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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融资研究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非正式融资活动,指的是处于监管当局视线之外的、非正式组织的民间金融活动。本文所讨论的非正式融资活动,则仅限于将社会剩余资金直接转移到企业家手中、用于从事生产性投资的投融资过程。
非正式融资活动近年来十分发达。这种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的金融活动之所以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大量资金需求。正因为非正式融资活动中有相当部分是专门为民营经济服务、填补资金供求市场空白的,这种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
(一)民营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和面临的融资困境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至2001年,中国大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已达2433万户,私营企业近203万户,民私营企业共创产值19637亿元,占当年GDP比重2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7744亿元,占全年消费品零售额的47%,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42万人,占当年下岗职工就业比重的63%。从业人员共计7474万人,占全部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31%强。这组数字表明,民营经济早已摆脱了“补充”地位,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尽管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然而一直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思维惯性和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资金市场,都未能为民营企业留出足够的融资空间。据典型调查,约有80%的企业认为融资难是它们面临的主要发展障碍,9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是完全靠自筹来解决创业资金的。在民营企业的融资构成(上市公司除外)中,自有资金约占65%;民间借贷及商业信用占25%左右;向银行贷款仅占10%,在正式资本市场融资则几乎为零。
(二)非正式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基于民营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途径满足资金需求的现实,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非正式金融活动始终十分活跃,成为民营企业解决创业和企业运作资金的重要渠道。尽管监管部门一再严格限制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民间“乱集资”活动严加取缔,但民间金融活动的客观存在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归纳起来,民间融资活动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民间借贷。尽管金融监管部门控制严格,但民间借贷市场不仅一直没有停止活动反而十分活跃,成为非正式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由于民间借贷基本保证了高出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水平,许多城乡居民都将手中的资金投入到这一市场上,从而保障了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二是拖欠货款。大企业拖欠小企业货款、下游企业拖欠上游企业货款、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有的企业甚至全部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三是私募股本。即在企业设立时,采用在职工中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筹集部分资金。四是通过典当行抵押获得资金。五是企业互保加债转股。即被担保方将企业股权作为反担保品抵押给担保方,一旦被担保方无力还债需要担保企业代偿时,担保方对被担保企业的债权即转为股权。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地下(或半地下)钱庄和中介人,成为民间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
(三)非正式融资活动的问题
由于缺乏规范,非正式融资必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第一,融资成本过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本来经营体质就比较脆弱,而非正式融资的利率高出正式融资体制1倍以上,由此进一步加大了经营风险。由于担保体系的不健全,担保方面费用同样很高。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无论是直接上市还是在经过复杂的运作之后通过买壳或者借壳上市,上市的成本都极为昂贵,致使中小企业无法问津。
第二,形成不规范、高风险的投资市场。在短期资金市场,由于投资风险过大,民间借贷大多是靠血缘或地缘关系维系的,交易双方若无亲友、雇佣、业务往来等关系多难以成交。在资本市场,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难以流通,于是出现大量私下交易,造成“黄牛党”盛行。西安、成都、海南、济南、上海等地均曾兴起过股票私下交易的热潮。某省仅50个从证券交易中心摘牌的企业股权托管收入1年就可达3000万,折合年交易量5亿—6亿股。这种私下交易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股权流通的客观需要,但也产生了大量的“原始股骗局”,一些公司联手做庄,使众多投资者被深深套牢。
第三,影响企业的信用。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的融资方式不仅会使社会债务链问题更加严重,而且也导致了竞争环境和信用状况的恶化。有企业反映,货款拖欠短的几个月,长的可达1年以上。据有关分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率高达5%以上。
第四,部分地下钱庄、典当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出现了不少月息高达30%以上,少量贷款“蚂蚁滚成大象”,将贷款人敲骨吸髓、倾家荡产的事例,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需要重新认识非正式融资活动
(一)非法集资活动何以禁而不止
根据国务院1998年《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定义,所谓乱集资是指任何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包括擅自以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方式筹资、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筹集股份等等。按此定义,上述各种民间融资活动大多可以被列入非法集资活动的范围,也多次遭到有关部门的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工作并未收到政府期望的效果,查禁的风声一过,民间融资活动仍十分盛行。
民间“非法集资”活动的禁而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金融体系缺陷造成的。首先,有需求就会产生供给,由于现有融资渠道不足以为众多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民间融资活动具有相当的合理成分。加上民营企业对于发展地方经济又至关重要,因此地方政府对大量“非法集资”活动必然会采取非常宽容甚至庇护的态度,使得中央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查禁工作。时至今日,连中央监管部门也不得不对规模庞大的非正式融资市场采取默许的态度。其次,以是否获得“政府批准”来鉴别“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这一标准本身就不够科学。政府有多级,应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审批的职能和责任?如果集中到中央政府,面对大量民间的投融资需求显然力有不逮;如果分散至各级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作用下这种审批不仅会流于形式,还可能增加大量设租机会。
从“乱集资”的不良后果来看,主要是因集资者无法归还本息而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破坏了金融局势的稳定。例如某市的非法集资案中,市政府为清退集资企业的债务被迫向中央政府举债10亿元。但是如果仔细考察一些典型的乱集资案就会发现,如果没有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和政府信用为集资者提供保护,非法集资活动本不会产生令人吃惊的集资数额和巨大的社会影响。温州等地区的实践证明,真正由民间主体从事的融资活动因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较高的投资效率,反而有利于金融的稳定。(二)非正式融资活动并非中国所独有
我们的考察表明,凡是存在严重金融压制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正式金融体系难以满足经济活动的要求,都会出现大量的非正式金融活动甚至非正式金融组织。例如台湾民间借贷占全部金融活动的比重曾长期保持在20%以上,占间接融资的比重则高达35%以上。日本的民间借贷也十分常见,借贷机构为解决资信度低、缺少抵押品的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困难,还设计了非常便捷的服务方式。即便在一些欧洲的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活动也普遍存在,有的国家的政府甚至鼓励投资者在非正式市场进行投资活动(如在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另一方面,如果说非正式金融活动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那么正式金融活动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实际上更为严重。四大国有银行在剥离了1.4万亿不良资产(其中大多已无法收回)之后,账面上仍拥有3万余亿的不良资产,两者合计总额达到4.6万亿之多。这些金融风险之所以没有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只不过是因为国家信誉给予了支持。
(三)结论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是现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狭小、缺少层次和行政垄断的必然结果。由于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均GDP不足900美元、有着9亿农村人口、4亿农村劳动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大量地方性中小企业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正式金融体系未能有效地解决这类企业的融资问题之前,非正式金融在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仍将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对之应有一个合理的评价。利弊权衡之下,保留一定程度的非正式金融可能是有益的,因为这类活动的存在可以改善资金分配状况,汇聚社会的闲散资金用于经济活动。台湾经验证明,在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下,民间借贷反而可以提高资金分配效率并增加整个社会的可使用资金。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当正式金融体系发展到相当程度、金融压制被充分解除之后,非正式金融活动才会缩小到无足轻重的程度。因此,当前需要做的,一是积极发展正式金融体系,拓展金融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二是对非正式金融活动进行解析,保留其合理成分,抑制和打击不合理成分。惟此,才有可能使非正式金融活动既能在一定时期内发挥积极作用,又不至于影响金融大局并逐渐走向萎缩。
三、有关政策建议
