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5:58:4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行政监督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1.非法行医未能根本遏制
非法行医首先以无证行医最为常见,主要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的诊疗活动,与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包治神效等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的诊疗活动;其次是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或者出租、承包科室,超出许可登记范围执业,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地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非法行医未能从根本上遏制,还与一些群众就医安全意识不强,加上科普知识缺乏,贪图方便、省钱、省事,特意到非法行医处就诊或自愿接受其治疗存在直接关系。监督机构在处罚取缔中就常因为法不责众而不了了之。统计显示,近十年来全国各县乡镇共取缔无证行医达25.1万户次,吊销医师个人行医证照1110张,有3201户的医疗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值得注意的是,基层非法行医行列中还包括一些由于制度变革未及时规范的无证诊所与行医人员。此类诊所与人员又分为两类,一类是1994年原卫生部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登记许可证照者,由于《条例》未对他们如何有效衔接过渡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因其本身年龄大、文化程度低等原因至今仍未取得执业资格,从而导致一直处于无证行医状态。另一类是随着城镇化改革的加快,近些年来许多地方的村子改为居民区,原已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必需按照在城镇实行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领新证,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而这些村改居后的乡村医生,大多也受年龄与文化程度限制很难考领医师资格证书,因此也无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结果,这些诊所和人员都变成无证行医。而他们实际上长期就在本地行医为生,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加上当地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要加以取缔都比较困难,进行也有难度。事实上他们与社会上到处流窜的非法行医者有所区别,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置还待进一步研究。但无论怎么说,非法行医的泛滥,特别是那些招摇撞骗的江湖郎中到处流窜,近些年来已引起社会公愤。一是它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大多数都没有行医资质,没有专项技术设备,缺乏医疗防范意识和急救措施,以及药品来源不明和质量低劣,导致医疗事故频发,对就诊者造成伤害,甚至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二是它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非法行医者常常以营利为目的,随便设点开设诊疗科目。这些行医点虽然投资少,条件差,设施简陋,却收益快,可以逃避卫生执法人员的检查,迅速挤占医疗服务市场,造成卫生市场的不对称性,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管理秩序。三是它增加医疗纠纷概率和影响社会稳定。非法行医者往往无法保证医疗质量,误诊、漏诊经常发生,常常延误疾病的最佳治疗时机,从而导致严重后果,造成医患冲突频频出现,并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旦发生事故纠纷,往往溜得很快,采取逃跑与躲避的方式,极易引发。
2.虚假医疗广告监控不力
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是长期以来公众对有些媒体与医疗机构罔顾社会公德的一大不满。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现象几度泛滥成灾,甚至像鱼鳞片一般贴满大街小巷与居民住房的楼房门壁。后来虽然几经惩罚打击有所收敛,但时下仍不时有医疗单位与一些媒体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置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于不顾而见诸报刊电视,引诱病急乱投医者上钩。比如,福州市卫生监督所联合工商部门曾对医疗广告市场进行过一次较大规模的整治,共监督检查医疗广告52件,其中违规的达39件,占75%。违规广告行为主要表现有:未经批准擅自刊登,擅自变更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夸大宣传药品或疗法的功能、疗效,文句中出现根本不存在或不可能做到的医效,如“祖传秘方”,“药到病除”,“名医传授”,“治愈各种疑难杂症”等用语,或者出现“XX博士、专家”等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头衔。时下,随着人们经济收入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爱美之心趋于普遍,一些行医者则开始做起非法医学美容、美体服务牟取暴利的美梦而进行虚假宣传,在一些媒体上明目张胆地自吹自擂,误导消费,这是基层卫生行政监督值得警惕的又一个新动向。
二、监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本身还不健全
从实际情况看,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都无不与监督体制存在漏洞缺失有关。
1.相关法律法规仍有缺失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各领域开始全面改革开放以来,新出台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当多,但由于新情况不断出现,以及时间跨度大等原因,导致其中有些法规变得相对滞后,相互难以衔接,甚至出现矛盾,不能切实解决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冒出的新问题,难以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例如,《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其中有些内容就与后来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如向社会开放的部队医疗机构监管职权的归属问题,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危重病人因某种原因拒绝抢救的医院法律责任问题等,《条例》当时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还如,《条例》的某些条款与后来新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衔接不紧,如医疗机构的犯罪行为与《刑法》的规定不太一致,《条例》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与《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医师执业资格的规定存在矛盾,医疗广告与药品宣传广告的专门法规与《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之间有的条款前后不对应等等。此外,近些年来的一些新形式的卫生医疗活动,法规上尚存在空白,无法可依。如社会上以义诊、体检、免费体检等名目,从事医疗活动、推销药品及各种治疗仪器械等现象,就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又如,《执业医师法》到底适用不适用无医师执业证书人员,《条例》中的“医疗机构”究竟怎么界定,以及这两个法规在取缔、打击非法(无证)行医行为时调整范围怎么认定等,在执法过程中也都争议很大。再如,在《执业医师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对被卫生监督机构没收后的药品器械的保存处置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尽快填补或完善有关法规,也是当前加强医疗卫生行政监督的一大迫切需要。
2.机构与职能尚未理顺
目前全国承担医疗卫生监督职能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厅(局)的医政部门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另一种是移交或部分委托给专门的卫生监督机构。例如对医疗市场的执法监督移交给卫生监督机构,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仍留在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的省市主体不同,同一省市的县区也不尽相同。体制的不统一,执法分散,使监督有时无法有效统一实施,监管效率变低,力度减弱,效果转差。机构与职能没有理顺,也使得卫生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与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调变难。在实际生活中,医疗卫生行为常常涉及房屋出租、流动人员管理,及计划生育、医疗广告、药品管理、医疗纠纷等问题,甚至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查处等,都与这些部门的履行监管职责有关。如果本系统自身都不统一,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那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就会变得更加困难。我国目前专门从事卫生行政监督工作的人员共有以下三种身份:第一种,实行公务员管理,约占3.3%;第二种,参照公务员管理,约占16.3%;其余绝大部分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卫生监督人员身份的多样化,反映了卫生行政监督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统一,难以制订统一的法律法规,也表现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当然,把其中大量人员列为事业编制,从政府精简机构的角度考虑有道理,但对于卫生行政监督而言,如果长期名份不全或没有名份,肯定会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众所周知,我们的医院多数是公办,如果对他们实施监督的不是行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就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工作也较难开展。同时,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由于身份不明确,权威性必然受影响,乃至引起暴力抗法。
