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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6 16: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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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论文

篇(1)

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4]吴海川,陈艳.渔业政策的目标取向及关键问题剖析[J].中国渔业经济,2005,(1):14-15

[5]孙宝田.论海洋捕捞的“零增长”和“休渔制”[J].渔业经济研究,1999,(5):21-24

[6]郭守前.资源特性与制度安排: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篇(2)

2013年7月,“中国海警局”正式挂牌,标志着国家海洋局重组落定,海域多部门执法的时代正式结束,同时也意味着对国家海洋局海洋综合管理权力的进一步扩大。海监、海警、渔政、缉私队伍的并入,扩大了海洋局综合管理的执法范围。也对海洋执法中的行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海洋行政监督方面,行政监督机制缺失,既不利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海域恶性竞争、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与海域邻国关系难处等问题,也不利于提升海洋局的依法行政效率和公众形象。

2、海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特殊性

2.1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种类特殊。

与陆上行政执法不同,海洋环境和气候的特殊性决定了海上执法的全天候性和不确定性。海上执法工作的种类繁多,且各项工作专业性强,需要极强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才能胜任。在涉及渔政、海监、缉私、海警等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中,更需要执法人员的密切协作和部门间的紧密配合。

2.2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机制不完善。

执法机制不健全,没有法律规定出海上完善的执法范围和执法程序,不仅影响了执法任务的完成的效率,也无法对执法人员的工作结果形成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一些地方执法监察队伍人员工资(即基本工资)虽然列入了财政预算,但工资的后两块(生活补助、津贴)以及日常办公经费、办案经费还是与经济任务和罚没收入相挂钩的情况。一些地方执法监察队伍人员工资(即基本工资)列入了财政预算,只要还存在经济任务的导向,就必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诱导执法人员办案时注重经济处罚而偏离执法宗旨。

3、海洋执法机制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3.1机构内部层级监督难到位。

海洋执法的层级监督,往往需要上下级多个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而监察机关未能独立于监督对象,或者受制监督对象,再加上一些工作人员把私人关系和感情掺杂到工作中来,直接导致办案时间长、阻力大、难查处、难执结和执法监察权威的影响弱。在一些行政监督中,一些地方海洋机关领导以权代法从中干预、说情,致使执法监察工作难以开展,层级监督弹性因素强、法治程度低。

3.2行政规章制定分散联合监督无据可依。

虽然各行政单位都制定了规范执法人员和活动的规章,但现有行政法律规章的制定主体大都着眼于各自管辖的领域及专业,如《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就是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关于海监渔政执法人员的规范性文件,这种专业性规范适用范围窄,对其他海洋行政人员管理不能起到约束的作用甚至会相互冲突。虽然倡导联合执法,但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权责对等的联合办案监督机制,单靠部门间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关系和感情来搞办案协作,也没有对“不协作、不配合、不处理”的追责制约措施,难以保证联合监督的效果。地方政府、海洋部门、海洋执法监察机构在一些问题也是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责任。由于监督主体众多,沟通、协调困难,信息共享性弱、导致分工不明确,更可能会出现虚监、弱监、漏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效能和司法的公正性。

3.3社会监督无规范舆论监督效率低。

人民群众应该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只有让民众的监督权力的权利落到实处,才能从根本上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而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往往监督无力,行政监察机关在一些问题的受理和处理上,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而舆论监督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而微博、微信平台等网络自媒体平台虽然给民众提供了发生的机会,但由于信息真伪难辨,呈现视角不同等种种客观原因,往往不仅不能有效监督海洋行政行为,还会起到事倍功半,激化社会矛盾的负面效果。

4、完善海洋执法机制行政监督的建议

4.1从基层建立起完善海洋执法层级监督网络。

建立和健全基层海洋基层监督层级网络,建立行政监督的单线垂直的监察机制,建立独立于监督对象的监察机关,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建立并实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案件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全面强化执法监察工作责任,真正把监督落到实处。在考核奖惩中,要加强上级对下级执法工作的检查考核,并严格按照考核情况实行奖惩。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停该地区用海审核报批。通过明确落实奖惩提高执法监督权威性,不断完善基层海洋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杜绝行政特权人员、随意执法、的情况。

