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执行合同

执行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5 15:02:4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执行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执行合同

篇(1)

面对零售客户的强势地位,厂商奸不容易与连锁零售客尸签订了供货合同,但是在各连锁门店日常营运管理中,这些合同条款却时常不能得到严格履行,造成了厂商整个营销工作受阻。

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在厂商与连锁零售客户的合作中,连锁门店对合同条款的执行问题几乎涉及了所有台同内容,而每一个合同条款的执行不力都会对厂商的营销绩效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不同的连锁零售客户,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都存在着很大差异,更是增加了厂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难度。

那么连锁门店在日常营运中,有哪些合同条款容易发生执行问题?

1.新品进店。

签订供货合同后,往往出现门店不订货或不能及时订货等问题,即便是订了货,门店也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物流计划,如随意降低最小订货量、没有依据规定在订货日下订单,以及任意调整商品最小库存量等。另外,已经放在库房的新品迟迟不能上架,即便上架厂,却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陈列;新品的促销活动经常得不到门店的支持,促销计划在不同的门店执行不一,严重影响新品的整体上市推广计划。

2.日常促销合作。

终端促销是各厂商力拼的战场,导致了促销活动越来越频繁,花样越来越多,因此也造成了许多在与连锁零售客户的合作中,门店对促销配合不佳,执行不力的现象。门店具体执行促销合作方案时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没有按照规定将产品陈列于堆头或TG台等约定的位置;陈列时间及期限未按照约定执行,促销中途经常被其他产品替换悼;由于门店经理担心库存积压而不按照约定订货量下订单,导致促销进行到后期出现缺货;各门店不能按照约定配合厂商展示促销POP等。

3.产品零售价格的控制。

很多厂商不知道如何控制产品的零售价格,其实为了保护产品的定位,完全可以与连锁零售客户的采购部共同约定零售价格控制条款。例如,家乐福将商品分成红色单品和绿色单品,门店是没有权力调整绿色单品的零售价格的。在家乐福,可以通过IT系统进行价格控制,从而减少门店的人为因素,但是很多零售企业还没有这样的价格控制制度和相应的IT系统,就很容易出现门店零售价格随意变动的局面。有时,零售企业为了促进销售而给商品以零毛利或负毛利定价,这就会导致商品零售价失衡,给厂商带来不利影响。而且,门店的价签经常会出现与系统价格不符的错误,同样会造成产品价格异常。

4.陈列位置和排面量。

任何厂家都希望自己的产品有更好的陈列位置和更大的排面量,但是门店的货架空间是有限的,由于零售客户营运管理能力不足、营运管理流程落后等因素,致使门店的商品陈列难以执行和保持合同条款规定,而且变化频繁,随意性强,一次缺货或一次促销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商品原来的陈列状况。

5.安全库存量和日常订货。

产品的安全库存量和日常订货量会直接影响厂商在某个门店的销售业绩。虽然在厂商与连锁零售客户的谈判中,物流计划是重要的谈判内容,双方会约定产品的订货日,送货日、最小定货量、安全库存量等内容,但是各门店经常随意订货,有时既不遵守订货日规定,也没有很好地执行安全库存量和最小送货量约定,使厂商的产品经常缺货或者因爆仓而退货。

为什么执行不力

上述问题的根源涉及两方面,即零售企业管理问题和厂商营销管理问题:

1.零售企业运营管理中的问题。

(1)运营管理模式有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部门和门店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权利分配以及绩效评估等设计不合理,就会造成合同执行不力的情况。例如,商品陈列完全由连锁总部依据POS系统的销售数据来控制,但是各个地区和门店的商品销售情况不同,可能会造成总部的陈列规定不符合门店实际情况,因为 POS系统的销售数据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如某商品因缺货造成销售量低,而依据销售数据缩小排面就会产生问题。因此门店由于销售指标的压力,有时不得不违背合同约定,私自修改商品陈列标准。

