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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是以体制外供给为特征,形成了供给不足和结构扭曲,为此本文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构建新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基本框架,并探讨了实现这一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私人产品”而言的具有消费的共同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的产品,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新农村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认真分析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现状,采取科学方法促进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构建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1.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弊端分析
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制度框架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无论是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农业改革时期,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都陷入了相同的困境,其深层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我国多年来形成的“二元化”发展模式和体制所造成的。由于实行的是“以农补工”、“重城轻农”,优先发展城市的倾斜性发展战略和政策,因而形成了城乡有别的重城轻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基本特征有以下三点:
(1)农村公共产品的体制外供给是其根本特征
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性来看,由于其所处的地域广阔性(广大农村地区)和分布的分散性,决定着政府必须具备雄厚的财力和完善的决策及监督机制。但是不管是人民公社时期还是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在长期的工业化为中心的发展战略中,政府没有雄厚的财力和健全的机制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而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无不体现了一种体制外的特征。
第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筹集的体制外特征。在目前我国公共产品提供的职责划分上,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而履行与农民收入增长及农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农村公共产品所需的费用并不能由地方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完全负担。由于农业税的轻税政策,因此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县、乡政府财政力量十分薄弱,财政缺口大。这种情况下乡镇政府处于一种矛盾的地位:既要履行法律的职责,又要提供公共产品,因此通过制度外筹集公共资源便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人民公社时期,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刚刚步、资本原始积累的匮乏时期,农村的公共产品主要由公社内部解决。由于政社高度合一,公社具有很强的统摄农村政治、财政的权力,再加上当时国家很困难,为了支援工业建设,农村就由农民出工出劳,自己想办法满足自己低层次的需要,农村所需的公共产品经费就不进入国这家公共收支系统。人民公社解体后,乡镇政府取代人民公社成为农村基层政权,并承担起本辖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但是,新的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筹措制度并没有进行根本的变更,仍然沿用人民公社时期的供给体制,随着公共产品种类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公共支出的不断增加,乡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费用远远不能解决供给问题。为了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运转,乡镇政府就不得不强行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和劳动,农民以制度外的方式承担着绝大部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体制外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下,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提供多少农村公共产品,通过什么渠道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都是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为民做主”。农村基层政府作为一级组织具有独立的利益,它所追求的目标可能与农民的要求并不相同。为了达到基层政府的目标,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往往不对称,供求矛盾突出。与城市公共产品相比,农村公共产品的分散性、局限性和投资的周期长、见效慢,从而造成地方政府官员决策的短期行为。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外部性使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不能统一,缺乏激励机制,最终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出现数量上严重不足和结构上严重失衡的特征。
(2)体制外供给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
由于县乡政府制度内财政收入有限,制度外资金投入又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有效的激励,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纯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农村科技、农业相关信息等“软”公共产品无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村法律政策供给不足;农村生态环境恶化。二是农村准公共产品严重短缺。农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村教育供给严重短缺;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很不完善。比如,由于农村环境问题和医疗状况,使得农民的人均预期寿命大大落后于城市.。据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中国人均期望寿命为71.4岁;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寿命75.21岁,农村居民人均寿命69.55岁,前者比后者高出5岁多,相当于发达国家与中等收入国家之间的差距。
(3)体制外供给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严重失衡
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外部性,供给者和消费者目标并不一致,因此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严重失调。供给结构的失调主要表现为严重的“重硬轻软”和“重准轻纯”。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热衷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对上级要求考核的农村电网改造、交通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项目,千方百计地组织资金加以实施,而对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信息系统建设等“软”公共产品的生产,却没有太高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由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比纯公共产品的范围大,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比较重视,如对需要达标的乡村公路、自来水设施等,即使没有钱也要从对农村的摊派中收取资金进行建设。而对于涉及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的生产,却并不热心。农民真正需要的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而不需要的公共产品却存在供给过剩。这样本来有限的公共产品投入得不到合理利用。当前,由于体制外农村公共产品的长期作用,使得农村纯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农村科技、农业相关信息等“软”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法律政策供给不足,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农村教育供给严重短缺,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农村社会保障很不完善。相反,农村却“政绩”工程过多,政府机构臃肿,人员供给过多,基层政府制订的干预农民生产的政策供给过多。
