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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估价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7 18:04:5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工程估价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工程估价论文

篇(1)

关键词:测绘,不动产估价思考

 

一、概念

1.1、测绘的概念

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极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测绘可分为若干分支学科:如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地图学、工程测量、海洋测量学等。其中工程测量学又可分为控制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地形图测量、施工放样、变形监测等等。

1.2、不动产估价的概念

不动产估价是指对房产、土地、森林、构筑物等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其是以不动产为对象,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不动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不动产在估价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或判定的活动。其意义在于:为不动产市场交易提供客观标准;不动产资产的价值化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公平赋税等。

二、测绘在不动产估价中的作用

2.1、房地产测绘与不动产估价

房地产测绘与房地产估价是城市房地产管理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其提供了可靠的数据和资料。

房地产测绘可提供房屋、土地及其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为城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房产管理以及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和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屋调查、房屋用地调查、房产图测绘、面积量算、变更测量。

它们分别从不同角度来描述和表达房地产,测量结果是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论文大全。尤其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农村集居地的拆迁工作中,房产测绘成果已直接成为拆迁评估的首要依据,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2.2、地籍测绘与不动产估价

地籍测绘是以一定的精度测定和调查土地及其上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的测绘工作。地籍调查是为了取得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基本地籍资料而组织的一项系统性的社会调查工作。其基本任务是查清宗地或地块的坐落、位置、所有者、权属、权源、地号、等级、面积、使用者、利用状况、土地质量等。

地籍测绘完成各类图件:基本地籍图、宗地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界线图等。其中宗地图是土地证上的附图,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土地的使用或拥有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也是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

为此,地籍测绘提供了估价必须的各类地籍要素,给不动产估价提供了客观依据。

三、测绘知识是估价人员必备的

3.1了解测绘技术的必要性

不动产估价需具备专业的估价人员,其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估价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还需掌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发经营、经济、城市规划、建筑等方面的知识,其中对测绘知识的了解也不容忽视。

当估价人员正在为某地块(房产)进行估价时,有时更多关注相似案例的单价、资本还原利率的选取、成本项目的统计等,最终用单价乘以地块(房产)面积得出总价值。却容易忽视此地块(房产)面积的准确性,从而不能得出准确的不动产价值;

当评估人员根据不符合现势的地籍测绘图纸进行评估时,使用了已变更的界址点所含面积,已变化的房屋层高、层数、地理名称、门牌号等地籍要素信息,或者对地图的符号意义、地籍区号、宗地号等理解不够,也不能准确的评估出不动产价值。

所以估价人员除了须进行现场踏勘外,应对测量图纸的文字标注、比例尺、图示符号等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还应掌握图解量算等基本的测绘技术。

3.2了解测绘误差的必要性

测绘工作是由观测者使用某种仪器、工具,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进行的。不论观测者多么认真负责,技术多么熟练,使用的仪器多么精密,观测方法多么合理,误差是必然产生的。对同一个量进行多次观测,其结果总是有差异的,如往返丈量某段距离,或重复观测某一角度,其结果往往是不一致的。这种差异的出现说明观测值中有测量误差存在。测量过程甚至存在测错、读错、记错等粗差。论文大全。

评定测量结果的精度高低,是用其误差大小来衡量的。评定精度的标准,通常用平均误差、中误差、容许误差和相对误差来表示。

测绘单位根据业主的要求合理确定误差大小,根据测绘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测量方法进行测绘的。论文大全。如1:2000的测量图纸,其点位中误差为图纸上的0.1mm,即20cm,那么其允许误差为3×点位中误差,可达60cm。此图如果作为宏观规划是完全可行的,但估价人员将测绘单位提供的1:2000测量图纸作为土地及房产评估的依据时,则就出现较大的价值偏差。必须进行逐边量取尺寸,方可作为评估依据。

所以由于测量误差等因素的存在,估价人员需对测绘单位提供图纸上的土地(房屋)面积、尺寸等真值的“可信程度”进行考量。

四、总结

不动产价值量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为了提供准确的交易参考依据,估价人员应当掌握关联专业知识、特别测绘知识,是很必要的。估价人员学会对委估价方提供的测绘资料加以分析、甚至懂得现场校对修测,这样能避免不必要地邀请测绘专业人员去现场帮助,从而增加评估项目成本之负担,同时又为不动产之估价之精确可信准备了必要前提条件,很有意义。

参考文献:

【1】 洪亚敏,吕萍.土地相关经济理论和法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10月

【2】 朱道林,邹晓云等,不动产估价[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

篇(2)

论文关键词:博弈论,招投标,合理最低价中标,风险系数q

 

