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保基层运转工作措施

保基层运转工作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5 15:02:1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保基层运转工作措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保基层运转工作措施

篇(1)

1**市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和形式

1.1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

据调查,**市森林资源流转工程起始于1980年代末。经历了林改前和林改后两个阶段。林改前,也就是1990年代初,**市各地就摸索宜林荒山、有林地以及荒地滩所有权与经营的分离,推行了拍卖、租赁、合伙经营等新型森林资源流转形式,森林资源流转处于起步阶段。据调查统计,**市各县(区)林改前共流转林地9.3万余hm2,其中资溪县1.6万hm2、乐安县1.3万hm2、崇仁县0.67万hm2、临川区1.3万hm2、黎川县1.0万hm2。在此期间,由于林业“三定”时部分林地权属没有真正落实到户,林业产权缺乏法律上的保护;有些林地、林木流转大部分都是由村、组干部说了算;转让合同也没统一格式,这时期的流转工作基本上处于一种起步阶段。

这次林改后,由于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得到明晰,取消了木竹农业特产税,调减了育林基金征收基数,放活了经营,极大地激发了林农投资林业的积极性,涌现出一大批大户造林,民营公司和企业建基地,使森林资源流转向能人集中、向大户集中、向民营造林企业集中、向加工企业集中,森林资源流转速度加快,流转效益较为明显。林改后,**市各县(区)森林资源流转1.98万hm2,其中,资溪县0.5万hm2、乐安县0.1万hm2、黎川县宜林地流转面积达0.2万多hm2,平均租赁价由原来的750元/hm2左右上升到3000~4500元/hm2左右,高的达7500元/hm2。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资溪、乐安、黎川等县建立了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方法;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的操作程序,使得林改后的流转工作正朝着健康有序的轨道万进。

1.2森林资源流转的主要形式

1.2.1竞价拍卖。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竞价转让林地经营权。经营者出资买断一定年限的国有或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按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次性或分期上交权转让金或保证金,对经营收益,在交纳税费后,其余归经营者所有。如乐安县林权交易中心共拍卖了13宗林地,流转林地面积0.1万hm2,成交价2359万元,成交价比起拍价高出179万元,为林权权利人增加了收入,也为做好森林资源流转工作奠定了基础。资溪县为推进国有林场转制,对0.39万hm2速生进行了拍卖流转,流转交易金额达1.18亿元。

1.2.2租赁经营。即将林地实行公开招标等形式,租赁给本村村民或社会上有经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营林、造林、种果栽竹,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根据租期年限,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林地租金。一些民营合同、国有林场大都采取租赁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进行造林。如黎川县引进江西瑞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建立了0.67万hm2工业原料林基地。乐安县的“新大地”和“长青”、大亚木业、瑞森造林公司等企业通过租赁山场造林达0.1万hm2。

1.2.3股份合作。即联营造林,包括林农之间自愿组合,以林地、劳力、资金入股,联合开发,按股分红;企业以资金或技术入股,村组或林农以林地、管护入股,收益按协议分成。乐安、资溪等县实验林场与村组进行联合造林,采取村组以林地入股,林场以资金、技术投入等形式进行联营造林,双方采取四六或三七或二八分成,**市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流转造林的达2.67万余hm2。

2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思想认识不到位

林改前,有些乡、村基层干部片面强调或夸大流转的作用,有的竞采取强制的行政措施来进行森林资源流转,大多数林农在森林流转中图简单、怕麻烦,普遍不愿意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流转手续。林改后,有些乡、村基层干部又认为林地既然由农户家庭承包了,那么造与不造、造好造坏都是农民自己的事,没有积极引导林农进行流转工作,对搞好流转工作没有足够的认识。也有的干部认为林权分到千家万户,给林业生产规模经营带来了困难,不利于集约经营,加上基层收取的税费取消了,对森林资源流转没有积极性,对其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另外,也有些农户担心森林资源流转会改变土地承包权,宁愿抛荒也不愿流转。

2.2流转工作混乱

林改前,由于没有森林资源流转过程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约束,也没有交易中心这样的机构和交易场所,体现不出公开、公平、公正,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①转让程序不规范。有的地方在大多数林农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乡、村搞强制性的流转林地,打乱了原有承包关系,损害林农合法权益。②少数乡村干部暗箱操作,非法流转集体林地,有的地方乡村组织和企业联合起来打林地和林农的主意、侵犯林农正当利益。③以行政命令强迫经营者流转林地,大面积流转给企业经营,影响林农的正常生产和生活。④在流转过程中,大多没有进行价格评估,林地资源价格混乱,随意性大,造成资产流失。⑤管理机构不健全,供求信息不流通,合同纠纷得理不及时,使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⑥少数黑恶势力参与,过去流转时存在少数社会闲杂人员和地方恶势力强买强卖行为。现在进入交易中心公开流转后,杜绝了前一种情况,但又出现了少数黑恶势力串标、扰标的“标霸”现象,影响了公开、公正的原则。

