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09:2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燃气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县(含县级市,下同)、**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关键词】燃气管道 信息化 探测 专业化管理 检测 风险评估
一、地下燃气管道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
西山煤气化公司最初进行过地下燃气管道普查工作,并建立了地下燃气管道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燃气管道资料查询、出图服务和管道信息交流,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新建地下燃气管道的竣工资料归档周期过长,没有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在进行管网改造后,有很多竣工资料没有进行统一管理,致使管道资料分散、管理混乱。为了加强管理,西山煤气化化成立了燃气网络监管中心,对煤气化公司地下燃气管道进行全面监测和专业化管理。
二、地下燃气管道专业化管理的目标与实施
(一)总体目标
地下燃气管道专业化管理宗旨在于提高煤气化燃气建设整体管理水平,确实发挥地下燃气管道档案资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推进城市信息化和“数字城市”建设。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地下燃气管道专业化管理的总体目标为:①建成分级、分布式的地下管道数据库。②建立地下管道数据与系统维护管理中心,建立公共数据交换服务平台。③建立空间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视化的技术系统。④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更新机制,实现地下管道信息的动态管理。
(二)具体实施过程
第一步:完成地下燃气管道数据采集和建库,实现管道资料信息化管理。将覆盖城市各区的地下燃气管道按统一标准完成数字化探测采集,建立地下燃气管道数据库,建立地下燃气管道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步:建立严格的信息更新和档案归档制度,实现管道动态管理。建立起有法规约束力的管道数据更新机制,按统一数据标准进行管道数据采集、搜集、整理、归档和入库,进行管道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协调有序的信息更新及共享机制。
第三步:实现信息多元化应用。力求城建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责、权、利明晰的资源共享和信息集约机制,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做到信息数据最大限度的开放和应用。
第四步:实现地下燃气管道的实监时测。建立有效的地下燃气管道实监时测系统,做到每日、每周、每季、每年的汇总、分析,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三、地下燃气管道探测及专业化管理内容
(一)地下燃气管道探测
目前煤气化公司地下燃气管道大部分都有资料可查,但仍有少量管道存在具置不清、走向不明的现象。经过大量的探测、核查和确认工作,寻找回多条管道,并且经探测确认的管道已经及时上图、记录并存档,确保管道信息不会再次丢失。
(二)专业化管理主要内容
改变对管道的被动管理模式。从管道安全运行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近年来,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燃气同行提出了“建立综合管理体制”的全新观念,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将燃气管道的管理向工程化、智能化、概率化和模式化发展,转而实行以预防为主,主动建立“跟踪检测安全风险评估计划性修复”的全新燃气管道综合管理体制。其中对在运行管道的综合管理是核心内容,依据管道历史、周围环境等综合信息,制定适当的检测方案,包括对新建管道实施基线检测,建立管道状况信息数据库。由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给出推荐的管道维修方案,包括进期和长期的维修及抢修措施,然后依据比较科学的方案进行实施,有效预防和大量减少各种燃气管道事故的发生。
抓好城市燃气管道的综合管理。目前煤气化公司地下燃气管道的规划虽然已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但是,由于煤气化公司的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加之大量的道路改造、管道改造,基建规模远远超过管理工作所适应的速度,不仅使原有的城市燃气管道出现了新的安全隐患,而且对新建燃气管道造成了搭建违章建筑、占压燃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够、燃气管道的埋深被改变、用于确定燃气管道位置的标志被挪移而找不到管道的确切位置等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强化工程监管管理。从许多暴露出的地下燃气管道问题分析,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不高、工程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最终得不到保证的情况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燃气管道供气运行的安全。因此,强化施工的法制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强化工程质量监理,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保证燃气管道安全供气的先决条件。只有通过政府及企业的层层努力,才能确保城市燃气管道在建设阶段中无先天性缺陷。
加大对在线运行管道管理力度。在对燃气管道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中,也有许多人为的因素。最近几年各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在城市改建、扩建等工程施工中,破坏燃气管道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造成的事故相当严重,有的留下严重安全隐患。有些单位和居民用户忽视安全,不计后果私自改、挪移燃气设施,形成种种隐患,造成事故也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必须依法办事,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燃气管道的巡查管理工作,做好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依靠科技进步,依法管理。
