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18:04:2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生态环境保护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内涵
(1)生态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因此,相对于更容易为人们所感知的具体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还包括不易于感知的生态和环境风险,是具体环境上升到有机联系整体的理性把握。
(2)相对于环境保护注重对某一具体环境问题的解决,生态保护更注重对生态环境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具体来说,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关注某一具体问题的解决,还关注如何在源头上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给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方法,使生态环境不断优化。环境法制在不断完善,而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关键在于没有很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没有从系统的角度和思维保护生态系统,而仅局限于治理污染,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二)特征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集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旨在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在这一概念理解的基础上,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三个特征。1.案件性质的公益性。如何界定“生态环境公益”是该类诉讼的先决问题。最容易为公众所感知的两类公益就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实,很多涉及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案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因为“在环境公益的视野里,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区别更加明显。前者本质上是私益,人们给它的‘公’的判断其实只是指示它的多,或者它代表多。如果抛开数量上的这个多,它就变成了纯粹的私”。只有对那些表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生态环境权益的案件,才能适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对于那些看似公益,实则私益的案件,应当按一般诉讼程序处理。2.主体的特定性。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若采用“任何人”原告标准,可能会导致诉讼效果适得其反,还可能侵犯私益。采用“好事者除外”①原告标准可以较好地修正“任何人”原告标准的两大缺点。法院应推定每一个者都非“好事者”,一般应在庭审中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来决定者是不是“好事者”。唯有在者被法院认定为“好事者”的情形下,它才不具有原告资格。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维护环境权,促进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另一方面,必须对原告资格进行必要限制,否则势必带来过多诉累,造成诉讼爆炸,很难使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最佳限度内发挥其最大作用。3.受案范围的完整性。如前所述,该类案件既包括环境污染案件,也包括生态保护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受害人的众多性。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是对生态环境的侵害,影响的必定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按照传统诉讼方式来看,生态环境案件确实是令人头疼的诉累案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的引入,使程度不一的问题得以打包解决,使烦琐的个体流程得以一站式解决。
(2)影响范围的广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往往不局限于某一特定地域,跨县城、跨地区甚至跨省的生态环境问题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传统诉讼方式难以胜任,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引入可以让区域间的审理机关依照一定规则明确自己的职能分工,或者采取联合管辖的办法,更好地解决影响范围大的生态环境案件。
(3)案情的复杂性。生态环境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力量较为悬殊,面临因果关系难以证明、证据技术要求性高、审理时间长、审判难度大等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框架下,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弥补当事人力量相差悬殊的不足,相关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弥补专业性强的门槛,抱团集中力量使相关案件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最终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理论创新
(一)对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创新
当事人适格理论是诉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诉讼理论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往往严格遵循“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由于只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无形之中就关闭了对社会公益权利的救济之门。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案件的突出特点是侵害现象呈放射性状态,对每个个人而言,这种损害并不很严重,而且受害人是分散和孤立的,他们很难组织化联络。即使个别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救济并胜诉,也仅仅是维护了人自己的利益,社会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违法者依然没有得到应有制裁,公共利益仍在遭受损害。这就是典型的“公地悲剧”。在这种状况下,诉讼领域内出现了一种新动向:原告在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可以主张对因同一事件受害的其他广大公民利益的维护。这与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和诉益理论存在矛盾。有鉴于此,许多国家不再过度强调适格理论。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大多涉及公益,基于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问题上做出了大胆的创新。