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18:03:5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电子交易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摘要:介绍电子商务可能会遇到的安全问题,分析电子商务安全的几种解决措施,包括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数字证书、安全协议这五种主要的方法。同时,电子商务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安全还要依赖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电子商务加密算法安全协议数字签名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迅猛发展,使得电子商务发展空前繁荣,极大地改变了商务模式,使其成为商务活动的一种新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上交易及其信息的安全性已经对人们的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由于电子交易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安全问题也日益变得重要和突出。
1.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安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冒充用户合法的身份。非法用户盗用合法用户的信息,冒充其身份与他人进行交易,损坏了被冒充的合法用户权益,使得交易失去可靠性。
(2)破坏网络传输数据的保密性。非法用户通过不正当手段,利用数据在网络传输的过程,,非法拦截数据并使用,导致合法用户的数据丢失。
(3)损害网络传输数据的完整性。非法用户对截获的网络数据进行恶意篡改,如添加、减少、删除及修改。
(4)恶意攻击网络硬件和软件,导致商务信息传递的丢失、破坏。例如,非法用户利用截获的网络数据包再次发送,攻击对方的计算机。
2.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的最基本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其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难以识别和理解的密文并进行传输,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基于加、解密的密钥是否相同来分类有两种算法:(1)对称加密算法,又称专用密钥加密算法或单密钥加密算法,从一个密钥推导出另一个密钥,而且通信双方都要获得密钥并保持密钥的秘密。1(2)非对称加密算法,又称公开密钥加密算法。在非对称加密算法中,密钥被分解为一对,即一个公开密钥和一个专用密钥。该对密钥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作为公开密钥公开,而另一把则作为专用密钥保存。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在实际的电子商务系统中,通常采用这两种方法的结合的混合加密体制,即加解密采用对称加密,密钥传送采用非对称加密。这样既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又可以提高加密和解密的速度。
2.2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如同手写签名,在电子商务中有如下优点:(1)发送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发送的报文签名。(2)接受者能够核实发送者发送的报文签名。(3)接受者不能伪造发送者的报文签名。(4)接受者不能对发送者的报文进行篡改。(5)交易中的某一用户不能冒充另一用户作为发送者或接受者。数字签名也是采用非对称加密算法,实现方式为: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128位的散列值,并用自己的私有密钥对这个散列值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然后,将这个数字签名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受方;报文的接受方首先从接受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128位的散列值,再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来对报文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散列值相同,那么接受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2.3数字时间戳
数字时间戳(DTS,Digitaltime-stamp),如同传统商务中的日期和时间,在电子交易中,同样需对交易文件的日期和时间信息采取安全措施,而数字时间戳服务就能提供电子文件发表时间的安全保护。数字时间戳服务(DTS)是网络安全服务项目,由专门的机构提供。时间戳是一个经加密后形成的凭证文档。它由三个部分组成:需要加盖时间戳的文件的摘要、DTS收到文件的日期和时间以及DTS的数字签名。2
2.4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又称数字凭证,是由CA发放的,利用电子手段来证实一个用户的身份及用户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限。它包括用户的姓名、公共密钥、公共密钥的有效期、颁发数字证书的CA、数字证书的序列号以及用户本人的数字签名。任何信用卡持有人只有申请到相应的数字证书,才能参加网上的电子商务交易。数字证书一般有5种类型:个人数字证书、机构数字证书、网关数字证书、CA系统数字证书及交叉证书。3
2.5安全协议技术
目前常用的安全协议主要有两种:SSL协议(安全套接层协议)和SET协议(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SL协议是由Netscape公司提出的安全交易协议,该协议主要目的是解决TCP/IP协议不能确认用户身份的问题,在Socket上使用非对称的加密技术,以保证网络通信服务的安全性。4SET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联合IBM,Microsoft,GTE,Verisign,SAIC等公司与1996年6月共同推出的以信用卡支付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安全协议,其中涵盖了电子交易中的交易协定、信息保密、数据完整、数字认证和数字签名等。它采用公钥密码体制和X.509数字证书标准,主要应用于保障网上购物信息的安全性。5
3.结语
总之,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广、水平不高和安全威胁等问题,我们面前的道路只能是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持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虽然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的新技术也越来越多,但现有的新技术还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安全的、系统的电子商务安全系统。因此,为防范电子交易的风险和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笔者有如下观点:(1)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可能地建立一套完整的PKI。(2)综合不同算法的优势,努力提高目前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3)加强个人互联网络的安全性教育,防止个人信息的泄密。(4)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特别是人事管理。(5)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安全的相关法律建设。只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向东.电子商务安全中的数据加密技术.国防科技,2001(1):24-25