实践表明,对“乱集资”一律加以禁止是不可行的,真正应该加以严格禁止和查处的,一是不法分子进行的金融诈骗活动,二是政府官员参与企业集资。对于民间主体进行的融资活动,与其简单地禁止,还不如对其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将部分条件较好的机构纳入正式金融体系加以规范,严格监管其信用度、风险控制能力和还债能力;对于还不宜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只要不涉及违法活动,则允许其适度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缩小非法融资的范围,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过去制定的法规中有关非法“乱集资”的定义已经过时,不仅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结构变动的需要,在管理操作上也难以实施,需要加以修正。修正的重点是:
第一,对非法融资活动给出准确定义,明确禁止从事融资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例如,无真实借贷背景、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息、对抵押品提出不当要求等借贷活动均应为法律所禁止。
第二,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凭借行政权力或地位为借贷活动提供有形或无形的担保。
第三,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的处罚标准和办法。
(二)改“堵”为“疏”,吸收民间资本,将部分资质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城乡信用社改造为民营银行
这里所说的民营银行,指的是由私人资本出资、控股、经营的银行。这类银行的雏形已经出现,典型代表是沿海发达地区一些由私人资本控制的城市信用社,如浙江台州的银座和泰隆城市信用社。尽管这两家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并不算高,人均存款、贷款尚低于工行、中行。但由于其特殊的经营模式(大量客户经理利用本身的人际关系和亲和力随时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诚信度)符合个私经济分散、跨越行业多、经营变化快等经营特点,较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高昂交易成本和风险的问题,客户从申请贷款到资金入户,快的几分钟就可以实现,同时信贷资产质量优良,不良贷款比率小于3%。现实证明,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信用社用民间资本进行改造是具有可行性的,这种改造也有助于将部分地下、半地下的私人钱庄纳入监管范围。
但是,发展中小民营银行也要高度注意防范金融风险。2001年下半年银座、泰隆两家信用社发生的挤兑风潮表明,尽管这些小银行的资产质量非常优良,但由于其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过低,一旦出现挤兑就会使优势在顷刻间化为乌有,还得要靠政府出面帮助解救。长此以往,如果形成中小民营银行也不能倒闭的思维定式,一出问题就由政府出面买单,民营银行非但不能减少政府干预,还会滋生的不良环境。为此,要建立有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建立一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机制,让符合条件的银行进来,经营不善的倒闭或者被兼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充分竞争。
另一方面,民营中小商业银行尽管具有很强的产权约束,但是由于银行业所具有的杠杆特点,民营银行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需要有关部门建立起一整套监管措施。例如制定严格的出资人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资信标准,设立档案并定期审查,防止资信不良、有劣迹和黑社会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严格审查和禁止股东的过多分红和抽逃资本金情况,防止因银行股东的利益冲动而引致银行短期行为;设置资本金分类标准,限制地方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范围等等。
(三)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额资本市场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BowieBonds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达到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在近20年中大约从20%上升到70%左右,知识资产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根据PullmanGroup的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这就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类似的,可用图1表示: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图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功效
(一)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另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获得资金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低于65%,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达到其价值的75%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途径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获得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类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第二,发行ABS虽然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0.5个百分点,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良好的资信基础
(四)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临着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
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已近387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为国内申请一批颇具价值的驰名商标品牌正逐渐形成,如红塔山(价值46.866亿元)五粮液(价值44.337亿元)联想(价值43.531亿元)海尔(价值39.523亿元)我国还拥有许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如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等,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而且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得到持续的充足的供给
(二)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呼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走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我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我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者,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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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履行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时,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传统的融资渠道带来的大量债务积累及其不可持续性,使得“公私合作伙伴”模式(PPP模式)成为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手段。本文阐述了PPP模式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在运用PPP模式融资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并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地方政府融资;PPP;BOT
0 背景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众对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要求政府增加相应的供给能力。地方政府履行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时,必然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而长期以来,我国地方财力却不能满足其履行职能的需要。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可支配的财力与其事权极不相称。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17253.52亿元,其中,中央公共财政收入为56175.23亿元,占比47.91%;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25952.97亿元,其中,中央本级财政支出18764.63亿元,占比14.90%。 也就是说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52.09%,但却承担了国家财政总支出的85.1%。中央将事权大量下放到地方的同时,地方的财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资金缺口很大。
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法律规定既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向银行贷款、也不允许其为项目或公司的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进行变相负债,目前隐性负债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显性常态行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则是地方政府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城市建设的主要载体。隐性负债存在大量的负面效应和潜在隐患,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和化解,将导致债务风险不断积累,最终不得不向金融机构和中央政府转嫁。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是通过“打捆贷款”、银政合作、土地财政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导致银行、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联手推高房价,房地产泡沫不断增大,高房价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也造成银行潜在风险的增加。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容易诱发政府“债多不愁”的违约行为,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与财政的特殊关系以及地方政府换届后往往不理前任债,使银行贷款面临极大的风险。地方政府过度依靠土地和信贷进行融资的方式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寻求一种可持续、规范化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当务之急。以实现公共资金和民间资本高效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PPP融资模式则成为了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手段。
1 PPP的概念、内涵和基本结构
1.1 概念