1 引 言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具有竞争和对抗性质的行为,参加竞争的各方由于具有不同的目标和利益,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每一个竞争者必须考虑到其他对手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对自己决策的影响,并力图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与合理的决策,这些行为可以用博弈论来解释。

自我国建筑工程实施招投标制度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刚刚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竞争中,各竞标人的根本利益是相互冲突的,且竞标行为是相互影响的,因此招投标过程是众多利益方的博弈过程。

2 博弈论与招投标

2.1 博弈论简介

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为对策论,是研究具有对抗或者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的分支,起源于20世纪初。1944年冯·诺依曼(Von Neumann)和奥斯卡·摩根斯坦恩(Oskar·Morgenstern)合著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The Theory of Games and EconomicBehavior)奠定了博弈论的理论基础,标志着博弈论理论体系的形成合理最低价中标,并从此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应用。也就是说,博弈论就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情况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张维迎教授对博弈论的定义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它强调决策主体各方面策略的相互依存性,即任何一个决策主体必须在考虑其他局中人可能的策略选择基础上来确定自己的最优行动策略,精髓在于博弈中的一个理性决策者必须考虑在其他局中人反映的基础上来选择自己最理想的行动方案。

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博弈的参与者(局中人),博弈的次序(行动),博弈的信息,博弈的策略,博弈的支付函数,博弈的结果,博弈均衡。对于一个博弈的描述至少必须包括参与者、策略和支付函数;而次序和信息则是建筑材料;参与者、次序和结果合起来称为博弈规则,业主的目的即是在于运用博弈的规则来确定均衡。

根据博弈结构各方面的特征,博弈分类方式很多。交叉结合不同角度的分类,可以得到四种不同的基本博弈类型,即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与以上的四种博弈类型相对应的是四个均衡概念: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子博弈精炼均衡(Subgame-Perfect Bayesian equilibrium)、贝叶斯均衡(Bayesian equilibrium)和精炼贝叶斯均衡(Perfect Bayesianequilibrium)。

2.2 招投标

2.2.1招投标发展

招投标是在长期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配置与获取资源的交易方式。招投标起源于拍卖理论,绝大多数招标采用的是密封式第一价格拍卖机制(Sealed-bid first price auction)。密封式第一价格拍卖机制采用保密的形式,各投标人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工程的基本资料,密封标书投标,统一时间开标,将拍卖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东西)拍卖成交给要价最低竞买者,同时也需要考虑综合权衡投标人的报价、信誉、施工方案和各种保障实施等方面的状况(国际通行的最低价中标法) 。

根据招投标的程序可以知道招标机制和“合理最低价中标”报价的设置适合贝叶斯博弈中的纳什均衡模型。工程项目属于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Static of incomplete information)龙源期刊。即每一个投标人只是知道自己对工程估价(个别成本),即私人信息(privateinformation),并不知道其他人的工程估价,只是对其有个大概范围了解,因此为不完全信息;另外投标人之间是独立做出各自的决定,同时开标,故是静态的。每个投标人的策略是根据自己对工程估价和其他人的大致估价来判断的,中标者的收益是它的报价减去它对工程的估价。

2.2.2目前评标方法

目前国内采用的评标方法有多种,如传统标底制,复合标底制,无标底制,综合评标制和“合理最低价”标底制。从中标的条件和实际情况来看,合理最低价标底制下的报价博弈模型是最接近博弈论研究的一般情况,也是最简单的情况。

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主要是运用工程量清单报价,能够有效地解决在低价中标情形下经常出现的低于成本价的问题。引入工程量清单模式,可以明确划分招投标双方的工作,招标人计算量合理最低价中标,投标人确定价,有利于招标人控制造价,招标人自主报价,不仅避免了预算工作的重复性和计算工程量时因角度不同造成的矛盾,提高投资效益,更促使承包商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体现了合同法中合同双方平等的原则,保证了招投标“公平、公开、公开”的顺利进行。

3“合理最低价中标”博弈模型的建立

3.1 “囚徒困境”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对于投标报价的决策者来说,面临着两难的选择—高报价还是低报价。这时决策者很自然的就进入了最经典的非合作博弈模型——“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例如,两投标人参与投标,报价利润见图1。

投标人2

高报价 低报价

 

30,30

-10,40

篇(3)

