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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2-23 16:38: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财政补贴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财政补贴论文

篇(1)

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经过近二十年的市场取向改革,应该说逐步接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规则,但仍然带有相当程度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分和色彩,带有不发达国家传统发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对竞争性产业和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并未有效改善它们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实力,而且产生的“挤出”效应,严重影响着国家对科教、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公益设施的投入与支持,导致财政功能和补贴政策一定意义上的错位;在发展冲动的驱使下,地方财政竞相推出种种财政补贴“优惠政策”,使得财政补贴颇为紊乱,也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失序”。这些显然是与WTO的有关规则相互抵触的。调整、修改和在WTO规则基础上规范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是应对加入WTO的当务之急。

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的财政补贴政策首先面对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补贴,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现行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调整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对我国产品出口形成,又能用好用足WTO规则允许的补贴,以达到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调整我国财政补贴的理论依据

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体现了一种明确的取向,即要求竞争主体共享“国民待遇”,在不受歧视和政企分开的平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按照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三类:

1.禁止性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规定:“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概括起来,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禁止性的财政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的经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第6条对使用可诉补贴的“度”作出具体界定。即使用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1)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2)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3)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4)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可诉补贴措施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是因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一国在一定时期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总是需要扶助某些企业,然而政府在采用可诉的补贴时,有可能使受补贴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竞争能力或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进口替代能力,从而扭曲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损害别国对外贸易的利益,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对可诉的补贴予以限制。

可诉补贴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取消,一般来说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条件,该种可诉补贴才需要被取消:第一,该种补贴必须要具有专向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部门进行补贴)和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三种专向性标准。由此看来,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具有专向性,有可能构成可诉补贴。第二,该种补贴必须被某个成员国。第三,该补贴必须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3.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木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不可诉补贴不专门针对出口,是WTO规则允许的措施,这为我们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调控作用提供了空间。不可诉补贴包括,为鼓励某个产业的企业进行R&D投资、开展技术创新,可以对R&D投资占销售额比重设立一个标准,对超过标准的企业实行非专向性补贴;大规模增加对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的科研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基础工业研究费用的50%或应用研究费用的25%;增加西部大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结构调整、教育科研的补贴;对环保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改造工程费用的20%。

二、调整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思路

根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承诺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必须对财政补贴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针对出口的各种财政补贴。

1.取消出口补贴。根据协议书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将在加入时取消所有属《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a)项范围内的出口补贴。为此,中国到加入时为止,将停止维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补贴计划,并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作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观出口义务而给予。这就意味着财政必须取消针对出口的直接补贴或通过税收形式的间接补贴。这种针对出口的补贴在当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取消针对出口的直接补贴。主要指政府视企业的出口实绩给予补贴、贴息和奖励。例如,山东省省级财政1998年安排专项资金1200万元,对水泥、冻鸡、罐头、服装、水产品等出口商品进行贴息;河北省出台的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3元人民币政策,对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政策,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4元人民币政策,对一般贸易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收汇每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政策。

(2)取消针对出口的间接补贴。主要指根据企业的出口情况,用税收政策即减免部分或全部企业所得税支持出口而形成的各种间接补贴。例如,经1992年修正的《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政策法规仍有出口实绩的补贴的规定:“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取消进口替代方面的补贴。根据《中国加入WTOI作组报告书》第168段,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所有属《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当前我国存在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的补贴,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入所纳税额进行更多抵扣,对此类设备投入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形式。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99年起,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0年1月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免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些政策不符合WTO的规则,防止国外企业对我国提出反补贴,要在过渡期内取消。

3.取消对农产品出口的补贴。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中国的农产品出口政策将仅以商业考虑为基础,加入WTO后我国必须立即取消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目前我国在玉米、大米、小麦出口上都有一定的财政补贴,例如,2000年玉米出口1048万吨,每吨补贴378元。

(二)对国内产业和企业合理利用一些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是利用一些WTO允许的补贴,合理支持本国工商业。有操作性的可诉补贴有:政府对某项产品实行不超过从价总额5%的补贴;对某项产业实行小额补贴以弥补经营性亏损;为解决某个大企业长期发展,避免产生严重社会问题而提供一次性补贴;对一些规模有限、影响相对较小的企业直接免除政府债务,或授予补贴以抵消应付债款。对于可诉补贴的运用关键是要把握好补贴的范围和“度”,避免对我国出口产品。

当前在可诉补贴方面值得关注的是科技补贴。加入WTO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R&D补贴条款将对我国的科技支出产生较大冲击。我国多数科技支出因大量集中于支持科研成果的商业化阶段,将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不可的补贴条款或被禁止的补贴条款的约束,必须对我国科技支出结构进行调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在商业性R&D中,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不能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而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R&D活动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62.5%;当工业研究或竞争前开发活动的补贴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介于其间的为62.5%)时,也就成为可补贴。

结合我国现行的科技支出状况,科技支出中有一部分是用于应用研究、实验开发和成果应用研究,具有明显的促进出口或进口替代作用,属于禁止的补贴或可的补贴范围,加入WTO后,必须对超出不可条款范围的财政补贴进行调整,否则,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

(三)用足用好不可诉补贴。

1.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补贴。由于目前我国人均收入与西部收入的差距已达到“不可诉补贴”中对落后地区补贴的标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等条件),我国的地区倾斜政策应由“东高西低”改为“西高东低”,可以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和企业采取补贴政策。如税收优惠、援助等,扶持西部经济的发展。

2.增加环保补贴。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的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的恶化,而且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严重制约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当今我国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体现在:土地退化,森林环境功能减弱,水资源危机,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灾害频发等,这已经严重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同时,随着绿色需求的增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环境问题不解决,产品出口将越来越困难。因此,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际上就是保护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政策时要注重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增加在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企业环保技术改造等有利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四)调整现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补贴。

1.调整现有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根据〈〈农业协定》,我国当前的粮食补贴政策属于“黄箱”政策,虽然我国“黄箱”政策补贴没有超过入世谈判中农业生产总值8.5%的上限,符合WTO规则,但现行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政策,既扭曲资源配置,又造成收入分配不公,还导致各种腐败现象,从而使得国家花费了巨大的财政支出,农民却得不到多少利益,存在补贴效率较低的状况。据财政部农业司有关人士分析,我国目前通过对粮食流通企业补贴的方式来间接补贴农民,国家需要耗费7元钱才使农民得到1元钱,大部分的财政支农资金浪费在流通环节,无法实现对农民补贴的政策意图。因此迫切需要将对中间流通环节的补贴转向对直接生产者,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篇(2)

【论文摘要】为了保证粮食流通环节的正常运转.国家在财政金融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蕈,但在执行中却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补贴资金滞留过多,没有厦时足颠用到粮食流通土;二是陈粮压库严重,不但挤占了粮库,也占用了粮食专项资金;三是农业政策性信贷质量很羔,亟待加咀改善。

