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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伤认定 工伤事实 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在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中,工伤认定是第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依法作出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决定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伤事故发生证明材料、初诊诊断证明等。也就是说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主要涉及三类证据:一类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一类是证明工伤事故经过的证据和证明事故伤害情况的证据。工伤认定环节之所以最为艰难,在于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事实认定两个节点都集中在这一程序中。下面将从这两个举证难点出发,对工伤认定进行实务研究。
一、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
劳动关系是一切劳动权利义务的基础,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伤,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但如果能够剥离劳动关系这层外衣,所有的劳动立法就对用人单位失去了约束。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去劳动关系化的手段,包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商业保险、不发放工作证、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现金支付工资等等。因此,几乎所有的工伤事故都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证据的保管,包括商业保险单、社会保险参保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招工表、押金条,以及其它由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能够明确用人关系、用人单位信息的材料等等,均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二、工伤认定中的工伤事实的确认
由于工伤事故形式多样,劳动部门对于认定工伤的证据要求也不相同,是否发生工伤事故,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都是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下面将从四方面分析研究工伤事实的确认方法。
1、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工伤事实确认。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尽一切可能,采取一切手段保护事故现场,固定事故发生的证据。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生于建筑、建设、矿山等行业,而这些行业在事故发生时,往往采取掩盖事故的做法逃避法律责任。为了避免事故被掩盖,工伤职工在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时,应当积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一方面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证明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举多得的行为。工伤职工因办理工伤需要取得事故调查报告的,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
2、三人暴力伤害的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人暴力伤害的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暴力伤害事实。对于暴力伤害的理解,一般不会存在争议,争议较大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工作时间不仅仅限于8小时之内,加班期间、出差办公期间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而工作场所则应工作内容的不同更加灵活。
在发生第三人暴力伤害行为后,劳动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并形成第一手资料。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明材料。
3、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当场死亡;另一种是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在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案件中,有三个时间点比较重要,一是发病时间,二是医疗机构抢救时间,三是死亡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案件,发病时间必须是在工作时间,或者进行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期间,这就把上下班时间排除在外。
对于48小时的起算问题,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一事件的起算点不是从发病时起算,而是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并且,突发疾病包含各种疾病在内。因此,作为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应当在第一时间掌握病历材料。
以上是工伤确认过程中,在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上,劳动者应该特别注意的有关实务问题。在遭遇事故时冷静应对,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事故调查处理(以下简称事故查处)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惩处事故责任者、警示教育干部职工和群众、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作用。多年来,从《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故查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当前这项工作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混淆不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于这一认定一般没有异议。但将学校安全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民房修建和拆除施工事故,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就比较多;对生产经营包括建设施工、装卸搬运、运输经营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就迥然不同;对非法违法开采导致的矿山事故、非法存储或者加工导致的烟花爆竹与危化品等事故,认定为刑事案件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二是事故查处工作的时间过长。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中,有70%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查处工作、80%以上的重大事故查处工作没有如期完成;在不少地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如期结案率也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没有一起事故查处工作能按期完成,事故处理周期最长的长达1年甚至2年时间。
三是事故查处的着重点不明确。事故查处工作中,各有关方面过多关注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履责情况,却往往漠视了事故发生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过多考虑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却往往忽视了对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研究制订和督促落实。
四是事故查处协调机制不健全。在事故查处过程中,有关成员单位存在各自为政现象,有的以办案保密为借口,单独进行先期调查;有的以政府不能干预司法为由,进行独立办案,致使事故调查工作缺乏沟通和协作,难以实现协调、高效的运转,影响着事故查处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五是事故查处责任追究不够科学合理。事故问责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中,牵涉被问责和追究责任的人数过多,涉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偏重,涉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偏轻,甚至在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严格追究的情况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往往没有受到依法依纪追究。尤其是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缺少有针对性的政策法律依据。
六是近年来接连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谎报瞒报现象严重,较大和一般事故的谎报瞒报现象更为突出。有关保险机构一直在为事故统计伤亡人数与实际赔偿补偿人数的数倍相差而焦虑不安,世界卫生组织也在不断指责我国的事故统计数字过于虚假,各类安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数字严重失实。
深层次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主要问题,分析其深层次原因:
一是事故统计和指标考核不科学。《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先后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但对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什么是生产经营活动和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没有以法律条款给出明确注解,致使事故性质认定缺少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如将生产经营单位扩展到自然人,将存在交易、有劳动报酬的劳务活动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将事故起数和绝对死亡人数作为考核指标,造成考核压力过大,由于担心影响政绩,有的地方政府及其行业监管部门,不愿上报或者虚报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由于惧怕事故问责和严格处罚,事故单位不依法如实报告,宁愿用成倍高出标准的赔偿私下来“花钱买平安”,甚至为逃避责任追究,将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病亡事件、刑事案件或其他事故。有关工伤保险机构已发现,过去工伤赔付中因突发急病死亡而视同工伤的人数不足10%,而今已超过工伤赔付总数的75%。因病工亡,已成为一些地方特别是企业逃避责任追究、降低违法成本的重要渠道。
