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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建设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0 16:16:4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公共文化建设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公共文化建设论文

篇(1)

1.1直接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使用者直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又可分为一对一授权、授权要约和创作共用。①一对一授权是指使用者根据著作权自愿许可原则,一对一地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②授权要约是指作者根据自己的版权授权意愿,在其出版的图书中刊登一页权利人授权声明,明确该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支付方式、使用方式以及保留权利等内容,该模式指引使用者依据授权声明合法使用作品,有助于免除一对一洽谈的巨大交易成本[1]。③创作共用(Cre-ativeCommons)协议作为一种相对宽松的授权协议,即除特殊说明以外,任何人可以免费拷贝、分发、讲授、表演某个站点的任何作品,但要注明出处或作者,只能用于非商业用途,不能为某种利益而擅自更改或删除作者名发表在任何商业媒体上,而且如果基于原作品内容进行再创作,应按照与当前协议完全相同的协议分发最终作品[2]。

1.2间接授权

间接授权也称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权利授权给著作权机构,使用者向著作权机构交纳相应著作权使用费,著作权机构再将这部分报酬转交作者。间接授权又分为集体管理、由出版商授权、专业版权公司授权、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等4种方式。①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应活动,如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以及处理相关诉讼、仲裁等。②由出版商、专业版权公司、技术服务平台商授权,是指作者将作品使用授权交由出版商、版权公司或技术服务平台商代为管理,使用者与出版商、公司或运营商洽谈授权事宜。

1.3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权利的法定限制,在不损害著作权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公众保留获取信息、学习知识的自由空间[3]。作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重要推动机构,图书馆依法享有两项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也叫图书馆例外):①图书馆复制权例外。《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②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依据《条例》第6条第6项规定,建设开通的“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2008年开通)和“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2011年开通)等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相应的作品合理使用权;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在新疆、等少数民族自治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字通行地区的翻译类合理使用。

1.4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须依法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的本质是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降格为报酬请求权。《著作权法》第23、33、40、43、44条分别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情形(即教材编写许可、报刊转载许可、录音许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许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作品许可),《条例》第8、9条则分别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情形(即作品网络传播的远程教育许可和扶助贫困许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相关公益性数据库的开发利用都离不开对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如根据扶助贫困法定许可规定,目前设在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依照法定许可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传播扶助贫困和适用基本文化需求的数字化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利用的困惑

2.1直接授权成本过高

虽然直接授权包括了一对一授权、授权要约和创作共用等多种方式,但授权要约模式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和单靠市场机制推行难度大[4],创作共用模式则由于协议较为复杂,作者正确理解协议有一定难度,并且协议普及力度不够,绝大多数作品并未加入协议,因此这两种模式目前还未得到广泛应用,无法成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主要授权方式。由此可知,一对一授权模式自然就成为直接授权的主要方式。同时尽管人类社会经过了数千年的科技创新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无法计量的信息资源,但是对当前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传播最具影响力和推动力的信息资源,大多数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因此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如果不事先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就无法对大多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和网络传播,这就不可避免地把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置于一种“海量许可”困境[5],导致直接授权交易成本过高,使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遇到困扰。

2.2间接授权机制不畅

间接授权包括集体管理、由出版商授权、专业版权公司授权、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等4种方式。由专业版权公司授权的作品数量很少,同时也必须解决海量授权问题;由出版商授权,出版商往往凭借出版发行上的优势地位对著作权人提出许多不合理要求,如要求无偿获得作品网络传播权,因此大多数作者并不愿意一揽子将作品授权给出版商;由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主要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的数字作品,技术平台并不能很好解决纸质作品的授权和收费问题。因此以上3种方式应用范围均有很大局限性,并不适用于大规模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相对而言,集体管理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获取作品的重要间接授权渠道。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9条都明确规定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自由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这决定了我国各类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强制著作权人加入,因此其所代表的会员数量非常有限,目前还根本无法完全满足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海量的著作权许可要求。同时目前集体管理模式表现出一定的缺陷,如缺乏先进的技术平台,授权效率不高;滥用其垄断地位,侵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权益;存在较为严重的不积极维权的问题,这导致很多作者对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信任危机,影响了更多会员加入。因此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者来说,间接授权机制运行似乎并不顺畅。

2.3合理使用情形过严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以及《条例》第7条均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然而必须指出,为充分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法律对其有较为严格的适用限制:一是使用地点限制,即图书馆等只能在本馆馆舍内(馆域网)内向读者提供数字化作品;二是作品范围限制,即限定为本馆收藏时就是以数字形式合法出版的作品和图书馆为了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制作的数字化复制件;三是使用目的限制,即对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应被用于个人研究、保存版本以及教学科研的需要,并且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四是使用方式限制,即提供作品时应采用技术性措施,只允许用户在线阅读,不能下载全文。基于上述限制,绝大部分图书馆收藏的合法的数字化作品无法向广大读者提供,极大妨碍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需特色资源的收集以及后期推广利用。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根据《条例》第10条规定,除第6条第1项至第6项、第7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目的是防止作者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规避《条例》规定的上述限制和例外。然而由于该法条仅仅是规定“作者的事先声明无效”,并未明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能否排除上述限制和例外,因此《条例》并不能禁止双方以合同协议方式排除上述合理使用的行为。在实践中,正是由于上述法律缺陷的存在,资源提供方或著作权所有人往往凭借其强有力的卖方市场地位,隐性逼迫图书馆等用户单位签订“凌驾于法定的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之上”[6]的资源许可协议,不断挤压社会公众利益空间,由此导致图书馆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可能因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但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并非真实意愿表达的资源许可协议约定的行为而产生侵权风险。

