、F为市场、G为产业发展)”。排列在前3位的问题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调查了14个县(市)林业局、乡镇、行政村干部和科技工作者180人,填写的有效票140张,按前3位的问题统计得票数:填写政策问题117票。资金问题105票、技术问题59票、信息问题34票。即林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前3位问题中。84%的人认为是政策问题、75%的人认为是资金问题、42%的人认为是技术问题、24%的人认为是信息问题,资金、技术、信息3类问题是仅次于政策而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如果用票数结构比例表示。则政策、资金、技术、信息、中介服务、市场发育、产业发展票数分别占总票的33%、29%、16%、9%、2%、7%和4%(图2)。
由此可见,无论从林农的需求,还是从林业管理干部、乡村基层干部、林业科技工作者的角度看,除政策问题外,资金、技术、信息问题是当前林业发展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林业社会化服务的核心是尽力帮助林农和林业经营者解决上述问题。
3.2林农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意愿调查分析
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成为林农投资林业的第一制约因素。农村小额贷款是一个可行的途径,但点多面广,贷款风险大。银行不愿意进行小额贷款,那么森林资源抵押货款是否可行?在问到林农“您是否希望能实行森林抵押货款?”时,69%的农户希望能抵押货款,24%的农户无所谓,只有7%的农户不希望抵押货款。而林业和乡村干部的判断是: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旺盛的占30%,一般的占55%,很少的占15%;在问到是否需要开展森林资源抵押货款时,干部认为需要的占80%。不需要的占10%,无所谓的占10%。两者认识基本一致,同样足以说明森林资源抵押货款是林农和林业发展所必需。就不同地域而言,山区县76%的林农希望能抵押货款。16%的农户无所谓,只有8%的农户不希望抵押货款;丘陵、平原县中,58%的农户希望能抵押货款,37%的农户无所谓。只有5%的农户不希望抵押货款。山区与丘陵平原县比较,农户希望森林抵押货款人数比率相差18%,说明山区更希望能开展林业抵押贷款。这与干部调查判断基本一致:在山区县调查,林业和乡村干部认为当地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旺盛的占37%,一般的占46%,很少的占15%;而在丘陵平原县调查,当地林业干部认为森林抵押货款需求旺盛的占11%。一般的占67%,很少的占22%。以上结论说明,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重点应放在山区林区。
3.3林农从事林业经营风险调查分析
从事林业会面临着各种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政策风险。但林农真正最担心的风险是什么呢?最害怕的事一般是风险最大的事。调查组设计了“您经营林业最怕的是什么?”让林农问答。在229户调查农户中,227户回答了该问题,其中:怕政策不稳(A)的132票,怕不赚钱(B)的45票,怕发火灾、病虫害(C)的93票,怕林木被偷盗(D)的37票,其它(E)的4票;分别占有效票的58%、20%、41%、16%和2%。分区域统计表明:山区村农户63%的人怕政策不稳、17%的人怕不赚钱、40%的人怕发生火灾和病虫害、23%的人怕林木被偷盗;而在丘陵平原地区51%的人怕政策不稳、24%的人怕不赚钱、42%的人怕发生火灾和病虫害、7%的人怕林木被偷盗。两者没有本质的差别。只是山区农户依靠山林生存,更担心林业政策的稳定性;而丘陵平原地区由于农业生产用火多,防火意识不强。更担心发生山林火灾(图3)。
调查结果表明。从事林业最大的风险是政策风险,其次是火灾、病虫害风险,再次是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调查结果揭示一个事实,因林业生产周期长,政策稳定性是关键,“三防”建设是重点。经济效益是动因。因此,制定有利于林业发展政策,特别是产权政策长期稳定,同时组建有效率的“三防”体系,是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3.4森林资源保险意愿调查分析
林业经营风险大,林农是否有林业保险需求呢?在问到林农“您是否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时,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占调查户数的71%,无所谓的占21%,不希望实行保险的占8%,可见林农有森林资源保险的潜在需求。在山区,农户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的71%,无所谓的占17%,不希望实行保险的占11%;在丘陵平原乡村,农户希望实行森林资源保险的71%,无所谓的占26%,不希望实行保险的占3%。从调查结果看,农户实行森林资源保险的意愿在不同地区变幅很小。
在林业部门干部、技术人员、乡村干部调查的180人中有171人进行了问卷回答,认为有森林保险必要的有127人,不必要的16人,无所谓的28人,分别占总人数的75%、9%、16%。同样可以说明森林保险的必要性。
3.5法律咨询服务调查分析
林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或者农业,除林木生长周期长等本身特征外。它的外部经济性很强,涉及到国土安全、国际生态环境、人类生存、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当今全球关注与参与的热点领域。同时,务林不同于务农,林业上的造林整地、抚育间伐、防火防虫、采伐运输都要受到林业法律的诸多刚性约束。林农只有了解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才能既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至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林农不可能全面熟悉有关林业政策法律知识。因此,需要在普法的基础上开展林业政策法律咨询服务。那么服务需求到底如何?对林业部门、乡村干部和林农的调查表明,林农迫切需要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占30%,需要的占69%,二者合计人数比例达99%。其中,山区林农迫切需要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占33%,需要的占66%;而丘陵平原农民迫切需要的占21%。需要的占77%。山区林农需要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显得更为迫切。
当问到林农“您觉得法律对林农来说有没有帮助?”时。回答很有帮助的占53%,有一定帮助40%,没有帮助的占7%。在山区乡村,法律对林农很有帮助的占55%,有一定帮助34%,没有帮助的占11%。在丘陵平原乡村,法律对林农很有帮助的占49%,有一定帮助49%,没有帮助的占2%。两者在法律的运用方面没有表现明显的差别。
因此,开展林业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是林农经营林业的需要。也是促进林业发展、维护林区稳定、达到森林资源增长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内容。
3.6林业科技服务需求调查分析
调研中。在问到“您是否希望有人对您进行林业科技指导?”时。87%的农户需要林业科技指导,13%的农户无所谓。而没有农户回答不需要林业科技指导。林业和乡村干部也认为:林农对林业科技服务迫切需要的占36%,需要的占6o%,共占人数的96%。不需要和不知道的仅占4%。
调研统计中还发现,林农最缺的林业实用技术是毛竹培育技术、果树培育技术、用材林丰产培育技术和茶叶栽培技术。而现有的林业技术从何而来?问卷统计表明:22%的人是祖辈传下来的(A),16%的人从当地能人处学来的(B),14%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获得的(C),13%的人是技术人员推广得到的(C),20%的人是林业技术培训获得的(E),15%的人是从学校(F)和其它途径(G)获得的(见图4)。
以上调研说明,林业科技服务体系还没有真正有效运行起来,林业科技推广部门、林业院校、林业科研院所等还未充分发挥科技资源优势,以满足基层和林农对林业科技日益增长的需求。
