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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自查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5 15:06:0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信息安全自查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信息安全自查报告

篇(1)

按照卫健发[2019]52号文件通知精神,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召开全院职工会议,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自查工作做了详细部署,院长亲自负责安排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并就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整改,完善。现将我院信息安全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的网络为联通互联网专线,带防火墙,以确保网络能够独立、安全、高效运行。重点抓好“三大安全”排查。

1.硬件安全,组织人员对全院设备进行防雷、防火、防盗电源进行检查,目前均无安全隐患。

2.网络安全:包括网络结构、密码管理、IP管理、互联网行为管理等;网络结构包括网络结构合理,网络连接的稳定性,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光纤收发器等)的稳定性。HIS系统的操作员,每人有自己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分配相应的操作员权限,不得使用其他人的操作账户,账户施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的管理制度。互联网施行固定IP地址,由医院统一分配、管理,不允许私自添加新IP,未经分配的IP均无法实现上网。

篇(2)

根据《网络安全法》中维护网络数据的保密性的相关要求,我院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自查汇报如下:

我院领导对网络安全工作一直十分重视,积极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网络安全的各项规定,各方配合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发生,总体上看还是有成效的。

一、网络安全管理措施

我院及14个村卫生室的网络分为互联网(外网)与卫生专网(内网),外网与内网两网实行分离制度,固定IP地址、设置防火墙,不能私自添加新IP,未经允许分配IP做到专网专用,确保两网独立、安全。

网络主机专室存放,专人维护,定期检查。内网电脑主机禁止任何外接硬件,禁止任何不明程序并配备有正规的防护程序。

内网主要运行的his系统和蓝星系统操作人员都经过操作培训,能够较好的避免操作失误带来的相关风险。

二、自查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意见

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今后我们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对于线路不整齐、暴露的、立即对线路进行整改。

2、加强设备维护,及时更换和维护好设备。

3、自查中发现个别人计算机安全意识不强。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强计算机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培训,让职工充分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人防与技防结合,确保单位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

篇(3)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中心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保密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中心对保密工作高度重视,保密工作的相关组织、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教育、防范、检查等工作和措施均得到较好落实,工作人员人员保密意识较强,近年来没有发生失、泄密事件。

二、主要工作

一是强化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组织本中心干部学习保密法规、开展保密法规宣传活动,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不断增强本中心干部的保密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是强化计算机安全管理。对涉密计算机和上网计算机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暂行规定,指定每台计算机的使用人即为负责人、管理人。认真执行了涉密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连接的保密规定,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对上网计算机要求定期查杀病毒、更新软件,确保符合使用管理规定。上网计算机、涉密计算机的修理、维护、淘汰等均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并按要求设置了开机口令。

篇(4)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为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确保领导到位。调整充实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王成双同志任组长,分管保密、信息工作的副局长杨慎敏同志任副组长,各股室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落实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具体事务。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职人员具体抓的良好格局,为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完善机制,确保制度到位

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了审查职责。今来,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建立了《县司法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县司法局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县司法局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县司法局送阅、传阅文件保密管理制度》、《县司法局会议保密管理制度》、《县司法局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县司法局保密岗位工作职责》、《和非互联网保密管理制度》、《和非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网络保密制度》、《公共信息网络上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互联网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等。

三、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情况

为认真做好保密机要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把保密教育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在平时的学习例会上,多次强调做好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等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省、州、县保密工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等。对办公室档案管理员、文书收发等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人员加强保密教育。做好保密工作的检查督促,促进全体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业务能力。

四、互联网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严格实施有关互联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加大保密审查力度。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在起草公文和制作信息时,对文件内容是否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具体理由,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审批。各处室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HUB)、不得将私人互联网接入局域网。

(二)抓好互联网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篇(5)

我校信息中心接到《信阳市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后,学校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及时召集信息中心、微机组等科组负责人,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逐条落实,周密安排,对全校各配备计算机的教研室和中心机房进行了排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部门健全、制度完善 

我校信息中心自成立以来,本着“责任到人,一丝不苟”的指导思想,十分重视计算机管理组织的建设,成立了计算机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始终有一名信息中心主任担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并以信息管理、安全保卫、各教研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信息中心为专职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对全校教研室主要计算机系统的资源配置、操作及业务系统、系统维护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登记。信息中心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专职安全员由经过公安部门培训、获得《计算机安全员上岗证》的人员担任。基层教研室设立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对电子网点进行管理、监督,对本单位计算机出现的软、硬件问题及时上报信息中心。要求各教研室选用有责任心、有一定计算机知识、熟悉业务操作的人员担任。 

我们在当地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关于开展垃圾邮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及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上网场所清理整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了各项防范制度,并编制成册,下发到全校各个教研室。在年初,由主管计算机安全的主任与保卫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指定业务骨干担任计算机安全员,切实做到防微杜渐,把不安全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安全教育定期检查督促 

在我校实施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的每一步,我们都把强化信息安全教育和提高员工的计算机技能放到同等地位。在实施信息网络化过程中,信息中心专门举办了计算机培训班。培训内容不但包括计算机基础知识、课件制作,还重点讲解了计算机犯罪的特点、防范措施。使全体教职员工都意识到了,计算机安全保护是学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在新形势下,计算机犯罪还将成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教研室各项业务中的应用,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流程,我们还经常组织人员对基层教研室进行计算机业务系统运行及安全保护的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部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少数微机操作员对制度贯彻行不够。对此,我们根据检查方案中的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对各科室进行打分,得分不合格者,除限期整改外,还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信息安全制度日趋完善 