2.3合同协议不规范

流转合同是森林资源转让双方依法签订,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性文件,具备严格的法律意义和法律责任,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合同文约。**市因森林资源流转双方在签订流转合同时随意性大且不规范。引发了许多矛盾纠纷。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流转年限不规范。在流转协议中对流转年限上没有明确,如写上“只要政策不变,就永久流转”。二是没有明确的分成比例。流转协议中未注明双方利益分成比例。三是绝大多数都是私下流转,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存在着手续不全、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缺乏法律保障,隐患较多,造成很多纠纷。如在税费改革和林改前,农村税费、统筹提留比较重,南丰县三溪乡有些农民不重视山林,都想以离开土地方式逃避税费任务,他们基本上是将山地托付给他人或村组管理,流转形式上口头协议多,即使有书面协议的,内容也极为简单,现想收回林地,引发了诸多纠纷,并有多起到法院,法院也觉得难于裁决。

2.4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在《江西省森林流转条例》颁发之前,森林资源流转普遍是无章可循,无法规可依,基本上处于一种自流状态,致使历史遗留问题多,且难以解决。一是林业“三定”时遗留的问题。“三定”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山林权证大多由生产队干部填写,重登、漏登、错登的比较多,引起山林权属争议。二是根据当时政策收回林地又流转出去引发的纠纷。按照林业“三定”的政策规定,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果三年不造林可以由集体组织收回统一造林,为此,许多农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被集体收归造林后,流转出去,直到**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后,才禁止集体收回农户自留山和责任山,期间引发了很多纠纷。三是村民既未得山又未得利造成的纠纷。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之前的林地、林木流转都是村、组干部说了算,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和村民大会的同意,造成现在分到山的农户与承包大户之间的矛盾,大多数承包大户都在租山时一次性付完租金,且被村集体使用,而分到山的农户既没有得到山,又没有得应有的利益补偿。四是跨县、市、省的权属纠纷更难处理。宜黄、乐安、资溪、黎川四县都反映一些历史遗留权属纠纷和跨县、跨市、跨省边界的林地纠纷,权属难于确定。五是“谁造谁有”政策引发的遗留问题。南丰、黎川两县反映以前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造成林农、果农在就近、宜林的个人、集体荒山上大面积开发,当时不存在流转,开发了的就成了自己的,现在处理起来十分棘手。

2.5林业融资渠道不畅

大面积承包林地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承包大户一般没有贷款担保单位,又不能将林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致使广大林农很难从信贷部门贷到款。当然,各地有一些地方开展了一些零星的林权抵押贷款,这主要是林业加工企业和民营造林公司之间开展的。其主要原因这些企业与信贷部门熟悉,关系较好而获得的,实质上单纯依靠林权抵押开展的信贷支持林业发展在**市还没有完全开展,致使承包大户在林地开发上存在严重的资金困难,制约了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3搞好流转的建议

3.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领导和引导

依法有序地进行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促使林地等林业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对于盘活林地资产,提高林地利用率,增加林地产出能力,促使林业生产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领导,对林农的森林资源流转进行有力的指导。首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准确认识自身在推进森林资源流转中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范对森林资源流转的宏观调控,建立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指导制度。其次,要在基层组织广泛宣传森林资源流转的意义和作用,在农村开展有关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尤其是基层集体组织负责人思想认识。要通过林权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农民积极参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的流转方式,把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引入林业生产。第三,要鼓励、支持、引导广大林农走股份合作经营之路,使林农既不失地,又不失利。可采取“公司+农户”、“能人+农户”和联户造林的方式参与林业建设,促使林业生产向有技术、有资金、有能力的组织和能人集中,鼓励、引导、支持林业生产在结构调整、连片开发、规模经营上做文章,促使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对林改前发生的森林资源流转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已流转的林权,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加以解决。对依法操作、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基本合法、确有不合理或争议较大的,要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暗箱操作、、、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要依法予以纠正。针对过去因山林抛荒被集体收回,或由他人造林的,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林权,并协商确定林木收益分成比例;但在林木采伐后,应将林地使用权再归还原承包户。

3.2健全机构,重点抓好林业交易中心建设

首先要加快林业产权中心的建设。各县(区)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林权交易管理机构,行使林权证发放、林权登记、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林权抵押登记等职责。落实编制、人员、保障经费,规范林权交易中心的管理、规范交易和收费行为。其次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森林流转条例》的规定,结合抚**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森林资源流转的实施办法,确保农村森林资源流转依法有序进行。第三要尽快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建设,各级林业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现有人员参加森林资源评估培训和考试,以尽快获得森林评估资格,解决基层交易中心评估人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问题。

