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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关键词〕 金融排斥,金融包容,银行账户,包容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6-0080-04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分支机构管制放松、信息技术发展及全球化,英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银行业开始注重“价值最大化”目标,进入了“为质量而战”的竞争中,各金融机构出于控制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权衡,在扩大金融服务机构种类与金融产品以及服务范围的同时,也将一些小城市、农村以及边远地区等的银行分支机构纷纷关闭,并排斥了对一些低收入人群的服务,从而造成了这些相对落后地区缺少金融机构、贫困人群缺少金融服务,这种现象被称为“金融排斥”。凯普森和怀利进一步指出,金融排斥是一个多维度的动态复合概念,不仅与金融服务的地理可达性即地理排斥有关,而且还包括评估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营销排斥和自我排斥五个维度 〔1 〕 (P1-56 )。金融排斥各维度之间相互作用,不断累积,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合力影响,会加剧不同人群、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两极分化,使得弱势群体、弱势地区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对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造成严重阻遏。目前,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金融排斥的危害性,开始采取措施来破解金融排斥。英国是最早重视金融排斥的国家,在其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同时,伴随着不同程度的金融排斥问题。英国关于金融排斥的调查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处于世界前列,政府也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实践,对于解决当前我国的金融排斥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英国金融排斥的基本现状
(一) 金融排斥涉及的领域广。英国金融排斥涉及的领域广,包括银行账户、信贷、储蓄、保险等,这四种被世界银行认为是社会上所有人都应该能接触到的基本金融服务。英国在这些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排斥现象,以保险领域最为严重。根据英国金融服务局在1998年的调查发现,英国26%的家庭没有家庭财产保险,87%的家庭没有抵押还款保护保险,91%的家庭没有医疗保险,93%的家庭没有个人意外险,40%的居民没有参与人寿保险 〔2 〕。此外,信贷领域和储蓄领域的排斥程度也较高。政府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26%的家庭没有信贷业务 〔3 〕。据英国银行业协会2002年的调查显示,超过30%的居民没有储蓄产品。而在银行账户领域,根据英国工作和养老金部实施的“家庭资源调查”2002年的调查显示,8%的家庭没有任何形式的银行账户。
(二)金融排斥涉及的地区集中。英国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和一些小岛组成,不同地区的金融排斥情况差异较大,但是金融排斥地区比较集中。英国财政部2004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北部的苏格兰金融排斥程度最高,主要以格拉斯哥为中心。威尔士受金融排斥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南部。而英格兰金融排斥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米德尔斯堡、布拉德斯德、利物浦、曼切斯特、伯明翰以及伦敦东部和东南地区。总的来说,金融排斥严重的地区主要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这些地区基本上属于文化多元化的地区,生活着大量的移民和少数民族,这些人由于、文化差异而对金融机构缺乏信任,不愿意接受金融服务或者在心理上认为自己达不到金融机构的要求,主动排斥金融产品。二是这些地区生活成本较高,许多居民居住在公租房中,居住环境的恶劣加剧了居民的脆弱性,使居民容易受到金融排斥。
(三)金融排斥涉及的人群特征明显。居民特征主要包括处于不同的家庭背景、婚姻状况、就业情况、受教育程度、种族、性别、收入等。根据“家庭资源调查”显示,金融排斥较高的人群绝大部分为单身家庭、低收入者、失业者、少数民族、年老者或接受社会救济的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 此外,英国金融服务机构认为,性别并不是金融排斥的一个预测指标。英国家庭资源调查的结果就表明了这一点。根据“家庭资源调查”2010/2011年度的调查数据显示,女性受到金融排斥的比例与男性受到金融排斥的比例相差仅为1%,这可能与男女在接受教育、参加工作等方面受到公平的待遇有关。
(四)金融排斥程度整体趋缓。虽然英国金融排斥现象严重,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但是通过政府在解决金融排斥问题上的积极探索和金融机构的全力配合,金融排斥程度得到明显改善。银行账户是进行金融活动的基础,是进行储蓄、贷款、转账、支付等其他一切金融活动的前提。所以,通过银行账户的普及情况可以看出近年来英国在应对金融排斥上取得的进展(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近年来英国家庭拥有银行账户的比例逐年上升,在2002/2003年,92%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成员拥有直接支付的银行账户,到2010/2011年,这一比例上升到97%,提升了5个百分点。银行账户的超高覆盖率为家庭成员享受金融服务提供了保障。在英国 “金融包容工作小组”的关于银行共同目标改进的第二年度和第四年度报告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英国金融排斥程度整体减轻的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英国家庭和个人拥有账户情况 (单位:万户、人)
(数据来源:second-annunl taskforce banking report 2007 and second-annunl taskforce banking report 2009)
二、英国破解金融排斥问题的经验