二是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着相关不确定因素。《条例》明确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形成时限、报请政府批复结案时限和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时限,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多种因素影响着事故查处的如期进展。一方面,由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条件复杂、次生灾害较多,或因技术原因调查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邀请权威专家,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论证等延长了时间。另一方面,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等待上会研究的时间较长,由于上一级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从听取汇报到上会研究的时间过长;由于报请负责事故查处的人民政府研究批复,需要提交不定期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等待时间也较长,这些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数个月。同时,还因为有些机关文件材料运转较慢等。
三是对主体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理不到位。事故查处过程中,本是由于直接责任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冒险蛮干导致的事故,却株连了层层很多“有点”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甚至牵涉了不少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本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单位负责人决策错误、工程设计存在缺陷、非法违法生产、未按规定解决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致的事故,却对岗位职工、基层和现场管理人员重罚重处。由于追逃力度不够,对因为较大、重大甚至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往往逍遥法外。
四是事故查处工作体制机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事故查处工作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实际上安监部门的主要工作变成了协调服务。尤其是在省辖市、县(市、区)工作量相对较大;一般事故查处中,协调难度之大、工作推进之艰难,常让人望而却步。甚至是这边事故调查工作刚开始,那边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就被参加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请走了。这项工作在很多层级或者地方也缺少独立性。
五是事故查处的法律法规不衔接和不统一。由于我国部门立法的缺陷,《条例》颁布实施后,铁路交通、电力等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先后颁布了行业法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中作了相应规定;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军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也先后了本部门规章,甚至有的部门还出台了文件。但对铁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火灾、电力等事故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规范、统一地实施调查处理,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在事故性质、类型、等级和调查处理程序的不相衔接、不相统一,致使实际工作中,应当依法实施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却没有做到依法调查处理,甚至导致很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了了之。同时,《条例》颁布实施后,由于与其配套的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尚未制订,加上有的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致使安监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普遍遭遇不妥当的裁决。
六是事故查处的防范重点没有突出出来。通过依法、严肃、认真调查处理已发生的事故,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针对性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有效遏制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本出发点。但事故调查过程中,这一中心任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放在重要的位置,有些领导总觉得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理了,事故查处的工作任务就完成了,基本不考虑也不安排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问题。
七是依法彻查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机制尚未形成。接到谎报瞒报事故举报后,安监部门想核查出来却没有手段,仅靠劝说、走访、询问核查不出真实结果;公安机关知道有工作职责,但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和本单位领导的指示,难以实施各种手段和措施开展立案侦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强硬手段和措施,却没有工作职责。加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执法监察机构为了政绩,持放任态度;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为逃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故妄为之。
对策与建议
抓紧修订《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目前,《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正在进行。建议在其修订中,首先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为安全生产依法监察体制,将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和属于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职能与业务,调整到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中;其次要用附则或者专门条款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和范畴,切实解决其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对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铁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火灾、电力等事故,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各自行业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加快改革事故查处工作体制和机制。建议在各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事故调查工作机构,并在修订《条例》时,将现行事故查处工作机制,调整为在负有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事故调查处理分阶段分工负责工作机制。事故调查阶段,由安监部门具体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参加并支持,组成事故调查组,着重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及相关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阶段,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参加并支持,组成事故处理组,着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实施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处理,形成事故处理报告。然后,由安监部门负责,将事故调查报告与事故处理报告综合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提请负责事故查处的人民政府批复落实。
建议国家尽快制订事故查处工作规范。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批复、落实、结案、备案等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事故查处工作纪律。同时,建议修订《条例》时,要明确事故查处工作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当延长,并将事故因抢险救援不能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现场模拟等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工作时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树立事故查处工作的权威。
《中国性科学》杂志在2007年调查,有23.9%的外地农民工坦陈有性压抑,有了性压抑后有多达64.71%的人坦承有不良情绪和替代行为。
据卫生部公布的数字,80%的外来农民工处于状态,部分人因此已经患上性压抑症。
据《望东方周刊*调查现实,“一星期过三次以上性生活”的男性农民工只有5%,而女性农民工是0。有19%的男性、18%的女性选择了“时间长了记不清”。在解决手段上,男性农民工21%选择“找小姐”、18%选择“整夜睡不着”,18%选择“喝酒麻醉自己”、25%选择“看黄色录像”或“讲黄色笑话”;女性农民工有19%选择“拼命干活发泄”、5%选择“强忍着”。
国家统计局最新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从农民工集中的几个主要行业看,制造业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58.2小时,建筑业为59.4小时,服务业为58.5小时,批发零售业为59.6小时,住宿餐饮业为61.3小时。
