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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具有阶段性,不同发展阶段的人具有不同特点,因此,不同阶段的教育衔接问题也就随之而来。初、高中地理教学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它是地理教育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由于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不够到位,许多学生无法适应高中地理的学习,严重影响了中学地理教学质量,进而影响到学生地理素养的形成。
关键词 教学衔接;初高中地理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5)03-0043-02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1.国外衔接教育研究进展。在教育衔接的研究上,国外进行的研究实践开始得比较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中间学校(Middle School)”这一学校形态。中间学校是联结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之间的学校,为学生架起了由初等教育阶段通往中等教育阶段之间的桥梁,解决儿童期过渡到青少年的学生心理及生理发展衔接中出现的问题。中间学校坚持本着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重视教学、课程的整合,有弹性的时间制等,满足了青少年发展的需求,为学生提供了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这两个教育阶段之间的桥梁。邓志伟在《当代美国中间学校运动探析》一文中,指出美国中间学校运动使得战后美国中等教育发生了戏剧性转折,到上世纪90年代,中间学校已经成为美国中等教育中占统治地位的学校结构与类型,使小学与中学有了很好的衔接,让中等教育充满了生机。
德国在职业教育方面有着独特的教育体系,对于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体系衔接有着独特的认识,并且取得了优异的教育衔接效果。李海宗、陈磊在《德国职业教育衔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分析了德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体系有效的衔接机制,德国教育委员会建立转学机制,通过教育分流进行了好的教育衔接。
近年来俄罗斯进行了一系列教育衔接改革,曾菲在《俄罗斯学前教育和初等普通教育衔接改革研究》一文中,对俄罗斯学前教育和初等普通教育衔接的问题产生的背景、教育衔接改革的基本政策、实施的基本模式、特色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解读。俄罗斯学前教育和初等普通教育衔接政策首先确定了学前教育和初等普通教育衔接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学前和学校低年级儿童之间的衔接在当代是作为儿童不间断教育条件之一来审视并决定了其独立地获取和利用信息准备的程度。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国外教学衔接研究开始得比较早,衔接教育发展比较成熟,教育体系比较完整。美国、德国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和规范教育衔接,在国外的教育衔接研究中有较为系统的理论支持,对青少年学习和身心发展研究的认识比较深入。国外有关教育衔接的这几个特征可以为我国教育衔接带来一些启示。
总体而言,国外更多地注重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强调能力的综合运用,设立研究机构,重视教育衔接实践方面的具体操作,但对初、高中地理教学的衔接的具体、细致实践研究还尚少。
2.国内教育衔接研究进展。这些年在国内对教育衔接的研究进行得比较多。就地区而言,中国台湾比大陆开始早几年,比如九年一贯制衔接教育模式的推行和研究就说明了这一点。钟晨音、徐长江在《台湾地区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改革的特色及其反思》一文中,突出松绑而授权的课程管理,提出用课程纲要取代课程标准,为课程松绑,突出教师之间的合作,通过这些措施解决初中与小学课程衔接不良的问题。
近年来内地关于衔接教育的研究较多,对幼儿园小学的教育衔接、小学初中教育衔接、初高中教育衔接、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中高等职业衔接等各教育阶段的衔接教学研究都有相关期刊著作及文献资料。由此可见,在我国教育衔接研究还是比较受重视。董茜在《流动儿童教育衔接问题研究》一文中,就流动儿童如何衔接小学教育进行了探讨。郭跃进在《我国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衔接问题探讨》一文中就如何衔接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进行了相关论述。王岚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教育衔接状况的调查与思考》一文中,研究了小学如何与中学进行教育衔接。白秀峰在《初高中生物教学衔接问题的调查研究》中,就生物教学内容和方法对初高中生物教学进行了探究。
郭建华在《人教版初中化学与高中化学新教科书内容的衔接性问题研究》论文中,从初高中教科书入手对初高中化学知识点衔接和实验探究衔接进行了比较研究。王琪在《中高职教育衔接现状调查与研究》中,就中等职业院校与高等职业院校之间的职业教育衔接问题做了相关探究。张磊在《研究型大学本科—研究生教育衔接模式探究》一文中研究如何从本科入手,探究本科-研究生教育衔接模式。
在我国,教育系统虽然对教育衔接的研究比较重视,但系统研究教育衔接的专著却比较少。余立、朱佳生、顾树栋主编的《教育衔接若干问题研究》是为数不多的教育衔接的论著。这本书从终身教育理念、脑科学与儿童智力发展、系统工程与教育衔接、德育教与学的理念这几个方面对教育衔接进行教学衔接理论思考。从大、中学校德育衔接,大、中学生社会实践衔接,中小学行为习惯教育衔接,中小学语文教学衔接问题,基础教育中数学教学衔接问题,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小学衔接等实践研究进行了总结。为我国教育教学衔接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3.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研究进展。目前国内对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部分一线高中地理教师和研究生地理教育论文之中,和中学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比较,初高中地理衔接基础理论研究比较少,地理课程衔接研究起步落后于语文、数学、英语等课程。相应的,初中地理教师较少参与和关注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
