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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旅行社管理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正文
一、当前旅游市场大环境分析
(一)旅游方式小型化
随着个性化,消费化时代的来临,散客游家庭自助游,委托代办式旅游会越来越多,传统的团队旅游会随之减少。国际旅游中散客旅游占到了70%,团队只占到了30%,这几年来已形成潮流。就我国目前旅行社经营状况来看,外联人数没有减少,但团队客人越来越多,游客以散客形式去旅游,因此,旅游方式的小型化是一个长远趋势,而且这种趋势会越来越明显。
(二)旅游时间常年化
我们现在的状况是旅游时间相对集中,淡旺季比较明显。从国际旅游来说,淡旺季的区别已在逐步减缓,但国内旅游基本上还处在大起大伏,高峰低谷的状态,这与我国现行的节假日制度有关。大体上有春节,清明,五一,国庆,中秋几个高峰期。高峰期时应接不暇,质量事故频出淡季时门可罗雀。但这种现状不会长久的维持下去,今后应该会有新的政策出台,推动常年化旅游。例如,目前有个别单位已实施的奖励旅游,福利旅游等,如逐步大力推行,就可使我们旅游时间常年化逐步发展。
(三)集团化竞争的态势
这种态势在1999年就表现的非常充分,各个省都在努力组建现阶段集团。这种区域性旅游集团的成立使集团化竞争更加突出,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是一件好事,至少反应了事物发展由初级阶段向前迈进的方向。所以集团化竞争态势是一个可以肯定的态势。但目前的状况不是一个长远趋势,因为这种区域性的旅游集团的发展不适合旅行社的发展方向。
(四)市场的开放程度会逐步增加
目前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可能性也逐步增大。一个主要原因是从1998年开始的政企脱钩。各级旅游局与其直属企业脱钩,使两者之间已不存在直属关系。现在谁能带来客源就欢迎谁,所以让市场争客源会成为各级旅游局一个普遍的态度。再加上目前各级旅游局也参与经营各地旅游资源,这就促使市场开放程度逐步提高,形成统一的可行性随之增加。这才符合旅行社经营活动的最基本特点和规律。旅行社经营的产品一般都是跨区域的,因此,希望有一个全程质量监督体系以保证接待质量。(选自《旅行社经营管理》魏凯赵静著)
(五)旅游服务社会化
目前已有一些旅行社开始尝试门市的社区化,有的不是很成功,有的比较成功。但是真要发展下去,就一定要做到最大限度的为旅游者提供方便,达到门市社区化。
(六)品牌一体化的多元化经营网络
这种品牌的多元化经营网络也很有可能成为今后主导性趋势,这种主导性趋势的产生最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最符合旅行社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品牌一体化经营网络不是单一的,他是以旅行社的经营网络为基础,同时发展其他方面的网络经营,但说道底还是品牌的问题。从企业综合角度来分析,将来可能会产生更多的模式,在竞争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些不合适的模式就会被淘汰活改造,有些好的模式就会发展壮大。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不完全是资金因素,而是市场因素,即不仅仅取决于资金的规模量,更取决于市场占有率和发展适应性。(选自《旅行社经营管理》魏凯赵静著)
总而言之,面对当前旅游市场发展现状和复杂性,旅行社的生存发展可谓是机遇与限制齐力并行,需要客观审视。
三、旅行社战略管理
旅行社为了自身能更好更稳定规范的发展,在做好日常的常规管理的同时,还要具备未雨绸缪,预知态势的战略管理能力。所谓战略管理就是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为谋求企业长期生存和发展,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做出长期性全局性的谋划或方案时,对企业制定实施及评价与控制活动所进行的一个全面的复杂的管理过程。(选自《旅游企业战略管理》马桂顺著)
旅行社经营者在实施战略管理时,要针对自身发展情况,审时适度,负有创新。
(一)差异性战略管理
差异性管理战略指旅行社产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有明显的区别,形成与众不同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战略,这种战略的核心是旅游者能感受并接受这种差异。
差异性战略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而在不减少销量的前提下制定高于竞争对手的价格来获得竞争优势。差异性是针对旅游者而言的,因此旅行社如果想成功实施差异性战略,就必须研究旅游者的需求和消费行为,以了解他们认为重要的是什么,他们认为有价值的是什么,尽量满足相应兴奋市场的个性化需求及购买习惯。旅游者差异性的喜好程度越高,那么他们同旅行社的联系就越紧,旅行社所获得的优势也就强。
成功的差异性可以使旅行社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收取较高的价格,提高销售量和获得旅游者对其品牌的忠诚。无论何时,如果旅行社销售产品或服务所获得的额外价格超过了为获得差异性而话费的成本,那么差异性就可以提高旅行社的盈利能力。旅游者对旅行社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赋予了加值期望,但还去购买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如一家旅行社的差异性方式容易被对手所模仿活复制,那么其差异性战略就不会成功了。
(二)紧缩型战略管理
紧缩型战略是指企业从目前的战略经营领域和基础水平收缩和撤退,且偏离战略起点较大的一种经营战略。紧缩型战略是一种消极的发展战略,一般来说,企业实行紧缩型战略只是短期性的,其主要目的是避开环境的威胁并迅速地实行自身资源的最优配置,向其他行业转移,可以说紧缩型战略是一种以退为进的公司战略。(选自《旅游企业战略管理》马桂顺著)
旅行社作为一种旅游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适当吸取采用这种经营战略。例如针对当前严峻的旅游市场环境,部分旅行社就可以采取该战略中的放弃战略。旅行社可以将自己的一个或几个部门转让出卖活停止经营。放弃战略目的是要找到肯出高于固定资产实价的买主,所以管理人员应该说服买主,认识到购买后所获得的技术或资源能使对方利润增加,从而从真正意义上使旅行社的利益的得到维持。
(三)联盟战略管理
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通过一定方式组成网络式的联合体。一般来说,这些企业为了获得一个或更多的战略目标,没有组成相互独立存在的组织,而是采取了两个或更多的组织相互合作的方式。
战略联盟是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旅行社作为一种休闲时尚型的旅游企业,完全可以复制这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通过多方合作开拓旅游市场,赢得更大的
旅游客源,实现更高的利益,与此同时也丰富整个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关键词:旅游;霸王条款;示范合同。
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旅游服务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现象尤为引人注目。据调查,仅2011 年,四川旅游投诉问题竟高达70%是在霸王条款上面,表现为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对称、不公平格式条款,达到减免旅游企业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
例如:(1 )“出现单身男女需自补房价差”;(2 )“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3 )“旅行社有权临时改变旅游行程”;(4 )“旅客所住宿的是三星级标准酒店”或“准三星级酒店”等等。
(一) 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何以在急速发展、竞争激烈的旅游业中会出现如此多的霸王条款,甚至一时成为整个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
1.由于旅游行业的特点,使得旅游消费者在对旅游信息的掌握方面,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所要旅游的目的地,通常都比较陌生,因而对于旅行社所安排的具体景点、团费、食宿、购物、交通等究竟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合理可行,缺乏足够的了解,对于旅游产品也就难以分辨其优劣。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等,很容易使得旅行社有利可乘,使得旅游消费者不知不觉就踏进了霸王条款的陷阱。
