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思想研究论文

思想研究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13 03:53:5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思想研究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思想研究论文

篇(1)

刘勰的《文心雕龙》包含的美学思想,是“龙学”研究中有待进一步开拓的领域。本文论述了刘勰对美的本质、审美原则和标准、审美感知等问题的认识;对刘勰美学思想研究中的不同见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尤其是对刘勰美学思想的方法论及其思想来源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刘勰《文心雕龙》美美感方法论

刘勰的《文心雕龙》博大精深,历来被认为是我古代最系统、最完整的一部文学理论专著。自60年代以来,“龙学”研究者开始从美学角度对《文心雕龙》加以研讨,开掘其中深邃的美学思想,成果显著,遂使这一当代显学的研究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澄清,另有些问题则有待深入开掘和拓展。这里谈谈个人的见解,补苴罅漏,故名之曰“发微”。

对美的本质,作为一种美学思想是必须首先加以界定的。刘勰一方面从宇宙本体论出发,认为美就是“文”,而“文”则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作为“道”的一种形式原出于“自然”。这就肯定了美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他又从人类中心说出发,认为美是作为万物的中心的人创造的,“文”作为心灵的显现原出于人。这就又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美的主观性。同时,他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美划分为三种范畴,即自然美、人文美、艺术美。从宇宙本体论出发,他认为自然美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从人类中心说出发,他认为艺术美是人的创造,带有主观性;而人文美则是天人合一的产物,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这就是刘勰对美的本质的认识。

对自然美,他认为这是先于人类,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它不是精神的产物,而是自由自在的。《文心雕龙·原道》:“文之为德也大矣,与天地并生者何哉!夫玄黄色杂,方圆体分,日月叠璧,以垂丽天之象;山川焕绮,以铺理地之形;此盖道之文也。”“傍及万品,动植皆文:龙凤以藻绘呈瑞,虎豹以炳蔚凝姿;云霞雕色,有逾画工之妙;草木贲华,无待锦匠之奇,夫岂外饰,盖自然耳。”

在他看来,天地、日月和动物、植物即天下万物都有它美的形式,它不但不是人工所为,而且为人的创造所不及。这种认识源出于老子的“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和荀子的“王有常道矣,地有常数矣”,“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一类朴素唯物主义的观点。

对人文美,他从天人合一的传统观念出发,认为人文美是与人类的生成所俱来的,天地万物都有其自然之美,天与地之间出现了人,也就有了人文之美。《文心雕龙·原道》:“仰观吐曜,俯察含章,高卑定位,故两仪生矣。惟人参之,性灵所钟,是谓三才。为五行之秀,实天地之心。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夫以无识之物,郁然有彩,有心之器,其无文欤?”“人文之元,肇自太极。”

在他看来,天、地、人是所谓“三才”,即构成世界的三种本质因素,而人在三才之中是金、木、水、火、土这“五行”的精华所在,是有性灵之物。人有性灵,便会有语言文字借之以表达思想感情,这种用以表达思想感情的语言文字就是人文之美,这也是自然而然的。这种认识源于《易传·系辞》所表述的宇宙生成观:“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即天、地万物的本源是“太极”。如果我们把“太极”理解为一种精神实体的话,那么这种观点显然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但这种客观唯心主义与前面所说朴素唯物主义也不无内在联系。或者可以说刘勰朴素唯物主义的美学观中不无唯心主义成份,客观唯心主义的某些观点中又不无唯物主义的含理内核。

至于他把人文美与自然美合而为一,相提并论,则是天人合一的传统观念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天人合一是我国古代的一个哲学观点,《庄子·齐物》说:“天地与我并在,万物与我为一。”这种物我同一,人与天合为一体的境界为最高境界的观点,即天人合一的观点。既然天人合一,那么人之外的自然有其美,人也有其美,人文美也可以说就是一种自然美。这也是合乎逻辑的推论。刘勰把人文美等同于自然美虽然不尽科学,但人体之美,语言文字之美说它具有客观性也是不无道理的。其实从宇宙本体论的角度来说,人体自身也是一种物,不过是属别于“无识之物”的“有心之器”罢了。

对包括文学在内的艺术美,他从人文合一的角度出发,认为艺术美是人的创造,人具有这种创造能力和需要这种创造也是很自然的。《文心雕龙·明诗》:“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文心雕龙·情采》:“若乃综述性灵,敷写气象,镂心鸟迹之中,织辞鱼网之上,其为彪炳,缛采名矣。故立文之道,其理有三:一曰形文,五色是也,二曰声文,五音是也;三曰情文,五性是也。五色杂而成黼黻,五音比而成韶夏,五情发而为辞章,神理之数也。”

在他看来,人受之于天而有喜、怒、哀、惧、爱、恶、欲等种种情感,人与外界相接触或受到某种刺激,就会有所感发,通过不同形式的感发来表达思想感情,这是很自然的事情。这也即人文合一的观念,它在《文心雕龙·原道》中有更为明确的表述:“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他还认为这种性灵的抒写就是一种美。显然,如果说《文心雕龙·原道》所说“文之为德”之“文”指自然更美,“人文之元”之“文”指人文美,那么这里的“立文之道”之“文”就是指艺术美了。而且艺术之美既包括文学之美的“辞章”,也包括美术之美的“黼黻”和音乐之美的“韶夏”。它们都是人的创造,而人之所以能有这种创造性,则为“神理”所支配。这“神理”便是天道自然的宇宙本体论,由天道自然的宇宙本体论而天人合一,由天人合一而人文合一,有其内在的必然逻辑。

在对刘勰的美学思想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刘勰论美的出发点是“心”,美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产物,就此提出,在《文心雕龙》中“‘心’是美的内核。”〔1〕与此相近的观点,还有人认为“刘勰把感情视为艺术的本源,灵魂和血液。”〔2〕这种观点似有以偏概全的弊端。我们肯定刘勰把艺术美视为人的创造,但同时也肯定刘勰把这种创造的本源归之于客观世界,这在前面的阐述已清晰可见。那么,如果把美或艺术美的核心、本源仅止于艺术家的内心或感情,那就不仅不符合《文心雕龙》的本意,而且无异于把刘勰对美的认识归之于唯心主义的一派了。这是我们所不能苟同的。

美学原则和审美功能是美学的基本问题。对美学原则,刘勰认为创造艺术美尤其是文学之美应当以圣人为楷模,以经籍为典范,象他们的作品那样达到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即自然和谐之美。这也就是《文心雕龙》在《原道》之后设《征圣》,《宗经》的本意。《文心雕龙·征圣》:“征之周、孔,则文有师矣”。“志足而言文,情信而辞巧,乃含章之玉牒,秉文之金科矣。”“圣人之雅丽,固衔华而佩实者也。”《文心雕龙·宗经》:“致化归一,分教斯五,性灵熔匠,文章奥府。”这就是说,追求文学之美就应当向圣人学习,应当以他们的《诗》、《书》、《礼》、《易》、《春秋》这五经为典范。它们的创作原则都是一致的,作品既要有深刻的思想和真挚的感情,又要有华美的语言和巧妙的表达方式,此乃金科玉律。《情采》所说“文附质”,“质待文”;《才略》所说“文质相称”,“华实相扶”也都是此意。完美统一亦即“自然”这美的最高境界。

对审美标准或批评标准,刘勰提出了“六义”说和“六观”说。《宗经》“六义”是:“一则情深而不诡,二则风清而不杂,三则事信而不诞,四则义直而不回,五则体约而不芜,六则文丽而不。”这里的“情”、“事”、“义”主要是从思想内容方面提出的标准,即感情深厚而不做作,事实具体而不虚妄,观点正确而不诡诈。

“体”、“文”主要是从艺术形式方面提出的标准,即文风简炼而不繁冗,语言华美而不靡丽。“风”则主要是指作品在社会中能产生积极的教化作用而不致造成思想混乱。《知音》“六观”是:“一观位体,二观置辞,三观通变,四观奇正,五观事义,六观宫商。”“位体”是谋篇立体,“置辞”是遣词造句,“通变”是继承与创新,“奇正”是新奇与雅正,“事义”是选材与用典,“宫商”是平仄与韵律。这里包括了文学作品的诸多方面,既有题材、主题问题,又有语言、风格问题,乃至创造方法问题等,刘勰对审视文学作品考虑得是非常全面的。

现在的问题是,对“六义”和“六观”到底什么是审美标准或批评标准,过去曾有些不同的看法,学术界引起过一些争议。郭绍虞和罗根泽等人认为“六观”是批评标准,赵盛德等人沿用此说。而陆侃如、牟世金等人则提出异议,认为“六义”既是刘勰对创作的要求,也是论文的六个批评标准。“六观”则是需要考察的六个方面。后来牟世金又在《刘勰论文学欣赏》一文中说:“六观,不过是从六个方面来进行观察的方法,而不是六条衡量优劣的标准。”“‘六观’就与批评标准毫不相干。”〔3〕马白进一步指出:“‘六义’是刘勰所主张的文艺批评标准。其中‘情深’、‘风清’、‘事信’、‘义直’是政治标准,‘体约’、‘文丽’是艺术标准。”〔4〕如何看待这一分歧?我们肯定《宗经》“六义”是批评标准,也可以说是审美标准,但从《文心雕龙》全书总体来看,它主要是从作家的创作角度来要求的,所指艺术范围也更大些,而不是就文学作品的鉴赏与批评来谈的,所以它出现在总论《宗经》之中。然而我们也没有理由就此来断言“六观”与批评标准“毫不相干”,因为刘勰在《知音》提出“六观”之后,紧接着就说:“斯术既形,优劣是矣。”这里的“术”固然可解释为方法、方面,那么,这里的“形”也不可忽视,“形”即表现。因而,这两句话就应当疏解为:看看这六方面的表现怎么样,作品的优劣也就显现出来了。如果作此疏解,刘勰所说“斯术既形”的本意就不能说无涉批评标准,因为人们常说的“这方面的表现怎么样”本身就是标准,自不待言。只不过是“六观”主要从读者鉴赏文学作品这个角度看问题罢了,所指艺术范围也狭窄一些。

如果我们再在内涵上把“六义”和“六观”加以对照,就会发现它们存在着一致性,即都强调了要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的诸多因素中来要求和衡量文学作品,都强调了艺术的和谐完美。不同之处在于“六义”突出了作品的思想情感和社会效果问题,而“六观”则补充了创作方法(通变)和艺术风格(奇正)方面的问题。综观“六义”与“六观”,它们与前面所提审美原则是一致的,不过是在和谐统一这一美学原则下所派生的具体命题,“六义”侧重于创作方面来谈,所指范围大些,“六观”侧重于品评方面而言,所指范围小些,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刘勰的审美标准和批评标准。

对审美功能,刘勰很强调文艺的美感作用,认为它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文心雕龙·征圣》:“政化贵文……事迹贵文……修身贵文……”《文心雕龙·宗经》:“夫文以行立,行以文传。四教所先,符采相济。”《文心雕龙·程器》:“禽文必在纬军国,负重必在任栋梁。”刘勰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教化,表彰功德,修身养性,乃至军事都贵于有文采。特别是人文关系,文章因人的德行产生,人的德行又借文章以流传。所以孔子在文、行、忠、信四教中,把文放在首位,足见它的重要。

美感是美学中在研究美这个对象而外,需要研究的另一个对象,美感研究包括研究审美活动中的感知、移情、联想、思维及情感等实践活动内容。关于刘勰的美感论以前人们论及较少,一般都以为在刘勰所处的时代,对美感这一较复杂的美学问题还难以从理论上加以把提。我们认为,虽然《文心雕龙》中并未提到“美感”一词,“美感”只是在近代我国译介西方美学著作时产生的一个概念,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文心雕龙》并未论及有关美感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实际上,对美感接受的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审美的认识过程,美感的共同性和差异性等问题,刘勰在《文心雕龙》中都有所论及,只是尚未运用“美感”“审美”等现代美学概念罢了。刘勰美感论的基本观点主要反映在《知音》、《神思》、《物色》、《总术》、《养气》等篇目之中。

