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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地产信托”这一表述显然不严谨。信托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划分成不同类别,如按照信托财产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而法律上的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房产、地产,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显然这跟媒体所指的“房地产信托”大相径庭,媒体所讲的“房地产信托”容易让人误认为是不动产信托,而实质上却是资金信托。值得一提的是,媒体的这种表述虽不严谨,但是它非常形象的指出了这种资金信托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笔者认为用“房地产融资信托”来界定更为严谨与贴切,以下行文均采用“房地产融资信托”。
房地产融资信托的法律规制与法律规避
目前,只有“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房地产融资信托进行法律规制。“两规”对房地产融资信托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五)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金融创新与法律规避往往相伴而生。凯恩斯理论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会产生金融创新。由于利益的驱动,信托投资公司在开创新的信托产品时,都在自觉或不自觉的打法律球。房地产融资信托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避行为有:
第一,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分解项目的方法将原本一个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从而达到规避“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
第二,信托计划虽不公开承诺保底,但是往往通过一些方式暗示提供保底保证。如,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推出的“高校学生公寓优先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推介书第六条“由于经营管理或者其他原因房信集团(注:资金信托产品拟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如未能按期足额取得物业经营优先收益权收入,造成偿还信托资金困难,房信集团承诺用其自有财产按期足额给付。由于校方原因学生公寓未能充分使用,高校(注:资金信托产品拟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合作单位)保证以校方经费补足。”
第三,信托计划虽不保证最低收益,但是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有预期收益率,而且很多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可精确到小数点后2至3位。如,北京商务中心区土地开发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为4.8%,“三环新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为4.5%.
法律保护的缺失
由于房地产融资信托刚刚兴起,众多信托产品还未到期,而且市场初期信托投资公司把关较严,房地产融资信托的风险尚未显现,迄今为止没有因上述法律规避行为产生纠纷。换言之,法律规避的弊端在实证中尚未体现。但是从法学和经济学理论分析,上述法律规避行为无疑将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对于非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来讲,极可能基于对“承诺保底”和“预期收益”的信赖做出投资决策-购买该信托产品。但当“承诺保底”与“预期收益”不能兑现时,委托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
由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因素,目前REITs在我国大陆仍无法公开上市,这就决定了欲通过REITs上市的物业,必须到我国香港地区及境外操作。
离岸REITs的上市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上市REITs结构主要由基金单位持有人、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发起人、物业管理人和贷款人组成。其运作模式如下:
(1)公众、机构投资者、发起人和战略投资者等通过认购REITs基金单位成为基金单位持有人。发起人整合/收购各地的物业组成资产池,其租金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基金单位持有人。
(2)资产管理人向REITs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
(3)受托人代表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处理相关事务,收取信托管理费用。
(4)物业管理人为××资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
(5)REITs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例如:香港要求不超过资产池总价值的45%),通过向贷款人融资的方式,利用财务杠杆扩大收购物业的规模。
离岸REITs融资案例:越秀REITs香港上市
越秀REITs(0405.HK)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挂牌上市,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分别获得约496倍和74倍认购,最终发行售价为每股3.075港元,筹集资金约17.9亿港元。作为在香立上市的首只以内地物业为注入资产的REITs,越秀REITs的操作手法为国内REITs探寻离岸上市之路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示范。
越秀REITs的运作模式是典型的契约型REITs,其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越秀REITs作为第一只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房地产信托基金,尽管最终选择以每个基金单位3.075港元上限定价发售,依然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2005年12月21日正式上市进行买卖一周内就累计升值16%。越秀REITs的成功上市,在为开发商募集所需资金的同时,并未破坏物业产权的完整性(无需将物业散售),并保证了后期经营过程中的持续投入问题,在单一产权的情况下,由专业的国际租赁及运营机构进行管理,为商业项目的发展和持续运营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二、传统贷款型信托融资模式
贷款类信托融资模式指信托公司通过质押资金使用方的公司财产或股权为基本贷款担保方式发行房地产信托产品,将募集资金提供给资金使用方。
传统贷款型信托融资的典型特点是资金成本低,进入门槛低,操作管理比较简单、运行成本较低,收益比较稳定,虽然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类业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大多属于点对点式的项目融资性质,在供给方式上比较灵活,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对不同阶段、不同水平的项目都可以量身定做解决方案。2003年央行121号文件出台后,贷款型信托一度成为许多开发商解决资金问题的新渠道,特别是在从单个项目立项后到四证齐备前这个银行资金不愿进入的阶段,成为开发商资金的一个重要补充。
贷款型信托融资案例:万科十七英里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4年,万科开始广泛与新华信、深国投等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采用贷款型信托为旗下十七英里,万年花城、云顶等项目融资,成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尝试信贷信托这一融资渠道的代表。
