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03:02:1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虚假安全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这是一起看似简单的网络犯罪案件。虽然犯罪手段有别于我们以往的认知,但犯罪行为似乎也算不上有多大‘恶意’和令人‘不齿’。然而,从批捕到公诉,直至一审、二审,围绕该案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歇。”
6月1日,距离江苏南京“全国首例恶意刷信誉案”尘埃落定已经半年,回顾这起案件,南京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仍然觉得记忆犹新。
“该案从一波三折到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官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信心和决心。”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潘科明说,从批捕到二审公诉,一路走来并不轻松,可以说,敢于担当、审慎推动是该案最终判决的主要原因。
南京市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曾三次召开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论证。虽然大多数专家学者都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刑法处罚,但也有持有不同意见者,有人认为该行为不是犯罪。而该案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也坚持做无罪辩护。
最终,法院在一审、二审时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2016年12月19日,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上诉人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
恶意刷信誉致被害单位损失十余万元
网购,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一种主要方式。依托于淘宝网成立的淘宝店铺,是网购的主要渠道。而淘宝店铺又主要是靠其信誉来支撑销售,信誉等级高的网店会优先排在淘宝搜索的前页,占据有利的销售位置;而信誉等级低的网店则很难被买家搜索到,会直接影响网店的销售。可以说,网店的信誉度是网店的生命。
由于信誉度在网店商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为防止有人利用这一规则作假,淘宝网建立了专门的网店经营监管机制。一旦发现有店主用虚假手段来增加店铺的信誉,按淘宝公司制定的《淘宝规则》,淘宝网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30日的单个商品搜索降权。降权处理会直接导致淘宝搜索难以找到被处理的店铺,给网店经营带来很大打击。
有规则,就有人利用规则。
2013年9月,北京智齿数汇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智齿公司”)通过北京万方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获得万方数据知识资源系统V1.0的使用权,后于2013年11月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称为“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的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也称“论文”),由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具体运营。
据悉,“论文”业务与商品买卖不同,顾客购买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而是一种利用商家提供的软件来检测论文相似度的服务,一般价格为每检测1000字1元钱。
“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网上店铺成立以后,在淘宝上运营非常红火,这也引起了同在淘宝网注册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董某的嫉妒,他觉得“paperpass论文通行证”店铺的竞争,影响了他淘宝店铺的业务进展。然而,董某却没打算以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优质产品来进行良性竞争,选择了剑走偏锋。
2014年4月14日晚上,董某在自己的QQ好友里找到了昵称为“浩子”的谢某,谢某是一名从事网上专业刷信誉的“水军”。董某告诉谢某,最近有很多假冒的系统,他成立了淘宝联盟,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让谢某“刷这些店铺的销量和信誉,引起淘宝网管理方的注意,通过降权来打压这种低价的假货”。
董某知道,像谢某这样的“水军”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业链,目前国内有上百万人在从事这一职业。有专门的接单公司,有一层层的主持往下派单的人,也有直接刷单的人。他们或为了给雇主店铺提高信誉刷单,或者恶意刷单引发淘宝对刷单店铺进行降权,并按单收取报酬。对于这一行的收入,大家说法不一,有人称能拿到一两千元,有的称每个月收入五千以上。
“4月20日的时候,董某给了我一个淘宝链接,就是名称叫‘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的店铺,他让我恶意刷这个店铺的销量和信誉,一共刷400单。”谢某到案后交代,按照董某的要求,谢某借用昵称叫‘差不多―先生98’的淘宝号,对董某所给链接店铺进行刷销量和信誉。“我是在4月22日的0点到3点之间,一共刷了385单,每单1元,都给了好评。到了中午的时候,他问我刷了没有,我告诉他说刷了。可是他说没有刷死,意思就是淘宝没有降权,他就让我全部申请退款,让我晚上再刷1000单,并且换一个淘宝账号。”
4月23日的凌晨,谢某用自己昵称叫“怪兽笑呵呵”的淘宝账号,又到“paperpass论文通行证”店铺刷了1000单,还是1块钱一单,然后全部给了好评。其间,为了增加降权时间,谢某组织其他“水军”又刷了100多单,总共在一天时间之内就刷了1500余单。
在谢某第一次刷了385单并申请退款后,淘宝公司已经发现了这批问题交易,通知了“paperpass论文通行证”店铺立即删除相应的交易订单。可是紧接着,淘宝公司又监测到第二次1000单的刷单,当即判定该店铺从事虚假交易刷销量。就在当天,淘宝公司对“paperpass论文通行证”店铺经营进行搜索降权处罚,这一处罚直接导致该店铺在淘宝搜索引擎里面无法被搜索到。
4月28日,“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的主管公司智齿公司也觉得纳闷,他们并没有请人刷单,为何突然出现两批异常的交易?随后,智齿公司进行了线下申诉,淘宝公司经过复核,认定不是“paperpass论文通行证”店铺虚假交易,而是有人恶意刷单,于是恢复了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
谢某给董某提供的服务当然不是无偿的。“两次恶意刷销量和信誉都是他(董某)通过财付通将钱打给我,第一次说是400单,但其实我只刷了385单,每单利润是1.4元,我赚了560块钱。第二次的1000单,他(董某)跟我谈了利润是1块钱,我赚了1000元。他连本金1000元和利润1000元共2000元打给我,过了两天他叫我退掉刷单款,因为我退款比较辛苦,他就我把退款的钱也自己拿着了。”到案后,谢某交代说。
谢某通过两次恶意刷信誉总共拿到了2560元酬金,但“paperpass论文通行证”店铺在被处罚期间,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店铺正常经营。案发后,经江苏省某会计事务所审计,智齿公司因其淘宝网店铺被商品搜索降权处罚,而导致的订单交易额损失达到了15.98万元。
三次论证会,检察机关审慎办理新型案件
董某、谢某利用淘宝降权规则,通过刷信誉度使竞争对手被降权而造成巨额损失的案件,不仅严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和网络运行规则,也给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了新问题。
2014年5月7日,对董某、谢某恶意刷信誉一事,淘宝公司选择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6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该案犯罪嫌疑人时,鉴于案件定性存在重大争议,且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已赔偿,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2014年8月,公安机关移送该案至雨花台区检察院审查。办案检察官李迪在审查中发现,本案属于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不H是给被害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危害了互联网经济秩序。但本案定性和证据标准把握难度大,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可能存在很大争议,案件如何办理将面临很大难度和挑战。为了慎重起见,李迪和该院公诉科科长周朝阳两次到杭州淘宝网总部,了解该案对淘宝网运营情况的影响,学习相关互联网技术知识,熟悉和补强相关证据。
“该案并不是独立个案,类似的行为在淘宝网频发,此类行为对互联网经济秩序带来了巨大破坏。”李迪说,如何打击这种行为,保护平台的正常运行,一直困扰着淘宝网运营商。“本案的处理将起到很大的司法导向作用,如何处理意义和责任都很重大。”
为了慎重起见,2014年10月14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邀请南京师范大学李建明、刘远两位教授与公诉部门,对本案进行专门研讨。两位专家认为本案定罪困难,建议慎用刑事处罚。
2015年1月30日,雨花台区检察院再次召开“新型网络犯罪专家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法学专业的专家教授,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及法院的专家参会研讨。与会的专家学者及大部分参会人员均赞同本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0月27日,在本案上诉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在雨花台检察院又一次组织召开了“恶意好评‘捧杀’竞争对手如何定性”研讨会。