2.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新框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这一背景下的全新发展战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发展在全国全党已经形成共识,因此,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进行重构,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在制度创新中必须构建如下的基本框架: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制度变迁、供给现状、问题及对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负担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关于公共产品的概念及特征,国内学者大多赞同萨缪尔森的定义: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萨缪尔森对于公共产品的特征描述有三个: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外部性。而消费上的外部性与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所造成的搭便车行为非常相似,所以,学界通常认为公共产品的两大特征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关于公共产品的分类,则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根据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刘千贺(2006)还认为: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全国公共产品和地方公共产品:城市公共产品和农村公共产品:家庭公共产品、社区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全球性公共产品。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分类
农村公共产品则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分类的。农村公共产品即是在农村中相对于私人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
在农村公共产品中,根据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按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农村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
按农村公共产品的功能可分为,一是维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公共产品,二是有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
二、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研究
胡洪曙(2007)通过时期和责任制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表达机制、决策机制比较、筹资机制、生产和管理机制特征的比较,说明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逐步增强。
谢好(2006)通过分析传统农业社会时期、民国时期、时期、家庭承包制时期、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分析了国家和农民的互动。
曲延春(2008)通过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揭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迁的实质就是城乡利益、工农利益特别是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学者们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
(一)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供给总量不足与部分产品供给过剩并存。陈荣佳(2006)认为,供给总量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社会事业类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熊国兵(2007)从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方面、农技服务方面的现实状况分析了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孟凡斌(2007)则从中央对农业支出的规模和从地方财政对农村的支出规模来看的下降趋势得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结论。黄雪萍(2006)则分别分析了浙江省和全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现状。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与农民急需的一些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相反,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农民不需要或者需求较少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却大量过剩。如贫困地区大量修建农贸市场、休闲广场、歌舞剧院、高档宾馆等。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雎党臣(2007)认为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体现为: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民不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重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轻一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轻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重农村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轻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何菊芳、虞拱辰(2005)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一是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二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三是较少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四是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损害农民利益。
第三,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供给不公平和农村地区间的供给不公平两方面。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原因
第一,取消农业税造成的影响。睢党臣、王征兵(2007)认为,伴随着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农村乡(镇)、村两级组织制度外筹集财政资金的渠道基本上被堵死,财政收入锐减,乡(镇)、村两级组织可支配的公共资源减少,使得本来就匮乏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财力所限,中央政府在短期内不可能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全部投入。所以,取消农业税将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面临严峻的挑战。
于奎(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政策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造成了制度约束,具体体现为:收入上移,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基层财政保障: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转移支付力度小、制度不规范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等;乡镇政府改革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缺乏。
第二,供给主体的单一,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偏离农民迫切需求。刘千贺(2006)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仍是沿袭农村改革前的格局,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而政府因财力紧张无法生产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
边洪强(2007)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政府垄断现象。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政策决策、政府投资、政府生产。
第三,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边洪强(2007)认为,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博弈影响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从而影响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第四,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影响。刘千贺(2006)认为: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也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农民无法在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反映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需求偏好,最终形成了不反映需求的带有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第五,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管理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黄雪萍(2006)认为,“城乡分治”、“重城市轻农村”的管理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以此为基础的城乡有别的公共产品筹资制度。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进的对策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体系