四、建立燃气管道检测维修综合管理体制
借鉴发达国家的燃气管道的管道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充分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对在线运行管理进行跟踪检测,做出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出城市管道的修复方案。依据管道的历史、使用的环境和安全等级要求,制定检测计划、检测方案,进行有计划的周期性的管道检测;特别对新建管道从一开始就实施基线检测(或称为基准检测),建立管道状况信息数据库,由专家相应的检测结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国外在相关方面的发展现状管道检测是风险评估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管道事故预防和合理维护的科学依据。
关键词:城市;燃气管理;定位;发展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燃气在生活中的利用也越来越广泛,同时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国家对城市燃气领域的开放,以及管道建设的延伸,为中国城市燃气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推进燃气事业的发展非常迅猛,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在燃气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对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进行不断的改善。
一、城市燃气管理的定位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等。进入21世纪后,城市用气人口呈持续增长的趋势,城市燃气业的普及同时也得到了飞速的提升。随着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和城市燃气公共事业的开放化,许多跨国资本融入燃气行业,导致城市燃气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在新的燃气发展形势下,城市燃气管理必须改变传统的体系,摘掉国家统筹管理的标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仅仅要做一个管理者,同时也要担任监督者的角色。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管理理念,抓住市场经济的发展机遇,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城市燃气管理方式进行丰富,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不能将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照搬到整个燃气行业,要将企业管理和政府管理进行重新定位,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把握好市场、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在城市燃气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要明白在城市燃气管理中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要在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中推陈出新,根据每个城市燃气管理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的管理方案。
二、城市燃气生产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有力的监管
燃气管道安装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给燃气管线运行留下了安全隐患,在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由于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有的沟槽深度达不到要求,有的钢管在埋设过程中,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钢管,或将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地下,使被损坏的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加上地下水位较高土壤潮湿,从而加快了燃气管线的腐蚀,使原来可以使用20~25年的管线只能用10年,甚至更短的时间,会因管线锈蚀穿孔而漏气,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埋下了安全事故基因。
2、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管网和设施上的违章建筑是埋设在城市中的严重安全隐患,少数居民乱搭乱建,有的占压在燃气管线上,有的将燃气调压设施封闭在违章建筑内,燃气抢修维修人员无法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只要燃气管网及设施被损坏漏气,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燃气管网和设施上违章建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原因:如相关的城市管理法规不健全,过去城区地下管线施工没有完全纳入建设规划监管的范围,导致地下管线资料不全;有经济利益驱动的原因,有的单位为了小集体的利益,在未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燃气管道上及调压设施旁乱搭门面房,也有的单位和个人为扩大占地面积,私自在调压箱安全距离的空地内搭建扩建各种违章建筑。有的违章建筑内住人,有的违章建筑内开饭店、开茶楼,有的违章建筑内做厨房,一旦燃气管道被损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其后果难以预料。
3、城市建设给管道运行环境带来的安全问题
近年来,由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的入地,因其施工随意性强,致使与燃气管道搭接造成管道击穿漏气事故屡有发生。电信井、电力井包裹燃气管道、管道安全间距不够、接地线搭接燃气管道等问题层出不穷,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可燃气体极易窜入其它管沟中,形成大范围的爆炸区间。同时随着架空管线的日益增多,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与燃气管道经常交叉,因电线断裂搭接并击穿燃气管道着火事故也时有发生。