2.张元国.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电子商务,2006(3):126-127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讯息 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转贴于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 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论文摘要:本文提炼归纳了学术界关于电子商务的内涵解析,并在此基础之上综合定义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内涵,进而对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期更好地利用各自的优点实现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协同发展。
电子商务的广泛快速发展极大程度地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模式,也使得我们个人的消费方式有所改变,它节约了商家的商业成本,也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什么是电子商务,它对传统商务有着怎样的改进与发展,它与传统商务能否协同促进,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
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
(二)OECD关于电子商务概念的理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的研究报告《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统计》指出: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主要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的商品交易;广义的电子商务将定义的范围扩大到服务领域。
作为一个通用的定义,“电子商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活动或形式,二是能够使交易活动进行的通讯设施。交易活动或形式所涵盖的范围可以是广义的,也可以是狭义的:前者包括大部分不同层次的商务活动,如工程设计、商务、交通、市场、广告、信息服务、结算、政府采购、保健、教育等;后者仅仅包括通过电子化实现的零售或配送等。
(三)自我看法
1.定义:利用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开展的各类商务活动。
2.如果将“电子信息技术”看作为一个子集,
“商务”看作为另一子集,电子商务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
3.广义:广义的电子商务(Eleetronie Business,EB)是指各行各业(包括政府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种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可称为电子业务,包括狭义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军务、电子医务、电子教务、电子公务等。
4.狭义:狭义的电子商务(Eleetronie Commeme,EC)是指人们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的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商务活动,如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也可称为电子交易,包括网络营销、网络广告、网上商贸洽谈、电子购物、电子支付、电子结算等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电子商务活动。在高校的课程教学中通常是从狭义上进行讲解,电子只是手段,商务才是根本内容和目的。
二、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对比
(一)传统商务的局限性
传统的商务活动往往采取面对面直接交易或纸面单证往来传书的方式来进行。在传统的商务运作活动中,无论是柜台售货、开架自选,还是召开订货会进行商贸谈判,或借助纸面单证往来传书的方式询价与报价等,都是以直接或间接的物理接触来完成业务交易。人们在商场查看一件商品决定是否购买,试穿一件衣服,付现金购买;按照样品订购货物,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交货、付款结算;填写一张保险单,购买国库券等等。无论是面对面直接交易,还是通过信函等纸面方式交易,都是一种物理接触方式,这是传统商务的运作特点。 转贴于
由于传统商务活动大部分依靠面对面及书面单证往来传递为主,使传统商务具有信息不完善、耗费时间长、花费高、库存占用大、生产周期长、客户服务不及时等局限性。
(二)电子商务的优点
电子商务有着传统商务不可比拟的优点。快速扩大市场,受众对象范围广,有利快速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依托网络进行,交易虚拟化;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交易成本低;操作软件的应用使得过程标准化,程式化;商业报文标准化,自动化,交易效率高。
(三)二者实例对比
以厂商的广告宣传为例,传统广告需要广告宣传品的设计、制作、分发等过程,这样从决定宣传到广告完成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而且周期长,甚至宣传广告单被丢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资源浪费很严重。而现在的各种各样的网络广告即点即看,不需要组织专人去分发,节省时间、人力,由于受众群体是自由选择观看的,这样就又不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更不存在资源浪费的问题。
再以厂家的仓库管理为例,传统模式同样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比如统计盘货这一环节,需要专人查看,仔细统计,而且还容易出错。而依托现代电子商务平台应运而生的第三方物流管理软件等能够很轻松通过操作电脑获取货物的进出仓信息、查看盘存,既省时省力,数据还准确无误。
三、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1.电子商务是在传统商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子商务不可能完全替代传统商务活动。例如,比如物流环节实体的配送、运输等仍需人员具体操作执行才能完成。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提供了传统的“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尤其是在宣传和推广网站时,电子商务也离不开传统的广告和促销模式。
2.电子商务具有巨大的融合性。电子商务把过去似乎不相干的很多概念、技术和工作融合到一起,也把传统商务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融合在一起。电子商务使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和岗位消失或改变,并不断创造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新的沟通方式和新的创业模式。
参考文献
[1]菅得荣,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加拿大电子商务协会给出了电子商务的较为严格的定义:电子商务是通过数字通信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买卖以及资金的转账,它还包括公司间和公司内利用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EDI),文件传输、传真、电视会议、远程计算机联网所能实现的全部功能(如:市场营销、金融结算、销售以及商务谈判)。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consumer)的商业交易。
美国政府在其''''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比较笼统地指出电子商务是通过Internet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包括广告、交易、支付、服务等活动,全球电子商务将涉及世界各国。
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GH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报告草案中对电子商务定义如下:电子商务是运用电子通信作为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这种交易的方式不受地理位置、资金多少或零售渠道的所有权影响,公有、私有企业、公司、政府组织、各种社会团体、一般公民、企业家都能自由地参加广泛的经济活动,其中包括农业、林业、渔业、工业、私营和政府的服务业。电子商务能使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交易并向消费者提供多种多样的选择。