赵劲梅在《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从教学内容、学习方法、地理思维能力的衔接三个方面进行研究。赵劲梅认为教学衔接问题产生的原因有课程内容的差异、学生学习心理特点差异、教学管理方面的原因,指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习动机、注重地理学习方法指导、注重教学、培养学生学习能力是解决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问题的有效对策。吴华香在《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中,从教育教学体制、教师方面、学生方面分析地理教学衔接存在的问题,指出初高中地理教学管理体制存在问题,不同版本初高中教材内容不同,初高中课程标准要求不同,初高中地理教育中断,初高中地理学习心理差异、初高中教师教学心理差异、初高中地理考试要求评价差异等原因造成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产生问题。她提出研究课标,分析、处理教材,关注和了解学生学情,对地理知识进行必要的铺垫,充实处理,对学生地理学法加以指导等方面解决初高中教学衔接的问题。董迎辉在《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的实践研究》中,对初高中地理教材的衔接、地理学科教学方法的衔接、初高中地理学习指导衔接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施鲁在《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问题及对策探究——以上海市部分高中研究为例》中,认为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课程设置间断及高中系统地理教学内容铺垫不足;高中地理阶段目标要求更为丰富;高中地理教学缺乏其他学科相关知识的支持体系;高一学生对抽象模式知识的认识不足。提出通过分析学生的知识基础、寻找教材衔接点、激发学生潜能、提升学生能力等方式解决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问题。万正耀在《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研究》论文中,对初高中地理学习状况进行调查对比分析,初高中教材衔接分析,指出初三地理“断层”,初中地理教师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高一学生心理准备不足是导致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赵春燕在《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问题初探》中指出地理课程标准差异、学科地位、学生学习心理差异导致地理教学衔接问题,从教育管理部门、高中地理教师和高中生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和对策解决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
综上所述,初高中地理教学衔接研究较多集中于对教育衔接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于初高中地理教材的基础知识体系衔接分析比较少,因此,探究初高中地理理性知识教学衔接有其理论和实际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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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后,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与人在社会财富占有量和占有方式等方面出现了一定差异,社会分层现象日益明显,从而影响了教育公平。本文从高等教育的起点、过程、结果等方面论述了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阶层分化尤为明显,各阶层在资源占有和生活方式上的差距日益显著,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形成。在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的背景下,由于不同社会阶层在家庭收入和生活方式上存在差异,对子女的教育需求和看法也就不同,造成子女在教育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并进而影响到高等教育公平,这是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社会分层与教育公平的内涵
社会分层理论是西方社会学家用来描述社会结构或社会不平等的一种理论。所谓社会分层是指根据一定的社会属性,社会成员被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层次的过程与现象,是根据获得有价值物的方式来决定人们在社会位置中的群体等级或类属的一种持久模式[1]。最早提出社会分层观点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提出了三重标准的分层方法,即财富、威望、权力“三位一体”学说,并把它们分别作为经济标准、社会标准和政治标准来划分社会阶层。社会分层的实质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均等分配。不论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社会阶层,社会分层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有了分层也就意味着社会是存在不平等的,而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中,社会分层就是制度化了的社会不平等体系。[2]
教育公平是与社会公平的观念相联系的一种社会理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教育公平应包括以下内涵:(1)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展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两个基本要素,这里主要是指教育机会均等。即指能力相同的人,不论其种族、性别等都有相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2)教育公平与社会分层紧密联系,它是指社会各阶层的成员,不论其家庭背景、个人出身,都有同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3)教育公平与国家制度、政策安排相关,是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原则。(4)教育公平与特定的时代相关,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概念,是一个由追求低层次的机会公平向追求高层次的结果公平演进的历史进程。具体到本文研究的高等教育公平,应是指高等教育产品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所调整的是社会成员在获取高等教育产品的过程中所呈现的利益关系,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二、社会分层对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影响
(一)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的影响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主要指的是起点公平。高等教育起点公平是高等教育公平最基本、最明显的标志。目前我国在任何人都拥有上大学权利的同时,因为各个阶层间巨大的差异,造成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并不均等,这可从不同阶层在升学自我期望方面的差异与升学报考率、录取率等方面得到佐证。经济、知识、信息方面的差异,反映在高考分数估计和志愿填报上,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的家庭子女和农村家庭子女趋于保守、盲目,在选择学校类型时,他们重点考虑的是费用便宜、对学生有优惠政策的高校。而富有阶层的兴趣已不在其子女所享有的教育机会本身,他们在争取教育机会方面表现出更高的积极性,他们追求的是教育的“品位”及其学校的声望、师资、设施,更多地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高校、综合类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
(二)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影响