据安监总局对9个省的抽样调查显示,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等4个高危行业,农民工占56%。其中,烟花爆竹企业中农民工高达95.9%。全国3000万建筑施工队伍中,约80%是农民工。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的调研,农民工占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90%,占职业病患者的一半以上。
2007年,全国总工会的《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全国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为1210.9元。
2007年9月1日起,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当时的684元,月,每月增加96元。广东省政府了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月。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仅低于调整为810元,月的深圳市。
据中山大学的《金融危机对珠三角农民工的影响》报告数据,2009年广东外来工月平均工资为1677.8元。
2008年,广东省共有600多万人参保,占全省农民工总数的23%左右;而从2005年到2008年,每年有33%左右的农民工退保。据广州市社保中心的数据,广州市农民工参保人数172万人,2008年12月退保人数10067人,2009年1月退保人数9886人,农民工退保的高峰多集中在每年春节前。
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近六成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总体较低,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6%、21.8%、12.2%、3.9%和2.3%。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度全国外出农民工1.45亿人,月平均工资1417元。
2010年2月2日《南方日报》报道,据统计,我国有1.5亿外出农民工。其中“新生代农民工――80后、90后的农民工有近1亿人,约占农民工总数60%。在广东2600万农民工中,这个比重更高达75%,约有1462万人。
一、调查目标
通过实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摸清我区主要行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职业病危害接触人群分布、职业病发病人数及主要职业病发病特点,研究职业病的发病规律,为制定我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保证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由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工作;成立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调查研究、数据录入、资料分析和调查报告撰写等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辖区内的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
三、调查范围、时间、内容及方法
调查分为全区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和近10年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
(一)调查的时间
调查实施时间从至底。
(二)全区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
按照卫生部统一设计的调查表格对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按照统一的编码及程序设计,录入调查结果,上报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结果。调查内容包括:
1.从业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及其地区、行业分布情况。
2.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4.职业病发病情况。
5.劳动合同签订、参加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保障情况。
(三)近10年职业病报告数据统计分析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对全区近10年职业病报告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提出职业病发病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企业类型分布以及重点职业病的分布情况,并与调查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四、调查产出
(一)基本情况调查与近10年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
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数量及其行业分布。
2.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分布。
3.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及其分布。
4.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及职业病检出人数。
5.上报职业病人数、类型、行业及地区分布。
6.劳动用工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保障情况。
7.结合全区相关调查资料,初步绘出有关的分布图。
(二)主要行业重点职业病发病估算
根据基本情况调查、近10年职业病报告,结合全区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主要行业重点职业病发病估算和60年来我区重大职业病流行病学调查的资料,估算全区主要行业重点职业病发病的估计值,对全区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做出初步估计,制定以其为基础的职业病防治策略。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与培训阶段
前,成立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完成对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
1.前,完成全区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摸底调查。
2.前,完成全区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数据的录入、数据审核、结果分析和总结上报工作。
3.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完成全区年和年职业病发病数据的统计工作和近10年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
六、质量控制和技术保障
1.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的工作组织、协调和保障。
2.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负责调查表的审核及数据的编码、录入、上报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外地驻济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伤亡事故档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在伤亡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按照下列要求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一)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和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上企业)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下企业)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并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三)外商独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地进济企业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市属以上的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以下的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地点;
(三)死(伤)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龄、受伤部位和伤害程度;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需要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用人单位死亡1人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按隶属关系,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可派员参加;
(二)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上列部门的上级机关可派员参加。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四)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中央、省属驻济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五)外商独资企业发生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可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组成;
(六)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急性中毒事故应当邀请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由于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性事故。
责任事故按伤害程度,分别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非责任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二)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者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有关规定的;
(五)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者带病运行的;
(六)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的;
(七)玩忽职守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无证上岗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不按规定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的;
(八)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的;