4.2订立统一规则监督联合执法。

国家海洋局重组后,扩大了海洋局综合管理的执法范围,基层执法的合作越来越紧密。这一现状加速了对宏观制度规章的需求。制定一部联合执法管理监督细则,既可以保证执法者的行动合法有效,提高执法效率,也可以让司法机关有法可依。这样对执法者和违法者都有一个交代。也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

4.3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

2010年6月25日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但我国的行政监察的现状还是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状况,真正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并不存在。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只有让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分立开来,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和初衷。在基层海洋执法监督活动中,可邀请当地乡镇的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召开座谈会,向他们介绍工作,让他们了解情况。聘请他们作为义务监督员,通过权威监督部门把民主监督工作引向深入,以实现强有力的全面监督的局面。

4.4加强司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统一。

篇(3)

海洋生物活性物质获取用海

从国内几家从事海洋生物医药研究的科研院所了解到,所涉及的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几乎都以养殖、捕捞作为产品原料来源,而且原料多数为常见、成本低廉的海洋生物及衍生物。例如,中科院海洋所以虾、蟹壳为原料提取壳聚糖,制成海洋生物保健品,主要用来提高机体免疫力;提取水母毒素用以研究水母蜇伤;从海带、红藻、绿藻、褐藻中提取藻类多糖用来治疗慢性肾衰;从卡拉胶藻中提取卡拉胶,主要功效是抗肿瘤。而单独申请某一片海域作为原料供给的案例很少,从调研情况来看,只了解到中科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为提取海马体内生物活性物质和养殖螺旋藻而申请海域。

由于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原料来源几乎都取自海水养殖和捕捞,备择性相对较大,对用海要求也就相对较低。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够进行海水养殖和捕捞的海域也就都能够满足相关海洋生物医药的原料供给。海洋环境因素对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影响主要是水体中重金属的含量对生物资源的影响。海洋水体中重金属含量超标,会影响海洋生物个体生长,从而影响到体内生物活性物质的生成。例如,卡拉胶藻的生长会受重金属影响,但可以在富含氮和磷的水环境中生长,和鱼类、贝类混养会吸收水体中的氮、磷元素,防止水体富营养化,而且释放能够杀死致病弧菌的物质。但通过一定的化学方法可以将重金属从活性物质中分离,从而得到含量较纯的活性物质。

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用海应参考海水养殖、捕捞用海的管理政策,保证该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要禁止围填海等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滨海城镇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排放口位置要严格论证,保持海洋生物物种丰富,生态结构稳定。

此外,也要加强养殖用海自身废水排放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某些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在提取、合成和制备过程中会对附近海域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从虾、蟹壳中提取甲壳素,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物排入海洋。

针对此类情况,应该要求这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做到对海域环境影响最小。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时,要充分考虑海洋环境的承载能力,坚持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理念。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大多含量甚微,如果大规模提取、纯化进行商品化生产,有可能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生态平衡,以至于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恶性影响。

罕见基因种质资源获取用海

某些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和研发要应用一些特定海洋生物的基因资源和特殊活性物质,而这些海洋生物只生存在某一特定环境下的海域,这些海域往往是海洋自然保护区或特殊海洋环境类型的海域。对于这种用海,除了应考虑保证周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还应该考虑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结合,将该海域设定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海洋保护区需严格执行保护区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Ⅰ类海水水质标准。

有计划地对重要经济鱼虾越冬、产卵场投放人工鱼礁,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超标向近海水域排放,对重要鱼虾产卵场的水质要严格检测,保护鱼虾类的正常繁殖生长,保护该海域的特殊基因种质资源。

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用海应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篇(4)