美感的接受基础包括人的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等。生理基础即人的眼、耳、鼻、舌、身等感觉器官。我们对客观世界的一切感知、认识和理解,首先要借助于感觉器官,美感自然也不能例外。感觉器官是我们产生美感的窗口。从这个角度来说,感觉正是产生美感的源泉。没有感觉器官也就无所谓美感。感官的审美感知只是美感的第一步,它还有待于深入到人的内心,即实现对美的心灵观照,从而成为特定的思想感情,这便是美感的心理基础。刘勰《文心雕龙·养气》说:“夫耳目鼻口,生之役也;心虑言辞,神之用也。”就是讲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美感的心理基础不仅是生理基础的高级阶段,而且是生理基础的依存条件和原动力。马克思曾说:“对于非音乐的耳杂,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5〕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曾多处论及创作和鉴赏中美感的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的这种关系。他这样论及创作中美感的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文心雕龙·神思》:“故思理为妙,神与物游。神居胸臆,而志气统其关键;物沿耳目,而辞令管其枢机。”“春秋代序,阴阳惨舒,物色之动,心亦摇焉。”“山沓水匝,树杂云合。目既往还,心亦吐纳。”刘勰认为,文学家作为创作主体对客观世界产生美感而后才能萌发创作冲动,而文学家之所以能对客观世界产生美感,首先要借助于感觉器官,即“物沿耳目”,“目既往还”,通过听觉和视觉捕捉、接受客观世界美的信息。舍此,无所谓美感,也无所谓创作。同时,刘勰还认为,感觉器官的审美感知还需要上升而为审美的心灵观照,即“神与物游”、“心亦摇焉”、“心亦吐纳”。这种心灵观照也就是现代美学所说的“内在感官”或“黑箱装置”对客观世界所存在的美的深层感知。如果说感觉器官的审美感知只是知觉到客观世界的现象,那么通过心灵观照所构成的则是审美意象了。

他这样论及艺术鉴赏中美感的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文心雕龙·知音》:“故心之照理,譬目之照形;目则形无不分,心敏则理无不达。”《文心雕龙·总术》“视之则锦绘,听之则丝簧,味之则甘腴,佩之则芬芳。”刘勰认为,无论对自然美、人文美还是艺术美的鉴赏,美感的产生也都首先起自作为生理基础的感觉器官,即“目”、“视之”、“听之”,舍此,无法进入鉴赏过程,美感也无从谈起。但在鉴赏中感觉器官的审美感知同样有待于上升到作为心理基础的心灵观照,即“心敏”、“味之”、“佩之”,通过心领神会,通过咀嚼和把玩,才能真正触及美的意境和真谛。无论在艺术创造中还是在艺术鉴赏中,刘勰认为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都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在敏锐的洞察力和较高的审美情趣。

美感在艺术创作和艺术鉴赏中都有一个心理过程,即审美认识过程,只有通过这一过程在创作中才能构成艺术形象,在鉴赏中产生审美愉悦。审美认识过程是复杂而微妙的。刘勰对此也有形象的描述。《文心雕龙·物色》:“情以物迁,辞以情发。”《文心雕龙·知音》:“夫缀文者情动而辞发,观文者披文以入情,沿波讨源,虽幽必显。世远莫见其面,觇文辄见其心。”“夫唯深识鉴奥,必欢然内怿,譬春台之熙众人,乐饵之止过客。盖闻兰为国香,服媚弥芬;书亦国华,玩泽方美。”

刘勰认为,在创作中创作冲动由客观世界美的事物所引起,文辞这种美的表现形式则产生于作家由美的事物所激发的思想感情。在创作中美感表现为“物——情——辞”这样一个心理过程。而在鉴赏过程中,审美主体首先接触到的是文辞,由文辞而在自己的心灵中唤起作家所体验过的情感,由此而认识世界。在鉴赏中美感表现为“辞—情—物”这样一个相反的心理过程。这也就是孟子所说的“以意逆志”。对由审美鉴赏所唤起的审美愉悦,即“深识鉴奥”“欢然内怿”。刘勰引用了《老子》中的两段话来作比喻,一是第二十章中的“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登春台”。一是三十五章中的“乐与饵,过客止”。这两个比喻形象而恰切地说明了艺术鉴赏中的审美。

在美感的心理过程中离不开移情和联想。所谓移情就是审美主体把情感外射到与“我”相对立的“物”上去,使审美主体的情感也为外物所具有,即达到物我同一的境界。刘勰对这种移情现象也有生动的描述。《文心雕龙·物色》:“春日迟迟,秋风飒飒。情往似赠,兴来如答。”《文心雕龙·神思》:“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

刘勰认为,“情”本为人类所有,自然物无所谓“情”,但在审美的心理过程中人的情感便会自觉不自觉地转移到物上。譬如,无论春暖花开之日还是秋风萧瑟之时,都会牵动人的感情,在观赏自然景物之际把自己的特定情感象馈赠那样赋予自然物,自然物引起自己的兴致又象它对自己的酬谢一样,通过心与境的交融达到了物我同一。再譬如,富于情感的艺术家,登上高山似乎山都化作自己的情,面临大海似乎一望无际的海面都洋溢着自己的情。只有通过这种移情才能创造出美的意境,假若置身于良辰美景之中无动于衷,泰然处之,也就不会有美的创造。

所谓联想就是由此一事物而想到彼一事物,由彼一事物又想到相关的其他事物的审美想象,通过这一桥梁构成的以少总多,以一统万的意象。对此刘勰也有论及。《文心雕龙·物色》:“诗人感物,联类不穷,流连万象之际,沉吟视听之区。”刘勰认为,诗歌的艺术美的创造正是在移情的基础上,通过无穷无尽的由此及彼的联想,才能构成具有美学意义的意境。其实这也就是在现代美学中所说的艺术想象或形象思维。

美感有其共同性,这种共同性使审美成为全人类的活动,使艺术创造和艺术鉴赏在人与人之间沟通起来,但美感又有其差异性,它使艺术创作五彩缤纷,也满足了人们在艺术鉴赏中的不同需求。刘勰论美感的共同性已如上文所论,它是全人类相通的“性情之数”,即人的共同生理和心理所构成的客观规律,亦即“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刘勰还注意到了美感的差异性。《文心雕龙·知音》:“夫篇章杂沓,质文交加,知多偏好,人莫圆该。慷慨者逆声而击节,酝藉者见密而高蹈,浮慧者观绮而跃心,爱奇者闻诡而惊听。”刘勰认为,由于美感的差异性不仅创作会有不同的风格,鉴赏也会有偏爱和异趣。

刘勰的美学思想在我国6世纪空前地达到了时代的高度,可谓独步当时。对其后的美学思想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为后来的中国古代美学论著所难以企及。先进的理论成果总是与先进的方法论联系在一起的。因而,《文心雕龙》美学成就的取得与刘勰掌握了比较科学的方法论分不开。

早在50年代范文澜就已指出:《文心雕龙》既是文学批评,也是“文学方法论”〔6〕。60年代刘永济也认为,“彦和此书,思绪周密,条理井然,无畸重畸轻之失。”〔7〕70年代杨明照也曾盛赞“他那严密细致的思想方法。”而后王元化、马宏山人也都就其方法论有所论及,但专门进行探讨的论文还较为少见。80年代马白的《论〈文心雕龙〉的系统观念和系统方法》及《从方法论看〈周易〉对〈文心雕龙〉的影响》两文则是以新的科学方法探讨《文心雕龙》的方法论的专论。他认为,“从方法论着眼,我们不难看出,贯穿《文心雕龙》全书的一条红线便是朴素的初步的辩证思维方法。正是这种辩证思维方法,不仅使全书结构严密完整,而且分析剖视鞭辟入里,思想闪闪发光;也是这种辩证思维方法,引起中国美学史第一次历史性的转折,从而使《文心雕龙》独立于世界美学之林,占踞极其重要的地位。”〔8〕应当说这是一个十分大胆而有见地的论断。还有人认为,刘勰的方法论是“折衷”思想:‘擘肌分理,唯务折衷’确实是贯穿于《文心雕龙》的基本方法。这个方法要求看到事物不同的、互相对立的方面,并且把这些方面统一起来,而不要只孤立地强调其中某一方面。”“也正是由于采取‘折衷’的方法,使得刘勰对许多问题的看法是比较全面,客观的。”〔9〕如果这里的“折衷”并非指不偏不倚调节过与不及的“折中”,而另有深意,那么,“折衷”也就是其辩证思维方法的一种含意。

总体来看,辩证思维方法是《文心雕龙》阐述其美学思想的最基本、最深层的方法,也是它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之一。《文心雕龙》的辩证思维方法表现在刘勰论美和文学的各个范畴和命题之中。诸如美与丑、道与文、心与物、情与采、文与质、通与变、古与今、奇与正、形与神、风与骨等相对范畴及相关论断,他都能够“撮举同异”(《明诗》),“左右相瞰”(《熔裁》),“会通合数”(《体性》)“弃偏善之巧,学具美之绩”(《附会》),即把握它们的对立统一和相反相成。具体来说,诸如文学活动中的作家与作品的关系,作品与读者的关系,文学创作的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文学作品的内在本质与外在形式的关系,文学风格的异同关系,创作方法的继承与革新的关系等等,他都能够运用辩证思维方法来加以考虑和阐述。

例如就作品与读者的关系,刘勰是这样论述鉴赏与批评的。《文心雕龙·知音》:“夫篇章杂沓,质文交加,知多偏好,人莫圆该。”这里一方面谈到作品本身的复杂情况,即文体的驳杂,内容与形式的诸多方面结合等;另一方面又谈到读者的复杂情况,即人们审美情趣和学识见闻的差异等。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复杂情况造成了鉴赏与批评的见解多异,因而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这样也就避免了片面性。

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刘勰是这样论述作家创作的决定性因素的。《文心雕龙·体性》:“然才有庸俊,气有刚柔,学有浅深,习有雅郑,并情性所铄,陶染所凝;是以笔区云谲,文苑波诡者矣。”这里刘勰视文苑为一整体,每一个作家都是一个局部,文苑的整体是由每一个作家的作品所构成的,所以出现了丰富多彩而又五花八门的局面。同时,他又视每个作家为一个整体,每个作家的创作又由他的才、气、学、习这四个局部因素所决定,所以出现了风格各异的作品。这样就把问题看得很全面了。

对内在本质与外在形式的关系,刘勰是这样阐述情与采的关系的。《文心雕龙·情采》:“夫水性虚而沦漪结,木体实而花萼振,文附质也。虎豹无文,则郭同犬羊;犀有皮,而色资丹漆,质待文也。”刘勰对作品内容与形式的剖析,首先看到了它们的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接着指出了内容对形式的决定性作用,这样就使人们对作品的构成有一个全面、透彻的认识,而且在论述中,他把理论与意象的对立统一起来,给人以十分生动形象的理解,不可不谓手段高超。

再如《通变》中的“夫设文之体有常,变文之数无方”,“参伍因革,通变之数也”。则从历史的纵向阐述了继承与革新的辩证关系。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刘勰的辩证思维方法是在不同角度上,不同层面上展开的,而且有其系统观点和系统方法。

刘勰美学思想的哲学基础是对儒、道、释的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并在汲取它们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美学思想自然也受到儒、道、释的深刻影响。如儒家的天人合一,以意逆志,共同美感和论自然美等,道家的天道说、辩证法思想等,对此前贤已有所研究,但对其美学思想方法论渊源的研究却有待深入和拓展。

关于刘勰美学思想方法论的渊源,60年代刘永济就曾指出:“其思想方法,得力佛典为多。”〔10〕而后,杨明照也认为“他那严密细致的思想方法,无疑是受了佛经著作的影响。”〔11〕王元化和马宏山等人则对此进一步指出是受了佛家因明学和“中道”论认识论的影响。这一点是应当给予充分肯定的,但其说憾在阐发欠详。我国南朝佛教盛行,梁武帝曾推尊佛教为国教,而佛学中的因明学在当时的哲学领域还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方法论。古印度在公元5世纪由哲学家无著和世亲汲取了重逻辑和认识论的正理派的学说而构成的因明称为古因明。古因明继承了正理派的五支作法来进行推理,五支即:宗(论题)、因(理由)、喻(例证)、合(应用)、结(结论)。6世纪古印度的陈那及其弟子将古因明发展而为新因明,新因明推理用三支作法,三支即:宗(论题)、因(理由)、喻(例证)。比起五支作法更为简捷明了。如:“宗”为某处有火,“因”为发现了烟的缘故,“喻”为若是发现了烟就会有火,象厨房等处。这“喻”、“因”、“宗”,其实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形式逻辑所说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所组成的三段论。这是一种科学的演绎推理方式,它的特点在于通过中项把大项和小项联系起来,从两个前提必然地推出结论,它反映了事物属与种之间的包含关系。刘勰撰写《文心雕龙》时正是古因明学随佛教传入我国的历史时期。刘勰在定林寺依沙门僧祐十余年,精通佛典,自然也就谙熟因明,运用自如,这也就必然使《文心雕龙》说理合乎逻辑,部类分明,严密细致,有条不紊。

另外,佛门的“中道”说也使刘勰的理论不偏激、不片面,做到他所说的“圆照”、“圆览”。佛典《大智度论》卷四十三:“常是一边,断灭是一边,离是二边行中道,是为般若波罗密。”佛门的“中道”论认为,“常见”和“断见”都是偏执一端的,只有离开“常见”和“断见”二边而取中道,即看到事物的迁流无常和又相续不断,才能把握真谛。这其实与儒门的伦理思想和思维方式的“中道”或“中庸”相暗合。