2.4法定许可方式过少

前已述及,法定许可的本质是将著作权中的一些绝对专有权降格成为一种合理报酬请求权,从而在作者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合理使用之间构建一种中间制度。作为一种具有较高效率的著作权授权方式,法定许可应该有更大的应用范围。然而出于对法定许可会过多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担心,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纸质文献数字化、已购数字资源下载转化以及网络资源下载链接的法定许可制度,《条例》第8条、第9条也只是就网络传播方面规定了实施远程教育和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并未明确规定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馆舍外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很显然,法定许可方式的过少也影响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需特色资源的合法收集和有效利用。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大多数法定许可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与其他国家的法定许可制度有很大不同,准确地说应该是准法定许可制度,即同意著作权人以声明的形式排除法定许可的使用,这无疑极大削弱了法定许可的效力。

2.5技术措施保护过度

技术措施保护是法律界为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作品保护难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意在制裁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破坏有效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及有意为牟利而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设备和服务的行为。为兼顾著作权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各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若干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例外情形。然而我国《条例》第12条仅仅规定了4种例外情形即为教学或科研目的、非营利为盲人服务、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以及进行系统或网络安全性能测试等,例外情形范围过于狭窄,与国外相比有较大差距。依此规定,图书馆进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时,对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在市场上无法购买的作品不得合理规避其技术措施,因为不符合法定的4种例外情形。此外,对于图书馆履行自身职能、充分发挥自身在人类文化遗产保存方面的价值的至关重要的活动———数字文化资源长期保存,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允许图书馆享有规避数字资源技术措施的例外[7]。我国法律对作品技术措施的过度保护严重影响了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进程。

3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许可的出路

资源授权无法突破现有法律与授权资源无法满足读者需求是目前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面临的最大两难困境。虽然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最好现实应对措施是研究熟悉现行法律,并在法律给予的合法空间内开展工作,但这仅是权宜之计,非长久之计,根本出路是积极推动现行著作权法律的修订完善,争取法律给予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社会公众更大的法律活动空间,促进著作权法设计上的再平衡。目前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又于同年7月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二稿),最后于同年10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以下简称草案三稿)。下面笔者结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情况来分析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许可难题的化解程度。

3.1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法治社会立法的方向。现代立法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利益平衡[8]。法律是相关利益方相互谈判和协商、相互让步和妥协达成一致并使相互权利义务制度化、规范化的结果,是利益平衡的产物。著作权法就是一部关于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法律,其调节利益平衡的机制是通过设定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随着高新技术发展,传统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无可奈何地在数字空间下被打破,因为数字技术彻底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本来面貌,促使信息创造者、信息传播者和信息利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由于网络的迅捷性、互动性、超时空性和整合性,数字化作品下载和复制成本非常低,不仅传播速度更快,而且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公众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非法利用作品的情形大规模增加,于是为更好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法规不断扩张,以弥补新技术带给版权人的实质性利益损失,如新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却没有完善的权利限制措施,以致图书馆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导致著作权利益冲突或失衡[9]。2012年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就是为了重塑著作权利益平衡,在增加著作权保护条款的同时,相应拓展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条款,以适应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著作权利益分享与协调的新要求和本土文化事业与产业迅猛发展对著作权利用新保障机制的新呼唤[10]。

3.2完善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可分为自愿性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和强制性集体管理。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就属于自愿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管理活动。延伸性集体管理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起被北欧国家所采用,是指当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足够数量的权利人,并与之就利用作品达成协议代为行使著作权时,这种管理行为可以延伸至该领域内的其他非会员权利人,但是每个权利人可以以书面禁令的方式来阻止其作品遭到延伸性管理而产生的复制行为[11]。强制性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无论是会员或者非会员,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相关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接受集体管理,视为放弃该权利。该模式以德、法为代表。显然,完善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解决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面临的资源著作权海量授权问题的核心方式,学术界对此主要提出了3点建议:①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改自愿性管理为延伸性管理或强制性管理。②建立统一著作权权利信息查询平台,开发版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③破除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引入市场竞争者,提高授权效率。草案一稿第60条、70条制定了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定,但由于社会反响强烈,该条款被指责为“被代表”、“被另行规定”[12],甚至有学者建议本次修改应暂缓设置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等将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运行机制相对完善后再作考虑[13]。到草案二稿,第60、70条虽然依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不过相比一稿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和自助点歌。再到草案三稿,则只规定了自助点播这一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范围。这充分说明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由于对原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性、授权效率的低下以及报酬获取的不公正的认识,极大影响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推动。因此,我们应顺应网络时代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重构集体管理制度的角色即从交易参与者变为市场服务者[14],确立集体管理组织竞争性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更多的私人机构参与竞争,以打破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推动建立跨类型作品服务平台,以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效率。只有这样我国才有社会基础,才有可能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借鉴丹麦等国著作权法有关延伸性集体许可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以及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等领域规定,以更好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

