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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风险限额管理是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国际实践证明,风险限额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贷款集中性风险,实现贷款风险的事前管理和控制,强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本文从风险限额管理的理念出发,介绍了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流程和组织框架.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进行了设想和展望。
一、引言
现代商业银行业务是由多个产品、部门、地区等维度组成的资产组合,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决策者需要在组合层面上判断业务与产品的风险与价值,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和业务决策。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各类金融危机的发生更进一步说明,风险集中度管理上的失控,不仅容易导致银行遭受难于承受的损失,而且也使得风险十分容易在不同机构、不同地区之间“传染”,造成系统性风险。对于超大型商业银行,由于其管理层级多,分散风险、控制集中度风险的难度更大,且显得尤为迫切。近年来,许多国外先进银行开始应用经济资本管理方法,设定各类产品和交易的风险敞口设定七限,实行风险限额管理。这些限额之问相互联系和制约,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制约、分散和预警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风险限额管理体系。
二、风险限额管理的理念
风险限额是根据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的最大化原则,应用资产组合分析模型设定的风险敞口(EAD)或风险价值(、aR)的最高上限。风险限额代表了银行在某一项业务中所能容忍的最大风险,凡在限额以内发生的非预期损失,都可以通过银行经济资本来抵御,超出限额则意味着损失会超过承受能力。限额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计量的管理方式,它综合体现了银行的经营战略、政策导向以及资本配置,代表了当今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系统化发展方向。与传统风险管理方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限额管理是对风险的事前管理。在风险管理体系中,各类敞口的限额都是根据对风险变化的预测提前设定的。当某类风险敞口保持在限额以下,说明业务发展稳健,风险基本可控;当风险敞口逼近限额时,监测系统将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风险经理采取防范措施;而风险敞口一旦突破限额,就预示着风险正在显著上升,风险经理应启动紧急处理程序。可见,限额管理应发生在资产损失形成之前,属于“防患于未然”的事前管理。
(二)限额管理是对风险的实时动态管理。限额管理强调实时动态监控,即在每个时点上,系统都可以根据最新市场变化和业务数据,计算调整各项限额,并监测所有限额的执行状态。业务经理和风险经理通过客户终端,随时从限额管理系统获取最新数据,了解所辖业务的风险状态,做出及时、准确的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讲,限额管理必须依托一个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在畅通发达的网络环境下实现全行范围的连续监控。
(三)限额管理是对风险和收益的综合管理。风险限额是对业务经营规模施加的一种硬性约束。从短期看,限额管理可能会对业务拓展形成一定的制约,但长期而言它有利于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某项业务的开展在初始阶段会给银行带来较大的收益增加,但随着业务不断扩张,就会出现边际收益递减的现象;而如果业务规模突破风险限额,就会使RAROc降到较低水平,甚至出现负值,反而不利于银行增加实际收益。因此,风险限额不单纯是业务发展的约束,更为重要的,它是银行经营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综合体现。
(四)限额管理是基于资产组合分析的全面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限额管理体系建立在风险计量和组合分析的基础上,不仅涵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也贯穿了宏观、中观和微观等各个层面。该体系不仅包括对单笔业务或某一客户的交易限额,也包括国家、行业、区域、产品等资产组合层面的额度限制。它基于对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敞口(EAD)的准确计算,也通盘考虑了资产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以及整个银行的实际资本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讲,限额管理体系具有全方位、全流程和全要素的管理功能,是银行真正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流程
(一)风险限额设定。风险限额管理模式的基理就是在一定资本约束的条件下,按照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率(RAROC)最大的规则将贷款限额总量分配到各个债项。风险限额设定是整个限额管理流程的重要基础,其本身就构成了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风险限额的设定分成四个阶段:首先是全面风险计量,即银行对各类业务所包含的信用风险进行量化分析,以确定各类敞口的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根据BaselⅡ的要求,信用风险可通过银行内部评级系统进行计量。第二,利用会计信息系统,对各业务敞口的收益和成本进行量化分析,其中制定一套合理的成本分摊方案是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三,运用前文介绍的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模型,对各业务敞口确定经济资本的增量和存量。第四,综合考虑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以及银行战略管理层的风险偏好,最终确定各业务敞口的风险限额。
(二)风险限额监测。银行总行在风险限额后,需要对限额执行情况实施连续监测,限额监测是为了检查银行的经营活动是否服从于限额,是否存在突破限额的现象。为监测贷款限额的执行情况和贷款经济资本占用变化情况,设置单笔业务的贷款限额和经济资本限额监测指标。总行风险监控部按月对监测指标变化情况进行监测,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和授信业务风险监测系统有关监测信息。当实际新增贷款余额超过新增贷款限额的理想额度时,或贷款实际占用经济资本超过该业务经济资本限额的理想额度时,对贷款限额按旬进行监测。此时,信贷经营部门应对资产组合结构情况进行分析,甄别出潜在突破风险限额的行业,及时调整营销重点。
(三)风险限额预警。根据经济资本配置要求,商业银行需要针对设定的各类敞口理想额度和限制额度(即风险限额),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当实际交易额超过理想额度时,系统发出蓝色预警信号;当实际交易额超过风险限额时,系统发出红色预警信号。当行业出现预警信号时,风险监控部应对出现预警信号的业务单元进行差别化分析,向总行有关信贷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部门及一级分行发出预警提示书,同时抄报首席风险。