1.肯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有资格提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到底有哪些,当前并无明确解释。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是最能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有足够的专业能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相关问题。检察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如果能成为适格原告,一定也是在这些实质方面有不同程度的契合性。2.肯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有资格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大量的社会团体,尤其是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巨大作用。这些组织主要开展公益性、互和自律性活动,具有民间性、独立性和组织性等特征。社会团体之所以比个人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原因在于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不同主体与环节之间,通过合作和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出1+1>2的整体效果。立法者将生态环境案件适格原告范围扩大的逻辑起点是:国家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个污染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动态、全面而彻底的监管。为此,让更多的社会团体参与进来并保持协同合作,以达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个人不能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情况下,环保组织是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但是,对这类组织的宽泛解释不代表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都能够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对社会团体的服务宗旨、成立时间、社会评价和社会认可度等进行一定考量。
(二)环境权向环境诉权转换路径的创新
诉权是法律赋予社会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请求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学界普遍认为,诉权是民事诉讼法学上特有的概念,离开诉权理论指导,民事诉讼程序模式的建构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分配便失去了存在的理论基础。但是通过考察其他种类诉讼可以发现,任何诉讼都存在诉权的问题。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诉讼的产生和诉权的存在都基于“权益受到侵害”这一前提条件。“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诉权也必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公益诉权就是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缺失了公益诉权,审判权就无从启动与运作,没有原告就没有诉讼。不仅检察机关被赋予公益特别诉权,而且一些社会公共团体也被赋予帮助特定的社会成员寻求诉讼保护的权利,这是诉权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之前,一般环境案件的救济权利转换路径为环境权———具体化的属于民法范畴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实体权利,通过民事诉权来维护实体权利。这样的传统路径有两个弊端:一是将新型的环境权纳入到既有的民法体系,不能对环境权进行全面彻底的保护,往往会将环境权混同为相邻权;二是环境诉权与民事诉权性质不同,前者是公益诉权,后者是私益诉权,按照传统民事诉权的理念无法很好地保护属于公益诉权的环境诉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引入,使得原本冗长且片面的传统环境权维护路径有了长足的改进,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预设,环境权维护路径转变成环境权———环境诉权,通过环境诉权维护环境权这一简明对应的关系,从而为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最简单明了的救济路径。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权利救济路径的简化在使得权利得以高效维护的同时,将原本被动性的权利转变为主动性的权利,而只有将更多被动性权利转变为主动性权利,法律的实际作用才能最大化。
(三)进一步践行能动司法理论
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美国出现、目前已经逐渐成熟的司法能动主义已经在国外的生态环境保护诉讼制度实施中产生了积极作用。如,印度法院往往将抽象的宪法环境保护原则进行能动解释,进而推导出环境权。印度《宪法》第21条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个人自由。”印度最高法院对这项消极权利做了如下的能动解释:法院应当维护公民广义的人身自由,规定人身自由的法律都应当是合理、公正的。正是在这样的指导原则下,印度司法机关进一步能动地解释出《宪法》第2l条所保障的生命权包括了享受免于污染的水和空气的权利,从而承认了健康环境权作为生命权的内容之一。鉴于环境权的特殊性,在印度其他国家机关未能积极地履行职责给予保护时,法院可以对这些利益进行积极保护。印度法院关于环境权的解释和司法保护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有力践行。这为我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很多经验。尽管学界对环境权的实质有一定争议,但对应当赋予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以及公众诉权这些问题均达成了共识。我国当前的能动司法,更多地在于对法律的相对灵活适用上。而印度的经验告诉我们,能动司法更在于忠于立法精神的法律解释以及与法律适用的有机联系。印度的成功经验应当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继续完善的方向。
三、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
(一)传统环境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