2.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示范标准,这就使得旅游者根本没有机会对于旅游合同中的每一条详细磋商交涉。事实上,对于同一家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合同而言,旅游者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两种选择,非此即彼,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选择余地。而很多时候,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旅行社仍然敢于制定不平等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是整个行业的风气使然,因此,对于众多的“行业惯例”,旅游者的选择面就更小了。
3.中国旅游消费者大多维权意识淡薄,受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常常是你怎么规定我就怎么去消费,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些旅游者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都不知道,有些旅游者即使稍有不满也是能忍即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懒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再加上中国现行的旅游投诉机制确实成本比较大,很多人都选择了隐忍,这也间接地对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旅行社经营过程的高风险、高不确定性。我们知道,霸王条款出现较多的行业,如电力、银行、铁路等,一般都是基于其垄断地位,但是旅游业中的旅游经营者却有成千上万家,而且它们的产品具有高度替代性,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现行行业中的霸王条款问题,可见并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的意志所决定的,相反是由于整个行业经营过程中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的特点所带来的。
(二) 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解决之道。
针对“霸王条款”的问题,中国立法曾经多层次多方位地对格式条款做了规制,这些大多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二十四条)和《合同法》(如四十一条)中,但由于缺乏对旅游业的行业针对性,且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往往难以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
笔者认为杜绝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在旅游合同中出现,要从旅游格式合同着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将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置于平等地位,达到社会示范和内容控制的作用。事实上,早些年,国家旅游局亦曾出台《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使用至今,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强制统一使用规范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加之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品种繁多,往往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灵活组合和调整,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难以满足旅游业千差万别的需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制定出更加合理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为原则,同时也要适当考虑旅行社方面,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三) 旅游示范合同制定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如何制定和完善旅游示范合同,使之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切实可行,应当注意几个方面:
1.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旅游业具有其特殊性,一份示范合同不可能满足旅游活动千差万别的需要,这就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供消费者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作为参考,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公平公开、合理提示为原则。
2.充分利用标准合同中的备注条款,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 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旅游合同中,由双方磋商协议而写入的非格式条款的效力是要高于旅行社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考虑到满足旅游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切实维护其权益,在旅游示范合同中可以留有专门的“特别约定”或“补充约定”一栏,用以填写旅游消费者和旅行社达成的个性化约定,充分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
3.平衡和征求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意见。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上,应力求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重视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旅游营业人一方的利益,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可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征求广大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意见。
4.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的成功经验。中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多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上的成功经验,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合同的范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为中国旅游合同的规范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而在中国的旅游市场日益与国外接轨的前提下,这样的借鉴和移植更能体现出它的价值。
中国的旅游业发展迅猛但兴起较晚,因此在许多旅游政策法规上相对还比较落后,无法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也就滋生了“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问题,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上而下地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旅游示范合同,切实有效地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除此之外,还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进一步进行统筹整顿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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