(四)风险限额控制总行相关部门及一级分行在收到预警提示书后,根据不同的预警信号在单笔信贷业务的审批及贷款发放两个环节分别采取先核准后审批、暂停审批、先核准后发放等相应的措施,在核准时应把分行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系数是否下降作为考虑因素,促使分行进行结构调整。确保信贷投放在行业限额内。对于限额执行情况,应定期在风险报告中加以分析描述。对超限额的处置程序和管理职责必须做明确规定,并根据超限撷的程度决定是否上报5风险管理部门要结合业务特点,制定超限额后的风险缓释措施,定期进行返叵检测?(五)风险限额调整。风险限额的调整分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定期调整是指在限额执行的中期,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及行业风险变化、限额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酌情提出调整行业限额的建议报营彳亍风控委审议。不定期调整是指总行信贷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充分理由认为需要调整某业务单元的风险限额,以书面形式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调整限额的建议,风险管理部在进行风险评估和测算后,提出调险限额的意见,报总行风控委审议或报首席风险官签批。
四、风险限额管理的组织框架
风险限额管理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信贷审批部、风险监控部及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集团客户部等经营和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一)风险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设计、优化行业风险评级和风险限额管理模型;负责风险评级和风险限额的计量;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系统计算的评级结果和风险限额进行论证和调整,并上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负责拟定贷款风险限额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将审定后的风险限额录入内部评级系统;负责行业经济资本占用比例变化的监测;负责对信贷经营管理部门调险限额的需求进行审核并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二)对公信贷经营管理部门职责、对公信贷经营管理部门包括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机构业务部和集团客户部。对公信贷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参与风险评级及风险限额计量模型的优化,提供风险评级及风险限额计量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负责参与风险限额管理的研究和讨论,提出对评级结果、风险限额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落实指令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调控措施;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指令性风险限额调整的意见;负责指导和督促分行执行风险限额管理,在行业限额内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三)信贷审批部门职责。负责参与风险评级及风险限额计量模型的优化,提供风险评级及风险限额计量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负责参与风险限额管理的研究和讨论,根据审批情况提对评级结果、风险限额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落实风险限额管理的相关风险政策和预控措施。
(四)风险监控部职责:负责参与风险评级及风险限额计量模型的优化,提供风险评级及风险限额计量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负责参与风险限额管理的研究和讨论,根据风险监控情况提对评级结果、风险限额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风险限额的监测和预警,并及时预警信号。
(五)资产负债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门职责。负责参与风险评级及风险限额计量模型的优化,提供风险评级及风险限额计量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负责参与风险限额管理的研究和讨论;负责综合经营计划与风险限额的衔接。
五、风险限额管理的体系构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风险管理,但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不多,真正掌握的核心技术也较少。实践表明,风险限额管理具备较强的系统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项适用于现代金融体系特点的风险控制手段。我们应该加快引进和国外该领域的成熟技术,结合本国银行的具体情况,扎扎实实地开展这方面的研究、设计和探索工作。根据国际先进银行的经验,实施风险限额管理一般需要经过2~3年时间,其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启动阶段。风险限额管理涉及银行的所有业务条线,对全行经营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和高管层必须对此做出战略决策。尤其是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习惯于粗放式经营模式,偏重业务扩张,轻视风险控制,对限额管理理念在短时间恐怕难以接受,所以需要最高决策层下决心,方能有效地推动。决策者应对实施限额管理的战略意义形成共识,对工程实施难度做出充分估计,做好战略部署,集中优势资源,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建设。启动阶段的前提规划至关重要,可考虑聘请国外咨询公司协助完成规划,并由银行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新常态下商业银行风险测度的制约因素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客户关系管理的缺失。一是新常态下商业银行不能准确地评价客户贡献度。客户贡献度即客户对商业银行利润的贡献程度。由于客户生命周期下的客户终身贡献度包括客户现有的贡献和未来的潜在贡献,因此商业银行评价客户利润贡献度时,不仅要准确、客观地考虑到现今客户对商业银行利润的贡献程度,更要兼顾该客户未来对商业银行潜在的利润贡献程度。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客户贡献度的测评既未满足有效测评客户当前利润贡献程度的要求,又缺乏对客户潜在贡献程度予以评价的有效办法,进而影响到商业银行长期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二是新常态下商业银行不能准确地评价客户忠诚度。忠诚度即相较于其他竞争者对某产品或服务更长久偏爱的购买或消费态度。客户忠诚度是在商业银行风险测度领域引入“忠诚”并使之与客户关系管理相结合,表明客户一种行为的持续性。