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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行政管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6 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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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行政管理论文

篇(1)

论文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理论,绩效管理,财政预算,事业单位

一.前言

1959年《财政法组织法》(LOLF)确立了法国财政预算的基本框架。期间,该法令虽多次被修订,但仍然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2001年8月,原法国总统希拉克颁布了新《财政法组织法》,明确提出建立以结果和绩效为导向的财政预算,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方法编制的预算案。该法案被认为是法国公共财政的一次重大改革,它给法国财政预算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显著变化。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使法国的公共行政从传统的官僚模式走向新公共管理模式,公共服务领域从此也开始面临一连串的重大改革。

二.改革的背景

1.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技术变革、全球化、信息化和国际竞争的挑战,许多国家的行政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韦伯的官僚理论为代表的、等级深严的传统公共行政制度在支配整整一个世纪的漫长年代后,正转变为公共管理的、责任的、服务的、企业化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形式。

新公共管理理论源于欧美国家,最早由英国前首相柴契尔夫人提倡推行。随后该理论在西方国家逐渐受到重视。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在其著作《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中提出了“再造政府”的理论,并强调“再造政府就是用企业化体制来取代官僚体制”。[①]戴维·奥斯本认为,在传统模式下,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力不从心,窘态百出工商管理论文,因此该模式应当被改革。戴维·奥斯本提倡政府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和提供更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同时,政府应当拥有一定的公共企业精神,并学习或运用企业管理的基本理念及做法,运用私人企业管理技术以及用结果指标来评估绩效,让政府更具活力及竞争力。

在戴维·奥斯等学者的推动下,新公共理论的影响日益扩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方经合组织(OECD)的会员国,相续进行了改革,提出了“绩效政府”的理念。法国在这方面虽然改革起步较晚,但是也出台了相关的法令,加快了行政改革的步伐。主要内容有: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取消对各地方政府的监管,扩大地方政府权力,扩大地方民主,增强地方民选机构的权利等等。

2.改善法国政府财政赤字的迫切需要

从法国国内看,法国的公共债务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国历届政府站。2005年,法国公共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已经远远超过了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的60%的上限,达到了66.8%。同时,西方各国政府都大刀阔斧的改革政府机构、改善公共财政管理,而法国却相对滞后,这就迫使法国政府加快了行政改革。从2000年以来,法国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失业率上升、国内投资与需求大幅度减少,这造成了法国财政收入锐减。与此同时,为实施经济刺激计划,法国政府又大规模投入资金。这导致法国公共债务规模明显扩大。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与1959年以来形成的预算体制相比,新《财政法组织法》的变革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预算的绩效的管理。在过去,各部门预算支出项目是分割孤立的,完全由议会根据部门需要进行拨付。在这样的机制下,预算项目很难体现各种计划的性质也很难明确各级行政管理者的责任。新《财政法组织法》运用绩效机制来推动财政预算,重新建立了财政预算机制。新机制使得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明确、国家政策连贯而紧密。该机制把财政预算分为“任务”(mission)、“项目”(programme)、“行动”(action)。“任务”是财政预算的最高级工商管理论文,体现了国家的主要公共政策以及相应的财政预算安排。同时,若干个“项目”组成了某个“任务”。“行动”又把项目的各项计划具体化。

新《财政法组织法》规定,各级、部门必须建立下一年度的行政计划与工作安排;同时,每项具体计划的效果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并把结果反映到年度绩效考核报告中。

2. 项目的行政负责人责任更为明确、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新《财政法组织法》的另一最大的亮点在于,除了不能触动人员工资之外,只要能保证项目目标圆满完成和提高工作效率,各行政部门项目负责人可按实际情况自由调度资金预算。同时,为了保证项目负责人的公正、廉洁,该法案还规定必须强化行政部门内部审计职能,使每个公共政策项目执行者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与责任。 3.强化了议会对财政预算的民主监督力度。新《财政法组织法》实施之后,议会是最大的受益者。它对财政预算的监控力度得到了空前的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财政预算更为透明。根据新《财政法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当政府向议会提交国家未来四年的发展报告的时候,必须同时提供相关数据与证据的来源,以供议会调查、审议,从而提高财政预算的真实性。其次,扩大了议会对预算批准的范围。得益于财政预算的分任务管理与绩效管理机制,议会可以通过讨论国家公共政策与发展策略来决定对某项任务是否赋予相关财政预算支持,从而大大提高了议会的决策者的角色。在新《财政法组织法》实施之前,议会由于缺乏必要的时间与手段,只能针对整个国家财政预算的一揽子计划进行投票。只有约占6%的财政预算真正被议会深入讨论研究。新法案实施之后,“任务”、“项目”、“行动”与它们所需要的财政预算一目了然,议会成员可以从容不迫的进行讨论和投票。最后,公共政策与财政预算捆绑进行表决,提高了议会地位和权利。一方面,决算法草案的审议时间缩短、效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审议的宗旨不再是对财务报告进行技术和形式上的修改,而是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并对每个项目的结果、成本和使用进行分析。