参加研讨会的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艳红认为,“商品搜索降权” 不是破坏“机器设备”,董某、谢某的“好评”行为不构成“其他方法”,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商品搜索降权乃淘宝网判断错误所致,卖家应就损失向淘宝网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刘艳红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远则认为,董某、谢某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而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刘军和时任南京市雨花台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宁意见一致,均认为董某、谢某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采取了网络虚假交易的手段,并给被害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
“老罪名”新用,恶意刷信誉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
从提请批捕开始,在对案件的定性上就出现了分歧:董某、谢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如果是犯罪,他们到底犯了什么罪?一直到二审,定性仍然是该案争议的焦点。
在大多数意见都认为该案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2015年2月1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以董某、谢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18日,经开庭审理,鉴于被告人董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雨花台区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后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办案检察官再次赴杭州淘宝网总部,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补证。
“对于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从检察院到法院都有不同意见,而且意见交锋很激烈。”二审期间办理该案的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刘珏说,一次针对该案的案件讨论会中,虽然多数人支持仍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二审公诉,但也有人担忧法院不支持公诉意见。
在二审庭审中,董某辩护律师坚持认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董某不具有“报复泄愤”的主观目的,仅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惯例。其行为不属于破坏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的经营行为,也不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后果间因介入淘宝网降权处罚的因素,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审理该案的南京市法院王瑞琼法官对南京市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表示支持,认为在董某与谢某的QQ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刷死他、搞死他”一类的语言,可以判断二人在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智齿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因此给被害单位造成10万元以上的损失,二人的刷单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6年12月19日,南京市法院认定上诉人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但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数额15万余元不当,应认定为10万余元。因此,撤销一审量刑部分判处,判处上诉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上诉人谢某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
判例对“水军”规制的示范效应将进一步放大
案件判决后,董某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将服从法院的判决。据悉,董某现在已经退出了论文相似度检测这一行业,将从恶意刷单被判刑的“事故”中吸取教训,重新投入到新的互联网创业项目中。
而据媒体报道,仅2013年,淘宝网络安全部门查获虚假交易买家账号就达800万家,交易额超过100亿元。网络平台大量的信用炒作行为,都是通过“买空卖空”刷高交易数量提高信用。
接受采访时,淘宝网安全部门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刷单炒信行为的大量存在,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环境,最终的后果是误导消费者,令消费者蒙受损失。“这个案件判罚的意义很大,一是司法机关认定了此类行为的性质及刑法的可罚性;二是对恶意炒作、恶拍、恶评等行为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对维护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互联网经济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期刊投稿热线,欢迎投稿,投稿信箱1630158@163.com 所有投稿论文我们会在2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办理审稿,并通过电子信箱通知您具体的论文审稿及发表情况,来信咨询者当天回信,敬请查收。本站提供专业的服务和论文写作服务,省级、国家级、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摘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推进重点新闻网站建设, 构筑网上正面舆论宣传强势。
【关键词】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本页关键词】欢迎论文投稿 省级期刊征稿 国家级期刊征稿
【正文】
通过用户对互联网最反感的方面及用户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 用户对互联网络上的病毒、弹出式窗口、网络入侵、垃圾邮件和虚假信息比较反感, 这些特征与全国所有的上网用户对互联网的反感方面相同。吉林省上网用户对互联网表示比较信任比例的最高, 所占比例为53. 5%, 还有34. 5%的用户对互联网表示将信将疑。这一点说明, 在吉林省开展电子商务还是有一定的观念基础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出了吉林省在信息化发展方面的不足, 加快吉林省互联网络发展和提升信息化水平的对策如下:( 1) 加强Internet 建设统筹规划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要充分发挥作用, 从宏观上对吉林省互联网络普及与发展进行合理的规划, 最大限度的提高和加快互联网络的应用而相对节约发展成本。( 2) 推进电子政务的深入应用。目前吉林省各级政府部门上网的普及程度还不够, 而且电子政务的应用层次较浅, 亟需向更深层次的应用迈进。( 3) 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工程。企业是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真正主体。吉林省的上网企业与全部企业的比例在全国范围内是较低的, 企业上网的数量不多, 企业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4) 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农业人口的文化水平和对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都远低于城市人口。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息化水平要有大幅度的提升, 必然要将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家村地区的信息化水平方面。吉林省的总人口中有55% 是农村人口, 这个比例将大大影响吉林省的信息化发展水平。( 5) 加快推进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建设。政府应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计算机网络, 集触摸技术、信息查询技术、自动服务技术、多媒体技术于一体的自助服务终端。整合政府、企业、商务、贸易的信息资源, 使政府、企业、市民互连、互通、互动,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建设一个以“公众”为中心, 可以实现“ 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合一的综合公共便民服务平台。( 6) 充分发挥信息产业对信息化的支持作用。努力推进信息产业的持续快速增长, 支撑和保障信息化推进。加大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步伐。以电子信息产业的基地和园区为载体, 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加速发展我省有优势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 7) 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推进重点新闻网站建设, 构筑网上正面舆论宣传强势。认真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 加快全省密钥管理中心建设, 加强电子认证服务管理, 加快网络信任体系建设, 推进吉林CA 证书发放和应用, 引导鼓励行业部门和企业广泛应用数字认证。加强无线电频率台站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 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 8) 加快本省互联网络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设。解决当前信息化建设管理无法可依、建设单位无章可循问题, 规范信息化建设行为。做好《吉林省信息化条例》、《吉林省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信息化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充分发挥省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对信息化建设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引导扶持作用
