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18:3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证券市场投资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在经济学上,投资一般应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一)安全性。指投放对象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项目的可行性、合作机构的信誉等。投资总是将资金投放到某一具体的对象上,并且是在实际生产或经营活动进行之前发生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所以,对象的合法与可行是决定企业取得利润的前提条件。选择和把握这些因素是投资的关键,企业应当慎重行事,使投资的客观条件存在。
(二)效益性。主要是指经济效益的高低,有时也包含社会效益。尽管各个具体投资在目的上不尽相同,但是,这些投资的最终和长远目标都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最终使投资收回,而且及时收回。
(三)流动性。包含投资的期限长短、变现能力和款项划拨是否便捷。在投资的过程中,不仅投出资金会在空间上流动,而且投出资金转化为的实物和证券也会在空间上流动。
投资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统一。但这三者之间通常是矛盾的,尤其是安全性和效益性之间,即通常说的利润越大,风险越高。因此,企业在投资时一定要考虑到以下因素: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投资约束、投资弹性。
1、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利润和资本利得。投资利润是指投入资金经运转后所取得的收入与所发生成本的差额;资本利得是指金融商品买与卖之间的差价。在投资中考虑投资收益,应以投资对象收益具有确定性的方案为选择对象,并需要分析这些因素对投资方案的作用、方向、程度、寻求提高和稳定投资收益的途径。
2、投资风险,是一种市场风险或经营风险,表现为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不能充分实现或不能实现的风险。投资风险主要来自投资者对市场预期的不正确以及经营缺乏效率。所以,企业必须考虑投资风险的可能性,寻找引起投资风险的原因,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办法。
3、投资约束,与投资风险有密切关系。当投资风险较大时,投资企业就会对接受投资的企业加强约束。投资约束有以下几种形式:控制权约束、市场约束、用途约束、数量约束、担保约束、间接约束等。
4、投资弹性,首先是规模弹性,就是企业投资必须根据自己资金的可供能力和投资效益或者市场供求状况,调整投资规模。其次是结构弹性,就是调整投资结构。
二、投资项目的评价指标
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是在分析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分析是需要借助指标进行评价的,常用的指标分非贴现指标和贴现指标两大类:
(一)非贴现指标是评价项目时,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各种指标,是直接用项目的实际收支计算投资报酬的方法。
1、投资回收期:是指初始投资收回所需要的时间。投资回收期法是以收回时间较短的投资方案作为被选方案的方法,一般以年为单位计算。
①每年现金净流量相等,用以下公式:
投资回收期=原始投资额/每年现金净流量
②每年现金净流量不等,就要根据每年年末尚未收回的投资额确定:
投资回收期=(n-1)+第(n-1)年年末未收回的投资/第n年当年的现金净流量
2、平均报酬率:是通过计算投资项目寿命周期内平均的年投资报酬率,用以选择别选方案的一种方法。有三种计算方法:
①考虑年均净利润:
平均报酬率=年均净利润/初始投资额
②考虑年均净流量:
平均报酬率=年平均现金净利润/初始投资额
③若为追加投资:
平均报酬率=年平均现金净利润/1/2(初始投资-预计设备残值)+预计设备残值+追加的营运资金
(二)贴现指标是评价项目实际收益时,不同时期现金流入、流出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1、净现值:是指投资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净现金流量,按资金成本或企业期望达到的报酬率折算为现值,减去初始投资或各期投资的现值之差。
2、现值指数:是指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与流出量现值之间的比率。
3、内含报酬率:是指能够使方案未来流入量现值等于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投资方案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它是方案本身的报酬率,不受预定报酬率的影响,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说服力。
三、几种投资方式的比较
下面我们从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个方面来对几种投资方式作一点粗略的分析。
1.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安全性很高,流动性也高,效益性较差。尤其是现在处于银行利率水平最低的一个历史阶段,此方式在基金会的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比例不能大。
2.信托存款:
按照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包括基金会的基金在内的1年期(含1年)以上的信托存款。其安全性乃基于金融机构的信誉,效益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过去,信托存款一般比法定银行利率高许多。资金量大,利率可谈得更高些。但是,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高息揽存实行严格监管,大多数金融机构不再这样做,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又出现信誉危机,因此,信托存款至少在目前不是一种合适的投资方式。
3、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分为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两大类。
A、债券包括国债和企业债券,比较而言,国债发行量大,流通性好,信誉高。在所有的投资方式中,国债的安全性最高,收益比银行存款略高。可以说,国债是很适合于基金会的一种投资方式,应在基金会的资产组合中占一定比重,资金紧张时还可变现或以其作抵押获得贷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业务,规定以全额的国债作抵押,实际上也是以交易所的信用作担保。在中国人民银行官员的眼中,它的风险与全国同业拆借和国债投资的风险没有区别。我认为,它的安全性比国债低,比信托存款高,流动性好,短期利率高。
B、股票投资,利润高,风险也高。基金会炒股是合法的,但目前似乎还不太合乎国情,有可能被人们看作是拿捐款去赌博。在国外不少基金会的投资结构中,股票投资占有较大比重,甚至超过50%.但是我们认为,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已是成熟稳定的市场,而我国股票市场是新兴的、不完善、不稳定的市场,相对而言风险很高,目前不适合基金会过深介入。新股认购不同于在二级市场炒股,自1996年以来利润高而风险小,是投资领域出现的一个特殊现象。为了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将扩大股份制改革,新股的发行数量将会增加。据了解,有些基金会对新股认购方式已作了尝试,且效果不错,值得借鉴。不过,在具体操作上有个股东帐户的问题需斟酌。近几年,证券投资收益已成为许多信托投资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