当前单一化的环境行政执法模式已经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首先,在我国现阶段,绝大部分生态环境问题全靠环境行政部门单一主体监管,而生态环境问题错综复杂,使得环境行政部门在监管时力不从心,很难对所有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持久高效的监管。其次,即使环保部门发现生态环境问题,但在现有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下,生态环境问题也绝非环境行政部门单个部门就能彻底解决。如,针对一些重大环境违法现象,环境行政部门在穷尽其他环保执法手段均无效时,最终只能选择采取强迫违法企业停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此项行政强制措施,环境行政部门却无法独立完成。在我国,环境强制执行权是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环境行政部门自行执行为例外。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的部分自行强制执行权。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行政机关享有环境强制执行权时,环境行政机关才能自行执行。这一缺陷直接导致一些大型企业有恃无恐地继续其环境违法行为。最后,监管手段单一。粗放的监督———出现问题———行政处罚范式使得相关的环境污染主体僵化对应,尤其在行政处罚力度较轻、企业罚款数额远远不及治理排污花费的情况下,企业往往选择接受处罚而不愿意对自身污染行为进行相应治理,有的企业甚至预留了罚款预算。这使得行政处罚和罚金的最终目的无法达到。更重要的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定,一些地方政府对GDP的盲目追求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作用,使其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完全代表公益。正是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更具制度优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外部的监督机制,是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执法的一条渠道,它的存在可以提高环境执法者的判断力和责任感,能够加强对环境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环境问题时不能敷衍了事,促使环境执法者全面判断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并对其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和产生积极效果的制裁。而且,相对于简单粗暴、强制性强的刚性环境监管模式,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开展,将有助于柔性管理模式的构建,使得对抗性关系的缓和与交流性关系的加强。传统环境监管多为刚性管理,在刚性监管机制中所运用的方法大多带有强制色彩,在这种管理机制的作用下,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的关系大多是对抗性关系,很多问题仅仅在表面上看似解决,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更多注重公民和新型组织的参与,这与柔性管理方式理念一脉相承,使得生态环境问题的最终处理更能符合实际需要。
(二)衡平考量了司法公平与司法效率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问题;原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快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实现国家环境治理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的紧迫要求,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已成为我国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已有不少研究,一些学者梳理了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针对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1]有学者认为我国快速的城镇化建设对生态环境带来了一些问题,[2]但也有学者认为城镇化建设有利于解决农村生态退化、乡镇企业污染等环境问题。[3]许多学者针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诸多建议。何隆德(2014)认为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建立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治理环境、实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生态化、强调尊重自然规律等成功做法;[4]谢枝丽、宋长英(2014)则提出环保管理的关键是要强化政府的参与和干预;[5]马源春、高广阔(2015)认为改革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要在构建生态环保预测机制、经济惩罚机制、综合评价应用机制以及“无悔”的环保政策等方面作出努力。[6]也有学者基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视角提出从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生态环保管理。[7]不难看出,学者们从生态环保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度建设、政府职能等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这些成果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问题的研究。本文通过对湖南省的一些生态主体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进行深入调查,对我国环保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原因分析,并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环保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环保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立的环保管理新常态,仍有较大差距,深度推进我国环保管理仍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价值激励严重不足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有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追求,同时做出最大努力。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重发展,轻环保”,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投入偏少,一些生态主体功能区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巨大经济牺牲,其生态收益与经济发展损失不匹配,以致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存在价值激励严重不足,出现环保政策偏差。一是生态补偿不足。2015年,中央政府对省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每亩为17元,例如,湖南省江华县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才每亩每年15元,这个标准低于公益林的管护成本(约每亩每年35元)。二是权责不对等。法律法规没有对中央和地方事权进行清晰界定、划分,地方政府肩负有环保管理的职责,但缺乏提升环保管理服务的积极性和与之相匹配的财力。
(二)环境执法能力不足
一是环保管理职能分散。环保职能分散在环保、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交通、国土、农业管理、海洋、港务和渔政等近40个部门,执法主体林立、责权分散、效率低下。二是环保机构不健全。例如,截止2014年,湖南省乡镇级设有环保机构842个,但大部分无法正常运转,大部分乡镇政府仍没有环保管理机构,缺少专职环保人员。三是环保经费短缺。由于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很难到位,基层环境监管部门的业务资金大大减少,且难以保证办案资金来源。一些县市地方财政困难,无法满足环保机构的业务经费需求,用于环境监管工作的经费更是寥寥无几,许多环保局依靠大量征收污染费解决办公费用。四是环保执法人员不足。以湖南省环保系统为例,按照国家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要求,中部省份省级环境监察人员应当达到40人、环境监测人员应当达到100人,而2013年底湖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与应急中心合署办公,在岗才29人,目前执法人数少、任务重、执法难、难执法,极大影响了监管、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公众环保监督缺位