IBM公司的电子业务(EB,E-business)概念包括三个部分:企业内部网、企业外部网、电子商务,它所强调的是在网络计算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也不仅仅是我们通常意义下的强调交易的狭义的电子商务、而是把买方、卖方、厂商及其合作伙伴在因特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和企业外部网结合起来的应用。
[论文摘要]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新的科技革命掀起一场新的革命,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一个长期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机制发育尚不完全,互联网快速地走进我们的生活,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起到了一定影响。电子商务逐渐向传统的经营模式提出挑战,将带给我们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新纪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然而,我国加入wto后,给我国经济改革留下的时间和空间都十分有限。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性更是尤为突出。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我国经济转轨的紧迫性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强烈,改革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同时,改革又要面临国内外的双向压力。既有国内压力,又有国际压力。知识经济爆炸的今天,高科技不断充斥着生活的今天,经济体制改革应该放眼全球,走在科技的尖端。
互联网时代正在飞速的向前发展,现在已有1.3亿人学会了使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主流的经营模式。电子商务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捉数据(条形码)等。电子商务是因特网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
要理解电子经济,首先必须认识到网络是一个新的媒介,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考虑到网络给人们之间的沟通以及企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很多人认为更多的贸易往来很有可能完全在互联网上实现。可以肯定的说,即使网络即使不是未来生活中最重要的东西,也至少回成为必不可少的东西。
自从新的科技革命开始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受到冲击,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遇到各种机遇。电子商务对于市场经济影响在于:首先,它将会淡化有形市场作为商品交换场所的概念和功能。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将改变人们对千百年来对市场的理解和认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形市场在商品交换中的作用和地位无疑会淡化,而更加广阔频繁,多样化和实时性的商品网络虚拟交易市场将逐渐兴起和扩大。第二,市场范围会变得更加广阔,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商品交换活动当事人数量的增加,以及交换关系在空间上的扩展。第三,市场交易方式发生根本的转变,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商品交易活动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创新和革命,在未来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将大量使用包括电子目录,电子广告,电子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商品编码,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电子库存管理,网上交易谈判,电子保险索赔和电子结算等在内的各种电子手段。
同时,对于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也存在着影响。第一,在收集信息上更为便捷。借助于互联网,既能使消费者购买决策更加迅速,果断和趋于理性,同时也可以减少因为搜索这些信息而产生的辛劳和时间。第二,消费者在购买时间和空间的选择上有更大的灵活性。第三,付款方式,由于电子支付使商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之间能够随时随地的使用电子方式支付有关贷款,完成电子交易,作到“足不出户”就能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第四,消费者将享受到即时周到的销售指导和售后服务,通过网络信息查询和网络沟通方式,消费者杂从选择产品开始到商品购后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可以享受到高标准的销售服务。与传统的销售方式比较,网络服务系统将更加及时,有效,全面地向所有消费者提供各种销售知道和售后服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它对企业经营和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首先,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将使企业面对的市场发生巨大的变化。我们的市场将面临这样一种趋势:从狭小,传统,有形的小市场逐步走向广阔,现代和无形的大市场。其次,电子商务具有低成本进入市场的特点。第三,互联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效率,同时又对企业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我国目前经济体制的改革,很大程度上要求各个方面提高科技含量。但是,目前,我过仍是传统的经营模式占主导地位,这就要求全面提高科技含量和改变人们的普遍传统意识。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逐渐融入到世界经济当中,电子信息化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的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正在进行中的经济体制转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仅是一种运行机制代替另一种运行机制,它本质上是体制创新与新体制结构因素不断积累的过程,并且这个转轨过程必然是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以及政治结构有机结合、整体转变的过程。顺应效率和发展的要求逐步推进和实现这种结构性的调整和改革,对经济转轨国家来说最具实质意义。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适应于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推进结构性改革,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寻求出路,也是当今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正在共同致力实现的目标。