四.新《财政法组织法》对公共服务机构的影响

配合新《财政法组织法》,法国从希拉克政府到萨科齐政府,都对公共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渐进式改革。萨科齐的政府改革目前正在进行工商管理论文,无法考察其最终效果,但是其部分改革措施是值得借鉴的、同时应当承认其改革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减少了财政支出。由于公共支出明显上升,威胁到了法国的财政与金融安全,萨科奇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称为“公共政策全面修订” 的全面改革计划,旨在对公共支出进行结构性削减站。这项计划确定了很多改革目标:实现政府机构现代化;改善为公民和企业提供的服务;确保公务员能够因为工作而得到更多的表彰;以及推广注重效果的文化。其整体目标是用更少的资源,取得更好的成效。该计划是法国政府全面转型的范例,它由370项经过开支审查筛选出的举措组成,同时,每个政府部门都必须节约开支和提升效率。

2.大幅度的减少了公务员数量与规模:法国公务员的数量从2003 年开始减少,减少的幅度逐年加大,到了2007 年,退休的公务员人数介于7万到8万人之间,而该年就裁减了1万5千 个职缺。[②]如今,萨科奇政府实行每两名公务员退休后只补充一名新公务员的政策。行政人员的开支从而大大减少。

3.对公共部门进行分类改革。现有的公共服务部门被分成三大类:一是关系到民生与社会稳定的教育、公共卫生等部门,将继续由国家管理;二是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意义的领域,具有一定商业色彩的军工、航天和核电等部门,国家将继续控制;三是可以向私人资本开放的其它的部门,如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领域内国有企业垄断将被打破,私人资本获准进入。

4.行政部门的创新改革。主要有两项:一是预算法采取“目标管理”原则,各行政部门将根据目标制订预算;二是对政府各部门引入外部审计,同时对岗位任务和人员设置等深入调研并提出现代化管理建议。

5.强化公共部门的绩效管理。公共部门的各项公共事务分为“任务”、“项目”、“目标”、和“指数”。“任务”是指各项社会事务,如交通、社会治安等。“项目”是指细化后的各项“任务”,如在就业“任务”中,就有增加就业的“项目”;“目标”是每个项目要达到的目的,如增加就业的“项目”中就提出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目标”。最后,“指数”是指量化后的结果,主要用于评估各项措施是否富有成效。如在采取新措施后,每年新增的就业岗位的数量等等。

法国政府在推进公共部门改革中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以法国内政部为例, 2005年法国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低于5000人,与2002年相比受伤者减少了25%,而死亡率则减少了36%,创历史之新低。与2002年相比,违法活动减少了8.2%,在公共道路上的违法活动则减少了20%。[③]

五.借鉴与启示

法国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工商管理论文,其公共部门颇具特色,它在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着十分关键作用。虽然由于政治体制和国情不同,不能引入他们的所有做法,但他们绩效考核的理念、严格的责任机制,对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绩效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深化市场化改革,减少公共部门监管。当今世界是信息化社会,全球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在法国,公众参与公共管理早就是一个现实。在我国,一方面,民众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开始寻求公民参与的过程来充实公民生活,来有目标地表现公民意识,并学习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另一方面,政府行政官僚的扩张,经常造成公共部门逐渐远离其所服务的社会大众,忽视民众的的真正需求,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在新形势下,要解决事业单位中的绩效改革问题,其基本点还是应当立足于对公共部门,包括对事业单位权利的限制和对公平性的追根问底。只有在上层建筑中确立了公平性与市场经济的自由与充分竞争,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和创造力。没有一个完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作为社会子系统和公共部门的事业单位绩效改革的效果也无法保证。所以,政府、事业单位不能既当游戏的裁判又做选手,它们应当把主要精力用到保护公正与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2. 重新认识公共部门的本质。高绩效政府组织是指政府组织以绩效评估体系为标准,以最低的管理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满足度的一种管理模式和组织形态。它强调了以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作为产出的最终标准。法国新《财政法组织法》的根本目的是在于提高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为公众更好的服务站。对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一方面,其“绩效”必须最大程度地凸显其社会公益性,并抑制、克服其可能潜在的自利性和营利性;另一方面,其“绩效”还必须同时依循各自具体行业的内在要求,凸显其独特的公益价值。在我国,目前许多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做得不尽如人意。事业“绩效”应有的内涵和标准均被严重异化、扭曲。所以,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绩效改革工商管理论文,不能不首先从理清什么是事业绩效开始。我国的事业单位属于公共部门,所以它们的绩效应当是“公共、公平和责任”。