4、管道建设自身存在的缺陷对管道安全的不利影响
我国城市管道燃气发展的初期阶段,经验欠缺,施工质量不高。经多年运行,管道老化问题严重,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管道运行年限的增加,管道腐蚀穿孔的几率也随之增大。更换新管道工程庞大,又将带来新一轮的问题。我国现代化城市建设发展初期,由于欠缺经验,规划比较混乱,各种地下管线、地面管道和高压电线交错运行,风险大,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三、城市燃气生产运行管理的思路
1.加强市政建设工程信息采集工作
城镇燃气企业应与城市道路建设相关审批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输气管道大部分埋设于城市道路下方,市政道路开挖工程属经常,天然气企业在第一时间取得施工信息,与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开挖的沟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天然气管道受第三方破坏。只搬出法律条文一味地生硬阻止并不能起到规范其施工行为的目的。要以对方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与其良好地沟通,使其自觉地避免违规施工作业。
2.加强燃气管网建设及现有管网的改造
城市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的投资及其资产的运营管理方式是燃气市场形成的前提条件。工程施工前,要对选用的管材设备进行检测,特别是对高压管线的材料更要严格筛选,并在设计时每个管道燃气用户终端安装家用设计图纸施工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并处罚有关责任人。工程验收时,对不符合质量和气密性要求的工段要坚决返工,并严肃处理责任人。当前适于天然气供气的管道主要为钢管,也可视供气压力等情况还可使用PE管或与其相适应的管材,现在的输配管网中,采用的大部分为钢管,应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对使用铸铁管城市管网进行改造。
3.提高客户的服务水平
提高客户服务知识水平,要通过卓有成效的教育培训,在客户业务受理、客户投诉处理与反馈、客户业务受理与投诉处理满意度测评、客户潜在服务需求开发与纠纷预防,以及客户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推新举措、出新成效。加紧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科学划分客户类别,自动化管理维护客户关系,实现客户个性化服务;加快建立快捷、便民的服务品牌,树立品牌维护意识,加大服务品牌宣传力度,实现安全、服务两大品牌共同发展。
4.运用科学的生产运行管理方法
在信息技术日渐发达的今天,城市燃气行业对信息技术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GIS(地理信息系统)、SCADA(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等已相继引入国内燃气企业。城市燃气企业,一般都承担着用户安全供气的责任,管理着城市管辖范围内的地下管网和燃气设备。因此。运用科技的手段,特别是信息技术来进行城市燃气生产运行的管理,对城市燃气企业、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城市燃气生产运行的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将与企业运营相关的所有数据进行收集、管理,在此基础上对照城市燃气运营的要求,统一规划,构建生产运营、调度、营业收费、客户服务等专业应用系统,形成燃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5.加强宣传与教育
宣传知识:向企业及周边群众、社区、场所宣传燃气安全常识和管线保护知识;发挥社会的参与性,创造全社会的安全氛围。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向燃气企业台风、地质、地震、水文、气候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以便于燃气企业及时做好管线的防护措施。
结束语
综上所述,燃气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因此,如何确保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保证居民的用气安全,已经成为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应该以市场经济规律来研究城市燃气的发展趋势,做好燃气生产运行管理工作,向着更高效、服务更优、更安全的趋势发展,做好城市燃气生产运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现状;措施
城市的燃气管道不像其他类型的管道,它不仅要考虑结实耐用等等问题,更加重要的是必须将安全因素考虑在内。燃气管道是由许多长短不一的管道组成,跟那些长输管道的建成是不一样的。另外,燃气管道建成之后的验收也是由不同的单位进行不同规格的验收,所以存在着很多的隐患。而且,城市燃气的管道周围的环境会随着不同的城市阶段有着不同的环境,往往一次城市的发展就伴随着管道的变化,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不变的城市,那么自然也就没有固定的燃气管道。而且,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管道都会埋在地下,当燃气管道出现问题的时候,为及时将修管道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此,燃气管道的环境不稳定以及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下,常常出现燃气管道发生事故的消息,严重的制约了城市管道的发展,影响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
一、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问题
1、工程质量问题
(1)焊接质量不高
燃气管道的焊接质量对于管道安全管理来说十分的重要,可是现在燃气管道焊接有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焊接没有融合、焊接错边、管道根部没有焊接透[3]。比如说,当焊接工人在焊接管道的时候,管道不仅承受着管内的压力,他同样的也会承受来至地面车辆或者土层的压力,这是如果焊接口存在着某些缺陷,那么这些缺陷就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累积,最终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燃气管道埋设不符合要求
燃气管道埋设问题,是影响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埋设施工是一项专业性强、施工复杂的工程,因此,常常会出现众多问题,包括:第一,钢制管道施工问题,如接头焊接不牢固,没有做好防腐保护工作,影响管道的实际使用年限。第二,穿越马路的管道施工问题,如管道埋深不够,管道与管道或者是其它电缆、电线交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使管道承受更多的车辆荷载,导致管道漏气。