一是公众无法获取准确环保信息。政府、企业对环保信息的公开率不高,公众难以获取真实有效的环保管理信息。二是公众缺少合法参与途径。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环保公众参与的条例或其他形式的法规,公众参与环保监管,缺乏规范化、制度化途径。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公众无从知道该用何种方式参与,更难以把握采取什么样的参与方式最合理、最合法,公众在环境监督中被边缘化。三是社会组织难以发挥作用。环保社会组织没有完全独立,资金来源对政府有依赖,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没有独立的话语权,对政府环保权力的制约大打折扣。
二引致环保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环保管理深度推进面临瓶颈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四个。
(一)“先发展后治理”观念作祟
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关系时,地方政府往往把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道路视为解决当地经济社会问题的不二选择。对湖南的一些县市调研发现,一些县市在实际做法中仍将干部绩效考核与GDP挂钩,刺激地方官员为促使所辖地域经济增长最大化不断寻找机会。一些县市为能引进项目落户,放松环保要求,甚至以招商引资为名简化程序、减少环保考核权重等形式干预当地环保监管。
(二)部门之间利益掣制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府部门趋利现象明显,“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互相争夺,无利可图的往往没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环保各项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不仅难以形成资金集中使用和严格监管的合力,反而加剧了不同部门间的利益冲突,造成环保管理的“公地悲剧”。
(三)环保管理政策滞后
污染防治政策文件不够具体明确,一些必要的条款处于空白状态。污染防治的立法政策软弱,缺乏强制性和引导性。环境收费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环境违法处罚标准明显过低,无法对环境污染起到震慑作用。
(四)环保监督机制虚化
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之间主要是行政业务指导关系,部门的财政权也由地方政府掌管,为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提供了土壤,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拦路虎”。公众参与环保缺乏有效协调机制,遇到具体环境问题,公众无从知道该用何种方式参与,难以把握采取什么样的参与方式最合理、最合法,公众在环境监督中被边缘化。
三破解我国环保管理体制问题的对策
破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问题是一项长期艰难的挑战,只有构建起政府、管理部门、市场与公众等“四位一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实现“四个增强”,才能有效解决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增强参与主体环保管理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共享与成本分担机制
一是创新生态保护财政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探索建立由属地政府负主责、省政府明确一个对口部门为主指导督办、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多方协同机制,对做出重大环境贡献的县市乡进行适当的奖励,省市不再考核其生产总值。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生态文明示范点建设管理制度等。二是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对具有明确的保护者与受益者的领域(区域),在生态重点区域设立碳排放交易所,推动横向碳排放以及在交界省份之间实施碳排放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还可以通过共建生态园区、在电价、水价中征收生态补偿基金等形式来实现,实施各类排污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三是探索推进生态产品金融化。进行生态旅游项目经营权、林权等优质运营性资产抵押、收费权融资等,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直接融资。依托生态资源的市场资产定价,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二)增强环保管理体系协调性,推动横向环保职能整合与事权划分
一是实现环保管理主体多元化。环境管理的主体由单纯依赖政府管理发展到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共同参与,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将全国所有排污单位的监管在中央、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级执法检查的层级责任、执法检查频次及程序,对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执法检查。二是实现环保管理决策多元化。明确各职能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范围,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构,加强统一监管。加强发改、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环保、住建等职能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建议设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实现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信息互换互通,形成议事会商制度,推动工作落实,开展联合执法。三是探索建立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针对省级行政边界区域权属复杂、监管薄弱等特点,建立边界相邻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建立区域监测网络和应急响应体系。
(三)增强环保管理执行力,加强环保执法能力与设施平台建设