3.绩效考核制度应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从法国经验看,财政绩效管理伴随着政府管理理念提升,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政府管理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法国2006年执行的新预算案看,最大的特点就是建立了新的结构。新结构分为“任务”、“项目”、“行动”三级。每一个级别都有相对固定的行政负责人。这就使得各部门公共政策项目负责人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和承担更多的责任。而目前我国的财政预算与管理体制仍然沿用传统的模式,它与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体制改革无法匹配。

4.应当强化公众与人大对事业单位绩效的监督与评估作用。法国议会是新《财政法组织法》的最大受益者,其角色因为新《财政法组织法》而强化。议会有权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由此可以具体知道公共支出的去向,增加了公共预算的透明度。在我国推进事业单位绩效改革过程中,绩效指标的如何量化,考核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具备公信力是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绩效改革的一个难题。由于缺乏可以借鉴引用的办法和模式,很多地方和单位的绩效考核变成了“官绩效”“一言堂”。因此,绩效考核需要考虑多维度考核,以使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正。鉴于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应当作为绩效考核指标,让学校、医院所在的社区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到绩效评价中来,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任青霞:有限政府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研究,2004(1).

[2]陶学荣:公共行政管理学导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Pierrick Le jeune:la function publique face a la culture de resultat[M].Bruylant,2006.

篇(2)

摘要新形势下,中国各级政府都应当建设服务型政府。未来中国地方政府的活动将会越来越突出这一性质,使政府从“管”老百姓转变为通过“管”好社会事务来为老百姓服好务。

关键词政府职能转换服务型政府

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理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只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众所周知,现代经济学普遍把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除政策、法规外)往往是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对于企业而言,投资于公共物品无利可图;对个人而言,则往往无力承担。而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特征,又使得人们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某人参与了公共物品的消费,却不愿意支付或充分支付生产成本而依赖他人支付。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以及避免被搭便车的心理)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大家都不愿提供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市场提供。经济学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方法很好地界定了服务行政的范围:政府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供给,政府没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产。二是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虽然政府应当提供公共物品,但是政府决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生产。即使事实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人企业去尝试和寻求其他方法,也就是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商品和劳务的方法。人们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种在过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为之支付费用的人排他性独享的服务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服务,进而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此前无法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政府不得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意味着私人和私人企业可以进入这些领域,这些公共服务行业是面向市场开放的。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应该向私人开放,与私人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并不存在矛盾。作为服务型政府,不仅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而且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因为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服务行政的弊端会降至最低程度,并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兼容。

2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2.1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任务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提供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是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较为严重,旧体制下最困难的问题被积淀下来,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也已凸现。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与行业垄断、假冒伪劣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既不符合WTO规则,也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规范发展。服务型政府,正是改变过去政府管理中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使政府管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2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政府性质决定的

我们党的宗旨是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这也是的一个基本观点。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党的一切工作,都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党致力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正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坚持“三个代表”的最终落脚点。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就决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须是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

2.3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各国政府改革的重要趋向

在席卷西方世界的政府再造之风中,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均以重塑服务型政府为其主要目标。1994年,英国政府进行了“政府信息服务”的实验,1996年11月公布“GovernmentDirect”计划,提出新形态的公共服务以符合未来社会的需求。美国政府于1994年9月20日颁布了“顾客至上:服务美国公众的标准”,主张建立顾客至上的政府。同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认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简、减少政府赤字的问题,更需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彻底重塑政府对民众的服务工作。还有新西兰的“公共服务部门之改造”以及日本的“实现对国民提供高品质服务的行政”,都体现了政府改革的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在创建服务型政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多次进行以转变职能为重点的机构改革。