2004年6月10日万科联合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万科十七英里集合资金信托”。“万科十七英里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贷款型信托,该信托计划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该信托计划灵活选择融资方式,实现了财务费用的最小化。该信托贷款的年利率为4%,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49%相比,低了1.49个百分点,按照1.9895亿元的融资规模,万科每年可节约财务费用近400万元;其次,投资者在购买该信托计划的同时,不仅享有通常意义的投资收益,更重要的是还可以获得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购房价格的高折扣率。这种将融资与营销相结合的模式在随后的房地产信托项目中被广泛地运用。最后,该信托产品可办理转让、赠与或继承,流动性较强。
三、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
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股权型信托融资的突出优点有两点:首先能够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促使房地产企业达到银行融资的条件;其次,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类似于优先股,只要求在阶段时间内取得一个合理的回报,并不要求与开发商分享最终利润的成果,这样既满足了充实开发商股本金的要求,开发商也没有丧失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型信托融资案例: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世纪星城”项目预计总投资8.99亿元,项目前期已经投入2.8亿元,并已取得一期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需要取得开工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四证齐全才可向银行申请贷款。但121号文的执行,使得项目开发商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借自身1.5亿元的注册资本,不能满足30%的最低限(1.5/8.99=16%<30%),这意味着工程将面临着开发资金断流的窘境。在这一关键时刻,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筹集2亿元资金对北京顺华进行增资,使其自有资金达到3.5亿元,并将此资金直接用于项目的开发,保证工程顺利获得开工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在四证齐全的基础上获得项目原贷款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后续贷款支持,顺利实现了2005年项目竣工销售的预期目标。
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是典型的房地产优先股权信托融资模式,即股权在退出时附固定比例的投资收益。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凭借着自身的特色,一推出就受到投资者的追捧,顺利完成融资任务。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充分满足了开发商、信托公司以及投资者三方的需求,成为我国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的一个范本。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信托正从贷款型向股权投资型发展,从一般的集合资金计划向美国的REITs模式靠拢。随着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REITs将沿这一趋势继续发展。2005年3月,福建联华信托推出“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其最大特点在于没有确定项目下提前筹资,再进行有目的的投资,其投资方向涵盖房地产企业贷款、股权投资、商业楼宇或住宅的购买,充分体现了REITs逐步“从贷款型向股权投资型发展,从一般的集合资金计划向美国的REITs模式靠拢”的未来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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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路径选择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简称REITs)作为一种新兴融资工具,它既能拓宽房地产融资的渠道,让只有少额资金,或对房地产市场的知识和经验不足的投资者参与到大型的房地产项目投资中去,从而满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对房地产业的投资需求,同时又降低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大大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我国未来信托与房地产的合作的途径之一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做简要的分析。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背景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属于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指信托机构面向公众公开发行或者向特定人私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来筹集资金,然后将信托项目投向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相关权利或房地产证券等,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将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它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继美国之后,REITs概念也逐步出现在欧洲、非洲及大洋州,但在亚洲的发展却很晚。虽然第一家REITs公司1989年成立于马来西亚,但绝大多数亚洲国家或地区都是在经历了“金融风暴”于2000年之后发展起来。近年来,日本、新加坡、韩国纷纷建立了REITs公司的市场,而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REITs市场也在快速发展过程之中。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最早是在建国以前,一战后,中国各家商业银行相继成立。随着的爆发,房地产价格也一落千丈,从而使当时的房地产信托业走入低谷。1979年以后,中国的房地产信托也随着金融信托业的恢复而在全国发展起来。我国的信托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中, 信托财产的运用多集中于金融投资,房地产信托也得以快速发展。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一般的信托合同、证券投资基金相比,REITs制度具有很大的优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REITs面向中小投资者。意味着一般中小投资者即使没有大量资本也可以用很少的钱参与房地产业的投资,这为小额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通过低成本、低风险以及最低投资额度最小化的专业理财工具,显然有利于实现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理财愿望。
2.REITs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变现性。它是一种房地产的证券化产品,一般采用股票或受益凭证的形式,从而使得使房地产流动起来。投资者可以通过金融市场自由买卖,这与传统的房地产投资相比,具有相当高的流动性。同时,这也使得REITs与一般封闭式基金相比,能够让广大投资者迅速退出,具有较高的变现性。
3.REITs是一种有效的保值增值投资工具,能够有效抵御通货膨胀。作为REITs价值基础的房地产,具有很强的保值功能。在通货膨胀时期,伴随着物价的上扬,房地产物业的价值也会升值得很快,但在同时,以房地产物业为资产基础的RETIs股票价值也会随之上升,因而RETIs的收益水平也会比平时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销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很好的保值增值投资工具。