关键词:地下空间;有偿使用;发展阶段;出让金;估价方法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0B070300081)与广东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184513204)联合支持。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是总量大,人均资源少,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空间布局不合理,土地资源的粗放型利用使得资源稀缺这一问题日益严重。近年来中国的房地产事业如火如荼,各地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拆迁建设,随着可开发土地的减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社会聚集、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服务业迅猛发展,导致大城市土地资源严重不足,由此推动政府和开发商开始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地铁、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和地下防御设施等三维立体利用土地的现象陆续出现在各大城市,城市地下空间已然成为人类生活发展的新空间,使土地资源的利用实现了从两维使用到三维立体利用的转换。地下空间作为新型的土地资源,在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中心密度、人车立体分流、扩充基础设施容量、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城市生态方面成为最为有效的途径[1-2]。

1 我国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用地需求增长和土地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地下空间作为后备土地资源受到重视,我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尝试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以地下空间的利用方式和出让方式为依据,我国对于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借鉴国外有关地下空间的理论实践。我国于20世纪中期开始了对地下空间的使用,主要作为管道、人防工程和地下交通。19世纪50年代,面对特殊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开始在北京等地建立人防工程,仅仅作为战时备用,直到1978年提出“平战结合”的人防建设方针,提倡把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结合,用作地下商业街、仓库等用途[3][4]。1971年1月北京地铁第一期工程于1969年10月基本建成,开始试运营,随后各地纷纷兴建地铁,这个阶段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归政府所有,而地铁附近的商铺和地下商业街多以租赁方式经营,是探索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初始阶段。

(二)第二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发展的同时,开发商逐渐认识到城市地下空间的价值,在土地出让中通常将地下空间作为地上空间的附属物,以捆绑地面出让的模式,甚至在住宅用地中默认地下空间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中,即土地有总价,地下空间没有具体的价格。这个阶段也出现了地下空间单独出让的尝试,如2003年南京市协议出让了4.2万平方米北极阁地下商城和地下停车场;2004年12月8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受西湖文化广场建设指挥部委托,挂牌出让西湖文化广场中心广场2.43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2005年2月1日深圳市以经营性土地方式公开出让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地段二宗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用地的使用;2006年南京首例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的鼓楼区湖南路地下商业街,但是这个阶段尚未颁布有关地下空间出让的法规,也没有确定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的价格标准。

(三)第三阶段

2007年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由此,我国正式承认了地下空间使用权,开始了对土地的立体利用,随后哈尔滨、杭州、郑州、深圳、广州等地相继出台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类型、规划编制、建设主体、产权归属、供地方式等,规定了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价格、租金标准,用法律确立了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有偿性 [5]。

2 我国地下空间土地有偿使用的现行办法

目前全国许多城市颁布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将其中涉及到地下空间有偿使用――出让金的收取规定进行汇总分析 [6],总结我国现行各地区规定中关于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的特征为:

(1)收取方法不同。目前有偿出让的地下空间主要用于地下商业和停车场两种用途,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方法大致有四种,一是以已出让地块或是周围地块的楼面地价为计价依据,如郑州对于结建的地下空间收取地上楼面地价的20%,北京拟征收地上楼面地价的10%-20%,苏州对于单建的地下空间参照周围公开出让的楼面价确定;二是以市场评估价格为计价依据,如佛山以市场价格为参照标准进行收费,哈尔滨以评估的地表地价作为参照标准,广州以市场评估价格为收取依据;三是以土地基准地价为计价依据,这种方法最为常见,如福州市、杭州市、江苏无锡市、徐州市、海口市均以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四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使用权一律通过公开的招标、拍卖、挂牌进行出让,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如郑州、哈尔滨、海口市等。

(2)具体收费标准不同。就目前来看,广州的收费标准最高,地下一层的土地出让金为地面市场评估价格的50%,福州在商业用途下负一层的收费标准也达到地面楼面地价的50%,其他如无锡在商业用途下收费标准为40%,杭州、郑州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比例在20%。

(3)规定的详细程度不尽相同。大部分省市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区分为“结建”和“单建”两种形式,如郑州、苏州将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分为单建与结建两种情况分别收费,以天津市的规定为例,结建项目是指结合地表建筑共同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单建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单建项目需要经过招标、拍卖、挂牌进行公开出让;佛山、哈尔滨、无锡、福州等在地下空间出让金收取中分不同的用途做了区分,商业用途下比停车场或其他用途大致高15%-30%;佛山、苏州、广州、苏州、无锡、杭州等分层设置地下空间出让金的收取比例,规定商业用途下负一层收取费用为地上楼面地价的20%-50%,负二层为地上楼面地价的10-25%,负三层的收费标准为负二层的一半或是免收;对应的停车场或其他用途负一层收取费用为地上楼面地价的10%-20%,负二层为地上楼面地价的5%-15%。