4.股权投资
按规定,基金会入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0%。此方式一般说来流动性很低。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由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决定。若公司管理规范,经营良好,股东可坐享其成;若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很差,或原来很好,后来恶化,小股东则往往无奈,需慎重。
5.实业投资
若以营利为目的直接进行此类投资,与我国现行法规政策有悖。若能结合基金会的特点,选择有前景的产业和有高无形资产附加值的项目,采取委托投资等合适的方式,可能产生较好的效益,但其流动性一般较差。
6.委托贷款
其安全性基于借款企业的信誉,风险完全由基金会自己承担。特别应注意落实担保。应十分谨慎。
7.信托投资
信托投资业务系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经营或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的金融业务。人民银行要求基金会的基金保值和增值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信托投资,或称作投资、资金托管之类的看起来是符合此政策的,有可能成为今后基金会投资发展的一个方向。
虽然信托投资公司已存在多年,但信托投资业务在我国金融界是一个新生事物,缺少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信托法》已初成稿,至今未出台)。目前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涉足此业务。
总的来说,只要是投资就会存在风险。谨慎考虑,使风险资本能够通过更加宽阔畅通的渠道获得投资利益,并且实现与资本市场、科学技术的共同发展。
摘要:任何投资的目的都是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即使企业的价值或股东的财富最大化。在市场条件下,有很多不可知的变量,这些变量就造成了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本文就目前市场投资的热点问题:如何认识投资并确定投资对象,在分析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投资平均指标利润评价指标投资方式
众所周知,投资的目的都是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即使企业的价值或股东的财富最大化。投资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应当是谨慎的。
参考文献
<1>《国际金融市场与投资》左连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7
<2>《企业投资融资财务规划运作技术》马忠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1-1
论文关键词:投资者行为;理性投资;均衡市场
一、投资者行为理论形成与发展
自从经济学诞生以来,“经济人”思想一直统治经济学界。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市场机制如同“无形之手”支配着“经济人”行为,市场价格能够随着供给与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社会经济始终处于均衡状态。均衡理论自从亚当·斯密创立以来,经新古典经济学派马歇尔、瓦尔拉斯及货币学派的弗里德曼,理性预期学派的卢卡斯等人的深人研究,日臻完善,成为描述市场运作方式最全面、系统的理论。均衡理论涉及到经济学的各个领域,投资者行为理论是均衡市场理论的延伸,是均衡分析方法在证券市场中的运用。
1952年,美国经济学家哈里·马柯威茨(HarryMarkowitz)发表了题为《资本选择》的论文,运用收益、方差的分析方法,确立了风险资产组合的有效边界,形成了最优资产组合的思想。该理论被认为是运用均衡思想建立的最早的资产管理模型。20世纪60年代,夏普(william sharpe)和林特(Johnlinter)与莫西(Janmossion)以资产组合模型为基础创立了资本资产定价理论(CAPM模型)。该理论在一般均衡框架下研究单个投资者理性选择而形成的整体市场均衡,用证券市场线来描述证券价格的形成机制,即在均衡条件下证券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关系。投资者通过分散投资化解非系统风险,市场风险则是单个证券对系统风险的敏感度(B值)。投资者依据所承担的风险得到相应的风险溢价。投资收益的正态分布和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是CAPM模型所揭示的均衡股票市场的实质。CAPM模型把均衡分析、理性选择运用到证券市场,把风险资产的预期收益看成是风险证券对市场风险的敏感度来决定的,把系统风险作为风险概念运用到资本市场分析中,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理论的革命。但由于CAPM模型建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之上的,后来的经济学家对其有效性提出了质疑。罗斯(Ross1976)认为,在平均分散的竞争性市场中,风险证券组合的收益与风险在实证中是不可能测定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罗斯创立了投资者套利定价理论(APT模型)。与CAPM相比,ATP放松了假设条件,认为影响证券收益的不是一个因子,而是多个因子,证券的收益同影响收益的多个因子有关(因子模型)。投资人在不增加风险的情况下寻找相同因子对相同股票产生不同影响的投资机会。因子模型表明承担相同因素风险的证券应是有相同的收益,而当风险证券的价格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就产生了套利机会,套利活动将改变证券的收益,使证券市场达到均衡。
投资者行为理论的又一个分析视角是有效市场理论。如果说资产组合理论解决了均衡证券市场中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问题,那么,作为均衡市场的又一支点的有效市场理论(EMH)则解决了证券价格的形成机制问题。早在1900年法国经济学家巴歇利尔(I~uisbachelier)就提出了商品价格的随机波动原理,商品的当前价格是对其未来价格的无偏差估计,商品的现在价格等于其未来的期望价格。1938年,美国投资理论家威廉斯(williams)提出了证券的内在价值是由未来股利的折现所决定的。该理论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完全信息及理性预期判断股票的价值,投资者的行为反映市场的信息。1959年英国统计学家坎达尔(kendal1)研究发现资产价格的变动呈随机游走规律,证券未来的价格独立于当前的价格,价格变化完全是随机的,不存在特定的规律。1970年法码(Fama)在对过去的有效市场理论进行系统的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完整的有效市场理论框架,法码(Fama)给有效市场的定义是,有效市场的证券价格总是可以体现可获得信息变化的影响。托宾认为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包括:有效信息、有效组织、有效评价。即在公开信息、市场无障碍条件下,证券价格能够被市场充分反映。