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专业选择上及校园学习、生活中。但是,来自前一阶段的影响,还会直接延及下一个阶段。农村贫困考生受到经济、文化、社会资源上的缺乏,往往倾向于报考一所录取机会大的学校,所谓的院校、专业选择反而是其次的,在他们看来,无所谓兴趣爱好,只要有学上就行。有调查显示: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专业实际录取是不均等的,农村考生人读排名在前的专业只为一般专业,城镇考生人读的前五名专业均为社会热门专业,而且入读这些热门专业的城镇学生平均分数要低于农村考生,各个专业城镇学生录取人数、百分比均高于农村考生。[3]
(三)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学业成就公平的影响
起点的不公平影响到过程的不公平,进而是结果(学业成就)的不公平。毕业时用人单位的关注点已转移到重点大学文凭,转移到人际交往、语言表达、管理、组织能力等综合素质上面。农村学生正是由于先天缺乏培育,大学期间缺乏锻炼,再加上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社会”找工作,又受到社会资本因素的影响,择业时自然处于劣势。高社会地位的家庭可以更为成功地把子女所受的高等教育转换为高的职业地位。学生学业成就的不同,反映的正是他们所代表的社会阶层在当前社会中的地位差异。
三、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对策
(一)实现高等教育起点公平的对策
一是建立以教育公平为导向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程序,把国家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实现目标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建立健全一种以公平为导向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细化高等教育公平的内容,增强高等教育公平的可操作性。二是均衡配置初、中等教育阶段的资源。贯彻教育均衡化的方针,对中小学实行公平的财政政策,制订科学合理的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在资源配置上向农村学校倾斜,努力缩小学校差距,以帮助落后学校尽快改善教育条件。三是对弱势群体探索进行“中学后教育的早期干预”项目。美国20世纪60年代起开始实施这一项目。[4]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在学生儿童、少年时就培养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理想和抱负,使家庭尽力为孩子进入大学作好学业、心理等方面的准备;高等学校为学生和家长全面提供有关大学专业、课程、资助、就业等等的咨询,强化目标学生的升学力。 转贴于
(二)实现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对策
一是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财政投入长期在3%左右徘徊,低于世界各国5.1%的平均水平,也没有达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规定的4%的目标。[5]政府作为教育发展的首要责任者,应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并建立教育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二是不断完善贫困生资助体系。为提出资助需求的学生建立其家庭经济信息管理系统,把有限的资助真正给予最困难的学生;加大学生资助的力度,使“奖、助、贷、勤、补、减”满足大多数贫困生的需求;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延长贷款还款年限,畅通贷款渠道。三是采取宽松的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学籍管理应该增强灵活性,弹性管理,给学生跨系、跨校选课的自由和转专业、转系、转校以及延期入学、中途休学打工挣钱的机会,为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和帮助。
(三)实现高等教育结果公平的对策
一是积极提供就业帮助。政府应该积极制定促进贫困生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的法规和优惠政策,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提高贫困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就业能力,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贫困学生降低求职成本,做好就业推荐。二是完善就业保障的法律制度。政府应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全社会营造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就业环境,避免和杜绝就业歧视。三是构建高等教育终身教育体系。政府和高校可以积极探索不同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阶段、系统间的衔接和沟通,构建开放式、富有弹性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需求。
教育的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几乎每一个家庭都把子女的成才、家庭的幸福、理想的实现寄托在子女的教育上。那些贫困的家庭,更是竭尽全力,希望通过教育改变贫穷的命运、困苦的境遇。目前我国的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公平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只有正视问题,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公正,才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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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父母素质;青少年;异常行为
一、父母素质内涵的界定
关于父母素质内涵的界定不同的研究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余邦林等认为父母素质包括三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所具备的基本品德素质、智能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另一个层面是作为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所需要的素质。这包括他们的教子观念及所掌握的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科学的教子方法。还有一个层面是父母应当学习必要的心理学、教育学知识。几个层面的素质相辅相成。社会学者关颖认为,父母素质包括自然素质和社会素质两个方面。自然素质指人的大脑、神经、体力等生理素质,而社会素质主要是指人的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等。父母素质对子女发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教育观念对子女的影响、教育方式对子女的影响来实现的。邓佐君也认为,父母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及思想品德素质都会不同程度地对子女发生潜移默化地影响。陈佑兰等认为所谓父母素质,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一般素质,即父母作为社会成员和国家公民所具备的一些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是指作为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所应具备的特质,即特殊素质,它应包括掌握有关儿童身心发展的基本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具备一定的教育能力等,它直接影响了家庭教育的实施和质量。