3.7社会中介服务调查结果分析
林业社会中介服务包括森林资产评估、木竹检量服务、调查设计等可市场化的领域,是林业社会化和产业化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对于森林资产评估需求而言,在调研中,林业部门、乡村干部认为林农迫切需要的占25%。需要的占68%,共占总人数的93%。分区统计结果显示:在山区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29%,需要的占67%。合计占总人数的96%;在丘陵平原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15%,需要的占68%,合计占总人数的83%。而对木竹检量服务需求而言。认为迫切需要20%。需要的占71%。合计占总人数的91%。分区统计结果是:在山区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24%,需要的占69%。合计占总人数的93%;在丘陵平原县,认为迫切需要的占11%,需要的占76%,合计占总人数的87%。
以上调查统计结果表明,总体上林业社会中介服务的需求是旺盛的,但区域不同森林资产评估需求不完全一致,山区的需求比丘陵平原更旺盛。因此,在山林分户经营后,由于股份合作经营、家庭联合经营等经营形式日益多样化,森林资源产权流转速度加快。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在逐步推行,专业技术性强的中介服务需求必然日益旺盛。
3.8林业产权交易机构需求意向调查分析
论文关键词 bt模式 风险 防范
bt模式,是政府投资项目目前采用的建设模式之一。bt模式其操作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完全bt方式。要求投资人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对投资人无特殊资质要求。投资人采取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履行政府职能,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项目的施工、设计勘察以及监理、材料采购等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确定。二是工程总承包方式。投资人必须是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的工程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或承包联合体,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资人承担,一般不组建项目公司,投资人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设计勘察、材料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承包。三是bt施工承包方式。当项目规模较大,项目政府将项目拆分成若干标段,直接和若干个投资人签署bt项目合同,投资人必须是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的工程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资人承担,项目政府负责工程全过程管理。
不管采用哪种方式,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即bt甲方系bt项目的发起人,负责与投资人签订bt合同并支付回购款,给投资人提供不同的优惠条件和政策,对项目运行进行监管,是项目业主,是项目的权属归属主体。政府作为项目归属主体,为达到项目按约完工的目的,必须对bt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预测,要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拟定相应的风险防控对策,建全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项目的安全有序实施。本文就bt模式下,政府如何防范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一、在选择投资人时必须采取招标形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项目政府选择bt投融资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如因种种原因不经招标程序直接以协议方式选择投融资建设单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作为项目归属方的政府应当注意,在bt模式下,政府在选择投融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招标形式。
二、应对投资人bt项目工程招标程序及结果予以严格监管
投资人作为投资建设方,如不具备工程的施工资质,需要开展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招标工作。从政府方的角度来说,对投资人的项目工程招标程序及结果应拥有监督的权利,应当在bt项目合同中对该权利予以详细的确定。比如: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的特殊要求等,必须在投资人bt项目工程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因此,在bt项目合同中应约定投资人事先需将bt项目工程招标文件报政府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政府方收到招标文件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对投资人提交的招标文件予以审查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否则视为同意项目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政府方提出的具体的意见,符合bt项目合同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内容的,项目公司必须修改。在此必须注意,政府方对项目有特殊的要求的,这些特殊的要求必须在bt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对招标结果,也应当约定,由项目公司报政府方备案,但同时应约定,政府方事先的批准和备案行为,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对招标过程及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应限制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在项目资产上设立担保
由于bt项目一般履约周期长,投资资金巨大,因此,为确保bt合同的正常履行,投融资建设单位融资时,可能会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财产。项目资产范围比较宽泛,既包括了一些实体工程,也有一些配套的附属设施等。如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财产融资,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形,即政府方按时足额偿还回购价款,但是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了融资贷款合同的约定拖欠银行的贷款,在此种情况下银行为维护己方权利会实现担保权,政府方回购的资产就是不完全的项目资产了。因此,应限制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以项目资产作为融资担保。但必须指出的是,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并减轻政府方的投资成本,可以设定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的相关条款,如约定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获取的银行贷款,作为政府方的回购款提早向投资人支付,为保证投资人的利益,项目资产为贷款担保后的余额应当作为政府方支付回购款的担保物。