【文章来源】/article/87/5846.Html
【本站说明】中国期刊投稿热线:专业致力于期刊论文写作和发表服务。提供毕业论文、学术论文的写作发表服务;省级、国家级、核心期刊以及写作辅导。 “以信誉求生存 以效率求发展”。愿本站真诚、快捷、优质的服务,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自05年建立以来已经为上千客户提供了、论文写作方面的服务,同时建立了自己的网络信誉体系,我们将会继续把信誉、效率、发展放在首位,为您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联系电话: 13081601539
客服编辑QQ:860280178
论文投稿电子邮件: 1630158@163.com
投稿邮件标题格式:投稿刊物名 论文题目
如:《现代商业》 论我国金融改革及其未来发展
声明:
本站期刊绝对正规合法
并带双刊号(CN,ISSN),保证让您轻松晋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产品缺陷 责任类推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产品可被理解为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性能的实物形态的物质产品。各国产品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范围的规定中,对智力产品等无形产品是否包含在产品范围中,存在分歧,对服务是否应被纳入产品范围,多数国家未作明文规定或未直接排除。由此至少可以说明,将产品责任理论运用到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应当没有实质性的障碍,二者不具有排异性。从法律上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委托人的信息时,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认为是一种公共的劳动产品,该劳动产品由会计师事务所销售给委托人而获得对价,即通常所说的审计成本(报酬),它的使用者也是委托人。笔者以为委托合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即是特定的服务。
讨论产品就不能不涉及到产品质量,其中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使用者使用产品实际上是出于对国家产品质量秩序及监管的信任,认为在市场上公开流通的产品默示其为合格产品。所以市场上流通的产品本身就具有一种公信力。这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是相似的。审计是国家法律明文赋予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职责,实际上是国家将公权力私法化,审计报告因此在证券市场上具有一种公信力。审计报告不合格既是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也是对公信力的打击。审计实践中,构成法律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不实、误导或遗漏;二是该不实、误导或遗漏具有重大性。因此,完全可以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视为具有缺陷的产品。
按照产品责任理论,产品责任是指经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从各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具有潜在索赔请求权人的范围是较为广泛的,既包括直接购买人、产品使用人,也包括购买人,使用人之外的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其他人,他们都可因缺陷产品对其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损害而向责任主体索赔 。虚假陈述的审计报告对利益关系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看作是产品的购买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对社会不特定人造成的损害,索赔请求权人的范围包括购买人之外的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委托人使用虚假陈述的审计报告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即可比对产品责任请求会计师事务所赔偿。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有缺陷、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审计报告报告等构成虚假陈述、会计师事务所有过错、委托人及利益关系第三人遭受了损失、虚假陈述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由此对比可见,二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构成中包含有过错,但这并没有造成二者严重的分歧。因为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各国立法对会计师事务所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此归责原则基本消除了二者在责任构成方面的差异。而就归责原则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产品责任归责主要有合同关系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四种归责原则,大陆法系诸国则实行严格责任制,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这也基本不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相冲突。
各国产品质量法内容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在举证责任方面都无一例外地追求由受害人少承担举证责任,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出于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在严格责任下,合理的举证责任分担模式是:原告只须首先证明使用被告产品受到损害的事实,被告若想免责,就必须对自己产品不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原告所受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等做出证明。如果被告不能做出充分的反证或免责证明,就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虚假陈述导致委托人受损的情况下,委托人由于缺乏必要的、专门的知识和手段,其在举证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委托人因充分信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遭受损失,由其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错、审计报告有瑕疵、损害与审计报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都是不可能的和不合理的。因此,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委托人因“产品”使用而导致损害,包括可以合理预计的第三人受到损害,应减轻其举证负担。一般认为应由受害者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对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不构成虚假陈述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没有过错做出证明,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利益关系第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在各个方面都具有相似的处理。尽管也有诸多不同,但笔者以为都不妨碍产品责任理论应用。当然,认为产品责任理论完全适用是不理性、不现实的。毕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和利益关系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在借鉴产品责任的同时,也不能囿于产品责任理论的条条框框,应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修正和调整。
根据笔者的调查资料发现,近年来的虚假陈述案件与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相关,而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尽管内部成因十分复杂,但不能不引起会计学界和法学界的密切关注。应如何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产品缺陷问题?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每一个审计订单设定为一个做业,加大质量成本投入,为保证“零缺陷”而花费的成本就是质量成本(cost of quality)。
预防成本(prevention costs),指审计服务项目的设计工程、质量工程、预防性维护、员工的技术培训、客户的评估、新材料应用、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成本都属于预防成本。鉴定成本(appraisal cost),指为了检查、验证、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特定质量要求所发生的成本。比如服务质量的检验和测试,使用的试验,报告的验收检测,质量的监督等。对服务的鉴定评价主要为防止不符合质量的产品销售给客户。内部故障成本(internal failure costs),指服务完全提供给客户之前,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所发生的成本。比如次品及产品瑕疵修复、返工,废品等,修复后的再测试、再检验,重新设计等成本。外部故障成本(external failure costs),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提供客户以后所发生的成本。比如因质量问题客户要求返工处理费,产品售后服务维修等保证费,因质量不佳的折让、赔偿费,以及企业信誉的损失等。由以上分析可见,内部故障和外部故障成本都是由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产品没有次品、瑕疵、废品等,就不会发生故障成本。因此增加预防成本,可以减少故障成本。