在《文心雕龙》中对因明和中道的运用,可以说俯拾皆是。《原道》中的“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夫以无识之物,郁然有彩,有心之器,其无文?”便是明显运用因明所作的演绎推理。《序志》“若乃论文叙笔,则囿别区分”便是对因明学中属种关系划分的运用。正因如此,所以全书在整体上“上篇以上,纲领明矣”,“下篇以下,毛目显矣”。至于“中道”论也是贯穿全书,《序志》批评“魏《典》密而不周,陈《书》辩而无当,应《论》华而疏略,陆《赋》巧而碎乱,《流别》精而少巧,《翰林》浅而寡要”,却又不无自负而自信地说,“岂好辩哉?不得已也”。那么,他不同于他人的立论方法就在于“弥纶群言”,“同之与异,不屑古今;擘肌分理,唯务衷”。但是,他又并非不偏不倚,骑墙式地“折中”,而是“及其品列成文,有同乎旧谈者,非雷同也,势自不可异也;有异乎前论者,非苟同地,理自不可同也”。其“中道”的核心还在“势”与“理”。

《文心雕龙》美学思想方法论的第二个来源是以《周易》为宗的儒、道、玄各学派中的比较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对此一来源,80年代之前人们关注不够,专门研究甚少,范文澜和王元化等人对《文心雕龙》继承《周易》中的某些观点,曾有所提及,但尚未从方法论的角度来加以评说。马白的《从方法论看(周易)对《文心雕龙》的影响》首辟此说并加以探求,他说:对刘勰而言,“蕴含于《周易》、《老子》、《庄子》等典籍中的儒则是他辩证思想的重要渊源。”〔12〕该文从刘勰分析文学现象本身的矛盾,提出一系列对立统一内容的命题,指出了他对《周易》中“分而为二”的思想方法的运用;从刘勰考察文学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勾勒“变动不居”的思想方法的运用;从刘勰辨别文学发展史的轮廓,指出了他对《周易》中事物的异同,深入揭示艺术思维规律,建立完整的文体论,指出了他对《周易》中“方以类聚,物以群分”的思想方法的运用。这些都是颇为深刻的。关于“分而为二”的观点和方法,除贯穿于刘勰的文学本体论、创作论、风格论和批评论中而外,似还应补充上:刘勰对创作与鉴赏、批评中的主观因素的辩证思维,即对主观因素的对立统一问题的分析,也是运用了“分而为二”的观点与方法。关于主观因素中的对立,《周易·系辞》:“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运用此法,刘勰在《体性》中分析创作风格的不同时,认为由于作家“才”、“气”、“学”、“习”的不一,“则数穷八体:一曰典雅,二曰远奥,三曰精约,四曰显附,五四繁缛,六曰壮丽,七曰新奇,八曰轻靡。”在《知音》中分析鉴赏与批评中的不同见解时,认为“知多偏好,人莫圆该。慷慨者逆声而击节,酝藉者见密而高蹈,浮慧者观绮而跃心,爱奇者闻诡而惊听。”这一切情况都是由“分而为二”的方法推演而出。关于主观因素统一方面,《周易·系辞》:“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运用此法,刘勰在《体性》中分析不同创作风格的相反相成时,认为“雅与奇反,奥与显殊,繁与约舛,壮与轻乖”,“八体虽殊,会通合数,得其环中,则辐辏相成”。这是它们统一的一面。在分析鉴赏与批评中又需有大体一致的标准时,他于《知音》中又认为,“无私于轻重,不偏于憎爱,然后能平理若衡,照辞如镜矣”。这“衡”与“镜”则是它们统一的一面。只有把握创作与鉴赏、批评中主观上的对立与统一,才能全面地、客观地把握创作与鉴赏、批评,这其实也就是《周易》中的“分而为二”。另外,刘勰对儒、道、释、玄的认识,也是把握了“见仁见智”和“殊途同归”这两面的,因而能有一个空前透彻的看法。

我们认为《墨经》中墨家的形式逻辑应当是《文心雕龙》方法论的第三个重要来源。这一点似乎并未引起人们应有的注意。墨家的形式逻辑大体分为六个部分:明辩,言法,立名,立辞,立说,辞过。所谓“明辩”,《墨子·小取》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异同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云云。“明是非之分”即确立是非的标准,否则无是非可言;“明异同之处”即在“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复杂事物中,把握同在何处,异在何处。他把“同”分为四类:“重同”即二名称一实体,“体同”即部分在全体之中,“合同”即共同组成为一集体,“类同”即以类相从而同。“异”也分为四类:“二”却二必异,彼不是此,此不是彼,“不体”即不由“兼”分出,不连属之体,“不合”即不同所,集合的范围不同,“不类”指分属各类。“察名实之理”即考察名与实的关系,概念与对象的关系,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总之,“明辩”讲逻辑的对象意义。

所谓“言法”,《墨子·非命上》说:“言必立仪”,“言”是立论,“仪”是法度。确立思维的两大原则,即理由原则和同异原则。理由原则是“立辞必明其故”,同异原则包括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等。《墨子,经上》说:“同异而俱于之一”,这是同一律,大体如我们所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维形式保持自身同一。《墨子·经下》说:“彼彼、此此与彼此同,说在异”,这是矛盾律,大体如我们所说在一个思维过程中,一个思维形式不能既是A又是非A。《墨子·经下》还说:“合与一,或复否,说在拒”,这是排中律,大体如我们所说在一个思维过程中,一个思维形式不能既不是A又不是非A。总之,“言法”是讲思维规律。

所谓“立名”,《墨子·小取》:“以名举实”,即通过下定义来确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他把“名”划分为三种:达名,即范畴;类名,即普通概念;私名,即单称概念。至于下定义的方法,《墨子·大取》又划分为三种:“以形貌命者”,“以居运命者”,“以举量数命者”。确定概念的外延离不开对概念的分类即属、种划分,《墨子·经下》:“区物一体也,说在俱一唯是。”这就是说要把同一属的事物划分为若干种。总之,“言辞”是概念论。

所谓“立辞”,《墨子·小取》:“以辞抒意”,即联合两个概念来反映事物的本然的联系,属判断论。所谓“立说”,《墨子·大取》:“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即演绎推理。“故”类于因明之“因”,“理”类于因明之“喻”,“类”类于因明之“宗”。《墨子·经下》:“在诸其所然未然者,说在于是推之。”即归纳推理。所谓“辞过”则为谬误论。

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运用墨家的形式逻辑之处也贯穿于全书。如关于“明辩”中的“明是非之分”,即确立是非标准,刘勰论创作与鉴赏、批评所确立的《宗经》“六义”和《知音》“六观”即是非标准。“明辩”中的“明异同之处”,即把握同在何处,异在何处,《序志》所说“同之与异,不屑古今”的方法就本源于此。再如关于“立名”中的属种分类“区物一体也,说在俱一唯是”,《序志》所说“论文叙笔,则囿别区分”即是此法的运用,刘勰把天下文章分为“文”、“笔”两属,有韵之“文”和无韵之“笔”又各分为20种,每种里又有子目,如《明诗》中再将诗分为四言、五言、杂言、离合、回文、联句等,十分细密。“立名”中的“以名举实”下定义并以实加以说明,《序志》所说“释名以彰义,选文以定篇”即是此法的运用,刘勰在论及每种文体时都首先下定义加以规范,并例举典型篇目加以说明,如《明诗》“诗者,持也,持人情性;三百之蔽,义归无邪,持之为训,有符焉尔。”再如“立辞”中“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的演绎推理,《物色》所说“岁有其物,物有其容;情以物迁,辞以情发。一叶且或迎意,虫声有足引心。况清风与明月同夜,白日与春林共朝哉!”即是此法的运用。“立辞”中“在诸其所然未然者,说在于是推之”的归纳推理,《比兴》中“宋玉《高唐》云:‘焱焱纷纷,若尘埃之间白云’,此比貌之类也;贾生《鹏赋》云:‘祸之与福,何异纠缠’,此以物比理者也;王褒《洞箫》云:‘优柔温润,如慈父之畜子也’,此以声比心者也;马融《长笛》云:‘繁缛络绎,范蔡之说也’,此以响比辩者也;张衡《南都》云:‘起郑舞,茧曳绪,’此以容比物者也。若斯之类,辞赋所先,日用乎比,月忘乎兴,习小而弃大,所以文谢于周人也。”即是对此法的运用。

刘勰的美学思想及其方法论都空前地达到了时代的高度,它不仅对我国古代美学思想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而且对我们今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美学理论体系也有着重要意义。而我们对这方面的研究只能说是翻开了新的一页,而决不是它的终结。(收稿日期:1995年12月2日)

注释:

〔1〕胡学远,赵伯英:《“心哉美矣”》,《苏州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

〔2〕易中天:《刘勰论美的原则》,《武汉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

〔3〕牟世金:《雕龙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94页。

〔4〕〔8〕〔12〕马白:《美学纵横论》,中外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52、306、310页。

〔5〕《马克思恩格斯论艺术》(一),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年版,第244页。

〔6〕范文澜:《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531页。

〔7〕〔10〕刘永济:《文心雕龙校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页。

篇(2)

现代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刑法对犯罪处以严厉刑罚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对国家的统治秩序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被侵犯,国家便运用手中的刑罚权以遏制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蔓延。因而在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关系以及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手段之一等主流理论的倡导下,国家和社会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惩罚犯罪的权利也就自然而然地归国家垄断所有。在这样一个以犯罪人和国家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个人往往被忽视,被侵犯的权益并没有因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得以恢复,刑罚的运用仅能给予抽象性的心理抚慰,这些具体的被害人仍然深陷于权益受损的痛苦之中。因此,以被害人为中心旨在修复和补偿被侵害的法益的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人们在对传统刑罚理念的质疑和批判的同时,加速了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多元化进程。

一.何谓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西方近30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司法模式,它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恢复性司法强调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简单说来就是通过恢复性程序达到恢复性结果,其所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恢复性司法的最初设想在于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使得社区人际关系经过整合达到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时也能够使得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从恢复性司法所包涵的内容以及其所追求的目标看,其对犯罪与刑罚理解有着与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完全不同的理念。传统的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侵害,是对统治秩序的冲击,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而基于这种理念产生的犯罪行为的可罚性是现行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国家”对抗制度产生的根源。随着“被告人中心论”成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确立更是将被告人权利保护推向极致。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几乎处于被忽视的地位。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强调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被提出并逐渐发展起来。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全新的理论是对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的颠覆。它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益,其次才是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对犯罪人的刑罚处罚是无意义的,犯罪人应当以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并通过赔偿、道歉等行为消除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方式承担责任。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钱赔偿、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劳务、社区服务等等。与传统刑事司法中的刑罚相比,恢复性司法认为现行的司法系统将真正受犯罪影响的人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是这套规训与惩罚机制的最大失败,这必然使得司法民主变成一句空洞的口号。故此,恢复性司法强调减轻乃至消除被害人因犯罪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使被害人尽快摆脱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并通过犯罪人积极的劳动和服务在犯罪人、被害人及社区成员之间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

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

恢复性司法以一种非正式司法的面目出现并以其所具有的对被害人权益的非凡关注、社区的广泛参与、犯罪者的重新社会化等价值,以及恢复平等社会关系的最终目标而引起了人们的思考。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在早已确立以国家刑罚权为核心的近现代刑事司法体系高度发展的前提下会出现这样一种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共同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呢?事实上,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有其深层的原因。矫正性司法的不尽人意、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非凡是再犯罪率的社会现实引起人们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对刑罚目的与功效的思考。