资产组合理论、有效市场理论构成了现代均衡股票市场理论的基石。“理性人”与信息充分是其共同的理论假设,均衡市场和有效市场是其理论的结论。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各种“异象”的积累,基于理性分析的均衡市场分析范式在理论与实践上都遇到了挑战。首先,均衡市场假设的投资者完全理性及公开信息在理论上受到了越来越多经济学家的质疑。AndreiShleifer认为投资者的偏好和理念符合的是心理学规律并不是标准的经济学模型。“投资者心态”是基于心理学的启发,而不是贝叶斯理性的概念。其次,在实证方面,席勒(Shiller1981)发现股票波动不是简单“价格由未来红利净现值决定”所能解释的。就连法马也承认,基于证券过去收益所做的预测‘与早期的研究结论不相一致。正因为股票市场存在着许多均衡理论所不能完全解释的现象,激起了非均衡股票市场理论的诞生。行为金融理论认为,实体经济与证券市场并非存在完整的线性关系,股票市场并非总是均衡的市场。因为投资者在面对不确定的未来世界时,并不能保证完全的理性,人们的投资行为仅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而且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与资产定价中具有不可缺少的影响力。
二、投资者行为理论要点及现实意义
(一)投资者行为理论要点
均衡证券市场理论由其前提条件和结论两部分组成。就研究方法来讲,均衡股票市场理论以新古典经济学理性选择和均衡分析为基础。
第一,从经济人和理性人的角度研究人的行为:在行为动机上,投资者总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行为方式上,能够在环境和约束条件下,选择最优的行动方案。所以,证券投资者总是在既定风险条件下追求最大的收益,或者在既定收益条件下寻求最小的风险。
第二,以“市场出清”为依据,阐述信息的作用以及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反映。首先,市场的信息是公开和真实的,不存在“非对称信息”;其次,信息的传播渠道是畅通的,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的获得市场信息;最后,投资者能够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分析、判断所获得的信息,不存在对信息反映过度或者反映不足。
第三,同古典经济学一样,均衡证券市场理论是在既定的市场制度下,来研究投资者的行为,或者说,均衡证券市场理论认为:市场机制是有效的,在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下,理性人的竞争与选择以及对收益与风险的权衡是均衡证券市场形成的动力。
在既定的理论前提下,投资者行为理论得出的结论是证券市场是均衡的市场,均衡市场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资者具有理性选择的能力。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投资者能对证券做出合理的价值评估,在既定风险条件下追求最大的收益,或者在既定收益条件下寻求最小的风险。
关键词:证券市场,民事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该类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方面。结合证券市场司法实践,本文将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列为:责任主体、操纵者主观过错、操纵者客观上实施了操纵违法行为,操纵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害事实、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一、责任主体
基于投机博利或转嫁风险的心态而持续性进行违法爆炒、恶炒,甚至联手托市或共同打压目标证券的行为人均应成为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发行人、发起人、上市公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操纵者主观过错
一般认为操纵市场主观为故意。英、美、德等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已经放弃了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我国新《证券法》也删除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主观目的要件。故意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难以被察觉。而操纵市场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操纵行为科技含量高,操纵手段隐蔽使得行为外观与正常交易行为无明显的差别,判断标准和方法专业性加强,这些都不是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受害者能力所及的范围。同时,操纵市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追究操纵者民事责任的目标不是要求在知道有操纵行为的情况下不进行交易,而是要求不能从事操纵行为,因此,操纵证券市场者使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凡实施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规定的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市场操纵行为的,除具有法定免除事由外,均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的主观故意。
三、操纵者客观上实施了操纵违法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违法性已为《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侵害他人权益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论文格式法律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制裁包括刑事制裁、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依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操纵市场行为主要有:一是连续交易操纵,又称连续买卖,行为人通过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持股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进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其特点: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交易具有连续性,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程度具有限制性。二是相对委托,又称对称,行为人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进而达到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的目的。其特点:证券的相互买卖具有同种性、交易方向在交易时间与交易价格上具有相似性。三是冲洗买卖,又称洗售,行为人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从而实现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得目的。实践中,冲洗买卖通常由同一行为人同时委托两家证券公司就同一证券进行价格相同数量方向相反的买卖。
