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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1 17:08:5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律师事务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律师事务论文

篇(1)

从雇员上而言,律所人员可以分为专业人员及辅助人员。专业人员即指执业律师,辅助人员分为非执业的专业辅助人员及行政辅助人员。与内地律所不同的是,一般来说香港律所专业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比例约为1:4,即1位律师一般有4位辅助人员支持工作。

1、专业人员香港律所人事管理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律师后备力量的招募及培训。每年的毕业季,各个律所都会招募应届的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作为”TraineeSolicitor”,也可称之为“见习律师”。以本所香港办公室为例,每年新进的见习律师数量在3-5人之间,对申请成为见习律师的毕业生进行面试、筛选,是合伙人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务所会为每一名实习律师指派一位“师傅”作为指导老师,但一般来说,在2年实习期里,见习律师往往会辗转各个部门以全面熟悉律师实务以及确定自身的专业发展方向。“师傅”并不是全程跟随指导的老师,而是在每一个部门都有一位真正的“老师”(一般为主管合伙人)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师傅”一项重要的使命就是在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完成实习可以“毕业”的时候,“师傅”要在高等法院大法官面前发表陈述,向大法官表示自己的学生已经完成“学业”,可以毕业成为专业律师。并非每一见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后都可以获聘为本所的执业律师,本所会根据每位见习律师在两年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而考虑是否聘请其为执业律师。不获聘用的见习律师便需要另行寻觅愿意向其提供执业律师岗位的律所。

2、非执业的专业辅助人员我们还会有一些专业辅助人员,俗称“师爷”的LegalExecutives。这些专业辅助人员根据他们的专业经验不同,分别供职于本所的诉讼部门、房产部门、保险部门、继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等,除了不可以在法庭上发言及签署专业法律意见外,他们从事的业务与执业律师并无太大差别。有些“师爷”的专业经验是新手律师无法比拟的,但是就整体水平而言,他们与执业律师的薪水差别是很大的,因此香港律师公会对聘用“师爷”的数量是有限制规定的。

3、行政辅助人员行政辅助人员通常包括秘书、信使、财务及清洁茶水接待等人员。

二、雇员人事管理

除专业业务外,所有这些人员的管理事务由办公室行政经理负责。律所制订了各项措施规范人事管理。

1、培训

(1)常规培训我们在香港及北京设有办公室,两间办公室同事之间均安排有固定的互访培训制度。香港实习律师入职就要排期安排到北京代表处进行法律事务培训,主要目的是熟悉内地司法体制及与香港法律不同的基本概念,了解北京同事的工作流程以便日后合作得融洽。北京办公室所有职位的新入职员工都要到香港总部进行为期2周的入职培训,以熟悉香港同事、了解香港办公室工作流程,与自身岗位相对应的香港同事的了解磨合等。

(2)专业培训香港总部定期安排专业培训,参加人员除律师外,还包括专业辅助人员。与内地业务相关的事务,或内地员工在工作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事务,北京代表处的相关同事也会参加。

(3)实习培训香港见习律师实习期为2年,其间至少历经2个部门,一般来说诉讼部门及商业部门是必不可少的,其他部门也可根据实习律师本人的意愿做出安排。每个部门都会对新进的见习律师从基础事务起安排见习律师参与本部门业务的全过程。诉讼部门会安排见习律师跟从具有不同专业经验的律师,一般会同时跟进10个案件之上。整个实习期对新手律师来说,是十分艰苦的,基本上我们的见习律师不会在晚上9点以前离开办公室。

篇(2)

    一要审查资格。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还有就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只能提供简单的法律服务;他们的机构一般称为“××法律服务所”,而不是律师事务所,所以聘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才能聘请到正宗的律师。

    二要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三要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四要授权明确。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五要慎重付款。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无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一审官司打输了,律师提出上诉,他不加考虑,一一照办,交了上诉费,再交聘请律师费,一点儿不心疼。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社交活动费更是大方,往往倾其所有。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初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按规定应收取的正当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

篇(3)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1+X模式

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创建于广东、福建、辽宁等沿海地区农村的一些乡镇,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三十余年的发展演变中,基层法律服务经历了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到逐渐萎缩的过程,随着党和国家对法治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广大基层基层群众的迫切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上需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来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服务主体的多元化:1+X模式

只要一提到基层法律服务,人们往往会马上联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的确,其主要职责就是提供基层法律服务,但在我国,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外,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广为人知的法律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在基层法律服务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本文所说的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传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X”即是指广大的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组织,以下分别予以论述。