三、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路径选择
1.国外的REITs立法模式
目前国外对REITs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美国的分散立法模式,REITs的相关规定体现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一种是集中立法模式,对REITs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以亚洲各国和地区为代表。亚洲的REITs在结构、投资范围、收入分配等方面都与美国的规定十分相似,但亚洲各国和地区普遍采取了统一制定REITs专项法规的立法模式。造成这两种立法模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美国由于最早独立发展REITs,面对这种全新的投资理财产品,只能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在出现新问题的时候不断的出台新规则或修改以前的规则,最终通过不同的法律规则形成对REITs的规制。而亚洲各国和地区则充分利用后期发展REITs国家的优势,可以借鉴美国发展REITs立法模式的成功经验,从一开始就进行专门的统一立法。
其次,这也是由两大法系的立法特点所决定的,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依靠判例法或者单个的法案对REITs进行规范,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则处于次要地位。而亚洲各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一直采用成文法的形式进行立法,不具备英美法系判例法那样的灵活性,而采用统一立法却可以更好的为REITs参与者及法院提供守法和司法方面的的法律基础。
2.我国发展REITs的路径选择
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后发展国家的优势,借鉴亚洲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专门的REITs法律法规,即采用统一立法模式,这样的操作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首先,制定REITs专项法能够减少立法冲突,克服目前存在的法律制度的局限。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的各项法律制度存在着一些局限甚至自相矛盾的问题,制定REITs专项法则显然减少了这些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同时,统一的立法模式可以使REITs的过程及各种规定一目了然,从而在适用这一REITs专项法的时候有利于投资参与人以及裁判人员的实际操作,尤其对于我国现在的情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REITs是一种新生事物。这就从法律法规上保障了REITs的发展。
其次,制定REITs专项法可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节约立法成本。REITs所涉及的法律部门比较多,如果对所有涉及的法律部门都进行修订,一方面立法成本很高,费时费力,另一方面现有法律都进行修改不利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而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则完全避免了上述弊端,也发挥了后发展国家的优势。
再次,制定REITs专项法也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制定REITs专项法则继续保持了成文法的优势,符合我国大陆法系的完整性。同时,制定REITs专项法也可以更好的为REITs参与者及法院提供守法和司法方面的的法律基础。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国发展REITs应当采取制定REITs专项法的统一立法模式,这样既能发挥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的优势,充分利用我国发展REITs的有利条件,又能克服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各种局限,最大程度的促进我国房地产与信托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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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融资;房地产投资基金;联信・宝利
房地产行业是中国支柱产业之一,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很多地方政府的一半以上的财政收入都来源于房地产行业。然而,因为近些年来房价高企,普通百姓无力购买房地产,想直接投资房地产行业,分享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收益,更加困难:一是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股票,在整个行业受国家打压的背景下,没有活力,不好投资;二是直接投资房地产公司实体,需要的是大笔的资金,也不是一般人能投资的;
另一方面,房企融资渠道狭窄单一,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在因房价高企,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紧缩了银根的背景下,很多房企因融不到资,资金链断裂而倒闭。
国外很常见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却是普通百姓直接投资房地产行业的一条相对比较方便的途径,同时也是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的一条合法途径。
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为普通百姓多一条投资房地产行业的渠道,也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开辟了另一条合法途径。
一、房地产投资基金界定
房地产投资基金,在美国等多数国家简称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在英国和亚洲称为房地产投资基金,是指在信托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受益凭证),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组合,在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通过将投资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从而使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房地产投资基金,通俗地来讲,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资在由专家管理的房地产投资组合里,主要用来购买有稳定租金收入的成熟物业,以得到的收益来回报投资人。由于采取公开募集,并发行上市交易的收益凭证的形式,所以被定义为大众投资工具。迄今为止,中国现在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只是一种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它们之间的共同点:首先是将房地产投资作为基金投资的重要目标;其次是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所以被通称为房地产投资基金。
在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明地及最发达的美国,如果要取得房地产投资信托资格,公司每年必须将至少90%的应纳税收入分配给股东。取得房地产投资信托资格的公司可以从企业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付给股东的股息,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没有企业税,股东要按收到的股息和资本收益付税。
房地产投资基金,不同于房地产直接投资,也不同于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股票。因为她比房地产直接投资方便灵活,也比房地产股票的回报稳定。房地产投资基金也能通过上市发行,为房地产企业融来大笔资金。