此外还有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或特定时段交易的操纵方法。鉴于操纵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于操纵行为的证明责任,若按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不能满足法律公平的要求。但若操纵市场行为己经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刑事处罚判决所确认,则原告可直接凭上述决定或判决事实而主张民事赔偿。因此在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的时期,行政处罚前置无疑是合适的选择。
四、操纵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操纵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是确定的差额损失和实际损失,原则上不含账面损失。损失可按证券实际的合同价格或交易价格与如未受欺诈证券的真实价值之差额的方法来计算。应包括利息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的间接损失。对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因操纵行为而被停止交易时,投资者的损失客观存在却难以确定,为保护其利益,推定损害事实存在,以该股票停止交易前一日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损失。
五、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对操纵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采取推定原则。原告在证明操纵行为与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法官可以据此直接推定原告的损失与操纵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证券法》第77 条规定禁止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二是投资者投资的是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有直接关联的证券。三是投资者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施日起至结束日买入该证券并产生亏损。四是投资者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施之日至结束日期间卖出该纵的证券发生亏损。同时,被告则可通过证明原告恶意投资、证券市场固有风险所致损失、投资者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施之日前已经卖出该证券或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结束之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等因素来免责。
依相当因果关系论,投资者根据社会经验和证券市场常识只需证明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即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在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告的损失时,法官可参考操纵行为和损失发生的时间、操纵行为的潜在作用、连续性和作用范围、影响股价变动的其他因素及其作用力等因素进行认定。
参考文献
关键词:证券投资 问题 对策
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在取得一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阻碍其快速发展的问题,如何对这些出现的问题给于科学的分析及提出合理的建议,是改善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不景气的关键。
一、我国证券投资的发展状况
经过多年来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投资逐步壮大和成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运作与监管体系。证券投资已经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渠道和方式。证券投资已经成为投资领域重要的投资力量,已经成为稳定证券市场的生力军。证券投资所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越来越被市场认同和接受,对投资市场的影响日益扩大。我国证券投资在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创新也十分活跃,投资新品种不断涌现。在原有证券品种的基础上,债券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另外,在销售方式、费用结构等方面,也推出了不少创新举措。便捷的证券销售渠道初步建立。
二、我国证券投资发展的社会环境
证券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大前提。我国证券投资发展的政治环境就是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社会制度变革加速发展,有关投资领域的立法逐步完善,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改善和稳步提高,为证券投资市场的繁荣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大概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那时候的国家经济还不够景气,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屡屡受阻。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资产证券化已经作为一种相对比较成熟的融资手段登上金融领域的舞台。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跟我国经济发展结构密切相关。创新发展初期,我国经济处于低俗前进阶段,根本没有太多的资金和精力去做证券投资的事情,更多的精力和自己是用在了发展国家民生事业上,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为主,金融市场发展相对受到忽视。