3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3.1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更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服务意识。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必须强化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提高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本领。具体而言,要着重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主动性。国家公务员要有主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热情,善于发现问题、了解问题,会做调查研究,能够以敏捷的反应能力去体察、了解社会客观事物,并积极预防和解决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公务员能够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为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二是高效性。行政效率是达到行政目标的最重要手段。人民需要高效率的政府,希望政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寻找完成行政工作最迅捷、最经济的途径和方法。三是公正性。行政机关的活动以及相关的制度对任何人都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因而国家公务员在理念上,要承认社会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政府所提供的机会和福利尽可能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在具体的施政行为中,要有一种“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即不因亲而优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视。消除个人的、非理性和感情的因素,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

3.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五个原则。①合法原则。即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而依部门内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②合理原则。指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③效能原则。要求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缩短时限,避免多头、重复审批,提高效率,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④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行政审批权,就要对审批的事项负相应责任。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审批要追究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⑤监督原则。即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对审批提出异议,要做出书面答复,并告知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将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是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实际运用中,不能割裂,片面强调其中一项或几项。特别是要把握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有机统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则的审批事项,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则,该项审批也应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取消;虽然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则应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予以确定。

3.3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重要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就是将原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职能集中到一个大厅,面向服务对象统一提供对口服务。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可以使公民不再需要分别找各部门科室,就在大厅内一次性解决问题,由跑多门变为进一门。与行政服务中心相配套的制度还有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要求第一个受到咨询的公务人员负首要责任。如所询问事务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则必须负责接待并为之办理所有事务,若不属于本窗口服务内容,则负责指点或帮助联系相关部门人员接待,不得推诿搪塞。公开承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切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及管理规章一律公布于众,对服务质量和提供速度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群众监督。“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与公开承诺制构成了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运转机制,是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新生事物的新意所在。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扬弃,是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改革和创新。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将审批、审核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通过“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公开所有办事过程,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用公开化、透明化,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服务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

3.4发展电子政务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电子政务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起以为公众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发展电子政务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就是政府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提高服务效率,更快捷、更直接和更广泛地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过程。公众由此可以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资源,可以享受政府更具体、更个性化的服务。电子政务的公开性决定了上网的政府必须实行政务公开。首先是要求政府行为公开,无论是政府决策还是政府审批都不能实行暗箱操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再就是要求政务信息公开,凡是法律规定需要向公众公布的政务信息都必须上网,向公众公开。

3.5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有效途径。

公共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地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政府利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或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些私营部门、独立机构,社会自治、半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都将成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展开竞争。政府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以便在不增加政府规模和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公共服务社会化可以使许多非政府机构加入到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这样原先由政府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出去,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这也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前提。

要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必须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中的一些组织,授权并运用政策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或私营机构承担一些公共服务事业和产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市民社会的成长,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建立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将成为政府社会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取向之一,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篇(3)

一、加快农民进城的紧迫性

我国经济改革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变化,就是20多年间有1亿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占农村总从业人员的30%左右,使乡镇工业取代国有工业,成为我国工业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再配置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则逐渐地减缓,并在近几年因市场变化而出现倒流趋势。仅1997、1998年两年统计,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就净增366万人,1999、2000、2001年每年至少也有净增100多万人。出现上述情况并不意味着资源配置效应的潜力告终。主要依据是:尽管已有大量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业领域,但由于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迅速增长,留在农业领域的劳动力还有3亿多,同改革初期相比,不但没有减少,还增加了100多万。农业与非农业的边际生产率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我国国民经济经过20多年高速增长的量变积累,已经呈现质的变化,即绝大部分商品的供给已经满足或超过市场需求,由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大多数乡镇企业在市场导向下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饱和,不再有超常发展的空间;而高技术含量的生产领域虽然市场广阔,却需要乡镇企业进行重大结构调整,不可能再以低技术和粗放经营的方式跨进结构升级这道门坎。况且,80%以上分布在村落的乡镇企业,由于缺乏所必需的公共基础设施,缺乏技术和管理人才,远离城市集中地带,难以再走“离土不离乡”的道路。我国乡镇企业发展正面临着一个调整期,这就不可能再以从前那样的超常速度增长着。与此相联系,乡镇企业可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趋于下降。从“七五”期间年均925万人,降到“八五”期间年均719万人,降到1996年674万人,再降到1997年的400万人。在今后的若干年中,如果不可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前面所说的资源配置效应,将在很大程度上不复存在,经济增长速度将会显著放慢。