3.队伍和人员数量素量缺保证
由于对卫生行政监督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没有统一规定,这一方面基层存在的第一个普遍问题就是执法力量不足。据笔者统计,目前全国卫生行政监督人员虽然达94000多人,但越往任务更为具体艰巨的基层人数反而越少。以福建而例,目前省卫生监督所编制80人,在编70人;南平市50人,在编42人;到了延平区这一级,编制反倒仅18人,因人手不够,只好聘请4个兼职人员。据此可以看出,越是基层缺编越明显。基层直接面对成千上万个监督对象,五花八门的医疗活动,监督执法任务十分繁重,不仅要承担县(市、区)乡(镇)村(居)的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而且还要承担传染病和其它卫生监督工作。在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使监督工作的质量有保证,就需要每名监督人员付出更大努力。实际上由于人手紧,基层很多卫生监督机构长年疲于应付,难以积极有效地对越来越多的行医人员与频繁的行医活动实施严格监督,与政府和社会的要求也就常存差距。根据《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报告》测算,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基层卫生监督人员与实际需要之间普遍存在34%以上的缺口。尤其在当前需要集中力量切实整治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之际,人员数量不足显得尤为突出。若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监督不力,监督覆盖率低,监督质量不高就难以避免。基层卫监队伍人员存在的再一个问题是素质整体不高。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始于改革开放以后,起步晚,起点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各县区卫生执法监督所成立以前,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由各地防疫部门承担,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职责主要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科承担。此后按上级要求实行机构改革以后,各地刚成立的卫生监督所为解决工作人员问题,采取权宜之计,一部分人直接从原卫生防疫站划转过来,但他们以前从事的都是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医疗卫生监督比较陌生。另外,则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录用要求,从外单位调入或从社会录用。由于这一历史原因,迄今为止,基层卫生监督队伍总体上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人才缺乏,能力素质普遍有待提高。不少人是改革之初涌入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甚至是无大学学历、无职称、无专业技术的“三无”人员。据统计,2008年时县级卫生监督员中曾有43.3%仅是中专或高中学历。少数学历高知能强的年轻人由于社会地位不高、收入少而外流,呈现人才流失的“剪刀差”趋势,使队伍构成更不合理。加上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没有到位,外出学习机会偏少,即使没有流出,也是知识更新慢,观念陈旧,工作在低水平重复。工作人员知识能力这种结构显然很不适应新形势下医疗卫生行政监督的需要。
4.经费投入不足
基层卫生行政监督目前存在的又一突出问题是财政投入不足。卫生行政监督属于纯公共产品,理应全部由公共财政埋单。但基层各地政府的财政投入普遍偏少,使执法监督工作连必备的交通、采证等物力配备都存在缺口,直接导致监督频次不够,覆盖面不广,监督质量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也使得卫生监督人员的劳动价值得不到应有体现,有的地方甚至连人员工资都没有保障。为弥补经费困难,有的县区只好巧立名目,靠行政收费来补充。据权威人士调查,长期以来基层政府对卫生监督的筹资职能严重缺位,由财政完全提供经费的仅占所调查机构总数的18.2%,有35.8%的基层政府只承担卫生监督活动所需经费开支的50%,有0.5%的机构国家财政完全没有投入。即使在能够完全承担的地方,其投入也离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的需要有较大差距。有学者调查温州市卫生监督机构财政情况后指出,目前卫生监督机构的预算外收入占到其全部收入的30.46%(审批、监测、培训、体检、检验、罚返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财政拨款的87%用于人员和社保经费,县市级则超出100%,几乎没有任何业务经费。经费缺乏保障,导致很多基层所站平时要用较多精力搞创收来维持业务工作开展和职工福利待遇,不能认真全面地开展监督活动,有时连正常的监督行动都顾不上。当然,不可否认,卫生监督体制还不健全也不排除其他一些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比如,由于医政监督工作所管理的对象绝大部分是本系统的单位和人员,关系网错综复杂,人情压力重重,在监督中有的人难以突破“关系网”、“人情网”的压力,认为走走过场、摆摆样子就行了,不必动真格。于是,实施约束、申诫或处罚,有时表面看非常严厉,力度很大,处罚金额不小,但随着工作的难度的增加,被监督者抵触情绪趋大,“雷声大雨声小”、“君子动口不动手”等现象也就随之出现。开始时是声势浩大,声色俱厉,到后来则虎头蛇尾,一切好商量,随意性变大,个人感彩渐浓。变成执法虽严效果却差,影响监督的公信度与有效性。
三、福建省南平延平区的实证分析
延平区医疗卫生行政监督虽然与全国一样已大体走上轨道,并颇有成效,但存在问题及成因也十分明显,较有代表性。
1.监管的体制性矛盾突出
自2010年开始到现在,南平市的10个县(市、区)中只有1个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和卫生监督执法全部移交卫生监督所,有4个只是将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移交给卫生监督所,有2个只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移交给卫生监督所,其余的3个县(市、区)则仍全部留在卫生局。这种不一致的情况使各县(市、区)执法主体多元化,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执法模式不统一,常导致卫生监督职能时有交叉,执法机构不一,执法尺度不一,工作要求不一,办事效率不高,难以有效地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以争取更为有效的监督效果。在延平区,由于对区内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能权限大多仍保留在区卫生局手中,如医疗机构的设置和许可审批注册、登记等,所以,区卫生监督所为了监督的权威性,在监督中便多以其名义行使职能。这样,监与管脱节,关系变得十分不顺,监督显得缺乏力度,无法从源头上控制医疗卫生事故苗头。卫生局对医疗卫生活动既管理又监督,实则是自管自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执法也就势必“打折扣”。如在对一些医疗卫生行为实施监督时,有的医务人员就认为都是一个系统的,何必那么较真。还如,对监督执法人员提出的意见,有的医务人员就不够重视,能应付就应付。结果,都使得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在本系统医疗机构贯彻不到位,难落实。
2.监督执法主体力量薄弱
目前延平区辖区人口约50万,属于监督对象的医疗机构共有292个,其中医院2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18家,乡镇卫生14家,村卫生所230家,个体诊所及其它医疗机构27家。同时,全区的医疗卫生、传染病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等也离不开相应的监管。而区卫生监督所目前在岗的18人中女性占17个,其中有医学预防本科学历的仅1人,护理专业专科毕业的1人,其余皆为中专以下非专业学历人员。面对需要实施有效监督的大量机构和人员,卫监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时常有点跟不上;加上体制不顺,以及知识更新机会少,经费不足,监督手段落后,完成各项监督任务就经常显得吃力繁重。无可否认,延平区的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有时难以到位也存在一些客观原因。例如,监管对象多数分散在偏僻的农村,且多路途较远,以及乡镇卫生院普遍“缺医少护”,常不得不使用一些非卫技人员,有时默认超许可诊疗活动,监督中出现疏漏等就在所难免。还比如,现在的一些无证诊所流动性极大.一般都隐藏于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及居民区的楼院内,非法执业者又多为外来流动人口,居无定所,来去无踪。为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他们往往采用“游击战术”,经常在住处附近变更诊疗场所,且诊疗场所与药品存放处也不在同一地点,这也给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查处带来一定的难度,当卫生执法人员离开现场后,他们又照旧行医,无法加以取缔。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的对策思考
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深化基层医疗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其相关法律法规与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质量、合理用药以及医疗广告等实施的有效监管,显然势在必行,十分迫切。
1.规范监督责任,理顺监督职能