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由来已久,但对于PPP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义,这对PPP概念的理解造成困难。联合国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组织机构在协调管理PPP项目的过程中对PPP模式进行了定义。联合国培训研究院认为,PPP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其二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的大型公共项目的实施。美国PPP国家委员会认为,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英国PPP委员会认为,PPP模式是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基于共同的期望所带来的一种风险公担政策机制。 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也根据自己的研究对PPP进了定义。Kernaghan将PPP定义为一种广义的系统,即PPP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所形成的共享彼此权利、工作、支持以及信息的关系。萨瓦斯认为PPP模式可以界定为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多样化安排,其结果是部分或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活动由私人来承担。王灏则认为PPP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的总称,包括BOT、DBFO等多种模式。综合国内外各种参考文献,在本文中作者将PPP的概念定义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基于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机制。
1.2 内涵
PPP模式中的Public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及政府委托的机构,Private可以是民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私之间的合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而是契约关系,合作的基础是合同框架。合同要体现信任、价值分享以及对政策目标、优先权的理解。合作必须是持久、稳定、相关的。其核心是权利、责任、义务、风险、利益的分享和分担。这种合作是一种实质性的联系,是一种有形资源(资金、土地)和无形资源(权威)在参与体直接的交换和转移,通过这种合作,达到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用户的共赢和价值增值。如图1所示,
1.3 基本结构
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率先提出PPP的概念,并采取私人投资计划加以实施。此后,PPP模式经过了长期的演变,在不同的国家中实施也向着不同方向演进。PPP融资模式本身是一个内在结构相对灵活的融资模式,具体到不同项目时结构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其基本结构如下图2所示。
3 国内外PPP模式的运用
近年来,通过项目融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资,已成为各国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动的一个十分明显的趋势,按照美国政府会计处的研究分类,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主要方式如下表1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地方政府融资研究》一书整理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主要有PPP、BOT及其衍生模式,以及PFI、ABS、TOD等。具体比较详见下表2。
在上述这六种传统的项目融资模式中,BOT模式是目前比较成熟和应用最广的项目融资方式。2005年5月,东莞和佛山一次性推出16个污水处理厂,全部以BOT方式招标,而珠海、深圳新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也将全部以BOT方式进行建设。
同样作为项目投资,PPP与BOT模式具有一些共同点。首先,两种模式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和担保人。其次,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政府部门与民间资本发生契约关系。再次,两种模式都是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一般以项目本身资产作担保抵押。
在这里,我们着重比较一下PPP与BOT模式的不同之处。首先,组织机构设置不同。BOT模式中,政府部门和民间资本之间存在等级关系,其组织结构缺乏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参与各方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驱使下的“纳什”均衡,即其中一方达到利益最大化是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的单方利益最优,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的。如下图3所示,
而PPP模式是参与各方形成以“共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在其组织结构中,参与各方虽然没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确实最大的,实现了社会效应的最大化。
其次,运行程序不同。PPP模式中,民间资本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参与项目,而BOT模式从项目招投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
再次,风险分担程度不同。传统的BOT项目中,民间资本对于项目前景过于乐观,因而承担风险较大,一旦情况突变则可能无力承担损失,从而导致项目失败。而PPP融资模式中,风险管理更加合理,公私双方在早期论证阶段就采取有效的风险方案,把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的参与方承担,从而增强了PPP项目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项目的成功实施。
4 我国地方政府开展PPP模式融资的障碍与风险
PPP模式是通过公共部门和民间资本的长期合作,实现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共赢和价值增值。从目前PPP融资模式的运作和现实来看,尚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广东多处污水处理厂采用BOT方式建成后,却由于管网建设不到位,无污水可处理,而政府却不得不根据合同支付相应费用,直至毁约,项目相关各方都不满意。项目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无论是在思想观念、政策体制,以及法律法规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4.1 思想观念障碍
在基础设施领域,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意识到引入社会资金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操作中牵涉到利益问题,情况就不同了。民间投资效率比政府投资高,政府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大量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与国企形成竞争,给政府带来无形压力。因此,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偏向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不愿开展政府项目融资。实行项目融资,需要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可避免地会调整原有利益格局,影响原有国企职工的职业生涯。所以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往往遭到部分政府机构和国企干部职工的抵制。另外,对“自然垄断理论”的误解和“宁国勿民”的观念,使得有关部门宁愿对有问题的国资放行,也不对条件更优越的民资项目开绿灯。
4.2 行政体制与制度障碍
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引导、管理、支持、协调与激励,然而正是由于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引导机制与监督管理机制很不完善,使得政府对民间资本的管理行为难以规范,导致政府行为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制约了政府利用项目融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民营企业通过政府项目融资的方式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主要受益是经营期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没有良好的收费体制作为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的基础,项目往往难以顺利开展。
4.3 政策和法律障碍
我国目前有关PPP的立法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当事人尤其是投资方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致使投资者缺乏投资信心。BOT模式运行多年,尚且存在立法空白、法规相互矛盾等问题,其他的PPP模式更是缺乏法律保障。在政府项目融资方面还存在着政策不到位和不稳定的问题,在吸引民营企业投资时政府做出了一系列承诺,项目建成后,民营企业开始从经营中获得回报时,政府政策却发生改变,使得民营企业权益难以保障。政策的不完善使得项目执行到某种阶段往往难以顺利开展,引发风险。
4.4 信用障碍与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存在的严重缺陷之一是缺乏信用,其根源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信用风险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主要风险。政府的承诺能否兑现,往往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因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周期长,有时会经历几届政府,不仅要考虑本届政府的态度,还要考虑下届政府的态度。在目前我国诚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障碍是政府开展项目融资的主要瓶颈之一。
5 完善PPP融资模式的建议
首先,要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宏观方面,地方政府必须发挥信息引导、政策指导、投资先导和利益驱动作用。在微观方面,地方政府要承担基础设施的未来需求预测和总体布局规划,协调下一级行政区域在基础设施规划和项目审批方面的事权,努力创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其次,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价格机制、诚信机制、项目担保机制;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机制、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全过程的项目风险控制机制以及项目投资的退出机制。
最后,加强宣传、引导及人才的培养。引导民众树立市场经济观念,让民众意识到把民营经济引入基础设施坚实领域,不是私有化,而是通过有效的合同约束,利用民营资本搞活经济,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多宣传国内外PPP模式融资的成功案例,让各级政府和民众认识到PPP模式融资的优越性;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展开针对性的培训,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注释】
[1]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http:///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2]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Building Better Partnerships, 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London: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 Research[EB/OL].http:///publicationsandreports/.