1.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身是乡镇法律服务所,虽然司法部曾在1987年和2000年两次下发文件规范其名称,但各地称谓仍比较混乱,有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站的,有叫法律事务所、法律咨询站的,其在业务上侧重于提供相对专业的法律服务。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在2000年以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大都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2000年司法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界定为“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到2002年底,全国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实现了与司法所的分离,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为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相对于律师事务所被称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可称之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准”社会中介组织。

2.基层司法所

基层司法所的设立晚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设立的。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侧重于调解纠纷,协调政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更多地具有行政职能。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基层司法所在群众心中的威望明显超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律师事务所,有时甚至会超过基层法庭。

3.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4.法律援助机构

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据《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5.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服务形式的多元化:1+X模式

传统的基层法律服务形式是基层法律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单位为有法律需求的基层群众提供服务,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我国广大基层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各种形式主动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服务,将法律服务送到基层群众的家门口,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水平。本文所说的基层法律服务形式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传统的基层法律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单位为有法律需求的基层群众提供服务,“X”即是指基层法律服务送上门,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加强法制宣传等多样化的形式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1.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

第一,加强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设。基层司法机构如基层法庭、司法所、公证机构等在基层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广大基层应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有的地方可以延伸到村委会和居委会),建立、健全基层法庭和司法所、公证机构等基层司法机构,以便强化其基层法律服务。第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第三,加强基层法律从业机构建设。基层法律从业机构主要是指基层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鼓励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积极与基层群众联系,一方面为基层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维护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在进行基层法律服务的同时扩展其相关业务。

2.基层法律服务送上门

第一,法律知识送上门,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基层群众有广泛的法律需求,却很少有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积极采取发放法律书籍,举办普法讲座等形式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法律知识。第二,调解疏导送上门,预防和化解基层群众纠纷。基层生活看似普通,实则丰富所彩,其中的矛盾纠纷也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如婚姻纠纷,拆迁纠纷,借款纠纷等,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很有可能破坏基层稳定的大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早发现早解决,将基层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三,法律援助送上门,解决基层群众实际困难。一大部分基层群众因生活所迫无法聘请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这时就需要党和政府为其提供帮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加大基层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力度,简化援助申请手续,缩短申请审批时间,以便更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3.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参与

法学专业学生,特别是高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已经掌握了较多的法律知识,有强烈的参与社会实践的想法,有强烈的运用法律知识的愿望。也就是说,他们具备了提供简单法律服务的能力,并且具有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愿望。目前我国某些高校已经在基层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中心,由法学专业学生为基层群众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帮助。此外,积极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到基层地区就业,通过引入法学专业学生从业,还可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推进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改革。需要注意的是,法学专业学生尚缺乏基层法律实务经验,其参与基层法律服务还需要专业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组织和指导。

4.加强基层法制宣传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送法下基层、现场授课、针对性辅导、法律咨询等形式,在继续利用板报、墙报等基层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化大众传媒的作用,就基层自治、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契约化建设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对基层群众在基层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咨询,提供法律意见。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基层“两委”换届选举,宣讲宪法和选举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要引导、帮助基层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此外,基层法律服务还可采取其他各种适合本地区的有效形式,这需要基层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需求对象的特点和要求,积极探索,敢于创新,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好更及时的服务。

三、小结

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国基层地区有着极为广泛的需求,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关系到我国广大基层地区的稳定,但目前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还比较缺乏,无论是基层法律服务的主体还是形式都比较单一,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形成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的1+X模式,此外这种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的1+X模式还需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来予以保障,可以把基层法律服务加入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考核中,鼓励基层政府积极作为,否则只能是昙花一现,无法实现广大基层地区民主法治的大业。

参考文献:

[1]吴钰鸿.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方向[J].中国司法,2006(1).

[2]王绪联.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的新举措[J].中国司法,2000(10).

[3]樊华.对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现状与规范化的思考[J].中国律师,2001(5).

[4]张富才.当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J].人民调解,2006(10).

[5]魏杨.广州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研究[D].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2).