二、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意义
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集合社会各方面资金,使用专业人士投资和经营管理,因此,它不仅可以解决开发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单一和困难的问题,而且可以促进房地产资金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并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更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房地产投资和收益提供一条现实的途径。
1.有效降低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
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产生可以看出,房地产泡沫的破灭是亚洲金融危机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而银行业不仅在房地产泡沫的产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也深受房地产泡沫破灭的危害。因此,银行体系的安全决定着金融体系的安全。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补充,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有效减少银行体第所承担的巨大金融风险。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普遍的安全性和获得性较为理想的投资方式,房地产投资基金可分流部分银行储蓄资金,以减速轻银行系统的经营负担,对居民的消费也将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也必将带动银行网点销售、资金结算、托管等等一系列中间业务的产生,为银行业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2.拓宽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
由于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6月16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实际上切断了房地产市场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按照目前防地产市场的需求趋势,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最根本问题不在与强制管理风险,而是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发展多种冲抵风险的工具,保证防地产开发的资金供给,并分散资金供给双方的风险。因此,从发展的前景看,房地产投资基金具备成为我国房地产资金供给主流渠道的特性和条件。房地产信托投资的迅速发展几乎引起了房地产融资方面的最大的变革。
3.促进我国房地产资本市场的形成
从市场发展来看,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创新仍停留在一个较第的水平,至今没有建立一个稳定的房地产资本市场。房地产投资基金这种新型投资工具的出现为社会大众资本介入房地产业提供了有利条件。正是由于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迅猛发展,美国的房地产业已经从一个主要由私有资本支撑的行业过渡到主要由公众资本支撑的大众投资产业。因此,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机制将有助与我国房地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4.有利于房地产经营专业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的房地产主体行为很不规范,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专业化运作使房地产投资渐渐从投机行为转向理性的投资行为。房地产行业将进一步细分,出现专门的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土地交易公司,物业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等等,从而使得整个房地产价值链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房地产投资基金由于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投资管理经验的专家操作,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合理进行房地主投资,减少了盲目性。因此,在我国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机制,将在客观上促进房地产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内地尚处在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起步阶段。除了税收政策、财务制度、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障碍之外,还有国内的金融体系以及现有房地产政策支持下的市场环境等深层次的问题。
从目前看来,尽管2004年10月18日出台《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超过几年,但由于存在房地产的配套法规和税收政策等原因,该办法的正式出台进展缓慢。同时一定数量的内地开发商和投资机构,已经在探寻将中国内地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列入在新加坡或中国香港上市的可能性方法。譬如,由广州越秀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越秀投资有限公司(0123.HK)、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0405.HK)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也有的国内信托公司开始率先进行准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尝试,譬如,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并推出了国内首只准房地产投资基金联信・宝利。
第一只国内发行的类房地产投资基金联信・宝利,值得业内人士分析研究。
2005年1月22日,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顺利推出了被誉为国内首只“准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联信・宝利”1号(“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00万元,期限9-18个月,信托预期收益为5.3%+浮动收益+超额收益,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为贷款或股权融资)。同年3月11日,联信・宝利一号公开发售,原定30天的推介期,提前于3月25日便发行结束,投资者认购金额达8515万元。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向是:给房地产经营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经营企业股权;购买商业用途楼房或住宅。信托资金收益主要来源是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房产转让与租赁收入。首期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给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自正式面世以来,联信・宝利就受到市场追捧,至2006年7月21日已发行到“联信・宝利”第九期,总共筹资10多亿元。
该产品是按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标准来设计的,并借鉴了美国REITs、我国香港领汇房地产信托基金和内地证券市场基金的成熟管理模式。