3 我国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技术、管理、规划、立法等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经历了完全由政府出资建设到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各大城市也在实践中纷纷确立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规定了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细则。目前上海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已初具规模,开发规模超过了1600万平方米,用于地下交通、地下商场、办公用地、仓库等,对于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土地短缺、交通拥挤等问题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其他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也在快速发展中,但是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严重的问题。

(1)理论落后实践

我国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理论滞后于实践,很多规定都是在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中不断完善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缺乏长远的目标,并且立法跟不上,难以做到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具有不可逆性,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较为零散,不能够实现连通,这与地下空间的建设从初期的点发展到线再到面的目标相背离,为后期地下空间的建设埋下了隐患。

(2)产权不明确容易导致纠纷

现行的地方法规针对土地权利该如何进行明晰、如何进行登记造册等关键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纠纷。如早期住宅用地出让时忽略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未缴纳出让金,如今随着地下空间法规的健全,是否要追缴这部分的收益,以及地下空间是否分摊土地价值、如何分摊土地价值,这些问题不可避免的成为开发商和住户关注的焦点。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不同的用益物权之间存在交叉,容易产生权益纠纷。如根据《物权法》第136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因此政府在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时候是否需要征得已出让的地表土地使用者的意见[7]。

(3)地方法规缺乏科学依据

物权法的颁布使得土地分层利用在我国有法可依,但是内容过于笼统,没有涉及具体事项,因此各地出于实际的需要相继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就全国而言,这些地方法规比较零散,尚未成体系,较多地侧重于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规划审批等内容,而且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层级低、适用范围有限。尤其是现行的地方法规在收取方法、收费标准以及详细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如广州地下一层的出让金为地面市场评估价格的50%,无锡在商业用途下收费标准为40%,杭州、郑州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比例在20%,可是数据的确定没有确切的来源,缺乏科学依据,使得地方法规的合法性和适用性不能保证。

(4)地下空间的出让公告中相关参数没有详细规定

随着地下空间法规的不断健全,涉及到地下空间的地块出让时会对地下空间加以说明,相较以前地下空间默认不计入建筑面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各省市的地下空间出让公告详细程度不一样,如北京出让的国际雕塑园地下文化娱乐中心项目中规定了建筑的使用性质、使用年限、土地面积、建筑规模,深圳出让的南山区后海区的地下空间甚至规定了地下空间的竖向界限,而其他出让的地下空间大多没有规定层高、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容积率等相关参数,使得开发商在边缘地带谋求最大利润,不仅对国家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而且过度的开发利用还存在着安全隐患。

(5)容积率的定义模糊不清

土地出让公告中都规定了建筑物的容积率、建筑面积。但是关于容积率的定义却不够明确,《建筑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定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定义容积率是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的倍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定义容积率是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定义容积率也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在结建项目中,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总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容积率没有明确的说明,各地对此都是自行规定,杭州规定地下建筑不计入容积率,江苏规定地下建筑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开发商有漏洞可钻,明确容积率的定义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法律予以规范。

(6)不能够反映真实价值

地方法规中,以地价的一定比例作为地下空间出让金的方法,大大增加了地下空间出让的效率,但是这种方法有失公平,没有针对不同用途及产生的收益差异加以区分重视,不能够真实地反映资源价值,甚至由于地价的相对低廉,使得开发商不能有效的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过多的重视当前的利益,而忽略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加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可逆性,甚至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4我国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设想

(1)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评估方法

地下空间、地表空间和地上空间一起,构成了人类能够使用的土地。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段、用途、面积、容积率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价格最终是由土地同一供需圈的地价与地下空间开发后的功能所决定的[8],如果同一供需圈内的地价偏低,则暂时不会有投资地下空间的行为发生。地上空间使用权的估价体系已发展的相对成熟,因此在制定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要予以参考,同时又要对地下空间的深度和层数来进行修正,确定效能递减比例。

参考传统的估价方法,即认为地下空间使用权也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来进行估价[9]。有偿出让的地下空间常常被开发作为地下商业用地或地下车库,地下商业用地建成之后出售、出租或持有,地下车库建成之后卖给业主或是交由物业公司收租。因此,对于建成之后用于出租或持有自营的建筑,可以先采用收益还原法评对建筑物进行估价,再用估得的价格减去建筑成本和合理的利润,所得即为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价格;而对于建成之后直接出售的建筑,可采用剩余法直接求出该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价格。在地下空间市场发育较好的地区,有足够的比较案例,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求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价格,这个价格最能够代表地下空间市场的真实情况。