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迅速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也逐渐走出阴影,向世界发达国家看齐。政府对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注和倾注的心血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实现质的飞跃,但同时也伴随着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和潜在的风险。如果让证券投资市场朝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前进,是金融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我国证券投资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行业生态环境问题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于基金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续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
(二)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证券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治理结构上暴漏出来许多问题。首先,证券市场在治理结构的设计上不够科学,往往是应该管理的忽略了,不该管的地方却大做文章;其次,治理人员执行效率不高,在治理过程中,不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的消除其带来的不利影响。结构上的不合理,影响和制约了治理工作应该发挥的作用。
(三)监管体系的问题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
四、改善我国证券投资环境的建议
(一)改善证券市场环境
证监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改善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首先,进一步减免相关税费。税费的减免可以减轻证券投资者的费用支出,增加他们对证券投资市场的信心;其次,从制度上鼓励增持回购。这对于稳定市场情绪,重树市场信心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促进作用。再次,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是对守法证券投资者的负,也是证券投资市场法制化的标志。最后,为了保证证券市场运作资金的充足,应该增加对长期资金注入的鼓励措施和鼓励政策。
(二)完善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保证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完善的治理结构能够为证券公司提供有力的结构保障,通过结构上的优势,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获取竞争优势。证券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有效的内部治理是证券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因而,针对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进行分析具有现实意义。
(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投资运作
一套成熟的监管体制是实现监管体系建设的前提,只有具备了建立监管体制的思路,才能为完成监管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和帮助;法律法规建设作为制度保障,可以为监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规范,保证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市场规范运行建设,作为监管体系作用的直接对象,则是为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提供数据参考;证券监管的制度建设则是实施体系建设的内容建设,是体系建设最终要形成的一套制度方案和具体措施。
五、结束语
证券投资环境的改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想解决我国证券投资环境存在的问题,必须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有最理想的环境,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施本植.两岸投资环境及产业升级发展研究[D].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
[2]张一博.投资环境基本理论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2(1)
[3]马国强,张晓曦.我国区域投资环境指标体系的构建及应用――海南与发达省市投资环境简要比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
论文关键词:REITs,上市,市场影响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Trusts,以下简称“REITs”)是海外成熟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专门投资于出租型成熟商业房地产资产的基金型投资产品,其产品投资特性介于传统股票与债券之间。迄今为止,海外证券交易所已有上千只REITs上市交易。为了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我国正在积极研究REITs产品可行性与方案设计。不过,我国股市投资者历来有偏好新股或新产品的传统,新股上市首日众多投资者趋之若鹜,市场波动剧烈(平均为300%的涨幅);再如,首批上市(1999年)的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活跃,以基金金泰为例,上市首日涨幅达39.6%,换手率达43.68%,在随后的20个交易日内有6个交易日涨停。在这种背景下,REITs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后价格走势如何变化、投资者对REITs的交易行为如何、REITs产品上市后市场波动如何?需要我们去认真探索。
本文研究目标包括两方面:其一,对REITs 产品上市后可能市场交易进行分析;其二,考察论证如何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投机,特别是防范首只REITs上市后可能的爆炒情况。为此金融论文,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考察海外典型市场REITs上市后的市场运行状况;
(二)考察我国沪市类似产品的投资者构成及交易行为特点,并重点就1998年基金上市后市场运行状况进行案例分析;
综合以上研究结果,我们期望提供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政策建议,以帮助REITs产品在我国沪深交易所顺利上市交易。
一、境外REITs产品上市交易对市场影响分析
REITs自1960年在美国出现后,先后在英、法、德等发达资本市场涌现,并获得了迅猛发展。根据GPR(Global Property Research)全球REITs 指数规模统计,全球证券化房地产市值规模从1984年的280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11400亿美元。REITs产品的平均规模由1984年的2.06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24亿美元。