之所以说准“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源于联信・宝利产品从发行、设计上借鉴了国外流行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据联华国际信托业务管理部经理陈颖介绍,联信・宝利首次引进中介机构参与管理、首次实行受益人大会制度、按照公募产品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而这些都是国外房地产信托基金最经常使用的REITs方式。为了防范风险,联华信托还为该产品引入了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负责监督该项基金的使用;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负责审计工作,戴德梁行提供项目的可行性咨询。除此之外,联信・宝利产品内容与以往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大有区别。一方面,该信托产品改变以往由特定项目委托发行的模式,采用先发行产品募集资金,再把资金匹配到项目上去,按基金的模式滚动来做,与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非常类似,只是联信・宝利是专门用于房地产投资项目。
REITs汇合众多个人和机构资金,然后从已上市或未上市公司手中收购房地产资产包,像股票一样在主要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法律,REITs只能投资于房地产行业,而且要求财务制度更加透明,有明确界定的最高负债水平。
“联信・宝利”由于高收益而大受投资者欢迎。根据设计,优先受益人的预计最低基准年收益为5.3%,如果信托计划年收益率达到5.3%以上,优先受益人还可享受10%的超额收益。如果整体信托计划运作收益低于年5.3%,则由劣后受益人以其信托财产补足。
四、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的未来展望:市场极大,未来发展潜力大有可为
由于目前中国经济持续稳定成长,人民币有升值预期,加上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利多因素影响.不动产需求随之提振,长期以来大量人口自农村迁入城镇地区,使得城市地区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大环境的经济景气,必然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而预期投资者对于宏观经济情况越乐观,其购买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的机率越高。看到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市场的原因,除了内地庞大的房地产市场需求外,包括自住性与投机性需求,更因为有越来越多的QFII等外资,开始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产生极高的兴趣,这对发展中国不动产证券化必可造成正面的积极作用,更何况,中国将以其优于全球的经济成长与人口成长成为亚洲地区第一大市场。
何宗益(2003)在探讨台湾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化商品市场规模的研究中,以各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占其股市市值的比率,推算台湾地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规模。以美国2007年3月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为例。拥有近50年发展历史,约有300多个房地产投资基金在运作,基金所控制的商业物业,包括商业办公大楼、厂房、购物中心的运营等,其管理资产总值(RE1Ts规模)超过26,384亿元(人民币,以下同),有近三分之二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约占股市市值2.7%;日本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约4,091亿元,其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约占股市市值1.4%;新加坡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约占其股市市值6.5%:而澳大利亚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占股市市值的比率最高,约为29.9%。若深沪两市2009年3月底A、B股市值合计161,474.24亿元来推估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假设其比率约1%,则保守预测将直逼1亿元。因此,以目前中国经济繁荣情势来看,加上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在中国都还是起步阶段,如果成功将不动产证券化推展开来,中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场极大,未来发展潜力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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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杰.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模式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9.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比较
DOI:10.16144/ki.issn1002-8072.2015.35.006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规模大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2005年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在短短的7-8年内增长2-3倍。据统计,2005年全国商品房成交均价为2937元,2013年全国商品房成交均价为6200元左右。不仅房价直线上升,融资规模也不断增长。尽管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厉的调控,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仍然高速增长。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房地产开发资金为21397.8亿元,至2013年达到122122亿元,是2005年开发资金的5.7倍。
(二)融资难
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实施严厉的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剧房地产行业资金紧张问题,而金融市场也严格限制房地产企业融资条件、规模等,造成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根据统计,全国与房地产有关的企业有几十万家,但上市的房地产企业只有136家,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规模较小。小规模的房地产企业由于体制不完善,资金规模小,信誉程度低等,导致金融行业对其放贷较为谨慎。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融资保障政策匮乏,融资难将是房地产行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障碍之一。
(三)融资渠道单一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以及后续服务等阶段都离不开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据统计,2005~2013年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来源(表1)中,国内银行贷款平均占17.72%,其他资金来源中个人按揭贷款大约占24%,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大约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42%,这是相当高的比重。一味的依靠银行信贷进行融资,导致债务比重过高,进一步加大了房地产行业的财务风险,过高财务风险不仅造成房地产业发展受阻,而且威胁到银行体系的稳定。据统计,2013年全国136家上市房地产企业,负债率将近70%。另外,过分依靠银行信贷这单一的融资渠道,导致房地产业受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大,加大房地产业的经营风险。