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打造与新体制有效运行相适应的制度性、社会化的基础。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实现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至关重要。产品短缺是计划经济体制突出的特征和现象。但从制度的缺陷讲,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最大的短缺是产权主体的短缺,它的基本特点是产权主体的单一化。这是传统经济体制下不可能产生竞争、没有经济活力的制度原因。经过20多年的改革进程,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在某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已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还远未完成。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展开和深入,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成为一个必然的要求和趋势。结合我国经济改革的实际进程,以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多种途径实现企业家、尤其是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规范推进具有我国特色的职工持股制度,有效构建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由此推进产权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社会化的转变,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制度基础,是新时期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此外,要从法律上赋予和保障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为农民增收创造根本性的制度条件。
在新的时期,中国加入wto的契机结合我国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我国的市场经济也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与国际接轨和自己国情相结合,找到真正具有自己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才能更好的在高科技的浪潮下乘风破浪。
参考文献
[1]电子零售时代,(英)亚历克斯·伯奇著,杨哲慧译,机械工业出版社
[2]21世纪商业革命,李骏阳等著,21世纪经济科学出版社
[3]中国传媒市场大变局,黄升民,周艳主编,中信出版社
[4]南方网,迟福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下一步,2002年6月
[5]论文中心,当代经济与科技发展,何祚庥,2003年11月
[6]包头之窗,迎接知识经济挑战
文摘:本文概述了电子商务的定义、特征及其目前的发展情况,然后着重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进行了分析,最后,简要提出了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模式与策略。
1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二是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三是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toB),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BtoC)。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估计,1998年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圆,2000年,这一数字将上升到200亿美圆,比1998年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将会从1998年的156亿美圆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圆。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初对电子商务发展所作的报告预测,到2002年,电子商务交易总值将达到3000亿美圆。
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3.2亿美圆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目前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圆的经费支持以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1997年7月,美国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在美国总统的倡议下,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决定使INTERNET成为自由贸易区,期限至少为一年。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人们对电子商务的巨大潜力深信不疑;我国政府积极支持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先后批准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试点城市,并开始计划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等等。但是应当看到,我国还存在一些"瓶颈"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作一分析,并简要探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与策略。
2我国电子商务环境分析
2.1政策与法律环境
总的说来,我国的信息化政策还不够完善,尤其体现在电子商务方面,有关的政策不够明朗,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标准还都没有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存在较大问题。因为参与电子商务的不仅仅是交易双方,更重要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例如,如何解决税收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又一大难题。在INTERNET环境下,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的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型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的线索,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更加激烈。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道路。同年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它国家抢占市场。
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提出了《关于急需加紧制定中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并被列为1号提案。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各项政策、法律与法规、各种标准正在加紧制定当中。估计关于税收、安全、认证等法规与标准将会在本年度出台。这也是我国为加入WTO进行的积极准备。
2.2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其信息化程度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大多处于转型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企业信息化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目前我国已经上网的企业不到企业总数的1%。,在1,50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只有10%实现了企业信息化或运用信息手段比较好。大约有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约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而且只从事单机工作。在1000余万家中小企业中,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拥有现代化的信息手段。