实践说明,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原因之一是执行主体不一致,上下工作不对口,信息沟通不畅。因此,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监督机构各自的职能,统一实行管监分离,政事分开,各司其职,将卫生监督所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内的一个职能机构,或者作为单列的行政机构。今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要把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转为行政机构。这样,既有利于切实解决执法主体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也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抓好行业管理,真正当好“裁判员”,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再继续什么“委托执法”,显然无益于减少行政管理重复运转环节及消除多头执法等弊端,也不符合事业体制改革的趋势。理顺了机构和职能的关系,监督人员目前存在的身份混乱问题,就可名正言顺地加以统一,即宜于一律转为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改制后由于同样都由财政开支,不但不会增加财政负担,还有利于整合卫生资源和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监督效率。现代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管理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将政府的决策与执行职能逐步分开,缩小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决策人员的规模,适当扩大行政执行人员规模,进而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加强专业监督力度。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基层的卫生监督工作也要靠人来做。建设一支能适应医疗卫生市场需要的结构合理、素质过硬、业务精湛、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监督执法队伍,是搞好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和保障人民健康的关健。因此,首先应该满足监督人员数量的合理需要,参照原卫生部关于按“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测算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的规定,配足配齐工作人员。其次要调整卫生监督队伍结构,增加临床医学、法律学、公共卫生管理学等相关专业的人员,让熟悉医疗流程、懂得医疗市场管理的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率。为此,一要严格把好入口关,聘用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把“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经过卫生监督员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五个条件作为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取,配齐配强队伍,从源头上为建立负责任、有活力的卫生监督队伍奠定基础,尽快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需要。二要重视培训轮训。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即使接受过高学历教育,随着医疗知识和技术的丰富与发展也会老化。所以,为适应卫生行政监督工作的新要求,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实施原卫生部《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及时让他们得到继续教育,提高整体素质就显得必不可少。培训轮训的内容应该重在实际工作需要,首先是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监督能力;其次是充实医政管理专业知识,真正成为医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时重视进行“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的教育,提升职业道德境界。
3.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内部协调
与其他行政工作一样,加强内部管理也是保证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手段。为此,也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关于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建立明确的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主要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制约机制,建立关健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监督执法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不断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由于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在针对具体事情或问题时多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医疗机构进行上环、取环、结扎、人流等项目时涉及到计生部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等使用时涉及到药监部门监督,医疗广告时涉及到工商部门监管,非法行医罪查处时涉及到公安部门监控等,所以,要取得实效并非只靠卫生行政监督一家机构就能凑效,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这就需要加强各个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探索协调新方法。如铲除非法行医这颗毒瘤,卫生行政监督机构固然责无旁贷,但如无公安、药监、工商、监察、科技等部门配合,就很难取得效果。特别在开展一些大规模或重大的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中,不仅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订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而且要加强与基层政府、派出所、村(居)委会、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如严格出租屋管理,严禁屋主租借场地给他人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等,才能有效化解监督人员孤军独进的困境,提高监控效率,使非法行医无藏身之地。
4.增加财政投入,提供必要保障
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是纯公共服务,需要公共财政保障其有效运作。因此基层政府都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提供“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的一切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2000217号),在政府预算中根据其需要加以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拥有必要经费。为了使财政投入得到保障,还应该通过立法形式在法律法规上得以固定,以防止这一方面的投入出现非常规形态变化。同时,基层卫生行政监督机构也应当按时积极向同级政府汇报说明工作需要,争取财政全额预算安排的主动权。财政保障的一个重要体现是物力保障。针对目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建设面积不达标,快速检测设备数量不足,执法取证工具和办公设备性能陈旧,信息网络建设落后等严重影响监督监测质量和执法公正性权威性的现象,基层政府也有责任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配置标准,积极提供监督执法办公用房、执法车辆,以及取证与快速检验的设备、通讯工具、防护装备、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为卫生监督和综合执法提供物质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收费养人”问题。
5.依靠群众,发挥社会监督威力
关键词: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测;产品质量与责任
1 概述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境下,媒体报道的产品质量问题甚至引发的人身安全事故的内容越来越多,这容易造成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幸福感降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健康发展。在严控产品出厂关、产品销售关等产品流通市场大力规范的背景下,结合计量检测技术的特性、手段等内容,来探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模式与计量检测技术的具体运用,以便于市场的良性竞争与产品的有质量供给服务,促进产品的健康循环发展产业链的开发与深入,进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2 质量技术监督
2.1 我国产品质量的现状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生产力的长足发展,各行各业的分工越发细致,且其产业链之间的盘根错节越来越多,这对于产品质量的严格控制来说不是一件易事。从目前媒体报道过或者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类似于人造鸡蛋、毒大米、皮革奶、染色馒头等产品问题频繁出现,不断消耗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在消费者的心里不断地塑造消费不安全壁垒,造成社会舆论等不稳定形势,也限制了行业制造的发展。
2.2 质量监督概述
|量监督主要是为了满足对产品、过程、体系中的质量要求、状态而进行的一种连续性的监视与验证,同时将所得数据进行记录、分析,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其中企业的外部宏观质量监督又可以分为行业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三类,例如国际的监督检验,是由国家设立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同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方式主要包含了质量审核、市场管理、生产认证、消费者运动、标准化管理、评比检查等,具有监督对象特定、范围广、强制性等特性,主要依据产品技术标准与质量法规来进行监测、检验,以便于确保国家、社会、消费者利益的不受侵害性,规范市场的竞争、运营环境。
2.3 质量技术监督的内涵与外延
质量技术监督是一种以标准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的、以计量检测、技术检验为手段的检验、监督、规范产品质量的行政活动,主要涉及了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医药卫生、工程建设、核安全、文化教育、国内外贸易等领域内的基础性、综合性工作,触角已深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其主要内容包含了计量、质量、标准化等内容,既独立又相互联系,是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扶优治劣、规范市场、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作用,推进国际惯例与本土国情之间的接轨。