(2)采购部门与各门店沟通流程有问题。以DM管理流程为例,跨国零售企业会对购部门和门店制定各自严格的控制流程,尤其是采购部和门店的沟通流程控制更是细之又细。如家乐福规定:提前45天谈判部门准备并提供第一份DM商品清单;提前40天把DM清单交到各门店进行价格调查,再由BDD(数据收集部门)在数据库中进行价格调查,提前 12天将最终确认的具有完整商品信息的清单交给各门店,并开始订货。在门店方面,家乐福规定:在第一次 DM商品清单发到门店时,门店经理就开始标出所有DM商品的具体陈列位置,要确定哪些商品必须堆头陈列,哪些商品必须放在TG台上;在DM到达前一周,门店经理开始核查商品到货情况,同时在7天内核实价格是否与总部建议的相符;在DM开始的前一天,检查所有DM商品是否有良好的陈列;在DM期间,还会有每天的DM商品销售分析,部门毛利分析和补充订货等工作。即便是如此细致的DM控制流程,仍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更何况很多零售企业根本没有这样细致和严格的DM流程控制,因此门店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合同执行问题。

(3)谈判内容有问题。比如合同中对很多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谈判条款不尽合理,使门店不易执行,或者产品不适合在某些地区销售,门店自然难以执行合同进行订货。

(4)门店管理问题。门店管理的混乱和粗放,更是造成门店执行合同不力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是指门店经理个人管理水平和责任心的问题,更主要的是门店管理流程疏漏、管理方法粗放、营运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等系统问题。

2,厂商营销管理中的问题。

(1)谈判时,没有详尽的谈判准备和谈判策略。例如很多厂商并不知道要如何谈物流计划,如何谈商品陈列问题等。

(2)谈判内容不细致。也许有些问题涉及到了,但是谈得不细致,同样会造成合同执行不力。比如在谈判中关于物流计划不够深入,对订货周期、最小订货量、最小库存量、退货、退损、包装调换、保质期等问题没有明确约定。

(3)营销管理问题。厂商在营销管理流程、营销组织结构,绩效评估系统、销售过程控制和客户管理流程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导致门店不能很好执行合同的重要原因。

彻底改进门店

执行合同条款的方法

目前,很多厂商过分强调了客情管理的重要性,但是面对以现代连锁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全新的渠道结构,单纯的客情管理已经无力解决上述问题了。连锁零售企业的采购人员和门店营运人员流动率很高,人员变动会使厂商建立的客情关系瞬间瓦解,更何况零售客户和门店数量又是如此之多,所以必须找到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

显然,厂商无力去改变零售企业的事情,必须从自身人手解决问题。既然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营销管理,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着手改变厂商传统的营销管理流程和工作方法,建立标准化工作流程以及细致的工作方法。

(1)厂商营销部门必须将所有容易出现门店执行问题的合同条款详细列表,比如新品进店、价格调整、合作促销、订货、最小库存、陈列标准等。

(2)对每个条款的实施过程进行分解,并最终细分为各控制点。通过分析零售客户购部和门店在条款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将厂商的营销工作进行相应分解。

比如与家乐福进行DM促销合作。家乐福的流程是:商品部将DM合作促销的内容清单发给各相关门店叫门店对DM商品的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然后发给BDD叫BDD调查竞争对手的DM商品价格进行对比,确认价格后发送给商品部叫商品部根据门店和BDD的反馈,与供应商进一步谈判并最终确定,之后将确认的 DM清单发给门店叫门店做出详细的 DM商品订货、收货、陈列、POP计划及销售评估等工作流程,在每个环节中细致规定时间,比如规定提前一周开始收货,提前两天开始陈列DM商品等。这样,厂商可以根据家乐福商品部和门店的工作流程,将营销工作进行相应分解,制定出自己的营销工作流程。

(3)分析每个问题的各个控制点,针对每个控制点做出详细的检查表,使营销人员工作得以细化,便于执行。比如,厂商可以对家乐福DM促销的门店订货环节制定检查表,包括所在区域各门店的订货数量、订货和送货日期等内容,在门店开始订货的同时,用这张检查表宅动去与各门店沟通订货,这样会很好地提醒各门店及时订货,并根据各门店乎时销量等因素提供订货数量和送货日期建议。