在一个成熟的土地供需圈中,可通过立体地价的计算,求得各楼层的价值所占的比例,得出土地使用权在立体空间上的立体价值比,同时借鉴德国的史基墨滚动法(以地上五层、地下两层的建筑物为基准,地面一层的土地利用效用为100%,混合商业地带,地下一层为12.15%,地下二层为12.15%;繁华商业地带,地下一层为83.52%,地下二层为16.48%;办公场地,地下一层为50.00%,地下二层为16.77%)和日本的楼层效用比率(假设地面上0m至10 m土地利用效用为1.0,则 0m至负10 m土地利用效用为0.1 ,负10至负50 m土地利用效用为0.05)[10],可见地下空间的土地利用效用随着深度的增加而递减,且递减的幅度大于地上空间的土地利用效率,最终确定具体的效能递减比例。

已建立的城镇基准地价对于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的评估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根据地下空间市场的发育状况,确定合适的效能递减比例,得出地下空间的基准地价,进而根据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得地下空间的使用权价格,但是土地供需圈的地价达到一定的高度才会迫使人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其地价远远高于基准地价,因此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往往与市场价格偏差很大。

(2) 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具体规定

据统计,地上空间的建造成本约在2000-2500 元/m2 /层,地下工程的建造成本为相应地上建造成本的3-4倍,综合考虑建筑工程费用的上涨以及平战两用的要求,估算地下空间建造成本高达9000元/m2 /层,随着地下空间层数的增加,成本也会大幅度上升,施工难度远远高于地面。而且,在商业用途下,地下空间出于通风、采光、干燥的需要,营运成本较高,经营的商品档次低,利润低,风险大。考虑到开发商前期的高投入和后期的低利润风险,政府在对地下空间进行出让的时候,出让金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优惠,甚至为促进和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建设,可以适当延长出让年限,不再局限于地上空间商业40年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李梁. 城市地下空间的人性化设计探索 [D]. 天津大学硕士论文, 2004(6). (Li Liang, Study on the humanization design of the urban underground space[D]. Tianjin University Master's thesis, 2004(6).)

[2] 周晓路, 刘晶晶, 邓骥中. 试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研究方法与编制内容[C]. 年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 2005. ( Zhou Xiaolu, Liu Jingjing, DengJizhong. The content and research method of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planning[C]. Proceedings for annual meeting of city planning, 2005.)

[3] 朱金东.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问题研究_以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为中心[J]. 理论导刊,2009(12):101-104.(Zhu Jindong. The right to use land for construction of hierarchical establishment_focus on the utilization of underground space[J]. Theory guide, 2009(12):101-104.)

[4] 王莉平. 我国目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中的问题及对策[J]. 山西建筑,2011(8):11-12.(Wang Liping. The problems and measur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at present[J]. Shanxi building, 2011(8):11-12.)

[5] 史浩明,张鹏. 关于我国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估价模式的设想[J]. 南昌高专学报, 2011(5) :8-11.(Shi Haoming, Zhang Peng. On Research of Evaluation of Underground Space[J]. Nanchang College Journal, 2011(5) :8-11.)

[6] 陈建祥. 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估价方法研究[D]. 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1(4).(Chen Jianxiang. Research on evaluation methods of the right to use the urban underground space[D]. Fudan University Master's thesis,2011(4).)

[7] 杨庆伟. 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制度研究[D]. 南京农业大学硕士论文, 2009(6).(Yang Qingwei, Reseach on the system of leasing city underground space use right[D].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Master's thesis, 2009(6) .)

[8] 王璇,杨林德,束星. 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出让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 同济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5(5):105-109.(Wang Xuan,Yang Linde,Shu Xing. Study on the problems of the right to compensated use of urban underground space[J].Journal of Tongji University (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 Edition), 1995(5):105-109.)

[9] 沈颖.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权权属界定与估价方法研究[D]. 浙江大学硕士论文, 2010(3).(Shen Ying. Research on evaluation methods and right definition of land use of urban underground space[D]. Zhejiang University Master's thesis, 2010(3). )

篇(4)

论文题目

论文方向

系 部 经济与管理工程系

学生姓名

专业名称 市场营销

班级/学号

指导教师

开题日期

经济与管理工程系印制

xx年xx月xx日

开 题 报 告

一、 选题依据(包括选题经过、理论意义或应用前景、国内外研究介绍、发展趋势等)

开题报告有一定的书写格式,

1、选题经过

即什么样的起因促使你选择了这个选题,要说明你是怎么想到要选这个题目,主要是什么问题、现象、原因或者问题引起你的关注,使得你产生了写这方面文章的想法。

2、理论意义或应用前景

然后要着重说明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写它有没有必要,你选这个题目有什么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如对理论建立和发展有什么补充和推动作用,如难以在理论上有突破,那么对实际有什么指导作用,可能在实际中派什么用场,有什么现实意义及应用前景)。要简洁、直观,很清楚地告诉人家你为什么要定这个,有什么意义!切记!!!