预防和鉴定成本保持何种水平较为合适?国外质量管理专家认为,预防和鉴定成本同内部和外部故障成本之间存在最佳的均衡关系。通常预防和鉴定成本的增加将导致故障成本的减少,只要预防和鉴定成本的增加额小于故障成本的减少额,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应继续努力预防和发现不合格产品。当继续努力使预防和鉴定成本转而大于故障成本的减少额时,如果不改变审计技术,此时为质量成本的最低点,预防和鉴定成本之和等于故障成本之和。可见质量成本的计算和评价的目的并非为确定各类质量成本的一定比例,而是要以最低的质量成本向客户提供最佳质量的商品,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无瑕疵,其法律责任出现理想的“零缺陷”状态。要彻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考虑上文中“产品责任理论的类推”内容,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业务确认为“服务产品”。按照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要求,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零缺陷” 为目标,以提供服务过程的质量检测为核心,把缺陷消灭于提品的过程之中,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每一层次、每一阶段的彻底法制化管理。
参考文献:
[1]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辽宁出版社,1998年,第208~211页。
[2]余恕莲:《管理会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2版,第349―351页。
[论文摘要]预测性信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我国应逐步通过司法实践建立起适合预测信息披露特点的民事责任制度,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借鉴美国安全港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保障信息披露主体的正当利益,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
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可以弥补传统财务报告仅仅反映公司过去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缺陷,有助于减少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当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公平性,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但它的产生主要基于主观的估计和评价,因此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预测性信息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方面,防范上市公司舞弊,以提高预测性信息质量,保护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防范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的无理诉讼,以保护上市公司的正当利益,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
一、上市公司预测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对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和罚款两种。上海和深圳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主要有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责令改正三种。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条文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上市公司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尚未纳入民事诉讼中。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文件初步开启了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大门。但是,它仅就虚假陈述类的民事赔偿作了程序性的规定,而且设置了权宜性的前置条件。因此,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对违规者起到很好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本文认为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处罚违规公司,不能对违规者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虚假披露情况的发生,只有追究信息舞弊主体的民事责任,才能给予虚假信息的受害人充分的补偿,同时对信息舞弊者给予有效的法律威慑。目前我国在惩治预测违规中很少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缺乏关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财务分析师进行诉讼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司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因此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可以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股东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具有这种直接的委托关系。因而股东不能直接违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一方面,我国应通过司法实践确立起适合预测信息披露特点的民事诉讼规则,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安全港规则”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保障信息披露主体的正当利益,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
二、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
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应明确以下法律要件:
(一)预测信息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
确定预测信息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就要明确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的身份必须是一个可以确定的群体,即根据虚假财务预测信息买卖证券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投资者(包括组织和个人,这里的组织一般指拥有法人地位的团体,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供应商、债权人等)。
义务主体是指实施虚假信息披露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根据信息披露的不同种类和具体情况,以下几类人员应该对信息披露承担民事责任:①发行或上市公司,虽然公司本身不存在意识能力,其行为是由其员工来完成的,但作为具有民事承担能力的法人实体,公司应该对其披露行为负责。②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自然人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过,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由于招股说明书是经全部董事审阅、批准的,因此一旦发生问题,全体董事会成员均应对不实陈述负责。③专业人士,包括公司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以及其他技术性的专业人员。这些专业顾问在预测信息向外界披露之前都已了解公司所作预测并出具了专家意见。公司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注册会计师的预测审核报告均构成信息披露内容的组成部分,他们将对所出具的书面文件中的陈述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现代民事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一是无过错原则。只要预测信息质量存在缺陷并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了损害,无论信息生产者在生产或报告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信息使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过错责任原则(法学上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即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预测信息生产和报告者只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三是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信息使用者能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信息提供者行为所致,而信息提供者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推定信息提供方有过错,并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披露关系中的各方,分别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要进行具体分析:
