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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问题;协调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在全国各大中等城市拔地而起,地铁工程、地下行人街道、地下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的大量兴建,人防工程建设逐步走向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特别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繁华的商业地段成为地下空间开发的热点和焦点,其地下空间的利用离不开以防灾救灾为目的的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缓解城市发展中各种矛盾的有效措施,可以提供灾害时的避难空间、储备防灾物资的防灾仓库、紧急饮用水仓库以及救灾安全通道。但仅考虑人防作用势必影响其商业、交通、娱乐等功能的发挥,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应纳入到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中去,努力做到平战结合,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迈向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1.人防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的积极作用
1.1 结合人防工程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能够提高城市的减灾抗毁能力
人防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是高科技局部战争条件下增加城市防护能力,预防和抗御自然和人为灾害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人防工程具有极高的抗爆性能,它既可以有效地防护核爆空气冲击波、光辐射、早期核辐射,放射性沾染等杀伤因素的作用,又可以有效地抵御常规弹头爆炸所产生的空气冲击和碎片的杀伤作用,而且能够大大降低战争武器的破坏程度,有效地保护人员和物资设备的安全。同时,人防工程又具有抗震、御风能力,能够有效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达到减灾效果。
1.2提高城市功能、推进经济发展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可以为创造一个更适宜创业发展和居住生活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良好的条件。地铁、地下商场、地下商业街和地下停车场等项目不公提高了城市人防战备功能和防护能力。同时改善了城市地面环境,保证地面有更多的绿地,同时也有效的缓解了交通的拥挤状况。而地下室间的恒温性、恒湿性、遮光性、气密性等诸多方面远远优于地上空间,可以达到节约能源,减少城市污染,有利于城市生态平衡等效果。地下商场、地下商业街和地下停车场集中,与地上商场、商业街相呼应,直接扩大了服务业的规模,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
1.3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可以减缓城市人口增加的压力
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使得城市规模需要不断的扩大,然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制约了城市水平和周边发展的需要。由于技术、能源的限制以及人们对生存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要求的提高,向高空发展,已经不现实,唯一的出路就是向地下发展,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是我们必须面临的选择。
2.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法制不健全,影响地下空间的开发和管理
目前,人防工程主要归属于国家人防办下的各级人防办管理。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初期,地下建筑以人防工程为主,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的经济利益不明显,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城市地面空间拥挤,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人防部门和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功能、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会发生矛盾。导致地面建设与人防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与交通结合修建地下铁路、地下停车场等,修建的地下建筑产权不清晰,资产管理各自为政,反而使建设主管部门与人防、交通、城建等部门主管权限上发生了冲突,并且严重影响到地下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开发水平。
2.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统一
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对城市关键性资源的战略部署,涉及国土、城建、规划、民防、市政等多个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因此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但我国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并没有长远的考虑,具体地讲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去制定综合细致的规划,人防从本身的需要出发,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了“相结合”规划,这个规划注重了人防利用地下空间的布局和开发设想,与城市建设结合只是从人防部门与地面建设减少矛盾的角度出发,从战备功能考虑来让资源发挥效益,服从于城市建设,服务于人防建设。
2.3对人防工程认识片面
由于很多人对人防工程的概念还不真正的了解,甚至是误解,对人防工程的作用没有真正的认识。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人防工程建设成本过高,对经济收益不大,建设地下工程时不实用,纯属浪费;另外一种观点就认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的建设相结合应在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根本不需要考虑在小城市建设人防工程。
3.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协调发展
3.1加强立法,规范开发行为是协调发展的保证。
当前,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速度也有所加快,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各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积极性,必须使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强资源开发的立法工作。着眼于大局,着眼于未来,从国家战略利益的高度出发,全方位地考虑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突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协调发展,如进一步明确人防地下室的产权处置问题和民间资金投入地下工程建设问题。
3.2提高认识,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地下空间利用相结合规划
城市建设规划是龙头,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规划环节上,有了规划才能筹划人防建设的蓝图,避免各项建设互相干扰,充分发挥效益,确保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人防工程规划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人防建设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具置,各地下空间之间的相互连通方式,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指标等。地下工程实行横向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按照现代化城市的标准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地下空间利用相结合规划,可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3.3突出重点,分步缓和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之间的矛盾
人防工程的建设要纳入到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中去,应从前瞻性的角度出发做好规划,在地质条件允许的区域重点发展,其他区域满足配套需要,突出城市重点区域以及交通枢纽点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注重地下空间开发的层次性、设施的安全便利的兼容性和人防项目使用的有效性。人防部门要培养自己的专家,加大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施工、新型建筑材料等科研、新技术开发的投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研和施工队伍,拥有自身强大的技术支持,才有能力在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领域中拥有发言权,才有能力搞好人防工程建设,才能逐步缓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与人防工程建设之间的矛盾
3.4平战结合的原则
人防工程应兼顾平时与战时的双重功能,地下空间开发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形成平时与灾时功能可以置换的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原则要求人防指挥通信工程(核心人防工程)应以战为主;专业人防工程(重点人防工程)如地下医院、专业队掩蔽部、地下仓储等,应坚持平战并列、二者并重;一般人员、物质掩蔽部(一般人防工程)应以平时为主,兼顾战时;非人防的地下空间,应保证平时,兼顾战时。
4.结束语
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只有将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统筹考虑才能达到节省资金、有利于人防体系化的目的。城市要防卫,人防建设要继续,只有走与城市地下空间相互结合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朱立峰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研究 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武汉 华中农业大学,2002,1-17
[2]赵宇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及对策研究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重庆大学,2004,53-6
地下人防室;平战结合;孔口防护;人防荷载
There is a problem worthy of study in the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design is how to really coordinate peacetime and wartime. In this dissertation, aiming to achieve both peacetime and wartime air defense works and based on a design example of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analyzes the structural design of orifice protection design features, and brings up the analysis method of the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se component of the load identification, load combination and the internal force analysis based on both peacetime and wartime considerations. It has a valuable reference to how to coordinate both peacetime and wartime in the structural design of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se in the room.