1.1培养方案尚未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对于各高校来说都是一个新的培养模式,各高校在培养方案的制定上基本是参考在职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并结合学术型学生的培养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工程学院在第一批全日制专业学位学生毕业前分别进行了学生座谈、导师研讨和用人单位调研,学生对培养方案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议,学校先后组织了两次培养方案的修订。从多方调研结果反映,全日制专业学位课程和学术型基本相同,偏理性、研究性,与工作实践结合太少,对提高学生和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帮助不大;教学方式上,授课方式缺乏具体方法和案例,互动交流不够,案例教学应用不普遍。实践环节落实不够,有些实习企业因为工作订单太多,在安排实践内容上大打折扣,学生无法充分进行实践,走马观花。

1.2教师队伍需要锻炼随着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势必要求导师队伍不断壮大和发展,目前导师队伍中有企业实践经验的人数甚少,同时,导师观念误区,由于学制原因,导师不太愿意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以学术型的形式进行指导[2]。

1.3管理制度缺乏一方面,学校面对全日制专业学位学生的管理,从国家层面寻求不到具体指导文件,仅有一些临时性的文件;另一方面,学校对专业学位学生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从学术型和在职硕士的模式中寻找新的管理方式。

1.4实践环节落实有困难全日制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要求学生有半年左右的企业实习,从目前的培养情况来看,学生企业实习环节仍旧很难落实。一方面,学生要在两年内完成学业,实习过程除了完成实践工作还得进行论文写作,强度比较大;另一方面,船舶相关企业订单比较多,安排学生长期在企业实习比较为难,学生实习过程必须安排一名企业导师指导,有时还会牵涉更多员工,一般来说,企业不太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学生学习后基本不会留在实习单位就业,从企业用人角度来讲,他们更愿意要有就业意向的学生进行实习。

2培养模式的探索和思考

2.1加强招生宣传力度经过两年的培养探索,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工程学院改变招生策略,从2012年开始,学院加大招生宣传,组织学院各研究所导师团队面向所有学生进行招生宣传,侧重向学生讲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发展趋势,从观念上改变学生的看法。

2.2优化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方面,学院新开设多门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领域的应用课程,并在船舶设计、流体、结构方向各新增一门专业技术课程。聘请校外企事业单位专家来校为学生讲课。在教学方法上,以学生为本,以职业导向为本,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3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队伍建设学院从2008年开始,要求青年教师必须进行至少半年的企业实践培训,同时,学院每年在相关船舶、海工企业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工来校担任校外指导教师,学院还定期和企业通过进修、培训的方式进行合作,增强校企联合。学院目前所有青年教师均完成了一轮企业实训环节,每年有十名左右的企业高工被聘为全日制专业学位企业指导教师。

2.4实践基地建设在学校已有实习基地的基础上,进行了工程实践中心建设。与工程实践中心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在乙方建设甲方的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目前已经与13个造船企业和研究所签订了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并形成了良好的运行模式。其中与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共建两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3结语

篇(5)

(一)浅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海珍品增养殖取得显著成效

为实施“海上辽宁”、“海上山东”的战略,辽宁、山东两省充分发挥地处辽东、山东半岛和北黄海、渤海湾的优势,利用浅海、滩涂积极发展水养殖业。1996年,辽宁、山东两省海水养殖产量分别达到111万吨和259.7万吨,占海产品总量的43%和54.5%。为培育海洋经济新的增长点,两省又积极开发海水增养殖业,实施了对虾人工增殖放流和海底底播工程。辽宁省自1985年开始生产性放流以来,共放流1~3厘米幼对虾125亿尾,回捕产量达1.9万吨,直接经济效益6.5亿元,社会效益达2.8亿元,投入产出比为1∶10,居全国领先水平。海底底播是近些年来新兴的生产领域,有较好的开发前景。大连市长海县是一个海岛县,全县底播增殖面积40万亩,重点发展鲍鱼、海参、海胆、虾夷扇贝等海珍品,以及文蛤、杂色蛤、魁蚶等品种,产量共达8万多吨,初步建成了一个以底播增殖为主的海底庄园。山东省长岛县的海水养殖区现在已由近岸浅海扩展到深水大流海区,养殖品种由传统的海带、扇贝扩大到鲍鱼、海参、虾夷扇贝等海珍系列养殖,养殖形式也由单一的筏式养殖转变形成为海上筏养、海底播养、陆上工厂化养殖等多种养殖形式一起上的新局面。在列岛周围70万亩海域,初步形成了上、中、下水层综合利用的“蓝色牧场”。1996年全县海产品产量30万吨,其中海水养殖产量达20.87万吨,养殖收入6.58亿元。浙江省在合理调整渔业产业结构之后,也确立了以养殖业为主的发展思路,海水养殖取得显著发展。1996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达到85.82万亩,产量达39.51万吨,列全国第六位。1997年,浙江省桃花海洋渔业公司和象山港渔业公司,分别从福建省引进欧鳗和大黄花鱼种苗,采取大面积海水人工养殖,并获得成功,由于经济效益显著,预计将会有更大发展。