于奎(2005)主张:政府是要强化公共财政理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加强财政投资的主导作用,促进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三是考虑开征农村公共产品税收,如开征具有专项使用目的的治理环境污染税种:四是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
刘千贺(2006)认为,农村公共产品资金来源要多元化,具体包括以下渠道:政府的转移支付;私人、企业和银行的资金投入;农民交纳的“一事一议”筹资和费用:强制保险收入:慈善来源。
(二)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张颖举(2008)主张,继续加大政府投入:进一步引入市场供给;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鼓励农民自我供给:实行大村庄制,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王俊(2006)认为,可以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农村社区组织、企业、个人等。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和受益范围,由相应的主体来提供。
吴友群、廖信林(2007)界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社区、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私人和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
(三)改变“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
吴友群、廖信林(2007)认为。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建立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实现决策程序“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
刘千贺(2006)则主张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供给方式。
(四)保证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
刘千贺(2006)主张通过以下方式减少各利益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所造成的成本损耗。首先要明确政府自身职责,优化供给方式;其次要确认收费合法地位,吸引其它供给主体加入:同时要明晰产权,法律制度双重保障其它供给主体利益。
(五)借鉴国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成功经验
廖红丰、尹效良(2006)在介绍泰国、印度、日本、美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
杨勇、黎振强、罗能生(2008)在分析韩国、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发达国家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启示为:通过各种补贴发展农村各项基础建设事业:政府构筑农村社会保障网:引导和扶持农村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逐步减少对农民的各种政府管制。
五、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负担的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增加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1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刘雅佳(2008)认为,二元结构造成农民的不公平的成本分摊。
2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职责划分不清,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错位、缺位加重了农民负担。
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了农民负担。甘霞(2005)认为,乏力的监督机制造成公共收入使用混乱。
(二)基于减负考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设计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刘雅佳(2008)提出,政府应为主体提供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具体体现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实现城乡财政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取得农村成本分担的公平。甘霞、王英平、朱延松等人也主张建立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2明确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刘雅佳(2008)提出,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另一方面要明确地方政府职能,重构基层政府职能:省、市、县政府负责的农村公共品主要应包括耗资大、影响社会发展时间长的公共产品以及跨地区交叉供给的公共产品的补助。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直接需要乡镇政府的服务。
摘要:科研转化现实问题本身具有一定的路径依赖,这样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向政策方向转化困难重重。而要改变这种路径依赖的现状,就需要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各大院校;教育科研成果;转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9-0116-02
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向民主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因此,对于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国家也因此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相关的改革工作。但是,我国目前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率仍然很低,很多教育类科研的成果仍然被束之高阁,这样就无法发挥科研转化对教育指导以及决策的实质性作用。因此,本文对目前我国教育科研的具体转化现状进行了调查,对其存在的问题以及路径依赖现象进行了简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创新思路。
一、各大院校科研工作成果向政策转型存在问题
1.教育科研逐渐变得功利化。教育科研从理论上来说,是一种生产分析性质、系统性质信息和知识的主要工具,由此对目前教学现象进行反映、推进和相应的规划。但是,目前我国各大院校众多教师在进行科研工作时,过多的将个人的利益与学术研究进行结合,过分的追求个人利益的得失。例如,对高职类院校进行主要的科研转化中,很多教师习惯将学术研究以著作或者论文的形式进行发表,再通过发表的文章进行考评和参评职称,从而申请课题和奖项,而很少考虑到教育科研成果的实质应用价值,出现向功利化偏斜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发生也是有原因的,因为目前院校教师不仅需要实行教学,还需要科研,且在具体的职称评定要求中,对于科研成果的整体质量以及数量要求都非常高,过分要求科研成果的数量,为了满足学校的考评要求,教师将主要的精力放到了上,以至于对论文内容的价值不做过多的考虑。
(一)科研成果评价变得表面化。在各大院校中,对于科研尤其是对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管理一直都是一个繁复的过程。就立项来说,包括课题选取、相关课题的申报、评审的主要立项、期间检查、鉴定验收和最后的科研成果转化等过程。众多的院校更关注教师量、刊物级别、字数以及是否是著名的出版社等方面,而对于科研的评价主要看重鉴定及相关专家教授的评价,很少将精力放到科研成果的转化层面,更不用说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
2.成果的政策转化变得模糊化。通过对目前各大院校科研成果关注情况来看,对教育科研成果的相关激励还停留在以往的发表刊物等级、职称评定和获奖情况等方面,只要科研人员达到要求和标准就可得到相应的精神、物质奖励。而针对教育的相关决策部门来说,主要决策者最想要得到的是科研人员递交一份具有完整可行性报告的科研方案,而对于教育科研人员来说,是最直接的途径,长此以往就形成了路径的依赖,以至于在进行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增加了很多的程序,加大了科研成果实际政策转化的难度。为有效改善目前状况,需要从根源上进行解决,提出更为系统、全面的激励机制,加大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2.科研成果转化方式过于单一。我国各大院校科学研究成果的具体转化方式需要实现多样化,为了建立一个更为合理的转化平台,需要各大院校建立全面且稳定的成果输送渠道,实现科研成果向社会尤其是教育相关机构的有效传送。目前各大院校的传送方式普遍存在古板单一的现象,主要是通过这一渠道进行科研成果的对外传送,从而导致教育类科研成果的传送及转化闭塞现象。
二、政策转化问题路径依赖分析
1.教育科研开展目标过于功利化。从路径依赖的角度分析,教育科研创作偏向功利化,即众多的教育科研成果成为了教师职称评定所必需提供的材料,这种现象的产生形成了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在初始条件的强化以及报酬传递的整体作用下,制度变迁一旦步入这条道路就会一直沿着原有的路线持续的进行自我的强化。教育科研功利化导向的最初选择,在计划经济时代得到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很多院校在这样的形势下产生了大量科研成果,同r也培育出众多优秀的科研人员。但是科研成果需要发挥其最核心的价值,即为实践的运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的介入,使其价值得到充分的显现。