在亚洲市场,继日本在2001年推出REITs后,新加坡、台湾和香港等较成熟资本市场也相继推出REITs。其中,在新加坡证券市场中,REITs在过去的三年里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市值年增长率达到108%,已经占到其证券市场市值的10%,成为亚洲最大的REITs市场论文提纲怎么写。香港市场也于2005年11月推出了第一只房地产基金——领汇,并筹得218亿港元,超额认购达到130倍。
(一)REITs投资收益及对分散市场风险的作用
作为房地产类投资产品,REITs具有不同于其他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从收益角度看,根据NAREIT(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Investment Trusts)对1972——2005年期间各类产品投资收益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 REITs 产品与其他证券产品相比年收益率较高,仅次于小盘股,高于大盘股与债券(见图1)。根据Bloomberg统计,全球REITs(即富时EPRA/NAREIT 指数)从2001年到2006年的年化报酬率为21.09%、年化标准差为12.57%。在此期间,摩根士丹利
资本国际公司(MSCI)世界指数股票年化报酬率为3.72%、标准差为13.92%;花旗集团全球政府债券指数年化报酬率为4.11%,标准差为2.55%。这意味着在诸多产品中,REITs指数的风险调整后收益(Sharp指数)最高,即REITs产品在相同风险下,回报率最高(见表1)。此外,REITs 平均年配息率达5.27%,不仅高于全球债券(4.57%),更优于全球股票(2.18%)。
图1 各类产品投资收益比较
资料来源: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表1 各类别产品夏普比率比较(1970-2006)
年份
类别
夏普比率
1970-1981
1982-1999
2000-2006
商品
0.3984
0.1654
0.3356
REIT指数
0.2577
0.4742
1.392
国际发达股市
0.0841
0.4809
0.0911
美国股市
0.0301
0.7381
-0.0806
美国固定收益市场
-0.1375
0.8193
0.9032
美国长期国债
-0.2743
论文摘要:资源配置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应该从证券市场能否最大限度地动员资金并进行有效分配的角度去衡量证券市场的效率。市场失灵和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非常时期等主客观因素。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效率低下。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证券市场需要监管和规范化。
资源配置——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从理论上说,由证券市场所实现的所有权的直接市场交换在本质上就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此功能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融资功能或资本集中功能,即证券市场在社会金融体系中,通过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架设直接的通道,使储蓄转化为投资,实现社会闲置资金向生产投资领域的转移。借助证券市场对生产资金的引导,企业和政府方可通过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将消费者手中的闲置资金和企业在社会再生产活动中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转化为生产资金或政府公用资金。而且,证券作为名义资本的特性——在一级市场上的产权分割和二级市场上产权的不问断复合,使短期资金沉淀为稳定的长期投资,增强了生产的连续性。因此,证券市场有利于资本的积累、流动和集中,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创造了条件,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二层含义是指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功能。正是资金这种经济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使得实际的和潜在的筹资者在筹资时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竞争关系,其结果是只有那些经营良好的筹资者方能从证券市场上不断筹集到资金。这一根源于投资者自利动机的市场调节机制通过代表收益率或利息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引导资金流向能够提供高收益或高利率的筹资者,即促使资金有效地由低效益的部门向高效益的部门流动,流动的本质就是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进一步看,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的大量投资者的共同判断,使得投资决策的成本得以降低,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以提高,从而促使投资结构得以优化,进而优化产业结构和整个经济结构。证券市场上资金的有效配置,不仅通过证券投资者对各类证券的投资选择来实现,还通过调节社会资金在各个市场问的流动来实现,市场利率的高低调动着资金自发地进出于证券市场和借贷市场。因此,运作良好的证券市场较准确地反映资金供需结构的变动,从而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一、证券市场效率评判
美国经济学家威斯特和惕尼克将证券市场效率分为“外在效率”和“内在效率”。外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资金分配效率,如果证券市场价格能够根据有关信息作出及时快速的反映,将资金导向高收益的部门,证券市场就是有外在效率的。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通过价格反映所有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信息作出迅速调整。有两个衡量证券市场外在效率的指标:一是价格能否自由地根据有关信息而变动,二是有关信息能否被充分的披露,从而使投资者能够在同一时间内得到等量、等质的信息。所谓内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本身的运行效率,即证券市场能否在较短时间内以较小成本为交易者完成每一笔交易,若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则交易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交易。内在效率也有两个直接的衡量指标:一是每笔交易的时间,二是每笔交易的费用。