商业银行客户忠诚度则是客户忠诚于商业银行的程度,对其有效测评的难点在于:商业银行的客户忠诚度表现在客户的意愿和行为两个维度,其中客户忠诚于商业银行的意愿是一种主观的心理评价,无论是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对其进行客观地测度都存在较大的困难,由于客户意愿的随机性与可变性致使商业银行难以切实有效地进行客户风险测度;商业银行的利润决定于客户忠诚行为,但商业银行至今仍无法构建一种合理的机制来记录、测量客户行为的有效性,即无法在商业银行利润与客户行为之间建立起一种明晰化的关联机制,致使商业银行基于客户层面的风险测度在实际应用中的可信度降低。就商业银行而言,客户忠诚于商业银行的意愿并不能产生直接的价值,而客户忠诚于商业银行的行为则不同。由于客户忠诚于商业银行的意愿转化为客户忠诚于商业银行的行为的过程具有随机性、可变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使商业银行难以进行客户忠诚于商业银行的行为与客户忠诚于商业银行的意愿之间、商业银行的利润与客户忠诚于商业银行的意愿之间、商业银行的利润与客户忠诚于商业银行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分析,进而导致商业银行对客户风险的全面评价缺乏效率。
其次是资产定价过程的缺位。资产定价模型假设投资者是理性的价格接受者,只计划持有相同周期的资产,只能在无摩擦的市场环境中交易公开交易的金融工具,满足一致预期。仔细分析资产定价模型的上述假设可以发现其应用条件是非常苛刻的,这致使其在当前条件下实际操作存在诸多不足,进而严重制约着新常态下商业银行的风险测度工作。资产定价模型严格的假设条件使其理论上的验证和改良难度加大。理论上,只有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投资方和完全垄断条件下的受资方这两种情形,投资者是理性的价格接受者的假设才能成立。新常态下市场处于既非完全竞争又非完全垄断的中间状态,这使得投资者对价格的接受程度既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又具有相当的自主支配权力。如果将资产定价模型的这一假设条件放宽,则会降低资产定价模型的风险预测能力,加大其预测结果的偏误,给模型的可验证性带来困难。资产定价模型的计划持有相同周期资产假设使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生时间被作为外生变量而固化,这使得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基础与其实际操作的环境进一步偏离且使其适用范围缩小、可验证性更为困难。资产定价模型的一致预期假设要求投资者所有投资工具的统计分析估计值一致,这使得所有投资者风险条件下的投资见解变得单一。资产定价模型的无摩擦市场环境假设极大地降低了其实用性,源于现实条件下现象受诸多随机因素的干扰使其实际运行的结果与资产定价模型测度的理论值有偏差,这需要根据外生变量来调整、修正模型。资产定价模型的理性人假设使得能够排除随机因素干扰进行统计推断。然而新常态下,投资者面对环境的多变与不可测和诸多因素的干扰,很难以理性人的视角作出利益最大化的判断。可见,资产定价模型理论的不可验证和实际的难以操作使其应用受到限制,进而加大了新常态下商业银行风险测度的难度。
最后是投资组合选择的缺陷。现资组合是投资者按一定的比例将各类投资品种组合在一起,以最大程度地获得投资收益并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即投资者在保证投资收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或者在控制一定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提高投资收益率。投资组合要求商业银行按一定的投资法则有针对性地选择性地进行投资活动。然而,投资组合选择模式的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投资决策者的有效选择,这也成为新常态下商业银行难以进行客观风险测度的重要诱因。一方面,理论上,均值-方差模型是基于经济计量学方法构建的应用数学模型,可以看作效用函数的特例,只有在投资收益服从正态分布条件下方差才是风险的有效测度。新常态下投资者对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理解是大不相同的,并非均值基础上的均匀分布,加之均值-方差模型中变量的最小二乘估计量难以获取,从而降低了测度结果的可靠性,所以商业银行对其经营风险的测度将难免产生偏差。同时,用期望和方差等特征值来描述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假设是投资收益为随机变量,因为投资的影响因素众多,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且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条件下每种影响因素的作用效果和强度千差万别,这无疑对均值-方差模型的有效性、客观性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市场的有效性体现在市场中的投资品价格能够及时、充分、准确地反映市场所有信息。新常态下市场可能存在失灵的现象,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性、不充分性和虚假性,极大地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进而使得投资组合的作用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发挥。同时,投资组合模型忽略交易成本为零这一资源最有效配置实现的基本前提,因此投资组合模型用以指导实践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多不良后果。
二、新常态下商业银行风险测度的模型
目前,中间业务是各商业银行机构极为重视的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领域。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代客外汇交易、代客理财、汇兑等业务。由于无法对日新越异的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业内逐渐出现了一种无奈:律师服务未能在中间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银行开始从风险经营型企业,演变成风险厌恶型企业,其中律师服务缺位成为重要的原因。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间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正在成为没有法律服务规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领域。进入银行中间业务领域,需要重新定位银行相关部门的职能,与律师服务协同发挥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法律规定很少,限制相对宽泛。律师应当积极建议银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以专业知识对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让律师服务提前介入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和交易,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间业务法律框架,开展法律专题调研,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预防,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制度,研究总结法律咨询疑难问题,逐步形成中间业务法律指引。