要按照“控总量,优结构”的思路,调整机构编制、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跨部门、跨系统、跨行业调剂,逐步解决生态环境建设与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是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构建中央、省、县、乡(镇)四级环境执法监管网络,确保每一个乡镇有环保机构,提高执法装备水平。二是充实各级执法队伍。强化各级管理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观念,提升管理者知识结构。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充实环境监管力量,配备专业环保人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专设水资源法警、森林资源法警,培育和引进一批节能和环保监测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加强环保设施平台建设。加强污染物排放等监测网络、预报预警、应急管理等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支持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四)增强环保管理监督力,推进环保信息公开法制化与规范化
一是整合各部门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建立统一服务于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平台。二是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加快制定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建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政府在制定重大环境法规政策、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以及批准建设项目之前,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对排污量超过一定标准、环境风险大的企业,强制其公开环境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以及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公开,主动向社会通报。三是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途径。建立环境保护“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重大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环保微信工作体系。四是培育、规范环保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决策,鼓励和支持其参与重大环境决策,对政府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等。
作者:范东君 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绿色发展与两型社会建设团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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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枝丽,宋长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政府干预手段探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4-6.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对策
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发展的越来越迅速,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生态环境保护也越来越重要。新型城镇化建设应当改变传统的建设发展模式,秉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在发展城镇化建设时,不仅要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还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以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应该跟上时代的脚步,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保证能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构建文明生态环境。
一、我国城镇化中存在的问题
1.空气污染近年来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迅速发展,其中最大的环境问题就是空气污染。由于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天空气体中的工业废气、汽车尾气越来越多,导致全国多个地区出现阴霾、雾霾的现象,并且雾霾天数也不断的在增长,各地区的PM2.5指数也越来越高。城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群众生活排放出大量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气体与其他污染物发生反应,形成了各种光化污染。2.噪音污染由于城镇道路容易出现拥堵的现象,高峰期间的交通比较繁忙,极其容易产生交通噪音;还有各类城镇工业在生产过程中,设备和机器高速运转而产生的工业噪音;在城镇中还有各种建筑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机械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建筑噪音;还有城镇中的各个人口密度较大的地点,例如娱乐场所、商业交易等地点,都会产生较大的生活噪音。据研究表明,我国大部分城镇居民都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不但对人们的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还会使人们出现失眠、心律不齐、记忆力减退等现象,对人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3.缺乏绿地在城市高度人工化系统当中,生态价值最高的就是园林绿地。目前我国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功能也逐渐增多,人们也充分认识到了园林绿地生态效应的重要性。它不但是保持城市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还是组成城市生态系统的基础部分。在我国的城镇当中有一定的绿地,不仅能够美化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还能有效的减轻城市环境污染,改善整个城市的生态环境。绿色植物不但可以平衡氧气和二氧化碳,吸收过滤有毒有害的气体,吸引粉尘,还可以使气候得到有效的改善,最大程度的美化城市环境。但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比较注重经济行为,最大程度的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地方政府也只注重经济效益,导致居民的生活质量无法得到满足,城镇中的绿地面积少之又少。
二、产生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