2.配套政策具有滞后性质。我国目前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得不到有效的政策转化,而转化路径困难与教师职称评定及人事制度的相关改革存在很大的联系。各大院校每次进行较为重大的政策改革基本上都是国家政府的硬性要求,很少是学校自发进行的,这非常不利于学校制度的变迁。而国家对于科研成果转化制度没有实施的细则,这同样不利于科研成果转化的具体操作和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等文件的实行,对制度的供给现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是为了使科研成果实现有效的转化,还需要校方、国家以及相关部门投入更多的关注,加强科研转化配套制度的建设。
3.思想观念存在一定的惰性。不同的主体拥有自身的信念和利益观念,各大院校教师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且将这种利益现状进行有效的维持,很难做出实际的改变去进行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
三、各大院校科研成果具体向政策转化有效制度安排
1.非正式性质的制度安排。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正式制度,另一个是非正式的制度。除去正式的制度不提,非正式的制度主要包括传统、价值以及具体的意识形态等,其是正式制度以外对调节和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主要形式。高职学校作为教育科研成果的主要产生基地之一,应对教师进行积极的引导,并真正的进行制度的改革。例如,在高校职称评定时,可实行教师代表作机制,即在进行材料申报时,只需选送两三篇代表作品即可,这样在根本上保证了论文的质量。对于那些积极将科研成进行转化的高职教师,应进行公开的表扬和激励,形成良好的科研成果转化环境。
2.形成制度与供给、需求进行对接。面对科研成果转化表面化、模糊化等现象,需要各院校建立行之有效的供给制度,建立与教育科研价值成果转化机制配套的政策。从院校自身的角度来看,各大院校需要重新构建恰当的科研成果管理模式和评价体系,通过对相应制度的创新,促进教育主要科研成果的合理转化,搭配相应的激励政策。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应提高对科研成果的需求,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引导相关部门加大对科研成果的利用程度。从制度本身的需求层面来看,如果供给制度的实施与未实施相比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那么对这种供给制度的实际需求就会变得更多。
3.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共享,需要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各大院校教育主要科研成果的转化信息平台。目前我国科研转化途径单一,导致科研成果政策转化效果的不佳,为了实现科研成果的充分利用,急需实现资源的共享。通过相关的调查发现,我国各大院校还未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实质性的建立,而转化的渠道主要是期刊发表和出版著作等单一形式。从目前的角度看,建立一个各大院校教育主要科研成果转化信息平台是十分必要的,这就需要国家以及相关部门对科研转化平台的建立投入更多的关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各大院校科研的目标存在功利化的现象,科研的评价过于表面,尤其是在高职类院校中转化的激励机制模糊且渠道过于单一,而且院校科研转化现实问题本身具有一定的路径依赖,这些情况的发生导致我国各大院校教育科研成果转化困难重重。为了更好的实现各大院校教育主要科研成果的政策性转化,需要国家以及相关部门投入更多的关注,并在此基础上对科研转化制度进行有效的创新。
参考文献:
摘要:目前在会计领域中造假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撼动了会计诚信基石。如何重塑会计诚信,遏制会计造假,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和规则建设,而且必须积极倡导诚信精神,建立会计诚信体系,才能提高会计诚信度。
关键词:会计诚信缺失对策
目前在会计领域中造假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撼动了会计诚信基石。如何重塑会计诚信,遏制会计造假,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和规则建设,而且必须积极倡导诚信精神,建立会计诚信体系,才能提高会计诚信度。
1会计诚信的重要性
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但是,伴随“银广厦”事件、“蓝田股份”事件的出现,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却愈演愈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如果会计诚信问题得不到解决,其“不和谐”因素必然会阻碍和谐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2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2.1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会计诚信缺失的前提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享有不同的信息。一般来讲,会计信息的制造者都会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管理,并控制着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且拥有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而多数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则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靠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的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这就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制造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可能违反诚信原则,向使用者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2.2民事赔偿机制不健全,违规成本低是会计失信的动力
在当今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欺诈性的信息披露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其中就包括高额的民事赔偿,往往令违法者赔得血本无归。在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规定了行政和刑事责任,但没有提到民事赔偿问题,难以使违规者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正因为违规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所付出的成本,这就为不法分子“冒天下之大不韪”添加了动力。
2.3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监督不力,是导致会计诚信危机的直接原因
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需要他们维持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但是,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审计失败案件却使我们大失所望。不论是安然事件,还是银广厦事件,莫不与独立性问题相关。审计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审计。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要求它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独立于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而在现实工作中要完全做到这一点却很难。通常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为同一客户提供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会计师事务所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丰厚的咨询收入,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从而也使会计信息失真成为了必然。
2.4公司制度缺陷是我国会计失信的根本原因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较突出的问题。第一,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现象严重,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集团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大会就成了大股东会议,由大股东说了算,这样就很难保证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董事会、监事会存在缺陷。董事会、监事会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缺乏必要机制来保障全体董事严格遵守义务,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上没有实现真正分开,导致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操纵,从而造成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这种公司制度的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是会计信誉度低的根本原因。
3会计诚信缺失的对策
3.1建立会计信用中介机构,完善会计信息的供给制度
建立会计信用中介机构,审核供给者的诚信度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并据此评出信用等级,这给了诚信供给者一个展示自己的机会。完善会计信息的供给制度,这包括会计信息的披露、对会计信息的审核和对供给者的监督,以保证所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