3 计量检测
3.1 计量检测的概述
计量是一种量值准确可靠、实现单位统一的活动,是管理与技术的结合体,包含了管理、法制、科学等内容,具有法制性、一致性、溯源性、准确性等特性,可以分为工程计量、科学计量、法制计量等类别。其中科学计量是计量科学研究中最为探索性、基础性、先行性的部分,主要运用在工业企业、工程企业之中;法制计量是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机构依据技术、行政管理与法制的需求而进行的强制性管理的计量;工程计量主要用于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统计准确可靠的数据等领域,是计量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3.2 计量检测技术与方法
3.2.1 计量检测的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质量技术监督密切相关的计量检测技术与检测方法也在不断地提高,积极引入了计算机技术、云计算服务等信息化工程技术,以增强其检测数据的科学性,而其检测的技术多运用于被测量物的测量方法、数据处理、测量原理、检测系统等内容。在计量检测过程中,其检测技术的高低、检测技术人员综合素质的优劣、技术监督等因素能够极大程度地影响着产品质量的把控。例如,在引入计算机与云处理技术后的重新编译的检测软件与技术配置,但是检测人员的素质过低、操作不当,将会造成产品质量的制作、出厂流程的把控出现问题,甚至会引发热议的劣势舆论。
3.2.2 计量检测的方法
由于计量在生产、生活中的各个层面的应用颇多,且其应用规则、计算法则等相关规律已呈现出日渐系统化的优势,但是在引入了高新技术与信息工程技术的质量检测中,还在逐步形成的检测方法体系还不能够满足技术的需求,因此在计量检测方法的选用上,要严格依据产品所属行业的标准化、质量化来灵活地进行自主选择与外力干涉,选择恰当合宜的检测工具与步骤,在完整的计量检测系统中进行实际测量,从而在法则计算过程中减少计量的步骤与成本。
3.3 计量检测技术在质量技术监督中的运用
由于质量技术监督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和计量检测技术的特性之间有着极为相似的共通点,且计量检测技术所提供的科学依据是质量技术监督顺利开展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依据。这样不仅能够促使产品在生产与销售的各个流程之中由内至外地达到合格的标准,为高质量的产品服务保驾护航。在日益智能化、机械化的计量检测技术与检测系统配套利用的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分批次地对国内外检测技术进行学习,能够与检测技术的创新与优化达到相辅相成的目标,更好地达到企业外部监督的效果,提高行政监督的效果。从目前我国产品的进出口状况来看,净化市场、规范市场竞争、减少贸易差额等理念的落实对于计量检测技术的水平、标准化程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关系着经济整体竞争力的国家肌醇研究、维护,除了需要用计量技术达到“生产率促进”的目的,还需要从根本上保障人们的食品、用品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4 结束语
计量检测技术随着云计算、大数据、计算机处理等技术的引用率的提高而被运用得更为广泛,特别是在具有强制性、一致性的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其与计量检测技术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为了提高计量检测所得数据的科学性,不仅需要建立全面的检测系统,还需要编写更为全面、智能的应用程序,以便于能够增强软件与硬件之间的契合度,从而把控好产品质量的关卡,减少毒奶粉、毒大蒜、人造鸡蛋等食品、用品安全,减少豆腐渣工程,提高人们生活的安全感、满足感与幸福感,起到扶优治劣、引导消费、规范市场、服务企业的作用,进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欣欣.试论计量检测技术在质量技术监督中的作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30):292.
关键词: 政府公信力 政府责任 有效途径
一、政府公信力的涵义及评价标准
1. 政府公信力的内涵。
政府公信力就是政府获取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政府依据自身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信任度。在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其公共行政活动中与社会公众建立起的一种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在特定场合下可以转化为一定的物质力量。政府具备了一定的诚信度,也就具备了一定的信用能力。公民在何种程度上对政府的行为持信任态度,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征得公众的信任,就构成了政府的公信力。
2.政府公信力的评判标准。
(1)政府的诚信程度。信用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品格,也是公务人员的政治品格和行政品格。对于政府来说,其信用程度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政府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规则,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决定着政府公信力的状况。
(2)政府的服务程度。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政府应追求的目标,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效率和质量更是其本职工作,一个公信力高的政府应高效自觉地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
(3)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在政府的行为举措中,要做到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来为人民服务,努力形成人们对制度和法律的信仰,通过制度和法律来展现政府的诚实信用,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4)政府民主化程度。政府的存在是由于社会公众有着各种利益需求,其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各种需求。因此凡是为了实现这些需求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都应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了解。政府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人员配置、执法依据、政府机构职能、会议活动及文件资料等信息都应公开或者放置于公众便于查询的地方。
二、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政府公信力现状。
总体来说,我国政府的公信力是很高的,抵御“非典”、抗震救灾、应对金融危机、成功举办奥运会都显示出我国政府的成熟和稳定,举国上下,万众一心,政府真正发挥了社会带头人的角色。但是不可否认,我国政府目前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1)官本位思想严重,缺乏为民服务的精神。有些地方的政府官员以“父母官”自居,凡事搞个人主义,大权独揽,不尊重民意,大搞形象工程,劳民伤财,给百姓造成巨大负担。如“阜阳机场”案件,就充分暴露出某些官员不切实际、盲目决策的拙劣行为。只有彻底转变“官本位”的思想,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成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合格政府。
(2)有法不依,行政执法缺乏监督与规范。一些政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暴力执法,或者使用非法手段侵害老百姓的利益。
(3)滥用权力、、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府形象大大受损,人民对政府的认可度降低。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随意扩大自身的处罚权、审批权等,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个人化”,部分政府官员甚至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使人民对政府的公平公正产生了不信任与怀疑。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公款消费,直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2.政府公信力缺失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存在诸多的漏洞和不足。具体到行政行为方面,比如在政府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某些官员执法尺度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以“人治”代替“法治”,造成不良后果。另外,对于不规范执法造成的后果缺乏相应的追究机制,进一步放纵了某些官员的“权欲”。再者,有法不依的现象也时有存在,造成法律权威缺失,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降低。
(2)行政程序繁琐,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效率低下不仅反映在政府内部的运作上,而且反映在政府处理公众事件的过程中。一些政府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说明了政府机关的服务质量不合格。
(3)行政监督不力。一些政府官员有法不依,或者推诿塞责,不按规定办事,利用手中权力“抓拿卡要”,老百姓作为弱势群体,有苦难言。特别是某些直接为百姓服务的部门,其工作作风、态度直接代表政府形象,直接影响政府在公众心理中的地位高低。而对此类的行政行为,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者说自己监督自己的做法从本身来讲就是不合逻辑的。而公众监督缺乏力度,难以形成普遍的社会舆论压力,使得某些政府部门有恃无恐,政府在公众中的信任度大大降低。
(4)政府决策缺乏公众参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政治,关心民生,也乐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一些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还不能够做到充分了解民意,调查民意,大多是内部人员会议商定。这不仅是受制度和条件的限制,更多的是因为政府决策机制、决策过程不合理。公众不能参与决策,不了解决策过程及决策目的,等等,难免使公众对政府决策产生“暗箱操作”的疑虑。