笔者认为,应该从证券市场能否最大限度地动员资金并进行有效分配的角度衡量证券市场的效率。本文仍然套用威斯特和惕尼克的“外在效率”与“内在效率”的概念,将证券市场效率定义为外在效率与内在效率的统一。证券市场的“外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动员储蓄,将储蓄转化为资本,并配置于边际效率最高的企业和产业,从而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因此,证券市场的外在效率主要体现于证券市场对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功能上。一般而言,证券市场外在效率的标志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券市场能够提供足够的融资工具,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融资需要。证券市场首先是一个融资场所,由于每一个投融资者对融资期限、规模及风险和收益的偏好不同,因此,对融资工具的种类、期限和条件的要求也不同。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满足各类投融资者对融资工具的选择要求,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工具,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均衡。
第二,证券市场具有资本动员能力,能够满足融资者大规模资本需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能够吸收并提供大规模资本来满足融资者需要。
第三,证券市场能够按效率最高原则实现资源有效分配。作为资金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把各方面的储蓄汇集成资金流着经济的发展,并通过价格信号将资金导向最有效率的部门,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按最高边际效率原则在证券市场范围内分配资金,将资金输送到收益最高的部门和产业。
第四,具有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证券市场适应竞争需要而不断进行调整的能力,证券市场创新的目的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从而提高资金的分配效率,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加。由于创新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使得小企业能够从证券市场获得专门的资金支持,从而大大提高了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是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反映了证券市场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时间和成本、动员和分配资本的程度。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应能体现交易成本最低的市场原则,而交易成本的降低,一方面与提高证券市场的竞争力有关;另一方面与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有关。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用以下几个指标来衡量:
第一,证券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决定了融资成本,从而决定了企业的融资选择和产业的融资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是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行为的前提。证券市场交易成本降低、效率提高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成本,不仅有助于发挥证券市场融资的作用,而且有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
第二,证券市场规模。证券市场规模是证券市场所能吸收和容纳证券交易的数量空问,它是一国证券市场发育成熟与否的标志。市场规模也是证券市场资本动员能力的体现,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可以刺激资本形成,有利于满足产业成长的资本需要。规模扩大意味着证券市场能够吸收大量的资本,用于接纳更多的证券发行,规模扩大也降低了融资成本,激励更多的资本投资于新兴生产项目。
第三,流动性。流动性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流动性强有助于证券交易者便利地交易他们自己的证券,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从而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鼓励长期投资,并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收益。流动性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贡献在于高度流动性的市场能够改善资本分配效果,促使经济的长期增长,流动性表明证券变现而不遭受损失的能力,流动性的大小影响着证券市场的资本动员能力和资源配置效果。
二、我国证券市场效率原因分析
西方古典经济学家在论证资本市场合理性和其现实性时,提出了“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理论假设。即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调节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市场自身存在缺陷。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自然有其缺陷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的失真性。即市场的资源配置信号——证券价格,不能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与其相关的真实信息,从而失去了自发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进而削弱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第二,市场的失效性。即由于证券市场的失真性引起的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以及由此引起的整个市场运行的低效率。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筹资和优化资源配置,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许多功能,这些功能彼此间相互影响,任何功能的失灵都会对相关功能作用的发挥产生消极影响,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证券信息的失灵不仅直接破坏了资源配置的有机链条,而且影响了其他一系列功能作用的发挥。
而处于新旧交替时期的中国证券市场,由于其特殊的发展环境,发育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非规范性。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而言,中国的证券市场无论是市场体系,市场结构,市场机制和市场参与者行为等都具有明显的非规范性特点。