[3]邓小鹏、李启明、申立银、李先光、沈良峰.城市公共项目中PPP模式内涵解析及相关概念辨析[J].现代城市研究,2007(1)
[4]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5]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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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国际比较与借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9
[3]敬志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兼论地方投融资平台管理[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4]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 Building Better Partnerships, Commission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London: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 Research[EB/OL].http:///publicationsandreports/.
[5]邓小鹏、李启明、申立银、李先光、沈良峰.城市公共项目中PPP模式内涵解析及相关概念辨析[J].现代城市研究,2007(1)
[6]蔡临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模式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06
【作者简介】
张润迪(1988-),男,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部门战略管理
【关键词】 基础设施 融资平台 探讨
一、城市基础设施传统融资模式
1.财政投资:政府从财政收入中的拨款,税收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税以及某些专项资金。虽然式微,但在现阶段,依然是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土地储备制度融资:地方政府依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对通过收回、收购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予以储存,以满足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通过“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出让”来实现融资。
3.国内外贷款:运用国内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国外政府贷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通过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外国政府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贷款。由于规模大、回收期长,这种融资方式一般手续复杂,需要较长时间的审批和可行性论证,。
4.证券市场融资:在基础设施传统融资模式中,具有固定利率的长期债券是最适合的融资模式。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先天缺陷,证券市场融资多以发行国债的方式为基础设施筹集资金。
二、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存在问题。
1、融资需求远大于供给,融资渠道狭窄。供求矛盾突出,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以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或多或少的行政性“身影”。投资责任承担主体缺失,专项资金不到位,被挪用情况时有发生。权责不明确,政企不分。
3、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财政融资可持续性低。随着城市土地的圈占日益严重,城市可用土地减少,“土地财政”已经难以为继。
4、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融资法律建设滞后。我国尚无专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活动进行规范的《财政投融资法》和《财政投融资条例》,尚有诸多限制。
5、包括BOT模式、PPP模式、RCP模式、TOT模式等在内的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遭遇诸多瓶颈。这些制约因素主要包括法律、政策、政府、人员、管理等方面。
三、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对策
1、精准定位政府职能,创建良好投资环境。为发挥政府资源在城建中的杠杆作用,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找准定位,从现有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实现城市基础设施的效益最大化。发挥主导作用,有效带动资本市场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并且通过打破垄断机制,建立投资回报机制,简化相关程序以提高效率,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等举措,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因基础设施的社会公共性,在引入竞争机制后,政府应加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应操作流程,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2、规范并推动融资平台,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市场环境的变化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改革,传统垄断性转变为竞争性,政府投资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投资建设。为顺应时代潮流,增强平台融资能力,首先需要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营模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融资体系,以更好发挥财政杠杆效应。其次,应推动其向多元化发展。积极引入大型企业,择机上市。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加快注入优质经营性资源。降低负债率,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做实做优。并妥善解决存量债务问题,必要时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
3、拓宽融资渠道,建实城建项目平衡机制。构建和落实城建项目平衡机制,建立收益与债务平衡模式,尽量做到新增债务全覆盖。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增强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意向,并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上给予大力政策倾斜,不断引导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从而吸引其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之中来。
4、创新融资方式,积极运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积极创新并运用多种融资模式,引导更多资本进入城建中来。例如建立基础设施融资银行,这是借鉴了美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的债券银行和印度城市发展基金,在中国具体的实践环境下提出的,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各省设立省分行,各地市设立中心分行,完全按照市场化规律运作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并在与其它银行组织相比,增加了基础设施贷款部和资产证券化两个部门。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的指导,发放的贷款必须取得回报,除主营业务外也可开展其他盈利性业务。以期能更好的回笼资金,分散风险、创造利润。
5、抓住“两型”机遇变革融资体制机制。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要以“两型”为方针,争取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充分整合资源,实现基础设施融资项目整体效益的提升,追求利益最大化。深入研究融资项目等事务的客观运行规律,使系统管理制度符合其运转规律。争取国家财政资金的专项拨款投入,减少中间环节,避免不必要的资源废置,真正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获得最大化的利用,完全实现其价值。并倡导“4R”等绿色发展方式,健康性与经济性并行。
四:探讨展望
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前路漫漫,发展方式不尽相同。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继续分析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规范并完善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式,本着科学发展观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带着创新的思维,继续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确切有用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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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客体新论
2.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4.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
5.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6.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7.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
8.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
1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想
11.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12.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15.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16.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
17.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
18.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为例
19.知识产权保护与“南方”国家的自主创新激励
20.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以知识产权最新修法为背景
21.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
22.更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创新吗?