1、发行方、上市公司。发行方作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最主要责任人,通常会适用最为严苛的一项原则。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发行人或发起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信息公开文件有虚假或隐瞒事项,除发行人或发起人能够证明原告在取得证券时已经知悉外,应就整个文件内容承担绝对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在公开文件上签章的人员。各国大多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虽然应用过错推定原则看似是法律倾向于保护公司内部人员,但在设计预测信息披露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时,我们必须顾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既要最大限度地补偿投资者,又要减少或防止无理诉讼,以鼓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其信息披露的动力。另外,鉴于中国目前国有企业存在产权不明,内部人控制严重的问题,没有真正履行相应职责的董事不应该对信息质量问题负责。
3、专业人士。各国都规定了核查信息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大体上是采有限度的过错或推定过错原则,即只对其参与、负责的事项和经其出具或签章的信息文件负责,若能证明自己确实已尽谨慎忠实之义务则可免责。我国《证券法》没有对在信息公开中专业人士的民事免责做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民事责任的主体都要承担绝对的民事责任。在实务中,这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界和法律界的巨大争论。今后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国情,在充分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规定。
(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长短关系到责任判定结果和市场效率问题。美、日、韩等国家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在原告了解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但最长时效有别,美、韩均规定3年,而日本、台湾地区为5年。我国证券法律中没有对民事诉讼时效作专门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援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最长时间为20年。本文认为,鉴于证券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有必要规定一个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可参考国外的立法,规定违反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之诉讼时效为1年,自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5年的,其请求权归于消灭。这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权利,又能保持证券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诉讼方式
证券民事诉讼案件面对的现实是受害者人数众多,而且地域分布分散,信息沟通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利于分散于各地的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了给投资者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也为了法院的审理、判决和执行程序提高效率,在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后,应借鉴国际惯例,允许进行集团诉讼。证券监管部门应尽快拟订并颁布证券集团诉讼试行规则,并且指定不同区域受理此类诉讼的法院,由它们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受理其管辖地区范围内的证券集团诉讼。此举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诉讼人的相关费用,省去了复杂繁琐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加快法院审理证券信息案件的效率,达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目的。
三、免责制度的建立
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的正当权益,以鼓励他们进行预测信息的披露。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安全港制度”。
(一)安全港制度
1、安全港规则
1979年SEC制定了Rule175和Rule3b-6,旨在保护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以使发行人善意并有合理依据的预测行为免受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指控并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条款又被称为1979年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制度的实行后,在一定程度上为预测提供了保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首先,1979年安全港规则仅仅适用于在向SEC提交的文件中做出或确认的预测性陈述。而这在实践中往往是不可行的,因为,预测性陈述一般是在发行人与证券分析员的交流中随机做出的,如要逐一在文件中进行确认,操作的难度很大,也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预测信息的更正和更新义务不明确。1979年安全港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发行人做出预测性陈述后,是否以及何时具有更正和更新义务。发行人通常无法预见做出预测性陈述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发行人权衡之下,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可能放弃披露预测。
2、预先警示原则
实践表明,1979年安全港规则并未有效地减轻披露者潜在的诉讼风险。有鉴于此,美国国会于1995年通过了《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简称PSLRA),规定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对安全港规则进行了修正,确立了“预先警示原则”(BespeaksCautionDoctrine),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减少了无理由的诉讼。预先警示原则,是指当提出预测性财务报表或意见时,若其中附带有相应的警示语句,且这些陈述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的总体信息组合,则该预测性报表将不构成证券欺诈行为。必须指出的是,预先警示性的语言要求必须有针对性,笼统的空谈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对我国免责制度建设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验资 虚假验资行为 法律规制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一)虚假验资行为的定义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对于虚假验资行为,从法律上说,只要验资报告的金额与被审验单位的实有资产金额不符,通常表现为验资报告上的金额大于被审验单位的实有资产金额,则构成虚假验资行为。“即指报告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从审计上说,则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对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验证,并作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情况:明知出资人虚假出资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与被审验单位共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即国外所称的欺诈行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全面遵守执业准则和保持应有职业谨慎仍无法识别被审验单位的恶意欺诈,从而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常见手法有:
1.被审验单位把部分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以银行进账单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并未向银行发送函证,而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
2.被审验单位将银行借款或汇入的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尽管银行有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但有的出资人却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达到虚假验资的目的。注册会计师也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3.被审验单位串通或欺骗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收款凭证,或直接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再欺骗注册会计师验资。注册会计师因专业水平或技术条件的局限,无法识别其提供的虚假验资材料,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融资,或让投资公司为被审验单位出资,被审验单位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投资公司一定比例的高额利息,待获得工商登记以后,再从银行临时账户中取出,以达到虚假验资的目的。
(二)虚假验资行为的构成要件
注册会计师不直接与债权人或投资人签订合同,对于其虚假验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而是一种侵权责任。故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具有过错。