1.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与预防犯罪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都是刑罚在其产生和运行之时所体现的价值等。刑罚因犯罪而存在,刑罚因犯罪体现其价值。刑罚作为人们所能想到的消除犯罪的方法,被精心设计加以运用,以期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有效地遏制犯罪现象的产生。源自社会内部深层矛盾的犯罪原因的复杂多样,决定了要彻底消除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现象并不是刑罚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菲利指出,假如我们把犯罪的总体结果与导致其产生的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的不同特征进行比较,就会很轻易发现刑罚对犯罪结果只不过略微有些影响。而自称为一种能够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简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徒负虚名的万灵药。刑罚是一种暴力,以刑罚来制裁犯罪,它在本质上仅仅是暴力对暴力的原始反应,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样,能够将一个性的人变成一个社会性的人。[①]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依靠的主要手段之刑罚,在强大的犯罪攻势面前,在预防犯罪的客观需求面前,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用有限的刑罚施加于无限的犯罪之上,总是让人们看不到希望。刑罚的严厉,功效的短暂,犯罪形势的变化无穷,社会防卫者孜孜不倦的教育改造,使得这一触及刑罚与犯罪深层矛盾的阐述显得是那样的无奈。就拿刑罚的威慑功能来说,第一,刑罚对于不知行为为罪的法盲不起威慑作用;第二,刑罚对于蔑视刑罚者威慑作用不大;第三,刑罚对抱有侥幸能脱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慑作用不大;第四,刑罚对激情犯难以起威慑作用;第五,刑罚对性情鲁莽者难收威慑之效应;第六,刑罚对过失犯难以发挥威慑作用;第七,刑罚对以受刑罚处罚来博取“英明”者威慑力不大;第八,刑罚对头脑简单、熟悉水平低、思想幼稚者威慑力有限。[②]又如,死刑对丧失生活信心,厌倦世间生活的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解脱;罚金刑对于生活富足的犯罪人来说,如同九牛一毛;资格刑对于一般的犯罪人而言,其政治权利的缺少,对其平常的生活并不会带来影响和变化;自由刑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低层、饥不饱腹、衣不遮体的犯罪人来说,往往是其生存下去的办法。每个人因身份、地位、经历、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心理承受能力、思想意识以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对刑罚的感受不尽相同,千差万别。因而,立法者当初所设计和预想的痛苦刑罚之惩罚功能的发挥也就必然大大折扣。再者,改造功能是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其集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与劳动改造于一身,可以起到根除犯罪人再犯罪意识的作用,因而往往被寄予厚望。然而,刑罚这一重要功能,往往受到社会客观条件和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制约,有时难以收到事先料想的改造效果。加之有时改造的不彻底或是罪犯的被监狱化,从而会大大抵消和削弱刑罚改造的功效。

2.刑罚对再犯的“成功”塑造与犯罪人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成果表明,刑罚具有“制造”犯罪的消极影响。意大利学者格拉曼迪主张:“根据长期的历史经验,国家使用刑罚权,按照罪刑法定主义惩罚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刑罚不仅不能消除社会危害,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③]研究刑罚“制造”犯罪的消极作用最有名的是标签理论。它是一系列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④]贴标签理论认为社会的有权群体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且以此作为区别与其他合法公民的符号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治理。该标签就是导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社会成员在实施了第一次犯罪行为之后,被国家的一系列机构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在首次接受的惩罚消灭之后,“犯罪人”的标签给犯罪人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使得其自我评价降低,自我形象无法重塑,社会关系无法恢复正常,进而迫使他们只能进入容纳并认可他们的亚文化群体。正是由于长期被排斥于传统社会之外,从而逐渐成为常业犯罪者,并与犯罪团体相认同。

刑罚在实际执行完毕之后仍然继续发挥其固有效应,以防止犯罪人继续犯罪,加强社会防卫之功效。曾被施以刑罚的标签除了向社会显示犯罪人曾经是社会规则的背离者之外,还寄希望于这醒目的标记能够加深犯罪人的羞耻感,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过去因背叛所遭受的痛苦而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也告知社会需要加强对他们的治理与教育,以继续修复其人格上的缺陷,使之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带有前科印记的犯罪人在出狱后的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会严重影响到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求学就业的困难以及生活的诸多不便使得他们的价值观严重扭曲,社会主流文化以及群体对他们的强烈排斥使得其对自身是否能够再社会化产生了极大的怀疑,随之而来的对亚文化的再次认同和对亚文化群体归属感的建立再次将他们推向了犯罪的边缘,而教育刑对他们规劝与引导以及给予他们的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构建与憧憬则会渐渐消散直至被彻底忘却。人生观、道德观与价值观长期处于这种的混乱和迷茫的状态无疑再次推动了犯罪人对犯罪性格的重塑。

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使得监狱在主观上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同时,客观上却经常使得罪犯的再社会化的实现变得步履维艰,甚至于可能使罪犯的性得到加强。犯罪人在监狱中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收,往往可能使得对其的教育改造变成为对其化情绪的培养,对其人格的加强。从一定程度来说,这也是一种犯罪化的过程。在罪犯监狱化过程中,罪犯彼此传习犯罪技巧和行为恶习,使罪犯由原来的“单面手”变成了“多面手”,道德观念进一步衰退,廉耻之心进一步丧失。监狱化过程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倍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性程度,产生众多的累犯和惯犯。[⑤]加之在刑罚执行完毕,犯罪人回归社会之后,非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权利的限制与资格的剥夺,使之不能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地位。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前科作为贴在犯罪人身上的标签一直影响着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前科报告制度以及档案中的犯罪记录,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得已经完成改造,已经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回归社会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歧视性的社会处遇大大降低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信心,权利和资格的限制与剥夺使得他们再度与社会绝缘,隔离感的产生极有可能促使新的犯罪人格的生成,促使潜在犯罪人向犯罪人角色的转化。

3.刑罚实现的抽象正义与被害人具体救济措施的欠缺之间的矛盾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安抚功能对于防止受害人加害于犯罪人具有积极意义,这是因为,刑罚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欲。但是,这一功能并未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受害人都能起到防止私力报复与犯罪连锁反应的效果。这是因为,犯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痛苦使受害人所产生的憎恨与报复心理往往是无限的,受害人不只存在对犯罪人予以严惩的要求,而且还存在让犯罪人对其物质损害或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愿望。“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作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但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模式,显然无法满足被害人的真正需要。”[⑥]然而,犯罪人可能因已将犯罪所得挥霍殆尽而无法将受害人的财物归还或者可能因一无所有而难以赔偿受害人因受犯罪之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受到的了刑事制裁,受害人也可能因物质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采取报复犯罪人或其亲属的极端行为。刑罚对受害人严惩犯罪人的要求以及赔偿其因犯罪所受经济损失的愿望难以完全满足时,很轻易引发社会冲突和危害行为的增加。

传统刑事司法体制所确立的国家被害理念将对犯罪人的声讨统一行使于国家司法机关职能之中,被害人内心的复仇情感的迸发,使得刑罚的执行是那样的深得人心,因果报应的惯性思维也使得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能够完全包容刑罚的恶。在复仇情感得以宣泄,因果报应得以实现之后,社会的秩序恢复了往日的平静。然而,在实际权益被犯罪侵蚀过后的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往往感到十分痛苦与无助,被害之前生活的完整与快乐因犯罪而残缺,国家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在现行的刑事法治模式中,虽然承认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但更被认为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侵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原法规定相比,虽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但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时,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这种缺陷是使被害人在没有实际物质保障而陷入极端困境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实践中刑事赔偿往往难以兑现。各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部分判决的多,执行的少。原因主要在于被告人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法院自然也就无法执行了。刑事被害赔偿有其非凡性:一是赔偿数额一般较大;二是犯罪人大多为个人,经济上的偿付能力相对较弱;三是多数犯罪人要服徒刑。赔偿数额与犯罪人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刑事被害赔偿实现的相对困难。

4.刑罚运行成本的昂贵性与刑罚目的实现的低效性之间的矛盾

刑罚运行的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国家在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过程中所投入的资源,而与之相对的是刑罚的收效,即指通过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所实际达到的符合刑罚目的要求的客观效果。刑罚运行成本包括因刑罚制定、实施、执行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刑罚不可能自动得到实施,必须由国家来推动这部机器的运转,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首先,创制刑罚必须有立法机关,而无论是立法机关的运作,还是为创造刑罚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及起草、征询意见、专家论证、表决通过、修改补充等都要有足够的经费开支。其次,在创制刑罚之后,需要转入动态的适用,包括刑事侦查、审查、刑罚裁量等。再次,当刑罚裁量确定之后,还需要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这就必须营建监管设施、配备监管人员。尤其是长期自由刑,被监管人员的生活所需必须由国家负担。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往往影响了刑罚的有效性,导致刑罚在惩罚与预防犯罪时收效不高。刑罚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并非如当初设计时那样,令人欣喜,即通过有效的威慑,良好的改造,充分发挥刑罚的诸多功能,达到惩罚与预防的目的。高成本的投入,并未产生理想的效果,现实中存在的多重阻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罚功效。如前所述,长期以来,刑罚对犯罪人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先天不足,加之教育改造往往被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所限制和干扰,使得国家在运用刑罚惩治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随着的社会的发展变化,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多,犯罪形式的不断翻新,刑罚作为国家在抗击犯罪的生存斗争中的主要武器,不仅没能消除社会危害,似乎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犯罪人也在同刑罚的斗争中变得愈加“成熟稳重”。

众所周知,刑罚因犯罪而发动。由国家机关统一规定并适用的刑罚所针对的是犯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刑罚发挥报应之功效,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抚平因犯罪而导致的情感创伤之后,刑罚被寄以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重任,望能通过刑罚之痛训诫和规劝犯罪人,尽可能地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可见刑罚以惩罚报应犯罪为始,到矫正预防犯罪而终。这样设计出来看似完善的刑罚体系,有着从轻到重衔接紧密的各种刑罚方式,有着统一公正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但是要将其适用于各种各样非凡具体的犯罪行为之上,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公共利益还是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能有效地发挥惩罚和预防的功效是摆在立法和司法面前的难题。简言之,就是对于各式各样非凡具体的犯罪行为,一般化、类型化的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这一难题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传统司法的种种弊端体现出传统司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重刑之下的监狱人满为患,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加之犯罪率居高不下从而引发了人们对现行刑罚结构及功效的怀疑和批判。既然刑罚的产生是为了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那么只要是能有效地实现该目的的任何方式都将可以纳入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尝试之中。与此同时,随着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及其日益广泛的影响力,人们对犯罪与刑罚有了新的理解和熟悉,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对现有司法模式的变革性尝试,以其独特的视角掀开了刑事司法研究新的一页。

三.恢复性司法之修复理念

1.被害人的利益是惩罚犯罪人的出发点。

恢复性司法是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近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下发展而起的以被害人为中心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司法理念的展开,还是司法程序的设计,都紧扣着被害人这个核心,而被害人的利益也成为司法活动所维护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尤其在选择对犯罪人的具体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不难想象,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传统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是被忽视的对象。事实上,在强大公诉机关的诉讼行为外,很多犯罪的被害人关心的并不仅仅是对犯罪被害人的惩罚,而且还包括从国家的刑罚惩罚那里,他们能够得到多少现实的利益和对遭受损害的满足。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是不可逆转的,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要最大程度地修复犯罪给被害人所造成的创伤,既应保证被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物质赔偿,又需平抚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由此可见,对于那些给被害人带来物质损害的同时,又给他们带来人格上的欺侮和巨大的精神负担的犯罪而言,就要求犯罪人用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的方式从根本上修复被犯罪搅乱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其将“尊重被害人”理念作为中心,通过鼓励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使得事情的是非曲直得以澄清,使得被害人的精神负担得以减缓,加之犯罪人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与义务劳动,使得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得以弥补,从而真正的起到抚慰被害人以及修复犯罪创伤的功效。

2.对犯罪行为的再熟悉是恢复性惩罚的理论依托。

恢复性司法理论认为,犯罪既不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也不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是个体在社区共同影响下实施的并非仅归根于其自身原因的行为。许多西方犯罪学家和法社会学家这样认为,犯罪是由刑事法律产生的,罪犯只不过是打上犯罪烙印或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犯罪只是一种社会评价现象。正是由于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首先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事情,被害人和犯罪人处于中心位置,他们的意见应当起决定性作用。通过这种合意型犯罪处理方式,承认当事人本人有能力成功解决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与冲突,答应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彼此之间的冲突使破裂的关系得到修复,以恢复到原来法律所确定的状态。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既然认为犯罪是对个人的侵害,那么现有的由国家进行惩罚的刑事责任也就随着变成一种无意义的抽象责任。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只注重对犯罪人的惩罚不同,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人应负的责任是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他应当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这些损害。为了恢复正常的社区状态,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是现实的、具体的责任,犯罪人的责任在于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对被害人道歉,承认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尽最大可能赔偿损失,提供社区服务,消除不良影响,请求被害人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尽量避免将来重蹈覆辙。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国家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对很多犯罪人来说是不必要的痛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而此时国家传统的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无助于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无助于消除犯罪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影响。

惩罚犯罪人既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解决社区中业已存在的导致犯罪的矛盾和问题。犯罪被害调查也发现,公众的惩罚欲望并不像以往所想象的那样强烈,许多被害人愿意有机会寻求补偿,甚至愿意用和解代替传统的刑罚。那些寻求比刑罚更积极的犯罪处置办法的研究人员,都赞同实施补偿性司法模式,提倡重新确定刑事司法目标,朝着调解和赔偿的方向努力。[⑦]