(5)政府决策不力,政府不作为,市场监管存在漏洞,等等,这些都对政府权威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信任度。
三、促进政府公信力提升的有效徒径
政府部门的执法方式,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因此,要促进我国政府公信力有效提升,首先是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其执法行为。然而,一些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本性决定了其随时有利用手中权力谋求不当利益的可能,从而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有鉴于此,完善有关行政法律制度,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促进公民社会环境的形成,都是不可或缺的有效对策。
1.转变执法人员行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当前,在相当一部分政府执法人员头脑中仍然有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他们对民众的利益、呼声毫无反应。要改变现状,必须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权力源自于民、用之于民”的权力观,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坚持“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首先,通过有效的教育与培训,端正执法人员的执法目的,要求执法人员把维护、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其次,倡导“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社会进步的体现,它把尊重人、关心人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是一种和谐的、高度文明的执法理念,也是营造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的价值、充满人文关怀的大环境的需要。最后,完善公务员的政绩考核办法。对公务员的考察应从“指标数字型”转变为“群众满意型”,用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作为他们升降任免的主要标准,使政府公务员真正变为人民的公仆。
2.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制度的安排和国家法治化程度。正如哈耶克所说:“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如果政府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轨道上运营,人民就会在心中对政府产生一种稳定感、安全感和依赖感,从而会更加信任政府、支持政府;反之,如果政府行为不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就会降低。因而,我们应用法律的形式将政府的权限范围、权力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特别是行政责任固定下来,以保障政府取信于民。目前,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亟须做好的工作有以下几个。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以刚性规定及其后果设定来提高违法的机会成本,并通过严格的操作程序进行责任预期和认定,有效遏制恶性违法行为。首先,需尽快制定一部完备的行政程序法,以实现行政程序的公开化、法治化;其次,出台《行政决策监督法》,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行政公示制度,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快捷的服务机制;最后,普及和完善行政机关引咎辞职制度、行政官员问责制和行政赔偿制度。
(2)规范行政执法过程。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而政府不去遵守,危害比没有法律法规还大,会使地方政府公信力弱化。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3.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推动责任政府尽快建立。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和哲学家阿克顿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最终都会导致权力的专制和腐败,既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破坏基本的政治架构,从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少的缺陷,因此,要促进责任政府的真正建立,还需要强化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等监督主体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
(1)健全人大监督的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这就需要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落实监督内容,完善人大的质询制度、代表视察制度、制度,以增强监督效果。
(2)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机关有效督权。当前最重要的是赋予司法机关独立的权力和地位,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尽快出备的反贪污法、监督法,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等等。
(3)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发挥行政监督的优势。与其他监督比较,行政监督的主体比较熟悉行政活动情况,监督可以深入到行政活动的全部过程,而且其监督的内容、方式基本上也没有什么限制,因此监督的成本更低。因此,应当合理划分政府内部监督权限,明确各监督机构的职责,排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提高监督的效率。
(4)营造媒体监督的良好氛围,促进媒体舆论依法评价,一方面,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独立性,限制和约束政府的失信行为,督促政府取信于民,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也要依据事实,依法评价。
4.保障公民参与,促进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取决于政府对公众期望的满足程度,社会公众民主意识的觉醒直接影响着政府公信力的建设。随着社会民主制度的不断改革,民主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公众对政府期望的程度和内容发生了变化,人们不仅要求满足物质追求,而且转向要求参与政治生活、社会环境质量、自我表达和自我实现等价值追求,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适应公众需求的变化,公众和政府之间的隔阂就会使政府的满意度大大降低,使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不信任进一步加深。因此,为增进互信,必须保障公民的参与,加强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并努力拓展合作渠道。
(1)保障公民参与行政立法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公民参与行政立法和政府政策的制定本质上是公民通过合法的参与途径向政策体系表达自身利益要求,以影响行政立法和政策体系的过程。在参与过程中,公民从自身利益出发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过程,并能够感受到自我价值的存在,从而增强对政策体系的认同感,增强行政立法和政策体系权威的合法性,从根本上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2)强化公民对政府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力度。行政权力运作规范,公民就会成为受益人;反之,公民就会成为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作为往往有着敏锐的感知,行政机关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公民权利或利益的得失。当前,要强化公民对政府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力度,最重要的是尽快制定公民监督的法律、法规,对监督范围、职责、权力、手段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形成一套完备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机制,使公民监督法律化、规范化、科学化,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保障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不仅能使公民了解政府为提高绩效所作的不懈努力,而且能使公民了解政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克服公众对政府的偏见,巩固和增强政府公共部门的号召力和社会公众的凝聚力,建立起社会公众与政府间的良好互动关系。当前,应当通过完善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参与的权利,这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健全,有利于促进公民参与的制度化、法治化,以实现公民参与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常态化,使政府公信力获得持续的提升。
四、结语
民无信不立,官无信不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有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带动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因此,转轨期政府要想有所作为,首先应取信于民,讴歌并大兴诚信服务之风尚,做一个对社会负责、受群众信赖的责任政府。
参考文献:
[1]张旭霞.构建政府与公众信任关系的途径[D].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博士论文,2004.
[2]王和平.政府信用的危机与重振[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5).