3、国内外研究介绍:

国内外研究介绍:这部分重点要把有关选题方面的已经有的国内外研究认真介绍一下(有没有,有到了什么程度,还有什么不足),并说现在虽然有了这些研究,但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其中要包括你选题将要探讨的问题。正是由于目前研究不足,所以你要研究。如果不做综述,很可能你的选题早被别人做得很深了,你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了。(这样会给人一个很清楚的概念,你写它是非常必要的)

4、发展趋势

(此处还要扣题,要说明进一步探讨这个话题的好处,从自己的条件看可以从哪些方面获得新的突破?有了这样细致的分析与估价,写作者就能确定自己的定位,顺利地进入写作阶段。)

总之所写的一定要围绕告诉人家你怎么想到定这个题目,为什么写,有什么意义,有没有必要,有什么作用。这样才能说服人家接受你的想法。

二、 写作方案(①问题的提出、主要内容提要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②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实验方案;③初步设想、预计进程及可行性分析;④本文的立论依据、特色或创新之处及预期成果)

1. 问题的提出、主要内容提要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这部分是把你选题时提出的存在的问题、评述文献研究成果时提出的不足进行综合陈述(前面已经提出过,这里做一归纳)。

主要内容提要是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就是有了问题,你准备怎么去找答案,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如何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要说一下你大致的思路,可以将论文大致思路、大致的框架写出来,但不需要太具体。前后要有一定的逻辑性。

要从发现问题、问题产生原因、危害、如何解决、方法策略、发展方向这个结构去构思。

再说明和要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实验方案;

重点阐述你要用什么方法去研究。如文献分析法、访谈法、问卷法、定量研究、实验研究、理论分析、模型检验、案例分析的方法等等。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3、初步设想、预计进程及可行性分析

初步设想

会达到什么效果,

预计进程

时间进程和时间节点

可行性分析

做这个工作需要什么条件,需要的条件是否具备,自己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

4、本文的立论依据、特色或创新之处及预期成果

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拟实现的创新是论文的亮点,要“具体”,“恰当”地写出创新的要点,不要太抽象,要把自己的思路与现有的研究有什么不同的地方说出来,还要说出自己的思路在什么地方比起现有的研究有进步,否则就不能说是“创新”。

三、 参考文献(论文:作者•题目•刊名•卷(期)•页码;著作:作者•书名•出版社•年份)

要有10篇以上的参考资料,要想写好一稿文章至少要读三十篇以上的相关文章。

参考文献要注明作者、出处(什么杂志或什么网络)、年份(第几期),要多用杂志上的文章,而不是书,因为书总有些滞后。另外请有机会到学校图书馆查阅清华同方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库、 万方数据库(最新期刊)等电子杂志,可能会有更新的资料

格式举例

[1] 杜黎明,范哲锋,张瑞凤. 荷移反应—荧光光谱法测定氟罗沙星. 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xx,23(2):328~330

四、开题报告考评记分

考 评 项 目 分 项

合计

满 分 打 分

文字报告

1、选题依据 15分

2、创新性 15分

3、选题难度和可行性 10分

4、写作方案的合理性 10分

5、写作进程安排的合理性 10分

6、预期成果 10分

7、参考文献引用 10分

8、开题报告的文字表述 10分

口头报告 8、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5分

9、基本概念清楚 3分

10、态度积极 2分

通过( )

简述指导小组意见:

不通过( )

简述指导小组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系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篇(5)

一、个人简介。邓宏乾,1964年出生,湖北松滋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房地产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曾任湖北省政协委员

二、主要社会兼职。国家住房与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湖北省政府特邀土地监察专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专家组成员,湖北省经济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房地产经济学会副会长,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专家组成员,武汉市土地招标委员会成员,湖北省工程本文由收集整理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房地产与建筑经济组组长,深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客座研究员。

三、研究领域。城市经济、房地产经济。

四、主要学术成果。承担了《中国财政主体财源问题研究》等4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其中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住房保障问题与改革创新研究》;承担省部科研项目9项,横向合作项目10多项。先后在《经济学动态》、《财政研究》、《经济体制改革》、《江海学刊》、《开放时代》、《中国房地产》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出版著作多部,主要有:

1、《中国城市房地产收益分配》,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

2、《中国房地产税制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3、《房地产金融》,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年。

4、《房地产金融》,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

篇(6)

关键词:企业会计估计,影响因素

 