(4)根据每个合同条款的不同控制点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以督促各控制点检查表内容的落实,包括拜访和检查的时间、频率等内容。比如在DM合作促销中,厂商可以制定出对各门店收货环节的检查计划,有计划地检查各门店到货情况,这就能及时发现问题,保证促销商品到货充足和及时。

(5)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找出解决方案。厂商可以通过执行情况分析会议的形式,对一段时间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形成应对问题的解决方法。比如,经过分析知道,在DM促销中某个门店出现缺货是由于其部门经理是新近提拔的,以前没有做过相关品类的营运工作,缺乏订货预估经验,那么厂商就可以找出解决方法――通过给他进行相关品类商品销售分析,提高他对本品类销售状况的理解。

(6)依据讨论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问题。只有解决方法还不够,为了保证成效,必须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以落实解决方法。比如要对零售客户的部门经理进行品类商品销售状况的分析,厂商需要制定一个相应的行动计划――由谁去沟通,做出什么样的品类销售状况材料,在何时、何地与他沟通等。这样,才能使他在下次 DM促销时可以准确确定订货量,并正确理解厂商营销人员提供的建议。

篇(2)

摘 要:本文以核电设备供应商的管理缺陷为切入点,为了进一步完善其合同执行能力,构建了核电设备供应商合同执行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体系,并达到信息化的实现。通过该评价方式和体系的工作实践应用,有效促进了核电设备供应合同的顺利执行,确保了核电设备质量和交货时间,不但取得了预期的成效,还对核电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核电设备;评价体系;研究应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核电产业也呈势急速推进,致使国内外的一些供货商开始倍加关注我国核电设备的需求。据悉,目前为我国提供核电项目设备的商家已多达上千家。但大部分供货商在项目管理经验、核电设备设计及制造、核电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还欠缺一定的能力,核安全意识和核文化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这些都会使所供应的设备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一、供货商评价体系的构建

1.严格控制合同执行进度

在设备供应合同管理中可按照进度测量的有关条款,严格控制合同的执行进度,关键在于有效设置各环节的进度控制点,并作为合同执行总体进度的影响因子来对其进一步明确。而确定好的控制点将以此为参考依据来衡量进度的控制情况以及对供应商合同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价。

2.确保合同执行的质量控制

注重各关键环节合同执行的质量控制,并制定相应的质检标准、质控标准、监督标准、试验标准、验收标准等辅助实施。

二、构建供货商评价指标体系

通过核电设备的合同执行,可对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评价。

1.客观方面

(1)延误时间

①先求理论延误,以监控点实际完成的天数减去监控点计划完成的天数,即得出理论延误。当该监控点没有明确实际的完成天数时,应以预计完成天数代替实际完成天数进行计算。②明确延误责任系数,延误责任系数是指供货商在延误该监控点的问题上所负的责任比例,选取范围应在0―1之间进行。③得出延误时间,即理论延误与延误责任系数的乘积。

(2)进度得分系数

根据延误设置进度得分系数,详细内容如表 1 所示。

(3)监控点得分

求得单个监控点的得分:

监控点得分=(50×阶段权重×过程权重×设备权重×监控点计算权重×进度得分系数)÷075

其中,监控点计算权重=监控点权重×(1÷设备或过程当期监控点权重之和);阶段权重、过程权重、设备权重、监控点权重与“进度测量系统”中保持一致。

(4)客观评价得分

各单个监控点得分之和应为客观评价的得分。

2.主观方面

对供货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项目管理能力、与之执行合同的合作能力、质量控制情况、资源配置结果、现场指挥效果、合同变更等情况进行主观评价。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如表 2 所示。

1 项目组

织结构 3 根据供应商合同执行项目组织机构设置、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及项目管理人员能力满足该合同执行要求的程度,在1-3分之间给分