关键词:行政管理;社会化;职能转变
1、 行政管理社会化的必要性
现如今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政治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广泛存在着,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各方面具有深刻而持久的影响,而政治文化的巨大作用正是通过政治社会化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政治与社会不可分割,他们相互联系。这种关系的体现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发展,恰好为中国政府行政职能社会化的转变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1.1推行行政职能社会化,就是要建立一个公共行政体系。
建立一个公共行政体系就是要将其它社会主体吸纳到公共行政管理之中来,使其能够及时灵活回应群众要求,采取正确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1.2行政职能社会化主张把民主与政府管理结合起来有利于政府管理民主化。
行政职能社会化主张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符合政府管理民主化的要求。公民参与政府管理体现公共行政的民主价值取向。在公民参与管理这一点上,行政职能社会化与政府管理民主化有着一致的需求,而且公民参与是政府管理民主化的核心。因此,行政职能社会化有利于政府管理民主化。
1.3、从行政管理本身来说,行政管理是政府的行为和活动,它关系着政府在社会人民心中的形象。
行政管理的社会化正是依赖于公民的公开监督和参与,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有助于提高政府形象的同时,更加大了行政管理的实际可操作性。
1.4、行政管理社会化主张公民参与管理,使行政管理具有开放性的特征。
开放性的好处是有利于集思广益,形成正确的决策,并有利于其贯彻执行,这将降低政策成本。
2、交通行政职能发展现状
2.1、交通行政管理效率低,窗口化服务有待规范。
从交通行业部门的关系来看,一方面,从交通主管的部门与外部的其他部门之间存在政出多门,多头行政,权责不清的现象。交通要素被分割管理,在交通运输规划、投资、建设立项、运营管理等方面,交通主管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存在许多复杂的职权交叉,彼此权责不清。另一方面,从交通主管部门的内部来看,交通行业自身的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结构有待优化。因此效率不高。
另外,近些年来,交通行政服务窗口在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方面下了一些功夫,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窗口前后台协作不够紧密,不能够建立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方便、更加快捷的“绿色通道”。
2.2、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职能分散。
目前,对我国各种运输方式作出规划时,很难从运输管理全局出发,各部门的职能比较分散,例如城市公交、出租的管理都比较分散都是属于各自分管。整个运输规划体系的整体性和全局性都是比较欠缺的,难以形成协调规划。
2.3、行政法制不够健全。
行政法制旨在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才能有效地完善行政法制,保证政务畅通。
2.4、交通行政管理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欠缺。
我国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仅限于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的问题上,即政府应该主要承担宏观经济稳定、收入再分配和公共产品的提供等职责。
3、加强改革,促进交通行政职能社会化
交通行政职能转变的社会化是与健全市场机制相协调的。这种转变成败的关键,在于市场能否有效地承担政府让渡的职能。因此,在将企业推向市场,由市场对企业起引导作用的条件下,优化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机制,是推行行政权力社会化的关键环节。因此,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3.1、深化认识,全面增强推进效能建设的自觉性。
行政服务中心是反映机关效能的“晴雨表”,是群众评判机关作风的重要窗口,是最直接的重要投资环境。交通服务窗口作为行政服务中心的重要窗口之一,是体现交通形象、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窗口工作的效率高不高、服务好不好,将直接影响到交通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为此,我们坚持把加强交通服务窗口的效能建设,作为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深化和延伸,作为推进交通工作、提升交通形象的有力抓手。
3.2、要实现公共行政的社会化,需要建立和健全保证公民参与管理的许多相关制度。
政府管理民主化涉及到多方面的制度建设,近两年许多地方和部门实行的政务公开制、行政公示制、行政听证制就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其中有利于公众参与的最重要的制度建设应该是目前正从基层向高层推行的政务公开制。这是一项颇具治本意义的制度,是各项廉政措施、管理制度的基础,是政府管理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3.3、必须切实理顺交通系统内部的管理体制问题。
在我国,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是加强交通系统内部管理体制的有效措施。目前,交通系统内部的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公路管理上“重建设轻管理”,在行政管理上“重业务轻法律”等。因此,理顺交通系统内部的管理体制,摆正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建立与发展管理是进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因素。
3.4、在政府体制外,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建设来监督和制约政府公务员的权力。
第一,通过政务公开、政策听证等制度建设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二,通过改善制度、健全检举、控告等制度建设加强公民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第三,加强和改善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的作用。在西方,媒体号称独立于行政、司法和国会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具有信息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力强和传播迅速等特点,因此,加强和改善大众传媒的监督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5、交通行政职能转变最终要体现在机构改革上。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行政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机构改革的范围既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包括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种事业性质的专业管理机构。(作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杭文主编.《运输经济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论文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法律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化应急管理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我国是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国际风险对国内安全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大。现代社会的高风险性,需要我们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需要我们自觉地依法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
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2008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的发生,在考量了我国现行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也考量了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各级政府在强化效能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等法治理念方面成效显著,为世人瞩目。总结这些年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还应当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增强以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
1.增强自觉学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知识的理念。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110多件,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方面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了。各级党委政府都发出了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范的通知。但是,一些地方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普及落实力度不够,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廊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落实不够,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落实不够,一些公务员对应对突发事件法律体系和规范不甚了了,在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时,习惯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经验,依法救灾观念亟待增强。
2.增强依法处理非常时期非常事务的法治理念。增强依法处理非常时期非常事务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着政府依法行政理念和应急管理能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需要建立信息畅通、反映迅速、救助及时、保障有力的应急和权力运行机制。但是,打破常规并不等于可以违反法制规范和法治精神。总书记强调:“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面对突发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务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忽视职权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取代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的权限和程序,导致了群众的反对和专家的批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缺乏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3.增强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为了改变“有钱救灾,无钱防灾”的现状,应当强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的监督落实,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管理应当重在防范于未然,加大财政投入从目前看,处置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还需加强,基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还需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尚需建立健全,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还不完善,组织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不够广泛等等。因此,应当加大预防成本的投入。
4.增强全面预防和管理突发事件的法治理念。应急管理应当全面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等,克服“重防人祸、轻防天灾”的管理思维的片面性。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无论是在这方面的机构建设,责任制度,还是在监测网络、信息收集与报告、应急预案等制度方面,都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使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等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思维上防天灾的“弦”绷得不紧,在财力上投入的“钱”不足,在管理上付出的精力不够,在整个工作的“棋盘”上仅仅视为“小卒”。因而,一些地方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不断出现。
5.增强灾害救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法制理念。人民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尤其是在大灾难来临之时,尽职尽责的人民政府,更是不可或缺的凝聚人心、协调各方、集中力量的主心骨。非常时期的人民政府必须担负起非常之责任。但是,灾害的突发对我国传统的救灾模式提出了挑战。政府能否把自己过去长期集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释放,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履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把该做的事作好,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6.增强动员社会和公众自救与互救的法治理念。在强调政府的行政救助的同时,政府还应当依法增强动员社会和公众自救与互救的法治理念,重视我国38万多个民间组织和亿万人民群众的“共救”、“互救”的力量。从而强化社会广泛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理念,提高公众危机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与互救能力。应当借鉴德国政府的经验,设立专门的社团、志愿者组织机构。德国的联邦公民保护与灾难救援署,专门负责对志愿者的组织指挥,8万名志愿者训练有素,集中迅速,六小时内可全部集中到其法兰克福机场待命出国进行国际救援。日本在最近二十年来发生的地震中总结了许多教训,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单纯依靠中央政府的行政力量和自卫队救援的“公救”,受灾者自身要超越受灾意识,主动团结起来,更多地依靠互助“共救”和生产“自救”。美国法律规定,每个家庭要有一个72小时的家庭灾难自救计划,要有一个装有食品、药品、自救工具的自救箱。