(十)违反规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当年发生过重伤3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其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事故单位负责人不得被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六十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九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和《济南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上述资料后三十日内作出结案批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一次重伤1至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其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发生在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二)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发生在中央、省属驻济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
(四)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对事故进行处理前,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谎报的;
(二)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造成职工急性中毒或者重伤、死亡事故的;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
被处罚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交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罚款数额每日加3%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的,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关键词:保险;交通基础;工程建设
工程实施阶段的保险是通过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参加保险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用保险基金给予补偿。投保者付出一定保险费,在遭受重大损失时得到补偿,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1工程保险的性质与作用
1.1 工程保险在国际上是强制性的
与我国不同,几乎所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都强制要求进行各种保险,如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工人工伤事故险等。这种强制性的要求,不仅保障业主的利益,同时对承包人也有利。所有招标都允许承包人将保险金计入投标报价和合同价格中。例如《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国际通用)范本中第21条到第25条,对保险问题都作了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1.2 保险使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
土木工程周期长,遇到各种意外复杂情况难以预测和防范。特别是大型工程,灾害和重大事故会给业主和承包人带来灾难性的、无法补救的经济损失。通过保险,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可使承包人获得经济保障。我国的工程公司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从保险收益的实例很多,如我国某公司在伊拉克承包水坝工程,因为洪水突然暴发而造成工地被淹,虽人员未造成伤亡,但一些大型机具设备和工程材料损失严重,由于有工程保险,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1.3 保险后仍须预防灾害事故
承包商也业主虽联名或分别对工程参加各种保险,并且交纳保险费,但是,灾害和事故造成的恶果,保险公司的赔偿费不可能全额弥补损失。业主和承包商必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应阻止事故损失的扩大。
2 工程保险的选择和运用
2.1 择优选取保险公司
一项承包工程签约后,保险公司会主动上门承揽生意。面对众多保险公司的竞争,选择时应到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1)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赔偿能力。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能力有相应规定。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选择与其承保能力相适应的保险公司。大型项目发生事故后,索赔金额往往很大。如果保险公司的资本小,很可能无力支付索赔,甚至宣布破产以逃避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的信誉。保险公司都能提供营业执照,但执照是按年,甚至按季度发给,应注意该公司的业绩和执照的时效。
(3)优先选择本国的保险公司。只要业主没有限制性规定,就应争取在中国投保;业主要限制,也争取限定国保险公司与中国保险公司联合投保,或由中国保险公司分保。还有一种形式,以工程所在国家的保险公司名义承保,而实际则全部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当地保险公司作为中国保险公司的,仅收取一定佣金。中国保险公司承保,不仅可以避免外汇流失,而且便于办理相关手续,保险费也可有一定优惠。特别是与当地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时,中国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外国保险公司推卸责任。
2.2 认真细致办理保险手续
(1)如实填报保险公司发的调查报表。在办理保险时,保险公司为确定风险大小,要求投保者填报工程情况。必须认真填写,绝不能为了降低保险费而隐瞒情况。例如调查报表中有“工程中是否使用爆炸方法”、“工地是否贮存易燃化学物品”等增加保险费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否则,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以此为由,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
(2)分析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都附有保险条款,其中包括保险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费、被保险人义务、索赔、赔偿、争议和仲裁等。这些条款在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对合同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在签约之前讨论。逐条审定保险条款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应与承包合同一致,不一致的内容,可能导致业主拒绝投保,特别是永久性工程和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施工设备的内容,承包商可自行确定。
②对责任除外的范围,如果投保者要求增加保险公司的责任而取消某些“除外责任”,是可以的,保险费可能相应增大,投保者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
③保险期应略大于施工期。如果业主要求缺陷责任期也应当保险,则应在保险条款中列明缺陷责任期内的保险范围和责任。
④免赔额和赔偿额要慎重确定。免赔额高些,保险费可能会降低些,但实际发生事故赔偿时,投保者获得的赔偿将会相应减少。另外,免赔额过高,保险单可能被业主拒绝。
⑤保险费率一般都是协商确定,与工程性质、危险程度、工程实施方案、工程地理环境、工期和免赔偿等因素有关。众多保险公司的竞争也会降低保险费。
⑥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应当写明确,争取分期支付,以减少工程初期开支。
除保险费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例如保险登记费、印花税等,由政府的保险署和税务局征收。如果联合保险,主保险公司可能要收取一定的安排费和服务费用。这些往往是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均应事先向保险公司了解清楚并商定支付方式。
(3)保险内容的改变。任何保险内容的变化,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应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签署补充文件,或由保险公司对变更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2.3 预防事故和索赔
(1)重视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者应当重视自己的义务,特别是预防事故和防止事故损失扩大的责任。对于保险金额较大的工程,保险公司可能定期或不定期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且提出防止灾害事故的措施。承包人可同保险公司代表进行认真讨论,合理的费用应正常支付。发生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保护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效和合理的,其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补偿;相反,如果对事故既不通知保险公司,又不保护现场,损失索赔将被保险公司拒绝。
(2)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会派人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对严重事故,保险公司还将协同进行抢救。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的,现场都有指定的人,人的调查报告保险公司是认可的。调查报告内容除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被保险人防范和抢救措施外,重点在于调查损失。损失的计算,首先由被保险人提出,每项损失都要求提供有效证据。
对于工程一切险,赔偿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状态为限,受损残值被扣除。承包人利润损失和管理费损失不予赔偿;同时扣除免赔额(按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计算),赔款可以用现款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复。
2019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受国务院委托,与我省签订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并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为全面评估各地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情况和工作成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对象