3.3优化合理使用制度

作为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器,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界定始终与传播技术的发展相纠结。全球基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主要有3种:①因素主义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提出了四要素,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部分使用的数量和实质性、使用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该模式具有灵活性和概括性的优点,但也有易造成司法实践混乱的不足。②规则主义模式。以英国、德国、法国、中国为代表,如德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形式详细规定了如临时复制、政府部门为公务而进行的复制等11种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该模式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但易造成立法的滞后。③综合模式。以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等为代表的抽象概括加具体列举综合模式。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规则主义模式,属于封闭性立法,缺少对合理性作统一判断的原则性标准,严格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同时法律规定的具体合理使用情形又过于严格,这自然非常不利于公共数字文化的建设。因此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专家们建议,一方面我国应主动吸收因素主义模式所具有的优点,以利益平衡为总体原则,采用原则、要素、规则三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要完善具体的合理使用条款,解决公益性机构收集、保存、使用、传播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豁免等问题[15]。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借鉴了国际条约的综合模式,将三步检验法加入合理使用条款之中作为判定要件,同时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合理使用情形。不过草案一稿和二稿有关三步检验法立法技术略有不同。草案一稿以单独条款的形式在第39条规定了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的客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就与第40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客体既有已经发表的作品又有作品相冲突,因此草案二稿、三稿修改为:第42条第1款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类型,并增加第13项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或兜底条款———其他情形,在第2款则规定了三步检验法———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对此修改评价到:“草案在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加入了抽象的判断要件,使司法上对著作权法所列举的行为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0]同时,从合理使用具体列举条款的修订情形来看,图书馆界等公共文化机构学者所提的大部分提议并未被采纳,如馆藏复制与网络传播豁免、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豁免、网络资源链接豁免等[15],这些豁免权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一方面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服务模式、合理的用户控制和谨慎的资源控制,结合三步检验法来判定自身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从而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空间;另一方面继续关注后续的修订进程,积极反映图书馆界的诉求,即便在著作权法层面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取得合理使用范围突破难度很大,但如果能在未来关于其他情形司法解释中,能够包括适用于图书馆的新的合理使用类型,那么对社会公众来说是一件幸事[16]。

3.4扩充法定许可内涵

法定许可是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利用作品,但必须支付法定费用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17],以鼓励和促进对作品的利用和传播,平衡协调著作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前已述及,虽然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七种法定许可情形,但类型还是过少,因此很多学者指出图书馆等公益性机构所享有的法定许可权利范围过于狭窄,社会公众基本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建议:一是变“准法定许可”为“法定许可”,取消著作权人排除法定许可适用的权利,即去掉现有规定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前提条件;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定许可适用范围,赋予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包含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法定许可权,即建设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使用著作权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如果收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通过数字图书馆上网使用的异议,则应立即停止该作品网上的传播[18]。然而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一些专家建议取消法定许可制度,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20多年的实践来看,权利人的报酬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不过立法者认为,该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其失败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因此,一方面,草案一稿着重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关于法定许可必须事先备案、及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如使用者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草案一稿取消了法定许可制度中声明不得使用的例外(报刊专有声明除外),教科书法定许可增加了图形作品,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增加了专有出版声明,录音法定许可调整为合法录音制品出版后3个月,将广电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并入广电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制度[19]。很显然,法定许可类型并未扩张,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法定许可权并未纳入修订条款,即便是这样,上述修改草案一稿的意在完善法定许可制度的第46条和48条还是引起了音乐界的广泛质疑[20]。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定许可制度虽然具有授权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但也有定价效率低、法定交易条件僵化、不利于作品价值最大发挥的固有弊端],著作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另一方面更是由于音乐产业因网络盗版已遭受重大打击,而长期存在的法定许可制度并未给权利人带来实质性收益,由此带来的是音乐产业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极其不信任和激烈反对。后来在草案二稿、三稿中,删除了录音法定许可。由上可知,目前社会环境下,从著作权法律层面上设立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权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对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来说,一方面是继续呼吁社会对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视和关注,另一方面是认真探讨研究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为今后著作权法律的再次修订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3.5限制技术保护措施

篇(2)

【关键词】公共文化;建设发展;路径;探析

随着社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西方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先后提出了新公共管理与新公共服务的理念,并且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机制。然而相比于西方,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中国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都是相对落后的,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理论指导的缺失,在管理与服务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与困扰。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思路,探讨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的有效路径是有必要的。

一、当前公共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比西方发达的公共文化建设体系,中国公共文化建设才刚刚起步,正是因为发展时间短,因此公共文化不仅在理论研究上明显滞后,而且在具体的管理运行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