underground civil air defense Room peacetime and wartime orifice protection air defense load
在地下人防工程设计中如何协调平战进行设计是一个目前值得研究的课题。所谓的平战结合就是指地下人防工程平时能为城市经济和防灾服务,在战前通过转换就可满足战时的防空要求,做到多种功能,综合效益。由此可知,平战结合必定会给地下人防工程设计带来较大难度,这主要体现在设计中既要考虑平常使用时荷载较小,满足建筑使用上大空间的问题;又要考虑人防时荷载较大,结构上很难满足大空间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基于平战结合的特点,提出如何从地下人防工程中各构件的荷载确定、荷载组合以及内力分析来协调平战两种状态的使用要求,旨在为同类工程提供参考借鉴。
1人防工程结构的设计特点
与普通地下工程相比,地下人防工程结构设计主要特点是要考虑战时爆炸动荷载对结构的影响。爆炸动荷载属于偶然性荷载,荷载具有量值大、作用时间短且不断衰减等特点。暴露于空气中的地下人防工程结构构件,将会直接承受上部结构爆炸动荷载作用,其必定会对结构造成破坏。因此在设计中,地下人防工程主要从两个方面出发:(1)主体结构设计,如顶板、外侧墙等构件设计;(2)孔口防护设计,如出入口的防护和消波系统等。设计这些构件与非人防构件的不同点在于:
(1)地下人防工程受核爆动荷载作用,决定了其构件设计必定要考虑结构动力响应;(2)结构受到较大的动荷载作用会导致构件进入塑性状态;(3)材料设计强度可以提高。实验表明,构件在快速加载下,其材料力学性能发生明显变化,体现在强度得到明显提高,但其变形性能如塑性性能等基本不变,这对结构工作起到有利作用;(4)构造要求严格,人防设计的许多构造要求是与一般的建筑设计不同的,要求更为严格。
根据地下人防工程结构设计特点,可确定人防工程结构设计的设计原则:(1)平战结合。在民用建筑的地下人防室的结构设计中,一般只涉及5级或6级人防设计,结构的顶板基本上都由战时控制,而侧墙和底板则因地下室的结构型式的不同而由实际情况确定;(2)构件只进行强度计算。由于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变形极限已用允许延性比的控制,且在确定各种构件允许延性比时,已考虑了对变形的限制,因而在地下人防工程结构设计中,不必再对结构构件的变形与裂缝等进行验算;(3)只需按一次核袭击考虑;(4)各构件的设计协调,为了防止因设计控制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结构局部破坏,从而失去整个防护建筑的作用。
2工程实例
2.1 工程概况
某大型办公综合楼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人工挖孔桩基础,7度抗震设防。地下室层高4.5m,首层层高5.0m,二~三层层高4.8m。上部结构主要采用正交主次梁板楼盖体系,开间主要为7.2m和9.2m,进深主要为7.2m和8.6m。地下室底板、三层至四层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C30。本工程地下人防室防护等级为6级。
2.2 人防荷载取值
先就以本工程为例,详细给出该地下人防工程结构设计时各构件人防荷载的取值。
(1)顶板:本工程由于首层外墙为180mm实心砖填充墙,而且墙面开孔面积大于50%,通过预算上部建筑物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作用的影响,取顶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为q=60kN/m2。
(2)底板:本工程采用的基础形式是人工挖孔桩基础,当核爆荷载q作用于顶板时,荷载随板、梁、柱传至桩上,因人防设计时不考虑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与平时荷载作用下因桩不均匀沉降而产生的底板受力相比不起控制作用,故不予考虑。
(3)侧墙:由于本工程上部建筑物为7抗震设防的框架―剪力墙结构,故侧墙应考虑上部建筑物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值的影响,考虑到本工程周围设有基坑支护,具有一定的阻隔作用,取侧墙等效静载荷标准值为q =40kN/m2。
(4)门框墙:一部分是直接作用在墙上的等效荷载标准值取为qe=200 kN/m2;另一部分是由门扇产生的等效静载标准值,这荷载取决于门扇型号、大小。
(5)临空墙: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以及通过查阅规范表4.5.7,该等效荷载标准值取为120kN/m2。
2.3 荷载组合
在进行荷载组合时,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荷载种类考虑问题。依据规范的条文说明中第4.3.14条已详细说明了各种不同的上部结构型式,在进行荷载组合时可氛围全部考虑、考虑一半和不考虑三种情况,设计时应认真分析并正确合理选取荷载种类。本工程中,顶板、侧壁及人防区域内构件的水平受力按战时控制考虑;对于底板、基础则按平时控制考虑。二是顶板的组合中是否考虑上部建筑物的倒塌荷载值,因为倒塌荷载的作用时间滞后于冲击波峰值作用时间,且规范规定的倒塌荷载产生的静荷载值为50kN/m2,小于冲击波对顶板的等效静荷载值,因此在顶板荷载组合中可以不考虑倒塌荷载组合。
同时在本工程中,人防混凝土墙体及楼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取为C30,当构件考虑人防荷载后,混凝土、钢筋材料强度调整系数分别取为1.5、1.35,则调整后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近似取C45计算,II级钢筋经过调整后近似按III级钢筋采用。同时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要求,本地下人防工程结构设计采用可靠度理论为基础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结构可靠度用可靠指标,以分项系数表达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本工程等效静荷载的分项系数1.0,永久荷载的分系数取1.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0。
通过对内力组合求出本地下人防工程构件内力,与平时状态下的对应构件内力进行地比,经比较发现本工程中,顶板、侧壁及人防区域内构件的水平受力按战时控制考虑;对于底板、基础则按平时控制考虑。求出各构件的内力和配筋后,就可以进行结构构件的构造要求。对于地下人防工程构件的构造要求,《规范》第4.7节给出了详细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工程的构造要求是混凝土墙采用S6抗渗等级,混凝土强度等级取为C30,地下室通过设计多条纵横交错的后浇带来取代设置沉降缝、伸缩缝。本工程硅墙的抗渗等级为56,硅强度等级为C30,地下室内没有设置沉缝和伸缩缝,而是设置了多条纵横交错的后浇带。对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顶、底板,在上下、内外层钢筋之间配置一定量的拉结筋,以确保钢筋与受压区混凝土在震动环境下仍能共同工作,
3孔口防护设计
孔口防护设计主要包括:(1)防护密闭门与消波系统的设计;(2)出入口通道内临空墙、门框墙的设计;(3)是孔口其它构件,如风井、防倒塌棚架、开敞式通道、相邻单元之间的隔墙等的设计。对于临空墙、隔墙设计可按一般墙体进行计算。对于门框墙的设计则按悬臂梁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平时使用时需要的出入口通道均较宽,而战时又相应较窄,会导致门框墙的悬臂过长。因此,可在不影响功能使用的前提下,加设柱、梁改变门框墙的受力型式,从而得到较为经济方案。开敞式通道只需考虑静土侧压力而不必考虑核爆动荷载;防倒塌棚架的设计按竖向和横向来分别计算,竖向力可取为倒塌荷载50kN/m2。
4结语
由于人防工程在战时所承受的荷载较一般情况大几十倍至数百倍,高密闭、小跨度、小孔口的设计恰恰与平时使用的需要相反。所以在进行地下人防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平时和战时的具体要求和工程本身的实际条件来综合研究确定。
参考文献:
[1] 黄晓琼.地下室人防设计的方法及重点[J].山西建筑,2007,33(18):31-32.