本文认为父母素质包括父母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品德素质、和心理素质。其中,父母的身体素质属于先天的影响(本文不做探讨),而文化素质、品德素质、和心理素质属于后天的影响,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异常行为内涵的界定
对异常行为的界定从比较宽泛的意义上说,所谓异常行为,即偏离行为、偏差行为或越轨行为,通常是指那些超出常规,偏离或违背社会道德、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行为。青少年异常行为是指青少年出现的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1] (P83)这些异常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暴力现象、欺负行为、逃学、向低年级学生索取钱物等各种异常行为。根据异常行为性质、程度的不同,青少年异常行为可以分为一般的异常行为和严重的异常行为。
青少年异常行为主要表现:(l)违纪行为,即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范的行为,如学生考试作弊、旷课、逃学等。(2)违德行为,即违道德规范的行为,如见死不救、拾遗不报等。(3)异常行为,即由于个体自身某些特殊的精神问题或心理因素及其变化引起的违规范的行为,这种异常行为更多的只是因为自己行为的不正常
在客观上造成对他人的损害。(4)自毁行为,即违规范并对自身造成伤害的行为,如吸毒、酗酒、自杀等。(5)不适当行为,即常常与人们普遍认为“应该如此”的原则或理念不一致的行为,如离家出走、吸烟、赌博、未婚先孕等。(6)行为,即违规范并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某种程度破坏的行为,如少年强索、欺诈等行为。其中,旷课、逃学、谩骂、殴打等青少年异常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从行为影响上看,青少年异常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犯罪处理,但即使这种行为没有直接危及他人或社会的安全和利益,也会影响青少年自身正常社会化的进程和社会稳定,更有甚者会伤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难以预测的恶果。因此研究青少年异常行为的影响因素尤为重要,它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父母素质对青少年异常行为产生的影响
研究表明父母素质与青少年异常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父母文化素质的影响
父母的文化素质是指父母的人文素质和社会素质。英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教育理论家赫伯特・斯宾赛(Herber Spencer,1861),在《教育论》一书中,强调父母知识的重要性,指出由于做父母的缺乏抚养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对于子女身体发育、道德训练和智力的培养都会造成大的危害,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
大量的研究表明青少年异常行为与父母的文化素质存在显著的相关。王玉凤等在不同时期对北京城区儿童行为问题比较研究发现,1993年与1985年父母文化程度与儿童行为问题的检出率呈负相关。父母的文化程度越高,儿童行为问题的检出率愈低。 [2](P12)王敏(2000)等对广州校园暴力的调查表明,施暴学生的父母文化水平低,缺乏现代化社会父母必备的文化知识和精神素养,使孩子健全人格的培养成为不可能。父母染有恶习或犯罪行为,子女耳濡目染,学到其不良行为,这与父母的文化程度呈显著相关(p
2.父母品德素质的影响
父母品德素质包括民族理想、价值取向、道德观念、思维方式、社会意识等。这些方面通过父母本身的言传身教不同程度地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和行为。
父母的言行作为子女的仿效榜样、参照模式和反思借鉴,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着持续的示范、导向、儒染、催化和校正作用。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类学习多数情况下是在社会交往中进行的,是通过对他人示范行为的观察、模仿进行的。青少年与他们父母发生着最初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起初总是以父母的言行为榜样,以父母的需求、情感、情操为认同的对象,自觉或不自觉地加以模仿、同化,形成着自己的行为习惯和道德信念体系。因此,父母的不良言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孩子异常行为习得的反面活教材。
马卡连柯(1958)在《父母必读》中曾警告一些不想付出努力的父母,“如果你们生活上的一般作风不好,即使最正确、最合理、并且精心研究出来的教育方法,也将是没有用的。相反地,只有正当的家庭作风,才能给你们提供对付孩子的正确方法,特别是提供劳动、纪律、休息、游戏和权威的正确方式。”马霍娃(1963)也指出“孩子们看见父亲和母亲彼此尊重,所以他们才尊重父母。”
我国的裴娣娜(1999)、胡厚福 (2000)等认为产生不同的家庭教育能力的原因是父母本身的修养的不同。其中,他们认为父母自身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品质修养是直接影响父母教育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白铭欣、白德困(2003)二人则从父母自身修养的角度,说明父母的修养与子女成才的关系,阐明了父母应具备的自身修养,如高尚的品德、开朗的性格等。周东明(2000)等人在对中学生不良生活行为及相关因素研究中发现:中学生吸烟、饮酒、打麻将等不良行为与家庭因素作等级相关分析,结果显示中学生吸烟行为与父母亲吸烟、酗酒、打麻将呈显著相关(P<O.05)。[5](P23)周芦萍(2004)等在对深圳市200名4-18岁少年犯的调查显示父母的道德素质状况:父母有不良嗜好和违法行为的占被调查家庭的19%。其中,未成年中家庭的“问题父母”达22%。[5]P(30)广东省司法厅最近对200名4-18岁少年犯的调查也显示,父母有赌博、婚外情、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占22%。王琪(2003)在对千名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受父母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他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家庭亲人中有被判刑或劳教的就有364人,占被调查人数的35%。其中,父母亲、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等直系亲属被判刑或劳教的有120人,占被调查人数的 11.5%;外公外婆、舅舅姑姑、表兄弟姐妹和其他亲近的亲戚被判刑或劳教的有 244人,占23.5%。[6](P13)由此可见,父母本身的品德修养是引发青少年异常行为乃至于导致其犯罪的最直接原因之一。
3.父母心理素质的影响
我国学者孙少强(1982)在进行家庭教育研究时指出,父母要想教育好子女,自己首先必须具有以下五个心理特点:要有正确的教育子女的动机,具备深厚健康的教育情感,对儿童耐心的意志品质,善于细心观察、了解孩子的能力,开朗善良的性格特征。章永生,傅宗碧(1995)也同意以上观点,认为:父母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教育子女的重要条件,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是天生就有的,它是在家庭生活实践中培养出来的。做父母的应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清晰的记忆力、思维的创造力、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开朗善良的性格、深厚的父母之情和耐心教育的意志。一项大规模的研究发现,具有异常行为的青少年大多来自组织失调的家庭,他们的父母多采取敌对态度,表现出不适当的行为或采取忽视态度,对孩子使用不科学的对待方式,不能逐渐地向孩子传输正确的行为标准和价值观念。而有着异常行为的青少年也认为,他们的家庭缺乏凝聚力,缺乏感情表达,缺乏温暖和乐趣,亲子冲突多,父母信任低,由此导致青少年习得并做出异常行为以满足需要。