进入21世纪,经济的发展使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大大提高,会计环境和会计处理对象日趋复杂。一方面,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增大了会计处理的选择空间,而另一方面,在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中,由于受经济业务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一些会计事项不能够精确地计量,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相关资料和经验判断予以估计,如坏账的计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残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长期建造工程的完工率、退休金费用以及或有损失等等。

日常会计核算中,影响会计估计的因素较为复杂。本文从其环境因素、控制因素、假设条件等来分析企业进行会计估计时的影响因素。

一、会计估计的环境因素

当企业的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事项时,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对一些事项进行会计估计等职业判断。这时企业会计人员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些不确定会计事项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环境因素不包括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综合的归纳,影响企业会计估计的环境因素主要有:

企业经营形势及其变化,包括经营战略、企业所在行业的整体趋势等;

u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纪要等;

u政府的规范、检查、监督等职能部门所披露的信息;

u有关企业利益的指控、索赔和估价等;

u企业对会计估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以往会计估计的状况;

这些因素有一个或几个表现突出时,往往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企业负责人(或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估计的目的和程度,甚至左右着会计估计的具体行为。如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时,国家对企业采用折旧计算方法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当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政策或因国家财政能力所需,企业折旧计算方法会有变更或选择受到限制,这时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残值估计就要考虑上述重要因素。再如某公司因担保他人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涉及金额巨大,企业再对该不确定事项进行会计估计时,就要考虑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律师意见等事项。论文参考网。

二、会计估计的控制因素和假设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估计是非常普遍的,它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与职业判断能力。但是,一般来说,会计估计是一种计量,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只要有估计,就肯定会有分歧和不同的理解。由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存在可选择性,中间有大量的职业判断的弹性空间――可能因为掌握信息有限、或赖以判断的基础发生变化、或做出判断的会计人员经验不足,导致会计估计与将发生的事实出入较大,即“会计估计不当”就有可能形成会计差错。所以进行合理的会计估计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关键,需要集中精力注意对会计估计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因素和假设,这些关键因素和假设常常具有多项选择性,如果与历史、现状、行业成本计价模式不正常偏离,容易引起财务错报、虚报。

(一)会计估计的控制因素

首先要确定会计估计过程中的控制因素,选择好可用数据。即尽可能地考虑到控制会计估计事项的所有因素,尤其是重大事项;再把这些因素加以量化、数据化,并与上一个报告期相比,检查其可比性、连续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相关性、有效性,力求会计估计事项的数据来源可靠、准确。例如,企业固定资产的购入和建造,在确定它的价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固定资产取得的成本和相关税费、运费等(2)固定资产建造的成本及已完工程度;(3)其受益能力和寿命周期及预计净残值;(4)市场供需因素;(5)其账面净值和同行业计价标准;(6)固定资产受企业未来发展影响和科技发展影响的程度。论文参考网。(7)如果购进的是二手资产,还需考虑其新旧程度。(8)税法关于该类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因素可量化为实际成本,第三项中受益能力可按预期的投资报酬率估价,寿命周期和净残值需要企业会计人员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能力等因素运用职业判断,进行会计估计。第四项因素可按同类市场价格来确定。第八项因素需要企业会计人员熟悉相关税法规定;而第五、第六、第七等三项因素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需要企业会计人员做出会计估计,同时还需要有一定的假设条件,以此来做出固定资产资产估价方法和结果。因此,为了保证资产计价的正确性,对其价值的评估一般采用评估法、分析法、市价法等方法。论文参考网。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估计方法进行估计。

(二)正确界定会计估计事项的假设条件

企业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常常要依据一些假设,如政府和行业公布的实际或预测的利率、物价指数、市场占有率等数据,或者是企业内部编制的客户信用度、设备利用效率、市场趋势预测等特有数据。企业要正确界定会计估计事项的假设条件。企业会计人员实施假设时,在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要考虑所依据的假设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某一假设是否与其直接相关的其他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相一致;某一事项的假设是否与企业在未来对该事项拟采取的相关计划相一致,与业务事项本身、与前期资料和行业状况是否相等,是否有可比性、连续性;假设与假设之间是否相适应;假设与企业其他方案、计划和经营目标的相互联系,以保证假设和关键数据转化为会计估计过程的准确性等。同样,在估价无形资产时,考虑其科学价值和市场供需因素,就要科学地假设无形资产在科学上或社会上的应用价值,科学地假定其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的程度。应用价值的高低,市场供求的大小,相应影响着其受益能力及寿命周期,同时其取得和自创的成本也不同。

