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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处罚(共4项)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的,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三、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下列禁止: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瞒报、虚报、拒报统计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2项)
一、统计人员专业培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本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三、统计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2.《**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统计检查员履行统计检查职责时,应出示《统计检查员证》。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日内对所查询的问题如实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有权检查核实被检查者的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有关的会计等资料;在上述资料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弃的情况下,经统计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进行处理;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对被检查者要求保密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四、编制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四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五、备案审查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六款:“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组织地方统计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
七、定期公布地方统计数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八、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九、统计分析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十、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值、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十一、统计管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
法律依据:
《**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建或迁入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变更、撤销和迁出的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内,向原报送统计资料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登记
一、学习对象
1、凡20*年以来未参加过“四五”统计普法函授学习的在杭中央、省属、市属具有各类法定报表起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及未取得统计普法合格证的统计人员。
2、凡20*年以来未参加过“四五”统计普法函授学习的市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统计工作领导以及新任领导。
3、区、县(市)统计局按照《杭州市“四五”统计普法验收办法》,根据本地区前二期“四五”统计普法函授学习情况,重点抓好对统计负责人的查漏补缺和面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普法学习工作,迎接2005年省、市的验收检查。
二、普法内容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组织分工
本次统计普法函授学习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统计普法办公室负责“四五”统计普法资料、试卷、证书的发放,负责市级各部门和在杭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试卷的阅卷、发证工作。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学习对象的报名、试卷发放、回收、上报等组织工作。
各区、县(市)负责本地区学习对象的组织报名、资料发放、考试、阅卷和转发《浙江省“四五”统计普法合格证》等具体组织工作。
三、方法步骤
采取函授、自学、测试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进行。本期函授学习分为组织报名、学习测试和阅卷发证三个阶段。
1、组织报名阶段(4月25日至5月15日前)。市级各部门和在杭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市统计局法规处报名(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市政府大楼29楼29*室;联系人:刘晓梅;联系电话:852529*、85250067)。报名时一并领取有关普法资料及试卷。各区、县(市)学习对象到当地统计局报名。
由我局相关科室根据统计调查对象平时报送统计资料的情况,从名录库中选取部分单位作为检查对象。具体统计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1、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
2、是否存在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
3、健立健全原始凭证、统计台帐和指标计算依据等基础工作情况;
4、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一套表”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双基”建设等情况
统计检查工作从2016年4月开始,9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将具体检查时间提前告知相关单位。
1、进行统计检查,应在检查前10天左右告知被检查对象,并发送《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
2、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统计检查时,专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统计检查时要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合法、客观、全面地了解情况和搜集相关证据,负责检查的专业人员要按要求规范做好有关记录(填写《统计检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检查数据检查笔录》等)。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统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在10日内提交检查报告,经法规科审核后作出统计检查处理建议,由局案件审理小组负责审批。对检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结论;情节较轻的,下发建议书要求其整改;情节较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关键词:统计规范化;统计法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01
改革开放以来,开发区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是各地的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主战场。例如我县的经济开发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例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在全县所占比例2014年分别达到30.9%和39.3%。因此做好开发区的统计工作关系全县的统计工作大局。对于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发展县域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对统计工作愈来愈重视的形式下,开发区的统计工作也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任务繁重,各部门有着各种重复和非法报表,统计专业人员和经费不足,统计工作手段落后,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不高,统计法制观念淡薄,统计执法难。以上问题严重影响统计工作的开展,因此做好开发区的统计工作任重道远。
一、做好开发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夯实统计基础,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建立完整的企业名录库
开发区内主要为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因此必须区分清企业所属行业,按所属行业和规模分别建立名录库。资料要求详细,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设计年生产能力、实际年生产能力、工人人数、产值、利税、进出口情况。有条件的对月度、季度报表建立数据库。各类企业可以按照所属行业归类。这样便于查找、比对各种数据。企业数据库应结合经济普查的数据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由于租赁企业和小企业的流动性大,统计人员应及时掌握各类企业的关停并转情况,及时调整名录库内容,确保各项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二)认真做好各种定期报表上报和审核,在抓大放小的同时,采用合适的抽样调查
我区现有企业近70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40多家。按照国家一套表制度要求规上企业有定期的报表,加上每月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这些报表的指标都纳入政府考核范围,因此做好这些报表的上报、审核,也就成为开发区统计的主要工作。开发区的工业统计可对园区内企业实行“抓大放小”的办法,抓住了这些规上企业就等于抓住了工作的重点。对规模以下企业,我们采用的办法是将小企业按行业划分,每个行业定期抽查几个企业,用来推算该行业的统计工作需要的指标数字。但是不管采取何种抽样方法,对这些企业进行每年一次的全面摸底调查都是必要的。
(三)加强统计网络和信息自动化建设
现在是信息时代的社会,统计工作的科技装备、培训、数据的利用开发,都建立在以计算机应用为基础的网络自动化系统上,逐步实现统计数据的采集、编辑、传输、处理存贮的自动化和网络化。保证统计信息处理、反馈、的准确和及时性,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信息利用的广度和深度。
(四)加强统计知识培训,强化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统计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人。要做好当前复杂繁重的统计工作,只有具备一支责任心事业心强、文化素养高、熟悉业务、了解市场经济规律的统计队伍才行。开发区统计工作量大面广。统计人员要深入企业,了解实际情况,加强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交流,拉近距离、增进感情。对他们进行系统的统计业务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使统计对象的报表填报能准确、及时、真实。
二、加强统计法制工作
我国在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统计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了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及其细则对于保障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统计改革的出路在于法制化
只有依法统计,依法监督统计,依法管理统计,就可以保障统计改革的有序进行。因此要在开发园区内企业中加强统计法规的宣传,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环境,举办统计法培训,发放学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街头宣传等等。要大力宣传《统计法》,继续强化全民统计法制意识,特别是统计人员和各级领导的统计法制观念,使大家认识到统计的重要性,能自觉地用《统计法》来约束统计行为。
