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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案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5 15:01:51

供货方案

篇(1)

签订供货合同后,我单位将根据合同供货批次数量进行贮备生产并库存产品,合理调配生线,优先生产本项目所需产品,并根据需方的要求,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交货期:根据买房实际使用要求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交货地点:买房指定的地点。

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跟踪、送货、装卸、交接、试用、验收等手续。

我方按照采购人提供的供应计划及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向采购人提供满足本规范规定要求的质量合格全新的货物。

二配送方案

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我方均保证采购计划供应量,并保证有必要的调峰运输能力,确保采购人的需要。

采购人协调现场对合同货物在交货地点的卸货,我方负责现场卸货,以保证卸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三、配送保障措施

本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是合格的全新产品,符合国网标准和招标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篇(2)

产品供货证明书【一】订 货 合 同

购货单位:xx市海港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甲方 供货单位:抚宁县德达粉煤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

兹因甲方向乙方订购下列货品,经双方协商一致条款如下:

1、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

页岩烧结普通砖规格: 240mm×115mm×53mm数量:280000块单价:0.35元金额:98000元

2、交货期限:xx年5月25日——xx年6月10日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xx年4月30日

证明

xx市海港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博维逸龙廷小区工地页岩烧结普通砖由我公司购进,数量为贰拾捌万块。特此证明!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交货地点、时间:山海关锅炉房工地,送货时间根据工地需要。

二、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为汽车运输,运输费用及卸车费用全部由供方

承担。

三、 验收标准: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四、 结算方式及期限:根据实际送货数量结算,货全部送完货款全部结清。

五、 违约责任:如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六、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

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 其它约定事项:货款结清后合同无效。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货证明

海港六建承建的山海人家3#、6#住宅楼所用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3m3)由我公司提供。

特此证明

xx太瑞保能建材有限公司 xx年9月28日

产品供货证明书【二】编号:

兹证明:

因业务需要,本单位同意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下列出口茶叶原料,下表所列茶叶全部产自我单位申请备案的出口茶叶种植基地,生产过程符合《出口茶叶种植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如有虚假或安全卫生问题,本单位及下列茶叶涉及的备案基地愿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基地负责人签名:出口企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基地名称备案号茶叶品种规格数量批号调出单位调出日期

总数:(千克)制表人:日期:

收购

单位意见经核查,上述茶叶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茶叶种植基地。

收购单位(盖章):

收购人员:年月日

检验检疫机构

意见

审核人员:日期:

篇(3)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协议供货范围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国税系统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

第五条协议供货投标供应商

(一)参加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商。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委托一家商为其全权参加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适应全国区域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六条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经过招标采购确定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供应商。

第七条协议供货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

(一)必须是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商或分销商。

(二)必须具有履行协议供货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能力。

第八条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和价格折扣率

(一)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是指中标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承诺的最高限价。

价格折扣率=〔1-中标价格/基准价〕×100%

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货物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等近期对外公开报价。

(二)协议供货成交价,是指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采购人通过与成交供应商二次谈判、竞价等方式获得的成交价格。

协议供货成交价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下降变化时,中标供应商未按投标承诺,在价格变化后约定的时间内调整中标价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采购,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条协议供货服务要求

(一)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原中标货物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提供原中标货物的替代货物,但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内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优惠内容和幅度。

(二)采购人有权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第十条协议供货协议书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完成后,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主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协议供货有效期、中标货物规格、基本配置标准、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与售后服务承诺和备品备件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协议供货合同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按规定通过谈判或二次竞价确定采购内容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一)协议供货合同必须统一使用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二)协议供货合同采取以下方式适时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1.根据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的要求,由中标供应商直接办理备案。

2.按照协议供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3.在“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并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并负有解释权。

(二)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并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三)监督和检查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采购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履行协议书或合同情况。

(五)统计、分析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六)受理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七)受理或协调处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有关争议或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各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执行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具体职责包括:

(一)确定和审核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组织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合同规定组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有关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四)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五)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六)负责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制定采购实施方案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投标供应商资质、招标产品需求、评标标准和协议供货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组织采购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中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上,按规定及时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统一向采购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协议供货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执行协议供货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的管理与工作要求。

第五章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并制定项目采购方案。

(二)采购信息查询。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登陆总局FTP内网或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询需要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各地或分销商名单、中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和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办理采购。采购人在办理协议供货单次或批量采购时,应按照下列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降低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擅自提高。

1.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人可以在中标货物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2.采购预算超过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在中标货物范围内,确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并实施采购。