2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实证研究——国际比较与适度性评判
24.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
25.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26.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长效应研究
27.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世贸组织和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为视角
28.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现状与战略思路
29.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
30.知识产权能力测度指标体系与方法及实证研究——以某国立科研机构为例
31.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32.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出口技术复杂度吗?——来自中国省际层面的经验研究
33.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实证研究——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为例
34.东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
35.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完善对策研究
36.国外主要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37.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及几点思考
38.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研究
39.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述评
4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41.知识产权契约激励与个体知识创造行为的关系研究
42.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执法:自由贸易与打击侵权的平衡
4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解析
44.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理论思考
45.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46.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47.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8.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融合问题研究
49.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
50.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
51.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5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3.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成因与改进
54.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与培养模式研究
55.行业异质性、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投入
56.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57.美国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及中国应对
58.日本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及其借鉴
59.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60.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
6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及其优化策略研究
62.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与理念
63.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法律原则
64.知识产权垄断呼唤反垄断法制度创新——知识经济视角下的分析
65.投资协定视阈下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协调——由两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发的思考
66.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67.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68.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69.面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促进政策
70.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1.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72.中国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实证研究
73.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
74.对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思考
75.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76.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
77.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策略探讨
78.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定位研究
79.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国际立法看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
80.知识产权保护、异质性企业与创新:来自中国制造业的证据
81.论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
8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
83.美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就TPP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谈判进程中美国的知识产权草案为视角
84.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85.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研究
86.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
87.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基本问题研究
88.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
89.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90.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工业创新能力——来自省级大中型工业企业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91.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澄清
9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的完善研究
93.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硕士的培养
94.企业需求视域下工程硕士知识产权教育教学改革探析
95.工程硕士知识产权实务课的教学实践与探讨
96.对工程硕士培养阶段增设知识产权课的重要性分析
97.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
98.知识产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例
99.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0.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十年反思
101.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
102.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103.借鉴欧洲经验开展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
104.知识产权风险与创新联盟形成绩效:快速信任的调节作用
105.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不对称与高科技企业资本结构
106.论二元知识产权体系
107.论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
108.中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109.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
110.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30年
111.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112.共享模式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兼评“知识产权替代模式说”
113.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114.《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研究
115.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识别
关键词:沿海地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途径;江苏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于2009年上升为国家战略,不仅对江苏沿海三市的跨越式发展是一个积极的推动,更是为江苏全省带来了在更高水平上区域共同发展的契机。如何为江苏沿海地区发展提供及时有力的金融支持,实现跨越式发展,正在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课题。
在江苏新一轮沿海开发中,将沿海地区定位在“面向国际的先进制造业集聚带、现代沿海城市带和生态旅游风光带”,其前提是港口开发、园区建设、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并要求力争经过十年左右时间,把沿海地区建成新兴的基础产业基地、重要的海洋产业集聚区、良好的生态功能区和新的经济增长极。因此,在前期的沿海开发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就显得十分关键。
一、基础设施投融资与江苏沿海地区开发
(一)江苏沿海地区基础设施现状