2、城市燃气管网腐蚀和自然老化
目前很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都运行了很长时间,如合肥市敷设的燃气管网最长运行时间达30年,且多为铸铁管、钢管,管网自然老化和腐蚀现象普遍存在。燃气铸铁管原设计用于输送人工煤气,采用承插式连接,接口处采用橡胶密封圈密封,从2003年开始,合肥市由人工煤气逐步置换为清洁能源天然气,但人工煤气时代的铸铁管网一直未能彻底更换,由于输送介质变化,含水分的人工煤气置换为干燥的天然气,导致橡胶密封圈容易收缩发生渗漏;而年限长久的燃气钢管因为防腐层的老化、破损等因素,而腐蚀穿孔,造成燃气泄漏。
3、对地下管网缺乏规范管理,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城市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政策对于城市基础工程的重视,都使得城市燃气管网施工更加便利,但是,城市规模的扩大使城市分区管理越来越普遍,因此,城市燃气地下管网的管理开始出现漏洞,管理缺乏规范性,且城市市民对于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的重要性理解不够,导致安全意识薄弱。
4、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应急体系不完善
城市燃气管网施工和运行复杂,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出现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没有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没有制定完善的应急体系,那么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二、改善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的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是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为此,在保证城市燃气安全运行上应实施如下对策:
1、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抓好落实
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在落实长期发展目标中以安全做为前提,突出体现其重要性。燃气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燃气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在新、改、扩建工程中,必须同时进行燃气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避免重复施工以及重复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破坏。燃气企业的管网资料一定要到规划部门进行备案,避免煤气管线因管网备案资料不健全导致在其它企业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
2、合理规划设计燃气管线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在规划设计阶段,燃气公司必须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行实地调研,对拟铺设的管道进行详细的描述,将潜在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在做整体的规划时,应该依照长期发展计划选择合适的管道,而在设计燃气管道的铺设路线之时,一定要考虑到安全以及经济的要素。同样的,在铺设好管道之后,一定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特别是在那些车辆多或者土层厚的地方做好燃气管道永久性安全警示的标志。
3、严格选材,确保工程质量
在施工前对所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材料、配件要认真选购和进行检测,尤其是高压管线材料更要严格筛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齐备,施工中要按图施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工段要坚决返工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针对燃气管网的变化,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必要时对所有管线进行普查,可以协调水、电汽和通信等其他管网单位一起对管网进行普查,局部可以开挖探坑,并做好记录。新建管道如不能按市政规划所给出的位置进行敷设管道,应及时与规划部门到现场协调,在设计更改后做好标识与记录,待施工完毕后将竣工图与竣工资料一起移交市政规划部门。
4、持续宣传普及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及时处理安全安全隐患
目前,还有很多市民和用气单位对燃气的安全使用要求了解掌握不够,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并且用户队伍在不断扩大,新的用户缺乏燃气安全常识的了解认知。因此,城市燃气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和科普宣传、知识竞赛、发放使用手册等多种途径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要考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现实用户和潜在用户,要浅显易懂、符合实际。还要与用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让用户知道报警报修电话,安排人员全天候值班保证随时接听高效办理,保障沟通渠道畅通无阻。对用户反应的安全故障与问题,能够迅速的解决,消灭隐患于荫芽,防止事态扩大。
5、推进燃气老旧管网改造
对于燃气老旧管网,单靠管网修复,无法从本质上解决问题,这需要对老旧管网实施改造。而燃气老旧管网的改造因为涉及到管网产权、规划、市政破复、绿化移植、交通等因素,往往实施难度较大,因此,应由燃气企业详细梳理燃气老旧管网,组织安全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管网改造计划,上报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改造计划牵头组织实施,以加大推进管网改造的力度。
6、提升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