3.更加趋于人性化和轻缓化的惩罚方式是修复正义的主要手段。

不可否认,刑罚是人类用以对付犯罪的最为古老、最为严厉,也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刑罚作为一种“以恶制恶”的手段,虽然具有存在的正义和社会伦理基础,但它的适用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对犯罪人人性的思考趋向边缘化。恢复性司法考虑到“人之所以作为人”的需求,注重考察犯罪改造过程中的人性化的因素,意在弥补刑罚产生的负面影响,以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司法模式,更重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恢复性司法从人们的社区生活和人际交往关系中寻找犯罪原因,犯罪并不只是犯罪人自身道德邪恶的结果,相反,很多犯罪人都曾遭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很多不公正的待遇。犯罪是犯罪人的消极生活态度和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意志力脆弱和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造成的,着眼于帮助犯罪人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

现有的刑事司法系统能够做到的往往只是在一个人犯罪后,为防卫社会,将其与社会隔离开来,其副产品就是国家不提供犯罪人与被害人见面与和解的机会,这样做的结果是虽然防止了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也使得犯罪人一方面得不到来自其家庭成员的道德教育和感情支持,另一方面没有机会了解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巨大痛苦,不能从人性的角度上对犯罪人产生震撼,不利于犯罪人的悔罪和改恶从善。如我们一方面要改造罪犯,另一方面却又将罪犯关进监狱,而监狱这种封闭的环境,不仅不利于其再社会化,还经常面临着被“监狱化”的危险。与正常人一样,犯罪人也有平常社会人具备的自尊心,也期望被社会重视。当他们受到过多的耻辱时,“人性恶”的本性就会显现出来。为摆脱这种耻辱,犯罪人在内心深处必然要蔑视带给他们耻辱的法律秩序以及司法机关,进而形成与主流意识不同的亚文化圈。监禁刑所造成的耻辱不但无助于促进犯罪人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会增加他对社会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蔑视与反抗,从而演化出更多暴力行为和越轨行为。有鉴于此,恢复性司法程序提出一方面通过鼓励犯罪人讲明犯罪的动机和过程,找到犯罪人内心冲突的原因,并通过其家庭成员和社区志愿者的帮助,使犯罪人的心理恢复平衡;另一方面,力图增强犯罪人、家庭和社区的能力,使犯罪人在工作、家庭与社区中担任一定的角色,使他们产生归属感和价值感。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看来,刑罚不是处理犯罪的适当手段。刑罚对于被害人和社区损失的恢复来说,早已是不必要的、无实际意义的。从实际运作而言,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替代了国家正规的刑事司法程序,或者扩大了司法转处的适用,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刑罚的实际适用。可见,恢复性司法所主张的价值理念和实际效果,处处都体现着刑罚人性化、轻缓化的思想。

4.从监狱到社区——犯罪改造与矫正模式的转变是修复社会关系的要害。

现有刑事司法模式强调对犯罪人的谴责和惩罚,期待以刑罚来遏制犯罪。然而从实际效果看,通过监禁刑对犯罪人的改造从而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已经被证实是有限,相反却问题丛生。“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许多问题,例如监狱人满为患、建造监狱问题、监狱机构的维持和人员费用昂贵。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仍然将注重力放在公众对犯罪的反应上,而不是放在确保公正处理被害人和犯罪这方面,结果不但造成近30年来世界刑事政策重刑化的趋势,而且使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亦不能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物质精神补偿,进而形成‘二次被害’。”[⑧]

每个人都只有在与他人的相互依存中才能生活的,这一依存环境就是社区。恢复性司法强调的社区矫正理论,通过动员社区解决犯罪问题,通过犯罪人的社区服务以及一系列的赔偿性措施力图化解人际冲突,减少社区矛盾,从而消除犯罪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恢复社区的原状以及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对犯罪人而言,因为其犯罪行为会招致来自被害人的怨恨和来自社区的歧视,使他即便是接受了刑罚的惩罚后,也将很难重新融入社区。对社区而言,因为犯罪的发生,可能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友之间的不和睦,从而使社区成员间的联系和信任受到破坏。假如被害人与犯罪人及其双方家庭成员、社区成员能够正确对待,通过探究犯罪的原因,寻找解决的办法,使人与人之间的误解消除,导致犯罪发生的根源消失,那么消除因犯罪而使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区受到的不良影响,以期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也就变得实际可行。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犯罪损害后果的赔偿与恢复,对于受到犯罪损害的被害人和社区来说,犯罪者履行给付财物或服务的义务,具有实质性的效用。另一方面,这种赔偿负担也促使其他潜在的犯罪者增强规范意识,不会误以为违反刑法只需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实质性地赔偿被害人损失和面对被害人责问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恢复性司法既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刑罚对社会关系形成的再次冲击与破坏的风险,减少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与紧张关系,又能够使得人与人之间做到真诚地谅解与包容,降低社会人际冲突的发生可能性,充分发挥犯罪预防的功效。

【注释】

[①][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68.77.

[②]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9.300.

[③]孙明.《预防犯罪:一种国际实践》,载《检察日报》2001年7月3日第3版.

[④]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7.

[⑤]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16.

[⑥]张庆方:《恢复性司法》,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49.

篇(3)

关键词:是|有|本体论|译名之争|中华思想

无可否认,西方哲学的译介与对思想化进程产生了全面而深远的。即使在中国哲学与马克思哲学中谈论本体论,为了寻根究源,人们总要追溯西方哲学中ontology一词的涵义、问题与。事实上,西方哲学对本体论讨论的影响之深甚至超乎我们的自觉,第一哲学的提法、本体论在第一哲学中的地位,甚至本体论一词的标准涵义,都是从西方哲学得到规定与解释的。通过这种解释,中国思想所关心的“本”、“体”问题也被顺理成章地吸纳到ontology之下了。

但从西方哲学研究界内部看,对于本体论这样一个牵涉哲学本身的大问题,其最久远、最广泛、最深入的争论却是在探讨具体的翻译问题时出现的。有关Being②以及与之有形态关联的其它词汇的翻译已经造成了把好几代西方哲学研究界头面人物卷入的漫长辩论。迄今为止,这场争辩已经引发许多出自不同背景,却均发人深省的高论,但远未取得一致意见。③但如果Being一词的翻译尚待商榷,那么对源于该词的ontology的理解,就不会全无可议之处。事实上,关于本体论的任何讨论首先应该澄清Being的涵义。这种澄清就是所谓译名之争的基本。

一、译名之争及其引出的问题

关于Being一词的翻译,历来有“存在”、“在”、“有”、“是”等若干种翻译。这些译名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调Being的系词来历,主张以汉语的“是”予以对译。另一类则专注于Being指涉存有的一面。汉语的“有”与“存在”(“在”)有区别,但这个区别对两派意见来说都不是第一位的。④值得注意的只是,系词派从陈康开始,一直主张“是”的译法,且不时以一系列论证发起有益的争论。而存有派很少主动正面阐述自己的意见,且所主张的译名有变化。就状况而言,大陆流行“存在”的译名,港台则多主张以“有”译之。这显然与这种背景有关:大陆思想界的经典地位由占据,①而港台学界主流仍然保有中国传统典籍的记忆。

为什么关于这个词的翻译总是挂一漏万、难以统一?扼要地说,基本理由无非两条:第一,Being一词的歧义太多;第二,没有一个象Being那样常见的汉语字、词同时具有其所有基本歧义。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五卷第七、八章里列举了toon(实是)与ousia(本体、那是着的、是着性)的若干种歧义。前者主要有:谓词(云谓)或属性、断真与潜在-现实。就大体说,即分为“本性之是”与“属性之是”。后者基本有主词(基底)与分离独立(“这个”)两层涵义。②据语文学的研究,早在巴门尼德,希腊词einai主要具备这样三种歧义:系词、表示实存、断真。③这个说法虽必须加以补充,④其大体则是可以成立的。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得到哲学家与哲学史家的印证。起来看,Being一词最重要的歧义应当是存有、系词、断真(同一性可以归入系词结构)三种。其它歧义或多或少地可以追溯其上。而在这三种之中,断真的功能在形式上可以归并到系词-谓词结构中去,在实义上则又与存有直接相关,那么为简化讨论计,可将Being的基本歧义定为存有、系词两种。

有丰富中文经验、一定中文知识的人都很清楚,中文没有同一个词同时具备“存有”、“系词”两类涵义。⑤语言史的工作已经表明,古代汉语的系词出现得相当晚,⑥至少晚于先秦时中国思想的高峰期。甚至在系词已然出现或接近出现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系词对当时玄佛问题的提出没有任何影响。实际上,系词与中国思想的基本问题之间根本没有什么正面联系。倒是系词的晚出及其在日常用语里的可有可无,从某个侧面暗示了中国思想的特点。那么,将Being翻译为“是”的主张,其代价也许就是对“存有”这层涵义的牺牲。而只有这层涵义而非系词,才能既提示中国思想固有的最高问题,又引出Being的源始意蕴。

对于将Being翻译为“存在”、“在”、“有”(姑且笼统地称为“存有”派)的意见,我们应予以更谨慎的辨析。首先,这个翻译肯定失去了原词固有的与系词的直接联系。但失去这种联系是否就意味着这种翻译全不可取?这要视语境而定。例如对于通过主谓句法结构ousia(“是着性”)的亚里士多德而言,“是”就比“存在”更妥当些。但对于力求将Sein从系词理解中解放出来的海德格尔来说,“是”并不比“存在”更合适(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存在”是最合适的译名)。更重要的是,对于用汉语思考的人来说,这派翻译开启而又遮掩了思想的最高。说开启,在于它提示了从“是”以外思考“本体”问题的道路。说遮掩,乃因它基本没有注意“存在”与“有”的区别,而有把“存在”代替“有”立为思想最高问题的倾向。①在中文中,“有”与“存在”之间有着微妙而重大的区别。“有”的含义更为宽泛,它既可以包含“存在”之义,也表达“存在”一词所不可能有的“显现”、“出场”(“在场”)、“持有”(“具有”)等义。例如汉语可以说“今晚没有月亮”,但恐怕没有谁会说“今晚月亮不存在”(相反“月亮不在”倒也说得通)。现代汉语的这个情形其实是保留了古代“有”字的初义。“有”的“显现”、“到场”义,在字源上与思想上,都是本源性的。这一切揭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事实:“是派”与“存有派”的意见无法两全。中文在根本上没有可能提供对Being一词的贴切翻译。译名之争的一大功绩在于揭示了这个事实。我们的任务是把这个事实解释为中国思想的根本处境。并不是所有人都看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陷入译名之争的大多数学者,执着地一定要为“Being”一词找到合适的翻译并为此不断争论。这当然说明他们是不承认这个事实的。也有个别清醒的学者看到了这一点。但在如何看待与解释这个事实的问题上,他们的看法也有耐人寻味的出入。本文即尝试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没有系词本体论是中国思想的缺陷还是幸事

汉语无法提供对Being一词的贴切翻译。对于这个事实,国内学者的评价是有差别的。有的学者很正确地要求反思这个事实,但却把这点当作缺陷看待。②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汉语没有一个词兼有系词与实存的含义,这“也许是幸事”。③这主要是站在派逻辑的角度说这番话的。在符号逻辑那里,系词消失在谓词函项的结构里,而实存被表示为量词,实存者即所谓“约束变项的值”。也就是说,汉语是符合理想语言的,用不同的字表示系词与实存恰恰是“逻各斯精神”的表现。我们基本同意这个判断:汉语的这个特点“也许是一件幸事”。但具体的根据不必完全相同。本文拟从形而上学基本问题的角度,提出一个理由。这方面的论证,也有学者提出过。④本文的持论则完全基于“是”与“有”的根本差别。我们不认为汉语的这个特点表明“中西学之不可比较”。⑤“也许是幸事”这个判断正基于某种“比较”。但这种“比较”不是解剖地甚至机械地找出“相同”、“相似”或者“差别”,而是诉诸对基本问题的把握及其展开的时机。也就是说,汉语思想的殊胜是从基本问题、最高问题方面说的,并且是对“现代”说的。

如果汉语思想的基本问题与最高问题与西方哲学或者哲学本身毫无关联,那么任何“比较”都是不可能的。但哲学的最高问题不就是本体论吗?本体论不就是研究toonheion(BeingquaBeing)也就是第一ousia(Substance)的问题吗?正如亚里士多德所云:“Kaidekaitopalaitekainunkaiaeizetoumenonkaiaeiaporoumenon,titoon,toutoestitisheousia.”(“所以从古到今,大家所常质疑问难的主题,就在‘何为实是’亦即‘何为本体’。”)⑥“本体”问题之根源既然在于“是”,在于那“只可能是不可能不是”的真之路。那么其基本问题从来不被“是”所引导的汉语思想之不是哲学,难道还有什么疑问吗?中西之间不是典型的风马牛不相及吗?