基础设施是区域投资环境中的硬件部分,主要包括港口、高速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系统,以及邮电通讯设施、水电气公用设施等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快区域融和,保证物流、人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畅通的重要基础,是建设沿海地区的重要支撑,也为沿海开发向经济腹地扩散和推进创造条件。基础设施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极强的正相关性,如果没有各项基础设施的有利保障,投资者的生产项目就失去了存在条件。应该说,经过近几年的大力发展,江苏沿海地区基础设施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融入全国沿海大通道的沿海高速公路已全线贯通,尤其是苏通大桥的即将开通,必将大大缩短与上海的时空距离,为其融入长三角将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受制于种种原因,江苏沿海地区的基础设施现状一直很大程度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目前江苏沿海地区交通基础设施通达性还较差:
首先,连接港口以及各个中心城市的交通体系尚不发达。虽然纵贯南北的沿海高速公路已经贯通,但整体上江苏沿海地区高等级公路所占比重还是较小、路网通达程度不高,并且沿海高速离主要沿海港口还有一段距离,尤其表现为东西横向连接港口和中心城市的公路建设较为滞后,港口集疏运体系不发达,各个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之间也没有形成完善的交通体系。
其次,江苏沿海地区的铁路和航空建设尚且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江苏沿海地区尚没有横贯南北的铁路干线穿过,筹划多年的连盐铁路也尚未新建,联结南北的综合交通大通道尚未形成。另外,虽然连盐通三市都有民用机场,但无论是在航班班次还是吞吐量上均已经不能满足居民出行和外来客商投资的需要。
最后,从整体上来看,江苏沿海地区的通信、供电、水利、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尚且存在盲点,不能适应全球化商务的需要。不但远未达到支撑工业化发展的要求,甚至还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放在“先行”发展的地位。
(二)江苏沿海地区融资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江苏沿海地区长期以来发展之所以缓慢,一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其主要原因有:
1 地方财政力量薄弱,政府直接投资受限。江苏沿海地区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加之有缺乏国家投资,造成政府投资严重不足;
2 投资环境建设滞后,区域融资能力不强。沿海地区目前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不强,高等级公路所占比重小,铁路和航空尚处于建设起步阶段,同时通信、电力、水利等设施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一直是制约沿海地区发展的重要“瓶颈”。同时,沿海地区投资软环境状况也难以令人满意,如手续繁琐、收费多、办事效率低、企业信用程度不高等。因此投资环境不佳直接影响了沿海地区资金的大量引进;
3 商业投资机会较少,资金融通渠道不畅的问题。江苏沿海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低,经济总量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人均收入水平低,整个地区的消费能力小,市场容量小,而且面积大,物流等相关成本高,投资的利润低。同时正是因为产业结构层次低,规模小,并且由于最终消费的需求小,导致产业消费需求量小,投资的规模效应弱。由于没有赚钱的机会,也就没有人愿意投资。
(三)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是江苏沿海地区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必然选择
目前,江苏沿海地区的建设基本上还处于先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阶段,因此必然存在着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问题,港口、产业园区、高速公路、河道、铁路、沿海海堤等大型项目建设需要有大量的建设资金投入,以便通过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来吸纳大规模的临港产业入驻,并由此产生巨大的经济拉动作用。而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巨大、回收期长、回报率低等特性,并且目前江苏沿海地区金融业欠发达,银行负债率也比较高,甚至还属于所谓的“金融高风险”地区,因此江苏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单纯希望大规模的银行融资是不现实的;此外,江苏高层对沿海地区建设的支持仍将以政策和体制支持为主,“向外要资源”是未来沿海发展的指导思想,政府的作用也由原先的支配转为引导,因此单纯依靠省里的财政资金支持也是不现实的。我们通过先期调查也发现,在前期的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确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资金瓶颈约束,绝大多数地方干部还只习惯用常规的办法组织经济工作,不懂得使用已经被先进发达地区成功使用且非常先进的金融工具和融资渠道来解决资金瓶颈问题,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都客观上要求我们在沿海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坚持走多元化融资的道路。因此,如何来寻求江苏沿海地区建设中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可行路径与对策建议,并以此增强对各类生产要素的吸纳、集聚能力,在江苏沿海地区的实际开发建设中将变得异常重要和十分关键。
二、江苏沿海地区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主要可行措施
(一)引领全省银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基础设施投融资
全省银行业要在更好地服务于沿海大开发的同时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第一,大力支持银行在沿海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包括支持大型银行在沿海县域的覆盖;支持盐城、南通和连云港加快引进股份制银行;继续引进苏南农商行在沿海设立分支机构;引进更多的外资银行进驻沿海三市,尽早设立名古屋银行南通分行;积极支持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第二,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支持沿海地区农商行的设立。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逐步实现跨县域兼并、重组,投资人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
者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努力实现跨区域经营,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支持沿海有实力的企业集团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吸引更多资金支持沿海开发。每年召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参加融资项目洽谈会,吸引外地资金支持沿海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银行参加沿海地区召开的招商引资、金融博览会等活动。积极探索在沿海地区设立新的区域性银行。第四,突出创新支持沿海开发。鼓励商业银行因地制宜开发新的融资品种,做好集体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工作,提高海域、滩涂、沿海防风林、海岸线等资产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能力。鼓励商业银行在适当的时候,设立专营机构支持沿海开发。鼓励和支持各类型银行,包括外地银行参加银团贷款,更好地为沿海开发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服务。
(二)加快全省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基础设施投融资
加快沿海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至关重要:
第一,制定好规划至关重要。
各市还需要结合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制定好本地资本市场发展规划。规划重点是健全五个保障体系:
1 组织保障体系,明确对全市资本市场工作组织协调机构。
2 财力保障体系,解决资本市场发展的瓶颈和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3 政策保障体系,给予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帮助,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4 风险防范体系,防止非法证券活动影响当地资本市场发展生态环境。
5 人才支持体系,大力培养和引进资本市场专业人才。
第二,巩固好基础至关重要。
这个基础包括三个方面:
1 经济方面的基础,积极实施沿海大开发战略,保持经济发展速度,催生更多的企业,为资本市场储备更多的资源。
2 资本活力的基础,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鼓励社会大众和民营资本投资资本市场,加快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投资格局,增强资本活力。
3 存量上市公司的基础,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注重利用上市公司,通过重组平台,做大企业集团,做强支柱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第三,培育好资源至关重要。
对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后备企业,加快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点培育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新经济发展方向的企业;尤其是要抓住创业板开通的机遇,培育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和绿色环保的新经济模式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完善上市后备资源库,对重点培育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程服务,提高企业上市效率,为沿海开发走创新型经济拓宽资本渠道。
第四,利用好中介至关重要。
各地在推进资本市场时要注重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价值发现功能及专业优势,服务于企业改制上市。
(三)推动全省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基础设施投融资
为了推动保险业更好服务基础设施投融资,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充分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保险资金投资一些既是江苏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的,同时又跟保险资金性质相匹配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二是加快发展信贷支持型保险产品,积极参与构建多层次信贷担保机制。大力拓展责任险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企业风险,为江苏沿海地区出口稳定增长保驾护航。三是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发挥商业保险的机制优势、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和成本效率优势,主动争取政府支持,积极稳妥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四)其他