燃气生产与输送企业的业务性质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产品,燃气企业面对着千家万户的服务需求,管理着全市范围内纵横交错的地下管网和大量设备。因此,要求燃气企业必须以整体信息化为出发点,将企业运营相关的所有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针对燃气运营模型的要求,统一规划,构建生产调度、管网运行、营业收费、用户服务等专业应用系统,形成燃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燃气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化不仅适应城市信息化迅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对燃气企业的企业现代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来说至关重要,充分体现了燃气企业城市燃气输送过程中“数字供气”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水平,不仅在能够达到对燃气输送管道工况进行安全监控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在燃气企业内部和燃气相关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保证燃气输送安全的同时,大大节约企业成本。
总之,城市燃气管道的出现使城市文明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给城市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便利,可是,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同样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一个隐患,制约着城市的平稳发展。因此,在明确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下,十分有必要强调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措施,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防范燃气在生产、运输以及使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使用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徐向敏,王晓明.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与改进措施[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6,(04)
[关键词]燃气管理;安全管理;燃气工程;安全意识
中图分类号:TK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7-0277-01
引言:燃气作为清洁、高效、方便的燃料,成为一个新型发展的行业。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有了迅猛发展。一方面燃气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条件,减少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流动和易扩散的特点,稍有疏忽,发生泄漏,极有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一、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燃气管道进入了千家万户,燃气安全隐患逐渐增多,燃气安全管理任务日益繁重,而相应的专业技能人才匮乏,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势在必行。天然气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能源,现在处于快速发展期,但燃气安全管理上往往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变被动为主动,目前很多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大多是事后处理、事后总结经验教训,不注重事前的安全控制,这种管理模式具有很多弊端,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所以应该坚持科学化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时刻警惕着,让安全管理成为一种习惯,让一切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目前,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大部分为新建,很多燃气企业从思想认识上有所放松,不注重燃气安全管理意识的培养,具有一定的侥幸心理。燃气安全管理是燃气企业发展的前提,由于燃气的易燃易爆,操作要求严格,如果安全管理不严或者操作出现问题,就可能颠覆企业的前程。以上分析可见,加强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很有必要,通过严格管理、严加防范、采取措施,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新时期下,城市燃气管理的各项措施
1、加强燃气设备维护管理
燃气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是一项长久的工作,因此必须对其加强日常管理。一旦燃气设备中出现了损坏部位,又没有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燃气事故。因此,必须加
强对燃气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力度,掌握燃气设备的整体运行状况,对于如何做好日常设备维护与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1规范燃气设备的维护保养流程,具体操作包括燃气管理部门制作标准化维护记录表格,员工定期按表格上要求的内容一一进行维护,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对表格进行检查,从而确
保维护与核查工作按时按量的完成;
1.2建立隐患闭环管理流程,具体操作包括工作人员对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燃气设备出现了安全隐患,班组要及时处理,如果不能处理就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每周定期跟踪安全隐患处理进度,直到隐患处理完成,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管理流程。通过设备的隐患闭环管理,可以将各类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最终实现燃气设备的正常、安全、
有序运行。