近年来,财政金融部门大力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有力地保证了“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政策的顺利实施,粮食生产一直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尽管如此,在财政金融政策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对粮食生产、农业经济和农民收入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一、解决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滞留问题刻不容缓

财政补贴资金是粮食企业正常运转所必需费用及农发行收贷、收息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尽管对粮食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但资金滞留问题仍比较突出,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滞留在中间环节.不能及时到达企业账户,影响了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据调查,20oo年上半年,全国滞留款达56亿元。山东省某市农发行,上半年财政补贴资金的到位率仅有383%。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由于财政补贴资金下拨时间间隔较长而形成的滞留。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为例,中央政策规定,相关利息和费用补贴应按季及时足额拨补到粮食企业,但某些省份在具体执行中,仍坚持上下半年各朴一次的做法,造成年终大量资金滞留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二是由于资金配套规定过死而形成的滞留。例如,在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中央和地方按1:1.5的比例配套,某些省在实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要求市县财政负担的资金必须先到位,省级财政再下拨应负担的资金。但一些财政困难的市县,资金往往不能按时到位,这样,省级专户就滞留了较大比例的资金。又如,有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受到省级政府规定的“是否完成销售计划”等政策的影响,使资金大量滞留在省以下中间环节据报表反映,6月份地县级滞留资金占全部资金滞留的43%。

三是由于财政、粮食和农发行缺少有效的工作衔接而形成的滞留。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到最终进人粮食企业基本账户的整个资金拨付过程,涉及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需要部门之间密切配台。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工作中许多环节都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比如,补贴政策措施和款项拨付等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传递,影响工作效率;在分解下拨补贴款时,粮食部门不能及时提供有关粮食库存的报表数据,影响应补金额的计算;在具体测算应补金额时,财政、粮食对补贴资金测算的基数存在较大分歧.导致一些清算、决定工作严重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补贴款项的分解下拨;分解下拨的补贴资金时常出现没有表明具体补贴时期的利息、费用金额的情况,给农发行进行账务处理带来不便。

四是由于工作迟缓而形成的滞留。一些地方在拨补粮食风险基金时,规定每拨款都要由主管市长(县长)签字,而主管市长(县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在财政部门提供的划拨单上签字,使补贴款不能按时下拨,形成滞留。

五是由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较为复杂而形成的滞留。财政补贴资金涵盖面广,补贴种类繁多,补贴渠道不一,资金拨补工作细致而烦琐,客观上造成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难度,形成滞留。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拨付粮食企业手中,如果中途滞留,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为此,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首先,财政、粮食和农发行之间要密切配合。管好用好财政补贴资金不是哪一家能单独完成的任务,必须多方共同努力。财政部门是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主体,要按规定保证资金足额使用。粮食部要做好基础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数据、报表。农发行要搞好资金的运用和监督,通过与财政、粮食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的会晤、协商,交换对补贴资金管理的意见、看法,争取消除分歧,步调一致,避免由于看法不一、信息不畅造成的财政补贴资金滞留。

其次,要转变财政补贴资金的配套方式。过去,一直是要求地方配套资金先到位,中央配套资金后到位,这一做法并不好,因为有些地方因财力的限制,而无力“到位”。山东等地通过体制结算的方式,效果比较好,也就是说,上级补贴资金该下拨的下拨,地方配套资金通过年终体制结算方式,一次性划拨到省里,然后再统一下拨到各市地农发行的专户上。这样就保证了资金的足额到位。

最后,努力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一是要定期搞好拨付测算。对各种补贴,包括国储和风险基金补贴及财政促销差价补贴的标准、资金划拨渠道以及各个时期应补、实补、欠拨数量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搞好服务,抓好落实工作。补贴款拨到基本账户后,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及时分解,足额收息。对补贴总量不足、拨补不到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主动做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三是要加强职工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财政、农发行和粮食部门都要重视,只要各方面业务素质提高了,各项基础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效地堵住管理上的漏洞。

二、做好压库促销工作迫在眉睫

中央要求,粮食流通要“顺价销售”,由于粮食市场不景气,价格不断下滑,实际工作中难做到,以致积压了大量高价粮和陈粮。以小麦为例,去年同期小麦销售单价0.74元/斤,目前销售单价约050元/斤,下降幅度324%;小麦平均成本去年同期0.726元/斤,目前达0.67元/斤,下降幅度只有8%,远远低于销售单价的降幅。从平均成本与销售单价比较来看:当前小麦平均成本0.67元/斤,即便销售新粮,1999年新小麦平均成本也是0.62.元/斤,比销售单价要高出012元一0.17元。在此情况下,粮食企业达到顺价销售极为困难。这些陈粮收购成本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加上长期的仓储、保管、利息、费用支出,使得成本更高。同时,由于企业仓容有限,陈粮未销,新粮又登场,多数企业采取露天存放,进一步加速粮食陈化,虽大部分未经质检部门认定为陈化粮,但质量明显降低。若不采取防御措施+成本会进一步升高,品质进一步降低。

之所以难以实现“顺价销售”的目标,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市场的原因,有价格体制的原因,但政策执行不灵活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何这样说呢?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各方面对“顺价销售”的态度:粮食部门千方百计地想把陈粮推出去,但没有政策.不敢轻举妄动;农发行严格执行国家的“顺价销售”政策,不允许降价销售;财政部门想拿出一块钱,用于销售差价补贴,但也不好擅自做主。这样的结果是大家都不违背政策,但粮食却卖不出去,积压在库中,并且时间越久,成本越高,亏损越大。问题出在呢?就出在政策上,政策规定,必须“顺价销售”,谁也不敢降价销售。应该说,大的政策我们是不能违背的,但在不违背“顺价销售”政策的前提下,我们能不能灵活执行政策呢?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财政金融政策,做好压库促销工作时,我们可设想在以下几方面实现突破:对于高价位库存粮食,只要地方政策采取补贴的方法,保证贷款本息能够全额收回,农发行就应予以配台支持;对销售特别困难的粮食企业,可按新购进粮食成本实行推陈储新,等量对冲;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落实价差补贴来源,并在收购旺季结束前能对冲完成的,或企业愿意财务资金做风险保证的,可实行先销后购的办法推陈储新;对于销售1998年前陈粮的,本着打紧各项费用原则,销售只计算1999年9月1日后发生的利息与保管费用,尽快消化,减轻负担。总之,在促销上,既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又要掌握一定的灵活性,只要落实了粮价亏损的弥补来源,就要积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陈化粮和高价粮。

三、农业政策性信贷风险亟待控制

篇(3)