四、应对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及影响bt项目合同履行的股东决策予以严禁
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后,实际导致了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所确定的投资人已经发生了改变,有损于政府方的信赖利益,也带来了合同继续履行的新风险。因此,在项目完成移交且保修期届满之前,投资人的股权应当被限制转让。另外,股东行使项目公司决策权也应当予以限制,如果在bt项目合同中不做限制,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公司股东行使公司决策权,外人不能干预,那么,可能损害项目公司履行bt合同能力的决策就有可能出现,比如减资、债权转让、债务担保等,因此,政府方必须对项目公司股东的决策作出限制。
五、应对bt项目资产是否存在权利保留的情形予以审查
bt项目资产对外采购合同中,约定卖方保留所有权,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采购设备,这个设备安装在bt项目工程上作为永久物,然而在采购的时候(特别在涉外采购中国外的供货商通常会有这样的要求),采购合同约定卖方所有权保留,该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付货款不及时或由于采购的设备的质量纠纷未支付货款,都有可能导致供货人采取行动,把设备取回,如果在bt项目中发生此情况,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延期,项目已移交政府运营的,供货人如突然主张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保留权,那么政府方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代付货款,要么由供货商行使权利取回东西,这对于政府方来说,存在极大的风险。为防止风险,可以在bt项目合同中约定,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采购bt项目资产时,不能与供应商签订含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还可以约定,对于特定的物的采购合同,必须交由政府方备案,以便审查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为防止审查遗漏风险,还可以在bt项目合同中约定,如果违反约定设立所有权保留,由政府方代付货款,回购款未支付完毕时,代付的货款可在回购款中扣除,同时约定由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承担违约金。回购款已支付完毕的,约定由投资人或项止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代垫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应对bt项目投交建设工程一切险等保险予以监督实施
建设工程商业险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可对损失迅速进行赔偿以恢复项目的建设,保障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可以有效地改善融资条件,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可以规避事故给项目成本带来的冲击,保持工程预算的稳定等。
项目保险经常被政府方忽略,因在项目移交之前所有风险都归项目投资人,似乎与政府无关,事实上,如果在施工建设过程当中出现风险,对于一个重大项目,追究投资人的违约责任,不能实现政府目的。因此,保险是必须的,应该在bt项目招标文件中,对项目保险的详细内容作出约定,项目保险从bt项目开始一直到交付、维修结束,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做条款安排,以防中标投资人少或者不买。政府方应非常重视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方应当对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是否按约投交建设工程一切险等保险予以监督审查。
七、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融资风险,防止出现烂尾工程
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的投融资能力事关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实施,政府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融资风险,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烂尾工程。首先,应规范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自有资金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明确规定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同时各个省市也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一般规定“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建设资金须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为有效规避风险,政府应当对投资人的资金实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为有效利用资金,避免资金的闲置,可以约定:如果投资人实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并且项目投资总额数额巨大,在现行公司法许可的情形下可允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同时约定分期到位的具体时间及投资人未能按时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果投资人资金实力一般,应以项目公司资本金全部按期足额到位作为bt项目合同生效条件之一或作为bt项目合同政府方终止合同的条件之一。另外,应设立建设资金共管账户并对该账户进行有效监管。为了确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约定,即建设资金按时足额投入并专门使用于该bt项目情况,每笔建设资金的进入和划出都需要经过政府和账户所在商业银行的共同监管。通过建设资金共管账户,政府可以随时了解项目建设资金的存量及使用情况,进而掌控项目的投融资进度及工程实施进度。同时,通过建设资金共管账户,能确认每笔建设资金实际进入到建设资金共管账户的日期,准确计算计息期间,建设资金共管账户是计算建设期利息的重要依据。
论文摘 要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条件尚不理想,面临很大的审计风险。本文分析目前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较高的各方面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一、我国会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