亚里士多德所提的这个仅仅在亚里士多德式的“形而上学”中是最高问题。如果就等于亚氏“形而上学”,那么“中西比较”云云在实质上只能是无稽之谈。但一部西洋哲学史还提供了其它的可能。在亚里士多德之前,柏拉图便将哲人王的最高知识确定为关于“善”的知识,理式(eidos,相、形)“从善得到它们的是(einai)与本是(ousia)”而善却是“在地位和能力上都超越了本是(ousia)”①柏拉图的这个洞见,及其在哲学史中留下的隐秘线索,这里就不多谈了。我们且来看一下也是将其基本视野保持“在亚里士多德之前的”一位“近人”:海德格尔。我们关注他有这样三点理由:首先在所有思考西方哲学最高问题的大师中,只有他基本算我们在现的“同代人”;其次他与那条柏拉图的隐秘线索有些关系;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近二十年思想界在西学方面的最大动力来自海德格尔。现在甚至连对马克思的解释都开始笼罩在他的阴影之下。人们之所以有那么大的兴趣重新讨论陈康先生在翻译柏拉图时提出的译名问题,主要缘于海德格尔的刺激。

不错,海德格尔接过了亚里士多德的那个问题,甚至明确援引亚氏以说明自己。但他恰恰通过对后者的“现象学解释”②把系词导致的对Being涵义的预先领悟悬置乃至解构掉了。用海德格尔的语言,这就是说,Sein之系词涵义所对应的是现成存有领悟。③换言之,命题主词是对系词的分有,在这个意义上是存有者或者不如说是者。主词是在句子结构中得到规定的,而支撑句子结构的无非是联系动词。作为命题主词的存有者之涵义就只能从系词而非存有上加以领会。“形而上学”追问存有者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实体”还是“主体”,都被领会为现成的、在流变中常驻永存的、并因而掩藏在现象之后与现象对立的“本体”。这个“本体”不会为谓词的流转所动摇。它仅从系词得到单纯的规定,是纯粹的“是者”。本体的实质就是主词。主词的实质就是“那只能是,不能不是的”。纯粹主词、真正够的上主词或者说本体的,只能从“是”而非其它规定。主词的实质正在于系词“是”。

要之,“形而上学”在于对Sein的遗忘,这种遗忘正是通过以“是”解Sein完成的。那么,被“是”所遮蔽的Sein之本义何在呢?“是”何以遮蔽了这层本义呢?这种遮蔽是否全然的“错误”?如何破除这种遮蔽显露Sein之本义呢?

扼要地说,海德格尔的运思完成了这样几个任务。首先,在《存在与时间》中,他以“存有论只能作为现象学才可能”这一断言,将Sein与出现、显现、事情自身的站出等“现象”的原初涵义联系起来。在《现象学基本问题》中,他专门批判了整个系词学说的传统。④这两件事原是一体的。所谓现象学的存有论必定批判对Sein的系词理解。因为这种理解正是“现象”与“本是”(Wesen,一译本质)、“存有”(Sein)与“显象”(Schein)对立的根源。所谓系词理解,就是仅从“S是P”的基本主谓结构中理解“Sein”。由于主词(个体)或种(形式、相)与偶性在“是”上的逻辑不对称。⑤这种逻辑不对称被“形而上学”地理解为“是”(Being)与“变”(Becoming)的对立。现象是意见,是“是又不是”。现象是变,而在变中“是而不变”的则是与现象对立的,在现象背后的“本是”。现象学的最大贡献就是恢复了现象、流变的原初地位,悬置了其背后的“是者”,乃至从现象出发“构成”那“是者”。可以说,正是现象学才开始消解了从系词理解Sein的传统。从这里看,不问语境地将Sein翻译为“是”,乃是前现象学的旧“形而上学”思路支配的结果。现象学领悟的Sein,就是“有”。

出于种种原因,后期海德格尔不再把自己的工作归属现象学。但他强调Sein显现、到场的这一点不仅没有改变,而且得到了印证与发挥。他开始把对Sein涵义的提玄勾沉与哲学史、最终是语言史联系起来。不仅德国哲学的Sein,希腊哲学的toon、ousia、parousia等均当如是领会。例如他认为parousia最贴切的翻译是德文的Anwesenheit(在场性,在场这回事而非在场者)海德格尔认为,西方哲学的最大问题,或者西方哲学的命运,是遗忘存有者与存有之间的存有论差异。是以对存有者,或者不如说“是者”的探讨(即“形而上学”)遮掩了存有之思。后期海德格尔一直在思索:这种遮掩是何以发生的?对思想的命运来说它又意味着什么?语言史的工作表明,①印欧语言,例如希腊语有明确的动词、动词不定式与名词的分野,这点对存有领悟的是实质性的。存有最初只有动词的涵义。后来逐渐演化出不定式与名词。对存有的存有者理解、是者理解,就是把存有这回事误认为在这回事中存有着的存有者。从语言方面看,这就是以不定式乃至名词替代本源动词涵义的结果。西方语言的词类分野是无法撼动的,在这种语言之下的存有之思,只能通过对具有高度名词(是者)倾向的Sein“做手脚”来发动。这个情形导致晚期海德格尔甚至不再依据Sein,而是依据更为源初的Lichtung或Ereignis来思此前在Sein之下被思的东西。这就从根本上切断了我们从系词“是”去把握存有之问的基本脉络。

如果说,“转向”之前的海德格尔主要从在场者(存有者)与在场性(存有一般)之间的存有论差异入手。那么,其后他则更溯在场而上,追问Anwesenlassen,这早已超越了“是”所标画的逻辑-形而上学范围,而进入了“有”之思。海德格尔很清楚,这一思之方向恰恰是背离西方传统的:

“在西方思想之初,存有(Sein)就被思了,但‘有’本身(Esgibtalssolches)并未被思”。②

我们也许可以大胆地说,西方语言是不适合后期海德格尔期望中的存有之思的(虽然这种不适合被他看作存有之天命),但在一种既区别“是”与“有”,又没有固执名词形态的语言中,存有论能否得到真切的体认呢?这是西方为思想留下的最大机缘。

中国思想的最高不可能源于Being,因此不可能属于以对系词进行逻辑为基础工作的系词本体论(即主要从系词“是”方面理解的ontology,可称之为“本是论”)。在这方面,翻译的胜利很可能导致思想的失败。也许我们能够通过“合适的”翻译在中国思想中找到与Being最有联系的问题。但翻译永远是抹消而非展露差别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会顺理成章地认为,中国思想的这个问题就是Being的问题,就是本是论的问题。其至尊地位与标准一如西方第一哲学处理的本是论。这样我们就会在根基处全然误解中国思想的基本问题。这种误解的代价是中国思想的形存实亡。

说中国思想之最高问题并非源于Being,这并不意味着前者与Being丰富的源始涵义之间毫无联系。中国译介、领会西学的最高任务,恰恰在于如其所然地揭示、解释这种联系。如海德格尔所言不虚,Being的意义事关西方思想的天命。那么,这个任务同样也是中国思想的命运所系。

篇(4)

1、推崇“人”,重视“情”

中国文化史与西方文化史的不同之处之1是中国从没有发生过某种宗教占据意识形态统治地位的事实。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虽然是天命论者,但是“不语怪力乱神”:他所关注的是人,而不是神。又如儒家所倡导的“入世”观,强调积极的干预现实生活,也是1种重视“人”的体现。同是中华思想主流的道教思想从未占据过思想统治地位并且生活在儒家的阴影之下,道家并非绝对的消极无为。庄子1方面在执着“齐物论”,但另1方面却在讲“人世间”:“子之所爱,命也,不可解于心;臣之事君,义也,无适而非君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至于佛教,从进入中国的1刻起便开始了中国化。虽然佛教的思想在中国盛极1时,但是仍无法撼动中国主流的儒家思想,与此同时,佛教思想也在向着儒家的思想靠近。禅宗的心性修养为中心的哲学观和孟子的行善轮、先验论在本质上是1致的。儿它的主观唯心主义又深刻影响了宋明理学的发展。因而整个中国哲学都在推崇“人”的重要,强调人的主观的活动去改造这个社会。

中国哲学传统注重“情理”的思想倾向,在伦理学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事实上,如果说西方哲学传统主要把道德问题归结为受理性支配的意志问题的话,那么,认为“人之大伦”首先在于“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儒家思潮,却十分强调伦理规范的情感意蕴,尤其是肯定了基于血缘亲情关系之上的“情理”的重要意义。孔子曾针对宰我有关三年之丧的质疑,依据“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的亲子之爱回答道:“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明确把道德践履的必然准则建立在血亲情理的真诚性和安适性之上。孟子则肯定“事亲为大”,并以“亲亲”释仁。深受儒家影响的郭象认为:“君臣上下手足外内乃天理自然”。王阳明也主张:“有孝亲之心,即有孝之理”。正是在这种倾向的指导下,朱熹才把孔子认可的合乎血亲情理的真诚性、因而是“直在其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做法,进1步誉为“天理人情之至也”。其实,宋明理学所特别注重的“天理”,作为“天地人物万善至好底表德”,在本质上正是“人情”即“血亲情理”自身的本体化,与君臣、父子、夫妇的三纲伦常密不可分,所谓“道是在物之理,性是在己之理。然物之理都在我此理之中。”

对于“情”与“性”的内在关联。孟子以情释性,将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视为人性四端,强调“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荀子以性释情,认为“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董仲舒主张:“情亦性也”。《谈经》中“无情无佛种”,把“有情”看做是人的1个基本特征。宋明理学则以“心、性、情”的相互关系作为1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对伦理的苛求

中国古代哲学注重伦理道德,这与西方所重视的科学截然不同的。

中国人对于伦理的苛求可以从中国的亲族称谓看出。在1个大的家族中,存在着父母兄弟姐妹,此外还有祖父母祖母,伯叔舅,姑姨,姑奶奶姨奶奶,甥侄等等。对于儿子也有长子,支子,庶子等称谓。这些复杂的称谓透露出的两个原则:男女有别和长幼有序。这正是儒家的社会秩序观中很重要的1部分。据历史资料,在周代中国已经形成了严密的政治伦理哲学观。这套观点强调有孝有德,讲求宗法等级,这也是中国几千年社会政治伦理的基础。而作为中国哲学核心的儒家文化强调的“仁”“义”“恭、宽、信、敏、惠”“杀身成仁”这些伦理之上的观点则贯穿中国历史,是中国古代思想的核心之1。

这种对伦理的追求1是为了捍卫“三纲五常”,也就是捍卫君主的统治。儒家思想某种程度上就是关于秩序的学说。它从家族中的长幼尊卑发展到国家的等级观点,用仪式的不同来标明不同的等级,通过对仪式的遵守维持等级的不同。

同时,对伦理的追求也是对完美人格的追求。儒家的理想人格是“内圣外王”,是圣人君子型完美化身。这种理想的人格必须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品质标准,而为了追求这种标准,牺牲人的生命是应该的。正如孔子言:“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义,有杀身以成仁。”而孟子所强调的则是寡欲内省,荀子则是慎独。

总之,中国传统哲学对于伦理有堪称苛求的标准,意在培养完人和绝对的忠君者。

四、对社会和整体和谐的重视

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在这几千年中,每1个哲学家都在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向统治着提供者他的治世之道。对于儒家的“入世”之道,几乎是整个封建社会的统治之道。道家的“无为”之道,正是用1种“无为”的手段实现政治的和谐。董仲舒和宋明理学的观点虽是支持君权专制,但也是1种对社会的治理方法。

篇(5)

关键词:严复;政治学思想;内在理路

萧公权曾说:“(严复)《政治讲义》真可谓清末之第一部政治科学著作。”在中国,严复是第一个运用西方式的经验理性、通过对政治制度的追根溯源来系统地思考政治变革和社会问题的知识分子。他比较罕见地沿着经验主义路向、遵循实证主义方法、独立地思考人类(尤其是中国)的历史和社会问题,形成了与众不同的政治学思想。虽然,除了《政治讲义》之外,他并没有系统的政治学著作,但是,从大量的译作、按语、论文和书信中,仍然可以发现他政治学思想的潜在体系,可以找到隐含的内在理路。

一、天演论和人类社会起源

天演论是严复政治学说的基点,它是严复吸纳并改造斯宾塞、赫胥黎社会进化论思想的产物。严复试图用它来解释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问题,也以此来解释人类社会各种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起源和演进问题。

严复认为,宇宙万物都由“天”演化而来。“天演”就是宇宙和自然生生不息的演化历程。天演的基本法则就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各种生物自产生之后,它们之间就展开了激烈的生存竞争。由于人类对环境最有适应能力,于是就逐渐成为地球上最有竞争力的物种。同时,人群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在《天演论》按语中严复说;“能群者存,不群者灭;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而“群肇于家,其始不过夫妇父子之合,合久而系联益固,生齿日蕃,则其相为生养保持之事,乃愈益备。”也就是说,群体和家庭是自然衍生和发展之物。接着,家庭组织日趋稳定,人群日益成熟,人类社会就随之出现并日趋复杂化。