2 项目管

理运作 5 根据供应商项目组织机构的运作情况,包括主要领导及项目经理的重视程度、项目管理人员的协调能力、供应商内部各部门的配合程度、供应商内部文件管理、技术管理、接口管理、工艺管理情况,在2-5分之间给分

1 工作

主动性 4 根据供应商项目管理人员主动按进度计划推进各项目工作、主动汇报合同执行进展的程度。在1-4分之间给分。

2 配合程度 8 根据供应商项目管理人员主动按进度计划推荐各项目工作、主动汇报合同执行进展的程度。在3-8分之间给分

质量控

制能力 10

1 文件控

制质量 3 根据供应商提交文件的质量,在1-3分之间给分

2 设备质

量控制 3 根据供应商对设备制造质量的控制能力(包括技术标准的掌握程度、各种人员的能力、制造和检验试验装备的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在1-3分之间给分。)

3 设备质量 4 根据产生不符合项的数量及重况,交货设备满足合同要求的程度,在2-4分之间给分)

资源配

置情况 5 根据供应商在该合同执行中配置的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装备(场地、制造装备、检验试验装备)、资金、以及这些资源配置的时间满足合同执行需求的程度,在2-5分之间给分

现场服

务能力 5 根据供应商对现场服务要求的响应程度、现场服务人员的能力和态度、现成服务满足现场要求的程度,在1-5分之间给分。

合同变

更情况 10

1 技术符合性 3 根据供应商提出的变更的技术合理性、变更方案与合同技术要求的符合性,在0-3分之间给分。

2 价格合理性 4 根据供应商提出的变更的价格合理性,在0-4分之间给分,不涉及价格的变更得满分。

3 配合程

度及结果 3 根据供应商在与我公司进行合同变更处理过程中对我公司合理要求的响应程度、开展工作的积极程度、完成合同变更的及时性,在1-3分之间给分

三、构建供货商评价方式体系

基于对核电设备供应合同执行时间及牵涉内容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可根据季度和年度两种评价方式对设备供应商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1.季度评价

合同执行人员可根据《设备临时验收证书》的签署与否及合同执行情况于每季度末进行评价。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综合进行,其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结果通过评价得分的形式来体现,客观和主观评价得分各占一半的权重,并将合同执行的风险根据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得分进行等级划分。

2.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的对象主要是供货商,其执行合同的结果将参考年度内各季度的评价得分。①本年度内供货商只有一个执行合同时,其年度评价得分应求得该合同在各季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②本年度内供货商有多个执行合同时,其年度对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得分应以各合同评价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来计算。③供货商的合同执行情况可根据年度评价中的得分进行等级划分。

四、评价方法实现信息化

1.季度客观评价

合同执行人员对合同控制执行的进展程度可以进度测量情况为参考依据,将各控制点的完成情况及时记录;于每个季度末,参照供货商评价管理系统管理员的评价指令及评价规则由系统自动求得合同的客观评价得分。

2.季度主观评价

每季度末时,合同执行人员在得到评价管理系统管理员的评价指令后,于限定的时间内进入供货商评价系统,以评价指标和评价规则为参考依据进行主观评价得分。

3.季度评价得分

季度合同评价得分的计算应为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的结果之和,由供货商评价系统自动汇总而得。

4.年度评价得分

年度合同评价得分的计算应为各季度合同执行评价得分、供应商执行合同的数量和种类,按照一定的规则评价供应商执行合同业绩的结果之和,再由供货商评价系统进行自动汇总。

五、供应商评价结果的实践应用

通过评比供货商在年度评价中所取得的成绩,可对表现突出的供货商以各种形式和措施进行表彰,而对达不到企业要求或满意程度小的供货商应进行适当的惩罚。①通过在适当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外宣布设备供应商合同执行情况年度评价的结果;②对于年度总评特别优秀的供货商,应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③对于年度评价达不到企业要求或满意程度小的供货商,采取措施帮助其查找问题的根源、寻求问题的解决措施;公司后续项目设备的采购招标可将供应商合同执行季度和年度评价的结果作为评价参考依据继续参与评标。