(一)公共文化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在中国,公共文化建设一直没有摆脱改革开放前计划体制的影响,政府办文化的角色形象时时显现在政府的文化管理中。正是由于公共文化建设以政府为主体,因此在公共文化设施、产品以及服务上经常出现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不言而喻,宏观层面上的政府供给,是难以满足微观层面上的大众需求的,这样一来,公共文化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也就不可避免了。相关数据显示,当前近20%的农家书屋、文化大院以及一些休闲娱乐场所处于闲置甚至挪作他用;还有一些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群艺馆常年处于冷清甚至关门状态。

(二)文化工作者积极性不高。在过去的计划体制中,公共文化单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文化产品、服务的唯一供给方,并且在艺术作品的选择、演出计划的安排以及演出人员的薪金、任用上都是由上级决定的。我们知道,在特定时期内计划体制在公共文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从长远来看,计划体制一方面严重扼杀了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文艺作品脱离生活,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文化需求。如今,随着演艺团体改制的不断推进,要求演艺机构以独立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可是由于过去体制的影响,一直以来,演艺机构自身实力小,竞争力不足,创造性不高等等,于是当前便处于进退两难的境遇,一方面难以融入市场,另一方面失去了过去生存的温室。

(三)公共文化产品、服务脱离群众生活。在公共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角色不断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可是由于政府角色转变的不彻底,也就造成了宏观层面上的文化供给与微观层面上的群众需求之间出现了矛盾。例如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在意识形态上过于明显与人们群众心理的渴求度截然相反;文化产品在内涵上过度追求高雅、神圣化与人们实际生活偏差过大;文化作品内容低俗、无病,难以满足群众对健康、积极情操的追求;文化作品在形式上本着民族虚无主义,崇洋,脱离了群众对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热爱;文化作品恪守传统,形式老套,不能满足当前群众对艺术多样化的喜爱等等。

二、公共文化建设发展路径探析

(一)公共文化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了给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为了应对上述公共文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首先也是唯一应该做的便是制定并完善公共文化发展领域的相关法律,例如现存的《版权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等,还有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共文化发展大法,只有以稳定、持久而又富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效力来规范文化市场中的主体,才会更好的约束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进而为社会提供优秀、贴心的公共文化产品。相关法律的制定一方面约束了公共文化建设中的所有参与者(政府、企业、团体以及个人等等)的行为,促进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更好的激发了文艺创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进而为公共文化产品的质量提供了保障。

(二)依托市场,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或服务。为了应对资源浪费问题,公共文化建设应该吸收社会力量的参与,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在市场竞争的背景中,依托市场,通过市场的自身调节以及政府必要的宏观调控,进而实现公共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以市场为依托,一方面保障了文化市场的有序运转,最大可能的避免了文化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群众的文化需求有了多元化的基础,尽最大可能的满足了群众需求,保障了群众的文化权益,真正实现了公共文化建设自上而下硬性推进往公共文化建设自下往上软性拉近的转变,进而使公共文化建设普惠于民。

(三)立足群众,贴近群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这也就决定了公共文化建设的一切出发点和立足点都应该是群众。可是在过去公共文化建设中受官本位思想的束缚,公民文化权利一直是忽视的。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或服务并不是群众真正想要的,而群众真正想要的政府、文艺工作者无从知道,这样一来,也就造成了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公共文化资源利用率不高也就成为必然。为了更好的保障群众的文化权益,政府要深入调查,客观、真实的了解群众们的文化需求,文艺工作者要坚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生活中汲取创作素材,在生活中升华艺术。

参考文献

[1] 傅才武,陈庚.三十年来的中国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一个宏观分析框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2).

[2] 高书生.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9(03).

篇(3)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文化惠民工程;公共文化服务

中图分类号:G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6-0198-02

加强新农村群众文化建设,是当前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对文化发展的新要求。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多方推进新农村文化建设;如何寻求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径,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现以东莞市为例,对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的现状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分析。

一、“文化惠民工程”的概述

“文化惠民工程”被纳入东莞市2011年政府十大实事之一。在拟定的《落实“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施方案》中,除了在硬件设施方面要求大力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还在软件活动方面要求深入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目前,在市镇村三级联动合力推进下,基本实现了村村有综合文化活动室、公共图书阅览室、公共电子阅览室、文体广场等基础文化设施,以及有一批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器材。每年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百场培训、千场演出、万场电影”的文化惠民活动到基层、到企业、到村(社区)。在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同时,更加完善了基层文化人才的培养和配备,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

