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大一经济学论文

大一经济学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6 15:59:2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大一经济学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大一经济学论文

篇(1)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就有法律人倡导关注法律经济学,©但几乎没有引起多大反响。主要原因在于其所涉议题并非肇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国外法律经济学思潮而是有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和作用,其在国内首创“法经济学词,也有点名不副实。②80年代末90年代初,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联合推出的“当代经济学文库”首次译介了一批法律经济学经典,③并很快被经济学界所吸收消化。不过,经济学界擅长用数理工具分析法律制度、法律问题,不乏严谨漂亮的逻辑推演论证之作,但大多缺乏对于我国法制运行状况特别是司法裁判实践过程的真切了解,故仍难免不陷入宏大叙事式的泛泛而论或者类似于科斯所称“黑板经济学”的“黑板法学”窠臼,离开约束条件或者约束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就不能很好地解释和解决中国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法律现象,④其功利性诉求也备受垢病,⑤在法律人眼里似乎华而不实、中看而不中用。同时,法律人因受制于传统的道德评判理路以及并不精通数理分析短板的双重影响,不仅对经济学侵入法学领域所带来的革命性变革难以应对,进退失据,而且对法律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理以及具体规则也处于似懂非懂、云遮雾障的状态之中,能够深切领会法律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理论真谛的,更属凤毛麟角。笔者曾在先前发表的论文中列举一例©:前些年北京大学苏力教授从案例研究入手的法律经济学论文《〈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⑦甫一问世,就在国内法理学界引起了极大反响。但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均大多对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原理原则不甚了了,以讹传讹、不得要领的论著随处可见,有的甚至完全背离而浑然不觉。拙文虽曾对此作过仔细分析,但也许偏重文本解读,对于并不熟悉相关文献的读者可能难窥真貌,故迄今仍是应者寥寥。笔者另文涉及公司冲突权利有效配置的命题,则由于部门法理学的局限性,未及充分讨论法律经济学原理原则在法律学界的一般化、普适化问题。®而这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笔者认为,法律人尽管也都承认科斯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基础性贡献,但对其两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论文所创新制度经济学包含的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与法律经济学之间的关系恐怕不是十分清楚,对所谓科斯定理的内核也未必真正理解。当然,假如国内大学教育能够养成法科学生精通高等数学和经济学的能力,所有法律人将无须寻找从经济学通向法律学蹊径的法门,而是可以挟数理分析优势坐上最大化诉求的直通车,本文的论题也将失去意义,可惜这并不现实。而且,即使教育部立即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增加高等数学课程数量,增设一批经济学主干课程,已经走上社会的法律人也无缘直接受益,以彻底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法律人自我救赎的可行办法似乎需要扬长避短,尽量发掘科斯法律经济学富矿,并将其理论内核推向一般化、普适化。除了着力理解科斯定理的真谛外,有关将资源配置转换为权利配置的原创思想以及总体的、边际的和替代的综合研究方法,张五常对于合约选择局限条件的精妙概括,或许能够引领法律人达到曲径通幽的目的,借此还能在法律经济学与利益衡量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并发挥法律经济学在推进我国法学理论、法制建设科学化进程中的应有作用。

 

本文在以引言导出主题后,首先对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优劣稍作比较,其次探讨科斯经典论文中的法律经济学内核,再次尝试用不含数理分析的科斯原创性法律经济学思想解析本人较为熟悉的典型公司纠纷,最后用结语将前述分析方法扩及当今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甚至一般人类行为并结束全文。

 

二、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简单比较

 

法律经济学的一大特色是将经济学与法学勾连起来,开拓了法律解释的一番新天地,甚至引起法学研究的一场革命,其根源在于经济学方法论相较于法学方法论的独到优势。尽管上自马歇尔®下至波斯纳对此均有论述,©但仍有必要稍作比较以加深印象。

 

从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经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再到凯恩斯、后凯恩斯时代以来的现代经济学,经济学已经呈现出流派繁多、百花齐放、精彩纷呈的局面,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异军突起,为法律经济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相较于传统法学在方法论上拥有统一语境及一以贯之的分析工具的劣势,科学化已经得到举世公认的经济学,正是法律经济学彰显其帝国主义扩张本性的根本原因。对此,很多法律人也许并不同意,但确实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法律人已经无法熟视无睹,唯有积极应对才是上策。撇开其他论证方法,我们只要随手找几本两个学科的经典读物作比较,就可见一斑。