[2] 汪 媛,陈立华.地下人防工程的设计要点及思考[J].工程与建设,2010,24(01):107-109.
关键词:人防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得到了快速增长,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人防工程作为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显得尤为重要,而一般的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往往对人防工程的特殊性认识不多,缺乏专业性的预控知识,造成个别工程不能满足战时使用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尤其近几年,国家有关人防部门也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对全国各地相关部门、设计、监理等进行专业培训,来满足当前发展需要。但也有不少单位对人防工程不重视,熟悉人防工程的专业施工、监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人防工程市场的发展的需求。。人防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应着重注意对从施工阶段准备工作、土建施工到安装(包含给排水、通风、电气专业)施工三阶段进行监控。
一、施工阶段准备工作
1、熟悉图纸,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一起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尤其要查看审图意见,现有施工图是否已按审图意见修改。图纸别注意以下两点:依据图纸分清临空墙、密闭墙、人防单元之间隔墙、人防顶板等。对于不同性质的墙体以及顶板的预埋要求是相同的;关注顶板中是否有最低部分,以及顶板梁的底标高。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今后管道安装的标高问题,监理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严密的施工程序和组织准备等技术内容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审核其是否结合本工程实际详细叙述人防工程内容。如抗渗混凝土质保措施,人防工程的混凝土抗压、抗渗试块制作要求与一般工程不同,是否特别予以指出并制定出内容、计划;还应强调“三防”设施的质量保证措施。
3、开好开工前首次工地例会。在会上将本工程的施工要点、应注意事项以及质量监督程序内容、要点,对施工单位进行交底,以免施工中出现不必要的返工。监理应根据人防工程的特殊性,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按设计要求和《人防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等级评定。
二、土建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桩基础,一般桩的主要作用是以抗浮为主,而附建式的桩基础主要作用是承压。因此,在桩基础施工阶段的控制重点也有所不同。除了我们平时参照地面工程常规要求外,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单建式人防工程角钢的焊接质量。另外,打桩时桩位轴线的控制,相比较而言,底板中因有承台基础,对轴线控制应更为严格。施工现场除了应注意桩基按常规要求弹线、桩位偏差等要求内容外,还应进行接桩,将钢筋焊接到位。
2、结构工程:当底板上层钢筋与梁上层主筋标高相同时,上排双向板筋应从梁的主筋下方穿过;无梁板上下板筋之间应设置≤500mm的梅花筋,且双向板应满扎。人防门的门框插筋及门槛钢筋应在底板浇捣混凝土前按施工图成型绑扎,尤其是无槛门还必须将门槛安装到位,且无槛门的高度应与建筑标高齐平,而一般有槛门为建筑面以上加150mm高;防护密闭门的门槛箍筋应该闭口,四个拐角应设置八字加强筋,箍筋直径不得小于12mm。大于3m跨度车道出入口的临战封堵设置下槛梁,高度一般与建筑面齐平。防护单元间隔墙上的临战封堵预埋通常是钢板,高度与建筑地坪面齐平。穿越相邻单元之间,非人防区域与人防区之间管道都应按规范要求做好防护密闭处理,穿越防护密闭区域的排水沟将直接破坏工程的防护密闭,应采用预埋热镀锌钢管,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有效防护密闭处理。临空墙外侧(长弯锚)伸到顶板后向防护区锚固,水平锚固段长度还应满足35d加墙厚,若临空墙在下反梁上,梁高超过1000mm或板厚超过1000mm,可不做35d弯锚,直接将竖向筋插到梁、板底;防护单元隔墙插筋应双向弯锚,长度同临空墙(35d+墙厚)。临空墙、密闭隔墙、单元间隔墙支模时应使用中间设止水片的穿墙止水对拉螺杆,螺杆两头用限位片加以固定,不得使用一般内墙塑料套管;平时进(排)风管道穿过临空墙、密闭墙及防护单元隔墙时,应在洞口四周预埋钢板线,在洞口外侧四周预埋角铁框。。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0mm,角铁采用L80mm×80mm×8mm。人防门的门扇吊钩应钩住顶板上层钢筋,吊钩应设置在门扇高度的中点以门轴为圆心转过45°处。
三、安装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从清洁区的一道密闭阀至消波活门的管道及配件,应采用厚度为3mm满焊钢板风管。不能采用一般咬口连接的薄镀锌钢板,与防爆超压排气阀连接变径管为6mm厚度的满焊钢板风管。焊接风管上所有连接法兰应采用带有密封槽,厚度为8 mm的车制法兰,法兰垫料应采用单层,整圈无接口,厚度为4mm平板橡胶密封圈,以达到必要的强度和密闭要求。。
2、验收滤尘器、过滤吸收器进出风口是否设置测压管;过滤吸收器、密闭阀、自动排气阀、防爆超压排气阀等防化设备,是否使用人防专业厂的产品;滤尘器、纸除尘器、过滤吸收器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即设备所标识的箭头方向与气流方向是否一致。
3、滤毒通风和清洁通风共用一台风机时,检查增压管或者阀门安装是否正确。共用一台风机时,必须设增压管,并在增压管上设球阀。
4、能判断战时进风机旋转方向。人防工程内战时进风机通常采用离心式风机,离心式风机按照旋转方向分为左转和右转两种。检查防排烟系统中风管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闭材料是否使用不燃材料。通风密闭阀门安装时应保证标志压力通径的箭头与受冲击波方向一致。
5、洗消排水口的顶面应低于室内地坪5~10mm;洗消排水铜质管堵面标高应低于土建完成面3~5mm;洗洗消排水口应在底板钢筋绑扎阶段一次预埋到位,不得预埋木盒和塑料套管等。排水地漏应采用防爆地漏(人防专用设备);凡穿越防护密闭区域的洗消排水管管材应采用DN80热镀锌钢管;底板中穿越临空墙和密闭隔墙的给排水管道采取防护密闭措施。给排水、消防、喷淋等管道穿越人防临空墙、密闭隔墙、外墙时,按图集要求预埋防水套管,且不得使用铸铁管和PVC管,应采用钢管。
6、无桩基人防工程底板应形成接地网,即沿工程宽度方向每5m、沿长度方向每10~20m各焊一点,组成焊接钢筋网。防护密闭门门框应用25×4扁钢与底板系统接地网连接,连接位置宜预留于门框侧边的浇注面。各种配电箱电气接地或配电接地极应用40×4扁铁直接从系统接地网引出。
7、电气管线从人防引入非人防区域或防护单元间时应做防护密闭措施;有防护密闭要求或暗敷的混凝土墙内的电气管线的材质采用厚壁管。
8、根据设置作用的不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也不同。如人防工程中防护单元有作为人员掩蔽部时,应检查是否设置呼唤按钮;从人防区引至非人防的照明线路在人防区内侧加装熔断器;为人防战时服务的配电箱、控制箱、照明箱均应设置在人防清洁区内,不得设在非人防区或密闭通道、防毒通道等染毒区;人防地下室作为人员掩蔽部时,应设置通风方式信号装置。
9、密闭穿墙管制作及安装应符合GB50134-2004强制性条文。密闭盒不得有接头,并填充密封材料,加盖3mm盖板。电缆穿过临空墙和密闭墙中的套管后,和套管的缝隙应填充密封材料。
实践证明,在人防工程的施工阶段中,参见各方技术质量负责人按照这些要点去巡视检查,并及时地纠错,做好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事前事中控制工作,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论文关键词 停车位 开发商 归属
一、小区停车位的分类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分类众说纷纭,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和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这是实践中比较主流的分法,我们说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这种分类太过简单和粗糙,如住宅小区停车位也有建筑区划内的和不在建筑区划内之分,这样不利于研究具体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
有的学者把住宅小区停车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地上停车位,另一类是地下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地面露天停车位,另一种是建筑物的首层架空层。小区地下车位也分两种:一种是专门规划用于停车的地下车位;一种是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再有就是独立车库,独立车库又分为地面独立车库和地下独立车库。这种分类是比较科学和完善的,把各种情况都囊括进来,从这种分类出发研究停车位的归属是比较完善和全面的。