对中间业务合同及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对多数传统业务已经制定了规范缜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间业务方面,由于种类繁多、产品差异较大,客户需求差异化,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业务没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相关部门与律师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拟订合同。目前,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对联系广、影响大的业务侧重于监管限制,忽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规范。基于上述实际,律师可以通过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使用、管理,进行合同履行及跟踪监督,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规范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减少纠纷。
2.开展有效性审查———控制消费贷款法律风险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业务领域,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介入银行按揭业务,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通过服务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现象出现,尽可能控制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又能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贷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规范。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包括:协助银行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开展调查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3.运用法律文书工具———优化律师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商业银行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过律师调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文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另外律师还应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介入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
4.提高律师综合素质———胜任法律服务
要求随着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业银行新业务、新品种和新经营体制次第推出,经营理念与业务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前所未有,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掌握金融业务知识,不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务运作,还要掌握国际市场金融法律事务运作方法。从国有的现状看,我国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缺乏人才,商业银行为弥补缺陷,除了引进人才之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选择就是引进高端法律人士。从律师业务与国际接轨的结果来看,就是商业银行尝试成立类似国外银行的法务部门,实现法律事务自行处理。我国沿海地区外资银行已经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参与其间律师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素质方面。律师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养,选择更高的定位,直接为银行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5.从规范贷款程序入手———开展法制业务培训
鉴于人民法院受理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难度逐步加大不断蔓延的趋势。律师服务需要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教材,针对银行客户经理工作经验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开展银行信贷法律事务全程培训:贷前阶段培训重点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人及抵押物状况、变现能力的调查方法。学会收集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贷中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学习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信用状况,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变化。贷款需求量的测算,适当授信额度确定的计算方式。贷款发放合规性考核标准掌握,法律合同的签订标准,抵押物登记的程序确认。贷后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加强贷后管理要领掌握,走访客户、现场检查的必备要素,贷后检查报告格式文本,发现问题的上报程序,进行风险预警的项目库进入等等。在培训的基础上,协助银行开展信贷合规法律审查,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落到实处。
6.根据商业银行需求———丰富法律服务内涵与形式
关键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风险审计
全面风险管理是从战略目标制定到目标实现的全过程风险管理,随着现代商业银行所承担风险的增加,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关注的重点也逐渐转移到风险管理上来,当今风险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理念,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热点。与其说银行是在经营货币的企业,不如说银行是经营风险,从风险管理中获取收益的企业。商业银行一直在利润与风险之间做着谨慎和侥幸的选择,防范和控制经营中的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战略,是商业银行面临的现实而紧迫的任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的审计部门,如何由传统的合规性审计向风险预警和防范为目标的风险审计转变,合理配置有限的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与效益,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中的积极作用,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面临的焦点课题。