对13个设区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评估,抽查辖区内县(市、区)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等。
二、评估指标及分值
评估共6大类指标,具体指标详见《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评分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评分表》),根据评估情况分为优秀(90-100分,含90分)、良好(80-90分,含80分)、合格(60-8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三、评估程序
评估采取市级自评、省级评估、接受国家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分3个工作步骤进行。
(一)市级自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评分表》认真开展自评工作,自评过程中应逐一查漏补缺,对涉及评估的所有工作,要做到佐证具备、资料完善、立卷归档,于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省级评估(2021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10个成员单位将根据各设区市自评工作开展情况,抽调人员组成6个联合评估组,对照《评分表》,对各设区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结束后,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设区市的自评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依程序上报省政府。
(三)接受国家评估(2021年2月1日至2月28日)
国务院10部门将于2021年2月对各省(区、市)进行评估,通过采取听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材料,企业现场复核的方式,对标对表评估部分设区市和重点行业领域落实情况。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各设区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统筹协调,做好本级迎评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立即行动,按时上报
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工作步骤,认真开展好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自评工作,做好相关迎评准备,并按时上报自评报告。
(二)客观真实,查漏补缺
各设区市评估工作要坚持边自评边整改,以评估促整改。要客观真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对正在开展的任务,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倒逼工作落实。
(三)加强指导,落实责任
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设区市的指导,如遇到相关问题,应主动靠前处理、强化协调配合。凡因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或影响国家评估工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级评估由省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李冉,联系电话:025-83620980
电子邮箱:lir_wjw@js.gov.cn
附表: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评分表
附表
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评分表
评估地区: 评估人: 评估时间: 得分:
重点任务
行动目标
指标要求
评估方法
评判标准
得分
备注
一、强化组织领导(10分)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地方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地方政府制订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1.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5分)
查看相关文件、材料、会议纪要。
1.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了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成立了承担相应职责的议事机构。(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2.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调解决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能提供相关记录。(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市级未完成的,不得分;县级未完成的,有1个扣0.1分,扣完为止。
2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推进落实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具体任务。(5分)
查看实施计划、方案和相关材料。
1.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下发攻坚行动实施计划和方案。(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2.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落实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具体任务。(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市级未完成,不得分;县级有未完成的,有1个扣0.2分,扣完为止。
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20分)
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1.建立健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4分)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建立情况,基础数据库的相关内容。
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应包括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3分),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1分)。(共4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4分。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没有全部完成的,按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少1个扣1分,扣完为止;未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有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完成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7分)
查看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相关通知、方案、汇总表、总结材料。
按照《全省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完成专项治理指标任务(6分),并按时报送汇总资料(1分)。(共7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7分。没有全部完成的,少1家企业扣0.1分,扣完为止;未按时报送汇总资料的,不得分。
3.按照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并按时报送汇总资料。(共5分)
查看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相关通知、方案、汇总表、总结材料。
完成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任务(4分),并按时报送汇总资料(1分)。(共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没有全部完成的,按照没有完成现状调查(包括申报)企业数量占任务数的比值扣分,扣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大幅减少。(4分)
查阅省级行政区域内省级和各地市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名单。
2019年、2020年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企业,市(1分)、县级(3分)采取了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共4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4分。市级没有完成的,扣1分;县级没有完成的,有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15分)
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1.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10分)
1.听取汇报,查看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文件
2.查看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汇总上报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包括数据库)和《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包括数据库)及年度报告;
3.每个市抽查2个县(区)。
1.有市级行政下发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监测工作应能覆盖辖区内所有县级行政区。(2分)
2.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1分)
3.开展尘肺病职业健康核心指标的常规监测工作,监测的核心指标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手册》保持一致。市级对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按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10%抽样复核。(1分)
4.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一人一档。(1分)
5.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运行正常。(1分)
6.以截至2019年底报告的所有职业性尘肺病病例为对象,开展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工作,摸清辖区内职业性尘肺病病人的现患和死亡情况。(1分)