[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篇(4)

[论文关键词]:公司债券债券市场监管机制

1引言

以前,我国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市场实行的严格管制涉及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和发行规模限制、利率管制、投资规模管制等,多头监管、交叉监管等现象的存在,完善的政府监管体制并未建成。

政府对债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是一门科学和艺术的结合,如何合理监管又科学地培育市场良性发展是当前研究的课题。为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不仅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而且需要由政府部门对各个主体行为进行监管,对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予以制止,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那些故意或恶意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以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2004年初国九条颁布以后,我国证监会协调12个部委成立了六个专题小组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其他五个小组如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专题工作小组、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专题工作小组、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专题工作小组、鼓励合规资金入市专题工作小组、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方面的专题工作小组的政策相继落实,唯有“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专题工作小组”的政策建议没有得到落实。主要问题是有关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未达成共识。

直到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才肯定了公司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思路,赋予证监会统一监管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的职能,公司债券的发行、信息披露、上市交易、结算等监管制度,现已明确由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应该说至此国九条提出的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主要思路都得到了落实,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已经形成。

2改进政府部门监管机制

对公司债券市场的政府行政监管分以下三点。

1.健全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保证公司债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地运行。现有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仅对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等进行了规定,为了保证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仍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如制定《公司债券法》等。

2.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进行监管。我国债券市场经历过发债公司缺乏诚信,债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投资者缺乏风险意思,没把公司债券当投资行为而当储蓄行为,当公司债券到期出现信用危机时,自己难以承担风险,而向政府施压,使得政府在发展公司债券问题上有所顾虑,影响了公司债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出现这种现象说明政府监管不到位或是监管错位,在防范和化解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方面,缺乏足够有力的政策制度和应急措施,对发行人履行信用职责方面监管不力。所以,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债券发行人和投资人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保障公司债券市场可持续发展。2007年底我国证监会公开招考的六十名稽查人员,表明提高稽查办案的效率和水平越来越受到证监会的重视。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参与公司债券运作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中介机构的工作性质都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公司债券全面信息,提高发行人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做出理性的判断,自主决策。因此,政府监管部门要求这些中介机构尽职尽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意识,所做出的决定和提供的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杜绝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加强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管

在2007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强调“要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市场化发行机制和发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央文件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健全债券市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和债

券信用评级制度,提高债券发行主体的市场透明度,发挥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要“改进债券发行方式,建立健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发行机制”。归结起来,就是要有效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健全债券信用责任机制。

公司债券的具体监管工作可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例如,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将继续存在,各类金融机构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监管和操作可继续由对应的监管部门实施,但各个监管部门都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五种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在公司债券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及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利益相关者的尽责态度,包括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国际经验表明,财务报表虚假、信息披露不真实、信用评级失真等情况,与相关中介机构的诚信和尽责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出现财务报表虚假、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时,监管当局都会依据相关法律,严肃追究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如安然公司的破产便直接导致了安达信这样一个有90多年历史的世界级会计师事务所退出审计市场。

目前,在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管理中,对中介机构提出了相应的业务规范。但由于债券发行采用严格的审批制度,实际上是监管当局承担了对发行人资质的判断,而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行为尚未建立严格的责任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合规检查、评级机构的债券信用评级往往成为债券发行的一种程序需要,这些中介机构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要建立公司债券的市场化运作框架,除了监管当局改革债券发行管理体制外,还要进一步强化相关中介机构的信用责任,严格要求这些中介机构为其业务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促进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职业、行业的准则和规范,同时建立健全对不尽职和违规中介机构的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构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有效市场约束,形成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市场化机制。为此,应抓紧制定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对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约束力,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总之,只要牢牢把握住公司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定位,依托场外市场;注重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强化市场参与各方的信用责任及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切实转变监管理念,逐步放松管制,鼓励市场创新,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就一定会步入可持续发展的大好局面。

4结论

为企业、投资人、中介机构的利益在公司债券市场中的分配提供法律保障。逐渐让公司债券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得到规范发展,使公司债券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整体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起步较晚,直到2007年才正式启动。很多理论问题处在探索阶段。本文就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监管机制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从改进政府部门监管到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监管,都会给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后若干年,我国政府在积极支持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督公司债券市场。

参考文献

【1】曹凤歧.中国资本市场创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

【2】安义宽.中国公司债券.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6月

【3】徐洪才.中国资本市场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6月

【4】肖林.中国债券市场发展战略.上海:百家出版社,2003年10月

【5】史文清.证券市场监管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5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

篇(5)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取得二级律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法律援助条件

任二级律师期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十件以上,并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六起以上案件的主要律师或辩护人;

(二)主办五起以上涉外案件;

(三)标的额五千万元以上非诉讼案件的主要参与者;

(四)担任二十家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

(五)担任二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主办二起境外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七、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或死刑改判死缓的辩护意见,有三次以上被采纳的;

(二)担任民事(含经济)案件律师,出具的意见,有八次以上被采纳的;