可见,素质高的父母不仅在言行上给子女起潜移默化的表率作用,而且还能创设民主的家庭氛围。当然我们所说的高素质的父母不仅仅指高学历,而是指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思想道德水准和良好的心理状态。
四、提高父母素质的几点思考
综上所述,父母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关键,因此优化家庭环境,必须着眼于提高父母的素质。
普设家长学校,提高父母素质。前苏联教育家克鲁斯卡亚说过“家庭教育对父母来说,首先是自我教育。”要提高父母的素质,父母必须首先受教育,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因此,社会有计划地建立和开设各类父母学校,给父母传授有关家庭教育的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法学、性教育等各方面的知识,转变父母的育人观念,让父母认识到教育是一门科学、一门艺术,并努力实践、总结经验,从而在全社会开创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局面,减少抵制社会的消极影响,从而减少青少年异常行为的产生,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有计划开展家访活动,转变父母的教育观念。学校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别是更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然而在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仍然还有相当一部分父母两眼还是盯在分数上,认为只要孩子考试分数高就好,甚至限制孩子参加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使得孩子有可能成为高分低能、品行不端或是心理不健康的人。因此,为了转变父母的教育观念,除了开设家长学校以外,班主任、任课教师要有计划的开展家访活动,了解孩子在家的学习环境,和父母经常沟通教育孩子的方法,征求父母对学校的意见,向父母传授家庭教育的有关知识和方法,提高父母教育孩子的水平。
加强对破损家庭的社会支持。青少年中有父母双方或一方死亡、有父母病残、有父母关系不和、有父母离婚、有父母行为不良的,这种情况称为“破损家庭”。这种家庭影响到青少年的物质需要、情感需要和良好教育需要的保证,社会应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做好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具体可以通过搞好孤儿的福利、教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接济、加强学校教育对家庭教育缺陷的弥补等各种不同方式支持破损家庭,从而预防青少年异常行为的产生。
使家长教育逐步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在普设家长学校的前提下,家长教育要形成制度。身为中小学生父母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接受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家长教育,以最终获得“合格父母资格证书”为标准,并把其作为单位考核职工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事个体经营和无业的父母要在居民委员会、村、屯的监督下接受家长教育。这就需要法律作保证。因此,各省、市、地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然后在其基础上再制定国家的《家长教育法》。在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将父母教育构建成一门学科,放在中等教育阶段开设,使未来的父母在婚前就掌握应有的育儿知识和方法,并具有为人父母的文化知识、品德修养和心理准备。使家长教育最终达到科学化。
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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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学习权;内涵;价值;实现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2)06-0098-07
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四届国际成人教育会议上通过《学习权宣言》,正式提出了“学习权”概念。在《学习权宣言》中,“学习权”被认为是与生命、财产、自由并列的最基本人权之一。从20世纪中期开始,世界各国高等教育不同程度地经历和呈现出大众化、普及化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学习活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学校教育的框架内,传统的教育观念、教育体系也正在发生着剧烈的变革,仅仅强调受教育已经不能回应人的学习需求,也不能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学习权”被提出并受到重视,从根本上讲,是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出现、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需要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的关切和回应。
一、大学生学习权的内涵
(一)大学生学习权的内涵
《学习权宣言》将“学习权”的内涵界定为:学习权是指读与写的权利即识字的权利;质疑与思考的权利;想像与创造的权利;研究自己身处的世界而撰写历史的权利;获得一切教育资源与方法的权利;发展个人及集体技能的权利。[1]并指出,学习权的实现须经个人主动的读、写、质疑、分析、想象、创造与研究,以及在他人协助下的接受教育,来获得教育资源、读与写的能力以及发展个人与集体的技能。这一内涵揭示了学习权两个方面的特征:主动学习的特征,即个人不受妨碍地读、写、质疑、想象、创造与研究探索(学习自由);协助学习的特征,即个人在他人协助下学习而利用一切教育资源以获得读、写、质疑、分析、想象、创造与研究等能力的权利(接受教育)。
大学生学习权由大学生个体主动学习为核心的学习自由权和受教育为核心的学习保障权两部分构成。学习自由权意味着大学生对“学什么、怎么学”具有选择权和支配权,这种选择权和支配权带有强烈的权力意蕴;学习保障权意味着大学生有权要求国家、社会和大学提供优质的高等教育服务,学习保障权作为一种影响力,可以促使各方面对大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要求做出回应,是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学习自由权是学习权的主要方面,“学什么,怎么学”决定了所要求的高等教育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学习保障权是学习权的次要方面,高等教育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服从于大学生对“学什么,怎么学”的选择和支配。
大学生学习权的核心特征是通过主动学习而获得和实现的学习自由权。这是由于,接受高等教育仅仅是大学生作为主体的人的学习活动的基本条件之一,主动学习和学习自由的权力则是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前提、动力和发展追求。大学生在某种程度上或许有“被动”地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征,但是其内在的主体性和主动学习的要求却是教育活动取得成功的根本条件。