1.3制定燃气设备维修管理策略当燃气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及时维修,在对设备进行维修时首先要对故障的后果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包括:安全故障、运行故障、非运行故障及潜在故障四种形式。针对故障形式的诊断方法包括:依据设备性能进行检测、凭借人的感觉检测等。工作人员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每台燃气设备的维修方案,并在维修
后将维修的相关数据和经验记录下来,建立一个设备故障数据库,既能够使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维修手段,又能够作为培训材料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
2、加强燃气节能技术的管理
2.1加强燃气负荷管理
随着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燃气负荷会随时间推移而改变。在我国燃气正在向以天然气气源为主导方面转变,这就促使我国燃气系统的规模变大,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增长趋势。在燃气系统中,燃气负荷数据对项目规划、工程设计中设施和设备容量的确定、运行与调度以及工程技术的分析研究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对于加强燃气的利用率、节约能源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城市(镇)燃气规划、设计中,对于需气量的基础数据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研究,以便与可供燃气资源协调,确定系统的配置规划、讨论项目的经济性和建设所需资金,计划生产、落实气源、安排燃气输入计划、调度燃气储库、计划燃气各系统中各种设备装置等环节中统筹兼顾,提高燃气的利用率。
2.2加强燃气利用的管理
为了能尽量回收燃气资源,减少浪费以达到降低污染,节约能源的目的,通过燃气输送单位不断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来提高燃气的利用率,同时可以对各工序燃气单耗、燃气回收等设立经济技术指标,通过制度上的措施来调动广大技术工作者和一线工人的能源节约意识,为加强燃气的节能、降低碳污染在制度上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在技术管理上也要注重燃气系统跑、冒、滴、漏的预防和治理,燃气的泄露不仅仅是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安全带来隐患,给环境带来破坏。对腐蚀较为严重的区域要及时更换管道等设备,要切实的减少燃气泄漏对节能工作和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即要保障安全的生产,也要注重燃气的平衡。通过一些有效的措施,使燃气节能及指标能落到实处,使整个燃气系统达到科学、合理的平衡,争取燃气基本实现零排放。
3、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政府要不断提高和加强对燃气供用安全的管理和监察工作,制定全面、切实、有效的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并提高制度执行的力度和规模。对各类违法违规供用燃气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并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执法,实现燃气监管工作的联合化、常态化,从而更好的提高对燃气管理的水平和效果。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供用燃气的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公众对燃气供用的安全意识。切实规范燃气市场,加强对燃气设备、燃气具等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尽可能的消除和降低燃气企业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从而确保我国城市燃气供用的正常、顺利开展。
4、规范燃气行业管理
只有规范行业管理,才有规范的行业安全。在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下,燃气主管部门要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相关的燃气管理法规,在市场的管控中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建立
和规范燃气市场。要规划管理审核燃气项目,调节燃气的供需矛盾,用政府手段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审查经营者的准入资格,建立政府特许的经营制度,防止资格不够、条件不全的企业混入,给燃气安全管理埋下隐患。要加大燃气运营的监督检查,对无资质或资质过期、条件不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必须按照新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严格惩处。
5、强化燃气管网的隐患整治
要充分利用全国油气输送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网安全整治、全国范围内开展地下管线普查的契机,加强燃气管网的隐患排查整治。一是进行管网更新改造,结合燃气管网风险评估情况,对高风险的管道、附件进行更新。二是加大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整治力度,要充分认识到燃气管道占压的危害性,加大拆除力度,提高燃气管道的运行安全系数。三是严把地下燃气管线施工审批程序,凡涉及到影响地下燃气管线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与管线业主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控制施工外力因素损坏管线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四是加强对燃气设施管线的安全巡查工作力度,按照燃气行业标准规范强化管线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巡查,确保管线处于安全状态。
结语: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方法和手段规范和治理,这既要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又要依靠全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最重要的是依靠燃气企业的全体员工,本着对社会、企业、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 燃气管道 安全管理