3.采购预算超过12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本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由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4.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省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5.协议供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采取网上竞价的程序另行制定。

(四)签订合同。协议供货项目合同应在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下载,下载的合同内容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增加补充合同或备忘录进行约定。

(五)验收。采购人依照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六)合同款项支付。采购人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或合同范围,且供应商不能承担的额外要求。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货物,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如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备案。

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商或分销商数量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各省国税局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货物的商或分销商,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商或分销商。

第二十条为满足采购人的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对采购与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技术规格不完全一致,或超出中标货物范围的货物,凡能够按照不低于中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率进行采购的,应按规定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有关采购事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别对系统协议供货情况履行规范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能,对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的重大违约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及按规定办理报批报备事宜。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积极协助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对中标供应商定期作出诚信评价,并及时反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供货产品的价格情况。

(三)售后服务情况。

(四)合同履行及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出现本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直至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产品质量、供货时间、维修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协议供货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的。

(五)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针对协议供货项目要求,加强对本公司商或分销商的规范管理,强化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同样具有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篇(4)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破烟草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销售假冒卷烟的案件中发现,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不单纯是一起简单的销售假烟的案件,只要从中追溯根源,重点挖掘一下,每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件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更大的一个制假、销假的网络。从我们侦破的几个网络案得到一些认识,要提高侦查假烟网络案件水平,有以下三个方面应该引起重视,值得探讨。

一、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活动规律。要严厉打击销售假烟网络,就必须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掌握其活动规律。

1、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销售假烟网络是指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生产、运输、仓储、分销、零售两个以上环节共同实施销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联系紧密,具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销售假烟违法犯罪团伙。

2、要掌握销售假烟网络活动规律。

(1)生产水平:按需生产加工、按质论价。生产加工者都按经销者需要什么品种烟来进行加工,价格按不同品种甚至每个品种不同的质量来定价.

(2)订货形式:电话订货、网上订货等。

(3)送货方式:货运零担、托运站、客车夹带、邮寄、航空运输等方式。

(4)联络方式:定时、定点联络,遥控指挥,手机号码一次性使用或专门准备联系业务号码,使用假名或绰号,借用他人名义在银行开户。

(5)交货时间:一般选择在深夜或凌晨、节假日。

(6)交货地点:较多是选择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口、城郊结合部、开发区等,便于卸货后迅速撤离。

(7)交货方式:一般都是卖方送货上门,接货方大多是以机动车快速搬运,转移迅速;有时货运站交接,由马仔或雇请人力车夫提货,货主不轻易露面,一有风吹草动就弃货而去。

(8)仓储方式:分零库存和多库存放。零库存的情况较少,较多是多库存放,大的案件一查都有六、七个窝点。

(9)货款结算方式:一种是预订卷烟后,就先预付部分货款,交货后一次性现金结(来源:文秘站 )清。另一种是通过银行或邮政储蓄的信用卡、账号(存)汇结算,大的分销商一般有不同银行的多张信用卡或账号,有的卡、号对多个下家结算货款,有的卡号只对个别下家结算货款,也有先销后结算的情况。而且经常更换信用卡账号。

(10)有的运输卷烟会使用特种车辆如邮政车等。

二、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及时做到“三流清楚”、“三度到位”。

l、“三流清楚”是指人流、物流、资金流要清楚。首先是“人流”清楚。对已查获的涉案嫌疑人,要弄清楚他是什么角色,在网络案中起什么作用。一般情况下,开始查到的都是运输或窝点等中间环节的嫌疑人,这就需要我们要善于向两头突破,一头是上家,货的源头;一头是下家,是网络。是运输的,要查清谁是上家即供货人,谁是下家接货人;是接货人的,要查清谁是货主;是货主的,要查清谁是供货人和下家;是经销商的,就要查清整个销售活动。总之,在整个销售假烟网络案中,每个人的角色是不一样的,分工也不一样,人和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构成了销售假烟的网络。其次是“物流”要清楚。物流是指卷烟,要尽可能查清楚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价格,查清楚每笔交易的环节和时间,查清楚卷烟的流向,从供货到分销各环节要力就准确。现在假烟配送已呈现出向全国配送的特点,每车货往往送往几个省或同个省的几个地区,并且有好几个收货人,因此我们在卸货清点时,要会同烟草部门针对车上装货的特点、一些标记来清点,以便能查实其他货主和接货人等情况。第三是“资金”流清楚。资金流是指侦办涉嫌制假销假网络案的重要证据。通过调查资金运作、去向情况,一是可以查实犯罪嫌疑人相互间的支付货款的方式方法,是通过银行汇款还是直接现金交易的违法证据;二是可以更好地查清整个网络案参与人员及涉案的程度;三是时间、金额、对象准确,证据可信度高。在调查资金去向时,要及时搜查掌握嫌疑人使用各种账号,同时要关注调查对象,根据我们侦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嫌疑人往往会利用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甚至朋友的名义到银行开户,并且一个人往往有好几个不同银行或邮政储蓄的账号供分销商汇款结算货款。