1.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有可能导致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出现目标定位偏差。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虽然变革了审计方法及其传统的审计理念,但同 时也给部分执业审计师形成了审计观念的紊乱,使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全力规避风险进而唯利是图。这是因为,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判断逻辑,如果被审计单位经 营失败的风险较低,即使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卷入诉讼的机率也不会太高,审计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大规模费时费力、代价高昂的实质性测试显然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这就必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将大量的精力用于研究客户的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对审计意见进行直接支持的实质性测试越来越少。世界各国的风险导向审计中都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施乐公司按虚构的毛利率调节各子公司的销售成本,莱得艾德公司通过编造没有任何原始凭证支持的会计分录调节利润等等。这些会计舞弊手法手段并不十分高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实施完 整的实质性测试,可能很多的财务舞弊案件都可以被及时发现或者得到有效制止。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目标要定位于何处易存在舞弊,而不是仅仅节约成本和降低民事赔偿风险。
2.电算化审计的研究开发相时滞后。目前审计电算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相对滞后于会计电算化。另外,由于审计工作本身的不规范,或者规范性的要求因未能得到重视而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也为开发研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带来了难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经济业务的企业进行审计时缺少计算机辅助审计环节,将为他们的审计结论意见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
3.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于不稳定性增强,公司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谋生存求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进行的交易也日趋复杂化,经济业务的种类和性质也在不断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核算业务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财务会计的内容,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现代审计不仅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也包括对一些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既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运作效果进行评价,这些都会增加注册会计师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的难度,审计风险也就随之增加。
4.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扩大。审计范围是一个渐大过程。早期的审计重点一般都放在处理现金的职员的诚实性上,没有对资产负债表的质量进行任何分析(Staub,1942)。后来,公司资金的周转主要依靠银行货款,银行要求申请货款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对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成为注册会计师20世 纪早期业务的主要部分。资产负债表审计扩大了审计范围,也扩大了审计责任(查特菲尔德,1988)。再后来,由于美国市场的萧条和崩溃,促使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产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审查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人们开始意识到审计责任的存在。此后,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通常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观念也扩展到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诸问题,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业务和责任的意识也急速增强。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健康作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
二、完善我国会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问题的对策
1.国家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规范。财政部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 法律是《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2.注册会计师要坚持独立性,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其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超然的独立关系,同时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那么其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3.分清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签仃约定书时,须写明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等内容,并对全部审计业务均要求管理当局提交一份声明书,以防止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在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而由于其舞弊技术的高明并加以精心的掩饰,审计人员即便采取了标准的审计程序也没能查出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方应承担会计责任的依据。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关健在于怎样才能使其内容严密,不致于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不断地完善有关权利义务的法规,不断地与法律界沟通,使法律界能够认同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帮助注册会计师反击那些毫无根据地扩大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诉讼,进而影响公众时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和认同。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规章和程序,指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后果,并据此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个人及时进行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处理结果。
参考文献
[1]陈毓圭.风险导向审计的由来与发展.会计研究.2004(4).