(二)大学生学习权的具体内容
大学生拥有学习权,意味着大学生拥有对学习的支配力和影响力,这种支配力和影响力既可以针对大学生自身,也可以针对他人和大学。学习权的支配力和影响力发生作用的指向不同,表现出来的大学生学习权的具体内容也就不同。
当学习权表现为对自身学习活动和学习行为方面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时,学生从个体和社会需求出发,在正确认识和分析自己的天赋、特长、兴趣、爱好、潜能的基础上,对符合自身素质、知识、能力结构的学习目标和内容进行的自主选择、设计和实施,此时大学生的学习活动就转化为自主学习行为。这时,大学生学习权在本质上是学习自由权(如表1所示)。
侯志军徐绍红:大学生学习权的内涵、价值与实现表1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作用领域和具体内容作用领域具体内容(1)选择学校的权力学生注册以后, 有权根据对学校学习条件,包括办学条件、办学水平、校风学风、教学质量等的进一步了解,决定就读、退学或转学。(2)选择专业的权力学生入学以后,有权随着对专业培养目标的进一步了解和市场对毕业生供求关系的变化,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要求。(3)选择课程的权力学生有权根据社会需求和自我的知识、能力结构的需要,选择与专业配套的课程结构,学校不仅应配备导师给予选课指导,而且应尽可能开出更多的课程供学生选择。(4)选择教师的权力学生入学经一段时间学习实践后,有权根据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选择自己的授课教师。学生有权利对教师的授课状况做出评价。(5)选择学习方式的权力学生有权在规定的学分标准或学习年限内,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学习方式,学校应尊重学生的选择,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在学习过程中,学生有权根据自己的知识基础、自学能力和教师的教学水平, 决定听课或免听。
当学习权表现为对他人和大学的学习活动和学习行为方面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时,大学生有权获得国家法律法规为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所规定的、最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习权就转化为大学生对学习活动的权利要求和权利行为,为实现学习自由权提供基础和可能。这时,大学生学习权在本质上是学习保障权(如表2所示)。
二、大学生学习权的价值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2] 事实上,理解、重视并致力于促进大学生学习权的实现,不仅是大学学术自由精神的体现,也是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要求,更是当下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具有特殊重要的价值。
(一)强调和实现学习权是大学学术自由精神的体现
1968年西德大学校长会议的决议提出,“作为教学者与学习者所共组之团体,大学之事项原则上应由其所有之成员共同讨论与决定。”[3]183 以学习自由为核心的学习权是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研究高深学问,这些学问或者还处于已知与未知之间的交界处。因此,大学不是单纯学习和研究既有的知识,而是始终强调把对未知知识的探索和创新作为重要使命,而实现这一点,需要保障学术自由。强调和实现大学生学习权,有利于教学相长,共同推进知识探索和创新。
表2大学生学习保障权的作用领域和具体内容作用领域具体内容(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生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更不能随意取消学生学籍,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2)要求完善学习条件的权利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国家规定的学习条件,包括学习、生活设施,实验、实习设施等。学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生要求及时完善办学条件。(3)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困难救助,以及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学生有权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困难救助,学生有权依法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以弥补学习经费的不足。学校应该尽可能地给予必要的帮助。(4)参加合法社团组织的权利学生有权在校内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利于知识提升和能力培养的各种社团组织。学校应积极提供帮助、指导和必要的经费支持。(5)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服务的权利学生在校期间有权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学校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教学计划修订、规章制度的制定、教育教学的评价等,都应当广泛征求、集中和吸收学生的合理意见。(6)获得评优、表彰、奖励和公正评价的权利学生有权按学校承诺的规定和标准,获得评优、表彰、奖励。学校不得违背承诺,也不能借故拖延而剥夺学生评优、表彰、奖励的权利。学生有权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竞赛、奖惩及日常行为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校不得做出违背事实的评价。(7)获得学术成果和科研成果的权利学生有权对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学术成果和科研成果享有正当的收益权和处置权。(8)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力学生在国家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标准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不得制定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规章制度,扣发、不发、滥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9)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力学生在校内有权获得人身、财产和隐私保护,学校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学校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10)提出申诉、的权力当以上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学生有权向学生权力救济部门提出申诉。当救助不畅时, 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或剥夺学生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二)理解和保障学习权是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体现