7.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经汇总分析形成《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包括数据库)、《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包括数据库)和本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应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1年1月20日前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分)
8.组织开展了辖区内尘肺病主动监测任务完成情况的工作评估。(1分)
9.有指定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的相关文件。(1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没有完成的,该项不得分。
2.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5分)
查看材料,查看工伤保险治疗药物和治疗技术支付范围。
1.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2.有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和统计数据。
3.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提供患者人数及其综合医疗保障金额、生活帮扶金额等统计数据。
4.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评分要点:发现1起不符合要求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15分)
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得到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加大。
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5分)
查看职责划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正式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1.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能提供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的正式有效文件。(1分)
2.市、县级能提供设置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执法的处(科)室和配备专职执法人员的正式有效文件。(1分)
3.乡镇和街道能提供配备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的证明材料。(1分)
4.按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给市、县两级配备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2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全部完成得5分。各级有未完成的,有1个扣0.2分,扣完为止。
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5分)
查看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台账,查看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检查计划、通知、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执法文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标:
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2分)
2.开展了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分)
3.辖区内职业健康执法“零处罚”的市、县数为零。(1分)
4.现场抽查95%以上用人单位有接受专项或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执法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1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没有达到95%或者相应要求的不得分。
3.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5分)
查看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名册、培训相关资料。
2019年以来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均参加了执法培训。抽查的所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均取得了培训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评分要点:不符合培训率100%要求的市,不得分。
五、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30分)
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1.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升。(5分)
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2家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情况及证明文件。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且以正式文件印发。(2分)
2.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并以正式文件印发。(2分)
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须以正式文件印发,且明确其职责。(1分)
评分要点:上述事项,发现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明显得到落实。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12分)
查阅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终期评估资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粉尘危害申报率达标:(共3分)
(1)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2分);
(2)申报信息及时、真实,重要事项及时进行变更申报(1分)。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标:(共3分)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1分);
(2)市级行政区域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2分)。
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接尘劳动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率达标:(共3分)
(1)所委托的机构为已经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分);
(2)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2分)。
4.市级行政区域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负责人(1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1分)、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1分)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达标。(共3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没有达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3分)
查看新增建设项目统计资料、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检查相关信息公布情况。
煤矿(1分)、非煤矿山(1分)、冶金(0.5分)、建材(0.5分)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均达到95%以上。(3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有关行业领域全部达到95%的得3分。没有达到95%以上的,该行业领域不得分。
4.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5分)
查看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劳动合同相关资料。
根据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确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5分)
评分要点:上述工作事项,发现1家扣0.5分,扣完为止。
5.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5分)
查看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工伤保险相关资料。
根据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更新情况确定煤矿(1.5分)、非煤矿山(1.5分)、冶金(1分)、建材(1分)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其中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不少于法定应参保总数的90%。(5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有关行业领域全部达到90%的得5分。没有达到要求的,该行业领域不得分;没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不得分。
六、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10分)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实现“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
1.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5分)
查看公布或文件确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及相关资料。
每个设区市均有至少1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5分)
评分要点:没有,不得分。
2.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5分)
查看尘肺病患者地区分布资料,查看公示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及相关资料。
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指粉尘危害的企业≧10家、粉尘接害人数≧100人或尘肺病患者存活人数≧100人的县区)至少有1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未完成的县,有1个扣0.5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