篇(5)

关键词:供应链中断;后备供应商选择;客户服务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2.018

1 引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制造型企业倾向于采用JIT、精益生产和柔性化生产等生产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库存成本,提高了竞争力,但是却增加了供应链系统的脆弱性。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变弱,一旦发生突发性灾难事件,企业可能就会发生中断,从而影响其供货、信誉和订单量。近年来,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而且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采取一定的措施应对突发事件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一般会采用库存、战略储备、多供应商等措施来应对突发事件,本文主要考虑多供应商问题,即企业在有一个不可靠供应商作为主供应商的同时,对后备供应商的选择问题。大多数文献的研究都是从企业总成本最低的角度出发,关注的是最低成本,本文将考虑到客户服务这一因素,对于制造型企业来说,其大部分利润都来自于关键客户,因此,在发生中断时,企业总是最先或尽量满足关键客户的订单,以免降低客户满意度,降低市场份额。

2 文献综述

近年来,有较多学者对供应链中断危机进行了研究。Son和Orchard研究认为战略储备库存比大订购量更能有效地缓解供应中断的影响;Schmitt和Snyder认为在中断和产量不确定的风险下,对库存系统的研究应该考虑多周期,单周期报童模型会低估供应链中断风险,导致错误的决策;Meena等同时考虑供应商的中断可能性、生产能力和潜在补偿能力,开发了一个数学模型去求解最优数量供应商;Hishamuddin和Sarker等研究了遭受供应中断危机的两阶层供应链系统的恢复机制,发现最优恢复计划取决于缺货成本参数和中断程度。

在供应商选择方面,大多数文献都是基于层次分析法,确定供应商评价指标,选择最优数量供应商。如梁琳娜等运用层次分析法,从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交货和其他因素方面评价选择供应商;董明望等在基于层次分析法选择供应商的模型中,提出使用Visual Basic程序语言能够更有效地求解出选择结果。王东等应用TOPSIS法来选择供应商,张树梁等将SPEA2算法应用到供应商选择问题中。Schmitt和Snyder考虑公司有一个易中断的不可靠供应商和较昂贵的可靠供应商,并且开发模型去求解最优订购和储存数量。

在供应链中断的研究中,考虑到服务水平的研究较少。孙琦和季建华考虑到服务水平,提出了在成本增加不大的情况下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的安全库存策略;Meena等在研究供应商选择问题时,建立了两种基于约束条件的最优化模型:在总预算s束下服务水平最大化和实现目标服务水平时总成本最小化;Schmitt研究了在多阶段供应链中断风险下,可以采用库存、战略储备、后备配送中心和后备工厂策略来保护顾客服务水平。

3 模型建立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后备供应商的选择问题,如图1所示,有三个供应商,不可靠但价格较低的供应商,可靠但价格较高的供应商A,可靠但价格稍高的供应商B。制造商将不可靠供应商作为其主要供应商,现在需要选择一个可靠供应商作为其后备供应商。供应商A价格较高,但由于距离较近,交易成本较低,供应商B价格稍高,但由于距离较远,交易成本较高。本文考虑了客户服务这一因素,将制造商的客户分为关键客户和普通客户,考虑到不同客户缺货成本的差距,研究在各种情境因素的影响下,制造商的最优选择。

结合本文研究目的,做出以下假设:(1)最终客户的需求是确定的;(2)考虑到服务水平,制造商总是最先满足关键客户的需求,然后去满足普通客户的需求;(3)可靠供应商A和B的中断概率为0;(4)可靠供应商A和B的产品具有同样的质量;(5)不可靠供应商中断为完全中断情况。对模型中出现的参数含义给出解释:D最终客户单周期需求量;α单周期关键客户需求所占比例(1>α≥0);(1-α)单周期普通客户需求所占比例;B1关键客户单位缺货成本(B1B20);B2普通客户单位缺货成本;P不可靠供应商中断概率(1>P≥0);C1单位采购成本(不可靠供应商);C2单位采购成本(可靠供应商A)(C2C30);C3单位采购成本(可靠供应商B);G1不可靠供应商交易成本;G2可靠供应商A交易成本(G3G20);G3可靠供应商B交易成本;N1关键客户缺货量;N2普通客户缺货量;决策变量:D2可靠供应商A处采购量,D3可靠供应商B处采购量。