(二)建立了新型的海洋捕捞机制,积极发展远洋渔业

浙江省濒临东海,大陆架渔场面积达34050万亩,是浙江省陆域面积的两倍多。著名的舟山渔场是我国最大的渔场,丰富的渔业资源加速了浙江省海洋捕捞业的发展。1996年,全省渔业总产量达342.14万吨,其中海洋捕捞占259.72万吨,居全国首位。针对我国近海传统鱼种结构的变化,浙江省积极采取对策,使海洋捕捞结构从以沿岸近海为主,初步实现了向外海发展的转变,远洋捕捞作业已发展到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极大地促进了海洋渔业的发展。1996年,全省外海渔获量已占海洋捕捞总产量的61%。远洋渔业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并具有了一定规模,去年产量达13.4万吨。

(三)积极开发水产品加工业,培育海洋经济新的增长点

辽宁、山东、浙江三省渔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带动了本省水产品保鲜加工业的迅速掘起。水产品加工是水产品增值的重要环节,也是今后海洋经济增值的发展方向。为瞄准国内国际市场,浙江省首先发展冷冻小包装和方便食品,在此基础上又开发了海洋药物等产品,使水产品获得显著增值。1996年,全省水产品加工总量达60余万吨,加工产值63.8亿元,水产品加工综合能力列全国前茅。

二、对我国水产品需求潜力和海洋渔业资源潜力的分析

据农业部渔业局测算,1995年全国人均水产品占有量为20.5公斤,人均消费量为11.6公斤,但消费极不平均,沿海地区有的高达40公斤,而内陆一些地区人均消费不到1公斤,所以内陆地区水产品的消费潜力是很大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膳食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对高蛋白、低脂肪,食鲜味美的水产品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如果按每人每年增加1公斤水产品消费来计算,5年就需要增加600万吨的产量。而根据有关部门预测,今后几年每年人口将净增加1400万左右,满足新增人口对水产品的消费就需增加水产品产量16万吨。因此,应充分挖掘渔业资源的潜力,以满足人民对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

(一)提高养殖单产的增产潜力

我国海水养殖单产整体水平不高。“七五”期间,海水养殖单产平均为442斤/亩;“八五”期间,海水养殖单产已提高到677斤/亩。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迅速发展,相应的良种体系、渔用饲料体系、病害防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养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养殖优良品种的引进及池塘改造等,“九五”期间,我国海水养殖单产达到800斤/亩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扩大养殖面积的潜力

我国15米等深线以内的浅海和滩涂面积约为2亿亩,按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可进行人工养殖的面积为4000万亩。到1995年止,已利用的浅海和滩涂面积为1074万亩,仅占可养殖面积的26.8%。由于养殖技术、工程技术水平的提高,用于养殖的面积将不断扩大。如:山东省长岛县就已在30~40米水深的海域进行养殖,并获得成功。另根据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我国近海30米等深线所围浅水面积为4.8亿亩;40米等深线所围浅水面积6.2亿亩。由此足以说明,我国扩大海水养殖面积潜力是很大的。