六、结论

公司设备采购部门对于该评价方法和体系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应用,有效促进了核电设备供应合同的顺利执行,确保了核电设备质量和交货时间,不但取得了预期的成效,还对核电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国核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张晓翠,高雷阜,刘少虹.《基于模糊变权法的供应商综合评价的研究》.《科学技术与工程》.2007年13期

篇(3)

关键词:黑白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实质性变更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黑合同定义

所谓的“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二、本案中,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黑白合同签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说道,黑白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状态,一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二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三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笔者认为,本案中,黑白合同应算是意欲同时签订,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均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结合上述法律,笔者总结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没有取得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而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详细规定了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工程建设设计项目如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则应为无效。

三、对客户发来黑白合同的研究,实际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是否一致

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笔者认为,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理应也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鉴于现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法四十六条的实质性内容做出解释,笔者认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应该也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本案例中,对比实际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区别可以看出:

(1)双方相互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等事宜不同。

执行合同更加细化,甲方须提供4类文件资料,乙方须提供5类文件资料。而在备案合同中,明显简化,甲方提供2类文件资料,乙方仅须提供2类文件资料。

(2)设计费收费和支付方式不同。

备案合同中,设计费的估算方式明显比执行合同中的简易许多,且具体价款仍未明确。在支付时间上,备案合同与执行合同明显不同。

(3)违约责任明显约定不尽一致。

综上,笔者认为,实际执行合同明显是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篇(4)

第一条为保障石油工业的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第四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订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第七条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第八条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该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方为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九条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后,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勘查活动;也不得与外国企业签订在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开采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前,已进入该区块进行石油勘查(尚处于区域评价勘查阶段)的企业,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撤出。该企业所取得的勘查资料,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销售,以适当补偿其投资。该区块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从该区块撤出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开发。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定期对所确定的对外合作区块进行调整。

第十条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遵循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吸收油(气)田所在地的资金对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的开发进行投资等方式,适当照顾地方利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合作区域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土地使用、道路通行、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有效地协助。

第十一条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并缴纳矿区使用费。

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的雇员,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章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必须订立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合同者)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

第十四条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第十五条外国合同者根据国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

外国合同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统一收购。

第十六条外国合同者应当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第十八条外国合同者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应当向中方人员转让技术,传授经验,负责对其进行培训。

外国合同者在石油作业中应当逐步扩大使用中方人员的比例。

第十九条外国合同者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准确地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按规定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二十条外国合同者执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照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在其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该油(气)田生产期期满后,所有权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这些资产。

第三章石油作业

第二十一条作业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制订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并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批准后,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

第二十二条石油作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在国内与国外同等条件下,作业者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和承包者,作业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优先录用中国公民和中国承包者。

第二十三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农田、水产、森林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地下水和陆地其他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石油作业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所有权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前款所列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当事人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入对外合作区块进行石油勘查活动或者与外国企业签订在对外合作区块内进行石油开采合作协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未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及时、准确地报告石油作业情况的,未按规定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或者将其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陆上石油资源”,是指蕴藏在陆地全境(包括海滩、岛屿及向外延伸至5米水深处的海域)的范围内的地下石油资源。

(三)“开采”,是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

(四)“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五)“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六)“开发作业”,是指自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被批准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七)“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

篇(5)

第一条为保障石油工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第四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第七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第八条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该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后,方为成立。

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后,除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勘查活动,也不得与外国企业签订在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开采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前,已进入该区块进行石油勘查(尚处于区域评价勘查阶段)的企业,在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撤出。该企业所取得的勘查资料,由中方石油公司负责销售,以适当补偿其投资。该区块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从该区块撤出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开发。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定期对所确定的对外合作区块进行调整。

第十条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遵循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吸收油(气)田所在地的资金对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的开发进行投资等方式,适当照顾地方利益。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合作区域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土地使用、道路通行、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有效协助。