三、会计估计的事后因素

由于在资产负债报告日之后,常出现一些对于会计估计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或交易,或者说获得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的事项。这也是构成会计估计的一种要素。《企业会计准则》将其分为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的发生,须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做出重新估计,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通常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个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

非调整事项的发生,虽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不加以说明,将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说明其内容,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应说明其原因。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另外,当一些经济、会计政策的变动发生在报告期的后期,企业在进行一些会计事项的估计时,未加以考虑或难以考虑进去,则就需要在财务报表(告)上作相应补充说明。这恰恰也是报表使用人所关心的一个内容。同时也能弥补某项会计估计的不足。

实际上,任何一项会计估计因会计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而无法做到非常精确,但只要其期望值与会计事项实际存在数据之间的差异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们就可以认为这项会计估计是较为有效的。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较为合理的。

篇(7)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对策探讨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近年来,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异常火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也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使之科学化、合理化,我国的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保证规范的招投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坚实基础,有效的解决了其中的一些腐败问题,但是工程的招投标毕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所以发展至今,它的运作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政府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不断的结合它的发展现状、发展环境,全面的看待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确保规范工作的正确开展。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招投标的法律规范依然不够健全

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设健全,导致国民的法制意识不强。虽国家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纵观整个的法律法规,惩罚招投标市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十分少见,惩罚的力度的措施也不够。这就导致一些招投标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违法行为。

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之上的,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也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进行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是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建筑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2.规避招标情况较为严重

主要表现在通过手段将整个的建筑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配给不同施工单位。国家规定,如果一个建筑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估价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那么这个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有的单位为了不实施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3.评标和定标缺乏公正和科学性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做好充足的功课,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秩序,甚至使许多不怀好意的投标者钻了不合理方法的空子,让这个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4.招投标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化

(一)串通投标的现象严重

串通投标就是指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参加投标之前,想参与投标的建设单位通过事前的沟通,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报价通气,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投标者泄露标底,破换正常的招投标工程,达到不法的目的。

(二)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

主要表现在招投标双方未来达成双方的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干扰了整个建筑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5. 合同管理不够严格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依据招投标时双方出示的文件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之后,双方有一方违背当初的招投标文件,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对策分析

1.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当前,项目业主虚假招标,承包单位“陪标”、“串标”、“挂靠高资质企业”,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标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已是习以为常,其主要原因是招投标还没有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因此,为防止招投标走形式,应积极完善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杜绝不合理的竞争体制,加强评标、定标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明确资金到位情况,严格限制业主供材的范围,坚持合理工期、合法分包、杜绝转包。

3.做好评标工作的保密性

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开展评标工作的第一步,若是人为选取评标专家或是评标专家名单泄漏,都会造成评标公正性名存实亡。因此,评标专家的抽取应是随机的,而且要对所抽取到的专家名单进行必要的保密,直至评标结束。在评审专家对商务标、技术标进行评判时,可以隐去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名称、背景等内容,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干扰,促使专家们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分工作。

4.合理确定评分方法

招标文件中要确定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最好采用百分制评标。在采用百分制评标时,需对评分标准、评分顺序作明确规定,评分顺序应先对有自由裁量权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然后对业绩、商务等硬性指标进行评分。评标过程中,评委需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顺序进行评标,防止个别评委出现定向打分现象;尽管评标时间有限,仍需要求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过低总价、投资占比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比较,对不合理低价或过高报价,要提出质疑,有效遏制投标单位无序竞争,恶意压价抢标、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哄抬报价等行为的发生。

5.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工程招投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企业之间的有序竞争是其核心。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往往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方式,这需要国家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

首先应提供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要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固定的法定媒介工程招投标信息,让所有的潜在投标企业公平地获得工程的招标信息,也使招标人能从更多的潜在投标企业中寻找到适合施工企业;其次应完善建筑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为招标人和投标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规范的工作程序,使整个招投标活动在“阳光”下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再次应加强政府的指导功能,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标准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的基本框架,尽快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各工程建设主体的行为,为招投标工作创造—个良性的发展环境。

四,结束语

在未来,如何使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高质量的理想化投标,是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者考虑的重要课题,也是摆在行政单位面前的一道难题。希望在未来,建筑行业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蒋永东 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及对策的探讨 [期刊论文] 《中华民居》 -2012年5期

[2]姚璐璐 邢彤 付文璟 姚文超 建筑业招投标现状探究 [期刊论文] 《企业家天地(下旬刊)》 -2010年4期

[3]陈婉玲 诌议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21期

[4] 建筑工程招投标双方行为失范的主要表现和对策 [期刊论文] 《四川建材》 -2009年3期

[5]彭慧芳 彭兰芳 浅议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