3.2建立民事赔偿机制,提高会计失信成本
建立民事赔偿机制目的在于抑制供给者获取不正当得益的愿望,如果供给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给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使用者可以供给者,要求惩罚并给予赔偿。同时,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效益,使造假者无利可图,切实从根本上防止造假信息行为。
3.3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注册会计师信用体系,应包括:以《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法》为指导,以独立审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传统美德为基础,以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为中心的职业道德教育体系;以内部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以检查指导和档案管理相结合的职业道德管理体系。为保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实施,应当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对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履行职业道德准则情况进行检查,把优秀的和不良的都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奖优罚劣的依据,提高注册会计师履行职业道德准则的自觉性,保证做好各项工作。
3.4注重会计文化建设,培养会计诚信氛围
会计文化的建设是培养会计诚信的根本。会计文化主要指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实务操作人员的继续教育、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等与会计相关的各类人员的教育上,注重诚信与道德品质方面的培养、考核和评价。此外还需与企业诚信、个人诚信建设相结合。
3.5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关键词 我国社会保障供给 结构性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6-000-01
在构建和谐社会时,要建设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供给,除了意识形态的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最重要的是,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机制也应当的有法律保护机制和政策作为引导机制,加强社会管理的改革,加强社会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能提高社会组织形式、管理、融资、财务管理和评价机制。其实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由政府来提供的具有共享性物质产品、服务项目、基本生活或生产资料等。
一、加强法律保护机制
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和政策,是管理的两个基本手段。因此,生存和发展应该在指导下建立现代社会基本的社会保障。
由于现行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还存在整合为主,管理和控制的一些突出的缺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供给应该保障一个有效的机制,这是影响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共产品供给是非营利的事业,必须由国家制定法律对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必须在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上,加强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立法方案,加强研究和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在我国政府的合作下,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过渡期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发展中国的转移行动,以法律形式明确转移支付的基本系统,特别是用于控制和限制的转移。二是部门预算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快,现行预算法部分不适应部门预算的要求,而且需要修改的。社会保障中要遵守政府的规定。根据明确的法律,严格执行的权力和义务。完全克服统治的伤害,只有适当的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公共物品有效供给和社会建设提供一个可靠的保护。
二、加强政策导向机制
国家政策是现代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宏观社会组织管理手段,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公共产品供给企业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相关的社会控制和有效手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民族政策的基本功能,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公共物品的供给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支持,但在公共物品供给中要有固有的安全政策指导。因此,在某些国家的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遵守供给政策。如果没有科学的持续,稳定供应的公共政策,政府和企业要走出去就会造成混乱。因此,供给的公共政策取向和政策机制的发展密切相关,不可分割。
三、加强社会管理体制与行政干预机制
公共产品供给是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管理的现代化提供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优化我们的管理环境。建设公共服务在社会环境管理的要求,促进我们的社会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构建公共产品供给是政府的社会管理机制的干预手段。基于行政组织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计划,命令,指示和其他资源管理分层方法后,控制,监督和检查各部门有关公共产品供给工作。公共物品的供给政府采取不进行干预,包括个人专断的命令和,必须进行公共产品供给对实践和科学的管理,监督,控制。协调公共部门和单位供应,以实现目标的作用。
四、加强融资和监管
对公共产品的筹资和管理涉及的管理和控制经济资源的供应。公共资金的供给是对经济基础的保护,提供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问题,第一要保障机制和手段,供应安全的资金,将公共产品供给作为主要的机制之一。在地方政府中,要有更多的资金来源,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并且承担责任,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要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进行确认。
由于中国有广泛的人口,许多的公共物品要保障有效供给的多样性,确定稳定的财政支持,因此必须结合许多社会组织的力量,才能进行对公共产品供给与社会主义的建设。需求要能有效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和谐社会的蓝图,公共物品的供给不仅是政府的事,还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所以,仅仅通过国家进行的公共产品供给的独立,是不现实的,不可能是进行需要的调动。全社会关注的公共物品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是长久以来的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不仅是资金,还有更多或更少的数量的问题,中国企业的资源保障和规制是不完美的,这种机制是有严重缺陷的,是一个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对我国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进行调节,对机制进行综述,进行深入调查、科学研究、讨论一系列有效的我国社会保障供给的方法,坚持公共产品的资金保障和调整机制。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不富裕,国家财政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发展投资问题,没有太多的方法可以解决,建设资源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1)在整个投资资金不改变的情况下,对公共物品投资率进行控制。(2)协调不同区域经济的发展比例不同,每个地方的地方税扣除力度应该根据实际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3)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公共资源的建设(4)明确公共产品的资金供给来源。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严格执行法律机制、政策保障与政策导向机制,社会管理体制与行政干预机制的进行也要有一定的保障。经费的保障、经费的调控机制、社会的评价机制,需要分别从现代社会的宏观管理、微观组织、经费保障和社会评价几个方面进行,从不同的角度为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 刘金明.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7).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主要是向城市倾斜,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严重滞后,这极大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近年来,这一问题逐步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于对农村“硬”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因此,深入探讨“软”公共产品——公共信息的供给及其与农民收入增加之间的关系非常必要。