风险审计的涵义
风险审计,也称风险基础审计或者风险导向审计,它是在传统的账项基础和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模式,是指审计人员在对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充分了解和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状况及其风险程度,从而把有限的审计资源集中到高风险的审计领域,针对不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审计对策,重点对高风险点进行实质性测试,从而伎内部审计的剩余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最低水平。与账项基础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相比,风险审计关注点在于对被审单位的风险评估,其审计重心向风险评估转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一一是否建立清晰的风险管理战略、完善的管理架构、全面的风险管理过程和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最终实现风险管理效率和价值的最大化,不但可以保证充分的审计覆盖面,而且对每一个领域都会根据其风险评价结果有不同的审计频率与深度,增强了对风险的预防控制作用,风险审计方法的重点是识另q、预防与控制风险。因此,风险审计理论的核心是从分析审计风险入手,通过建立科学的审计风险分析模型,采取定性定量分析方法,量化确定固有保证程度系数,并控制保证程度系数,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以确保审计质量。
商业银行实施风险审计方法的坝实重要牲格林斯潘曾经说过:“银行的基本职能是预测、承担和管理风险。”风险审计的本质和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障商业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促进商业银行树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坚持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适应市场和业务需要,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手段,健全风险管理体制,培育风险管理文化,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将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担的范围内,实现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一)风险审计的理念和方法是商业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现实选择,进一步提升了内部审计的增值服务?风险是商业银行与生俱来的产物,存在于商业银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也是承担和控制风险的过程,因此,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永恒的主题。在现代金融领域中,能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架构和体系,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并以良好的风险定价策略实现价值增长,是影响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实施风险审计的必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要在提高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保持持续的价值创造能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美国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fCOSO)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将全面风险管理概括为对商业银行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和各种类型的风险进行统筹管理,这种管理要求将包含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全程的控制和管理。风险审计正是以全面评估风险为基础,从重要风险点上人手,在深入分析判断不同层面和业务单位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对风险高的业务集中资源重点审计,通过评估银行风险识别的充分性、风险衡量的恰当性及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制定,确保商业银行实现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效益增长的有机统一.
(二)采用风险审计的理论和技术、是现代商业银行审计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实现增值型审计转型需要:当前国际内审发展已进入一个以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为标志的新的发展阶段,西方的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内部审计均采用了风险审计的理论和技术。国际审计师协会主席捷奎林?瓦格娜曾提出:“环境的变化给内部审计师带来增加价值的机会最多的领域是风险管理的公司治理。”2003年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对2001年新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修改后,在内容上也自始至终都贯穿着风险审计的主导思想。
一是在对内部审计的定义中要求内部审计采用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及监管过程进行评价进而提高它的效率,帮助机构实现它的目标。二是内部审计的目标要求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三是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要求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四是标准对审计计划、审计测试、审计结果、后续审计各个方面都作了和风险相关的明确规范。五是关于剩余风险,《标准》做出了在审计执行主管认为高级管理层接受的剩余风险水平对于机构来说是无法接受时就报告董事会加以解决的规定。这些规定和要求将内部审计的范围延伸到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所以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随着风险管理导向内部控制时代的来临,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也发行了变化,现代内部审计突破了传统的监督、鉴证、评价职能的范围,更多地介入商业银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领域。
风睑审计在项代商业银行风睑管理中的作用