论文摘要:风电行业是一个新能源行业,发展还未成型,资金积累也不够,拓宽融资方式显得特别重要.分析了我国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现状,研究了融资的战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从而为风电行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我国风电行业的发展在近些年不容小觑,由于其尚属新兴产业,基础不够扎实,资金积累也不够,因此迫切需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以增强发展实力.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外汇银行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并具备简便、快捷、准入门槛低等优点,因此风电行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并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融资,以达到融资的最佳效果.本文通过分析风电行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以期拓宽风电行业的融资渠道.
1.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的必要性
我国的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已走完20多年的历程.“十五”期间,风电发展非常迅速,累计总装机容量从2000年的3.44x105kW增长到2008年的1.2153x10''''kW,位居世界第4名,仅次于美国、德国和西班牙.我国历年风电机组累计装机容量如图1所示.
虽然我国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发展迅速,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我国风电设备却始终依赖进口,尤其是高端的技术设备.据统计,在2007年中国风电设备新增市场份额中,国产设备(包括合资)占57%,进口产品占43%;2008年我国风电设备市场40%需求仍由进口产品满足,见图2.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共进口风力发电机组976台,金额超过了9853万美元.现在世界几大风机制造巨头订单已经排到两年以后,主要订货商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些设备价格昂贵,生产周期长,因此占用了大量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影响了风电企业发展甚至日常生产经营.
我国的风电企业在设备制造技术上要与国际大厂商竞争还为时过早,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通过进口来弥补技术上的不足.因此,我国风电行业必须从进口方面入手,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贸易融资,解决我国风电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资金问题.
2.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2.1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融资期限在一年内的属于短期融资.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以短期融资为主.需要进口风电机组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短期国际贸易方式.
2.1.1进口发票融资
对于一般性的单笔金额不大、生产周期不长、付款期限也不长的经常性贸易,应该选择进口发票融资,又称进口汇出汇款融资.它是在进口商收到进口货物,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之前,向进口地银行申请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业务.这一融资方式不需要冗长的审核,只要有票据就可以进行融资,而且效率高、风险小。因此,采用此种融资方式可以减少风电企业在进口设备时资金占压,并可优化资金管理.有了银行的信贷支持,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但由于银行需要控制风险,并不会对所有的发票都进行贴现,因此这种方式也有较大的局限性,
2.1.2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银行为帮助进口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根据所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可分为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前者是开证行在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即先行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取得单据并将货物销售后,再偿还银行先行垫付的进口货款本息.对进口商而言,进口信用证押汇是以信托收据为抵押品,利用银行信用和银行资金完成其商品的进口贸易和国内销售的融资方式.进口托收押汇是银行给予进口商凭信托收据提货的一种融通资金方式.在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商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银行进行进口托收押汇.实际上,这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短期融资方式.
2.1.3假远期信用证
在假远期信用证下,买卖双方达成的是即期交易,但规定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待提供单据后可即期收汇.这种操作方式对出口商来说是即期收款,对进口商来说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对外付款.这实际上是出口方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是进口商通过兑现它所持有的银行远期承兑汇票而实现的融资,因此付款银行的贴息及承兑费均由进口商承担.对于进口商来说,借助银行资金既实现了对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诺,又减缓了自身暂时的资金短缺.这样,不仅可以即期取货销售,还可以即期付款为条件,要求出口商对商品价格和数量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降低进口成本.