1.出具的验资报告与实际不符。“虚假验资报告就是出具了与实际不符的验资报告,通常是指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实有资本额的验资报告。”实际业务中,表现为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或未全部到位,而验资报告所验证的金额远大于企业实有金额的情况。
2.注册会计师具有过错。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在民法法理上说,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指注册会计师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准则的行为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指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却没有预见到的一种心理状态。
3.必须存在损害结果。真实的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前提。表现为债权人、投资人、及社会公众依赖虚假验资报告并造成了重大损失,使得第三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4.虚假验资报告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验资业务具有社会鉴证性质,验资报告对社会公众而言应当被视为公正的、客观的。验资单位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对第三人来说构成了实现债务的一般保证。第三人与被审验单位发生业务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注册资金的信赖。如果验资报告是虚假的,这种信赖基础将消失。因此,虚假验资报告与债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
二、规制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的意义
企业注册登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这是我国现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强制要求。违反新《公司法》第29条和第90条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的强制义务,本法第208条对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必须达到最低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法定资本额为三万元,第77条第二款规定: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最低法定资本额为五百万元。国家为了保证注册资金的真实性,维护交易安全,规定必须聘请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障投资人利益
验资,不仅验证企业资本存在的真实性,且要验证资本由谁投入,所有权归谁所有。我国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包括个人、合伙制企业、公司、外商等。产权关系是经营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的基础,谁的产权比例越大,谁便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规制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验资行为,便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成立公司,首先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本金,验资便是对企业行为的首次检验。“倘若验资不严,就会给那些无本经营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以及利用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人打开了绿色通道。”市场秩序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陷入混乱的状态。
如成都某公司股东王某等人准备注册一家新公司,因注册资金不足,找到金某。金某表示有办法帮其出具验资报告,但需按千分之五至七的比例收取垫资费。王某同意后,金某以其事务所的名义,汇入50万元资金到王某新公司的银行账户。按照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必须由股东个人投入,转账存入的代垫资金不能出具验资报告。为达到虚假验资的目的,金某利用电脑软件将缴款单上转账存入的内容修改为王某的个人投资,将修改后的缴款单打印出来,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王某的公司顺利取得了工商登记。经公安机关查实,今年3月至案发,金某等人伪造的银行进账单共计30张,虚假验资金额800余万元。
(三)保障债权人、合同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利益
首先,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独立的第三方鉴证机构,理应对社会公众负责,这是注会行业存在的必要性;其次,如果没有其虚假验资报告,不具备公司成立要件的法人便不会产生;最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只能通过网络查阅公司信息包括注册资本及其资信,便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因此,债权人、合同当事人及相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十分有必要规制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的原因
(一)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增加收入
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一种现象,仅需手续费就能以零资金或少许资金获得几十万、几百万的验资报告。这些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获得收入或参与不正当竞争,不惜铤而走险为客户虚假验资。还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融资,将自有资金汇入客户开立的账户,出具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客户再从临时账户中取走,归还会计师事务所。而被审验单位则要支付高额利息给验资机构。
(二)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融资
随着中小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迅速增长。由于中小企业很难满足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条件,很难获得银行融资。有些人为了开办公司或扩大公司规模,而《公司法》要求强制验资,不得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材料,欺骗其出具验资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不高,经验缺乏
我国注会行业是一个非常年轻的行业,其发展仅有短短的三十余年。因此,业务素质不高以及经验缺乏,操作程序不全,会计师事务所的复核制度没有落实到实处以及审计准则固有的局限,造成验资报告虚假。
(四)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某些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和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由于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如某注册会计师看到被审验单位提供的银行进账单,没有向银行函证,就为客户出具了验资报告。
四、现行规制虚假验资行为存在的问题
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法释(1998)l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2002)2l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各地法院审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的法律承担问题主要依据这几个司法解释。然而这几个司法解释并没有公平合理的区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法(2002)2l号为例说明存在以下问题:“21号《通知》过分限制甚至免除金融机构承担责任甚至鼓励验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或报告,不利于诚信制度的建立。2l号通知不合理地限制虚假验资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1号通知不合理地强加债权人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21号通知不适当地将验资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转嫁给债权人。”
《注会法》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只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未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处罚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刚性标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统一。
五、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的法律规制措施
有人认为遏制虚假验资最为有效的方式是彻底废除验资制度,在公司注册中不需验资,就不存在虚假验资行为。国外没有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一美元也可以成立公司,限定注册资本,缺乏经济效率,打击了投资人的积极性,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不考虑国情,不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是否健全,便盲目引进一些国外制度,势必影响我国经济的稳定;同时忽略了市场的固有缺陷“市场失灵”。所以,在我国市场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今天,怎样规制虚假验资行为比废除验资制度对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更加有意义。