(一)明确政府在缓解金融排斥中的角色定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成立各种包容基金促进金融包容。2004年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促进金融包容”的报告后,政府2005年成立了金融包容工作小组来监测在处理金融排斥政策上的进步,该工作小组已经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信用社和其他第三方借贷者,试图使他们对低收入社区的影响最大化。2005年10月,英国财政部宣布成立了1.2亿欧元的“金融包容基金”用来处理关于货币咨询、基本银行服务和信贷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包括3600万欧元的“成长基金”专门为信用合作社和社区发展金融机构提供支持 〔4 〕。成长基金2006年4月成立并开始运行,主要目的是扩大在低收入社区的贷款,使受金融排斥的借款人从次级抵押贷款公司转移到信用合作社和社区发展金融机构。由于成长基金在促进金融包容方面成效显著,2007年3月政府进一步提供了600万欧元支持贷款服务不足的地区,投资于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技能训练以及项目建设来支持信用合作社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包括提供活期存款账户。此外,2007年12月政府提出金融包容基金注入另外3800万资金,来促进信用社和社区发展银行为贫困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5 〕。此外,政府还推出了“儿童信托基金”和“社会基金”。2005年,政府推出“儿童信托基金”,主要目标是为儿童发展储蓄和资产,保证不同背景的儿童都有一定的资产。“儿童信托基金”是一项普惠制的金融项目,能使出生在贫困家庭的儿童也享受到这项服务,防止金融排斥在代际间的传播。在每个小孩出生时,由政府出资成立一个统一的账户,政府一次性支付250英镑,贫困家庭的儿童获得500英镑,等到小孩长到7岁,政府会继续加赠。并且政府允许亲属每年存1200英镑到孩子免税的储蓄计划上,小孩长到18岁可以获得基金提供的资金。英国政府设立“社会基金”,为需要社会帮助的人提供无息贷款、应急支出、社区护理津贴等。服务对象一般是失业者或接受救济的人,贷款直接通过扣除福利收回。近年来,政府对“社会基金”进行了若干改革,包括提高社会基金申请人贷款的额度、降低贷款利率、简化无息贷款的申请程序和提高透明度,增加社会基金的资金量 〔6 〕。
2.支持信用社和社区发展金融机构。 信用社是英国历史上最悠久的非盈利性借贷人。英国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在1997年起就开始着力解决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排斥问题。英国政府部门解决金融排斥的组织策略之一就是通过信用社解决金融服务的供给问题。英国财政部于1998年7月成立了信用合作社特别工作组,并且政府在拨款和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政府的支持下,信用社积极发展小额贷款、短期个人贷款和小额储蓄,并把它看成获得其他金融服务的基础,因而发展非常迅速。1998年进行的一项国家调查表明,87%的社区信用社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并且大部分信用社都分布在低收入地区。为了保证信用社的长期持续发展,加强其独立性,英国政府改变了信用社的最高利率上限水平,扩展社区投资税减免计划,通过增加收入来弥补管理成本和坏账损失,并且鼓励投资人将资金存入信用社,这些措施有利于提升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地位。社区发展金融机构与信用社相类似,主要服务于偏僻的社区,以低收入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社区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提供优惠,包括提供低成本贷款、不要求贷款人必须在该金融机构有存款,并且不要求提供贷款抵押品,为低收入人群贷款提供方便。 〔7 〕信用社和社区发展金融机构在为弱势人群提供金融需要,减少金融排斥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3.加强立法建设,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政府通过直接立法确定获得银行账户、交易银行账户、支付服务以及获得贷款的条件,对申请人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并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和结算程序。1996年,英国政府实施信贷立法改革,取消利率上限,防止利率上限的存在使得消费者成本转移并且导致借贷缺乏透明度,同时允许信用社扩大其普通债券,增加会员和资产水平的上限,放宽对成员的股权及贷款的限制。
(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基本金融服务的供给。邮局在缓解金融排斥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邮局在英国有19000家分支机构,这些机构几乎遍及英国最衰落的社区和偏远农村地区,没有银行账户和建筑协会账户的人可以到邮局获得服务,包括养老金和国家福利的兑现、通过邮政汇票支付账单。在2000年3月的财政预算报告中,财政部号召银行和邮局向所有人提供“基本银行账户”,同时,政府要求一个统一的银行服务系统来解决金融排斥。在英国银行协会的支持下,零售银行和政府形成伙伴关系来应对金融排斥,银行致力于为每一个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从2003年春英国进行社会保障支付改革起,所有的福利和税收都必须通过银行系统支付,英国政府向银行施压,要求其提供可以在邮局使用的银行账户。多家银行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银行和政府的积极配合下,基本银行业务开展迅速,大部分基本银行账户是在2000年10月才开户的,到2001年底就上升到350万。2003年4月起,基本银行账户拥有者可以免费从邮局取款。2005年9月底,基本银行账户上升到600万左右,其中40%(230万)可以在邮局或者是银行的分支机构使用 〔8 〕。
(三)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积极创新。主要包括:
1.建筑协会和房东合作推行“储蓄和贷款”计划。建筑协会,也叫房屋信贷互助会,是以互助组织形式成立的金融机构,提供银行业以及相关金融服务,尤其是按揭贷款。储蓄和贷款计划,依托于住房协会、建筑协会和银行伙伴关系的形成,主要针对租用社会住房的人群,租户可以在一个高额补贴的利率条件下,借贷多倍于他们储蓄的资金,常常比英格兰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高1%。住户通过房东将钱存在建筑协会,然后就取得了从建筑协会的贷款资格,由房东存入的一笔钱作为担保,虽然每个住户都有一个存款账户,但是所有的存款由租户提供,担保存款可以看成是一个单一的账户。这意味着租户可以得到一个更高的存款利率,并且贷款利率可以得到大量的补贴。
2.“涵盖租金的保险”计划。为了减少没有保险的低收入家庭,政策行动小组针对公租房租户推广了“涵盖租金的保险”计划,该计划大约由地方当局在30年以前建立,主要是为了分散风险,提供更低水平的保险。地方当局与房屋协会作为私人保险公司的中介,管理和收集保险费,保险费一般与到期的租金一起交付,甚至可以是按周支付,这样减少了支付保险费的压力,作为回报,保险公司通常会支付一定的佣金给房屋协会或出租人作为管理成本,如果还有剩余,可以用来提高财产的安全性,这降低了盗窃和保险理赔的水平。“涵盖租金的保险”计划提供了一种让家庭财产更加安全有效的解决方式。最近的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大约一半的地方当局和建筑协会采纳了这项计划,英国保险业协会在推动该计划时发挥了积极主动的作用。