近几年,随着城市燃气普及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亲身体会到了城市燃气的便利,与此同时,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问题也日渐凸显,并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1. 城市燃气不安全因素分析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存在于城市燃气输送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从上游采气环节、输送环节到用户使用燃气环节等都可能有安全管理风险。
1.1上游采气环节。上游采气环节受地质环境的影响很大,例如汶川地震中,致使中石油在西南地区的油田部分气井关闭,城市燃气的日产量大大减少。
1.2燃气输送环节。在我国当前所使用的城市燃气输送方式主要有管道燃气、液化燃气等,在这些输送方式中,管道输气方式相较于其他的方式虽然安全性较高,却并不意味着没有安全隐患,而是这种管道输气方式也同样存在着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因素。根据调查,发现由于管道的腐蚀、焊接等原因可能会引起管道输气发生事故。
1.3燃气接收站环节。燃气接收站主要负责各城市燃气的接收、调压、输送等工作内容,这个环节也同样存在着安全风险,主要的安全风险是设备是否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是否按章作业等。
1.4用户使用环节。用户包括有工业用户和居民用户,虽然工业用户使用燃气量大,但是因其安全措施等都比较齐全,一般很少发生安全事故;反观居民用户,虽然燃气用量不是很大,但是由于他们对燃气的不正确使用,反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2.1符合相关规定原则。当前,政府正日益淡化对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而在行政管理方面却逐步加强监督。在生产经济方面,燃气企业在输送城市燃气各个环节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等要求,要清楚的明白具体的条款规定,把惯常做法与行业标准区分开来,此项原则即为燃气企业要遵循并严格执行各类相关要求和行业标准等。
2.2抓住关键问题原则。在城市燃气安全方面,要做的安全管理包含有多项工作,而且要管理的事物琐碎、复杂,在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做的安全工作也不相同。例如,生产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注重抓住本部门的关键安全问题,并着手解决,而安全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引导各部门关注各自部门的重大安全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3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原则。对于燃气企业而言,如果能做到及时发现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那么基本上这个燃气企业就不会发生安全事故。但是在实际中,根本就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基本上在安全检查中才会发现并正视安全隐患。燃气企业一旦发现安全隐患,最恰当的做法是设定合理的期限,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地消除安全隐患。
2.4实行奖励和惩罚并用原则。奖励和惩罚是激励与警醒职工的一种手段。在燃气企业中,调动职工对于安全工作的重视、降低安全隐患的最好最快的办法就是实施奖罚政策,奖励或惩罚不是最终目的,无论何种手段最终都是要消除安全隐患、安全事故。
3. 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等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难题,在城市燃气输送过程中,大部分的管道线路和设备等基本上都在地下,有着接点多、管线长、覆盖面广的特点,一个环节出现安全问题,可能会导致整个城市燃气系统的瘫痪,造成无法估计的生命安全以及经济损失,因此及时地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成了整个城市管网安全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笔者从以下几点提出了一些安全管理措施:
3.1燃气企业要完善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不能被及时发现,而大多是在安全检查中才发现,此时进行整改可能会对燃气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完善现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实战演习,使得企业职工融入安全生产的工作氛围中,提高大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这对于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3.2加大技术投入,积极引入先进技术。积极引入新技术,逐步建立GIS、SCADA等信息系统,完善过去传统的管理方式,使得燃气企业达到现代化的技术水平。GIS系统能够将燃气管网所分布的地面实体图形数据存储,之后进行空间分析得出结论,并可以结合相应的理论来制定决策。SCADA系统在城市燃气输送过程中能够达到对燃气输送管道工况进行监测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在燃气企业内部实现资源共享,保证燃气输送安全的同时,大大节约了企业成本。
3.3从施工各个环节上强化安全防范。首先从城市燃气管道施工过程方面,承担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安装相应的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检查和验收必须要严格加强。与此同时加强对管沟与管基施工方面的管理。一般情况下燃气管道进行埋地敷设,所以在回填土和地面的外部载荷的长期作用下,对管道抗拉抗压强度要求较高,并且要按照实际情况的需要合理的进行开挖深度与回填的密实度等施工系数的计算与管理。在管材的选型与质量方面也要做到严格把关,对于管材商的许可证以及管材的合格证、材质分析化验报告、试压报告等材料进行有效地管理。保证管材的质量符合技术要求。对管材进行如涂刷防腐漆等防腐技术处理,及时有效地防治管材腐蚀、生锈等现象。与此同时对管沟回填加强监管。在进行分层回填的工作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层夯实。对于靠近管顶的土层要进行人工夯实。保证管沟的夯实质量,防治由于多年挤压而出现地面下沉、重载荷作用下导致管道断裂或泄漏等现象。
参考文献:
[1] 孟祥德.浅谈如何加强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1(06).