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法律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雨天”法案体系尚待健全。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的立法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本法,以相关荦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应急预案等为补充的应急法制体系初具规模。但是,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视角看,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体系尚需完善和健全。
一是应当制定紧急状态法。现代法治国家都有国家紧急状态法,我国宪法没有关于各类紧急状态的确认、宣布、期限、解除等环节的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国家紧急状态法。通过制定紧急状态法,规定紧急状态下应急管理的基本准则、管理方法,应急预案及启动程序。明确规定可以宣布紧急状态的具体情形,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保障底线、公民得到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手段,政府应对紧急状态采取的非常手段,政府应对紧急状态的组织架构和人事任用,以及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范围、时间和解除紧急状态的程序等。
二是制定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配套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相关配套制度,例如突发事件分级制度,应急预案调研与制定修订程序制度,危险源及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突发事件综合性救助、专业性救助与单位专职救助的组织制度,志愿者组织与机构设置制度,应急物资储备及保障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社会动员制度,财产征用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制度,灾害救助制度等,从而真正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授权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
三是增强应急预案的合法性、综合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保持一致性,需要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前的应急预案进行清理和修订,要对下级的有关应急预案根据上级相应应急预案的修改和补充而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以保障其合法性与协调性。目前的应急预案,大多为应对单一突发事件的预案,而综合性、前瞻性的预案少,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比例原则在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体现得不明确、不充分。
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在“5.12”大地震中充分显现出来。但是,我们又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我们如果仅仅依靠计划经济模式的行政指令来调集人力、物力,来应对突发性天灾人祸事件,又必然显得力不从心和捉襟见肘。在“5.12”大地震中,我们对抗震救灾的大型机具的调动就是如此,即便我们的国有企业服从调动,我们的民营企业和公众鼎立支援,也亟需建立起稳定的常态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才能适应我国灾祸频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目前的《土地管理法》、《人民警察法》、《法》、《防震减灾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对行政征用的规定都非常粗疏。因此,应当加快对《行政征用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对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中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行政征用行为的基本原则、征用条件、征用范围征用程序、征用补偿或赔偿、征用救济、违法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以利于国家在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中,依法强制地征用应急救援物资。
3.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
突发性公共事件来临后,政府必须迅速通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调配,提供灾后救助与物质补偿,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促进经济补偿、情感补偿、文化及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涵养、社会功能恢复等目标的实现。因此,行政救助的定义应当有更加宽泛的内涵,应当突破多数学者对行政救助在对象上的研究局限,即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定的公民,而应当扩展到特定的区域,即天灾人祸不可抗力波及到的区域及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救助的内容不仅是给予被救助对象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而应当扩展到精神、情感、心理的补偿以及灾区社会功能的恢复等。目前我国行政救助的规定散见于<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防震减灾法》等。这些规定明显缺乏对政府行政救助的原则、职责、权限、程序等内容的规定;缺乏对救助要件、救助对象、救助形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缺乏常态的法治化的行政救助制度。需要明确建立政府行政救助的资金来源和保障、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制度,需要明确建立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需要明确建立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饮水、取暖、衣被、住所和医疗等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制度等。因此,应当借鉴日本的《灾害救助法》、美国的(1974年灾害救济法》,抓紧制定《行政救助法》或《灾祸救助法》。:
4.健全房屋建设质量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核心期刊是论文写作规范管理学的单独学科,现在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学科体系,那么核心期刊的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施工核心期刊论文写作要点,希望给大家在论文的写作当中带来帮助。
一、主题词
主题词是目前国内外情报界广泛采用的一种人工标引和检索的主题语言,它的特点是规范性、组配性、相互性和动态性。英文检索时通常使用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编制的《医学主题词表》中的词组。中文资料如《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的主题索引由主题词、副主题词和顺序号组成,使用时根据顺序号到正文查阅题录。
二、标题
标题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通常在论文完成之后提炼出来,有画龙点睛的作用,是揭示论文主题、概括文中内容的简明词语。所以题名应概念明确,层次分明,美观醒目,并尽可能包含主题词和关键词。题名中不应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的外来语、缩写词、符号、代号和商品名称。科技论文题名一般中文以45字以内为宜,英文以5个实词以内为宜。
三、内容提要
内容摘要是对文献内容的准确提要是不加注释或评论的简略陈述。摘要是在论文完稿之后才写的,是论文的浓缩,目的是为编审人员初步决定该文的基本评价与取舍,方便读者大体了解论文内容,便于作文摘索引。
内容提要的结构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用1——2句话简要说明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简述研究的材料、方法、方案;应简要列出主要结果、数据;得出结论,指出研究价值和探讨。一般中文摘要250字左右,英文可长一些,尽量用数据说明。
四、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文献题目或文摘、正文中提出来的具有实质意义、能代表文献主题内容的词汇。它与叙词的区别在于它的非规范化,是自然语言。用于计算机系统检索系统,使用时要注意词的形式不同而造成漏检,因为它属非规范化词,关键词之间没有语法关系,易概念混淆。
目前国内外所有核心期刊均要求投稿人写上关键词,目的是利于学术交流,建立各种数据库,利于查新检索。关键词不能随意编造和任意选择,选用规范性词语,每篇论文最好不超过3个。位于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末词不加标点符号,按重要性排列。要选用在标题及摘要中出现或在文章内多次出现的词。
五、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论文、专著中曾引用的观点、方法和资料的出处或源文献,反映作品的科学依据,反映作者对本课题历史与现状的知晓程度和可信度。要求作者直接阅读过近5年内的重要一次文献。一般论著选用10条以内,综述在20条以内,按引用先后排列,并在文内右上角注上序号。注意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能随意变动使用规则,在最后页码之后不加标点。未发表文献和内部资料不能列入,只能引录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专著。
施工核心期刊论文范例欣赏:
摘要:我国自80年代引入招投标制度至今,招投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工程招标投标案件也时有发生,为谋取巨大的不当利益,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初衷。从查处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中,也暴露出了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中的不完善。本文对目前建设工程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建议
1、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在全面对外敞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市场运作将朝着更为规范化方向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
为了保证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和统一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结构,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节约工程造价,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完善体制,深入推进工程招投标工作,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2、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领导干部行政干预,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目前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中分两种招标形式,一种是公开招标方式,另一种是邀请招标方式,依照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是国有资金占据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就必须使用公开招标方式。有许多招标单位借降低费用或是缩短工期为由,将本应使用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做法严重违反《招投标法》,最终结果就是产生一系列“权力标”、“关系标”,致使招投标成了走形式、走过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2.2工程量清单报价,价款不做调整,投标人单方承担风险
目前很多招标投标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有的是项目建设单位自己做,有的是建设单位委托招标机构来做。很多招标单位并无完整的施工图纸,还有的招标时报建的图纸与给施工方的图纸不一样,有的工程已经竣工,但图纸尚未审核完。这给工程预算造成很大的困难。工程量清单编制往往东拼西凑,工程量并不准确。如此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各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价款差距很大。除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不符外,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核算的清单也存在很大差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短,甚至只给投标人短短两三天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本就没有时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准确核算。
2.3歧视性发标问题
有些工程对资质等级要求并不高,但建设单位为将工程交给其承诺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刻意将其资质等级提高,或者按其承诺的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对其他潜在的投标人设置了重重的障碍,人为的排斥着其他潜在的招标人。
2.4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按照招标法中的条文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需要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中标单位确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标的内容、合同价格需要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符合,不能背离双方的约定而另订其他的协议。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部分招标单位对招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进行随意变更和调整,导致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
2.5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目前,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由于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招标和评标专家委员会手中,致使社会监督无法发挥作用,降低了投标人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3、改进建议