(四)长期偿债压力大
长期负债主要指长期银行借款、长期债券等。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常用指标,一般行业资产负债率保持在60%是合适的,但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通常超过70%,一些地区甚至高达80%-90%。据统计,2009~2011年我国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分别为65.8%、70.2%、72.1%。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恶化,资产流动性较差。往年房地产企业可依靠高房价、高交易量、多融资渠道来缓解高负债的压力,但2011年后国家实施一系列严厉的调控政策导致房地产行业经营状况不佳,房地产企业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很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出现严重的财务风险。2012年,虽然国家调控政策有所放松,但在过高的负债率以及较低的资产流动性下,房地产企业长期偿债能力仍不容乐观。另外,以信托融资为例,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是在2010年、2011年得到快速发展,一般还款期限3年左右,受此影响,房地产企业将迎来信托兑付高峰期,在销售低迷,资金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将面临更为严峻的长期偿债压力。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比较
(一)概念及特征比较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
主要有内部融资、债权融资、夹层融资和股权融资。笔者通过对各种融资方式的概念比较,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特点。(1)内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我积累资金的方式形成筹资来源,具有以下特点:自主性强、融资成本低、融资数额有限、融资风险低等。从中可以看出,进行内部融资的优势较大。正是基于这些优势,内部融资是当前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2)债权融资。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借款、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以及商业信用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房地产企业债权融资主要分为银行信贷、债券筹资、商业信用、房地产信托融资。第一,银行信贷。银行信贷是指企业通过借款合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速度较快;二是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银行借款所负担的利息较小;三是融资数额有限,融资数额受企业自身经营规模和贷款银行资本实力的制约;四是筹集资金使用限制条件较多,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对借款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附加一些保护性条款;五是融资灵活性较大。当前,银行信贷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据有关资料统计,房地产开发资金中60%来源于银行体系。第二,债券筹资。债券筹资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还本付息而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数额较大;二是融资成本较高,发行债券的利息负担和筹资费用相对较高;三是融资条件严格,国家对发行债券的公司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等有严格的要求;四是筹集资金使用限制条件少,与银行借款相比,债券融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完善,发行债券本身也有着严格的条件,因此,债券融资在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运用较少。第三,商业信用。商业信用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赊销商品、预收货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商业信用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便利,利用企业的商业信誉进行筹资是一种自动性融资,不需要办理正式的筹资手续;二是融资限制条件少;三是融资数额有限,一般只能筹集小额资金,而不能筹集大量资金;四是融资成本灵活,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放弃现金折扣。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主要体现在预收购房定金或购房款,这部分信用资金在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也较大,并且这部分资金基本无息,资金成本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2009~2013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定金及预收款所占比重分别为27.86%、26.24%、25.96%、27.51%、28.25%。第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和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产升值;二是收益的90%作为红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三是长期回报率较高;四是投资不需要大量的资金;五是作为债权融资的一种,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并且无最低投资基金要求。REITs为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据有关数据统计,过去三年信托公司向房地产行业提供贷款7000多亿元,稳居各类信托产品首位。(3)夹层融资。夹层融资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券和股本之间的一种融资方式,常见形式为可转换债券、可赎回优先股以及含转股权的次级债。它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属于长期融资,夹层融资可获得还款期限在5-7年的长期资金;二是可调整结构,提供者可以调整还款方式,使之符合借款者现金流的要求等;三是相关限制条件少,与银行贷款相比,夹层融资在公司控制和财务契约方面限制较少;四是夹层融资比股权融资成本低。风险和回报介于优先债券和股本之间,融资成本也是如此。发达国家通常通过设立专项夹层投资基金来推动和发展夹层融资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晚,没有专门设立夹层投资基金,因此夹层融资在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运用较少,但未来发展潜力较大。(4)股权融资。股权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以及内部积累的方式进行筹资。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发行股票筹资。股票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成本较高,由于股票投资风险较高,发行费用较高,导致发行成本较高;二是无固定到期日;三是融资风险小,无固定的股利负担;四是融资条件严格;五是融资规模大。股票融资是面向整个社会群体进行筹资,一次性能够筹集的资金额很大。股权融资是我国房地产上市企业对外融资的最重要手段。
(二)融资要素比较