还有的学者把停车位分为具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无独立产权的停车位和改变原有法定用途的停车位。这种分类大体上是合理的,但细细研究其内容,其中的问题太过庞杂和混乱,不是单纯的三个分类就可以解决问题的。现实生活中如何确定什么是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各个地方的做法不一,各个学者观点不同,我们要考虑的内容远远比其要复杂,而且这种分类也没有把独立车库概括近来,是一个疏忽。
笔者把各个学者的观点整合然后进行比较,提出自己的分类。第一类是地面的露天停车位,其包括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和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第二类是地下停车位,其包括专门规划用来停车的停车位和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第三类是首层架空的停车位。第四类是独立的车库,包括地面的独立车库和地下的独立车库。
二、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一)地面露天停车位的权属地面露天停车位包含两种停车位,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条已经明确了两种停车位的归属。根据民法理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所以它的权利归属于开发商,《物权法》第7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归属,笔者理解为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把车位有偿或无偿交付业主使用。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业主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有偿,业主可以约定是自行收取费用或者委托物业进行收费。但在74条中关于其他场地界定不明确。因此我们先研究为什么占用公共道路的停车位是业主共有,公共道路是小区的公共部分,是共有权的客体也是小区的附属设施,所以是业主共有的。就是看停车位占用的土地的属性来判断其归属,笔者认为只有业主共有的土地上的停车位是业主共有的。例如在楼层的首层通过墙或柱架空形成的车位,是建筑在业主公共的土地上的,并且它是依附于楼房而存在的,不能单独存在。
(二)地下停车位的归属1.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分析笔者认为专门规划用来停车的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把车位定性为专有权的客体,这就说明它是可以取得产权的,所以它的原始所有人是开发商,但同样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其最后归属。
其次,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式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的第9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共建筑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共建筑面积。”既然不计入公共建筑面积,也就是说它并不属于公共用地,是独立于地面的建筑用地使用权存在的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次,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第25条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也就是说地下的停车位是开发商投资并且拥有所有权的。
最后,《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由此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地下车位不适用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分离的原则,在这里,它可以设立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它是归属于开发商所有的。
另外的观点认为地下车位的建造成本已经分摊给业主,成为房价的一部分,但笔者认为影响房价的因素还有许多且不好考量的,不能因为它影响了房价就要剥夺所有权。再者说规划用来停车的地下停车位的修建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实践中开发商修建地下停车位的积极性不高,小区内业主的车辆停放是很大的问题,我们应本着服务业主的原则,提高开发商修建地下停车位的积极性,要赋予他们所有权,这样才有利于缓和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2.对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停车位归属分析还有另外一种就是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对于这种车位,从立法来看,它是归属于开发商的。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第29条规定:“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以及第25条规定的“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1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26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对于这种平时用于停车的地下人防工程车位,它也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因此不是共有部分,以上都说明其原始的所有者是归开发商,大事可以和业主约定其归属。但是它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它的修建是采用许可的方式,而且《人民防空法》规定,在战时,这些都要归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不得阻碍和干涉。
(三)首层架空的停车位首层架空的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面积。地面的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不同的,地面的是适用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相分离的理论的,也就是说地随房走的,它不能获得单独的产权证书,它的存在是依附于单元房的,所以它是一个从物,笔者认为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楼房的全体房屋单元所有人,即业主共有。
(四)独立车库的归属1.独立地下车库的归属分析独立的地下车库是归开发商所有的,首先《物权法》第136条的规定,是分别设立的建筑用地使用权。其次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的第25条的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再次,车库是不同于车位的,车库本身具有四周的墙、柱等构筑成的封闭空间,就是一个独立的建筑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是专有部分,在实践中的做法是:具有固定的墙壁间隔;具有直接的出入口和内部专用设施;能够登记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就车库而言,它拥有固定的墙壁间隔,也有直接的出入口和专用设施,它也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车库为专有部分,但其实它是符合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的。各地因为规定不同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把车库规定为专有部分。最后本着鼓励开发商修建停车位的原则,我们认定它的原始所有权是开发商的,具体的原因和地下车位归属开发商的原因是相同的,在此不做赘述。
关键词:地下空间;有偿使用;发展阶段;出让金;估价方法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0B070300081)与广东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184513204)联合支持。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是总量大,人均资源少,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空间布局不合理,土地资源的粗放型利用使得资源稀缺这一问题日益严重。近年来中国的房地产事业如火如荼,各地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拆迁建设,随着可开发土地的减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社会聚集、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服务业迅猛发展,导致大城市土地资源严重不足,由此推动政府和开发商开始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地铁、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和地下防御设施等三维立体利用土地的现象陆续出现在各大城市,城市地下空间已然成为人类生活发展的新空间,使土地资源的利用实现了从两维使用到三维立体利用的转换。地下空间作为新型的土地资源,在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中心密度、人车立体分流、扩充基础设施容量、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城市生态方面成为最为有效的途径[1-2]。