二、政治制度的起源及其各种形态

政治关系、政府、国家和政治制度的起源等问题也同样以天演论来加以解释。

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有些能力比较强的人(体力或脑力胜于他人者)脱颖而出,于是他们就成为人群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这种组织与被组织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严复看来,就是政治关系的雏形。在原始人群和部落中,就已经存在着这种关系。在部族的生存竞争和部落联盟的扩大之中,政治关系不断稳定化,政治权力不断扩散。于是,稳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出现了,政府的雏形也就随之出现。当成熟的政府出现之时,国家也就出现了。国家是天演的产物。严复说;“今之国家,一切本由种族,演为今形,出于自然,非人制造。”他一向反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契约论,认为契约论是一种先验臆说。

国家和政治制度不断演化,发展成为各种形态。对此他又有比较详细的分类。按照政府的成熟程度,国家可分为“深演”和“浅演”两种。“浅演”国家又分为“宗法国家”(tribe)和“神权国家”(theocracy)。“深演”国家才算是自然成熟的“真正国家”(stare)。“宗法国家”、“神权国家”和“真正国家”因国家内部的结合比较有机,所以可称之为“自然国家”。此外,还有内部联系不紧密的“非自然国家”。按照政府的具体形式,又有countrystate(域邦国家)和citystate(城邦国家)之分。而countrystate可分为Federate(联合制)国家和Unitary(单一制)两种。联合制国家又分为Staatenbund(邦联制)和Bundesstaat(联邦制)两种。联合制国家则可分为Centralized(中央权力较重)的国家和Decentralized(地方权力较重)的国家。等等。这些分类直接借用了西方政治学的成果,并无多少创意。但是,它为进一步分析政治制度的演化规律作了经验知识上的梳理和准备工作。

三、政治制度的演进

严复认为,生存挑战是一国政治制度演化的契机。但是,如果生存挑战过于严酷,超过了一国应对能力的极限,则该国可能会因此而衰弱甚至消亡。如果挑战比较适度,则有利于该国生存能力的增强。适度的生存压力可以使一国国内“机关渐完,团体弥固。”外患深浅与一国政治制度的疏密有这样的关系:“凡国成立,其外患深者,其内治密,其外患浅者,其内治疏。”在不断的挑战和应战中,一国的政治制度就可以由浅而深、由简单向复杂、由幼稚向成熟不断演进。

地理因素对政治制度的演进也有很大的影响。相对隔绝的地理位置有利于国家的生存,有利于保持该国原有政治制度的稳定。例如,在中世纪的西欧,在易守难攻的地理位置上,存在着许多独立的城邦制国家。相反,中国的黄河流域因为地势平坦,所以那些星罗棋布的诸侯国很快就被兼并,因此中国很早就完成了统一。他说,中国“北起龙庭天山,西缘葱岭轮台之限,而东南界海,中间方数万里之地,带河厉山,浑整绵亘,其地势利为合而不利为分。故当先秦、魏、晋、六朝、五代之秋,虽暂为据乱,而其治终归一统。”而欧洲的情况则相反。在中世纪的欧洲,十几个国家“各立君长,种族相矜,互相砥砺,以胜为荣,以负为辱。……此其所以始于相忌,终于相成,日就月将,至于近今百年,其富强之效,遂有非余洲所可及者。”特殊的地理分割使欧洲各国长期处于适度的生存挑战之中,迫使它们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各项制度,欧洲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在近几百年中进化到全球领先的水平。究其原因,他认为“虽日人事,抑其地势之华离破碎使之然也。”

严复还认为,政治制度演进的程度取决于社会演进的深浅。社会演进程度越深,则政治制度就相应地更加成熟。他说,“天演之阶级愈进,将政府之机关愈密,不但愈密,亦且愈灵。”通过分析历史上已有的和现存的各种社会形态,可以看到人类文明发展的轨迹“初级的社会形态是蛮夷社会(或称图腾社会),比它高级的社会形态是宗法社会,更加成熟的民族和国家(如欧洲各个民族和国家测已经进入到现代社会”,西方现代社会是目前最为成熟的社会形态,因此,民主制度是目前最优良的政治制度。

四、政治制度生存和演进的复杂条件

政治制度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众多复杂的条件。严复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又借鉴了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斯宾塞以社会有机体论来分析社会分工问题,而严复则用它来考察政治制度的生存和演进规律。严复认为:“一国之政教学术,其如具官之物体欤?有其元首脊腹,而后有其六府四支;有其质干根菱,而后有其支叶华实。”这里,他将整个社会比喻为生物有机l体,而政治制度只是有机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他又说;“治制之立,其法度隆污不同,要皆如桥石然,相倚相生,更其—则全局皆变。”这个比喻还是说明政治制度与社会整体中的其他部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关联盘根错节,牵一发则动全身,如要对某项制度进行变革,则“一行变甲,便思变乙,及思变乙,又宜变丙。由是以往,胶葛纷纶。”总之,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依赖于社会有机体中的其他部分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任何一种制度变革也必然牵涉到整个社会制度的演变。社会有机体论是理解严复文化思想和政治学说的关键所在。

五、渐进主义的政治变革

依据天演论,一个国家在面临生存挑战时,它的各项制度必须向优化的方向演进,否则就会被淘汰,因此,政治制度的优化变革乃大势所趋。但是,依据社会有机体论,则政制变革又不得不谨慎从事。

任何一国的政治制度都与该国的其他制度和社会条件处于有机的联系之中。而这些关联非常复杂,无穷无尽,很难被认识所穷尽。经济、文化、社会习俗和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都是政治制度生存和演进的条件,所以,政治制度变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程。在社会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如果将先进的政治制度植入另一个完全异质的落后的社会有机体中,那么,新被植入的政治制度必然很难存活。这样的政制变革不仅不能成功,反而有害。他说这样做“将无异取骥之四蹄,以附牛之项领,从而责干里焉。”堪至还不如让牛老老实实地耕地。所以,严复强调,人们在进行政制改革时不可无视本国的社会和历史条件。这些复杂的社会条件是一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无法超越的集体经验。

对于新旧制度转型的历程严复有一个形象的描述。他说,新制度兴起之后,就像激流一样,奔泻而下,势不可挡,经过一段急湍之后,就会平静地畅流千里。而激流阶段就是制度转型中的危险期。对于这种危险严复有很清醒的认识,他说:“夫人类之力求进步固也,而颠阶瞀乱,乃即在此为进之时,其进弥骤,其涂弥险。新者未得,旧者已亡,伥伥无归,或以灭绝。”激进的政治变革必然要废止旧的政治制度,而新制度如果与社会现实不协调,则原本还勉强可以维持的社会秩序必然崩溃,社会反而会更加混乱。激进的变革,就象对病人膏盲的病人下了一剂猛药,不但不利于国家的康复,反而会加速这个国家的衰亡。所以,严复认为,虽然新制度的胜利是必然的,但旧制度在特定阶段也有其合理性。

政治变革是由人来实现的,严复并不否认人在政治制度演进的能动作用。但是,他又认为,不可夸大人在政制演进中的作用。人只能适应环境,根据环境所提供的条件来推动政治制度的变革。因而,稳健的制度变革是严复的一贯主张。他说,在新旧制度斗争的“急湍河段”应以疏导为主,“治水之功,当利于疏凿。”又说:“是故明者慎之。其立事也,如不得已,乃先之以导其机,必忍焉以须其熟。……夫而后有以与时偕达,有以进其群矣。”而引导人们进行稳健的制度变革的历史重任,在严复看来,就落到那些通达事理、智识超群的精英们(所谓明者、能者和圣人)的身上。他们的作用,就是认识国家和社会所处的历史条件,认清发展的方向,把握时机,稳健地推进本国的政治改革和社会发展。这就是,“能者当事,仅能迎其机而导之耳。”一言以蔽之,严复的改革观是渐进主义的。

六、结论

篇(6)

1.探索和追求精益求精的计算方法和技巧

就数学内容而言,“算经十书”以善于计算而见长,并且这一长足的发展还被推进到让世界其他各国都望尘莫及的地步,这已是中外中算史家的共识。“算经十书”能如此辉煌耀目,是跟它着力探索和追求精益求精的计算方法和技巧分不开的。

“算经十书”中最早的一种《周髀算经》,其第一章叙述了西周开国时期(约公元前1100年)周公与商高的一段问答。从这段问答中,我们可以见到我国早期数学思想的一些初步端倪。当周公问商高“夫天不可阶而升,地不可得尺寸而度。请问数安从出?”时,商高答道:“数之法出于圆方,圆出于方,方出于矩。矩出于九九八十一。”接着,商高还说:“故折矩以为句广三,股脩四,径隅五。既方其外,半之一矩,环而共盘,得三、四、五。两矩共长二十有五,是谓积矩。故禹之所以治天下者,此数之所由生也。”这里,我们可以清新地见到,我们祖先在早期“定天下”、“治天下”时,已经看到了数学的重要性(如大禹、周公);而掌握到一些数学知识的人(如高商),是注意数学思想和数学方法的。比如,我们从上述商高答问中,就可以看到,古人理解“数之所由生”,是将形与量结合起来考察的。圆和方都是形,而形是有数量关系的,从考察形可以探讨到“数之法”,但这形中又包含着丰富的数量关系,特别是平方关系(九九八十一)。数之法是从圆形和方形开始的。圆是内接正多边形经过无数次的倍边之后所得到的正多边形的极限(我国最早的极限思想,是不是来自于这种“圆出于方”的观念,希望读者引起注意)。矩是木匠用的曲尺,形如L,方中的直角,非矩不能作,所以说方出于矩。矩形的面积又不外于二数相乘,也就是说,要算出来。我国古代算法好凭口诀,而乘法口诀是从“九九八十一”起的,古人用“九九”作为乘法口诀的简称,故有“矩出于九九八十一”。这里所包含的用数的性质来研究形的性质的思想,与古希腊的数学思想旨趣相映。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定理:a2+b2=c2。而当a=b=1时,则

c=,这既不是自然数,也不是自然数之比,所以不能是可接受的正常的数,被称为无理数,导致了第一次数学危机,从此古希腊数学发展的方向产生了大改变,“几何化”占了主导地位。[1]商高提出了著名的“句三股四弦五”这个勾股定理(也称勾股弦定理、商高定理),是从“折矩”而来然后得“积矩”的,3,4,5及其平方的关系可以体现出勾股定理,但中国并没有由此而产生数学危机,也没有发生发展方向的大改变,反而为“几何代数化”[2]这个中国传统数学发展主导方向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中国早期讲究以算的方法去解决实际数学问题,是“数之所由生”的重要思想。

在古代,不管是西方国家或中国,数学的发展都跟勾股定理结下不解之缘,这不是偶然的历史巧合,而是不同渊源和发展脉络的科学认识的一种必然交汇,其原因是由人们的实践活动决定的。作为人类早期的数学研究活动,很自然地会碰到考察形的性质及数量关系,直角三角形成为关注的对象是在情理之中。正如赵爽所说的,早期先人们(如大禹)能掌握有关的数学知识是“乃勾股之所由生也”。但不同民族的不同思维方式会导致数学发展的不同朝向,至少在初等数学领域内是存在的。古希腊在数、形简单和谐的观念被打破之后发生大转向,从重算发展到重证,发展到重视几何证明,往后的趋势就是有了这种发展趋势和成果的集大成标志——欧氏几何的产生,它是西方国家初等数学体系确立的标志,而中国此时并不发生方向的大改变,而是沿着算的道路继续前进,往广度和深度上延伸发展,导致的是中国传统数学体系的形成——《九章算术》的出现。《九章算术》中有许多具有世界意义的成就,如负数计算、分数计算、联立一次方程解法等,正是沿着探索计算的方法和技巧前进的结果。可贵的是,我们的祖先在此数学思想的指导之下,并不以原有的结果为满足,没有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裹足不进,而是精益求精地深入下去。如《九章算术》246道题,有解题方法202“术”,在当时有如此辉煌成绩已难能可贵,但三国魏晋时期的刘徽,就在《九章算术》的基础上,仔细作注,不但为《九章》提供了系统的理论依据,而且大力向前推进,提出了许多创见,将探讨和讲究精益求精的计算方法和技巧这种数学思想,提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并对后世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实际影响,如他发现的割圆术,为后来祖冲之求得更精确的π值奠定了基础,唐李淳风注《九章算术》时说:“刘徽特以为疏,遂乃改张其率,但周径相乘数难契合。