(一)延长注册资金停留时间并严格监管其去向
在《公司法》中增加一条,延长注册资金在验资账户中的停留时间并对资金的去向进行严格监管。虚假验资行为中,很大一部分是被审验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造成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融资或与投资公司合作由投资公司出资,获得注册后,便从账户中迅速转走资金。被审验单位除了给付验资费以外,还得给付高额利息给会计师事务所或投资公司。因此,如果延长注册资金的停留时间,加重这类行为的违法成本,或从严监管注册资金的去向,规定注册资金的用途,使注册资金的去向明朗化,便能有效规制虚假验资行为的发生。
(二)统一协调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公司法规定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函[1996]56号也规定先由债务人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注会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其不实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注会法》第42条的规定,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却规定由其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所以,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不利于正确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对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应协调统一法律、法规之间对同一行为做出不同的规定。
(三)强化中注协的行业监督职能
各级主管注会行业的财政部、各级中注协以及相关的管理机构作为行业监管机构,管理与协调注会行业秩序,是它们应有的责任。财政部委托中注协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并组织全国注会统一考试。应积极全面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注会法》、《注会注册办法》和《注会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对执业注会任职资格进行年检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利用中注协的监督,其成员具有专业知识并熟悉该行业的运作,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节约监管成本。因此,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注册会计师应遵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
“只要注会在验资时严格遵守专业标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客观、诚实、独立的实施验资工作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一般不会发生大的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过失。”在验资业务中,应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后,评估验资风险;确定验资范围,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编制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严格按照审验程序和方法,编制验资审计工作底稿。同时还应当将验资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论文摘要]随着知识经济及全球一体化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必将催生出新的经济制度和结构框架。在现有规章制度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现代人面临的将是更大的“道德抉择”。法律制度和法律效力是保障人们不偏离道德机道的基拙,为此我们要尽快建立“诚信制度”。
一、缺乏“信用”的原因
(一)利益驱使
1.企业所有者或经理人员。社会转型时期企业所有者会采取各种手段钻法律规章制度的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由于经理人员和所有者多半存在短期委托契约型关系,在对其缺乏合理的收人分配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利用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信息获取利益。
2.企业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造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做出“道德失范”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普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会计人员受其聘任,本着“为己服务、服务于小团体利益”,做出“故意失真”的违法行为。
3.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缺失是会计行业缺乏的重要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收人低使执业范围狭窄,对客户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使其很难发表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审计意见。
4.地方政府。企业上缴利税是地方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过去由于政企不分,出于地方保护,会为企业信息失真提供外部环境。
(二)制度缺陷
1.会计准则缺乏精确性、完善性和规范性。我国会计准则的客观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抵触,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在会计准则和标准上具有较大的政策选择性。会计制度本身“内部模糊性”的局限性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可能。这些都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确立。
2.公司治理有待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性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改造,大多数公司实现了改制上市。但由于改制不彻底,一些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失调的同时,会计行业也难以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三)监罚不严
监督机制不健全。日常监管不严,内部监督多流于形式;外部监督具有时滞性(事后多于事前、事中),监管不及时。对违法行为以罚代法,轻法律制裁;执法不严,削弱了法律效力。
(四)素质欠佳
我国部分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分两种情形:一是本身业务不精,二提岁寸金钱过分追求,三是行业年检考核流于形式,知识更新和日常培训后续环节跟不上。
二、建立诚信制度的必要性
(一)整顿经济秋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虚假信息会误导经济行为,损害市场主体各方利益,导致决策失误和经济秩序混乱。会计诚信能够防止的产生,推进党的廉政建设,实现“以德治国”;尤其是上市公司避免市场欺诈,在确保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可以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金融风险,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推进会计行业健康蓬勃发展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和质量,从根本上杜绝制造虚假信息违法行为的发生。由于我国会计行业发展较晚,会计规范欠佳,会计准则缺乏统一性,行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严格的衡量标准,因此在法律失去效力的环境下,诚信道德在有缺陷的制度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推进制度建设的内在动力。
(三)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已有一年多,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大,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纷至沓来,外资可通过购买股权合资兼并我国企业,会计作假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同时一些不法之徒会利用我国准则制度的疏漏转嫁、制造“信用危机”,损害我国利益。我们在与国际大公司抗衡的同时,要着重注意会计行业的规范性和法治性,确保金融环境的安全稳定。要增强行业责任心与“诚信”的职业操守,加快诚信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整治会计秩序,根治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条件;把握机遇,接受挑战,提高自身竞争力,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四)有助于把社会主义法制推向前进
当前我们面对的是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大环境,由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较短,制度建设与行业发展存在诸多问题;政策的不确定性要求我们必须完善、规范各项法规制度。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加快信用制度、信息制度的建设,改进服务与监督,增强道德意识,树立法律意识,依法治国,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
三、建立“诚信制度”的措施
(一)倡导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规范,确立诚信原则地位,建立诚信制度