通过对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相关理论的阐述,笔者基于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分别从融资成本、融资规模、融资期限等方面对各种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如表2所示),并分析各融资方式的优势及风险。(1)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是房地产企业选择融资方式考虑的首要条件。根据优序融资理论,企业倾向于首先选择内部融资,其次债权融资,最后是股权融资。通过研究发现,内部融资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留存收益,不产生任何筹资成本,只存在使用资金的机会成本,因而融资成本较低。债权融资由于是通过向债权人融资,必将产生一定的筹资费用,还需向债权人支付一定的利息。虽然利息具有一定抵税作用,但与内部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成本较高。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一方面,发行股票证券费用较高,另一方面,股票投资本身受众多因素影响,投资风险较高,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报酬较高。股权融资的资金成本最高,这一点被经济社会所普遍接受的。(2)融资规模。内部融资由于依靠企业内部积累进行融资,受企业盈余能力等条件的制约,一般情况下,一次性融资规模较小。债权融资通过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一次性融资规模较内部融资大。夹层融资风险与回报介于债券和股本之间,融资规模也介于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股权融资主要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数额较大,因而一次性融资金额很大。(3)融资期限。内部融资所使用的资金是企业内部留存收益所得,一般没有还款期限。债权融资通过向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筹集的资金是分期投入到房地产项目中,一般情况需要项目结束后才能偿还借款,房地产一般建设项目期为3-5年。夹层融资还款期限一般在5-7年。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筹集的资金形成股本,一般不予偿还。(4)融资条件。传统房地产融资方式限制条件较多,采用内部融资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条件。进行债权融资,需要考虑融资企业的信用、资金实力、规模等,对信用等级差、规模小的公司一般不予贷款。与银行贷款相比,夹层融资在公司控制和财务契约方面限制较少。股权融资一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国家对企业发行股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5)融资对象及范围。内部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身盈利,债权融资的融资对象主要是银行、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夹层融资限于一些金融机构,也受企业自身规模制约。股权融资的融资对象虽然是面对整个社会群体,但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因而融资范围受限。
三、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解决对策
(一)明确国家政策趋势
信贷政策、税收政策以及行政管制政策是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有着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应积极把握国家最新的调控政策,从政策中寻求商机、寻求出路。
(二)灵活运用融资方式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资金有不同需求,因此,在融资方式的运用上也应做出适当调整。不同规模的企业,在模式的运用上也有不同的选择。另外,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融资模式的选择具有不同的要求。只有灵活变通,才能长久不衰。
(三)转变融资观念,提高创新意识
在我国传统融资观念中,金融机构人员在实施贷款政策时,对大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对小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限制贷款。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管理者金融创新意识淡薄,一味照搬其他企业的融资模式。目前,国内银行贷款占房地产企业对外融资的50%以上,单纯依靠银行贷款进行融资,导致企业管理者融资创新思维落后,不能有效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融资方案。因而,房地产企业管理者应积极转变融资观念,提高创新思维,创造新型融资方式。金融市场也应积极革新,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
本文系2015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5-QN-035)、2014年信阳师范学院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4-QN-12)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钟田丽、弥跃旭、王丽春:《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失灵》,《会计研究》2003年第8期。
[2]魏开文:《中小企业融资效率模糊分析》,《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较难,且具有资金投入庞大、市场流动性较差、开发周期长的特点。因此, 作为房地产开发论文,资金管理无疑是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研究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机制、资金的管理以及国家的政策趋势,将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避免资金链断裂现象的发生,保证企业的健康稳定运行。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论文,企业资金,资金管理论文
一、房地产企业资金介绍
(一)房地产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三个方面。首先来源于自有资金,包括股东所投入的资本以及企业的留存利润,这些费用主要用来支付取得土地的价格以及前期的税费等一些房地产开发的前期费用。其次是来源于借入资金,借入资金主要通过向一些金融机构贷款等如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等。按国家相关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房地产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还包括销售回款(含预售房款),销售回款在开发企业的资金中占有较大比重,将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解决企业前期建设资金及逐渐偿还银行贷款。
(二)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
1. 资金管理的复杂性
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一般具有比较长的周期,要开发一块地需要涉及方方面面,同时一些房地产企业的子公司比较分散,相对而言资金管理难度大,同时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综上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的资金运作比其它企业更为复杂。
2.资金运筹的互补性
不管是房地产方面的开发还是投资,都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分阶段的投入自然也会产生分阶段的收入,这些都保证了房地产企业资金的互补性。回收的资金可以继续进行投资,实现资金的合理利用。
(三)房地产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高负债