建立多样化的投融资渠道是提升和完善基础设施投融资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建议重点推进如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实施海洋的资产化管理。建议制定《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实施办法》,探索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合理应用办法,拓展沿海开发过程中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单位和个人要使用海域,必须通过申请并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批准取得,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基础实施贷款的偿还基础是海域使用权出让中的收益,逐步建立起以海域出让净收益偿还贷款的长效资金管理制度。促进滩涂围垦,增加农业与工业用地。
二是设立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建议这一基金应达到20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存续期为15年左右;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对投资项目进行资本运营使基金资产增值;基金投向江苏沿海港口与临海产业不低于50%,投资南通、盐城、连云港三市不低于80%,投资江苏省内其他地区与省外企业不超过20%;基金委托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管理,基金资产由江苏沿海开发银行托管;基金主要对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将通过上市方式实现退出;投资主要面向主导和优势产业,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
三是扩大债券发行。及时利用有利的市场行情,建立市场化筹资机制,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开发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建立市场化筹资机制以及承销团发债机制,并且不断创新债券品种和发行方式,努力降低发行成本。运用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代表的多种市场化融资方式,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模以及长期信贷融资与资本市场的连接。
三、结语
要改变目前江苏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现实融资状况,沿海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大量投融资必须立足于自身产业结构的提升和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以及投资环境的改善上来。随着沿海开发过程中市场化运作手段的不断引入,必将打破政府配置资源的传统格局,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如建立沿海开发投资公司,用企业经营的理念逐渐占据开发理念的主导地位,从而实现开发主体的非政府化与开发手段的市场化相结合,最终实现土地收入、政策投入、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运作四个轮子一起转的多元化融资策略,为江苏沿海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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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植物品种权 融资运营 证券化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确立,极大地调动了科技工作者培育植物新品种的积极性与创造力。随着我国植物品种权立法的完善和申请量的增加,只有加快促进植物品种权的合理运营,才能实现植物品种权资源优化配置。据统计,近几年育种科研与开发的总投入为3.3亿元,平均每个品种投入66万元,其中政府投入11万元,仅占17%,企业、育种单位、合作方式及其他方式投入高达55万元,占83%,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入的农作物育种科研的投入机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起步较晚,在目前种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下,有能力购买品种权及专利技术的企业较少,金融机构等也因植物品种权实施的成功率低、风险较大而“望而却步”,致使许多植物品种权因资金不足、风险过大而实施率不高。本文对我国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问题进行研究,重点剖析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的依据与现状、融资运营的不利因素及利用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应具备的条件,以探求促进植物品种权有效实施的最佳融资运营路径选择。
一、利用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的依据与现状
植物品种权交易是权利人获取经济利益的普遍方式,而将其作为一种融资运营的基础,使企业通过经营获得收益,也是利用其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权利人拥有权利,进而授权他人使用,再由权利人取得权利金,是权利人取得权利财产价值的基本模式。在传统的财产权体系中,除了买卖、授权他人利用以换取权利金之外,当权利人有需要时,也可以以该种权利作为担保向金融业者借贷,例如抵押房屋以借贷金钱、留置其他动产以换取金钱等。然而,知识产权并非依附在有形的具体物品上,因此除了买卖、授权等行为外,知识产权人很少利用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以换取融资运营,但这种情况在知识经济时生了变化。美国、欧洲等地,为了鼓励民间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创造较高的经济价值,纷纷开始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融资运营担保的规划与实验。除了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以换取融资运营,有些国家又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开始了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务操作。
1、植物品种权具有资产的属性。植物品种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由人类精神活动或知识层面的创作而生。这类藉由人类思考的精神活动所创作的成果,不但具体明确,也多是由某一特定人或某一特定团队所创作。知识产权具备了无形资产的特质,本质上属于无形资产。会计上把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植物品种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也具有这一特性,因此可以用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特性进行融资运营。
目前,利用知识产权融资运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抵押贷款,二是证券化。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运营较早一些。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自2006年9月份开展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运营工作以来,共帮助了14家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贷款资金达到1300万人民币。2006年,北京市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为科技型企业开辟新的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发文鼓励和支持此类知识产权融资运营业务的开展,使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出台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融资运营贴息计划,联合园区商业银行和中介服务机构共同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帮助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的商业贷款。北京中关村率先构建知识产权融资运营平台,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2007年7月25日下午在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举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资助资金发放仪式,园区内4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运营平台,成功获得首批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但是,中国知识产权融资运营现状不容乐观。统计显示,中国拥有163万项专利权,近10年只有682项去银行换到了贷款,专利权质押融资运营总额不到50亿元人民币,还抵不上西方国家一个大型风险投资项目的融资运营金额。
2、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是企业的实际需要。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需要通过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进行融资运营。北京市中小企业融资运营需求初步估计近5000亿元,但截至2006年底,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到1000亿元。高科技中小企业大多刚刚起步,少有固定资产投资,也就没有有形资产向银行抵押融资运营,因此以其自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贷款质押,已成为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迫切愿望。随着我国《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种业逐步呈现由品种培育、品种推广、种子生产(繁殖)和种子经营等形成的种业产业链,种业企业数量多且规模小,无序竞争,市场占有率和集中度低。我国种子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只有18个,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只有7个。中国种业50强企业的明显特点是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显著增加,从丰乐种业、隆平高科、敦煌种业、登海种业等上市公司情况看,种业上市公司中没有大型的业绩优良的蓝筹股,普遍总股本都比较小,资产规模还比较低。将种业企业拥有的品种权抵押或证券化融资运营是中国种业企业的实际需求。
二、利用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的不利因素
1、植物品种权权利的不确定性。植物品种权虽然也是一种资产,其权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但是在其存续以及后续的发展使用上,植物品种权的稳定性相较于其他资产来说,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植物品种权由于其应用过程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出现效果不稳定的情况,从而影响其经济利益,如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就会影响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这是植物品种权本身权利的一种特质,因此利用其相关利益进行融资运营,不管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是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者,都有可能因其后续的变故而面临较高的风险。尽管农业技术创新成本很高,但模仿学习成本却很低。由于农业技术的自身特性与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弱质性、分散性和田间公示性等特点,决定了植物品种权交易实施组织的特殊性、复杂性,使得农业技术难以像工业技术一样易于“保密”,也难以解决“免费搭车”问题,因而增加了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实施组织管理与保护的难度。