我国经济改革以来的一、二十年间,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并因此带动了乡镇企业高速度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城市化的发展,但这种替代终究是有限度的。农村人口城市化规律是不可阻挡的,限制城市化是积累矛盾,加剧矛盾,而不是解决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与城市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是现代化进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取得史无前例的进展,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进程仍然十分缓慢,这两者之间表现出极其明显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的后果,集中反映在最近几年前者速度大幅度回落,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村经济增长速度及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明显趋缓。这就要求必须因势利导地解决这种不协调问题,并使之相互促进,以开创中国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新阶段。

要有效地解决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就必须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关系。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是推动现代化进程不可缺少的原动力,也是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可缺少的原动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伴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城市化水平也不断提高,这是产业结构变迁引起就业区域结构变迁的结果,也是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结果。我国的工农业产值结构已由建国初期的3:7转移为7.5:2.5,而城乡人口结构乃为3.6:6.4,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中国的工业化是在城乡隔离的环境下并且独立于城市化进行的,使得迅速增长着的剩余农业劳动力无法被城市二、三产业所吸收。1952年至1978年,我国城市工业所能提供的新的就业岗位只有3723万个,而同一时期由于人口政策的失误,全国城乡劳动力共增加19127万人,大部分新增劳动力不得不被安置于农村,这就必然严重地制约着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增长。市场取向改革以来,我国市场化程度有了显著的进展,并且与工业(尤其农村工业)协调发展的道路基本上打通。这些年来,我国农村工业化和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也正是市场化因素不断强化的结果。然而,在依靠市场机制和农村工业化力量来推动经济高速增长与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城市化滞后的矛盾又日益突出出来。

二、是进小城镇抑是进大中城市

关于我国城市化与城镇化问题,国内外学术界都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并取得一系列阶段性成果。但是,对城镇化与城市化的关系问题,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这就很难对我国农民进城的方式和条件作出正确的回答。我们认为,城镇化不等于城市化,甚至不是城市化的主流。发展小城镇是我国特定条件下城市化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发展小城镇是城乡二元体制下被迫作出的选择,而不是最佳的选择。确立这样的一种观点,才能正确认识我国农民进城的方式和条件。换句话说,我国农民进城的方式和条件的特殊性,在相当程度上是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与此相联系发展小城镇战略联系在一起。在城乡二元结构还没有被破除的背景下,大中城市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同农村问题的解决无关。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提出发展小城镇战略时,又总是同解决农村问题联系在一起。我国现阶段农民进城方式和条件,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在城乡分离或城乡分割体制尚未消除的背景下,人们往往把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区分为两个不同类型的社区。与此相适应,在农民进城上,也可以划分为进大中城市和进小城镇这两种方式。当城市化还没有基本实现的情况下,必然是进大中城市和进小城镇并重(目前两者人口各占一半),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进小城镇的人数还会比进大中城市的人数多得多。当城市化演变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城镇化就会逐渐被城市化所代替。届时,农民进城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进入大中城市,或进入大中城市的人数远远超过小城镇。