目前,许多网站建立了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提供了各种交易的途径。企业只要具备了一定的信息化手段(如企业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等),就可以利用这些平台进行电子商务运作。这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它们可以用自己灵活、简便、低成本的优势与大企业展开竞争。企业领导需要在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企业信息化的必要性、可能性和良好的效益,要认真研究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信息化的方面最需要做什么,立即投入实际行动,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在运用中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它,不断收到实际效益,进而增强推进信息化的信心,政府要为企业信息化做好组织工作,制定好发展规划。
2.3网民的结构比例
根据中国INTERNET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资料,1999年中国的INTERNET用户有8,900,000个,占将近中国人口的1%。相对而言,这一比例是比较低的,而且网民中对电子商务感兴趣的比例更要低一些。但从绝对数量来讲,近1000万的网民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对电子商务感兴趣的人士大约占到网民总数的10%以上,而且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比较稳定。目前,我国的上网人数仍在飞速增长,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在进一步加深,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2.4金融电子化建设
金融体系是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电子商务的支付与结算需要电子化金融体系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极其电子化水平比较落后,跨区域、跨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还未建立,网上支付、结算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例如,上海新华书店在互联网上了图书信息,收到大量国外的订单,但是由于国内的电子支付手段没有建立,生意无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加快建立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使企业和个人能够随时随地方便地使用电子支付,实时完成电子交易已经是势在必行。各国的货币体系区别很大,而且存在汇率问题,因此,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真正实现"一卡走世界"。我国的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这一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目前正在积极地进行试点与协调,估计在年内将出台一个较为具体的初步方案。对于支付各方(如买者、卖者、银行、中介机构等)的权利与义务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予以确认。
2.5安全保证系统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无形化的特征,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它要求电子商务比传统的有纸贸易更安全、更可靠。而目前网上安全技术及其认证机制均不完善,这也是普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持观望态度的重要原因。虽然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上下了很大功夫,采用了多种措施,然而,网络黑客的攻击仍然使专家们心疼不已。安全问题仍旧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关键。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由于种种风险的存在,各方当事人对INTENET上从事电子交易总是不免心存疑虑。同时,网上交易所能带来的巨大机遇和丰厚利润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那些喜欢冒险的网络入侵者,买方、卖方、银行都必须承担来自外部的风险。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不仅涉及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我国目前还不能生产自己的网络防火墙,许多银行现有的技术防范措施显然不能适应大规模电子交易的需要。电子商务的管理标准尚未系统确定,法律对于电子商务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还处于摸索阶段。
政府应当从三方面入手,构建电子商务安全运作的综合保障体系。其一,组织力量,筛选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目前我国使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基本上是"舶来品",开发我国自己的网络安全产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其二,强化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为。目前,应抓紧制定规范的电子商务标准。同时,应尽快有关管理标准。其三,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这些问题有些是国际性问题,应由全世界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创建一个独立的国际实体,负责用一种可被全世界接受的统一的程序来管理与协调。
2.6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实现的关键最终仍然是人。眼下各大企业缺乏的正是精通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商业人才。人才的匮乏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难题。中国社会事务所在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数千名公众的电话调查中了解到,能熟练使用电脑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其中很多人能够使用电脑但不懂上网等比较复杂操作。而对于家用电脑的用途,作文字处理与娱乐的比较多,上互联网的极少。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知识型人才缺乏,有待补充。关于这方面情况,目前我国尚未见到具体统计数字。据美国的统计,其国内缺少数十万名工程师、系统分析员和程序设计师。一些外国公司纷纷到中国招募软件工程师。日本、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等国都在中国的各大城市开始了行动,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汉等人才集中的城市。
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务的有机结合,需要大量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培养出大批这样的复合人才,就成为该国、该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关键因素。国家应该鼓励教育部门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在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大专院校经济、贸易、计算机等专业院系开设电子商务等选修课程,甚至可以考虑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2.7我国电子商务与WTO
首先,中国加入WTO将打开国外直接在INTERNET方面投资的大门。根据中美双边WTO协议,国外服务提供者将能够涉及到INTERNET服务的所有方面。在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外方可以在合资企业中保持30%的股份,一年以后可达49%二年后达50%。中国同意按照竞争管理原则承担WTO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其次WTO将会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增加透明度。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要求政府出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迅速或至少按年度地将新法律法规或方针告知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三,中国将与WTO成员国进行更加广泛的交流与合作,能与全球贸易伙伴互相影响,以便对电子商务形成一种统一的方法。