4 数值实验和敏感性分析

本文采用Lingo软件去求解此模型,为进一步进行分析研究,设置一组基本数值算例:D=1000,α=0.2,P=0.16,B1=33,B2=27,C1=20,C2=29,C3=27,G1=200,G2=400,G3=900。将模型及基本数值转译成计算机语言输入Lingo软件,通过求解,得出最优方案为D2=200,N2=800,MINETC=21416。即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中断,最优方案是在可靠供应商A处采购200单位货物,普通客户缺货800单位。

4.1 不可靠供应商中断概率P的敏感性分析

保持其他参数值不变,变化不可靠供应商中断概率,观察P的变化对最优方案的影响。如图2所示,当P从0.02变化到0.3时,最优方案没有变化,这说明不可靠供应商的中断概率对后备供应商的选择没有影响。不可靠供应商的中断为完全中断情况,最优方案的选择和可靠供应商的启用成本、单位采购成本和客户缺货成本相关,不可靠供应商的中断概率的变化不会对最优方案产生影响,但会使总成本发生变化。

4.2 单周期重要客户需求所占比例α的敏感性分析

保持其他参数值不变,变化单周期重要客户需求所占比例,如图3所示,α的变化会对最优方案产生影响。当重要客户需求所占比例较小时,由于重要客户的缺货成本较小,这时采用全部缺货方案可使总成本最小;当重要客户的需求所占比例逐渐变大时,重要客户缺货成本逐渐变大,这时需要启用后备供应商,考虑到供应商A和B的采购成本和交易成本,当重要客户所占比例不是特别大时,最优方案是启用供应商A,由于普通客户的缺货成本较小,因此在供应商A处的采购量为重要客户需求量,当重要客户的需求所占比例较大时,最优方案则是启用后备供应商B,且采购量为重要客户需求量。

4.3 后备供应商A和B的交易成本G2和G3的敏感性分析

保持其他参数值不变,变化供应商A和B的交易成本,如图4所示,G2和G3的变化会对最优方案产生影响。当供应商A的交易成本增加时,会使最优方案由启用供应商A变化到启用供应商B;当供应商B的交易成本增加时,会使由启用供应商A变化到启用供应商B的转折点即G2的值变大。供应商A和B的交易成本差距较小时,最优方案倾向于启用后备供应商B,差距较大时,最优方案倾向于启用后备供应商A。

4.4 可靠供应商A和B的单位采购成本C2和C3的敏感性分析

保持其他参数值不变,变化供应商A和B的单位采购成本,如图5所示,C2和C3的变化会对最优方案产生影响。当供应商B的单位采购成本较小时,启用供应商B且采购全部需求量能使总成本最小;当供应商B的单位采购成本逐渐变大时,最优方案为启用供应商B且采购重要客户需求量;当供应商B的单位采购成本较大时,最优方案为启用供应商A且采购量为重要客户缺货量。当供应商A的单位采购成本较小时,随着供应商B的单位采购成本由小变大,最优方案由启用供应商B且采购全部客户需求量变化到启用供应商A且采购量为重要客户需求量。

4.5 重要客户和普通客户单位缺货成本B1和B2的敏感性分析

保持其他参数值不变,变化重要客户和普通客户的单位缺货成本,如图6所示,B1和B2的变化会对最优方案产生影响。当重要客户和普通客户的缺货成本较小时,全部缺货能够使总成本最低;当重要客户的缺货成本较高,普通客户缺货成本较低时,就需要启用供应商A,且采购量为重要客户需求量;当重要客户和普通客户的缺货成本都较高时,则最优方案为启用供应商B且采购量为全部需求量。

5 结论

本文开发了一个数学模型去研究在供应链中断危机下后备供应商的选择问题,考虑到客户服务这一因素,研究当不可靠供应商发生中断时对后备供应商的最优选择。文章运用Lingo软件去求解模型,并且进行了敏感性分析,根据实验研究发现,不可靠供应商的中断概率对后备供应商的选择没有影响,重要客户需求占比、供应商交易成本、挝徊晒撼杀竞偷ノ蝗被醭杀净岫院蟊腹ι痰难癫生影响。文章的不足之处在于考虑的是单周期模型,且文中假设最终客户的需求是确定的,未来研究可以考虑多周期模型和最终客户需求的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王东,田冰,汤小龙.TOPSIS法选择物流供应链中的供应商[J].现代物流,2007,(10).