我国小城镇的战略地位,是源于农村工业化是在城市化严重滞后的背景下运行的。农业劳动力向乡镇企业转移,是采取“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方式。剩余农业劳动力就地向乡镇企业转移,比起旧体制下农民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缺乏必要的劳动力流动机制,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这种初级形态的劳动力市场,毕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突出表现在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在就业空间上的封闭性和分散性。封闭性指的是面向农村,就地转移。分散性指的是92%的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分布在村落,向小城镇集中的不及8%。应当这样看,即小城镇建设对带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还将继续发挥一定的作用。我国目前仍然有大量分布过散、缺乏规模效益的乡镇企业,迫切需要改善布局和基础设施条件。但由于企业自身和外界条件的限制,它们大多数还很难向大中城市集中,而小城镇的进入门坎则要低得多。但是,和大中城市相比,小城镇的集聚效益差,二、三产业发展规模小、档次低,对投资的吸引力和对劳动力的容纳能力很有限,不应对它在城市化中的作用寄予过高的期望。我国小城镇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总数已突破60000个,但每个城镇平均人口(指非农业人口)只有2000人左右,作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载体的初衷始终未能达到。大中城市可以吸收大量的乡村劳动力和其他资源,可以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为了扩大小城镇的规模,提升小城镇的档次,客观上要求小城镇建设必须同大中城市的布局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在与大中城市一定距离内和交通干线附近形成小城镇群带,可以有效利用大中城市对周围地区的扩散和带动效益,并减轻其膨胀压力。事实上,目前有些小城镇所表现出来的规模和效益,有相当部分来自邻近大中城市发展的可能性。应当认识到,农民进入小城镇,是在传统的城乡分割制度安排下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今后我国新增就业岗位,将有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第三产业,如果绝大部分人口集中于小城镇,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严重受阻。我国城市化已经演变到一个新的阶段,即小城镇数量扩张已经基本完成,今后发展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建设质量上。还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经济增长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以往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发展起来的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市场已经相对饱和,在乡镇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升级、资产重组和产业转移,小城镇是无法满足这一结构重组要求的。大中城市不但比较容易提供乡镇企业进行调整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信息、人力资源、市场条件等,而且还将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统计资料表明,我国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劳动力在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高达45%,而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其比重仅占23%。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在继续为小城镇发展(扩大规模、提高档次)提供必要条件的同时,把城市化政策的重心,从消极限制向积极鼓励发展大中城市。与此相联系,农民进城的方式将越来越由集中小城镇转向集中大中城市。

与农民进城方式相联系,在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二元市场,即进城农民的就业市场与城市居民的就业市场同时存在。从相对意义上,这两类市场是相互分割,相互独立的。由于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养老制度等方面的差别,转移到城市的农民还不可能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条件,还无法同城市居民一样进入同等待遇的职业领域并获得制度性工资。在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上,进城农民所从事的多为城市劳动者不去竞争的岗位,并领取比城市居民相对低得多的劳动报酬,相对少得多的社会福利。这种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的就业限制和歧视,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除。至于城市中的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产业领域,农民进入的机会也很少。这种制度上的市场结构差异,目前起着缓解进城农民工对城市居民就业的冲击力的作用。与此相联系,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其就业性质一般是属于非正规就业。所谓非正规就业,指的是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它包括非公有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和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相对于传统的国有、集体单位的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稳定性较弱,流动性较强,加上非正规部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要被城市居民所普遍接受,还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适应性过程,使得这种就业岗位大都留给进城的农民。

三、制约农民进城的制度性与结构

农民进城的条件,首先取决于城市门槛的高低。要形成有利于农民进城的条件,就必须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1980年国务院作出“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其中的一个考虑,就是农民进入小城镇的门槛相对比较低。从理论上说,要把一个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大约需要三种基本投入:(1)生产资本投入,为创造一个就业岗位所需要的资本投入;(2)生活资本投入,农村劳动力及其家属在城市安家和生活所需要的资本投入;(3)基础设施投入,就是生产与生活所必需的水、电、路、汽等基础设施。这三种基本投入大中小城市的差别不是很大。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越是中心城市,政府的补贴越高,大中城市建设的制度性成本所占比重很大,而小城镇则近乎等于零。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城市居民所享受的而农民又享受不到的社会福利(或国家财政补贴),大城市最多,中等城市次之,小城镇最少。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的条件,尤其是进大中城市的条件,就必须消除附着在城乡户籍上的各种待遇差别(包括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养老制度等),实现城乡一体化。由此可见,为了加快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就必须从根本上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是由政府负担的,城市居民的高福利、高保障是由政府负担的。受政府财政资金的限制,政府很难把对城镇居民的义务扩大到农民身上。因为农民的大规模进城,意味着政府财政支出的扩大。为了缓解这种矛盾,政府所作出的反应,自然是限制农民进城,即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因势利导地促进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逐步实现城镇建设市场化,使城镇化建设从以往政府主导型转变为市场诱导型,即不依赖于国家投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诱导先富起来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多渠道筹措城镇建设资金,解决城镇发展中的人口集聚、经济发展和建设资金三大问题,使城镇化步入快车道。