1.资金不足在进行城镇化建设时,地方政府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大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城镇化建设的重视力度不足,没有完全发挥自身的作用,阻碍了城镇化的持续稳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是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基础,而地方政府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体,当地财政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但由于财政分权制度,城镇来的资金很难投入到小城镇当中。相比城市来说,城镇的科技、资金和人员都比较落后,但在城市化进程当中,城镇发挥着不可代替的特殊作用。部分地方政府仍然秉持着传统老旧的意识,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文件要求来进行改革,缺乏对于改革创新的主动性,所需资金也只能依靠国家拨款或向上级申请,无法作为纽带连接城市和城镇,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由于地方政府的资金不足,在城镇化建设中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地方政府也没有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农民和开发商也为了最大程度降低成本、增加自身收入而牺牲环境和资源。2.缺乏相关法律法规1989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近几年来环境保护法体系在不断的进行完善,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我国建国初期,立法的技术水平较低,缺乏相关经验,没有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环境保护,导致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全面。并且建国初期我国比较注重经济发展,一直秉持“先发展、后治理”的观念,导致我国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多。虽然在出现了环境问题时,我国政府会及时制定应急方案以供使用,但应急方案缺乏长远性,无法长期发挥作用。3.缺乏科学技术人类利用自然的主要力量就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人类拥有的巨大财富。但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我国的农业科技水平较为落后,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作用也较小。我国农业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没有充分发挥出科技支撑和引领的作用。各种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成果较少,重大创新成果也较少,农业机械装备和园艺产品的主要来源还是进口。我国的科学技术缺乏长期的科技投入机制,农业科学的研究投入不够平衡,无法适应科技创新的发展。在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因此无法得到解决,逐渐越来越严重。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1.改变经济发展方式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相比发达国家仍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所以要改变经济发展方式,保证新的经济发展方式能够与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式接轨,还要对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进行考虑,最大程度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还要将政府的管理作用完全发挥出来。要注重对传统产业的改革创新,转换传统产业的产业机构,结合信息化和工业化,加强强现代化产业建设。加大对现代服务行业的支持力度,从而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对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进行改变。要对城镇的消费潜力进行进一步的挖掘,拉动内需,促进城镇的可持续发,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国民素质,做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2.健全生态环境制度生态环境制度体系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前提。只有完善的基于新型城镇化的生态环境保护研究谢宇光王会京王红霞(邢台学院054000)生态环境制度体系才能真正制约企业的生产,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制度政策,不仅能够推动生态环境的建设,还能加大地方政府对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对于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环境状况要进行及时的了解,定期公布相关的环境质量,同时对于水资源的保护也要加大力度,在人们的生活环境中应用环境监测,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有效的提升。要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对污染较大、能源消耗较大的产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控制,提高对企业生产的要求,这样才能在促进城镇化建设的同时真正保护生态环境。3.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城镇化建设当中,有许多的生态环境问题都是因为人们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而引起的。所以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当中,帮助人们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可以采用报纸、电影、互联网等数字媒体来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并带领他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必须要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秉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4.走新型城镇化建设道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人们应该认识到推进城镇化的建设并非一日之功,要打破“人为造城”的传统观念,充分尊重城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以此为基础来推进城镇化建设做到产城互动、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生态宜居。特别是要对小城镇、小城市和大中城市的发展进行协调,在建设城镇化的道路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城镇化、信息化、工业化的协调发展。要对新型城镇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充分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走循环经济的发展路线,建设循环节约型社会。
四、结语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只有找出这些问题,仔细分析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生态环境制度体系的构建,帮助人们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才能真正保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稳定发展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黄皓宁,徐晨.中国城镇化进程中法律变革和创新的思考[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5).