关键词: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供给补贴;需求补贴

中图分类号:F0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2010809

一、概 述

供水、燃气、供热、城市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关系国计民生,大部分都具有社会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传统上都由国家垄断经营。从20世纪80年代,很多国家逐渐开始以市场化和放松规制为主题的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此后,我国也开始启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一般都要求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通过价格信号引导,利用市场机制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由于过去我国公用事业产品普遍定价过低,因此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将伴随着价格的提高。而这必将给部分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贫困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世界银行认为,每个消费者有获得电力、电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这是人的基本权利[1]。对于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以及社会低收入消费者来说,目前尚未享受到上述基本服务(如大部分农村地区和部分城市郊区的自来水和管道燃气供应),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潜在风险[2]。而市场化导向改革将带来的价格上涨,也必将加剧我国消费者在获得公用事业产品方面的差距,影响社会和谐发展[3]。

目前我国在公用事业价格补贴方面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补贴机制,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仅缺乏科学统筹规划,实际操作中也面临很多困难。而且,还存在补贴对象模糊不清,亏损企业成本绩效不透明和补贴效果缺乏考核等诸多问题[4]。

二、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目的的重新界定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使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通过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来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5]。由于目前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滞后,价格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因此企业无法通过价格来收回成本,更无法获得盈利。为了解决这种状况,必须继续深化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改革的方向一是逐渐提高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水平,使得价格逐渐能够弥补成本,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经济效率提高和促进社会公众对城市公用事业的节约;二是通过财政补贴弥补价格改革对社会公众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贫困消费者的影响。因此,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弥补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

城市公用事业现阶段仍是通过低价方式,让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成本。因此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的目的就是弥补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这种公益性成本是企业提供城市公用事业的直接运营成本,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公益性产品亏损补贴

在图1中,AC为平均成本,MC是边际成本。企业为了收回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必须按照平均成本定价(AD)。但由于AD水平的价格太高,不利于社会公益性产品的社会配置。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政府要求企业按照边际成本定价(BC)。此时,会给企业带来面积为ABCD的亏损,使企业的经营不能持续。因此,可以通过边际成本定价来达到帐累托最优,同时,通过财政补贴补偿企业的公益性亏损ABCD。当然,财政补贴也要避免为企业的效率低下买单,要通过成本核算和监督、产出激励以及质量监控等方式,促进企业效率提高。

(二)促进社会公平

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会对消费者(包括现有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特别是贫困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6]。由于作为生活必需品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上升,消费者的支出会增加,负担加重。如果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占消费者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太高,会降低消费者在食品、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开支,降低其生活质量,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公平问题[7]。近年来我国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上涨的幅度远快于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已经造成居民消费支出的负担加大。见下表1。

表12001—2006年城市部分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指数(单位:%)[7]

来源:根据北京统计年鉴2006-2010的有关数据计算。

从表3北京市的数据看,虽然全市平均支出水平约占中消费支出的比例逐年下降,但是对于社会最低收入的20%的消费者而言,这一比例却占到了41—46%之间,已经接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可负担性5%的标准。而且,根据计算,居民水电开支平均金额为4277—4951元之间。对于北京市城市低保户来说,其水电支出约为102—133%之间,已经远远高于5%的可负担性标准。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下,首先是发展问题,要解决短缺约束,因此往往是企业起主导作用。这种改革状况实际上使得企业的利益在改革中优先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尽管以企业发展优先的做法对整体社会福利没有影响,但是却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容易激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深化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公平和效率应是同一个目标的两个侧面。因此,要通过有效监管和财政补贴来防止公用事业改革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消极影响,促进社会公平。

(三)纠正市场缺陷,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由于城市公用事业广泛存在的自然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在价格受到管制的时候,市场不会主动提供社会必需的产品和服务,或者是提供的数量远低于社会最优的产出水平。由于这种市场缺陷(Market Failure)的存在,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政府的干预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生产者进行补贴,二是对消费者进行补贴。这两种干预和补贴分别如图2和图3所示。

对城市公用事业进行干预和采取补贴措施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助于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社会贫困问题。因为贫穷消费者如果无法负担生活所必需的城市公用事业和服务的话,将会降低其生活质量,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

(四)深化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过去,对于效率的追求使得人们忽略了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影响。由于未充分顾及消费者和民众的利益,往往出现市场化改革后,生产率及效益提高,企业所有者和投资人获得很高的回报,但是普通民众和消费者受损。研究发现,对一般大众来说,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常常是社会不公平迅速加剧的根本原因之一[9]。因此为了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必须采取补贴等相关措施弥补改革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在改革方案中反映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五)促进城市公用事业发展,提高覆盖率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尽管近年来发展很快,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目前城市公用事业水平仍然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表现为供水等公用事业覆盖率较低、投资缺乏、部分城市和农村居民仍然无法获得基本的公用事业和服务等。因此,通过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可以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公用事业的覆盖率,解决城市公用事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城市公用事业补贴方法

受制于改革进程,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水平,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方法如表1所示。在实践中,应该是有选择地将多种方法结合起来一起采用。

(一)供给(企业)补贴方法

1补贴对象的确定

城市公用事业价格补贴对象应以是否执行低价政策及其与此相关的公益职能为约束条件,从而划清企业的公益性、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在城市公用事业具有多个环节的情况下,比如能源和电力,一般也要分析补贴到底给予哪个环节的企业。是给予能源生产企业还是配送和零售企业?还是使用的能源直接为社会服务的企业?一般而言,补贴是要弥补企业社会公益职能而发生的亏损,因此要给予最直接相关的企业。也就是说,要给予最接近社会公益消费者的企业。至于其他环节企业,应该通过价格的调整来弥补成本,获得可持续发展。当然,如果其他环节企业因为国家政策的规定而无法按照市场机制调整,也应该获得相应的补贴[10]。

2补贴数额的确定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文献整理。

4补贴的监督和评价

首先,建立专业人员监督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或派监督专员进入企业,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其次,建立现行价格和企业成本费用监测制度。及时搜集汇总市场价格、居民收入和企业劳动生产率动态信息,测算对企业成本费用变动的影响,为调整合理价格、现行价格以及补贴标准提供依据。最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行城市公用事业提供企业定价成本和收益指标的社会定期制度,向社会公布城市公用事业质量标准,建立城市公用事业质量考核指标,吸纳公众参与对其质量的考核。

5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

两部收费根据入门费和单价的不同组合,为消费者提供不同的选择,鼓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状况选择最适合的组合。对消费量较低的用户来说,选择类似于TT1的组合可能是比较合意,因为尽管单价较高,但入门费很低,所以每月消费费用比较低。但是对于每月消费量很大的用户来说,TT2是更合意的选择,因为尽管入门费用较高,但是较低的单价,加上较大的消费量一起“摊薄”了这部分固定费用,因而总体费用较低。两部收费也为消费者提供了自选择的机会,可以间接地实现对于低收入用户的消费补贴。