当前我国农村城市化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点,就是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严重地滞后于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这就必须逐步改革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变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为统一的居民身份证一元户籍制度。其具体内容是:逐步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如实地反映公民的职业和身份状况的本来面目,实现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只有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才有可能为劳动力在产业之间、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以往那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从制度上堵塞了农村人口城市化途径,抑制了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使这种转移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政府一方面要为增强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和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还要为这部分劳动者的生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机制。这一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包括养老、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包括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在内的就业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和就业服务体系严重滞后的现象,已经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劳动力市场功能的发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这是我国实现农村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目前现实的情况是,绝大部分农民尚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经进城的农民享受不到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在住房、医疗、教育、劳动就业、养老等方面,身份没有变化的农民只能自己承担高额费用,导致在许多已经发展起来的小城镇,出现进城农民又回到农村“人口回流”现象。

我国农民进城的条件,除了要受一系列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其他非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即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约束。世界上那些已经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其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基本上都是发生在经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之前。也就是说,在粗放型经济增长阶段,工业规模急剧扩大,需要劳动力大量增加,为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供良好机遇。当经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之前,社会上大部分农村人口已经进入城市,大部分劳动力已经在工业中就业。此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主要不再依靠绝对规模的扩大,而是依靠效率或效益的提高。但是,与世界上那些已经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不同,我国实行的是赶超型的工业化发展战略,即不是发挥劳动力资源充裕的优势,反而选择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化为发展重点。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这一典型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外延型工业化阶段中,剩余农业劳动力向工业转移,是与工业中技术、资本和对劳动力排挤同时发生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遇到很大的障碍。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以来,宏观经济运行发生很大的变化,经济增长速度趋向回落。这固然和改革进程的深化以及世界经济增长放慢有很大的关系,但就国内因素而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和经济结构不合理,也是很重要的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国民经济增长建立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上。但是,与我国经济转型相联系,或由我国经济转型派生出来的,则是就业问题的尖锐性,以及为解决就业问题所必须应对的就业模式的转变。计划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短缺经济”。当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必定要经历一个长期被压抑的需要迅猛释放的阶段。但是,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市场结构也随之由以往的供给主导型转变为需求主导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国有企业,由于产品结构不合理,加上经营机制转换滞后,大量产品积压,生产能力严重闲置,致使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伴随着市场竞争力度的加大,这种结构性矛盾必将进一步加剧,进而由工业制造业本身结构调整所形成的结构性失业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使以往传统体制下,以低效率为代价的大量隐蔽性失业显性化,即转化为公开性失业。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角度,这种变化是积极的、必要的、进步的,从缓解由此带来的公开失业压力的角度,这又是改革所必须付出的机会成本。根据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到各地城市打工的农民约有8800万人,而城市劳动力市场总体上是供大于求,不少城市下岗失业人数越来越多,不得不采取本地市民就业优先的原则,并采取各种强制性手段限制外来农民工就业。现在全国不少城市在招工程序、招工比例、务工的领域、行业工种等方面,采取各种行政、法律手段予以限制。从严格意义上说,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部分(目前全国城市约有8800万农民工)、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实际上是属于城市边缘群体。从行政管理上讲,他们被看作没有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从政治上讲,他们不被承认为工人;从经济上讲,他们没有城市起码的劳动福利保障。这种产业工人队伍隐性化,是不利于国家稳定的。应当认识到,尽管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歧视性待遇和不公平待遇,但他们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实际失业率远远低于城市实际失业率,他们已成为全国各省区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没有被确认为城市的正式户口,也没有得到基本公共服务,但其生产与生活方式和城镇劳动力大体相同。为了促进我国结构变革、城市化进程,政府应当制定公平的民工就业政策,保证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劳动安全和享受与当地城市居民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此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实行常住人口申报制和登记制,只要具有劳动岗位(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合法收入和居住地就可以视为当地注册人口,并有获得公共服务的选择权和公共事务参与权。目前进城农民工的真正后顾之忧是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城市的各种保障制度,农民工一旦成为城里人,其原来拥有的土地如何处理,是今后制定农民工政策的一个难点。对此,胡鞍钢教授曾经提出“给户口置换土地”的设想。即如果农民工愿意选择留在城市工作和生活,那么,就应该给其城镇户口,让其享受与城里人同等的权益。即应该根据《劳动法》给其各种社会保障权力,包括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障都应该拥有。与此同时,由于居住地点的改变,农民工就会自动放弃其原来所拥有的土地。但是,受国家财力的限制,已有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远未到位,又要解决近亿个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实践操作中仍有许多待解决的难题。

【参考文献】

①《了望》周刊记者:《中国城市化提速》,了望周刊,2002年(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