3.1加强人员培训及法制教育
对招投标从业人员及其他招投标工作参与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从业者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约束自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3.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招标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处罚条款。下一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3.3实行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及全过程的监督
对招投标自招标公告至中标结果等的全过程都要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备案,出现任何问题,都能有案可查,及时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3.4充分发挥招投标中介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机构以中介身份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其专业分工细、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对各方负责,又取信于各方,同时也可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3.5推动企业节约成本,改进技术
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先进施工技术、善于创新,对企业级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进行改进,优化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从而有效的做到节约成本,以提升企业利润。
3.6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6.1转变和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构建行政、当事人、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3.6.2促使招标投标主体自律,促进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电子招标投标更大范围实现信息的公开,能较好地发挥自身主体的自律作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减少人为干预,有效防止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
3.6.3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突破传统监管局限
电子信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时间分割的优势,与招标投标市场开放统一、公开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发展及制度建设及行业的健康、科学发展。这也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4、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针对目前出现的不良现象,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日趋完善将会逐步消失。及时纠正,正确引导,良性发展,是我们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建议、主动配合、有效推动是我们的工作方法。(作者单位: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尽管我军军事采购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仅是军队内部层级管理体制的体现,是依据职能分工进行机构分置的一种硬性的架构安排。这种硬性监督架构的内置性,以及对软性制度约束的漠视或怠慢往往导致监督乏力或监督缺位的后果。针对采购监督的外部性主体的缺位和软性制度约束不健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是军事采购市场化改革齐头并进的一个配套部分。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无论是基于军事采购工作和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还是从完善军事采购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考虑,都显得十分必要。
一、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军军事采购监督已经初步形成了机构设置上的相互制约机制。其特点是:
1.业务主管的多级性。就全军而言,军事采购工作的业务管理已经建立了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理体制。军事采购的第一级主管部门是总后勤部的物资油料部和基建营房部,分别负责全军物资采购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分别汇总、报批物资综合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计划和工程采购计划,审定采购方式等。第二级主管部门是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和工程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物资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第三级主管部门是军级以下部队和相当等级单位的物资和工程采购管理部门。军以下部队的采购,按照逐级负责、集中需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原则,由各大单位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2.采购经费管理的独立性。事业部门(即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只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指导采购机构做好本部门招标等工作。而对采购从预算的“源头”上到结算的“末端”上的全程的财务监督,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的有关经费条款的审查,以及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的办理统一由各级后勤(联勤)财务部门负责,基本上实现了采购中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分头负责。
3.审计监督的全程性。军队各单位和各部门组织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军队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军事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上述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军队内部层级管理体制的体现,是依据职能分工进行机构分置的一种硬性的架构安排。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制度监督不健全。制度监督就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是首要的制度。最近几年尽管军队出台了一些军事采购的规章制度,然而到目前为止,军事采购的基本法律——《军事采购法》还未出台。现有的制度约束仅仅是在总部出台的一些军事规章的层面上。由于法律层次不高,立法技术存在问题,所以很难对军事采购活动产生较好的制度约束和监督作用。
2.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不力。一是内部监督没有独立性。实践中,内部监督主体隶属采购部门或“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内部监督失去了独立性。二是采购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制度性监督不到位。在采购的具体实施中,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有的单位计划性差,往往以部门预算代替采购计划,先采购后立项,无预算采购和超预算采购现象比较多见。
3.军外监督缺位。无论是财务管理部门还是审计监督部门均是军事机构,他们作为采购的监督主体与军事采购部门同属军方。在采购活动中,相对于供应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因此军队监督部门在进行(主动)监督执法时,很难真正的体现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这种对立以及对待被监督的采购双方当事人的超脱与公正。
4.缺乏对供应商的救济机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质疑和投诉的救济机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附则里专门做了“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的规定,因此,这些救济的规定对军事采购活动并不适用。另外,尽管军队招标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可以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但这些监督主管部门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践中国家行政机关对军队招标采购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且多是事前的审批管理,因此非工程的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就成了行政救济的盲区,而且工程采购过程中的监督执法也很难奏效。更何况《意见》根本不涉及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监督执法。
三、完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思考
1.建立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借鉴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模式,可以考虑尽快加紧制定《军事采购法》,在《军事采购法》这一层次立法中专设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这两章。目前,在军事采购中建立质疑和投诉这种救济机制,困难主要集中在向谁投诉的问题上。参照《政府采购法》,要使投诉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投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理投诉的主体应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二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投诉的事项进行最终的救济,即如果受理投诉的主体怠于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还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然而目前军事采购的监督主体尽管有军事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但是由于这些军事监督主体不是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主体,因此当他们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时,供应商不可能再通过行政诉讼这种最终的司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军队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武装团体,其有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自身的结构特征和军事审判体制,鉴于此,可以考虑将军事采购领域中与军事行政救济纠纷有关的军事行政诉讼纳入军事法院审判受案范围。目前最高法院已就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作了批复,肯定了军事法院对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将军事采购的监督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但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而引起的纠纷归入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军事审判的管辖,既有必要也是可能的。
2.强化内部监督的制度约束,建立外部监督机构。监督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军事采购内部监督的机构设置如前所述形式上已基本建立,其完善应着重在制度层面。具体包括:(1)确立采购结果的连带责任制。(2)确立采购结果公示制度。(3)确立采购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制度。(4)明确并落实各项规则,即对采购机构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采购业务人员的资质要求,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追加采购的基本工作程序,采购监督检查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强末端的执行力和责任意识。(5)采购部门应重视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外部监督包括审计、纪检、财务、社会监督。但是由于审计、纪检、财务监督部门都是军队的机关,只具备相对独立性。并且军队采购信息有着相对的封闭性,社会监督很难奏效。因此,外部监督应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性和效果。建议建立由多个军外主体如经济学者、法律学者、公证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联合监督的外部监督机构。
3.健全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军事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军事采购计划的监督和对军事采购程序的监督,有对集中采购的监督和分散采购的监督。对于军事采购的过程而言,军事采购监督应针对一些特别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加强监督力度,如军事采购的预算编制。另外还应重视对采购方式的选择、供应商资格的审查、供应商的交货和验收等环节的重点监察。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监督而言。集中采购采购人的行为对采购的过程起着主导的作用,因此采购人行为应是监督的重点。在集中采购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评标委员会也应是监督的重点。分散采购赋予了采购人较大的决策自由度,全面的监管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应重视采购人员业务素质的考核以加强其自律,监管的重点应是采购方式的选择,特别是对定点采购方式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周建文庾来顺戴雪清:“建立和完善军队采购监督机制”《中国物流与采购》,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