(5)接入费(Connection Charge)。是指对新的城市公用事业用户提供网络连接(从而可以传输产品和服务)时所收取的一次性或者年度的费用。接入费的收取在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定价中比较普遍。很多国家在公共供水价格结构中都包含接入费[11]。此外,当与公共事业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扩建时,也会征收一定的一次性增容费。在利用接入费补贴贫困消费者时,可以采取低价或者免费接入的方式。接入补贴是一次性的补贴,而其他的价格补贴往往需要连续的现金流,因此产生相应政府经常性开支和资源性企业的损失。

2非价格补贴

非价格补贴方法主要包括现金补贴、免费供应等。其中,现金补贴是对于特定消费群体发放一定数量的现金,使得其可以获得满足生活需要的城市公用事业;而免费供应则对特定用户免费提供生活必需的城市公用事业,如供水。这类补贴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合格的受益对象。一般是根据家庭可支配收入来确定需要补贴的用户,如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或享受低保的家庭。

3需求补贴应注意的问题

在使用需求补贴时,必须注意带来的不利影响。价格补贴,特别是低价补贴可能会带来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城市公用事业曾长期被无偿调拨使用,不合理的城市公用事业定价方法导致了城市公用事业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公用事业长期实行远低于成本水平的价格政策,加剧了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并且造成技术革新行为出现方向性偏差,所形成的格局就是长期以来以不断扩张的资源供给满足用户需求的不断增加,大量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低成本开辟新资源供给的研究和实践当中;另一方面,由于低价甚至零价政策缺乏对需求方在节约消费以及提高利用效率方面的鼓励,使得大量的社会资源无法投入到节约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市场以及开展各种更高效利用现有资源的行为当中。与此同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大量并且广泛产生的外部性也无法得以正确地内部化,特别是不可持续开发利用资源带来的经济外部性,以及资源开发利用整个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外部性。

在我国宏观的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改革以及自然资源的价格改革背景之下,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充分体现国家资源稀缺状况,以节约利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并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定价机制;为此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将会逐步使得价格反映出资源的全部成本,包括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废弃物处理和其他与环境相关的成本,促进资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真正实现企业化运行,推动全社会节约利用和高效利用。然而对于城市公用事业的用户而言,价格就是最终支付的关联于消费量的全部价格,消费者期望的是保证服务、安全以及符合质量标准条件下的可以负担并且较为稳定的低价格。而对城市公用事业供给方而言,价格的目标则是在回收全部成本的同时,尽可能获取持续、稳定、长期、合理的投资收益。最终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上述三方利益目标在一种博弈中寻求均衡的过程。因此,在使用价格补贴时,我们要注意达到以下目标:

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则: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的制定要使得各个收入阶层的人都有能力承担生活必需品的费用,并且注意城市公用事业和服务定价对社会收入分配的影响。

资源高效配置原则:资源价格要真正反映资源的经济成本,使得这一稀缺资源能够在不同用户以及不同用途之间进行高效率配置。

成本回收原则:使得用户支付的价格能够补偿对资源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以保证投资回报、维持正常运行并促进可持续开发利用。

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资源这种不可替代资源利用的代际公平,要使得可更新的资源存量和更新能力加以保持,在价格中包含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

四、对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改革的建议

(一)短期内采取供给补贴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从长期看要通过需求补贴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在目前的改革阶段,城市公用事业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解决短缺问题,因此改革要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为中心,财政补贴的选择也要围绕解决短缺问题来进行。由于企业还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还需要承担较多社会公益性成本,这部分成本显然需要政府来最终负责。由于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滞后,企业也无法通过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也需要政府对企业的正常运营维护加以支持和提供保障。因此,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财政补贴思路要侧重于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在财政补贴方法上要选择企业补贴(供给补贴),即通过财政资金补贴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或是采取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降低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成本,逐渐解决困扰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短缺问题。

随着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短缺问题会得到解决,价格改革也会逐渐到位。此时,价格不仅足以弥补企业的成本,并使企业能通过价格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而且价格也应该成为促使企业根据竞争和需求状况来降低成本和提高盈利能力的市场机制信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能够按照市场机制和规律的要求,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因此,此时的财政补贴政策应该以消费者为中心,侧重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特别是解决贫困消费者的消费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财政补贴方法的选择上要以消费补贴(需求补贴)为主,采取各种直接或间接方法,解决现有贫困消费者的消费负担,以及那些尚未获得城市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潜在消费者的可得性问题。

(二)控制财政补贴的逆向激励与负面影响

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是政府出于弥补市场失灵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干预,因此是一种次优选择。但是,在政府改变了市场机制的同时,也会施加额外的激励措施。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政策设计者常常并不了解真实情况,也无法控制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的企业和消费者的激励选择。因此补贴机制也可能会诱使企业和消费者做出不同于市场机制下的利益最大化选择,而理性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并不是设计补贴机制所希望出现的结果。补贴的利益相关者的激励与公共政策目标并不一致。例如,考虑政府和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之间的博弈,虽然政府希望企业能够服务于社会和贫困人群,但企业出于盈利的目的,可能没有扩展网络、服务贫困地区和增加产出的经济刺激,补贴能够提供给企业这样的激励吗?企业会不会因此降低了相应的服务质量?在通过财政补贴弥补企业的社会公益性亏损情况下,由于不了解企业成本等相关信息,企业会有激励虚报能够得到补贴的那部分成本信息;在设计为贫困消费者获得的城市公用事业补贴,也可能会成为非贫困消费者努力去获得的目标。因此要防止财政补贴的逆向激励,防止出现“好心没办成好事”。因此在设计补贴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到逆向激励的存在。特别当补贴是由私营企业实施的时候,必须加强管制和监督,这对于减轻潜在的逆向激励,提供符合一定质量水平的产品非常关键。

同时,由于补贴降低了消费者获得城市公用事业的成本,如果机制设计不当,也会造成消费者的过度消费,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补贴还会造成财政压力增加、扭曲企业激励等负面影响,这些在设计补贴时必须注意。

(三)财政补贴机制应该规范、透明,具有可预见性

财政补贴机制应该规范化,应该通过专门的法规界定财政补贴的目的、补贴资金的来源以及补贴程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尽量避免补贴管理和操作中的随意性。

从管理的角度看,在其他方面不变的情况下,财政补贴管理工作和控制程序应该尽量简化以最小化管理、监督和执行成本。同时,也应该降低受益者申请所花费的时间,降低理解和填写申请表格以及参与补贴计划的时间成本。

财政补贴的透明是指补贴计划受益对象的资格标准、执行和管理补贴过程的透明程度。补贴的透明应该通过以下几个问题来定性:补贴资金在各地区分配的规则是怎样的?地方政府如何识别受益者并且进行挑选?有明确的补贴合格标准吗?补贴分配的责任是明确定义的吗?补贴是由独立机构管理的吗?补贴程序和结果是不是为公众所知?等。只要回答了上述问题,基本可以为补贴的透明确立一个基本的框架,将补贴的过程和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有利于杜绝补贴过程中的腐败和扭曲。