2.2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我国风电企业针对付款期较长、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采用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期限一般在1一5年或5年以上.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较多应用于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或进口融资.
2.2.1福费廷
福费廷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大额远期票据提供融资,并能防范信贷风险的金融服务.主要适合对大型成套设备提供出口融资.福费廷是包买票据(Forfeiting)的音译,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福费廷属于批发性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型合同,对于金额较小的项目而言,由于收费较高,优越性并不明显。
2.2.2出口信贷
相对大型的风电企业可以选择出口信贷形式,其贷款金额大、融资期限长,有些甚至可以长达10年.出口信贷是出口国银行通过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优惠贷款,从而使国外进口商获得融资便利,增加购买本国出口产品的能力,以达到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的目的.出口信贷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出口贸易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推广.出口信贷可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我国风电企业主要通过买方信贷进行中长期融资.买方信贷是进口商在进口货物运到至该货物销售出去取得货款期间,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融通,一般由出口商所在的国家银行在出口信贷机构的担保下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用于支付进口所需贷款.买方信贷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对于我国风电企业而言,买方信贷可以使机组或者零件采用现汇报价,以便企业对商品货价、费用了解得比较清楚,而且也便于和其他国家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另一方面,出口商则可以及时收到货款,从而避免向出口方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3.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常见问题
当前,在我国风电行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也存在转多问题.
3.1缺乏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很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风电企业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做后盾,一旦遇上风险便束手无策.究其原因是企业对国际贸易风险的认识不够深刻,易忽视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一旦没有及时收到零配件和机组,就没有足够的收益,不仅企业难以归还银行的贷款,让自己的资信受到牵累,而且连国家也会受到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国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贸易欺诈行为,同时圆满地完成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在进行贸易业务前,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的全球信息网络,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等多方面了解客户的信息并对其作出全面的评估,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即时跟踪国外客户的动态变化,适时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示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果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设立这样专门的信用管理体系会大大增加管理成本,也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同样可以达到规避贸易风险的目的.
3.2对国际贸易融资相关业务不够熟悉
由于企业内缺乏高素质的相关人才,对国际贸易业务和银行业务不熟悉,从而不能熟练地运用新的金融工具.现在越来越多样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求操作人员要有更高的技能和经验,而大多数的风电企业都不能很好地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因此,风电企业应该加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
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贸易条件和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国际贸易中的组合融资工具,达到最佳融资效果.单一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必定有其特殊性和不足,可通过与其他贸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来填补缺陷.我国风电企业大多进口金额大的成套风机设备,融资期限较长,更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的特殊要求,创造性地利用传统贸易融资方式与现代融资方式,将整个贸易流程作为融资对象,通过组合搭配各种融资方式和风险缓释技术,设计专门的融资方案,以实现充分融资的目的.
3.3担保条件难以达到银行要求
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通常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一方面,企业在寻找第3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风电企业进口的风机设备是用于进一步投资风电场项目,而且投资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缺乏银行认可的担保条件,如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虽然能用于抵押,但是抵押率低,而且还有费用高、手续繁琐、时效性差等缺陷.在担保不能落实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为没有实力和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较大的融资额度.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本身要努力提高实力,提升自身的担保能力.只有在提升自身能力,增加资金积累、资信度和业务量的情况下,使银行承担的风险随之减小,自然就会愿意提高企业的资信额度,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融资.当然,当前我国的风电产业还处于成长阶段,政府应该出面为风电行业的贸易融资提供担保,这可作为政府扶持绿色能源产业的一项措施.从世界各国风电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的政策扶持显得非常重要.
此外,风电企业和银行之间还应该建立密切的联系.国际贸易融资同时涉及企业和银行两方面的业务,需要双方的协同合作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如果企业和银行间能够建立比较稳固、相互依存的关系,那么银行可以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从企业的银行存款、外汇交易或者融资等业务中获得利益,同时也就愿意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这是一种共生共利的关系.企业和银行之间建立亲密关系,还可以使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变得相对快捷和方便,将整个业务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