二、“文化惠民工程”的现状分析

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各种文化活动的不断深入,广大群众的确感受到了文化惠民工程的气息,但是否真正到达了预期的目标呢?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是领导干部对农村群文工作的认识。“文化惠民工程”是一件民生工程,必须依靠基层领导干部来贯彻落实。当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干部只注重社会经济建设,没有认识到群众文化建设对农村村民精神文化发展的重要性,存在“走过场”形式。第二,是镇村财政对文化建设资金的投入。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但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之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导致了部分农村文化建设后续资金的缺乏。第三,是文化活动场所的闲置。目前,硬件文化设施的全覆盖给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提供了丰富的平台,但部分设施和场所的不开放却成了一种摆设,好看而不中用。第四,是群众文化活动的单一性。鉴于人才资源的匮乏,农村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往往出现单一性、机械性,即使有单纯的送戏下乡也无法真正达到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第五,是文化专业人才的短缺。首先,薪酬待遇的高低跟人才的专业水准不成正比,很难留住人才;其次,专业人才的“一技之长”很难满足农村文化工作的综合性需求;最后,人员的引进渠道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六,是群众文化政策制度的不健全。由于农村群众文化政策制度不健全,因此对群众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和促进机制,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群众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文化惠民工程”的思考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目前的现状,有了如下思考:

第一,观念先行,提高认识。“文化惠民”工程的最终目的,是要让公共文化设施发挥其最大服务功能,真正惠及基层民众。在农村群众文化工作活动中,把农村群众文化建设目标纳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大力开展农村先进文化,提高农民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使广大农村干部认识到农村群众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激发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二,多方筹资,专款专用。本着“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动员社会,多元投入”的原则,多渠道筹资金,为新农村文化建设提供支撑,营造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小气候”。要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确保申请的经费要根据实际逐年上涨。这样才能促进农村群文建设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引导农村群众文化建设民间资金投入新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发展格局。

第三,合理利用,资源共享。整合乡村文化室资源,做到统筹协调,不断提升现有文化设施的利用效率,让群众真真实实地享受到更多的文化实惠。在条件相对简陋、资金投入相对较少的农村地方,我们可以将相近的、相通的惠民工程整合利用起来,这样既能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扩大综合利用效率,同时通过这种创新、延伸服务功能,也能为农村文化室积聚人气、扩大影响。

第四,统筹协调,活动多样。2012年11月8日,在第十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提出,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提高文化产品质量,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精神食粮。我们既不能盲目求多,更不能滥竽充数,更多的应该结合本地实际,借外来资源发展本地文化。首先,充分发挥各功能场馆的作用,制订深入农村文化宣传的方案,为广大群众提供喜闻乐见、内容丰富多彩的文化盛宴。其次,利用优势资源开展舞蹈、书画、棋类等各项文化活动,活跃农村文化氛围,开阔群众眼界,逐步培养一批农村群众文化带头人,确保农村群文工作常态化。最后,发展“乡土艺术家”。农村蕴藏着极为丰富的乡土文化资源,大批民间艺术和乡村生活有着天然的亲和性。笔者经过走访市内各镇的农村,发现了许多具有本地区农村特色的文化资源,如樟木头镇的麒麟舞、清溪镇的客家山歌、桥头镇的莫家拳等民间艺术。这些传统的艺术瑰宝是农村文化建设的一笔巨大财富,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将其保护和传承,并向群众普及。

第五,以人为本,薪酬留人。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村级文化工作者的待遇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农村群文干部是农村群众文化活动的倡导者、策划者、组织者、指导者,其素质的高低,对农村群众文化事业的层次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不仅在选拔人才时应严格把好素质关,更应在后期队伍建设上提供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良好的生存环境。

第六,完善机制,法制管理。把农村群文建设纳入到法制轨道,才能确保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地方人大要加大力度对农村文化工作进行立法,把中央对农村文化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制化、规范化,才能使农村文化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农村文化建设经费和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

四、“文化惠民工程”的前景展望

综上所述,切实做好“文化惠民工程”是有效提升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不仅要创建完善的硬件设施,更要管理好文化软环境;不仅要有丰富的文化盛宴,更要提升群众的文化素养。因此,文化惠民工程应是内外双修的民生工程,要在群众内心里去生根发芽,以至逐渐壮大,从而促进新农村群众文化建设。只有加强和建设新农村群众文化建设,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和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增强新农村的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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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群众性文化;妇女素质;提升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了对精神文化的新追求,加强群众性文化的建设及大范围普及,是推动社会整体文化水平提高的重要措施[1]。妇女作为社会一个特殊群体,除了在文化学历上需要不断提高,也需要进行一定的文化素质提升,才能发挥女性在文化建设中的积极性。

1 群众性文化在妇女文化素质提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群众性文化的广泛普及,有效的促进了文化生活质量的提升,带动更多群众开始了对文化服务的一种享受。同时,在社会建设发展的大方向下,群众文化建设成为重要的环节,带动了全国各地多种文化机构、设施的建设与扩展,大大推动了社会文化建设的效率[2]。当然,在群众性文化大力建设下,还能有效的提升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

而妇女作为社会群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群众性文化建设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存在,通过群众性文化的广泛普及,提升妇女的文化素质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如:当下,许多妇女最热衷的“广场舞”,就是一种群众性音乐艺术活动,不仅丰富了广大妇女的社会生活,也能展现出中国独有的民族张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当然,在利用群众性文化活动提升妇女文化素质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没有准确的定位,群众性文化活动混杂

虽然我国许多地方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在不断的悄然兴起,但也远远还没达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的境地。从某一方面而言,主要是因为很多地方在群众文化建设上定位不准,开展的系列群众性文化活动,过于混杂,不利于形成具有代表性的品牌群众性文化活动,难以引起广大妇女参与的积极性。