另外,财政补贴计划的确定和执行机制也应给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可预见性。这包括要尽早将补贴的目的和原则公之于众,补贴的程序和管理机构等信息应该方便获得、补贴申请应该便于操作、补贴结果应该便于查询等。一旦确立了受益对象的资格标准和程序,潜在的参与人将能自动预测自己获得补贴的可能性和补贴数额,从而杜绝补贴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腐败现象。

(四)深化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体制改革

城市公用事业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最大限度地运用市场机制。同时,对不能或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其价格的某些垄断性、基础性的资源产品,政府的价格管制要形成反映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够及时灵活调整、透明度高的机制,以尽可能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减少或防止资源价格的扭曲。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最重要的作用机制。只有合适的价格才能正确反映供给和需求,才能正确调动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从而保证资源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

从改革的方向看,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最终应形成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应摈弃行政性干预和管理价格的方式,主要通过制定相关的税费政策和监管手段等进行适度调控,促使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尽管城市公用事业自身具有某些特定的属性,但从长远来看,并不能改变市场机制作为其价格变动基础性调节机制的特征。新型资源产品价格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市场价格有效地刺激企业经营者加强管理、改进技术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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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论文摘要:在实地调研基础上总结宝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先进经验,从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两个层面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于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2007年6月宝鸡市政府出台了《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试点以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宝鸡市推行的新农保筹资模式还被写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成为国家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的“蓝本”。如何在试点阶段开展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积累先进经验,总结问题,不断改进,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都具重要意义。

一、宝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成功经验

宝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基础,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政策为补充,养老补贴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它从满足当前农民群众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养老需求人手,结合本地实际,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推广积累了成功经验。

(一)因地制宜,建立适应当地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养老模式

宝鸡市农业人口279万,位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都相对落后,地方财政收人也相对薄弱,农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传统的养老观念在广大农村地区仍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地处山区,耕地较少,土地保障功能正逐渐弱化,出外打工成为许多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留守农村老人的生活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加,对于养老的社会保障需求也愈发强烈。从供给角度来看,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系统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供需矛盾尤为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宝鸡市“敢为天下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发展水平,建立起财政负担得起,农民承受得起、接受得了,并且适应农民群众心理特点的“个人账户十基础养老金”的养老保险模式。并实行“捆绑式”缴费,对于弘扬我国千百年以来的传统文化美德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加大投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对于政府管理理念和职能转变,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新要求。宝鸡新型农场社会养老保险在筹资模式上的创新正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鲜明体现。从财政支出角度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人是“新农保”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这种制度安排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保积极性。通过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宝鸡模式”不仅在陕西树立了典型,也为全国农村养老保险积累了经验。

(三)加强领导,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好的制度更需要好的基层落实,政策执行地好,才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在宝鸡,“新农保”的推行得到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各试点县(区)分别制定关于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各试点县(区)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书,各乡镇政府又与各村签订责任书,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组,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健全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农保工作人员建立奖惩和激励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宝鸡市在“新农保”制度推广方面的具体做法也值得借鉴和学习。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宝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其中既有制度设计层面上的,也有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层面

1、筹资模式中“集体补助”功效缺失。宝鸡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宝鸡地处欠发达地区,各县(区)之间经济水平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并不发达,绝大多数农村并无相应的集体经济来源,没有能力去为本村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试点地区集体补助部分不足10%。因此,筹资模式中“集体补助”这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效用不明显,并未对农民保费的筹集起到真正切实的作用,即使少数农村有集体经济来源,在制度设计中也没有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

2、缴费标准较高,将少部分农村贫困人口排除在新农保体系之外。广覆盖性和普惠性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宝鸡市新农保的缴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县(区)农民人均收人的5%一30%来进行缴纳的。农民收人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用于家庭成员看病、子女上学等开支又较多,部分农民收人水平处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人水平之下。由于宝鸡新农保实行捆绑制缴费,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大都实行按年缴费的方式,即一次性缴够1年的保费,如果家庭适龄参保人口较多,即使依照最低限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仍有不少贫困家庭存在困难,这样就会造成将贫困人口排除在外的状况,导致部分适龄人员无力参保,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人不能领取养老补贴。

3、制度衔接尚不完善。我国当前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民流动性较大,农民角色也在不断变换,宝鸡市新农保虽然在制度设计上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留有接口,但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具体衔接办法,目前尚未出台。此外,宝鸡新农保实行的是县级统筹,这就为新农保在各县、全省乃至全国其他地方转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策的可持续性。

4、18一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性相对不高。通过调研我们发现,18-44周岁这个年龄区间的人群参保积极性相对不高。一是制度规定,只要缴满巧年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部分群众认为从18岁开始缴纳保费,还太早,时间过长。二是这一年龄区间人群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角色转换的可能性较大,由于目前各种制度衔接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部分农民对这一政策还处于观望期。三是农民受认识水平和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过早的缴纳养老保险从观念上还接受不了。四是对于政策是否能够落实到位,可持续性怎样,部分群众还心存疑虑。

(二)政策执行层面

1、市、县两级财政压力大。增加财政补贴是宝鸡新农保的亮点,但也给当地市、县两级财政带了一定压力。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宝鸡市财政收支矛盾比较尖锐。目前市县财政新增财力的60%以上已用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解决民生问题方面,若再加大投人,困难较大。如凤县仅2008年下半年,对于新农保的财政支出就占到全县年财政收人的4%,压力较大。如果新农保全面推广,将会面临很大的资金缺口。若是财政补贴资金保证不了,则会影响制度的稳定运行及可持续性。

2、农保经办机构人员配备不够、经费不足。在部分试点县,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够,不少工作人员身兼数职,还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属于外聘,随时存在人员流失风险。在村一级的专门工作人员也落实不到位,对于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障碍。此外,新农保处于试点阶段,工作量大,部分县位于山区,运行成本也比较高,目前存在新农保工作经费不足是基层试点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3、基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宝鸡新农保实行县级统筹,而县一级基金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有限,对于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也存在一定难度。此外,如何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规范管理基金、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进一步考虑。 三、进一步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及迫议

(一)制度设计仍需完善

1、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多层次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险发展的核心因素,宝鸡市存在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针对筹资模式中“集体补助”功效缺失的问题,一是应遵循地区差异性原则,进一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地区细分,建立起多层次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大量农民工返乡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创办集体经济,一方面可以帮助农民增收创收,另一方面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对于有条件进行集体补助的少数村落,可以给予一定的免税激励,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补助比例,从而使集体补助这一块资金落到实处。