(三)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资源的潜力

据资源调查,我国部分外海还有一定的渔业资源蕴藏量。仅南海外海海域就有近100万吨。稳定近海,调整远洋捕捞结构已势在必行。外海海域特别是公海海域渔业资源还有相当大的潜力。随着我国远洋渔业生产能力的扩大和同第三世界国家渔业合作的日益发展,远洋渔业产量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是可能的。据农业部渔业局提供的资料,预计到本世纪末,远洋和外海渔业产量将增加50万吨。

三、目前我国海洋渔业生产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近海捕捞过度,造成渔业资源渐趋枯竭

近海捕捞是一项投入高回报率也高的产业,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而我国渔业生产管理机构的执法力度又相对薄弱,因此海洋捕捞出现了无度、无序的现象,造成我国海洋渔业传统资源渐趋枯竭。以舟山渔场为例,大、小黄鱼和墨鱼等传统经济鱼类已形不成渔汛,带鱼也趋于小型化、低龄化。如1996年冬汛结束后,在捕获的带鱼中,每尾在100~150克的占一半左右,而且渔业总产量中带鱼比例与1995年同期相比下降一成多,比上年减少4~5万吨。

(二)渔业病害严重制约了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近年来,受综合因素影响,海区生态环境恶化,海洋渔业病害日趋严重。对虾、扇贝、鲍鱼、海带等均不同程度受到病害影响,且危害品种有扩大蔓延之势。1993年爆发流行性虾病后,全国对虾产量由1991年的22万吨锐降至1994年的6.4万吨,养殖、加工、;销售等环节累计经济损失年均达100亿元,对虾养殖业遭到毁灭性打击,极大地挫伤了虾农养殖积极性。虽然一些地方坚持以防为主和以混养为主的方针,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大面积对虾养殖病害的防治,至今仍没有某个地方或单位研究出彻底有效的解决措施。渔业病害已经愈来愈成为制约我国海水养殖业发展的瓶颈因素。

(三)我国近岸海洋污染日趋严重

渤海、东海、黄海近岸海域都不同程度受到来自三方面的污染。其中,陆源污染占整个海洋污染的80%,船舶污染占15%,海水养殖、海洋矿藏开发造成的污染占5%。污染造成的后果是海水富营养化,诱发赤潮。如辽宁省1996年出现赤潮32次,每次最长时间达7~8天,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一)严格执法,加大实施休渔制度的力度

为保护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应加强对海洋渔业捕捞的管理,严格划定我近海休渔区域,建立健全休渔制度。据了解,浙江省舟山渔场在对带鱼实行了两个月的休渔期后,今年捕获的带鱼普遍比往年大出一指宽。辽宁省今年比往年晚一个月捕获海蛰,增收5亿多元。这充分说明休渔制度有效可行。因此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充分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严格执行休渔制度,以确保我国近海渔业资源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科研院校联合攻关,加强渔业病害的防治研究

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面积的海水养殖一旦发生病害,很难找到立竿见影的方法和技术。因此,建议国家科委与沿海省、市、县各级政府,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积极扶持科研院校加紧进行渔业病害防治的基础性研究和预防性研究,并将其列入国家计划,以确保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建议国家从大农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把用于引进农业高新技术和良种的1亿美元专项经费,划出一部分用来支持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

(三)在黄海北部海域建立渔业经济技术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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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现有海洋经济人才队伍中,能支撑现代海洋服务业的专业人才、带动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创新人才、提升传统海洋经济的高端人才、推动外向型海洋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人才十分紧缺,很多企业难以招聘到需要的人才。以舟山德勤集团为例,迫切需要海洋领域的法律顾问、金融人才、投资人才等新型人才,但在舟山本地网站、报纸上发出招聘消息后,基本无人应聘。

二、浙江海洋经济人才的需求预测

到2015年,舟山的海洋生产总值将达到1000亿元。按照《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到2015年,浙江省将实现海洋生产总值7000亿元。可以看出,到2015年,舟山的海洋生产总值将是浙江省海洋生产总值的1/7,也即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将是舟山海洋生产总值的7倍。相应地,我们可以分别对2015年和2020年舟山海洋经济各重点产业人才的需求乘以7预测2015年和2020年浙江省各相关海洋产业的人才需求。