第二,非协调性。即证券市场的运行不能实现高度的协调、有序和统一。首先,证券市场结构不合理。股票和国债过于集中,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所占比例不高;在利率结构上,没有体现出收益与风险的正比关系;证券市场的运行结构比较单一,主要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规模很小,交易品种也较为单一;证券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个人投资者居多,机构投资者为数很少,且运作不规范。其次,证券市场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作为主要信息供给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充分,造成市场信息失真、失效;信息供给渠道众多,但合法的、有效的信息太少;而证券终结机构行为失范又使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尚未完全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在股票发行市场上,存在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外资股同股不同价的问题;在股票交易市场上,由于信息失真等原因造成股票价格远远偏离企业的真实业绩,价格传导机制受到扭曲。风险监控机制是通过系统的风险检测指标的运用,对市场进行静态与动态的测评,及时化解证券市场隐含的各种风险。我国除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外,还具有新兴证券市场特有的风险。在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方面,目前尚未建立起系统、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
第三,弱有效性。证券市场的非规范性和非协调性,导致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首先,证券市场基本功能角色失衡,即筹资功能相对于其他功能而言发挥过度,而改制功能不到位,资源配置功能扭曲。其次,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效率低下,由于证券发行市场的计划经济色彩,违反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规律,造成证券发行的低效率,即证券在一级市场上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配置在效率最高的经济单位,发挥其最大价值。而资源配置总体呈现弱效特征:一是特殊的股权结构设置,使资金通过二级市场的流动,实现优化配置的功能受到很大的限制;二是流通的公众股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由于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供给不足,信息的透明度很低,以及散户投资者众多,搜寻信息成本抬高,缺乏对市场投资和风险的理性判断,使证券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出股价异常波动和过度投机的现象,证券价格作为资金配置信号的功能被严重扭曲,证券价格严重脱离证券的真实价值,误导资金流向,使证券市场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晴雨表”的功能效率和作为微观层次上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功能效率大大降低。
三、证券监管——提高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几点建议
市场失灵使证券市场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导致效率下降,因此,有必要予以纠正。一般而言,将市场失灵置于市场内部,通过“市场机制内部化”的方式予以纠正是市场机制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内部化”是有限度的,尤其针对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市场本身是很难予以纠正的。因此,证券监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在于依靠监管来尽可能地改善和解决证券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实现和效率的增进。正是由于证券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和由此引发的证券市场功能的扭曲,才使得政府必须设计并实施适当的管理制度,约束并规范证券市场的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矫正并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维护并促进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笔者认为,证券监管者在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方针与政策过程中有如下几点应予以考虑:
第一,切实转变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思想。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切举措都要以有利于证券市场发现价格和发挥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功能为依归,而不能让一些短期考虑或局部利益的考虑歪曲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确方向。
第二,为各类企业提供平等的融资环境。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第一要义。健全的资本市场也要有各类企业的共同参与,平等竞争才能建立起来。但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采取了“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的方针。非国有企业即使绩效很好,也难得到上市的机会。少数非国有公司的上市也通常是靠付出巨大代价购买只有很少净资产,甚至完全没有净资产的“空壳公司”才得以实现上市的。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应当迅速纠正。
论文摘要:目前,在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越来越重视,本文在分析自律监管的优势,以及我国证券交所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对我国完善证券交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论文关健词:自律监管证券监管证券交易所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10多年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但由于现在政府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同时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很小,所以大力加强自律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的自律监管应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要力量,本文将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5)为了消除地方政府对证交所的控制和干预,建议考虑在合适的时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切断地方政府对证交所干预的根本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