[2] 李猷嘉.城市燃气安全体系的分析[J].城市燃气,2007(04):3-8.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道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管道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改造、抢修,管道燃气的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及管道燃气器具安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利用管道输配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气态)仿天然气等。
第四条 管道燃气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管道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管道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道燃气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九条 管道燃气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集资、发行股票和债券、国内外贷款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或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位置。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应当预埋过街燃气管道,以免重复开挖。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三条 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区域内,仍使用煤、重油、柴油等非清洁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改用管道燃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并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接受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安全质量监督;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承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操作工人应经安全培训持有相应的上岗证。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管道燃气的质量、压力、流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照管道燃气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
民用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交纳燃气管道入网费和入户安装费并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燃气管道入网费、入户安装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及用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根据用户不同要求及施工现场情况,按国家有关施工当期定额标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经与用户达成书面协议后执行,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自行增设、迁移、改装管道燃气设施及用具;
(二)不得擅自改变管道燃气使用性质;
(三)不得损坏管道燃气设施,对破坏管道燃气设施行为有义务进行检举和制止;
(四)不得擅自开启计量装置封印;
(五)对燃气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予以整改。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积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做好计量抄表及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按期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恢复供气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更名、过户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结清的燃气表读数应由新用户认可。
管道燃气用户停止用气,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包括居民用户户内管线及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发生的维护保养费用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按下列情况界定承担者:
(一)居民用户室内设施部分由用户承担;
(二)工商业或其它集体用户以规划红线为界,红线范围内的设施由用户承担(供需双方有合同界定的,以合同为准);
(三)其它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管道燃气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职抢险维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维修、抢修专用电话,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向业主告知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安全保护范围。
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临时堆放物品和动用明火。需要临时堆放物品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其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超型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管道及设施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在管线上方和设施附近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二)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晾晒衣物;
(五)擅自进行动火、开挖、爆破等作业;
(六)修建建、构筑物;
(七)将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作为居室使用;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拨打119、110或管道燃气企业抢修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联动单位进行抢修、抢险,同时将情况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燃气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事故处理完毕,应由燃气经营企业恢复原状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以及建设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建筑、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盗用燃气论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气费,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报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临时堆放物品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动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或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没收单据和罚款收据。物、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20日起施行。
管道燃气使用常识一、为什么装有燃气设备的房间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
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或厨房绝对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因为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损坏漏气,不易察觉,更有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
二、使用燃气时无人照看为什么有危险?
在使用燃气时,应该不要离开,随时注意燃烧情况,调节火焰。因为汤水沸溢出来,可能会浇灭火焰,或者使用小火时,火焰被风吹熄,燃气继续冒出,造成爆炸、火灾等事故。
三、停用时怎样做好安全检查?
在停止使用燃气时或临睡前,应该将燃气灶的开关检查一遍,是否全部关闭,要做到只只燃气阀门都关闭。
四、发现漏气怎么办?
如在室内发现燃气气味,应立即打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立即将燃气表前总阀门予以关闭,随即到室外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员检查。燃气用户外出家中无人时,应关闭燃气表前总开关,以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