1 我国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用地需求增长和土地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地下空间作为后备土地资源受到重视,我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尝试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以地下空间的利用方式和出让方式为依据,我国对于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借鉴国外有关地下空间的理论实践。我国于20世纪中期开始了对地下空间的使用,主要作为管道、人防工程和地下交通。19世纪50年代,面对特殊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开始在北京等地建立人防工程,仅仅作为战时备用,直到1978年提出“平战结合”的人防建设方针,提倡把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结合,用作地下商业街、仓库等用途[3][4]。1971年1月北京地铁第一期工程于1969年10月基本建成,开始试运营,随后各地纷纷兴建地铁,这个阶段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归政府所有,而地铁附近的商铺和地下商业街多以租赁方式经营,是探索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初始阶段。
(二)第二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发展的同时,开发商逐渐认识到城市地下空间的价值,在土地出让中通常将地下空间作为地上空间的附属物,以捆绑地面出让的模式,甚至在住宅用地中默认地下空间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中,即土地有总价,地下空间没有具体的价格。这个阶段也出现了地下空间单独出让的尝试,如2003年南京市协议出让了4.2万平方米北极阁地下商城和地下停车场;2004年12月8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受西湖文化广场建设指挥部委托,挂牌出让西湖文化广场中心广场2.43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2005年2月1日深圳市以经营性土地方式公开出让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地段二宗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用地的使用;2006年南京首例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的鼓楼区湖南路地下商业街,但是这个阶段尚未颁布有关地下空间出让的法规,也没有确定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的价格标准。
(三)第三阶段
2007年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由此,我国正式承认了地下空间使用权,开始了对土地的立体利用,随后哈尔滨、杭州、郑州、深圳、广州等地相继出台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类型、规划编制、建设主体、产权归属、供地方式等,规定了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价格、租金标准,用法律确立了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有偿性 [5]。
2 我国地下空间土地有偿使用的现行办法
目前全国许多城市颁布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将其中涉及到地下空间有偿使用――出让金的收取规定进行汇总分析 [6],总结我国现行各地区规定中关于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的特征为:
(1)收取方法不同。目前有偿出让的地下空间主要用于地下商业和停车场两种用途,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方法大致有四种,一是以已出让地块或是周围地块的楼面地价为计价依据,如郑州对于结建的地下空间收取地上楼面地价的20%,北京拟征收地上楼面地价的10%-20%,苏州对于单建的地下空间参照周围公开出让的楼面价确定;二是以市场评估价格为计价依据,如佛山以市场价格为参照标准进行收费,哈尔滨以评估的地表地价作为参照标准,广州以市场评估价格为收取依据;三是以土地基准地价为计价依据,这种方法最为常见,如福州市、杭州市、江苏无锡市、徐州市、海口市均以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四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使用权一律通过公开的招标、拍卖、挂牌进行出让,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如郑州、哈尔滨、海口市等。
(2)具体收费标准不同。就目前来看,广州的收费标准最高,地下一层的土地出让金为地面市场评估价格的50%,福州在商业用途下负一层的收费标准也达到地面楼面地价的50%,其他如无锡在商业用途下收费标准为40%,杭州、郑州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比例在20%。
(3)规定的详细程度不尽相同。大部分省市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区分为“结建”和“单建”两种形式,如郑州、苏州将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分为单建与结建两种情况分别收费,以天津市的规定为例,结建项目是指结合地表建筑共同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单建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单建项目需要经过招标、拍卖、挂牌进行公开出让;佛山、哈尔滨、无锡、福州等在地下空间出让金收取中分不同的用途做了区分,商业用途下比停车场或其他用途大致高15%-30%;佛山、苏州、广州、苏州、无锡、杭州等分层设置地下空间出让金的收取比例,规定商业用途下负一层收取费用为地上楼面地价的20%-50%,负二层为地上楼面地价的10-25%,负三层的收费标准为负二层的一半或是免收;对应的停车场或其他用途负一层收取费用为地上楼面地价的10%-20%,负二层为地上楼面地价的5%-15%。
3 我国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技术、管理、规划、立法等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经历了完全由政府出资建设到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各大城市也在实践中纷纷确立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规定了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细则。目前上海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已初具规模,开发规模超过了1600万平方米,用于地下交通、地下商场、办公用地、仓库等,对于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土地短缺、交通拥挤等问题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其他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也在快速发展中,但是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严重的问题。
(1)理论落后实践
我国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理论滞后于实践,很多规定都是在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中不断完善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缺乏长远的目标,并且立法跟不上,难以做到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具有不可逆性,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较为零散,不能够实现连通,这与地下空间的建设从初期的点发展到线再到面的目标相背离,为后期地下空间的建设埋下了隐患。
(2)产权不明确容易导致纠纷
现行的地方法规针对土地权利该如何进行明晰、如何进行登记造册等关键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纠纷。如早期住宅用地出让时忽略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未缴纳出让金,如今随着地下空间法规的健全,是否要追缴这部分的收益,以及地下空间是否分摊土地价值、如何分摊土地价值,这些问题不可避免的成为开发商和住户关注的焦点。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不同的用益物权之间存在交叉,容易产生权益纠纷。如根据《物权法》第136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因此政府在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时候是否需要征得已出让的地表土地使用者的意见[7]。