[2]黄端.中国城镇化水平被严重低估应引起高度重视[J].发展研究,2013(10).
[3]周其仁.“政府主导的中国城镇化”呼之欲出[J].农村工作通讯,2013(02).
新城北部山区自然资源丰富,部分区域已形成较稳定的生态系统,是建设生态宜居新城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新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争创国家级园林城市,加快“幸福”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新城北部山区位于市行政中心北侧,其主要山体*山、*及*岭等是新城生态建设和景观构造的核心区域。加强新城北部山区的生态保护,有效改善生态环境,是建设新城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的必然选择,对树立*门户城市新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山体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把新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打造生态宜居新城、建设“幸福”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二、保护范围
划定包括*山及周边的*、*岭等各山体及其坡地,面积约500公顷为新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区。保护区内除已规划建设的项目外,严格控制各类城市建设活动。
按照环境优先、分区管理的原则,保护区划分为限制建设及禁止建设两个区。路以南、*岭东环路以西、*岭西环路以东10公顷用地为限制建设区;其它均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内,所有规划建设项目均需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严格进行规划方案审查,不得进行工业、仓储类用地规划建设,限制房地产开发类用地规划建设;新建建筑在形态、色彩、高度上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区内,除已经规划建设的项目,生态保护需配套建设的建(构)筑物,公园开发需配套建设的建(构)筑物外,不得进行其它内容的建设活动,不得采石、取土、放牧、修坟、烧纸、砍柴、滥伐树木等。
新城北部山区生态保护规划变更及保护区内新建建设项目涉及变更生态保护功能的,需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科学规划,加强统筹管理。规划部门要科学编制新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积极开展北部山区景观规划研究,立足于生态建设与人文景观开发相结合,生态建设与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相结合,编制新城北部山区生态保护与发展规划及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规划管理,加强规划的实施监管,把北部山区及周边的规划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对于采石、取土已造成的山体破坏,相关主管部门应本着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合理规划生态绿化方案,以较低的成本投入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和优化。
(二)开展绿化造林,提升生态水平。林业部门要立足于提高北部山区整体绿化水平,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根据气候特征及地质条件、山体走势,培育保护好森林风景资源,营造富有特色的生态森林景观,形成良好的森林生态体系。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保护补偿、多元投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综合管护,保证山区绿化效果。
(三)强化监管,构建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对北部山区生态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新城北部山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负责山区生态建设中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是全面推行生态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体系、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新城北部山区范围内存在的违法乱建、乱采乱挖等破坏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一)生境片断化,物种多样性损失
在我国城市景观设计的过程中,往往没有考虑到城市区域中的生物群落生存环境问题。从生态学角度讲,许多区域尤其是滨水地区都是具有生物多样性特性的区域。我们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的时候,是否善待了那些同样在这里生存着的生灵?生境的片断化也是导致生物多样性被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一些装饰性的景观设施的建立成为生物体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而现在,从景观生态学角度来看,衡量一个城市景观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植物种类的多样性和本土化程度。
(二)“水路管网”系统破坏,生态价值锐减
每个城市的水系对于城市的建设、人类的生存都至关重要。事实上,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水路管网”系统,大大小小的河流像人体的毛细血管一样,为我们输送水源,为地球生物繁衍生息做出贡献。但是,一些景观设计者往往没能很好地保护和利用原有水系,并将其作为城市景观的有力元素引入设计之中,反而忽略了浅滩、沼泽、湿地等自然河道的天然净化功能。取而代之的是笔直的水泥河道,破坏了天然的“水路管网”系统,完全丧失了原有的宝贵生态价值。不少设计者走入误区,任意切割山脉,截断河流,蜿蜒曲折的河道变得笔直呆板,恣意毁坏生态水系的行为导致了生物通道被隔断,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将最终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和自净功能锐减,物种将不再持续生存下去,人类自然也将不再可持续。
二、以生态保护为前提的景观设计途径的探讨
针对当前城市景观设计中存在的弊病,我们不得不反思生态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的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属于环境保护中的核心部分,其本身与景观设计的关系应该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关系。中国古代儒家、道家的哲学都强调“天人合一”,所谓天人合一的思想无非是在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下进行景观营建。
(一)最小干预,让原生态自由呼吸
一名合格的景观设计师应用生态学原理进行城市的景观设计,保护当地自然环境不受或尽量少受人类的干扰。因此对场地原有生态环境的保护,让原生态自由呼吸是每个设计师的职责和义务。例如在粤中造船厂旧址上建设的中山岐江公园,原场地有发达的水系、相互适应的生境和土壤条件、历史悠久的老榕树以及良好的地带性生物群落。俞孔坚面对保护古榕树和水利防洪的双重挑战,根据河流动力学原理开设支渠,形成榕树岛,既保护了场地原有的古榕树,同时也满足了过洪断面的要求。