(一)风险审计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风险文化建设。风险基础审计主动发现和控制各项风险,通过对商业银行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次序排列风险,集中高风险的项目优先审计。前者试图阻止不期望的行为发生,这种事先的控制有助于阻止损失的发生;后者试图检查出不期望发生的行为,检查性的控带l目的是提供损失发生的证据。这两种类型的控制都是必要的内部控制系统,使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完善、管用。同时,风险审计关注的重点是业务过程中的每一个风险点,涉及所有员工和管理者,这样有助于形成商业银行风险文化,从而提高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二)风险审计有利于对风险事件的识别风险审计采用通用风险分析模板及方法,识别商业银行业务过程的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风险审计人员运用某些分析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分析,判断管理层是否完全识别了企业的所有风险,若有遗漏的风险要提醒管理层加以考虑。
(三)风险审计有利于对风险的反应和控制。在风险反应活动中,商业银行要根据不同的风险决定要采取的策略和方法,决定是避免风险、接受风险、还是降低风险。如对有相对的风险回报的风险,商业银行可以考虑接受,但要采取控制措施,才能将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获得希望的回报。对于这部分风险,商业银行会采取减少风险、转移风险或分担风险的办法以降低商业银行承受的风险。风险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在于分析、评价风险回报的合理性、减少风险的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接受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的那一方的风险。
(四)风险审计有利于对风险信息沟通和风险管理系统的监控。在风险信息沟通活动中,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将风险及时有效地传递给内部相关人员,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风险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评价报告系统证明风险信息被准确、及时地传递到相关人员,内部审计报告可以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传递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理的信息。在监控活动中,商业银行要对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控,通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的监控和对定期检查结果及意外事项的处理结果的评价,保证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是一直有效的。风险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分析环境和风险变化,检查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已更新,是否能控制新的风险。还可以通过后续审计管理层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对意外事项的处理情况,检查新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将分析结果和建议提供给管理层以便改进控制措施。
风险审计在捕国商业银行规划与存在问题
(一)风险基础审计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一是商业银行内部制度调整工作量大,相关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也要进行相应调整;二是支持系统建设难度大,因长期需要具备相应功能的电子化系统作支持,要求商业银行改进现有业务系统,并开发建设风险评估系统,风险评估系统的建设包括业务流程、历史数据收集、参数选择等需要大量投资和时间准备。三是短期内风险审计人员素质难以提高。风险审计人员需要精通包括审计、会计财务、法律、逻辑学、信息学、系统论、管理学等专业知识,懂得运用经济、数理、计算机等专用分析手段来预知和减少风险,每位风险审计人员达到运用自如的水准尚需时日。
(二)审计证据的较高要求增加风险审计取证的难度风险基础审计必须获取充足的、可靠的相关的证据以判断,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基础审计缺少可供遵循的标准和程序,且审计取证的渠道和方式多样,因此,审计人员一般都需要提高调查样本代表性和增大调查样本的方法,以增强对总体风险推断的准确性。
(三)风险审计技术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工作需要。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的广泛应用和发展,大大增强了审计的及时性,事后审计;逐步被实时审计所代替,这与针对经营全过程的风险基础审计不谋而合。在我国,商业银行审计人员大多数对计算机辅助审计不太熟悉,许多还停留在传统手工查账的基础上,在新技术面前还有些无所适从.审计手段落后,不但增加了审计难度,而且效率低、准确差,严重影响了审计作用的发挥,无法满足商业银行风险基础审计工作的需要
(四)协调配台欠缺,降低了审计结果的运用日常审计中很少利用纪检、人事及其他部门掌握的信息,审计结束后,除个别项目外一般也不与这些部门交换,致使审计成果在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等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应削弱了审计的威慑力。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和完善风险审计的对策
(一)正确认识风险基础审计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作用,为风险审计的发展刨造良好的环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委托人(股东、投资者、管理者)如何激励和约束人(经理层)、积极有效地完成受托经营管理责任,以确保股东或投资者财富最大化。显然仅仅通过财务审计,委托人难以全面了解人是否有效履行其受托责任,而风险基础审计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性,较为全面地提供委托人所需要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方面信息,大大遏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增强了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从而达到控制和抑制“内部人控制”的目的,同时,通过风险审计可以有效地判断人的业绩和能力,评价人对受托人责任履行情况,促进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因此,风险审计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四大基石”之一。
(二)抓紧制定风睑基蒯{计;,立则尽快完善评价标:停体系要吸收借鉴美国、英国、典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抓紧研究制定我国的风险基础审计准则,这是开展风险审计的当务之急。风险基础审计准则的制定要遵循“衔接”、“配套”、“务实”的原则,注意解决好前瞻与现实的矛盾,接轨与国情的矛盾。逐步探索和完善风险审计的评价标准体系,量化评价指标,为不同项目之间的比较提供依据.