大学生在大学中接受高等教育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而学习是持续不断的终生过程。如果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不能形成内在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而是“被动”和“强迫”的学习,将使学生产生学习畏惧,形成学习困难,使其后续的学习活动难以为继,甚至使其丧失终生学习的可能性。这种状况造成了对学习意愿和学习动力的漠视和抹杀,是对学生成长与发展的巨大伤害。因此,大学教育过程中惟有正视并赋予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促使学生成为承担学习责任和享有学习权利的学习主体,才能使其具有持续不断的学习动力和发展可能,才能真正担负起推动学生发展的责任和使命。
(三)尊重和落实学习权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
在教育现实中,教育过程的主体双方主体性的发挥和实现,实际就是权力的行使和表达。[4]心理学家斯腾伯格认为,“成功的学习者是主动的,有目标导向的,具有学习责任心的个性特点的。”[5] 学习内在动机的激发,始终是教育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毋庸置疑,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惟有学习权特别是学习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学生才能在学习领域自主选择感兴趣的研究领域,才能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参与学习,才能促进自己的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惟有学生拥有对学习活动的内在支配力和影响力,学生的学习活动才能从外部因素转向内在过程,从而获得持续的学习激励。尊重和落实学习权,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学习潜力和学习优势,引导学生把时间、精力和智慧投入到学习中,让学生成为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学习主体,是保障学生学习质量,进而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
三、大学生学习权的实现
实现大学生学习权,除了高等教育理念需要变革、教育资源加大投入之外,需要推动教育立法,构建尊重和保障学习权的法律法规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学习制度,奠定学习权实现的制度基础。此外,还要完善大学生学习权预警机制,防止学习权的滥用。
(一)法律层面的学习权保障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构建体系完备、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这需要建立各级各类学校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和共享优质资源的体制与机制,需要赋予公民学习年限、学习时间和地点的自由选择权,为实现人人皆学、处处可学、时时能学创造条件。建立尊重和保障公民学习权的制度,必须对我国的教育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
《教育法》作为与学习权关系最密切的部门法,只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没有涉及学习自由和个性发展的有关权利。“从教育法作用的角度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法规较多,而保障教育事业、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权益的法规较少;在法律的规范作用中,规范被管理对象的法规多,而规范管理者、政府机构、公职人员的法规少。”[6] 之所以如此,有一个主要的因素,那就是失去了价值基础和逻辑起点的受教育权,无法起到与教育权平衡的功能。教育权的行使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背后涉及价值选择,需要有一个判断的标准,根据人民的原则,这个标准只能是学习权。[7]
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构建了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学习权保障和实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对于维护高校学生的学习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高校层次复杂、类型多样,对于学习权的具体内容,如高校学生学习年限、学习标准、学习方式、专业课程教师选择、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内容,依赖于高校自主确定。虽然这属于高校自主办学的内容,但在当前高校对学生的学习权和学习自由还存在认识不清、理解不够深入的情况下,高校尚缺乏将学生的学习权转化为具体的学习制度构建的能力。因此,教育主管部门仍然需要对这些具体内容给予指导性意见,为高校构建相关制度奠定法律依据。
(二)高校层面的制度构建
维护和实现学生的学习权,作为办学主体的高校处于关键位置。
第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七项办学自: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高校办学自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更需要高校自主意识的觉醒,自主办学的决心,以及对自利的争取。高校必须坚定不移的行使办学自,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要学习借鉴国内外教育教学经验。世界各国的大学教学制度模式,主要有学年制和学分制两种。当前我国大学多采用学年制或变相的学年学分制。总体来看,不管是学年制还是学年学分制,教与学相对统得过死,教学管理较为单一刻板。这种整齐划一的教学管理不利于学生学习权的实现。对比而言,学分制是一种弹性学制,它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一种充分体现学生学习自由的教学管理制度,它将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教学环节以学分的形式进行量化,学生不受学习时间的限制,在学习内容和挑选教师上也有较为自由的选择空间,完成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学分制把学习的权力和学习自由交给学生,由学生来决定专业、课程,可以使每个学生在达到培养规格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由而灵活地自主学习。为了满足学生的兴趣和发挥学生的特长,大学可以为学生专门设计主修方向,学生可以转换主修方向甚至转学。如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规定,本科生可以自行设计学位课程,专业方向不限,只需要修完学校要求的基础课及修满毕业所需的学分。
实施学分制,必须以选课制为前提。因此学分制要求高校整体优化专业和课程,以及不断提高所能提供的课程和专业资源的质量。如果缺少高质量、具有一定规模的课程和教师资源,选课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国外知名大学一年开出的课程约为20000门,我国大学一年能开出的课程约为2000门。可见,开设足够有价值、有质量的选修课是落实我国学生学习自由的基本保证。[8]26 同时,选课制还需要构建合适的选课规则,特别是各个专业的课程选择规则、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分类规则、选修课之间的审查及递进规则、以及各个课程内部的学习规则。合理的选课制还需要构建完善试听、免听制度和重修制度等。