三、浙江海洋经济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为有效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浙江省制定并实施了《浙江海洋经济发展“822”行动计划》,明确提出重点扶持发展8大现代海洋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与高端船舶制造业、港航物流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滨海旅游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业、海洋清洁能源产业与现代海洋渔业。8大现代海洋产业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石,基于它们对人才的需求状况,提出浙江海洋经济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充实海洋工程装备与高端船舶制造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钻井平台、钻井船、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FPSO)、LNG船、深水作业工程船、海洋石油平台辅助船、远洋捕捞船、大型化散货船、集装箱船、化学品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和特种工程船舶及运动船艇等的研发、制造与维护的专业人才,以及深海运载和通用技术、深水探查作业等关键技术研发人才。

(二)充实港航物流服务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能够支撑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海陆联动集疏运体系、金融和信息支撑系统“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的人才,加大力度培养能够推进大宗商品交易、现代航运金融服务、航运信息服务发展以及增强港航物流服务业综合竞争力的专业人才。

(三)充实临港先进制造业人才队伍

具体地说,就是要充实以下人才:能够支持发展绿色石化及化工新材料、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的人才;能够推进临港重大成台套、智能化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的人才;能够推进宁波、杭州、台州临港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加快发展的人才;能够加快新能源汽车研制,形成特色、品牌优势的人才,以及能够提升发展船舶配套产品制造产业的人才。

(四)充实滨海旅游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能够推进邮轮旅游、游艇旅游、人造海滩、高端度假岛等四大高端门类,以及慢生活休闲体验、滨海运动休闲、养生养老休闲度假、旅游营地休闲、海钓休闲、人造碧海金沙、旅游演艺、低空旅游、游轮巡游、海洋主题公园休闲等十大产品发展的人才。

(五)充实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能够围绕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海水资源利用、海水利用集成研发、海水利用共性技术,积极开展关键材料、产业化成套技术与装备自主研发的专业人才,突破核心技术国产化,形成健全的产业化技术支撑体系。

(六)充实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能够创新海洋医药发展路径,加快从原料药向专利药转型升级,提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现代化水平的人才;充实能够聚力开发一批具有资源特色的海洋药物,形成海洋药物新兴产业的人才,以及能够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发新型海洋生物制品的人才。

(七)充实海洋清洁能源产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海洋清洁能源研究开发、技术装备与示范工程建设的人才,积极推动海上风能、海洋能、海洋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海洋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人才开发,集聚一批海洋清洁能源开发科研团队。

(八)充实现代海洋渔业人才队伍

具体地说,就是要重点充实:能够拓展远洋渔业和远洋渔场,建设现代远洋渔业基地的人才;能够发展高效生态海水养殖,加快渔港渔村建设改造,发展多元化、精品化休闲渔业的人才;能够建设水产品精深加工区,加强水产品冷链物流一体化的人才。

四、促进浙江海洋经济人才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积极推动立体多样化的海洋人才教育

纵观海洋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无不重视立体多样化的海洋经济人才培养模式。以美国为例,现已形成涵盖普及教育与高等教育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样化海洋经济人才培养模式:在普及教育方面,以全国性卓越海洋科学教育网为主,每年面向国民推出系列海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在高等教育方面,高等院校积极健全海洋学科与专业,深化海洋经济人才培养与海洋科技项目研究。借鉴美国的海洋经济人才培养模式,浙江也应建立立体多样化的海洋经济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中小学基础海洋科技通识教育;开展海洋知识普及宣传,举办海洋主题科普活动,鼓励海洋科技人才从事海洋科普,提高全民海洋意识;鼓励更多有能力的高等院校设置海洋学科和专业,建立健全海洋课程体系,促进海洋经济教学与实践需求对接;建设海洋经济知识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制定海洋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办法;鼓励海洋经济相关专业毕业生到一线地区和艰苦岗位实习与工作;为富有创新精神、具备发展潜力的青年海洋经济人才提供独立负责项目、承担重要课题、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的机会,加快青年海洋经济人才成长。