从我校信息中心成立之日起,我们就树立了以制度管理人员的思想。为此,根据市办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中心机房管理制度》,《中心机房应急措施》,《计算机系统维修操作规程》,《电脑安全保密制度》,《计算机安全检查操作规程》,《潢川一中电教管理员职责》、《潢川一中电子备课室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让这些制度不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还要牢记在心上。继而我们又印发了《潢川一中教研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实施细则》、《潢川一中教研室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潢川一中机房上机操作守则》、《潢川一中信息中心管理条例》等,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计算机内控制度。在以上文件中,要求明确规定了微机管理人员、操作员的权限和操作范围,对操作人员的上岗、调离等做出严格规定,详细制定了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的管理办法,要求各电子网点记录微机运行日志,对数据每日进行备份,对废弃的磁盘、磁带、报表不得随意丢弃,交由信息中心统一处理。 

四、防治计算机病毒 

随着信息办公自动化的深入,各教研室在处理业务报表、数据和日常办公中越来越多的用到了计算机。为保证各教研室的计算机不受病毒危害,信息中心为每台微机上都安装了实时的查、杀、防病毒的软件,并及时进行软件升级和定期进行查杀病毒。同时还把计算机病毒预防措施下发至各教研室的微机操作员手中,从专机专用、数据备份、软盘管理、实时杀毒、禁用盗版、禁玩游戏等几方面入手,使计算机病毒防治形成制度化。 

对照《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表》的要求,我校信息中心在以往的工作中,主要作了以上几方面的工作,但还有些方面要急待改进。 

一是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以此来查找差距,弥补工作中的不足。 

二是要加强计算机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充分认识到计算机案件的严重性。把计算机安全保护知识真正融于学校知识的学习中,而不是轻轻带过;人防与技防结合,把计算机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看作是保护信息安全的一道看不见的屏障。

潢川一中

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县政府网站主站和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平台为主要内容的分站点、网页以及基于网络的在线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宗旨是“搭建平台、展示形象,借力宣传、促进发展”,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加强有效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工作高效运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县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为县政府网站的主管机构,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县信息中心负责技术和安全保障工作。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本单位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主要内容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网站纳入县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县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第七条、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网站的新建和改建进行备案。

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的网站新建或改建,必须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意见。未经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通过的,不得新建或改建。

第八条、原则上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不准新建网站。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可依托县政府网站上分别建立分站点或网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运行前,已经建立分站点或网页的单位,要与县信息中心联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链接。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站必须清理。

(一)信息更新不及时的;

(二)政务信息少,转发其他网站内容较多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

(四)硬件设备不足的。

第九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县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为中文域名为县政府,代表县政府;各乡镇区、各部门(单位)网站的域名为,其中为各乡镇区、各部门(单位)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县,其中为各乡镇区、各部门(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条、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政府网站受理(办理)的各类业务,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选用国产软件,安全保护系统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的建设要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不同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或者服务能够以有效的方式,实现互动交流和数据交换。

第三章、信息技术应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可以优先采用在线受理(办理)的方式,通过政府网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申请公开和咨询建议等服务事项,并公告事项种类、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对以使用者为中心,逐步实现通过门户网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与服务。

政府网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以使用者为中心进行设计,易于使用,语言通俗易懂,可以普遍接入,便于弱势群体使用;

(二)更新及时,信息可靠;

(三)可以实现在线服务;

(四)可以有效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互动交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下载。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当提供在线提出申请的渠道,并保证渠道的畅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开展在线服务,实现信息化处理全流程电子化,逐步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的数量。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政府采购、在线反馈、网上投诉、网上参与等在线服务,加大对社会舆情、民声民情的收集反馈力度。

政府网站应当设立在线访谈栏目,及时解读政策措施,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权威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取电子方式受理的,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书面等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

行政机关以电子方式予以通知、通告或者送达的,经申请人申请,应同时提供书面形式的通知、通告或者送达。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利用政府网站,有效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提升危机预防、反应和后续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保障残疾人群体平等获得政府网站信息与服务的权利。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条、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人员。

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提出本单位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重组与政府网站结合的具体方案和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与政府网站建设相结合的具体方案;

(三)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站业务培训;

(四)提出通过政府网站增加在线办事事项数量和逐步削减现场和纸质办理事项的具体目标及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府网站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年度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情况,交流经验,鼓励先进,并作为县政府对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政府网站培训计划,开展政府网站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测。

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委托独立中介机构对重点政府网站进行不定期的信息安全风险测评,发现问题后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检查制度,对本单位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县政府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县监察局,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是否能够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

(五)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

(六)网站管理和运维部门(单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署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七)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陆网站读网,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

(八)网站是否托管在省行政区域以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网站采集和的信息必须合法、公平,不得以违法形式采集信息。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不应重复录入和采集。信息的部门(单位)要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有义务随时加以更新。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的互联网地址管理,并保障政府网站互联网出口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列支,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县监察局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备案违规建设政府网站的;

(二)未按要求备案的;

(三)拒绝通过政府网站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公开信息的;

(四)不及时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工作的,不可公开的非文件的;

(五)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政府网站提供的在线服务或政民互动功能的,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双重义务的;

(六)不依规进行政府网站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使用非正版软件的;

(七)政府网站不当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九)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范的;

(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具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