作为一种资金密集型产业,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时往往有着庞大的资金链,缺少项目资金是当前房地产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很少有企业能够依靠自有的资金来实现公司的整体运营,我国对于房地产企业的IPO和股权再融资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为了进行融资,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都是通过银行借款来实现,这就导致了房地产企业具有较高的负债率。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负债率之高,象一些大型的房地产公司如万科和绿城等,都具有高达70%的负债率,其中2012年的负债率达到了80%,甚至有些房地产企业的负债率达到90%。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房地产行业虽然能够取得比较大的利润但是也具有很大风险,在这种高负债率的情况下,一旦国家政策或者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发生改变就会无法形成有效的资金回笼,从而造成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现象,严重的将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2.融资形式比较单一
房地产行业所具有的资金密集型的特点造成了房地产行业的融资形式比较单一,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途径主要来源于银行的贷款。随着近年来我国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力度越来越强,政策也在随时改变,银行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贷款也有了越来越多的限制,银行一直在调整其相应的信贷政策,对贷款方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核与风险控制,提高了贷款的标准和条件,对于那些自由资金和相关证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拒不提供贷款,同时还严格限制了资金的使用。综上所述,这种单一的融资形式在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的影响下很容易造成资金断裂的现象。
3. 资金回款问题
上面介绍过房地产企业的回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购房款,但是这种回款来源并非稳定,房地产的销售状况直接影响回款金额,当政府出现限价或者限购、限贷的调控时,或者一些当地政府实施一些资金管理制度时,就会造成资金回笼出现问题,回款不稳定,从而造成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甚至有些企业为了加大资金回笼的速度,不得不考虑降价,而降价幅度决定于资金要求。
(四)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管理
1.加强项目开发进度管理,按时完成计划进度
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进程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开工后的施工建设阶段和项目销售、产证办理等,整个周期可能会持续三到五年左右,这种开发周期长的特点,使企业在对项目管理时必须要严格控制项目的实施过程。房地产企业实施销售之前,都是处于资金纯投入的阶段,包括房地产开发成本以及其它相关费用,这些环节如果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资金链。对整个项目开发的进度进行控制对于保证房地产企业的顺利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保证资金回笼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根据项目的计划进度对整个项目的运行进行管理,尽量按原有计划进行项目的开发,做好资金的配置,减少资金积压现象,降低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资金风险。
2. 合理控制融资方案
论文关键词:REITs,上市,市场影响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Trusts,以下简称“REITs”)是海外成熟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专门投资于出租型成熟商业房地产资产的基金型投资产品,其产品投资特性介于传统股票与债券之间。迄今为止,海外证券交易所已有上千只REITs上市交易。为了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我国正在积极研究REITs产品可行性与方案设计。不过,我国股市投资者历来有偏好新股或新产品的传统,新股上市首日众多投资者趋之若鹜,市场波动剧烈(平均为300%的涨幅);再如,首批上市(1999年)的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活跃,以基金金泰为例,上市首日涨幅达39.6%,换手率达43.68%,在随后的20个交易日内有6个交易日涨停。在这种背景下,REITs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后价格走势如何变化、投资者对REITs的交易行为如何、REITs产品上市后市场波动如何?需要我们去认真探索。
本文研究目标包括两方面:其一,对REITs 产品上市后可能市场交易进行分析;其二,考察论证如何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投机,特别是防范首只REITs上市后可能的爆炒情况。为此金融论文,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考察海外典型市场REITs上市后的市场运行状况;
(二)考察我国沪市类似产品的投资者构成及交易行为特点,并重点就1998年基金上市后市场运行状况进行案例分析;
综合以上研究结果,我们期望提供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政策建议,以帮助REITs产品在我国沪深交易所顺利上市交易。
一、境外REITs产品上市交易对市场影响分析
REITs自1960年在美国出现后,先后在英、法、德等发达资本市场涌现,并获得了迅猛发展。根据GPR(Global Property Research)全球REITs 指数规模统计,全球证券化房地产市值规模从1984年的280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11400亿美元。REITs产品的平均规模由1984年的2.06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24亿美元。
在亚洲市场,继日本在2001年推出REITs后,新加坡、台湾和香港等较成熟资本市场也相继推出REITs。其中,在新加坡证券市场中,REITs在过去的三年里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市值年增长率达到108%,已经占到其证券市场市值的10%,成为亚洲最大的REITs市场论文提纲怎么写。香港市场也于2005年11月推出了第一只房地产基金——领汇,并筹得218亿港元,超额认购达到130倍。
(一)REITs投资收益及对分散市场风险的作用
作为房地产类投资产品,REITs具有不同于其他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从收益角度看,根据NAREIT(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Investment Trusts)对1972——2005年期间各类产品投资收益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 REITs 产品与其他证券产品相比年收益率较高,仅次于小盘股,高于大盘股与债券(见图1)。根据Bloomberg统计,全球REITs(即富时EPRA/NAREIT 指数)从2001年到2006年的年化报酬率为21.09%、年化标准差为12.57%。在此期间,摩根士丹利
资本国际公司(MSCI)世界指数股票年化报酬率为3.72%、标准差为13.92%;花旗集团全球政府债券指数年化报酬率为4.11%,标准差为2.55%。这意味着在诸多产品中,REITs指数的风险调整后收益(Sharp指数)最高,即REITs产品在相同风险下,回报率最高(见表1)。此外,REITs 平均年配息率达5.27%,不仅高于全球债券(4.57%),更优于全球股票(2.18%)。
图1 各类产品投资收益比较
资料来源: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表1 各类别产品夏普比率比较(1970-2006)
年份
类别
夏普比率
1970-1981
1982-1999
2000-2006
商品
0.3984
0.1654
0.3356
REIT指数
0.2577
0.4742
1.392
国际发达股市
0.0841
0.4809
0.0911
美国股市
0.0301
0.7381
-0.0806
美国固定收益市场
-0.1375
0.8193
0.9032
美国长期国债
-0.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