第十一条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并缴纳矿区使用费。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的雇员,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章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必须订立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合同者)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方石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

第十四条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第十五条外国合同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

外国合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购,也可以采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销售,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规定。

第十六条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外国合同者的投资,应当采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七条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

前款机构的设立地点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外国合同者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准确地向中方石油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按规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十九条外国合同者执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照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在其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该油(气)田生产期期满后,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这些资产。

第三章石油作业

第二十条作业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制订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并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

第二十一条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

第二十二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农田、水产、森林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地下水和陆地其他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石油作业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

前款所列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当事人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入对外合作区块进行石油勘查活动或者与外国企业签订在对外合作区块内进行石油开采合作协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未向中方石油公司及时、准确地报告石油作业情况的,未按规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或者将其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陆上石油资源”,是指蕴藏在陆地全境(包括海滩、岛屿及向外延伸至5米水深处的海域)的范围内的地下石油资源。

(三)“开采”,是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

(四)“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五)“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六)“开发作业”,是指自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被批准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七)“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外国承包者。

篇(6)

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合同,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的管理是指水利建设主管机关、相应的金融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企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施工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施工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2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为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双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切实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相互监督。以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是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四是通过合同管理,增强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使合同双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3当前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3.1招标不够规范。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随着“三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已逐步规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现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顺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3.2合同一方的承诺不能兑现,造成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一方应提供的资源没有及时提供,或者根本无法提供,造成工程项目无法开工或实施被动,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项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工作开展比较困难,进展缓慢,造成工程项目被动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的数量及型号,工程工期等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甚差异很大。特别是投标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与标书内容不一致,标书中的承诺不能完全兑现,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些应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时效性强。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抢险的被动,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3合同条文不够完善,对合同双方不能很好的进行约束

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不规范,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定的依据。建设双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双方商定形成一个合同,有时由于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的细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问题,合同的预见性较差,双方需要重新进行协商,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有歧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3.4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转包或分包现象,给合同管理带来麻烦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工程质量很难保证,出现一些债务纠纷,造成工期拖延,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对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

4.1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目前,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行各业也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例。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4.2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制”改革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已形成了自身的建设合同范本,使用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因此应积极推广使用。

4.3坚持合同审查制度,严格招标时企业资格审查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定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此外,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

4.4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渠道,防止因合同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4.5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交底,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严格遵守下列条款:

一、特约经销区域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______牌增高皮鞋系列产品特约经销商,并出具特许经销协议,乙方接受这一委托。

二、乙方销售提成政策

高档精品,销售价为每双____元以上,甲方向乙方的提成____元/双。

高档产品,销售价为每双_____元,甲方向乙方的提成____元/双。

普及产品,销售价为每双____元以下,甲方向乙方的提成____元/双。

三、销售计划数

特约经销商年销售量不应低于________双,根据乙方所辖地区的实际情况,经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的年销售量为________双。

四、款项结算

款到发货,汇款按甲方指定帐户或现金结算。

五、交(提)货办法/运输方法/地点及费用承担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托运。运输方式及到货地点由乙方选择,甲方积极配合, 运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产品质量标准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三包”实行明示担保

七、包装要求

完成包装:每双皮鞋纸盒包装,符合格证,包装袋。

每标准____双。

八、有关承诺

1.发现质量问题,按照国家规定,甲方保证调换,来回运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订货以传真件为准,注明货号、尺码、数量的要求以及货款支付的金额和账号。甲方____天内发货。大批订货发货期另定。

3.所进产品____个月内包换(其中剩下的断码鞋、出样鞋不能换货),运费乙方自理,甲方每双鞋收取调换管理费____元(首批进货除外)。夏季凉鞋(____月____日后)和冬季棉鞋(____月____日后)不得退换。换货率不大于____个月累计进货量的____%。

九、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的____个月内,乙方若未完成计划数的____%或连续____个月未进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优先与甲方续签合同。

十、经济责任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如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罚。

十一、附则

1.本合同依法签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2.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主动协商解决。

3.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定协商。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