(三)认真搞好风险基础审计研究,探索先进审计技术方法。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是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要通过传统方法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加大风险审计技术的研究力度,特别要注重探索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方法和技术产。在风险审计的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中,要实行科研人员与实务人员、科研与调研、审计人员与项目工程人员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以增强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瞧性。
1.对银行顺周期经营行为的考验
银行业务经营具有显著的顺周期性。在经济上升期,银行准入门槛宽松,企业容易获取贷款,资产价格也较高,以高价的资产作为抵押品又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从而导致更高水平的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利润也会相应增加;而在经济增速放缓期,获取贷款的难度增加,资产价格不断下降,导致其作为抵押品的价值下降,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回落,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抵补能力也就相应减弱。顺周期性会使银行在经济上行期间资产规模和利润高速增加的同时积聚大量风险,而这种潜在风险往往会在经济下行期间集中暴露,冲击银行的经营乃至整个经济的运行。
2.对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考验
新常态下对银行信息获取及时性、准确性和大数据处理能力形成挑战。与交易对手间信息不对称,在经济上行时期会被掩盖,但在经济下行时期,不能及时掌握客户在订单、销售、投资、资金、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将会带来极为不利的风险因素。随着企业资金链趋紧,为了渡过难关,有些企业甚至会不择手段地通过造假(例如假项目、假合同、假证明、假报表、假担保、假重组等方式),或是隐匿不利信息套取银行资金。有的客户根据银行关注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信息有针对性地造假,如篡改财务报表、虚构抵押物或存款证实书、虚构交易等,还故意隐瞒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关系在多地、多家金融机构骗取多头授信,套取银行贷款。再比如新常态也对银行信贷政策调整的及时性和灵敏度也是一大考验,经济上行时期银行信贷政策调整按一年一检的频率足以,但经济下行时期经济形势变化和风险演变速度明显加快,对银行信贷政策重检要求提出挑战,如不能及时重检市场政策、调整市场重心,调整区域重点;如不能及时调整产品政策,将国际贸易融资转向国内贸易融资,流动资金转向可自偿的供应链融资产品,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转为收益平稳风险平稳的产品;如不能及时进行客户信用评价和授信调整,及时调整客户风控政策,及时预警发现风险苗头,并主动果断退出等,对银行未来经营发展都将产生严重后果。
3.对信贷文化的考验
“有担保就无风险”的经营理念受到质疑。比如押品,经济下行时期其直接的影响是押品价值下降,造成押品不足值,不能完全覆盖本息,再加上市场不活跃及银行急于化解处置不良资产,押品被迫贱卖的现象比比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押品文化,导致信贷人员过度依赖押品,进而放松对企业经营情况特别是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情况的监管,造成对企业经营中产生的预警信号掌握不及时,错误地判断风险。又如,企业之间担保圈问题,在经济上升期会形成相互扶持或共同发展,形成银行对其的“增信”。但下行期则会出现“一损俱损”的局面,形成一定范围的系统性风险,给银行资产质量带来威胁。再如,为了有效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少区域成立为小企业融资的担保公司,其引入在经济上行期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渠道的同时,也对银行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经济下行时期,若银行选择的担保公司集中度偏高,过于依赖担保公司或者干脆就认准几家担保公司拓展业务,或者支持的担保公司所选择的客户群体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一旦担保公司出问题和行业产业政策变化,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新常态下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的建议
1.坚持稳健的经营理念
新常态时期已经到来,银行必须要尽快调整适应,切不可因为信贷不良率的不断攀升上升,而对未来经济走势过于悲观,产生惜贷心理,并制定出过于保守的经营目标,甚至过度收缩信贷投放规模,要避免信贷政策的忽紧忽松、信贷资产质量的大起大落,把可持续稳健发展、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作为信贷经营的根本目标。同时要帮助那些管理规范、前景良好、经营暂时性出现困难的企业解决问题,对其正常经营中的合理融资给予支持,面对困境,同舟共济,共同走出经济低谷。
2.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风险和金融风险的迁徙演化规律
经济新常态下银行风险事件虽有突发性特点,但若管理精细、跟踪到位,有些问题还是能够及早发现,及时跟进,控制态势以减少甚或避免损失。首先要对可能遭遇的风险有充分估计,对面临的困难有深刻认识,其次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在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中,做好各风险预警指标的分析,强化问题客户常态化管理,对突发性、代表性或有演变为普遍性的风险点,要加大排查力度,特别是在经济周期性调整中,要密切关注抵、质押资产价格变动,行业政策、环保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等相关政策变动风险,集团客户和关联交易风险,原材料涨价等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做出风险预警提示,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群发性或系统性风险的集中爆发。
3.严格筛选客户
要强调把“了解客户、识别风险”的理念贯穿于信贷全流程,做好风险选择和风险安排,从源头控制风险。在客户选择上,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熟不做”的稳健经营策略,对不熟悉、看不准、看不懂的行业和客户坚决不做。注重客户自身的造血功能,高度关注客户现金流和第一还款来源,把住客户准入第一道关口。加强对客户投资行为合理性的分析,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和客户实际经营情况合理配置授信产品和授信总量,避免过度授信。
4.要运用“反周期”风险管理思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科技银行风险投资运作模式创新
我们建议在安徽省建立科技银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成长瓶颈”问题。科技银行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突破点,通过科技银行把有限的金融资源配置到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科技型企业中去,是促进结构调整、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着力点。
一、科技银行的概念与特点