[2]张树梁,陈友玲,张豆.供应链中供应商选择决策方法[J].计算机应用研究,2015,(4).

[3]梁琳娜,邢树.基于AHP的供应链中供应商选择问题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28).

[4]董明望,周志龙.基于层次分析法的供应商选择评价系统[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1,(5).

[5]孙琦,季建华.基于服务水平的供应链突发事件安全问题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10,(5).

[6]Hawa Hishamuddin,Ruhul A. Sarker,Daryl Essam.A recovery mechanism for a two echelon supply chain system under supply disruption[J].Economic Modelling,2014,(38).

[7]Joong Y. Son,Ryan K.Orchard.Effectiveness of policies for mitigating supply disruption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ysical Distribution & Logistics Management,2013,(43).

篇(6)

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第1~9类的货物,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危险货物集装箱是指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和散装的罐箱。使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具有多种优越性:

(1)利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从而简化、轻化危险货物的包装,节约包装材料以及包装时消耗的人工费用等,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2)利用集装箱装运货物可以大幅度降低货损。

(3)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可以使安全系数有一定的提高。同时缩短了货物留在港区的时间,提高了运输效率,增加了无形的经济效益。

基于以上优点,货主在运输危险货物时越来越多地采用集装箱形式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运量不断增长,并成为一种趋势。由于危险货物本身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性,随着运输量和运输品种的不断增加,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发生在港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由于人员和财产密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风险给港口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而事故又无法完全杜绝,所以,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的应急能力建设成为遏制事故蔓延、减轻事故后果的重要手段。危险货物具有种类多、性质复杂、后果严重等特点,应急行动需要快速高效,需要专业的应急知识和装备,所以,为了使应急指挥决策更科学更高效,有必要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需求

在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指挥过程中,对于支持系统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对事故危险货物种类和事故集装箱的识别

发生在船上或堆场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有时仅仅是看到烟雾扩散、液体流出、温度升高、闻到某种气味等现象,却无法判断哪个集装箱内发生了事故、以及是什么种类的危险货物发生了事故,如果无法对货物种类和集装箱进行识别,就无法采取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2、事故信息的搜集

搜集货物种类、数量,周围其他危险货物信息等信息,以确定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对事故发展的判断

对事故进行预测,并采取预警措施,划定警戒线,疏散人群。

4、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在确定事故货物种类后,根据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应急资源的调用方案

根据周围的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应急措施的需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功能组成

根据前文对系统需求的分析,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应包括以下几个系统模块。

1、危险货物数据库

危险货物数据库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数据、毒性、火灾爆炸危险性、应急措施等数据,为事故模拟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提供支持。此外,还应具有颜色、气味、状态、反应性等数据,为危险货物的识别提供支持。

2、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信息子系统

提供每个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电子舱单、集装箱位置信息等。能够获取危险货物的数量,为事故模拟提供支持;能够为危险货物识别提供支持;能够提供事故集装箱周围的其他货物情况信息。

3、监视监测子系统

通过码头、堆场等位置布置的各种传感器收集温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视频等信息,实现事故的预警预报和实时监视。

4、危险货物识别子系统

通过事故场景的信息,如烟雾的颜色、流出液体的颜色、与空气和集装箱体的反应情况、气味等,在危险货物数据库中进行复合条件搜索,并结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信息确定发生的事故的集装箱位置及危险货物种类。

5、事故模拟子系统

在确定事故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位置的基础上,对气体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进行模拟,划定事故的警戒范围,为采取人员疏散及开箱、移箱等措施提供支持。

6、应急资源管理子系统

基于GIS的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在港区图上显示危险货物应急设备、设施、人员等应急资源的位置,并能通过事故种类、应急措施、危险货物种类等参数快速搜寻所需的应急资源,给出距离事故地点最近的应急资源信息和调配方案。

7、应急预案管理子系统

将港区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电子化、流程化,提示应急指挥人员的下一步行动,并记录下每一步行动的时间和执行情况、反馈情况。能够提供应急相关人员、专家的联系方式。