2.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

我国群众性文化活动形式多样,但就体系而言,还不够完善,很多地方在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时,难以得到当地政府的全力支持。特别是边远地区政府缺乏群众性文化活动对建设社会文明的重要性的意识,没能给予群众性文化活动财政支持以及政策鼓励,使得群众性文化活动宣传力度远远不足,无法让更多的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体真正了解相关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3.不具备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要想确保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可持续长远发展,需要健全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做支撑[3]。但从实际看来,全国多地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平衡,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博物馆、艺术馆、文化馆等功能在慢慢削弱,设施也略显陈旧。更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绩效考核评价机制,难以推动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全面发展进步。

2 加强群众性文化普及对妇女文化素质提升的作用探究

1.精准定位,打造品牌性妇女文化活动

很多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发展都是依靠当地地方特色而形成,如何激发广大妇女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自成具有代表性的妇女文化活动品牌,加强群众文化活动的创新,实现资源共享定不能少。首先,要加大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宣传力度,结合当地文化地域特色,让更多群众重新认识相关文化活动,并积极参与文化建设中去。

其次,应当大量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等媒体方式,展开对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宣传,让妇女等群众全面了解文化活动建设的内容、时间、地点等[4]。例如:可以由乡镇文化站定期组织举办妇女健康知识讲座,或是法律相关知识宣传、舞蹈比赛、书法参观、羽毛球比赛、乒乓球比赛、歌唱比赛等,一步一步的丰富广大妇女群众的文化生活,陶冶情操,有效的提升妇女的文化素质。

同时,为了进一步带动广大妇女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参与积极性,相关部门可以匠心独运的为妇女打造专门的群众文化活动。将其打造成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品牌,逐渐的扩大其影响力。

2.以政策支持为基础,推进群众文化活动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对提高社会整体文化水平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大力发展群众性文化活动,还能有效的提高妇女整体文化素质,应当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扶持。

对于这些利于社会建设发展的活动,政府应该给予支持与鼓励。首先,政府应当加快文化设施建设,为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活动开展的场所,并逐渐形成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其次,政策应当给予群众性文化活动一定的财政支持,提高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能力,让功能逐渐被消弱的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重新“活”过来,并发挥极大的熏陶作用。最后,当地政府也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建立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布局,加快当地群众性文化活动的资源共享,扶持乡村基层建设。

3.举办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

一般来说,群众性文化活动都需要结合当地地方特色,才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例如:我国广东佛山其粤剧、武术等是比较出名的艺术活动,因此在举办群众性音乐艺术活动时,可将其作为基础,举办一些“魅力佛山”文化活动、佛山武术文化节、琼花粤剧艺术节等,不仅发展了群众性文化活动,也宣传了当地文化特色[5]。

在举办群众性文化活动时,还能有效的加强群众间的交流合作,可以有效的整合妇女文化素质培训机构,快速有效的提高妇女文化素质。还能与周边城市地区加强合作,不断将各地的群众性活动进行整合,共同推动社会文化的建设。

3 结语

群众性文化的广泛普及对妇女整体文化素质提升具有重大作用,在建设社会文明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群众文化水平是十分重要的措施之一,应得到政府、群众、社会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彭彦冰.加强群众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大众文艺,2013(14):10.

[2]史维涛.加强群众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大众文艺,2013(18):19-20.

[3]吕波.开展群众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神州(上旬刊),2013(12):26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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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概括了航海院校校园文化的主要特点,通过对新校区文化建设遇到问题的分析,提出航海院校新校区校园文化建设的对策:老校区是新校区的基础,新校区是对老校区的传承和创新。

1 航海院校校园文化的特点

提起航海院校,人们便联想到严谨、勤奋、敬业、服从,这些都是航海院校校园文化的优秀体现。校园文化对学生情操、人格、信仰的潜移默化和耳濡目染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与其他类别院校校园文化相比,航海院校校园文化更具有独特的气质和内涵。

1.1 校园物质文化

航海院校一般都具有浓郁的远洋特色,对校园环境的打造不仅从宏观的整个校园着手,而且具体到行政楼、教学楼、图书馆、雕塑等,都可渲染海洋和船舶的氛围。除此之外,专业用于远洋船员训练的教学科研设备,如航海模拟器实训室、雷达模拟器实训室、自动化机舱、柴油机综合拆装实验室等都鲜明地标示出院校的专业类别。

1.2 校园制度文化

航海院校教育与海运业是紧密相联的,由于海运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国际性,所以有关的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从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海运安全、减少海损事故、防止污染环境等角度出发,制定和颁布了许多具有强制性的国际规范和行为准则,航海院校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更加注重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将法制意识和规则意识灌输给学生,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精神。

1.3 校园精神文化

航海类院校的毕业生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毕业后绝大多数都在远洋船舶上工作,工作环境相对独立和封闭、工作相对辛苦和单调,这就更需要他们严谨、勤奋、敬业、团结的精神。各航海院校也都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教育和影响学生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