国内把专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定义为“科技银行”,在国外被称为“风险银行”。科技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为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为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服务,而不得用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
相比于普通意义上的银行,这种科技银行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定位专一化。科技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从事科技型研发、生产的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与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服务,而不用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等。
2.利率市场化。科技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银行,所从事业务的对象是不能取得一般商业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业务风险性相对而言较高,因此科技银行自主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企业的贷款利率,不设固定利率,以保证银行的可持续经营。
3.融资服务多样化。科技银行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除提供贷款外,还可以参股企业。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特点,提供借贷与股权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服务。既可以对企业发放一般贷款,取得固定贷款利息收益,又可以通过持有企业一定的股权来获取未来企业上市以后的投资收益。
二、国内科技银行发展状况
我国一直在尝试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2000年,国内首家专门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科技银行在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该行首期提供5亿元创业贷款额度,专门满足园区内众多中小高科技企业在产品产业化过程中提出的融资需求。2002年,南宁市商业银行也成立了专门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科技支行,这是广西第一家科技银行。
进入2009年,筹建科技银行的消息不绝于耳。1月10日,中国银监会批准成都银行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为科技银行。7月8日,杭州科技银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在高新(滨江)区正式开业。10月10日,湖北省首家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科技银行——汉口银行光谷支行在“光谷软件园”揭牌。据悉,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也在酝酿,并即将推出自己的科技银行。据《中国证券报》2月20日报道,科技部和银监会有望出台相关文件,推行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试点。有意向成立科技支行的商业银行需先向当地银监部门、科技部门递交申请和实施方案。获批的科技支行可获得科技部和银监会给予的优惠政策。
三、运作模式创新
1.以“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紧密合作”为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讲,能够被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看中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都具有良好的项目的前景,创业投资机构与风险投资以其专业的目光具有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因此,科技银行的建立首先要与这些机构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共享信息,可以有效地发掘和支持有发展前景的创业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程度,减小坏账损失,并获取高额的贷款收益。
2.尽量放宽利率管制,实现与高风险匹配的高收益。由硅谷银行来看,科技银行的利润主要是来自于银行存贷款的利率差以及为上市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回报。特别是贷款利差是科技银行获益的主要来源,其中所表现出来的是风险与收益的正相关性。为此,对于科技银行来说,要贷款给创业初期具有高风险的企业,就需要一个与之相匹配的高贷款率以获取高额的存贷利差收益。因此,对应于较高的风险,科技银行的贷款利率范围可适当放宽,在规定范围内,赋予科技银行贷款自主定价的权利;此外,根据成长性科技企业的特点,不设固定利率,将银行收益与企业发展挂钩,实现银行与企业共同成长。超级秘书网
3.允许企业以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科技银行的客户由于主要是具有高风险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因此,贷款担保对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尤为重要。从硅谷银行的规定来看,所有服务的客户对象必须是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且必须与客户签订以及数专利、其他知识产权等为抵押担保的协议。而在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下,一般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担保、抵押或质押的条件,因此难以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为此,科技银行需要在传统贷款模式的基础上,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从抵押、担保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扩大抵押品范围,允许企业以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甚至可以探讨将担保由有限责任扩展到企业家个人的无限责任,从而有利于科技银行规避风险。
4.鼓励银行参股企业。由硅谷银行来看,科技银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只做贷款不参股企业的商业银行,而是融产业与资本市场运作于一体的新型商业银行,拥有其信贷服务对象——未上市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是科技银行的一大特色,通过促使科技型企业上市,科技银行一方面获取了高额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冲减了贷款或投资中小企业而承担高风险。根据中关村园区的具体情况,科技银行可针对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借鉴夹层基金的业务模式,贷款与股权投资相匹配,银行持有企业一定的股权,其目的不在于控股,而是使科技银行能够从企业的高成长中获得较高股权收益,弥补成长期企业带来的高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监管当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风险模型巴塞尔委员会银行风险银行监管外部评级合规性监管违约概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