进入上世纪9o年代以来,除了1994年和1995年以外,我国农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幅度一直都低于人均GDP年均增长幅度。特别是从1995年到199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出现了增幅持续减缓的趋势。我国农民收入的缓慢增长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普遍不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政府的财力有限加上公共产品的“二元供给制度”,使得我国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主要偏向于城市,这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严重短缺。这不仅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以及农村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发展严重滞后,而且政府为农村地区供给的公共信息更是极端匮乏。信息的匮乏,使得大多数农民无法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制度,不能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获得必要的技能培训等等。在千变万化的信息时代,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及时必然会置农民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进而减缓农民收入的增长。因此,为农民提供有保障的公共信息,创造农民增收的社会环境,就成了当前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从公共产品和外部效应的角度来分析公共信息
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也消费该产品。”公共产品具有共同消费性即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特征的则属于“混合产品”的范畴。而准公共产品是指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但更多的是体现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的产品。
信息是指音信和消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信息接受者预先不知道的。可见,信息的效用不在于其采用的物质形态,而取决于符号的排列。显然,信息产品的生产需要一定的成本,而它一旦生产出来,就可能非常易于被复制。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相对于信息产品的生产成本而言,其复制成本愈发低廉。另外,从技术和成本来看,信息生产者都很难有效地限制信息产品的复制。这就使得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很难从信息产品的生产中牟利,甚至连生产成本都无以补偿。所以,人们少有动力进行信息产品的生产,这必然会导致信息产品生产的低效率,造成信息产品供应的不足。因此,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可以将信息产品确定为准公共产品。
虽然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信息生产者的权利,较好地解决了信息产品私人生产动力不足的问题。但是,对不同类型的信息产品做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信息的生产不仅可以使信息生产者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而且信息的传播更会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而提高。一般来说,信息广泛、及时的传播有利于一国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而信息的生产者在进行生产决策时,仅会考虑生产的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私人成本,而不会考虑该产品的生产所带来的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社会收益。当信息的传送存在正的外部效应时,由于生产者无法通过市场得到他对信息生产的所有收益,市场提供的信息数量必然会低于社会的期望水平。
不同内容的信息往往只对特定的人群有益。所以,从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信息的受益范围不尽相同。当某一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仅仅局限于某一地理区域之内,那么应当把该公共产品视为这一辖区的地方性公共产品。但如果其受益范围超出了地方政府的辖区限制,甚至能够为一国居民所共享,那么它就具备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特征。不同层次的公共信息应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相应地由各级政府来提供。地方性公共信息的最佳提供者应是受益的地方政府,自然,全国性公共信息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提供的责任,否则就容易导致效率低下。
二、公共信息的供给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一)公共信息的供给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首先,信息作为准公共产品,应该由私人和公共部门共同提供。当政府对农村的公共信息提供不足时,农民要想获得所需的信息就只能由自己承担起信息产品供给的责任。但是,我国农村很多分布在老少偏远地区,村落的地理位置分散,交通相对不便,使得通信、广播、报刊和网络等现代信息通讯工具的提供成本大大提高。而且,对于知识水平普遍不高,收入水平比较低的广大农民来说,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不仅难以获得信息产品,而且,获取信息的成本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其次,信息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免费搭车”问题的存在。在实行以后,我国农民是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者,所以,单靠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是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的。同时,信息质量与信息使用的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我国农民的素质普遍不高,信息甄别能力也相对较低,特别是在面对信息流速提高和流量增加的现代信息社会,常常显得手足无措,这就极大影响到农民对信息的选取和使用。再次,农民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地位,这无形中增加了其社会、经济活动成本,收入难以持续增加。在我国农村交通不发达,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现实面前,要想将外界的信息“引进来”,并把“三农”的相关信息“送出去”,无疑不能单靠一家一户的农民就能完成。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农民在农产品市场、农业科技市场和用工市场等市场上都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导致其在与市民和厂商,乃至与政府的交易中均存在不等价交换,这必然抑制了农民收入的增加。显然,农民在搜集、筛选、利用信息方面就显得动力不足,能力不够。这就要求政府努力改善农村公共信息的供求现状,着力提供有关制度安排和政策、市场动态、农业技术等方面的信息,降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从而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我国农民的整体收益水平。
(二)公共信息的供给将为农民增收营造有利的环境。从上述的分析看,我国农民公共信息消费的劣势地位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产成本和社会活动成本,从而影响到农民收入水平。可见,政府建立起完善的农村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农民的信息需求,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类公共信息,可为农民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和社会环境。一方面,农民及时掌握国家的制度安排和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农村基层政府“三乱”问题的解决,在减少农民的不必要负担的同时,促进地方政府的廉政、高效。另一方面,根据政府为农民提供的农产品供求状况、价格行情等信息,农民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产品的品种结构,使更多的农产品实现价值,发挥市场流通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同时,农业科技信息与职业技术服务和技能培训的相关信息,不但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让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成为农民增收的一个新亮点。
三、我国农村公共信息供求的现状