(二)要贯彻实施统计法规,使统计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加大宣传力度,要求网上一套表企业的统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统计部门要依法做好对统计对象的数据保密工作;使用和公布的数据要经过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各部门下发的统计报表须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备案才行;各种非统计部门进行的统计调查要报主管的政府统计机关批准。
(三)加大统计执法强度,披露一些统计违法案例,以儆效尤
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为各项决策提供正确的参考数据。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数据准确可靠才能有助于决策。
三、开发区统计既要求满足政府的需要,又要满足企业的需要,为企业服务
1.按照开发区统计工作要求,对园区内符合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在全省或全市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市场前景等方面跟踪调研。加强开发区内工业经济运行分析,走进企业和企业领导、统计员深入交流,根据企业统计数据的变化,找出原因,为领导具体帮扶企业,解决企业生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供数据基础。
2.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和质量,对符合我开发区主导产业的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项目,做好全程服务,在开始建设阶段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工作,帮助企业建立投资统计台账,申报进入省市级的重点投资项目库,指导企业根据省市文件兑现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优惠政策。在企业投产后,帮助企业申报规模以上企业,培训统计人员填报网上一套表,建立健全的统计报表制度。
年调入市统计局,同志年参加工作。年月任法制科科长至今。同志不管在哪个统计岗位,都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特别是法制科工作期间,更是认真钻研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广泛开展统计法律知识宣传,统计执法上秉公执法,规范执法,敢于同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较好地履行了法制工作职责。连年被评为局先进工作者,并荣获全省统计系统“四五”普法先进个人和全省统计执法先进个人。
一、坚持学法
使同志深刻地认识到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多年的统计工作实践。努力做好各项统计法制工作,坚持依法统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客观要求。从事统计工作近三十年来,历来没有停止过对统计法律知识的学习。特别是担任法制科长以来,坚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当作规范统计工作、推动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带头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先后通学了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奖励规定》统计法实施细则》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并利用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培训考试的机会,积极参与培训班,对统计专业法律法规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共用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的学习,顺利取得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和《统计执法检查证》积极参与全省组织的法制骨干培训班,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增长和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为做好统计法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普法
还把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当作重要职责,同志在认真学法的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负责起草制定了市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等法制学习、宣传文件和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日各项活动,通过制作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展板和横幅,印制统计“五五”普法资料,召开法制座谈会,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统计法,掀起普法活动的。主动配合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工作,一年一度的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中,统计法基础知识》必考课目之一,市每年组织的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班上,同志都要亲自备课授课,为学员讲授统计法基础知识,受到大家好评。目前,市已累计有1644名统计人员参与了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条巡查对象为市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调查的合法性。部门开展的各类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自行设计制定的调查项目,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取得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制度的规范性。部门调查制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必须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等法定标识必须注明。
三标准的统一性。调查项目中的各类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时间的有效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政府统计部门所实行的有效期管理制度进行,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五方案执行的一致性。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
六资料的保密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七资料使用的正当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必须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围,不得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不得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八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特别是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基本的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十数据的规范性。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在对外公布时,应当由政府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共同对外。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十一基础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要有健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等。
第四条巡查步骤
一每年年初市、县政府统计部门分别确定2至5个部门作为本年度巡查单位,并制定好相应的巡查计划;
二成立巡查领导小组;
三发出巡查通知;
四按计划进行巡查;
五通报巡查结果。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报告政府统计部门,并将巡查结果通报。
第五条巡查方法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
二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解部门统计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抽查基层单位。
第六条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当虚心听取意见,及时沟通情况。
第七条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统计部门拟写报告上报同级政府。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数据及时准确,全力以赴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的部门要予以肯定表扬。
第八条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要如实上报巡查情况,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提供巡查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的将依据《统计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烟草行业统计工作心得体会
为全面有效地完成决策管理系统数采日报工作,我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云南省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烟草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努力学习统计学原理及相关专业知识,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工作。
决策管理系统由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工商数据采集系统、数据中心三部分组成,旨在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生产经营数据,逐步构建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实现行业"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为行业宏观调控提供决策支持。
为保证决策管理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决策管理系统的作用,数据的审核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省公司对数据质量和上报时间的管理非常严格。从事统计工作十余年,我日渐一日地感觉到:数据是统计工作的灵魂,确保数据质量是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天职,统计业务水平的高低是影响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基础原因,职业道德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就要求统计人员要全面熟悉、了解并掌握数采上报的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以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完成任务。每天对三个系统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若有差异必须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改正,由于零售户退货、商商调剂、罚没烟、新品上市及操作失误等原因而影响到数据与真实情况出现差异时,应及时与营销中心、物流中心负责人汇报,查找原因,与有关人员联系,做好手工修正、数据补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与连贯性。
省局(公司)要求各地州公司高度重视数据上报工作,加强管理,梳理及明晰业务流程,建立数据上报问责制,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对于工作严重失误的要追究责任,省局(公司)将定期通报数据上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