1.4 校园行为文化

远洋船工作本身的艰苦性、危险性、涉外性和复杂性要对航海类院校的学生要求非常特别。半军事化管理恰恰能适应航运企业全面提高船员素质的特殊要求。在培养人的敬业精神、集体精神、吃苦精神、遵纪守法意识等方面是其他管理模式无法比拟的。半军事化管理体现航海类专业的特殊要求而设置的专门管理模式,追求的目标是严而不僵、活而不乱,既是航海类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特色,也是养成学生良好作风的有效途径。

2 航海院校新校区校园文化建设遇到的问题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许多大学纷纷建设新校区。但新校区由于空间和时间上的距离,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容易出现建设初期和一段时间内的匮乏且与老校区校园文化不对称的现象。在这个问题上,航海院校同其他类别的高校面临着同样的困难。

(1)由于地价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因,新校区大多建于郊区,生活不便,教师较少参与新校区的校园文化活动,结果造成了师生之间存在明显的情感、观念断层。同时,新校区建成后,入驻的第一批学生通常是新生或低年级学生,高年级学生仍住老校区,这样造成了低年级学生与高年级学生联系的隔离,低年级学生难以得到高年级师兄姐的言传身教,体会不到大学的校园文化,导致老校区的校园文化氛围很难传递和移植到新校区。

(2)选址的偏远也导致了新校区与外界相对隔离,不仅交通不便、购物不便、休息娱乐设施缺乏,学生课余生活单一,而且缺乏城市社区文化的“雨露”,并且周边相对落后的城郊文化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产生负面影响。

(3)新校区缺少老校区深厚的文化积淀。“新校区建成时间短,缺少包含校园文化精神的历史性建筑、标志等,无法捕捉到具有陈年往事的象征意义的校园景物,缺乏历史厚重感和个性文化上的差异。”[2]

3 对航海院校新校区校园文化建设对策的思考

虽然新校区具有大气且特色鲜明的建筑单体,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但这仅仅是魅力的外在形式。当前大多数高校的新校区都是在没有任何人文背景和文化底蕴的荒芜上建立起来的,只有在老校区悠久的校园文化建设基础上进行传承和创新,才能相得益彰。

3.1 传承老校区校园文化

新校区建设伊始,是一张空白的纸,脱离老校区的校园文化,新校区不占丝毫优势,传承老校区传统的、引人自豪的、体现学校精神的校园文化是最佳的路径。对于航海院校的新校区文化建设来说,传承老校区特有的“航海”特色文化精神也是笔者推荐的。要从航海院校自身具有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四个方面的特质下手,以物质文化为基石、制度文化为屋架、行为文化为砖瓦、精神文化为砥柱,逐步形成与老校区具有质的同一性的校园文化。

3.2 创新新校区校园文化

“文化总是在一定传统基础上发展,但又不断打破旧的传统、建立新的传统”。[3]新校区校园文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与老校区不同。因此,新校区的文化建设不能简单复制老校区的文化,要充分发挥全校师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潜能,在传承老校区的优良传统和良好风尚的同时,借鉴一切优秀的文化成果,创造出体现时代精神的具有新校区特色的文化。

(1)网络创新。在当今网络时代,新校区要加强校园网建设,创建数字化校园。数字化校园是以网络为基础,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实现从环境、资源、为师生员工提供的公共服务,到部门和师生的个人活动的数字化。

(2)社区文化创新。帮助学生建立立足于大学生“内围社区”的社团组织,同时,学校应当主动加强同周边城镇或农村“外围社区”文化的接触和交流。用开放、包容、务实的校园文化精神去影响外围的人、物、事,彼此渗透、互相吸收。在这方面,航海院校由于其体育运动设施的特殊配备和先进性,更具有一定的优势,发挥校园的社会功能和带动效应,从而使新校区校园文化得到升华。

(3)环境创新。校园环境建设是整体校园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主要通过校园环境的设计布局,建筑物的风格及装饰,文化景点布设,校园绿化、美化等手段,营造出校园文化的浓厚氛围。特别是文化景点的布设,应纳入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更要有创新意识。

总之,老校区是新校区的基础,新校区是对老校区的传承和创新。新校区的校园文化建设要汲取老校区校园文化的精华,继承老校区的优良传统,统筹规划、逐步实施、精细操作、在更高层次上丰富和发展新校区的校园文化,建立博大、深远、影响力强的校园文化。从而使各大学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形成的优秀校园文化不因异地办学而湮没,促进人才培养和学校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 马云琴.一条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之路[J].中国远洋航务,2007.