(二)最大促进,让生物群繁衍生息
景观设计总是在一定的场地上进行的,人类的活动或多或少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干扰。但是,即便如此,设计者依然能够尽其所能减少干预,促进自然本身生态功能和价值的发挥与体现。如何运用生态学的原理制定最优设计方案,最大化促进自然系统的物质利用和能量循环,维护场地的自然过程与原有生态格局,增强生物多样性,让生物群繁衍生息,而不是大兴土木建设观赏性、纪念性的景观。这是当代景观设计者应当认真研究的课题。如设计师查尔斯•艾略特提出在波士顿的闲置土地上建立一个开放空间系统,征用湿地陡坡、崎岖山地等无人利用的土地,在没有破坏湿地系统的前提下,保证了湿地物种多样性不受到侵害。并利用其调节功能和生物净化功能,促进生态良性运作和能量的循环,重新构建逐渐消融的城市自然景观系统,有效地推动了城市生态的良性发展。
(三)最佳利用,让自然做功
一、科学部署,稳步提升环境治理力度
XX街道把统筹做好肺炎疫情防控与日常工作作为一次检验和提升区域治理能力的大考。始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科学部署环境整治工作,持续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洁度不断提升。召开第二季度环保专题会、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专题深入研究街道生态环境保护难题,现场动员、现场解决、现场落实。召开XX街道秸秆禁烧工作再部署会,针对今年春季因降雨降雪频繁导致秸秆离田困难召开现场工作会,专门破解农民离田难问题。2020年第二季度,累计召开环保专题会议5次。开展“农村总动员、干净迎小康”环境整治月活动,以整治月活动为契机,对农户房前屋后、沿线公路、农户庭院等重点位置,全面开展整治清理,紧抓春季绿化良机,动员街道全体党员干部参与绿化植树活动,稳步提升农村环境整治力度。
二、扎实推动,全面提高整改任务质量
截至目前,我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共有整改任务4项,应完成整改任务4项,实际完成3项,按序时推进1项。一是进一步完善保洁队伍。在季家村招聘有能力、有责任心的村民纳入道路保洁队伍中,按照一个月适用表现择优录取。截止5月份,XX街道季家村保洁队伍试用期已经结束,考核完毕,已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开展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整治活动。落实垃圾清理责任制,划定保洁员责任区域,重点对村头屯边、公路铁路两侧、垃圾堆放点等重点区域开展日常清理。三是开展临时垃圾点整治。对临时垃圾点实施“三个第一”工作机制,即第一时间领取任务,第一时间整改到位,第一时间汇报整改情况。5月份,XX街道累计清理临时垃圾点6处。我街将继续强化监督管理,保持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使季家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共有整改任务5项,应完成整改任务5项,实际完成3项;按序时推进2项,本月有2项取得明显进展,分别是任务十五、任务十八。一是进一步完善清河队伍。在季家村招聘河道清洁队伍,进一步健全季家村保洁队伍,逐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开展春季河道集中整治行动,结合清四乱行动,持续开展清河行动。二是开展水源检测行动。对季家村现有1组、6组、11组、12组共四处水源地及2户未脱贫贫困户开展水质检测,由村书记亲自登门采取水样进行检测,确保季家村村民饮水安全。三是开展农村垃圾集中整治活动。对季家村生活垃圾开展集中整治,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台账,村保洁人员对保洁区域开展日常清理,由明基公司统一清运。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共有整改任务6项,应完成整改任务6项,实际完成4项;按序时推进2项,本月有2项取得明显进展,分别是任务十四、任务十五。对XX街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进行再核实、再督察、再整改,对从2018年至2019年的环保督察案件全部实行实地考察,对发现问题反复现象现场解决。截止目前,环保案件实地督察完毕,尚未发现问题反复现象。
三、存在问题
受舒兰疫情影响,XX街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环保工作在人员、资金、政策等方面存在不足;随着我市疫情逐步得到控制,群众的防疫思想有所减弱,对人居环境整治,清洁卫生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街道对环保监管治理的难度。
在辽西北地区为了发挥好经济区域内各部分的密切联系和区域间的整体优势,须在辽宁省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加强三个城市间的区域经济协作制度机制,或与省内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加强联系,合理联动,互赢互利。并且要通过相关立法实现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首先,要对该地区环境与经济问题统筹兼顾,着眼全局制定共同发展方向,并且要依问题严重性优先处理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防止经济结构单一化,资源和产地开发不彻底等问题。要求我们用法律保护使得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农业和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都能够形成产权。其次,要向其他国家的优秀法律资源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发展从稚嫩走向成熟经历了生态化的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辽西北老工业基地在其发展中遇到的生态和经济问题与国外发展经验中有很多共同点。所以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取其精华去其槽粕,进行借鉴、学习。依照相关法规设立开发项目,要求决策者在制定城市及产业或行业的发展规划时,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前提。通过遵守相关规范和严格的审查制度走好第一步。同时,借助法律程序保证该地区的开发项目在以后的实施和监管过程中继续坚持科学发展的环保理念。
2.明确公民的生态环境权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公民只对
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但是对公民自身的生态环境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辽西北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关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实施税收、补贴、入股、就业等优惠政策来鼓励和扶持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工程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使生态保护工程和产业蓬勃发展,既保护公民权益又能带动相关经济共同发展。随着公民素质的普遍提高,相应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对于自身涉及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解决诉求也愈发强烈。因此,明确对公民诉讼性质、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种类、承担责任的规定,有益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3.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