3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模式与策略
按照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信息产业水平、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政治、法律、文化环境,发展电子商务必须遵循适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的原则。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盼新兴商务模式,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本文着重分析了电子商务活动申存在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提出保障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技术对策、管理策略和构建网络安全体系结构等措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基于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所谓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综合眼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使电子商务得到了极大的推广,然而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网络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制约电予商务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一、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前提是信息的安全性保障,信息安全性的含义主要是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保密和可靠。因此电商务活动中的信息安全问题丰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网络信息安全方面
(1)安全协议问题。目前安全协议还没有全球性的标准和规范,相对制约了国际性的商务活动。此外,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隐患,普遍难以抵御黑客的攻击。
(3)防病毒问题。互联网的出现为电脑病毒的传播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不少新病毒直接以网络作为自己的传播途径,在电子商务领域如何有效防范病毒也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4)服务器的安全问题。装有大量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软件和商户信息的系统服务器是电予商务的核心,所以服务器特别容易受到安全的威胁,并且一旦出现安全问题,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
2.电子商务交易方面
(1)身份的不确定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的实现需要借助于虚拟的网络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交易双方是不需要见面的,因此带来了交易双方身份的不确定性。攻击者可以通过非法的手段盗窃合法用户的身份信息,仿冒合法用户的身份与他人进行交易。
(2)交易的抵赖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应该同传统的交易一样具有不可抵赖。有些用户可能对自己发出的信息进行恶意的否认,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3)交易的修改问题。交易文件是不可修改的,否则必然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商业利益。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文件同样也不能修改,以保证商务交易的严肃和公正。
二 电子商务中的网络信息安全对策
1 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技术对策
(1)应用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用来保证信息传输过程中信皂的完整和提供信包发送者身份的认证,应用数字签名可在电子商务中安全、方便地实现在线支付,而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完整,身份验证机制以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等均可通过电子签名的安全认证手段加以解决。
(2)配置防火墙。防火墙是在两个网络通讯时执行的一种访问控制尺度,它能阻止网络中的黑客来访问你的网络,防止他们更改、拷贝、毁坏你的重要信息。它能控制网络内外的信息交流,提供接入控制和审查跟踪,是一一种访问控制机制。在逻辑,防火墙是一个分离器、限制器,能有效监控内部网和intemet之间的任何活动,保证内部网络的安全。
(3)应用加密技术。密钥加密技术的密码体制分为对称密钥体制和公用密钥体制两种。相应地,对数据加密的技术分为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两类。根据电子商务系统的特点,全面加密保护应包括对远程通信过程中和网内通信过程中传输的数据实施加密保护。一般来说,应根据管理级别所对应的数据保密要求进行部分加密而非全程加密。
2、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管理策略
(1)建立保密制度。涉及信息保密、口令或密码保密、通信地址保密、日常管理和系统运行状况保密、工作日记保密等各个方面。对各类保密都需要慎重考虑,根据轻重程度划分好不同的保密级别,并制定出相应的保密措施。
(2)建立系统维护制度。该制度是电子商务网络系统能否保持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保证,应由专职网络管理技术人员承担,为安全起见,其他任何人不得介入,主要做好硬件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和软件系统日常管理维护两方面的工作。
(3)建立病毒防范制度。病毒在网络环境下具有极大的传染性和危害性,除了安装防病毒软件之外,还要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版本、及时通报病毒入侵信息等工作。此外,还可将刚络系统中易感染病毒的文什属性、权限加以限制,断绝病毒入侵的渠道,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
(4)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的保障制度。作为一个成功的电子商务系统,应引对信息安全至少提供三个层而的安全保护措施:一是数据存操作系统内部或者盘阵中实现快照、镜像;二是对数据库及邮件服务器等重要数据做到在电子交易中心内的自动备份;三是对重要的数据做到通过广域网专线等途径做好数据的克隆备份,通过以上保护措施可为系统数据安全提供双保险。
三 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体系结构
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安全不仅与技术有关,更与社会因素、法制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有关。故应对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体系结构划分如下:1.电子商务系统硬件安全。主要是指保护电子商务系统所涉及计算机硬件的安全性,保证其可靠眭和为系统提供基础性作用的安全机制。2.电子商务系统软件安全。主要是指保证交易记录及相关数据不被篡改、破坏与非法复制,系统软件安全的目标是使系统中信息的处理和传输满足整个系统安全策略需求。3.电子商务系统运行安全。主要指满足系统能够可靠、稳定、持续和正常的运行。4.电商务网络安全的立法保障。结合我阁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执法经验,完善现行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