(3)地方法规缺乏科学依据
物权法的颁布使得土地分层利用在我国有法可依,但是内容过于笼统,没有涉及具体事项,因此各地出于实际的需要相继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就全国而言,这些地方法规比较零散,尚未成体系,较多地侧重于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规划审批等内容,而且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层级低、适用范围有限。尤其是现行的地方法规在收取方法、收费标准以及详细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如广州地下一层的出让金为地面市场评估价格的50%,无锡在商业用途下收费标准为40%,杭州、郑州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比例在20%,可是数据的确定没有确切的来源,缺乏科学依据,使得地方法规的合法性和适用性不能保证。
(4)地下空间的出让公告中相关参数没有详细规定
随着地下空间法规的不断健全,涉及到地下空间的地块出让时会对地下空间加以说明,相较以前地下空间默认不计入建筑面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各省市的地下空间出让公告详细程度不一样,如北京出让的国际雕塑园地下文化娱乐中心项目中规定了建筑的使用性质、使用年限、土地面积、建筑规模,深圳出让的南山区后海区的地下空间甚至规定了地下空间的竖向界限,而其他出让的地下空间大多没有规定层高、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容积率等相关参数,使得开发商在边缘地带谋求最大利润,不仅对国家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而且过度的开发利用还存在着安全隐患。
(5)容积率的定义模糊不清
土地出让公告中都规定了建筑物的容积率、建筑面积。但是关于容积率的定义却不够明确,《建筑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定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定义容积率是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的倍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定义容积率是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定义容积率也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在结建项目中,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总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容积率没有明确的说明,各地对此都是自行规定,杭州规定地下建筑不计入容积率,江苏规定地下建筑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开发商有漏洞可钻,明确容积率的定义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法律予以规范。
(6)不能够反映真实价值
地方法规中,以地价的一定比例作为地下空间出让金的方法,大大增加了地下空间出让的效率,但是这种方法有失公平,没有针对不同用途及产生的收益差异加以区分重视,不能够真实地反映资源价值,甚至由于地价的相对低廉,使得开发商不能有效的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过多的重视当前的利益,而忽略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加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可逆性,甚至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4我国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设想
(1)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评估方法
地下空间、地表空间和地上空间一起,构成了人类能够使用的土地。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段、用途、面积、容积率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价格最终是由土地同一供需圈的地价与地下空间开发后的功能所决定的[8],如果同一供需圈内的地价偏低,则暂时不会有投资地下空间的行为发生。地上空间使用权的估价体系已发展的相对成熟,因此在制定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要予以参考,同时又要对地下空间的深度和层数来进行修正,确定效能递减比例。
参考传统的估价方法,即认为地下空间使用权也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来进行估价[9]。有偿出让的地下空间常常被开发作为地下商业用地或地下车库,地下商业用地建成之后出售、出租或持有,地下车库建成之后卖给业主或是交由物业公司收租。因此,对于建成之后用于出租或持有自营的建筑,可以先采用收益还原法评对建筑物进行估价,再用估得的价格减去建筑成本和合理的利润,所得即为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价格;而对于建成之后直接出售的建筑,可采用剩余法直接求出该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价格。在地下空间市场发育较好的地区,有足够的比较案例,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求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价格,这个价格最能够代表地下空间市场的真实情况。
在一个成熟的土地供需圈中,可通过立体地价的计算,求得各楼层的价值所占的比例,得出土地使用权在立体空间上的立体价值比,同时借鉴德国的史基墨滚动法(以地上五层、地下两层的建筑物为基准,地面一层的土地利用效用为100%,混合商业地带,地下一层为12.15%,地下二层为12.15%;繁华商业地带,地下一层为83.52%,地下二层为16.48%;办公场地,地下一层为50.00%,地下二层为16.77%)和日本的楼层效用比率(假设地面上0m至10 m土地利用效用为1.0,则 0m至负10 m土地利用效用为0.1 ,负10至负50 m土地利用效用为0.05)[10],可见地下空间的土地利用效用随着深度的增加而递减,且递减的幅度大于地上空间的土地利用效率,最终确定具体的效能递减比例。
已建立的城镇基准地价对于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的评估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根据地下空间市场的发育状况,确定合适的效能递减比例,得出地下空间的基准地价,进而根据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得地下空间的使用权价格,但是土地供需圈的地价达到一定的高度才会迫使人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其地价远远高于基准地价,因此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往往与市场价格偏差很大。
(2) 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具体规定
据统计,地上空间的建造成本约在2000-2500 元/m2 /层,地下工程的建造成本为相应地上建造成本的3-4倍,综合考虑建筑工程费用的上涨以及平战两用的要求,估算地下空间建造成本高达9000元/m2 /层,随着地下空间层数的增加,成本也会大幅度上升,施工难度远远高于地面。而且,在商业用途下,地下空间出于通风、采光、干燥的需要,营运成本较高,经营的商品档次低,利润低,风险大。考虑到开发商前期的高投入和后期的低利润风险,政府在对地下空间进行出让的时候,出让金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优惠,甚至为促进和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建设,可以适当延长出让年限,不再局限于地上空间商业4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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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社区安全 安全设施 犯罪预防
在城市功能分区中,住宅区是非常重要的功能模块,其是城市人栖息之地,承载着城市人的家园,是人休息和娱乐的重要处所。社区的公共性和相对开放性特点为犯罪份子实施犯罪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社区内偷盗、抢劫等行为时有发生。社区安全问题维护事关人之基本生活环境的维护,是社会管理的重大问题。基于社区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实务界和学界纷纷展开了探索和研究,已有的经验和成果表明,社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对维护社区安全和提高犯罪预防之绩效具有重要作用。