就我国高校学生实际情况而言,直接套用国外的学分制未必是保障和实现学习权的灵丹妙药。学分制的成功,一方面在于高校能够提供足够和优质的教育资源来保证学习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学生对自身兴趣、个性成长及发展需要乃至专业特征的了解。教育过程中“选课制”、“辩论式”的浪漫主义学习自由,实际上包含着深刻的“非自由”特质与元素,其中潜藏着种种有形无形的干预控制。大学生求学的目的,一方面受制于大学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取决于要达成的个人目标。从大学生求学要达成的个人目标来看,容易带有明显的个人功利色彩。例如,专业、课程的选择往往以实践个人职业为首要目标,实用主义和专业主义准则被抬到突出位置。更有甚者,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顺利地把自己“推销”出去,大学生还必须努力迎合“功用性”塑造,全力打造“市场化人格”,以得到市场规则所承诺的“好处”。这类以社会需求和个人求职为准则的选择,究其实质是一种由外在功利目的牵引的选择,难有个人自由可言。[9] 高校大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学生学习主体性的成熟、学习责任的养成以及对自身学习目标的明确和坚守。学习权的赋予及学习责任观的形成,不仅仅需要高等教育阶段的努力,而且应贯穿教育全系统和全过程。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同样具有赋予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的责任和使命。因此,持续不断的系统的教育制度变革成为教育发展的必须要求。
第三,要构建系统的学习咨询和指导制度。保障和实现学习权和学习自由,必须辅之以明确有效的学习咨询和学习指导,使高校学生能够决定学习目标、掌握学习难度、理解学习过程、明确学习责任、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质量,从而能够支配和影响自己的学习。
编制《学习手册》或《学生手册》,是非常重要的学习指导方式。美国大学一般都有一本厚厚的学生手册,这本手册体现了大学根据宪法、联邦和州的各种法律来制定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可以从中找到自己的责任和权利。此外,各种申请书、小册子、课程大纲以及其他出版物里,也往往明确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责任。美国大学生一般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隐私权、选择权、评价权、申诉权等权利,他们的责任是不能随意缺课、必须参与课堂讨论、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必须学术诚实、不能性骚扰他人、按照规定使用图书馆和电脑中心等。许多大学把对学生的学术诚实的要求放在第一位,要求学生承担学术诚信的责任,避免欺骗、撒谎、剽窃、一稿多投、为他人学术不诚信提供便利、强迫教师更改成绩等学术不端行为。[10]
学习咨询是高校和教师应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学习权中受教育保障权的基本内容。学习咨询的内涵非常丰富,甚至从参加入学考试(高考)的时候就应该开始,其包括:入学咨询,帮助考生了解学校和学院,介绍学校教育资源。新生咨询,帮助新生进行学习策略评估,帮助新生适应高校学习;课程和学习方法咨询,帮助学生分析学习效率,提高学生学习时间管理效率、听课效率和阅读效率,提高学生作业及论文写作技能,关注学生注意力低下、压力过大等心理问题,帮助学生更有效率使用学校学习资源,有效完成学习过程,推动形成个人学习风格;领导能力及群体生活咨询,帮助学生提高管理和领导能力,更好适应学习生活中的朋辈群体,更好的融入大学生活之中;择业就业咨询,帮助学生做好人生职业发展规划,引导学生正确职业选择等方面。
(三)完善学生学习权预警机制
孟德斯鸠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1] 学习权也是如此。学习权滥用的危险在于,一方面学习的权力可能会被学生所滥用,把其作为降低自身学习的学术标准的理由和依据;另一方面学习权的行使可能越过预定的权力框架,导致所谓的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因此,在保障和实现学生学习权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习权的预警机制。
第一,要为学生的学习权划定底线,确立学习活动的基本标准和最低要求。权力和自由必须有所限度,才是真正的权力和自由。布鲁贝克认为,“如果学生在课程的计划、实施和评价享有与教师同等权力的话,他们就很有可能成功地降低他们自己学位的标准”。[12] 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的使用,会带来学生过多的选择比较容易通过的课程和“放松”的教师,而不愿去选择复杂的课程和严厉的教师的危险,这在美国高校实践中已经多次出现。化解学习权和学习自由滥用带来的学术成就降低的倾向,就必须严格和完善学习制度和学习规则,使学生的学习活动始终维持在合理的框架范围内。
第二,要努力避免学生的学习权和教师的教学权之间的冲突。教师的教学自由和学生的学习自由存在的内在的冲突特征:教学自由赋予教师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拥有决定权;而学习自由赋予学生参与教学内容的拟订以及对教师教学方法的批评权。作为专业领域知识的先行者,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教师对知识、课程和专业的理解具有深度和层次性,因此大学教师是课程进行的主人,教师基于教学自由,对所开设的课程负有学术上的责任。大学生积极参与课程讨论及表达意见的权利局限于“教学供应”的范围。[3]205-206 因此,学习自由必须立足于现存的学习和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学习自由不得逾越教学自由的范围。教师不得全然地抹煞学生发表意见的可能性。完全排除学生以适当方式提出问题或参与可能性的教学,属于不当教学。虽然,较学生的学习自由而言,教师的教学自由具有“优先权”,但并不意味着为满足教师的教学权益而必须放弃学生的学习自由与意见表达。如果学生认为教师的教学无法达到或满足该课程所应有的知识时,虽然学生有提出抗议的权利,但学生不具有认定该教师无法达到教学标准的权利,这是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利。[8]27-28
第三,要警惕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的泛化和滥用。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学管理制度为高校学生权力划定了界限,但仍存在着学习权泛化和滥用的危险。只有当高校学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能够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当其行为能力在权利能力框架内运行时才是正当的学习权。然而,权力的意识一旦觉醒,就有矫枉过正的危险,缺少限制的学习权和学习自由容易导致权力意识和行为的泛化和膨胀。纵观历史,高校学生权力运行具有以下基本规律,即当学生权利得到尊重和维护的时候,学生权力也就会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当学生的正当权利诉求处于无援的境地、情绪冲破理性防线的时候,就会发生非常态的权力诉求;当学生权利被非法势力利用,而正面的、积极的教育引导未能及时跟上时,学生权力就很可能偏离合法的轨道肆行。[13] 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中期,欧美高校发生的波及社会的运动,不能不引起我国的重视。普遍认为,从高等教育精英阶段到大众化阶段的转变过程中,由于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的量的改变,导致其质的变迁,高等教育体系中各个层面的关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导致许多诱发学生学习权力失范的诱因不断呈现。因此,必须警惕可能的风险,积极从观念、制度以及组织上做好积极应对措施,做好学生学习权力的救济,切实保障和实现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推动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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