2、增加缴费标准弹性,降低门槛,使政策更具普惠性。现有的年缴费标准是按县(区)上年农民年均纯收人的5%一30%缴纳,为了把少数贫困人口也纳人“新农保”,一方面可把缴费下限降低到4%,将缴费区间调整为4%一30%。另一方面,缴费方式上严格按照《试行办法》进行,可按月、季、年缴费,有条件的一次交清。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试点地区都实行一年一次交清的方式,对于家境贫困,又多子的家庭来说,还存在困难。所以,在缴费方式的选择,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而不是一味追求完成任务。这样,一可以增加“新农保”的覆盖性,二可以体现公平性。此外,要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监督机构,建立可以让农民群众正确、顺利传达信息的渠道。

3、尽快完善制度衔接机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城乡一体、各制度之间可衔接,不同区域之间可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宝鸡社保体系建设情况,从己留接口除非,率先探索建立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4、加大激励力度,调动18一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性。针对18一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不高的情况,可适当加大激励力度。在农民缴够巧年的基础上实行每多缴一年多增加2元财政补贴的办法,同时实行根据不同缴费比例,增加财政补贴标准的办法,如按20%比例缴纳保费,则每年“进口”补贴调整为40元,按30%的比例缴费,每年“进口”补贴调整为50元。另一方面,可从宣传上人手,从认识程度上提高,培养农民群众及早投保的意识,也可在学校专门设置相关的课程或讲座。

(二)建议构建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分摊机制

财政补贴是关系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稳定推行的重要条件,就目前宝鸡市情况来看,市、县两级普遍感到财政压力较大,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如果仅靠地方财政扶持,一方面,地方财政收支矛盾会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制度的持续性。参照国际经验,中央财政都以不同比例对本国农村养老保险进行了一定的转移支付。因此,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做法,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中央财政补贴向农村倾斜,更要加大在中西部地区的倾斜力度,构建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分摊机制,使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新农保”以较快速度推广。对于“新农保”推行过程中所需经费,要建立量化标准,财政拨款,落实到位。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保证“新农保”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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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财政投入,农村金融,农民收入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而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减慢,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云南是一个高原山区省份,全省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呈阶梯状逐级下降,海拔高低相差极大,地貌类型多样,气候类型复杂,比起国内的其他省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欠发达。同时又由于经济政策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农业的投入少,农村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增效难、农民增收难、农村社会进步慢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要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先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变投资结构,使投入主体、投入渠道以及投入形式更加多元化,不断完善农村产业投资体系。

一、云南省农业产业投资构成

云南省涉农产业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金融机构、社会投资等。其中支农财政投入,政府担负着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职责,故应重点投资于那些风险较大、收益期长,对农业发展起着保护和促进作用的大中型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的是调节社会余额资金的作用,因而对农业的贷款主要应用于生产经营用的暂时周转资金;而社会投资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多方面的原因,投资额还比较小。

目前,云南省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主要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业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拿出来的,主要用于投资农田的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维持农业发展外围环境的作用。2007、2008两年全省的财政支出总额为1135.22亿和1470.24亿元,而财政支农支出分别为 127.60亿和177.77亿[1],农业支出所占财政支出比例分别是11.24%和12.09%,表明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略加快。

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是农业投资中另一个较大的来源。2007和2008两年,我省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分别是444.6亿元和747.2亿元[1]1,这主要来自国有商业银行,说明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中对农业投资的主体论文格式范文。

农业投资中社会投资目前规模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农户投资仅限于种籽、化肥、农机具等方面,由于资本积累额的限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开办第二、三产业,故农户投资对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所起作用不大[2]。因而要通过投资结构的变动来影响农村产业结构,主要还要依靠财政支出和银行农村信贷。

二、云南省农业产业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主要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对农业发展提供的资金支持,既包括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直接用于农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也包括政府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间接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如各种用于农业的财政补贴支出、农业税收减免等[3]。财政投入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财政对农业的有效投入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之一。历年省委省政府都将农业作为重点,采取各种投资方式,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保持着不断增长的趋势,从1998年的34.66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77.77亿元,上涨了约5.13倍,其中涨幅最大的为2007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较上年增长了52.16%。涨幅最小的为2005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仅比上一年增长了2.23%。从农业支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看,财政农业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不断上升,1998年为10.57%,2000年为9.47%,到2003年这一比例降到了8.34%,2004年出现恢复性增长,为10.83%支农财政投入,到2008年为12.09%。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农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每年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均小于20%,由此可见,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依旧较小,不能够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表1云南省历年财政总支出与农业支出对比情况

 

年份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

支出(亿元)

农业支出

(亿元)

农业支出增长

比重(%)

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1998

328.00

34.66

2.48

10.57

1999

378.05

36.59

5.57

9.68

2000

414.11

39.20

7.13

9.47

2001

496.43

45.26

15.46

9.12

2002

526.89

46.35

2.41

8.80

2003

587.35

48.99

5.70

8.34

2004

663.64

71.90

46.76

10.83

2005

766.31

73.50

2.23

9.59

2006

893.58

83.86

14.10

9.38

2007

1135.22

127.60

52.16

11.24

2008

1470.24

177.77

篇(6)

[关键词]家电下乡;消费者;经销商;政府;层次分析法;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6-0130-02

1 “家电下乡”执行效果影响因素评价体系的构建

“家电下乡”是由政府发起的一项利民惠民工程,相关政府机构在推动下乡工作展开中起到重要作用,为“家电下乡”工程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主要工作有:①宣传工作,扩大“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13%”这一政策的知晓度;②基础设施完善,为下乡工作的进行扫除障碍;③质量监督,主要是解决非家电产品鱼目混珠和恶意抬高价格的问题;④补贴落实,方便消费者及时领取补贴。

产品的购买最终还是要反映在农民消费者上,经过收集工作,确定了价格、质量及售后服务、品种丰富度、补贴方便及时为影响农民消费者消费满意度的主要因素。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质量及售后服务不仅体现在产品本身上,还体现在农民消费群体质量及售后服务的信心上。

2 影响“家电下乡”执行效果的核心因素确定模型的构造

2.1 层次分析法简介

层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AHP)是美国运筹学家萨迪(Saaty T L)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它是一种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其步骤如下:

(1)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首先根据多目标决策问题的性质和总的目标,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认识,弄清问题的边界、包含的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隶属关系,将决策问题层次化,构成一个由上而下的递阶层次结构。

(2)构造判断矩阵

(4)层次总排序

利用同一层次中所有单排序的结果,就可以计算针对上一层次而言,本层次所有元素相对重要性的权重,即层次总排序,并进行一致性检验,方法同单排序相同。

(5)计算被选方案权重,得出决策结果

递阶层次最底一层的总排序权值即为数学模型中的权向量矩阵A,记A=(ω1,ω2,…,ωn),式中ω1,ω2,…,ωn分别指递阶层次最底一层各指标对应的权重。方案选择标准:权重越高者越理想。

2.2 模型应用

(1)根据调研数据和经验判断,构造判断矩阵

进行层次排序并对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计算结果如表3~表6所示:

由于以上所有的判断矩阵一致性比例CR

(2)层次分析法研究结果展示

研究结果表明,影响咸安区“家电下乡”工程推进比重最大的有三个基本因素,分别是品种丰富度P1(0.2370)、质量及售后服务P4(0.1511)、补贴落实P10(0.1224)。在一级指标中,消费者满意度C1(0.4983),所占比重最大,说明制约下乡工程进一步扩大的主要问题在消费者本身。

2.3 模型结果分析

(1)消费者层面, 品种的丰富度和质量及售后服务成为制约咸安区下乡工作进一步扩大的瓶颈。品种的丰富度, 即对非家电下乡产品的需求, 不仅限于现有下乡产品的老几件。

(2)政府层面,影响其工作效力的最主要两个因素是补贴落实的灵活性和质量监督。关于补贴的灵活性,当地采用定期清算,降低了消费者领取补贴的麻烦和顾虑,且灵活采用手机话费补贴的方式,可见这是政府工作方面的着力点。质量监督是基于农村消费者要求提出的。

(3)经销商层面,限价水平和销售奖励成为影响其积极性的主要因素。限价影响经销商利润,进而影响其参与积极性,因而相对重要。

3 政策建议

3.1 完善下乡产品质量

基于质量问题的重要性,三方应合理解决。首先,政府要积极引导,净化下乡产品的市场环境,鼓励经销商完善售后服务体系,解除农民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其次,经销商要从长远的角度出发,逐步培养消费者的品牌意识,提升消费信心;再次,消费者要提升维权意识,同时发挥好自身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

3.2 增加下乡产品品种

一般大家把这类耐用品消费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改善生活型,即家庭生活确实有一定困难,如今借着国家“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政策,添置原本没有的彩电、冰箱等“大件”,这类消费者的需求不具有延续性,挖掘空间有限;第二类是消费升级型,即选择将原有老旧家电更新换代,这类消费者绝大部分的更新需求已经得到满足;第三类是婚嫁喜庆型,即家庭喜事时购置,这类消费在农村中占有极大比例,但是总需求量较小。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还需要引入其他产品,如各地反应强烈的小家电。

3.3 完善限价调节机制

从排序结果中可以看到限价水平也影响“家电下乡”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价格调节机制并不健全。政府应当根据农民的产品需求状况制定限价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巍栋.“家电下乡”任重道远[J].现代商业,2008(4):24-27.

篇(7)

关键词:区域性;农业保险;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

1中国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1.1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分析

随着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投入程度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改善,国内农产品产量始终保持着世界前位。加之20世纪80年代初期生态农业、外部能源的投入,将现代科学与传统农业生产相结合的热潮,也推动了国内特色生态农业系统的建立,各区域凭借各具特色的农业资源进行产业化生产,以此提高市场竞争力。

尽管如此,但在我国种植业仍旧是农业的主体,而种植业又最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这便造成了国内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强依赖性。即便是将传统农业生产技术完全取缔,也依旧难以打破“靠天吃饭”的束缚,再加上农业生产易受到动植物生长周期的制约以及农业生产对市场信号的反应滞后性。其竞争力明显偏弱于其它产业。而正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也决定了对农业进行合理保护是各国发展农业生产的必然选择。

1.2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业总产值持续增长,从1979年的1117.60亿元一直到如今的51497.37亿元,在35a中上涨了40多倍(如图1所示),对GDP的贡献率高达4.9%。因此,无论从其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拉动力方面还是从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上来看,农业依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亦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更是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甚至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尤其在如今国际分工越来越细的市场环境下,更加凸显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业问题也逐渐成为继就业压力、经济增长“三高一低”等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根本性原因之一[1]。诸如产业化水平落后、市场竞争力较低、人均土地资源严重不足,以及农业生产的高不确定性等等,这些因素无疑都给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增添了阻力。再加上面对着来自自然环境、产品市场、生产技术等诸多风险因素的制约。因此,客观上亟需加强对其风险的管理是农业发展过程中最迫切的选择。

图11979~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情况图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对农业生产风险管理的通行做法,同时亦是我国现阶段扶持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就目前我国国情而言,区域间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教育文化程度等差异的普遍存在,就使得我国在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同时,更需要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区域特性以及各地农业保险实行的基础情况都考虑进来,以区域性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差异化选择来解决我国区域间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问题[2]。

2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1全国农业保险总体情况分析

在经历了20a的保险业停办的经验教训,国内保险业从1980年开始便进入了一个全面恢复和发展的时期,此时海外保险机构与保险业务也相继逐步开始拓展。随着1993年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深,《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保险法的颁布实行,我国保险业整体再次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个过程中,无论从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保险保障服务领域还是从分散社会风险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效。而其中农业保险业务的成长更是国内保险系统重建过程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

2.1.1保费收入增长迅速

据统计从1985~2012年间,在这不到30a的时间里,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时期,农业保险承保量基本上是呈每年递增的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统计,自2007年以来,保费收入累计已超过600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速达到85%,而仅就2013年1a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就已达到306.7亿元,占这一年财产险保费收入6481.16亿元的4.73%。而相较于呈下降趋势的赔付率,足可以看出我国农业风险管理在分散风险方面起到一定的效果。

2.1.2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增多

截止到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覆盖的险种已经比较广泛了,从最初了种养两业,再到现在的渔业保险、经济作物保险、农机具保险以及森林保险等等,农业保险服务的领域在不断的增加[3]。加之,农业保险对于稳定国内农业生产、维护城乡和谐等方面都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因此深入发展农险保险、扩大农业险种的覆盖面和承保范围也是近期国内经济建设的主要趋势。同时,例如像继续推进牧区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农房保险以及农村综合保险等涉农保险也将会成为提升国内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的重要支撑[4]。

2.1.3有效分散农业风险

为了稳定我国农业生产的局面,国务院从1982年开始恢复了国内中断23a的农业保险业务,因此1982年既是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恢复的一年,也是对农业产业风险管理、分散转折的一年。在1982~1993年这10a里,国内农业保险开始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保费收入骤增,在分散风险方面也卓有成效[5]。尤其从近几年国内东、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与农业保险承保品种的覆盖范围上来看尤为明显。例如像广东省、河南省保险公司在2012年,汇聚同质风险的数量、承保金额都有所上升,保险保费收入增长均在120%以上,而且承保覆盖区域也不断扩大,像山东省2012年农业保险开办地区也由初期的55个县(市)扩大到现在的100个县以上,充分发挥了对区域农业风险的集合分散功能。

2.2中国农业保险亟需直面的问题

虽然从2007年国内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中央财政已经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62.1亿元,而且在农业保险投入方面逐年递增,年均增长45.8%。同时,在其它农业基础设施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使得农业基础设施长期薄弱的局面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尽管如此,但我国农业依旧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纵观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赔付率过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各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程度存在巨大差异性,是我国农险发展过程中仍亟需正视的三大基本问题。