一、社区安全对犯罪预防之作用
(一)社区安全与犯罪预防之关系
犯罪预防是现代公安管理的重要内容。犯罪行为不仅归结于犯罪人自身好逸恶劳的本性或其凶残的本质,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发生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犯罪人之教育背景、家庭情况及社会风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公平的实现情况等都影响着犯罪行为之发生。当然,作案环境的相对宽松亦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则。而社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特点,政府对社区的日常管理事务很少介入,公安人员一般亦不进入社区巡逻。而对大多数社区特别是大型社区而言,基于为社区成员提供方便的原因,社区管理者往往不对进入该社区的人员予以严格盘查,从而使得外来人员可以较为轻易地进入社区。两方面的原因结合,社区自然就成为了犯罪行为高发的地带。基于此,强化社区管理,提高社区安全维护水平,当然就成为了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良好途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犯罪预防手段和措施逐步往前拓展,犯罪预防理论从强调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苗头到从注重根本上改变容易滋生犯罪的环境。这种情况之下,加强社区安全管理无疑是改变犯罪所发生的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犯罪预防绩效的提高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安全设施建设之必要性
现代社会是一个物质技术高度发展的社会,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采用,大大地减少了人之劳动力的支出,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把人从体力劳动和重复的机械劳动中解放出来。物质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更新生产领域的技术流程,技术力量还渗透到了生活领域,为人们提供更为舒适和更为安全的生活环境。社区安全设施即是在此种背景下出现的,社区安全设施之建设,即是将安全技术领域的最新产品用于社区安全管理中,用以提高人们生活之安全度及其安全感。换言之,社区安全设施建设之必要性在于,一方面,这种建设适应了物质技术的最新发展,其能够将大部分投入到社区安全防护的人力资源从该项工作中解决出来以进行其他更有创造性的活动,因而代表了物质文明发展和人之解放的潮流;另一方面,社区安全设施建设还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社区安全防护工作的效率,改善犯罪预防的效果,进而维护社区成员之人身财产安全。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犯罪份子之犯罪手段也向高技术的方向发展。基于此,从技术设施上提高社区安全防护的水平亦是应对犯罪行为向高技术方面发展的需要。
二、社区中犯罪预防的新理念
(一)被动预防向主动预防转变
传统的社区安全防护是一种被动型的安全防护。如在九十年代之前,防盗门窗和围墙是主要的防护设施。但这种防护模式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其只能对犯罪人之犯罪行为予以消极地应对,而不能予以积极的制止。豍随着安全防护和犯罪预防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中的部分防护技术表现出了某些主动性的特征,如有些实体屏障本身增加了防入侵探测和报警的功能,这些安全防护设施在面对犯罪行为时并非消极地应对和承受、抵御犯罪人之侵害,而是主动发出警报以有效吓阻犯罪行为之继续进行。这些设施之应用,实现了犯罪预防从被动预防到主动预防的转变。
(二)人防、物防为主向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转变
传统社会中的社区安全防护主要以人防和物防为主。所谓人防,即是在社区中安排人员以定点值守、流动巡逻等方式加强对社区的控制,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物防则是指为社区和家庭生活区域设置实体屏障,从而隔断犯罪人与社区成员及其财产的接触,避免社区成员及其财产成为犯罪行为之作用对象。围墙和防盗门即是物防的典型代表。当然,物防设施仅有暂时阻碍犯罪行为达成其目标的效果,其不能根本上制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如果犯罪行为持续作用于物防设施,物防设施可能将不堪重负。所以,在传统社区安全防护中,物防必须跟人防相结合,人防中其中起着主要作用。而随着技术的发展,许多防护技术,诸如电视监控技术、出入口控制系统、面部识别系统、住户报警系统等现代技术被应用到社区防护中。这些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并且与原有的人防措施和物防措施防相结合即产生了巨大的效应,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及社区管理者预防犯罪的绩效。
(三)网格化的防护
所谓网格化管理,即是指将社区划分为若干个责任网格,每个网格设置相应的管理员,由管理员综合管理社区安全事务,从而使管理员之责任得以明确。网格化管理把管理员派遣到各个风格区域中,提高了社区安全管理体系的反应能力,但这种方法将整体性力量化整为零派遣到个网格中,其削弱了事发网格管理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豎因而,网格化的管理必须配置相应的巡逻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之时避免削弱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平面向立体转化
传统社区防护方式是一种平面式的防护,在这种防护方式中,围墙成为了这种方式最主要的防护手段。即是说,在传统社区安全防护模式下,安全防护设施往往设置在地面,并以屏障的方式存在,通过屏障的设置而隔断犯罪人与犯罪对象的接触,从而起到维护社区安全和预防犯罪的效果。而随着安全防护技术和理念的发展,平面式的防护体系为立体式的防护体系所替代。现代防护系统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平面式的围墙和防盗门等,还包括设立在空中的电视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等设施,这些设施与围墙、防盗门、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相结合,将组成一道立体的防护网,对社区安全予以全方面的防护。
三、社区安全设施建设提升犯罪预防绩效
基于社区安全防护实践及其理念的新发展,现代社会安全防护效果的实现和犯罪预防绩效之提高,当然需要从技术设施和物防设施方面对社区安全防护体系加以完善,建构严密的社区安全防护网络。
(一)技防设施
1.周界报警系统的建设
周界报警系统是安全防范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将社区与外界隔离的主要手段,俗称“电子围墙”,周界报警系统的建设将在社区地域范围内为社区成员建构一个相对封闭的安全空间。为提高社区范围内犯罪预防之绩效,有条件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管理者应当在在社区围墙上安置周界报警系统。常用的周界报警系统一般由红外线发射器、接收器和报警器组成。红外线发射器不间断对围墙周边发出红外线,当有异常情况发生时,红外线发射器所发生的红外线经反射后为接收器所接收,进而触发报警主机,报警主机并迅速将相关信息传送到安全管理人员手中,使安全管理人员能够快速做出反应,从而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实施。
2.电视监控系统的建设
周界报警系统只能针对翻越围墙等异常情况产生作用,如犯罪份子不采取翻越围墙的方式而是采取乔装打扮的方式混入社区内,那么这道防线就相当于“马其诺防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情况之下,即需要其他防范系统对社区内部情况实行实时监控,这种系统即是电视监控系统。电视监控系统亦是安全防护领域中的重要设施,其通过摄像机及其辅助设备直接对重点区域加以监控,能够将该地区之情况实时传送到安防人员所在的控制室。一套电视监控系统可以同时设置多个摄像机,对多个重点区域特别是社区内交叉道口等部位进行重点监控。而一套系统的操作仅需一人即可完成,即是说通过这套系统,一人即可对整个社区的重点部位实施监控。因而,这种系统的应用亦能提高犯罪预防的绩效,公安机关或相关社区安全管理者亦应当积极建设这种系统。
3.保安巡更系统的建设
保安巡更系统是人防与术防的结合,在这种系统中人起着主要作用,然而社区安全设施的建设亦不能因此而忽略保安巡更系统的建设。保安巡更系统以智能卡及识读器为基础,配合相应的保安巡更系统软件,实现用户对所辖场合的巡更管理功能。豏我们认为,人的因素毕竟是安全防护的第一因素,因而公安机关或社区管理在在进行社区安全设施建设时亦不应忽略保安巡更系统的建设,进而使人之效能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建设
顾名思义,出入口控制系统即是设置在社区进口和出口并对进出人员进行识别和对外来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的设备。出口控制系统的主要功能即是识别进入社区的人之身份,在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外来人员进行重点登记。出入口控制系统与周界报警系统都是社区防护的第一道防线,两者的区别在于,周界报警系统之功能在于对非法入侵者进行预警,而出入口控制系统则主要对以正常方式进入社区的人员进行检测,并识别出来外来人员。