篇(6)

一、广泛深入开展安全发展理念宣教行动。全市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传播媒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宣传先进,鞭策后进,切实推动安全文化建设。通过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论坛演讲、文艺演出、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多形式、全方位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论文征集活动,重点从关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安全文化、教育培训、安全宣传等方面,评选优秀论文结集出版,广泛印发学习;所有的建筑施工现场、生产运营企业、公园游乐场所都要悬挂安全文化建设横幅,张贴标语和宣传画,设置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为村镇工程建设和农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从制度、设施、技术层面消除安全隐患;向社会公布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发送手机安全公益短信,开动“建筑施工安全文化建设”宣传公交车,播发公益广告等;广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二、开展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现场、进班组”活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把当地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外地进威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把所有施工现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专门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引导,指导企业加强自身安全文化建设,督促施工企业把安全生产文化层层宣贯到现场、班组和每一个工作岗位。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公益短信平台,向本企业职工、现场、一线农民工发送宣传安全文化的短信,不断强化企业职工和一线农民工的安全意识。

三、开展加强“三种能力”建设行动。通过对建筑施工安全文化的广泛宣传教育,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各建筑施工企业、现场、班组、一线工作人员中,牢固树立“三种意识”(人人珍惜生命、人人重视安全,学法守法、安全行为,从我做起、互相关爱的意识),切实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和一线操作人员的“三种能力”(遵章作业、规范操作,自主保安、互相保安,紧急避险、应急处理的能力)。

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指导督促各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和生产运营企业深入查找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差距和不足,认真分析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管理形式,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任何不安全因素,要求每家生产运营企业对可能诱发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全部登记造册,并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坚决整顿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消除安全盲区、堵塞安全漏洞,集中查找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以实际行动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要把农民工培训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和工友创业行动。施工企业要广泛开展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活动,以安全知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现场培训。要采取师傅带徒弟、工学交替等方式,重点培训对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工种,突出培训农民工骨干,充分发挥“传、帮、带、管”作用,有效解决建设系统因使用农民工点多面广、人员众多带来的全员培训困难等问题,提高一人、带动一批、促进一片,推动农民工加快向产业技术工人转变。

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继续以各类园区、城乡结合部、村镇工程以及招商引资和私营民企投资工程等安全管理薄弱区域为重点,从落实主管部门、生产企业、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入手,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严格安全措施,逐步建立防范安全事故的长效保障机制,严格控制和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起重伤害等易发、高发安全事故。同时,要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生产和生活环境,实现农民工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生活环境的秩序化和安全警示的人性化,从保障农民工劳动职业卫生和身体健康的高度,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深入。

篇(7)

1.以紧扣时代脉搏为前提,使职工准确把握公路文化建设的新特点

公路文化建设的主体是广大职工,特色文化活动的形式、内容和方法只有适合公路职工的口味,才能赢得大家的认可、支持与参与,才会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首先,从参与特色文化活动的范围来看,公路职工选择的面更宽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治环境日益宽松,社会公共事业不断完善,面向职工的社会文化活动日益广泛,公路职工可听、可看、可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机会明显增多,这样一来,公路职工在参加文化活动时也有了较大的可自主选择性。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文化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活动形式对职工的吸引力,要以更切合需求的活动内容为职工量体裁衣,以更突出的行业特色满足职工的口味。其次,从参与文化活动的选择来看,公路职工的趋向和标准更实际了。公路职工从来都是最朴素的,他们的要求和取向往往也是最讲究实际的,职工最关心的往往是活动与自己有什么关系,自己从中可以得到哪些提高,以及对社会有什么意义。那些只注重形式的活动,不但不受欢迎,反而令人反感,引起负面效应。因此,我们在设计特色文化活动时,内容上一定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让广大职工感到亲近、亲切,实实在在。再次,从参与文化活动的方式来看,公路职工的主体意识更强了。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文化素质的提高,广大公路职工已经有了更多的精力和能力去参与特色文化活动。随着参与活动广度和频率的不断提高,许多职工已经不再满足于仅仅当观众、做看客、被动地接受教育,而是更希望亲自参与,扮演员、当主角,主动地参与活动。因此,我们在设计特色文化活动时要紧扣时代脉搏,与时俱进,适应公路职工的这种文化,创新载体,改变单纯说教的这种传统方式,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让公路职工作为主体直接参与进来,在特色文化活动中自我教育、相互影响、共同提高。

2.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抓手,提高职工推动公路文化建设的能力

公路文化是在公路发展过程中形成并为全体职工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搞好公路文化建设,提升职工队伍的素质是基础。一是建立职工学习、培训、成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创建学习型组织,塑造学习型职工,为职工自觉接受和践行公路文化共同价值观奠定能力基础。二是在创建学习型组织过程中,把公路文化建设远景宣传学习作为重要内容,使公路文化建设的远景和理念成为凝聚职工、激励职工的巨大精神动力。三是把全员学习、团队学习作为创建学习型组织的关键,同时注重发挥职工学习先进典型和模范标兵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

3.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保障,增强职工推动公路文化建设的动力

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和谐公路的重要基础。推动形成和谐劳动关系,应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尊重职工、关怀职工。一是树立企业与职工“利益共生、双赢互动”的理念,不断完善以劳动合同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为基本形式的经济维权机制,以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帮扶救助、送温暖活动为基本形式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以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为基本形式的职工精神文化权益维护机制,切实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坚持职工关怀常态化、长期化,增强职工的归属感。三是建立健全职工之间的沟通机制,注重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管理团队得到职工广泛认同,维护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

4.以着力吸引职工为目的,设计好公路文化活动过程中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