祖冲之以其不精,就中更推其数。”刘徽本人告诫人们他所得到的“徽率”太小,后人也正是沿着刘徽的思想方法再继续前进,将π值愈推愈精确。在求积问题上,刘徽也有突破,他提出了推求球体积的著名的“牟合方盖”理论,之后,祖暅在刘徽研究的基础上,精益求精,得到了闻名于世的“祖暅定理”,并具体求出了“牟合方盖”。这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更比一浪高的中国高超的算法技巧,正是在一条清晰的传统思维途径――探索和讲求精益求精的计算方法和技巧中进行和取得成就的。如《张丘建算经》自序中这样写道:“其夏侯阳之方仓,孙子之荡杯,此等之术皆未得其妙。故更造新术推尽其理。”在探索精益求精的算法道路上更上一层楼,就是《张丘建算经》的数学指导思想,正是在此思想的指导之下,出现了举世闻名的“百鸡问题”。

2.讲究明确的思想依据

数学思想研究的是数学产生和发展的思想方法和思想依据。“算经十书”不仅在数学知识上光彩耀目,在数学思想上也独树一帜,其显著的特点是对于作为每项有意义的数学成果,都讲究其明确的思想依据。

刘徽精细地注释了《九章算术》,从而确立了中国传统数学理论体系。刘徽的数学思想和方法,对后世影响极深。如王孝通在《上缉古算经表》中云:“徽思极毫芒,触类增长。”说刘徽的思想方法是“一时独步”。而刘徽对自己所接触和研究的数学,是十分讲究明确的思想依据的。“算经十书”中有二部与他密切相关。《九章算术》由于有了刘徽注,从此中国传统数学有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他在注《九章算术》时补撰“重差”,其单行本即《海岛算经》。刘徽注《九章算术》时,十分讲究数理之道要有明确的思想依据。在《九章算术》注原序中,刘徽说:“徽幼习《九章》,长再详览。观阴阳之割裂,总算术之根源,探赜之暇,遂悟其意。是以敢竭顽鲁,采其所见,为之作注。事类相推,各有攸归,故枝条虽分而同本干者,知发其一端而已。又所析理以辞,解体用图,庶亦约而能周,通而不黩,览之者思过半矣。”在“圆田术”注中,刘徽写道:“不有明据,辩之斯难”,于是,他在创造“割圆术”的同时,还告诉人们此种创造是有依据的:“谨接图验,更造密率。恐空设法,数昧而难譬。故置诸检括,谨详其记注焉。”在“开立圆”(由球的体积以开立方的方法求其直径)注中,刘徽创立了“牟合方盖”理论,他不仅介绍了有关方法,而且还言明思想依据,“互相通补,……观立方之内,盒盖之外,虽衰杀有渐,而多少不掩。判合总结,方圆相缠,浓纤诡互,不可等正。”但他又担心依据不足,惟恐理法相违,专门作了交待,以待后人获得更严密的依据:“欲陋形措意,惧失正理。敢不阙疑,以俟能言者”。从中我们不仅见到先哲们对探讨数理的思想依据的重视,也深深领悟到他们治学严谨的高尚风范。在谈到将割圆术作为解决有关极限问题的工具时,刘徽也阐述了其思想依据:“数而求穷之者,谓以情推,不用算筹”(“阳马术”注)。意思是说,数学中凡解决有关无穷之类问题时,不必用算筹去计算,应当用数学思想去把握。再拿《海岛算经》来说,刘徽为什么要写《海岛算经》呢?其思想依据是什么?在《九章算术》刘徽注原序中,刘徽清楚的说明“苍等为术犹未足以博尽群数也”,于是“辄造重差,并为注解,以究古人之意,缀于句股之下”,“以阐世术之美”。而造“重差”此术的思路是:要测量不可到达目的物的高和远时,一次测望不够,于是采用二次测望、三次测望、四次测望,即“度高者重表,测深者累矩”(“重表”或“累矩”就是用表或矩测望两次)、“孤离者三望”、“离而又旁求者四望”。更为深刻的是,刘徽并不是勉强、被动地去考究数学知识之思想依据的,他认为数学思想与数学知识之间本身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他用庖丁解牛来阐述此层道理:“更有异术者,庖丁解牛,游刃理间,故能历久其刃如新。夫数犹刃也,易简用之则动中庖丁之理,故能和神爱刃,速而寡尤”(《九章算术》方程术注)。

自刘徽之后,“算经十书”的著者都较注意阐述算理要有明确的思想依据,如四库总目提要中称:《张丘建算经》之体例,皆设为问答,以参校而中明之,简奥古质,与近求不同,而条理精密,实能深究古人之意。正因为此书注意讲究数学的思想依据,因而对掌握数学知识的来龙去脉很有益处,“故唐代颁之算学,以为专业”。就是在我国近年的中学数学课本中,还列有《张丘建算经》的题目。

此外,“算经十书”中关于数学证明的部分,也讲究要有明确的思想依据。[3]

篇(7)

所谓数学思想,是指人们对数学理论与内容的本质认识,它直接支配着数学的实践活动。所谓数学方法,是指某一数学活动过程的途径、程序、手段,它具有过程性、层次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数学思想是数学方法的灵魂,数学方法是数学思想的表现形式和得以实现的手段,因此,人们把它们称为数学思想方法。

小学数学教材是数学教学的显性知识系统,许多重要的法则、公式,教材中只能看到漂亮的结论,许多例题的解法,也只能看到巧妙的处理,而看不到由特殊实例的观察、试验、分析、归纳、抽象概括或探索推理的心智活动过程。因此,数学思想方法是数学教学的隐性知识系统,小学数学教学应包括显性和隐性两方面知识的教学。如果教师在教学中,仅仅依照课本的安排,沿袭着从概念、公式到例题、练习这一传统的教学过程,即使教师讲深讲透,并要求学生记住结论,掌握解题的类型和方法,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也只能是“知识型”、“记忆型”的,将完全背离数学教育的目标。

在认知心理学里,思想方法属于元认知范畴,它对认知活动起着监控、调节作用,对培养能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学习数学的目的“就意味着解题”(波利亚语),解题关键在于找到合适的解题思路,数学思想方法就是帮助构建解题思路的指导思想。因此,向学生渗透一些基本的数学思想方法,提高学生的元认知水平,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数学知识本身是非常重要的,但它并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真正对学生以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长期起作用,并使其终生受益的是数学思想方法。未来社会将需要大量具有较强数学意识和数学素质的人才。21世纪国际数学教育的根本目标就是“问题解决”。因此,向学生渗透一些基本的数学思想方法,是未来社会的要求和国际数学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

小学数学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思维素质,而数学思想方法就是增强学生数学观念,形成良好思维素质的关键。如果将学生的数学素质看作一个坐标系,那么数学知识、技能就好比横轴上的因素,而数学思想方法就是纵轴的内容。淡化或忽视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不仅不利于学生从纵横两个维度上把握数学学科的基本结构,也必将影响其能力的发展和数学素质的提高。因此,向学生渗透一些基本的数学思想方法,是数学教学改革的新视角,是进行数学素质教育的突破口。

二、小学数学教学中应渗透哪些数学思想方法

古往今来,数学思想方法不计其数,每一种数学思想方法都闪烁着人类智慧的火花。一则由于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决定有些数学思想方法他们不易接受,二则要想把那么多的数学思想方法渗透给小学生也是不大现实的。因此,我们应该有选择地渗透一些数学思想方法。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数学思想方法学生不但容易接受,而且对学生数学能力的提高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1.化归思想

化归思想是把一个实际问题通过某种转化、归结为一个数学问题,把一个较复杂的问题转化、归结为一个较简单的问题。应当指出,这种化归思想不同于一般所讲的“转化”、“转换”。它具有不可逆转的单向性。

例1狐狸和黄鼠狼进行跳跃比赛,狐狸每次可向前跳41/2米,黄鼠狼每次可向前跳23/4米。它们每秒种都只跳一次。比赛途中,从起点开始,每隔123/8米设有一个陷阱,当它们之中有一个掉进陷阱时,另一个跳了多少米?

这是一个实际问题,但通过分析知道,当狐狸(或黄鼠狼)第一次掉进陷阱时,它所跳过的距离即是它每次所跳距离41/2(或23/4)米的整倍数,又是陷阱间隔123/8米的整倍数,也就是41/2和123/8的“最小公倍数”(或23/4和123/8的“最小公倍数”)。针对两种情况,再分别算出各跳了几次,确定谁先掉入陷阱,问题就基本解决了。上面的思考过程,实质上是把一个实际问题通过分析转化、归结为一个求“最小公倍数”的问题,即把一个实际问题转化、归结为一个数学问题,这种化归思想正是数学能力的表现之一。

2.数形结合思想

数形结合思想是充分利用“形”把一定的数量关系形象地表示出来。即通过作一些如线段图、树形图、长方形面积图或集合图来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数量关系,使问题简明直观。

例2一杯牛奶,甲第一次喝了半杯,第二次又喝了剩下的一半,就这样每次都喝了上一次剩下的一半。甲五次一共喝了多少牛奶?

附图{图}

此题若把五次所喝的牛奶加起来,即1/2+1/4+1/8+1/16+1/32就为所求,但这不是最好的解题策略。我们先画一个正方形,并假设它的面积为单位“1”,由图可知,1-1/32就为所求,这里不但向学生渗透了数形结合思想,还向学生渗透了类比的思想。

3.变换思想

变换思想是由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的思想。如解方程中的同解变换,定律、公式中的命题等价变换,几何形体中的等积变换,理解数学问题中的逆向变换等等。

例3求1/2+1/6+1/12+1/20+……+1/380的和。

仔细观察这些分母,不难发现:2=1×2,6=2×3,12=3×4,20=4×5……380=19×20,再用拆分的方法,考虑和式中的一般项

a[,n]=1/n×(n+1)=1/n-1/n+1

于是,问题转换为如下求和形式:

原式=1/1×2+1/2×3+1/3×4+1/4×5+……+1/19×20

=(1-1/2)+(1/2-1/3)+(1/3-1/4)+(1/4-1/5)+……+(1/19-1/20)

=1-1/20

=19/20

4.组合思想

组合思想是把所研究的对象进行合理的分组,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既不重复又不遗漏地一一求解。

例4在下面的乘法算式中,相同的汉字代表相同的数字,不同的汉字代表不同的数字,求这个算式。

从小爱数学

×4

──────

学数爱小从

分析:由于五位数乘以4的积还是五位数,所以被乘数的首位数字“从”只能是1或2,但如果“从”=1,“学”×4的积的个位应是1,“学”无解。所以“从”=2。

在个位上,“学”×4的积的个位是2,“学”=3或8。但由于“学”又是积的首位数字,必须大于或等于8,所以“学”=8。

在千位上,由于“小”×4不能再向万位进位,所以“小”=1或0。若“小”=0,则十位上“数”×4+3(进位)的个位是0,这不可能,所以“小”=1。

在十位上,“数”×4+3(进位)的个位是1,推出“数”=7。

在百位上,“爱”×4+3(进位)的个位还是“爱”,且百位必须向千位进3,所以“爱”=9。

故欲求乘法算式为

21978

×4

──────

87912

上面这种分类求解方法既不重复,又不遗漏,体现了组合思想。

此外,还有符号思想、对应思想、极限思想、集合思想等,在小学数学教学中都应注意有目的、有选择、适时地进行渗透。

三、小学数学教学应如何加强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

1.提高渗透的自觉性

数学概念、法则、公式、性质等知识都明显地写在教材中,是有“形”的,而数学思想方法却隐含在数学知识体系里,是无“形”的,并且不成体系地散见于教材各章节中。教师讲不讲,讲多讲少,随意性较大,常常因教学时间紧而将它作为一个“软任务”挤掉。对于学生的要求是能领会多少算多少。因此,作为教师首先要更新观念,从思想上不断提高对渗透数学思想方法重要性的认识,把掌握数学知识和渗透数学思想方法同时纳入教学目的,把数学思想方法教学的要求融入备课环节。其次要深入钻研教材,努力挖掘教材中可以进行数学思想方法渗透的各种因素,对于每一章每一节,都要考虑如何结合具体内容进行数学思想方法渗透,渗透哪些数学思想方法,怎么渗透,渗透到什么程度,应有一个总体设计,提出不同阶段的具体教学要求。

2.把握渗透的可行性

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必须通过具体的教学过程加以实现。因此,必须把握好教学过程中进行数学思想方法教学的契机——概念形成的过程,结论推导的过程,方法思考的过程,思路探索的过程,规律揭示的过程等。同时,进行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要注意有机结合、自然渗透,要有意识地潜移默化地启发学生领悟蕴含于数学知识之中的种种数学思想方法,切忌生搬硬套、和盘托出、脱离实际等适得其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