(二)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

日本、美国等世界海洋经济强国都非常重视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在这些国家的海洋经济创新体系中,除政府外,大学、科研机构、产业企业都是重要的组成主体,共同承担着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责任,而且它们之间经常跨越组织边界进行深入合作,一起培养高层次、紧缺的创新型人才。因此,为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型人才培养,浙江应进一步完善产学研合作的政策环境;鼓励涉海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接,建立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制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任职制度,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对重大海洋科技项目明确产学研合作要求,推行共同实施、管理项目,实行“人才+项目”的模式,在实践中培养和集聚海洋科技人才。

(三)积极加强高层次海洋经济人才的引进

山东省是国内积极引进高层次海洋经济人才的先行区,其主要特点是加强政策引导,强力布局领军人才团队,为此实施了《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简称《计划》)。该《计划》以企业为主体,通过给予每个团队500万-800万元经费资助,重点支持企业创新类领军人才团队与科技创业类领军人才团队的引进。④对于浙江而言,在利用教育资源充分培养海洋经济人才的基础上,也要大力引进海洋经济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的海洋经济人才,具体地说:建立健全海洋经济人才需求目录,制定实施海洋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实施方案;对引进人才及团队在住房、津贴、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给予课题申请、研发支持和政府奖励方面的特殊政策;参照山东省的做法,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积极引进领军人才团队、鼓励领军人才团队在浙江创业创新;实行“海外工程师”制度,鼓励和支持各地引进外籍工程技术专家。

(四)积极引导鼓励海洋经济人才创新创业

美国十分重视、鼓励海洋经济人才创新创业。例如,美国优化金融政策,通过发展风险投资、创业基金、信贷担保,为海洋经济人才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支持。又如,美国设立海洋科技园为海洋经济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孵化平台。[7]美国的经验对浙江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对于浙江而言,要加大财税优惠力度,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参与海洋创新创业项目;建设一批海洋创业孵化平台,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海洋人才提供优质创业服务;改进海洋经济人才的考核评价模式,强化创新和应用导向,把获取创新成果、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资助和奖励的重要标准。此外,还要进一步促进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五)建立健全海洋经济人才工作投入机制

福建省积极建立健全海洋经济人才工作投入机制,确保海洋经济人才能引进、留住、并用好。如泉州市出台《泉州市高端海洋人才引进培养暂行规定》,确保资金投入用于补助海洋核心人才、海洋骨干人才、平台建设、海洋课题研究、创业创新、海洋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对于浙江而言,要落实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政政策,各涉海地区、部门要增加对海洋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在涉海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课题中,明确一定比例的人力资本投入,并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重要依据;重视欠发达地区及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海洋人才培养,在人才投入中适当倾斜;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涉海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促进社会化多元投入机制的形成。

(六)积极完善海洋经济人才发展服务体系

篇(7)

1.1国家战略定位

模糊缺乏国家战略层面的对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定位。在《“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只对包括海洋油气开发装备、海洋风能利用装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等装备在内的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提出了具体的产业化配套政策,其他包括海洋生物技术、海洋新型能源仅有所提及,其产业开发重点和扶持导向不明确,特别是缺乏权威的产业发展评估和路线图,也没有明确的国家产业发展定位。尽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海洋局、能源局等国家职能部门,最近针对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水淡化、海上风电等海洋战略性产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专项规划和产业扶持意见,但与国家沿海区域发展和海洋经济发展试点战略协调不足,且受到政策和资金成本的制约,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的成效并不明显,缺乏针对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属性的政策创新,未能构建海陆统筹的全局发展战略框架和产业发展定位。

1.2政策措施协调不足

近年来,国家相继启动实施了沿海经济带、蓝色经济区及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等一系列涉海开发战略,也通过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及海域使用金等对海洋生物、海洋装备制造、海水淡化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了重点扶持,但基本以国家财政资金和行业专项资金为主,国家专项综合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不足,资金扶持力度和覆盖面远不能满足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的需要,且政策创新力度明显不足,陆海产业扶持政策之间缺乏协调。国家缺乏有针对性的产业培育引导政策,特别是针对涉海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的引导政策,涉海小微科技创新企业“死亡谷”问题突出。现有的产业扶持政策多出自海洋职能部门,实施中缺乏部门协调,地方又以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主,难以突破国家政策框架,政策效应难以充分发挥。