三、我国应作的借鉴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金融实力也得到了快速扩张。然而,我们应看到金融发展在深度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金融宽度(金融服务可得性)方面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改观,金融排斥现象还非常严重,在典型的城乡“金融二元结构”下,农村表现得更为突出和严峻。据世界银行2012年4月19日《金融包容性指数》(对4220名15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居民进行了随机调查)显示,农村居民中拥有正规金融机构账户的比例为58.01%,利用账户进行储蓄的比例为27.02%,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比例为6.92%。中国银监会网站的《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2010年,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普遍偏低,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网点数为1.27个,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农户比例仅为30.7% 〔9 〕。破解金融排斥,推进金融包容将成为我国金融政策制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更进一步看,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没有金融的包容,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将无法实现。
借鉴英国在缓解金融排斥上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破解我国金融排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从国家金融战略高度构建包容性金融体系。包容性金融体系的出发点是保障社会每个经济主体金融权利的平等,尤其是应惠及于被传统金融体系所忽视的弱势群体。为此,宏观层面要成立“金融包容特别工作组”,明确制定金融业推行金融包容的规划、应达到的目标和具体落实的措施;着手调整、修改、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国民金融教育,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人们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识度和辨识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中观层面要建立高效率的金融基础设施并完善相关服务。这包括安全、高效、可靠的支付体系建设,信息透明度高的信用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以及财务管理、部门员工培训、风险管理等技术支持服务。微观层面要推进一系列机制的创新,重点探索金融机构实现经济、社会双重目标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大中型金融机构与小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接机制,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金融机构的新型信贷机制。
(二)建立金融包容数据库,动态监测金融排斥水平。英国多个官方、非官方组织以及所在的欧盟都对其金融排斥水平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相对全面的数据,不仅使金融排斥状况更加清晰明了,同时也使得应对措施更富于针对性和可行性。我国学者对金融排斥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系统微观数据的缺乏已经成为学术界对我国金融排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掣肘,因此,政府有必要尽快成立专门机构对金融排斥状况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同时成立相应的基金鼓励非官方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尽快建立中国金融包容数据库,有利于对金融排斥水平动态监测,对各金融机构推行金融包容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地区金融排斥状况进行评价。
(三)大力发展包容性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践行包容性金融的重要载体,英国的银行、信用社、建筑协会、社区发展金融机构相互融合,在响应政府号召、扩展基本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相对健全,但功能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发挥,同质化倾向较强。在稳步推进体制内存量改革的同时,要加快促进体制外增量改革,以增量改革倒逼存量改革,通过二者之间的竞争和合作,提高金融包容度。增量方面,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优势、机制优势和文化优势,在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不足,提高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出较好的包容性。当前,应将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与发展包容性金融机构结合起来,破除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制度瓶颈,激发民间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存量方面,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向社区银行转变,探索和鼓励大型银行参与包容性金融机构创建的合理模式,协调好机构盈利诉求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四)加强部门、机构间的协作,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金融包容是指确保经济体中每一位成员能够容易接触、获取和有效使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一种过程和状态。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各种机构间相互协作,建立了紧密的伙伴关系,大大提高了金融包容性。我国应充分借鉴英国有关“伙伴关系”的实践经验,加强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之间的协作力度,结合现有金融市场出现的新特点、新趋势,推出适合各类经济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允许银行委托零售商店、超市、移动电话充值点、彩票销售点、加油站等作为,借助与银行中央处理器联接的终端设备(手机、电脑等),为当地居民开户、储蓄、取现、投保、资金转移、支付账单、领取养老金和政府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服务,即所谓基于商业模式的无网点银行服务 〔10 〕。同时,政策上要给予协调配合,营造有利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配套政策环境,探索和构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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