(三)担任行政案件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五次以上被采纳的;

(四)担任仲裁案件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五次被采纳的;

(五)担任各种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八次被采纳的。

八、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2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报刊4篇以上;

九、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二级律师资格二年以上。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奖励、称号;

篇(6)

(一)理论上存在的缺陷1.没有形成系统的知理论体系和知识结构。近年来,国内外发表的法务会计相关论文总数不多,质量较高更少,相关的著作则更是少之又少。2.有深度的观点不多。先阶段,多数观点都是来自西方国家,有些文献甚至只是翻译整理后的结果。3.理论与实际没有结合起来。目前研究主要侧重于理论研究,与实际脱轨。以完整的案例作为载体,进行深入剖析的文献几乎没有。4.相关研究的深度不够,很多学者仅仅是写一两篇文章之后就戛然而止了,没有进行深入的剖析,也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归纳和总结。

(二)实践操作上存在的缺陷虽然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案件数量上升,但是法务会计目前几乎仅限于在经济犯罪领域发挥作用。尽管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了零星的法务会计业务,但是服务内容仍然比较单一。目前的“法务会计热”也只是仅限于会计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无法在实践中指导具体工作。1.法务会计领域人才缺乏目前,我国高校关于法务会计的专业设置、师资力量以及上课教材都相对短缺。律师不懂财务会计知识,而注册会计师又缺少法律知识。限于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的缺乏,导致高校没有办法设置合适的课程安排来培养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所以,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可以借鉴和推广的培养案例。2.大众对于法务会计的认识不清晰就现阶段而言,法务会计的被认知程度较低,甚至还有一些会计或者法律从业人员没有听说过。我国多数企业也可能还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能在调查舞弊以及解决企业经济纠纷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没有意识到法务会计这门学科在调查舞弊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时的突出优势。3.业务相对单一我国的法务会计的业务还处于比较单一的阶段,主要集中在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这些比较典型的业务上。4.大多数会计师实务所都未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我国的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未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主要是还是从事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哪些少数得到授权并开展了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也因公信力不够,不受到客户的认可,并且这些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取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虽然个人的执业能力水平较高,但是都普遍严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在调查技术上也比较落后。同时,多数注会并没有法务会计的从业资格,很多是主业做审计和验资,兼职做法务会计。由此可见,在国内这种状态的法务会计,可想而知,不可能得到长足的进步,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提高社会认可度和社会公信力。5.制度建设比较落后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出台合理的制度去引导学科,学科才能有更长远和合理的发展。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法务会计当然也不另外。传统的会计制度和准测还未能覆盖到法务会计,导致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没有清晰的规划,这是限制其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如何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现存的不足

(一)人才培养国内法务会计人员极度匮乏,当务之急是需要国内高校借鉴国外高校关于法务会计的课程设置,提出合理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法务会计是一种复合型专业,必须兼顾法学和会计学两门学科的学习与培养。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普及在国内,社会公众对于法务会计的认知度普遍不高,应该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宣传。并在国内各大高校进行宣讲,首先让在校大学生能够清楚的认知法务会计这门学科,能够意识到这门学科的发展前景,以及在实践操作中的突出优势。

(三)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国内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没有涉及法务会计业务,有资格进行这项业务的事务所也只是将其作为副业,零星的做点业务,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政策,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进行法务会计业务的发展。以庞大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载体,在遵守行为规范的前提下,大力开展法务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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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诉讼;法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

1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非诉讼业务是律师接受委托,在无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方办理各种不涉及诉讼的法律事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非诉讼法律业务快速发展,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介入非诉讼业务。从实务来看,在民商事领域,绝大多数的非诉讼业务集中在合同、公司、知识产权、劳动、婚姻继承等法律领域,且通过调查发现,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定、纠纷处理以及公司设立、投资融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占律师业务总量的60%~70%,而且这一比例随着经济的增长仍在不断提高。总之,非诉讼业务正在成为我国律师业务中的重要内容,有着广泛的现实需求和巨大的发展前景。因此,法学专业教学中,应当将培养学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作为一项基本要求,从而使学生能够兼备专业知识与实务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律师工作的需要。

2非诉讼业务的发展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2.1非诉讼业务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非诉讼业务涉及领域广、工作内容非常复杂,因此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要求更高。首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必须拥有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这是非诉讼律师开展业务的前提。其次,在业务素质方面,非诉讼业务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分析能力。再次,从事非诉讼服务的律师要具备宏观和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注重从商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力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客户最大化地实现商业目标。最后,在知识结构方面,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在精通法律知识的同时,需要其他学科如会计、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辅助,形成多学科的知识体系。此外,在涉外的非诉业务中,熟练掌握外语将占据优势。