(二)物防设施
先进的安全设施和技术和适用要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则必要要与物防设施配合起来,在社区建筑规划过程中注意不留安全死角和合理设置实体屏障,从而才能促使安全防护和犯罪预防绩效的最大化。
1.社区空间布局与犯罪预防
社区空间布局与犯罪预防亦有重大关系。建筑物作为物防设施的重要组成,其空间布局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安全的维护。具体而言,社区在其空间布局上如果死角较多,则安全隐患就较大,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必亦较大。如楼与楼之间的夹角、小巷和电梯间即可能成为社区安全死角,开发商在进行社区规划时,就应当避免将这些死角设计为个别住户出入必经之路,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迅速提高。业主及建筑师的创新艺术使得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发展被广泛应用。高层建筑结构设计给工程设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结构设计中应注意的几方面问题进行探讨。
1 高层建筑结构受力方面
对于一个建筑物的最初的方案设计,建筑师考虑更多的是它的空问组成特点,而不是详细地确定它的具体结构。
建筑物底面对建筑物空间形式的竖向稳定和水平方向的稳定都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建筑物是由一些大而重的构件所组成,因此结构必须能将它本身的重量传至地面,结构的荷载总是向下作用于地面的,而建筑设计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搞清楚所选择的体系中向下的作用力与地基土的承载力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建筑设计的方案阶段,就必须对主要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数量和分布作出总体设想。
对于低层、多层和高层建筑,竖向和水平向结构体系的设计基本原理都是相同的,但是,随着高度的不断增加。竖向结构体系成为设计的控制因素,其原因有两个:其一,较大的垂直荷载要求有较大的柱、墙或者井筒;其二,侧向力所产生的倾覆力矩和剪切变形要大得多。
与竖向荷载相比,侧向荷载对建筑物的效应不是线性增加的,而随建筑高度的增高迅速增大。例如,在所有条件相同时,在风荷载作用下,建筑物基底的倾覆力矩近似与建筑物高度的平方成正比,而其顶部的侧向位移与高度的四次方成正比,地震的作用效应更加明显。在高层建筑中,问题不仅仅是抗剪,而更重要的是整体抗弯和抵抗变形,可见,高层建筑的结构受力性能与低层建筑有很大的差异。
2 结构选型阶段
对于高层结构而言,在工程设计的结构选型阶段,结构工程师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2.1结构的规则性问题。
新旧规范在这方面的内容出现了较大的变动,新规范在这方面增添了相当多的限制条件,例如:平面规则性信息、嵌固端上下层刚度比信息等,而且,新规范采用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因此,结构工程师在遵循新规范的这些限制条件上必须严格注意,以避免后期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的被动。
2.2结构的超高问题。
在抗震规范与高规中。对结构的总高度都有严格的限制,尤其是新规范中针对以前的超高问题,除了将原来的限制高度设定为A级高度的建筑外,增加了B级高度的建筑,因此。必须对结构的该项控制因素严格注意,一旦结构为B级高度建筑甚或超过了B级高度,其设计方法和处理措施将有较大的变化。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出现过由于结构类型的变更而忽略该问题。导致施工图审查时未予通过,必须重新进行设计或需要开专家会议进行论证等工作的情况,对工程工期、造价等整体规划的影响相当巨大。
2.3嵌固端的设置问题。由于高层建筑一般都带有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地下室和人防,嵌固端有可能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也有可能设置在人防顶板等位置,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结构设计工程师往往忽视了由嵌固端的设置带来的一系列需要注意的方面,如:嵌固端楼板的设计、嵌固端上下层刚度比的限制、嵌固端上下层抗震等级的一致性、在结构整体计算时嵌固端的设置、结构抗震缝设置与嵌固端位置的协调等等问题,而忽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有可能导致后期设计工作的大量修改或埋下安全隐患。
2.4短肢剪力墙的设置问题。在新规范中,对墙肢截面高厚比为5-8的墙定义为短肢剪力墙。且根据实验资料和实际经验,对短肢剪力墙在高层建筑中的应用增加了相当多的限制,因此,在高层建筑设计中,结构工程师应尽可能少采用或不用短肢剪力墙,以避免给后期设计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3 地基与基础设计方面
地基与基础设计一直是结构工程师比较重视的方面,不仅仅由于该阶段设计过程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后期设计工作的进行,同时,也是因为地基基础也是整个工程造价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这一阶段,所出现的问题也有可能更加严重甚至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要注意地方性规范的重要性问题。由于我国占地面积较广,地质条件相当复杂,作为国家标准,仅仅一本《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无法对全国各地的地基基础都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规定,因此,作为建立在国家标准之下的地方标准。
地方性的“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能够将各地方的地基基础类型和设计处理方法等一些成熟的经验描述和规定得更为详细和准确,所以,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时,一定要对地方规范进行深入地学习,以避免对整个结构设计或后期设计工作造成较大的影响。
4 结构计算与分析方面
在结构计算与分析阶段,如何准确,高效地对工程进行内力分析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处理,是决定工程设计质量好坏的关键。由于新规范的推出对结构整体计算和分析部分相当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改进,因此,结构工程师也应该相当地对这一阶段比较常见的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4.1结构整体计算的软件选择。目前比较通用的计算软件有:SATWE、TAT、TBSA或ETABS、SAP等,但是,由于各软件在采用的计算模型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导致了各软件的计算结果有或大或小的不同。所以,在进行工程整体结构计算和分析时必须依据结构类型和计算软件模型的特点选择合理的计算软件,并从不同软件相差较大的计算结果中,判断哪个是合理的、哪个是可以作为参考的,哪个又是意义不大的,这将是结构工程师在设计工作中首要的工作。否则,如果选择了不合适的计算软件,不但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有可能使结构有不安全的隐患存在。
4.2是否需要地震力放大,考虑建筑隔墙等对自振周期的影响。
该部分内容实际上在新老规范中都有提及,只是,在新规范中根据大量工程的实测周期明确提出了各种结构体系下高层建筑结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
4.3振型数目是否足够。
在新规范中增加一个振型参与系数的概念,并明确提出了该参数的限值。由于在旧规范设计中,并未提出振型参与系数的概念,或即使有该概念,该参数的限值也未必一定符合新规范的要求,因此,在计算分析阶段必须对计算结果中该参数的结果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要调整振型数目的取值。
4.4多塔之间各地震周期的互相干扰,是否需要分开计算。一段时间以来,大底盘,多塔楼的高层建筑类型大量涌现,而在计算分析该类型高层建筑时,是将结构作为一个整体并按多塔类型进行计算,还是将结构人为地分开进行计算,是结构工程师必须注意的问题。如果多塔间刚度相差较大,就有可能出现即使振型参与系数满足要求,但是对某一座塔楼的地震力计算误差仍然有可能较大,从而便结构出现不安全的隐患。
4.5非结构构件的计算与设计。在高层建筑中,往往存在一些由于建筑美观或功能要求且非主体承重骨架体系以内的非结构构件。对这部分内容,尤其是高层建筑屋顶处的装饰构件进行设计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地震作用和风荷载均较大。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新规范中增加的非结构构件的计算处理措施进行设计。
5 结束语
总之,钢筋混凝土高层结构设计是一个长期、复杂甚至循环往复的过程,任何在这过程中的遗漏或错误都有可能使整个设计过程变得更加复杂或使设计结果存在不安全因素。以上也只是笔者在设计过程中对问题一些浅薄的认识。
参考文献
[1]肖峻,高层建筑结构分析与设计[J],中化建设,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