1.3行业低端竞争激烈

鉴于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潜力,沿海各地都出台了发展定位趋同的产业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区域恶性竞争,形成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遍地开花,但产业化发展严重滞后的局面。对于海洋装备制造、海上风电等少数几个已初步实现产业化发展的产业,各地普遍加大招商和投资力度,将有限的政策资金投入其中,并给予最大限度的土地、融资、税收等优惠,在短期内扭曲了其市场要素价格,降低了投资主体的投资风险和成本,引发了投资热潮和地区间的重复建设,导致了国内部分低端船舶配套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海水淡化装备及风电装备制造能力短期内得到极大提升,但产业链高端装备设计制造能力不足,出现产能结构性过剩,严重影响到国内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健康发展。

1.4海洋技术创新薄弱

随着我国海洋科技创新投入的不断加大,我国在海水种苗繁育、海洋生物医药、海工装备制造、海水综合利用等诸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突破,但在一些关键技术环节和创新能力方面和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产业培育与发展受制于技术创新的局面仍未得到有效改善。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依赖进口,相关产品成本过高、竞争力弱,制约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如在海水淡化装备制造领域,海水膜组件、能量回收装置和海水高压泵等反渗透关键设备仍需进口,海水淡化工程关键设备国产化率不足50%。国内756项与海水淡化相关的专利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占15%[9]。关键核心技术未实现突破,再加上海洋科技创新机构的行政壁垒,科技成果转化与专业配套能力不足,造成部分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技术瓶颈比较突出。

2政策导向与路径设计

2.1加强海洋战略顶层设计,完善海洋产业政策

扶持体系尽快制定《全国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长期发展行动计划》,统筹陆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合理布局沿海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架构,减少地方政府的无序竞争。搭建国家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协调框架和信息交流平台,引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开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形成区域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空间发展格局。制订国家海洋重点产业投资目录,优先选择具有重大产业开发潜力的产业进行重点支持。落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推动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向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倾斜。完善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对重点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专项扶持,加快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开拓进程。

2.2推进区域示范工程建设,创新海洋新兴产业培育机制

实施重点产业领域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基地和产业联盟建设。制订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试点和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积极鼓励和引导重点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行业联盟,打造3~5个国家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基地。制定国家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路线图,建立面向创新型企业和市场化科研机构的政策扶持机制。整合与协调国家及地方海洋科技创新资金,建立科技创新市场化评价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和重复投入问题。

2.3实施海洋科技创新工程,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实施国家海洋科技创新工程,建立国家海洋科技创新基金和重大海洋科技专项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统筹国家海洋科技创新基金投入。依托青岛国家海洋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组建国家海洋科技创新联盟和深远海科技研发平台,打造国际海洋科技论坛,强化重大技术和装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培育涉海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创新型企业建设。鼓励重点企业与科技机构联合建立海洋工程技术中心,支持企业申报和承建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一体化进程。

2.4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海洋产业集聚发展进程

结合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推进海洋特色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向特定的产业园区转移,同时调整各类产业园区的发展特色及核心定位,建设一批现代海洋特色产业园区,构建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集聚平台。鼓励涉海大中型企业及各类优势涉海企业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涉海企业集团,并通过其辐射带动及配套需求,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完善和配套中小型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集聚发展。

2.5创新海洋产业投资模式,建立和完善专业海洋产业服务体系统

筹协调国家财政扶持资金、社会资金、风险资本和金融资本,创新国家财政补贴和风险规避机制,推进国家“蓝色投资基金”和公私合作经营的“蓝色投资银行”发展,构建符合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市场投融资体系。鼓励沿海地方政府围绕海洋科技孵化和产业培育平台建设,提升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业服务能力,利用大数据和电商服务网络,构建面向小微型创新企业培育的专业化海洋中介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区域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体系。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