2.2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在内容和方式上的欠缺

如前所述,非诉讼业务的承担,需要完整的知识体系和全面的能力。而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都还存在较大的欠缺。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学通常按照法学的基本分类,以民商法教学为例,多数学校开设民法、商法两门专业课程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基础课或选修课;在内容上基本以教师讲授为主。与非诉讼业务的实际需求相比,一是专业课程设置不科学,缺少综合性法学课程。二是在教学中未能考虑到实务中诸如合同的起草修改等具体要求。三是忽视了企业管理、经济分析以及专业外语等相关课程的配套。在教学方式上,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多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把法律知识以理论讲解和法条阐释的方式,单纯通过课堂教学环节来完成,忽视了学生自身学习能力、分析能力以及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目前已有的“案例教学”中所谓“案例”是经过删减、提炼和加工的“教学案例”,无法达到实务训练的真正目的,且限于教学时间的安排,案例大多是由教师讲解,学生无法真正参与分析。另外,传统的试卷或论文的考试方式,也无法判断学生掌握知识的真实情况和衡量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适应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需求的法学教学内容调整提高

法学专业学生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需要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以下的调整:首先,课程设置应当科学。既要考虑到打好全面的法学基础的需要,也应当顾及实际工作中各类法律学科应用的广度与深度,同时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以及各类课程内部的关联性,合理安排开设的学期以及课时。其次,在课程具体内容的安排上,要理论知识与实务训练并重。例如:在民商法教学中,增加合同起草、修改以及公司设立、合并、收购的相关法律实务知识。考虑到课时安排方面的限制,本人认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教学方法,适当调整讲授部分的比重,课堂时间重点放在教学重点和难点上,对学生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掌握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简单总结。再次,应当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结束后,另安排模拟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的综合性课程。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综合运用法学专业各科的基础知识,全面把握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灵活地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有利于其业务能力的全面提升,满足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需要,最终促进就业。最后,在选修课程的设置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此种现实需求,多开设一些会计、投资、金融、税收方面的基础课程,从而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问题的经济背景,对于将来提供适应企业商务发展需要的非诉讼服务尤其重要。对于具备较好外语基础的学生,可以提供法学专业英语能力的培训课程,以便更好地开展涉外非诉讼业务。

4适应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需求的法学教学方式变革

非诉讼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十分重要,因此,法学的教学必须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必须改革教学方式。

第一,应当改变教师的“填鸭式”授课方式,要求学生根据老师的适当指导进行课前自学,教师在课堂上集中讲解重点和难点问题。同时,由教师事先给出课堂需要分析的实例或探讨的问题,学生在课下进行充分的准备并在课堂上作为主角辩论、分析、研究,教师负责把握问题分析的大方向及启发学生分析问题。

第二,关于案例教学,可以将经过提炼加工的案例与原始案例相结合。“教学案例”用于基础学习或初次接触相关知识点时,以加深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原始案例则用于课程结束后,以提高学生的全面分析能力。尤其在前文提及的综合性课程必须学习和研究实务案例。

第三,必须将学校教学和法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法院旁听必不可少,但远不及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的学习来得直接、迅速。目前,法学专业的实习通常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但是由于考研、司法考试及找工作等原因,实习人数寥寥可数,因此,笔者建议将实习安排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之间,或者可以拆分成二到四次,可以在每个学期末甚至假期安排实习。学校也可以同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处建立合作关系,随时安排学生的实务学习。

第四,法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的提高,与教师的能力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给予法学专业的教师更多接触实务的机会。同时,应当将从事非诉讼实务工作的专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专家学者作为特聘教师,以弥补专业教师在实务经验方面的不足。

第五,应当改革法学教学的考试方式,可以将平时课堂教学中的每一个讨论、分析以及每一次法律文件的拟定,都作为确定学习成绩的依据;也可以根据每门课程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考核内容。

总之,灵活的考试方法对于准确衡量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热情都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艳.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研究[J].教育探索,2010(4):53-54.

[2]胡辉,黄维娜.论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及培养[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76-77.

[3]王天欣.高校法学本科考试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8.

[4]陈育君.浅析法学教育现状[J].知识经济,2009(13):117-118.

[5]蔡科云,宋晓培.商法课内实践教学环节落实的障碍及克服[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7):7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