2.2.1赔付率过高

由于农业生产高风险性的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尤其相对于第2、第3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加之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频发。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累计共80.98亿元,而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高达87.24%;再到2008~2012年,全国的农业保险费收入累计达到了600亿元,但与此相对应的高赔款支出仍居高不下,累计至2012年底共有400亿元。在保费收入增加的同时,也承受着过高的赔付率[6]。

2.2.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上,农民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农险产品的数量。从这一点上来看,致使一国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因素有很多,而就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程度来看,偏低的农民收入水平与农业保险的强外部性以及农业补贴政策的低效,无疑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最直接动因。

2.2.2.1就目前来看,国内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构成大致可以分为4个维度:依靠传统农业生产,(其中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种植和家畜养殖收入),基本工资(即打工收入)、个体经营、其他收入(含政府补贴)。实际上,从上述其主要收入来源上来看,国内农民收入来源已经初步实现多元化,就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指标来看,已达到1990年总收入11倍[7]。尽管如此,但由于在3次产业中,农业生产依旧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农村资源的长期匮乏。因此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依然很低,截止到2012年,其平均每人纯收入仅7916元。这与过高的农业保险保费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2.2.2.2就国内农业保险发展的情况上来看,1985~1994年是国内农险保费收入快速增长的10a,而在之后的1995~1999年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开始放缓,甚至还出现了回落,直到2000年以后,国内农险的保费收入又出现了快速增长的趋势。可见,总体来看,国内农业保险是经历了一段波动式的发展过程。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动因是由于其具有强外部性。农业保险的强外部性是源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它便具有这种明显的利益外溢的特征。即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和农户投保的行为均可以使其他人和社会获得收益,而受益者却并非完全承担全部的花费或代价。也正是由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长期无法对等,农险市场慢慢出现价格歪曲,农民投保的个人预期收益下降,导致其对农险的需求也随之减少,而此时如果农业保险生产经营者提供足量的保险,则保险企业必然要承担亏损,结果又将导致供给不足。

2.2.2.3国家为农险提供保险补贴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各国政府对本国农业保险普遍实行的扶持方式[8]。因此,从最初2004年的仅在试点地区实行,为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到2006年的,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再到已经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列为财政预算科目,通过这10a农业保险补贴历程的回顾,可以看出我国已经逐渐将农业保险补贴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9]。

但随着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范围、补贴品种的不断扩大,而相应取得的效果去依旧不佳。这要归因于,依靠加大财政补贴的方式是很难刺激农户的自愿参保行为,而且还会加强农业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结果造成,财政补贴实行初期,虽然可以在短期增加农户的参保率,扩大保费收入,但从长期上来看,却无法持续维持保费收入增长,反而会出现下滑的趋势。尽管近年来国家加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补贴,从保费收入水平上看,亦是逐年增长,但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农户人均投保费仍不足150元。

2.2.3各区域农业保险发展差异性大

农业保险是一项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业务。因此各地各级政府对当地农业保险给予了大力扶持,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从近2a的保险市场的区域格局上来看,东部地区依旧是国内保险业发展的主力军,该地区实现的保费收入可以占到全国保费收入的58%作用,而中部地区的8个区域保险市场和西部地区的12个保险市场所实现的保险收入仅能占到全国份额的23%和19%。而且到了2012年,东部地区保费收入不断增长,共实现原保险费8955亿元,同比上升0.47%,在农业保险发展方面也不乏亮点,以广东省为例仅2012年1a农业保险保费增长了130.9%。而中、西部农业市场增速却放缓,在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上也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以湖北省为例,整体来看农业保险规模较小,险种也主要是集中在耕牛保险、养鱼保险、烟草种植、蔬菜种植等险种。保险责任主要是自然灾害和病虫害方面。虽然国家从2008年开始,正式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引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险公司自办等相互配合的经营模式,但由于贯彻“微利”原则,依旧很难改变全省农业保险承保范围狭窄的问题。这同时也体现出了国内各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程度的差异性[10]。

3区域性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依赖

就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各国均有适合自己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与各区域特色的发展模式,都各不相同。那么,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禀赋各异、各区域间生产力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特殊性所致,因此,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利用区域间农业生产的技术差异和资源特色来为不同区域的农业保险确定差异化发展路线是我国必然的选择。

3.1区域补贴标准的差异化决策

农业风险的多样性是我国实行区域农业保险的必要条件,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社会风险以及技术风险等,无论是哪种风险因素都存在为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然而就目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来看,国内农业补贴主要集中在一些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吉林、四川、江苏等重点的经济区域。虽然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不断地加深,农业保险补贴覆盖面也不断的扩大,但依然没有走出补贴范围狭窄,补贴方式单一的局面。

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来自体制外、国内和国际的风险因素广泛聚类,再加上农业风险的强关联性,所以仅将单一、各类诸如旱灾、冰雹等险种纳入到保障体系中,在短期内是很难彻底改变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所遇到的潜在风险。因此,根据目前农业保险补贴的范围过于狭窄的特点,应根据不同经济区域的自然禀赋的劣势、自然环境特征、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当地农民收入情况来决定补贴的范围和补贴的比例。

3.2区域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差异化设计

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区域化设计构想目的在于体现国内各区域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能力上。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农业保险发展程度上来看,明显呈现出东部与东北地区相对发达,而中部与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现象。再加上各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人均收入水平都各不相同,因此,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也必须存在差异性,需要根据东、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不同的发展困境来选择其各自的发展重心与经营模式。

具体来说,由于中西部地区人均参保率比较低,所以其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重心应该放在扩大农民参保率和农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上,同时通过“以险养险”的方式,扩大该区域农业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比例。在厘定保险费上,要充分考虑该区域消费层次与结构,根据可保风险的风险程度和损失率来设计本区域保险费率。而对于农业保险发展程度与经济水平较好的东部和东北部区域,由于人均投保率已较高,所以应将发展重心放在提高“偿付能力”上。因此,在经营的过程中,东部和东北部区域应该提高商业性的保险比例。同时在销售模式上,也应通过借助保险人与经纪公司等中介的力量,在传统销售的基础上,加大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方式的比重,依靠不断深化农业保险市场的专业化分工来扩大和稳定农业保险在该区域的市场份额,为农户提供更多、更能满足该区域农民需求的风险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解淑贞.安丘市农业保险发展对策分析[D][硕士论文].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0.

[2]张友祥.区域农业保险形成机理及发展模式研究[D][博士论文].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3]王承.中国沿海地区农业保险政策研究[D][博士论文].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1.

[4]陈敏.浅析完善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J].时代金融,2013(08):71-72.

[5]张友祥.区域农业保险形成机理及发展模式研究[D][博士论文].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6]曲哲.农险立法提速[J].农经,2012(05):50-53.

[7]高彦彬.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D][博士论文].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6.

[8]王艳玲,欧阳令南.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07):2946-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