 

庞德为享誉国际的著名法学家。他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将法学或者法理学归纳为:“有关通过法律或者借助法律达到社会控制目的的科学,详言之,这是一门有关文明社会中以司法及行政机关对人类关系的规范裁决为手段对权益加以保护的科学。”④而英国的丹尼斯劳埃德等则认为,法理学的“工作”之一是提供法的认识论种关于法律领域的真正知识的可能性的理论。①前者仅是对英美判例法的描述,故并不周延,后者不能揭示“法的认识论”的特殊性。据此,我们无法窥见法学或者法理学的真实面貌,即它是干什么的,又能够干什么?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法理学教材的表述稍微清楚一点。如张文显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②葛洪义的解释则是:“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显然,这样的解释仍然无法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区分开来,不仅初学者不知所云,即使专业法律人士,恐怕也是不得要领。国内高校600多个法律院系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能够听懂的学生寥寥无几,有的院系不得不将其移至高年级开设。

 

以民法解释学为代表的法学方法论(包括法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对于训练法律人的思维意义重大,只是有时显得过于机械,往往无法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解释不了新的法律现象;发源于德国的利益法学派无疑对传统的法律解释学具有很好的补充作用,但难免有点抱残守缺、捉襟见肘;近年译介到国内的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阿列克西的〈《去律论证理论》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上述局面;®日本的利益衡量论影响日广,也是时势所然。⑤后者在具体应用时,多少会接触到经济分析,但重点显然不在用经济学方法取代法学方法,且似乎与科斯理论毫无渊源,故难以入流即无法达到能够用规范的经济分析进行科学化表述的程度。举例而言,涉及我国社会制度改革话题,经济学界长期处在独步天下的显赫地位,法律人几乎没有多少话语权。法学学科优势不及经济学,进而出现经济学界可能解释所有法律现象、法律制度,而法律人无力侵入众多经济(学)领域的局面,或许是这一现象背后的一个深层原因。

 

经济学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只要是正规的经济学教科书,对于经济学的定义均是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在此仅举近年译介到国内的几部:如罗伯特S平狄克、丹尼尔L鲁宾菲尔德的〈微观经济学(第7版)》认为: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就是稀缺资源的配置”。其进一步解释道:在现代经济中,消费者、个人和企业在配置稀缺资源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多种选择。微观经济学描述消费者、个人和企业所面临的权衡取舍(trade-ff),并且解释这些取舍具体是怎样做出的。⑥曼昆的〈宏观经济学(第5版)》将微观经济学定义为“关于家庭和企业如何作出决策以及这些决策者在市场上如何相互作用的研究。”其中心原理是最优化一他们在给定的目标和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的情况下尽其所能做得最好。⑦他在《经齐学原理一微观经济学分册(第5版)》中,则更是将经济学简化为“研究社会如何管理自己的稀缺资源。”⑧另一部流行的经济学教科书即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的〈微观经济学(第19版)》对此稍作拓展:经济学研究的是—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⑨诺奖得主贝克尔的解释更为具体详尽。根据他的观点,经济学定义广为流传:稀缺资源如何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目标之间进行分配。今天,经济研究的领域业已囊括人类的全部行为及与之有关的全部决定。经济学的特点在于,它研究问题的本质,而不是该问题是否具有商业性或物质性。因此,凡是以多种用途为特征的资源稀缺情况下产生的资源分配与选择问题,均可纳入经济学的范围,均可以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全部人类行为。我确信,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而成为一门学科关键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研究方法。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及其不折不扣的运用便构成了经济分析的核心。①1988年出版的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则在借用罗宾斯有关经济学定义(经济学,就是对如何安排人类目标与多种用途的稀缺资源之间关系的人类行为的研究。)后,认为“这个定义使经济学成为一门研究人类选择的学科”。更进一步而言,由贝克尔归纳的经济学本质一最大化其效用的理性选择研究方法‘运用于分析动物行为就毫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