3.3规范操作,使森林资源流转纳入规范化轨道

要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订立、鉴证、登记制度,确保农村林地依法规范有序流转。要采取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把农民之间的自发流转引导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流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到林权交易中心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减少因不规范引起的各种纠纷。要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动态监督管理,包托实行界定林权、实施产权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管理,监督产权行使和市场活动规划,调处或仲裁产权争议,保障和协调各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等。要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包括对林地资产评估方法、适用技术的行业管理和对专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资格审查的监督管理,确保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要加强森林资源流转运营服务,培育林地市场,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管理监督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流转程序、流转双方资格审格、合同的审批,确保流转活动的公平性、合法性,协调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对双方发生的纠纷及时调解,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4切实完善林改配套措施

林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是建立一些配套措施,切实解决林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发展林改工作成果,使**市林业发展向更快的方向迈进。

4.1要积极调处尚存的山林权属纠纷

在这次林改中,**市各地在这次林改中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纠纷,但仍有部分山权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各县(区)沿存一些跨省、跨市、跨县山林权属纠纷多年来一直未能解决,必将为林区稳定工作留下隐患,并且在今后林木经营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山林纠纷。建议市、县都应成立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定编定专职负责山林纠纷的排查和调处。近期要组织由市政府牵头,从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抽调人员组成跨县、跨市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好。同时,请省林业厅出面调处跨市、跨省的权司纠纷,切实做到处理一起纠纷,完善一批权证,稳定一方关系,发展一方经济。

4.2要加强林政管理

林改后,一方面广大林农的造林积极性普遍高涨,另一方面,乱砍乱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据调查反映,由于木材价格的上涨,各地偷盗偷伐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无证采伐、无证贩运、无证加工的现象仍然存在。建议:各林区县可以参照资溪县建立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做法,逐步将林业主管部门内部分散履行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等行政职能进行适度整合,推进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保障公正执法。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作为林业经营者的坚强后盾,严肃查处干扰经营、毁坏苗木和幼林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林业部门要继续开展如“绿色旋风、绿盾、绿剑”等保护森林资源专项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加强木材采伐源头管理,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监督、伐后检查验收制度,严禁乱砍滥伐行为,规范林木流通秩序,严厉打击无证收购、无证运输和无证经营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维护林区的稳定。

4.3要加快林业服务体系建设

林改后,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重要任务是要加快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为林农提供各种配套服务。要抓好林业科技服务队伍建设,为广大林农提供良种育苗、病虫害防治、林木栽培等技术指导。建议各地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激厉机制,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市林业科技人员,为林农提供面对面的服务,通过大力实施林业科技“上山入户”工程,促进林业科技与生产相结合,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要加快林业“三防”体系建设,乡村两级要在互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组建林业“三防”协会,把千家万户变为组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阵地。要在林区建立林业协会。即在林区有条件的村,采取政府引导,林农的自愿的基础上,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为纽带,以村或村组为基础组建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实体,提高林业经营组织化程度,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4.4要多方融资,切实解决林业生产资金困难问题

①要建立林业发展基金。随着森林资源流转的不断深入,流转回收的资金数额较大,是林业再投入和保障林业发展后劲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各县(区)要适时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林业发展基金,财政也要根据当地的林业发展规模和林业企业提供的税收,安排适当的财政预算作为林业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支持林业生产持续发展。②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制定有利于支持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应政策,加强与金融系统(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农业银行等)的沟通支持与协调合作,抓紧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农户联保和小额贷款力度,尽快开展森林资产抵押贷款业务。③要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市、县(区)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为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提供但保服务。④要努力创造条件,开展“森林火灾”和“病虫害防治”两种林业保险。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重点推进森林火灾保险,尝试开展森林病虫害保险业务。⑤要制定优惠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建议市委、市政府也要出台引导、鼓励、支持林业生产发展优惠政策,通过森林资源流转,建立起多形式、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社会要素向林业聚集,为**市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4.5要加大投入,确保林区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这次林改,取消了乡镇、村组的涉林收费项目后,基层组织运作经费存在的困难,建立有偿服务的经济组织一时还没有跟上,村级组织尤其是林区村组反映减收幅度较大,正常运转困难。据调查,林区村委会大都减收2万元左右,个别村委会减收达10多万元。为此,建议中央和省里要加大对林区村级组织的转移支付,以弥补正常经费不足的困难。使他们有能力管理,办事,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可借鉴福建邻省的做法,由村级组织收取适当比例的林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省里统一制定。同时,各地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涉林收费的监管,防止任何巧立名目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发生,坚决制止涉农乱收费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