如今会计已从经济活动资料计算的核算型过渡到决策依据的管理型,只有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才能站稳脚跟。这既是促进我国会计行业蓬勃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健康良性发展所必需的。因此,必须确立“诚信”的行业地位,应该把诚信作为行业的基本原则,以行规、制度的方式建立。
(二)积极推进强化公司治理基拙性工作
主要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里重点强调对上市公司治理。一方面要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解决“一股独大”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对国企选派董事长,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作用;同时健全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由强化内部治理实现从外部保障。
(三)加强会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注重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健全专业资格确认制度;切实抓好对会计人员的经常性管理和后续教育工作。加强素质培养,强化诚信教育与责任管理,推行终身教育,确保信息工作的规范、真实可靠。
(四)充分确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角色地位
独立性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公证和社会监督作用的前提。我们必须加快“合伙制”和“独立执业人”制度的建立;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和自律化管理。实现客观与公正职责,切实做到服务与监督目标的协调统一。
(五)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包括内部监管、行业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管在内的能够充分履行其公正、监督职责的完整监管体系。要加强廉政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加强责任管理,避免形式监督;突出监管重点,克服监管的时滞性,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推向前进。
【关键词】传统企业 电子商务 风险 对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开始迅速崛起,这种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以及能同用户直接交流等特点,提供了更加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的电子商务为我国的传统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助力。就我国的传统企业的本身来说,其属于典型的信息密集型和信息依托型产业,在传统企业发展中应用电子商务系统,无疑能提高顾客满意度,提企业的竞争实力,赋予企业发展的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一、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风险分析
信息风险。电子商务主要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之上,是以互联网的运行作为整个商务发展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若想发展电子商务,那么不可避免的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传播。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信息风险主要包括了信息虚假、信息滞后、信息不完善、信息过滥、行业相关信息垄断以及网路的欺诈。在传统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技术以及决策的原因,信息的虚假以及不完善,垄断能够给企业的战略制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信息方面的网络欺诈,会给企业以及用户带来直接的损失,使得社会以及消费者对企业丧失信任。
交易安全。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以及网络交易软件的不完善性,这使得网络交易的安全受到了严重了威胁,不仅如此,由于网络交易的便利以及快捷和暴利,导致社会的不法分子将眼光盯在此方面,这给传统企业的电子商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管理风险。传统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时,管理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网上交易的交易流程管理、企业网上交易的人员管理以及传统企业的网络交易技术管理。简单来说就是交易流程管理的不规范会使得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而企业主持网上的交易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同样会给企业的电子商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仅如此,传统企业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网络交易的技术管理的硬件方面缺陷会使得企业的心血付之东流,从而给企业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投资管理风险。对于传统企业而言,由于其注重的是实体性的营销交易,因此,在发展电子商务时,由于思想和理念的差距极其容易带来投资管理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企业在电子商务相关方面的固定资产方面的技术设施以及产品的折旧快,淘汰率高、企业在电子商务方面投入无形资产比重加大以及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是无法在短期内收到可观的回报,从而会给传统企业的日常运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传统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风险规避对策
由上文所述,可知传统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时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是由信息风险、交易安全、管理风险以及投资管理风险这四方面构成,对于风险的规避也理应从这四方面着手,下面对此进行简单的阐述探讨:
信息风险的规避。传统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时,信息风险是时时刻刻存在的,对于信息风险的规避简单来说那就是建立企业信息的管理平台。简单来说,那就是在对企业的信息进行规划时,应该结合企业发展以及管理的现状,建立一个与企业资源相匹配的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平台,这能够极大程度上确保传统企业在信息方面的完整性、信息的实用及时性以及企业资源信息相关的安全性,进而能够最大限度上保证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交易安全风险的规避。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是不可避免,在交易方面的风险规避主要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一是确保企业在网络数据传输的安全,简单来说可以对网络交易的数据的进行加密等等处理;二是确保企业在网络方面交易的安全,如可以采用目前先进的公开密钥技术以及数字签名技术等等安全技术。三是建立安全可靠的企业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确保企业交易的正常进行。
管理风险的规避。对于企业来说,管理主要还是源于人,因此对于管理的风险的规避主要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一是引入高素质的电子商务管理人才,以此为基础加强对网络交易流程的规范管理以及开发适合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交易技术。二是以网路安全法律为基础,加强企业电子商务管理的制度建设,从而达到对企业电子商务管理的控制管理。
投资风险的规避。传统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投资风险的规避,主要来说那就是企业的相关管理单位应该制定风险产生的应急方案,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另外,还应该从根本上去消除特定的投资风险因素,如建立企业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等等。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就目前我国的传统企业发展来说,应用电子商务系统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助力,为企业的营销生产带来新的思路。不仅如此,在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之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开始驶入快车道,在这种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的传统企业业应该做出自身的改变,必须能够做到充满信心的去迎接信息化时代的机遇与挑战,从自身技能型改变,去适应当前社会网络时代的变革,在传统企业的发展中利用电子商务,这不仅仅能够实现对企业本身的管理创新、经营创新以及市场创新,还能够使得企业能够通过电子商务的具体实施以及应用,达到提高企业公司的竞争实力的目地,进而能够促进我国的传统企业的全面发展和新的飞跃。
参考文献:
[1] 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J].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报告,中国中小企业,2010.
[2] 丁慧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和解决策略[J ].科技风,2010.
[3] 钮军.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专业硕士论文,2009.
[4]严中华:企业电子商务战略的风险与管理对策.中南科技管理.2004(2):19-20
[5]刘伟江 王 勇:电子商务风险控制策略. 东北大学学报.2005(1):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