信息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公共部门必须参与信息产品的提供。政府公共信息指的是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针对我国农村地区的情况,政府提供的公共信息应主要包括制度安排和政策、市场动态、技术服务等在内的信息。而现实并不容乐观,以国家财政每年用以农业科技三项费用为例,不仅这一比例非常低,而且在国家财政支出逐年以较大幅度递增的情况下,而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却几乎没有明显的增长。图一直观地说明了,除了个别年份以外,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总体上呈下滑的态势。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家财政支出增长环比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增长环比的比较,可以进一步发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财政支出的增幅大体上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区间内,但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的增幅却变动得很激烈。而且,国家财政支出的增减并不必然伴随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的增减。甚至在有些年份,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的增幅还出现了负增长。图二清楚地显示了这一分析结果。可见,在安排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财政支出方面具有政策上的不连贯性和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我国农村科技信息的供给缺乏一个稳定的财政资金保障。
另据华中农大1997年的调查,在农民获得的信息渠道中,邻居、朋友占31.8%,电视报纸20.3%,农民去市场调查占13.65%,从村级服务组织、供销社加工企业获得的占13%。其中,中央电视台仅有一个农业频道,各省电视台虽有农业频道,但大都通过有线电视的形式播出,而在农村安装有线电视的农户毕竟是少数。可见,农民主要是依靠自身力量,采取传统方式来获得所需的信息,这必然会造成农民接受信息慢、不准确、质量差,没有或几乎没有享受到科技进步带来的好处。
四、扩大农村公共信息供给的思路
“创新”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后半期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名词,像《商业周刊》这类杂志,以“美国创新的衰竭”,“创新的消失”为标题的报道就代表了人们在1973年以后所发展起来的新认识:技术变化,尤其是当它体现于新产品之中时,就不能将它再视若当然了。更为一般地,出现了对新古典理论在论述创新现象上失误的批评。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开始关注“创新”这一概念。
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区分了“发明”与“创新”这两个概念。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他并不觉得发明的作用特别重要,“只要它们不被实施,发明在经济上就是不相干的”。照熊彼特的说法就是:我们包括了对新产品的采用,这甚至可作为标准情形。已投入使用的商品生产中所发生的技术变化,新市场或供给来源的开辟,工作的泰罗化,原材料的改进,新的商业组织的创立——简而言之,在经济生活领域所从事的任何“不同事情”——都是我们创新一词所指的例子。而奈尔逊和温特将创新理解为“现有决策规则的变化”。奈斯特龙更进一步:“一些不连续的变化——即公司活动中的一些突然的根本变动——在这里被称为创新。”西蒙·库兹涅茨将创新定义为:“为达到一个有用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新方法”。
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在某种程度也是创新理论,它揭示了创新的重要作用。本质和影响。其主要内容是:(1)创新是开动资本主义引擎和保持其转动的基本推动力。(2)创新本质上是一种不连续的现象:它们以群聚方式出现。(3)经济发展是一个周期性的进程:“周期‘波动’实质上是竞争型资本主义的‘进步’形式。”(4)创新具有不同的影响,这就是同时存在不同长度周期的原因。
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创新的缺乏是我们经济问题的根源。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农村经济制度创新的缺乏。要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就必须进行农村经济制度的创新,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应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即林毅夫所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2制度创新理论的主要内容
制度创新理论的提出者是美国经济学家D.C.诺斯。L.E.戴维斯。R.汤玛斯。1970年和1971年,诺斯和汤玛斯合作,在《经济史评论》上发表了《西方世界成长的经济评论》和《庄园制度的兴衰:一个理论模式》两篇论文。其中心论点是: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这种制度的产生是有代价的,除非它所带来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否则它不会出现。
制度创新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制度创新及其与技术创新的相似性
制度创新是指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既有相似性,也有不同之处。
二者的相似性是:技术创新经常是技术上一种新发明的结果,而制度创新也往往是制度上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技术创新往往需要在已知的几种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之中进行选择,制度创新也是如此;正如一个行业的技术创新可能引起另外一些行业的技术创新一样,一个行业中的制度创新也可能引起其他行业的制度创新。
二者的不同之处是,制度创新的时间不取决于物质资本寿命的长短,而技术创新的时间则依赖于此。
(2)促成或推迟制度创新的诸因素
第一,市场规模的变动能够改变制度方面一定安排的收益和成本,获得情报的成本和排斥局外企业的成本,并不随着交易额的增加而同比增加。第二,生产技术的发展能够改变现存制度条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从而引起对制度创新的需求。第三,由于一定的社会集团对自己收入的预期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他们对现存制度条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作普遍的修正。
(3)制度创新过程
第一步:“第一行动集团”的形成。它是指在决策方面支配着制度创新过程的一个决策单位,它预见到潜在的利润的存在,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可以得到潜在的利润。
第二步:“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
第三步:“第一行动集团”对实现之后纯收益为正数的几种制度创新方案进行筛选,标准是利润最大化原则。
第四步:“第二行动集团”的形成。这是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为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预期纯收益而建立的决策单位。制度创新实现后,二者可能进行追加的收益再分配。
第五步:“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在经过上述这些步骤使制度创新实现后,这时就出现了制度均衡的局面。制度均衡是指外界已不存在可以通过制度创新而获得潜在利益的机会,也就没有制度创新的可能性。但是,制度均衡不是永久不变的。当生产技术方面的变化或者制度方面出现新的发明,或者发生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再或者法律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使社会政治环境发生变化,制度均衡就会被打破。
(4)三级制度创新的比较
制度创新可以在三级水平上进行,即个人创新。团体创新和政府创新。由政府机构来创新有一系列优越性,特别是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一是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完善,但私人市场未得到充分发展。二是如果外界潜在利润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的阻碍,那么就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三是如果制度创新实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归于全体成员,那么任何个别成员都不愿意承担这笔制度创新的费用,这样的制度创新只能由政府机构来进行。四是在涉及居民收入再分配的情况下,需要伴有强制性措施的创新,以政府机构来进行最为适宜。
(5)制度创新的趋势
诺斯和戴维斯根据三级制度创新的比较,得出结论:在美国,各行各业都呈现出这一趋势,即由政府机构进行的制度创新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整个经济越来越走向“混合经济”。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类:个人。自愿联合团体和政府,而本文中所提到的制度创新主体特指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应当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作为政策制订者的各级政府与作为制度需求者的农民之间反复博弈的过程。对于农民而言,他们对于每一种制度以及每一种利益格局都是从容忍到不能容忍,终究有一个转折点导致制度创新。据有关学者的测算,当城乡收入差距再次扩大到1978年的水平时,即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农民人均收入的3.6倍时,制度创新或者制度变革的临界点就到来了(蔡昉,2003)。在笔者看来,与其坐等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进而导致制度创新,不如主动采取措施,适时进行必要的制度变革。
3制度创新是增加我国农民收入的治本之策
(1)稳步推进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