2、植物品种权估价的困难。资产价值的判断,也就是鉴价(或称为估价),是利用资产向银行业者进行融资运营贷款或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非常前置也相当重要的一个步骤。缺乏鉴价的步骤,银行无法确保授信的额度、贷款的数目;缺乏对于资产价值的确定,便无法确认基础资产的价值,以及有效评估将来可能创造的收益,以发行有价证券。植物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在利用其权利进行借贷或证券化的行为时,也必须做好鉴价的基础工作。然而,对于植物品种权的鉴价,我们在理论与实务上仍处于摸索发展的阶段。对于同一植物品种权采取不同的鉴价方式与标准,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价值判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利用其进行融资运营。
3、植物品种权经济寿命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特质在于国家赋予某种经济上排他的权利,以保护人类精神文化上的发明与创作。而经济利益的基础,并不在知识产权本身,知识产权只是提供排他的保护,真正能创造经济利益的是权利所附着的客体,例如植物品种权所附着的种子。因此,经济利益不会因为植物品种权的消失而消失,关键点在于该项客体本身能够创造出多少经济价值,所以产品本身的经济价值以及可预期的经济利益,是另外一项影响知识产权鉴价结果的要素。对于植物品种权来说,主要在于透过国家赋予权利一定经济上的独占利益,换取权利人公开其发明,以带动国家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及品种的多样化。因此,植物品种可以不断推陈出新,但就是因为这样,产品的价值并不一定与植物品种权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期限相同。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期一般有20年,但是该植物品种权所保护的新技术,在市场上可能只有几年的卖点,因为几年之后会有更新更好的其他植物品种权所保护的技术产生。如此一来,虽然旧的植物品种权还有十几年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但是实际在市场上将失去吸引力,其价值自然也将日渐下滑,这种趋势可以预见,但是在进行植物品种权鉴价时,却很难具体化与量化这种可能性。因此,由于植物品种权所附着的标的的经济生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必然会影响植物品种权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企业利用其进行融资运营。
4、植物品种权产权的变现性差。制约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的因素较多,植物品种权的价值具有潜在性,即其价值在于其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的实现,如不能实现其价值就无法体现。其实施过程和生产过程是一种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的复杂劳动,加上生物的遗传适应性,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植物品种权的未来收益一是要看自然条件对育种效果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受宣传、推广及农民认可与农民购买力的制约,以及农作物生长周期等因素的影响。这一系列的因素都影响到植物品种权的变现能力。
三、利用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应具备的条件
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植物品种权持有人、金融机构、良种开发者、农民、评估机构、市场体系和社会公众共同的努力协作。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融资运营制度是将我国的科研优势与品种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最好方法。《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极大地调动了育种人员的积极性,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投入农作物育种科研与开发活动,有效地配置了社会资源。
1、良好的法律环境。植物品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所以利用它融资运营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环境。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除了经济活动渐次发达提升之外,各项法制建设工作也正在积极的规划进行中。自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陆续出台,已初步建立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这样一个法律体系的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体现出其受法律保障的利益,这样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的本质会更加明显,降低了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成本。中国如能把握时机,根据中国国情的需要,顺势研拟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运营担保或是证券化的标的,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金融活动摸索试验的风险,也可有效刺激企业对于本身所拥有知识产权的利用,不仅对企业本身创造利益,也可以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由于植物品种权权利的不确定性及其经济寿命的不确定性,会给投资者及债权人带来风险,因此法律上也对融资运营者进行了相应的约束以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利益。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制正在不断完善,配合权利人本身权利意识的建立,“权利的取得”、“权利的消极维护”在中国已经得到初步的体现。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权利的积极管理与运用”,对于植物品种权来说,主要体现在利用其进行融资运营的问题上,权利人如果对于植物品种权缺乏的适当管理,就如同坐在黄金堆上的乞丐一般。目前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已经跳出单纯保护知识产权的思维,进而思考并尝试如何有效地积极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利润,带来财富。
2、良好的社会环境。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需要法律环境是由于发生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的过程并不是一般的商业行为,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除了一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外,必须通过其他特定的法律来赋予或是确认知识产权的取得。总而言之,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都因具有财产价值而可被认为是个人或企业的资产,因此,知识产权不仅可以通过权利证书来表彰权利,而且还可以通过交易来实现权利的价值。近几年来,在上海、武汉等地陆续成立了技术交易市场,各类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技术与其他无形资产通过该市场交易量逐年攀升。将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对于中国民众而言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因此利用知识产权为基础衍生出其他的金融操作模式,例如以知识产权作担保向银行贷款或是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行为,对于中国民众来说,应当也是一件容易理解、习惯与接受的方式。但目前也有人会质疑,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才刚刚开始,不动产与金融资运营产证券化的发展均未成熟,现在就要谈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似乎过早。事实上,通过国际实践的经验可以发现,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项具体可行的经济活动,公众的认可是推动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的重要社会环境。
3、建立知识产权融资运营服务体系。融资运营服务体系是投融资运营者双方利益的保证,有了健全的融资运营服务体系,才能保证以知识产权,特别是植物品种权的融资运营得以顺利进行。建立一个为投融资运营者进行资金交换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投资者有信心将资金投放出去,而融资运营者被信任而融到资金。
(1)推动知识产权鉴价机构的建立。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期开始兴起的一项新的但是重要的财产权。植物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现今对于它的保护,除了权利的得失变更是依据其各种权利的需要与发展而加以制订之外,在其他很多方面,几乎都是援引传统法制中对于有形资产的规范。然而,植物品种权左右下一阶段植物新品种的发展,所以国家应有一个长远的规划,而这个规划的发展策略中鉴价是影响其后续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国家应采取措施培植鉴价机构。这必然会给利用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带来有利的影响。
(2)设立知识产权融资运营服务中心。为拥有植物品种权的创业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的担保和再担保,这可以消除植物品种权权利的不确定性及经济寿命不确定性对融资运营产生的不利影响。
(3)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风险投资力度。建立健全植物品种权实施的投资基金和风险保障机制,可为植物品种权转让、实施提供风险资金担保和优化的投资环境,促进植物品种权流动和实施。可通过政府补贴或农业保险公司等形式转移分散植物品种权实施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基金促进植物品种权实施。
(4)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农业无形资产发展的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开展植物品种权质押贷款,拓展中小企业融资运营业务渠道。我国担保法允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融资运营,但现实中难以推广,如现在的法规中还没有将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投资的规定,在融资运营的质押中植物新品种权也没有被作为可质押的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将是21世纪种植业、制种产业发展的重要无形资本,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以植物新品种权这种无形资产要素作为资本出资的条款,建议在我国《担保法》增加以植物新品种权作为质押的条款。推动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也会给社会公众在心理上接受植物品种权证券化一个适应过程,利于利用植物品种权融资运营的开展。
(本文为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植物品种权有效实施的运作模式与管理制度研究”(70773071)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植物品种权交易创新制度研究”(06BJY082)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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