关于是否取消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以及如何改革这一制度,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尽快取消户籍制度,但也有不同的声音。陆学艺认为,户籍制度一定要改,迟改不如早改。Whaley&Zhang(2004)在假设户籍制度是劳动力迁移的唯一障碍的条件下,通过一项模拟表明,一旦取消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对于劳动力迁移的障碍,现有的收入不平等则会全部消失。世界银行(2004)的一项模拟也表明,在今后能把农业劳动力转移出1%。5%和10%的假设下,全部国内生产总值将分别提高0.7个。3.3个和6.4个百分点。此外,也有人主张户籍制度的改革应渐进有序(傅勇,2005)。目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城镇化的壁垒。所以,要突破横亘在城乡之间的户口藩篱,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础,突破传统的“农业”。“非农业”的户籍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适应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循序渐进,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在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城镇化进程,使农村人口不断向小城镇和城市转移和集聚,逐步实现农村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小城镇和中小城市,减少现有农户和自然村落,从而大幅度减少直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数量。在此基础上,相应大幅度增加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力的人均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量,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优化农业产量与成本的关系,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并较快提高农民的收入。总之,只有农民合理有序地转移出去了,人多地少的矛盾才能克服,农业生产率才能提高,农民收入才能增加。
(2)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农村土地制度
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学术界有以下五种观点:一是“私有化”:应该立即实行农地私有化,推动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二是“维持现状”:应当稳定现有的农村承包制几十年不变,有学者甚至主张“重建农地自耕农所有制”。三是“国有化”:废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四是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制”,即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原来集体的耕地。林果园地。公用的其他场地为集体所有,宅基地。农户长期经营的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等为个人所有。五是实行国家。个人“复合所有制”,即实行农地社会(国家)占有基础上的农民(农户)个人所有制。
笔者的观点是,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适时探索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路径。土地制度的创新也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开展。
首先,应明确构建以村为农地产权主体的农地产权制度。在现行的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由村民委员会来代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职能,既合理又合法。
其次,应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现行的征地制度缺乏对农民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农民失去土地后无法利用过低的补偿去生活。就业。强制性征地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政府对土地的征用,也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方式,实行“阳光作业”;应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将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对农民征地后的补偿依据;应以征地安置费和土地征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就业。
最后,要用法律法规引导土地制度创新。法制化应逐渐成为农地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方向,这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维系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当前,最重要的是完善最直接影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的三部法律法规,即《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此外,应抓紧时机促使《物权法》的出台。
(3)彻底改变城乡有别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要改变农民的负担和收入现状,就应逐步改变城乡有别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让公共财政尽早覆盖到农村地区。
一要理性理解农民。认识农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而事实证明,在市场经济下,农业是个弱质产业,农民是个弱势群体。因此,应尽快结束长期以来通过“剪刀差”和近年来通过“征地”等形式剥夺农民。向非农产业大量转移农业资源或剩余的农业负保护状态,而逐步转入工业反哺农业和对农民的正保护状态。这种“转入”的最有效途径,就是较大幅度地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
二要切实加大对农村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主要是水利。土壤和生态建设。
三要加大农业科技投入,促进农业的持续技术进步,要重视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重点加强节水技术。优质新品种选育。农产品深加工及其贮运技术等的推广;同时,要建立农产品流通的基础设施和市场网络,扩大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形成从中央到地方适应农业市场化要求的现代化信息传播系统。四要增加对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快实行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把已经出台的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认真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从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出发,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及比例,切实改变以往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责任层层下推而无法落实的状况。同时,建立专项基础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办学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突出困难。此外,应该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对于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也应给予高度的重视,赋予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五要建立切合农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应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多方筹资,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六要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法律保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大事,需要有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作保障。鉴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应当侧重于保护农民在经济上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是规范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劳动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并为农民的社会保障提供法律基础。农村的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要逐步通过立法,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此外,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因为“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影响更为恶劣。
三农问题是一个宏观性的问题,它具有一定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它更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软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只是浮在表面上的问题,而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就应该对现存的制约农民增收的制度进行创新。制度创新就是改革,坚持制度创新也就是坚持改革。对于中国而言,解决了农业和农村问题,实现了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和城乡的协调发展,至少就解决了中国问题的一大半。中国三农问题的顺利解决必将对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解决其农业和农村问题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