8、应急救援统计与分析子系统

建立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案例库,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同时记录下本次应急行动的具体指令、应急资源的调用情况等,为事后评估和分析提供数据。

结束语

篇(7)

(一)商品检验与法定检验一般而言,进口货物根据监管条件分为非法检货物和法检货物。进口货物的检验亦分为两类:商品检验和法定检验。商品检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是对所有进出口货物都进行的检验检疫,具体包括质量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即“三检”。法定检验是指海关监管条件含A(进口)或B(出口)的货物,该类货物在报关时须向海关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境通关单。如监管条件不含A或B,就不算法定检验货物,报关时就无需提供通关单。(注:A代表入境货物通关单,B代表出境货物通关单,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因此,任何进出境货物都须经过商检(三检),但并非都需经过法定检验。

(二)进口商检的流程因本案仅涉及进口商品,所以本文仅介绍进口商品检验的基本流程。进口商检实施“先放行通关、后法定检验检疫”原则。首先,判定进口货物是否是法检货物,即看海关监管条件是否含有A。如果不是法检货物,报关时无需出具入境通关单,因此,只需走基本商检流程,即在进口口岸做普通商检,一般两小时左右就可完成。如果是法检货物,报关时需出具入境通过单,需走法定检验流程(如图1):1.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进口商或其人先提供所需报检资料到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人员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书面资料的货物描述内容,判定需要对货物进行“三检”中的哪一种或哪几种。2.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和需要,对进口货物实施三检合格或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和《检验检疫联系凭条》。3.进口商或其人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合同、提单(提货单)、进口商业发票、进口包装单及其他进口清关所需资料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征税后对货物进行放行,即在提单(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签章。4.进口商或其人凭加盖“放行”签章的提单(提货单)到港口码头提货,提货前,车队需要前往港区排法检隔天计划,计划通过后,结账(港杂费、理货费、放箱费、疏港费等)提箱,并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联系凭条”将货物送到法检场地进行检验检疫。5.法定检验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商或其人可送货至相关场所(如工厂、客户、商场等)进行使用和销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物或其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对外索赔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必须注意,对于法定检验货物,如果进口商或其人从港口提货后,未送到“检验检疫联系凭条”所指定的场地进行法检就擅自送到相关场所进行使用和销售,将会遭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的处罚。

(三)对被告三个抗辩的辩驳本案中,被告虽提出三个抗辩,以证明该案法律责任不在于被告,而在于原告或丙方(货代公司),但细细辨析,这三个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抗辩一:对于6万元进口服务费问题。被告只能提供自己出具的书面说明,而无法提供第三方证明,特别是无法提供书面《招标协议》证明该费用仅是招标费。由于进口标的物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获取进口许可证是该货物能顺利进口的必经环节,即被告原告申领进口许可证是被告履行2007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进口协议书》第2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以下工作:对外签约;进口报关、商检;对外付款”的必需环节。因此,该进口服务费应是被告原告办理“签约、申领许可证、报关、商检、付款”等全套进口业务的服务费。因此,在商检环节出现的争端属于2007年12月签订的《委托进口协议书》管辖范围。抗辩二:对于《检验检疫联系单》的交接与责任划分问题。本案中,检验建议联系单交接与商检责任划分存在两种可能:其一,被告或其人(货代公司)在完成清关后,未将《检验检疫联系凭条》与提单(提货单)等其他单据一道交给原告,致使原告所委托的司机凭提单(提货单)等从海关监管场所提货后,未经法定检验就将货物直接运至原告的工厂投入使用,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费用、责任与风险应由被告承担;其二,被告或其人(货代公司)在完成清关后,已将《检验检疫联系凭条》与提单(提货单)等其他单据一道交给原告,但原告或司机因过失或疏忽,在凭提单(提货单)等单据从海关监管场所提货后,未经法定检验即将货物直接运至原告的工厂投入使用,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费用、责任与风险应由原告承担。本案中,虽然被告的人(丙方)出具声明称已将《检验检疫联系凭条》与提单(提货单)等单据一道交给原告司机,并告知其自行提货和送检,但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实已将《检验检疫联系凭条》交付给原告司机。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丙方未将《检验检疫联系凭条》交予原告,亦未告知原告商检事宜;进而考虑到原告对于进出口通关、商检等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匮乏,其根本不会想到涉案货物还须经过法检才能投入使用和销售,故可认定原告未将货物送去法检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的人未如实告知并提供相关单据。根据《民法》:人基于被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受。因此,本案被告须承担法律民事责任,应向原告赔偿10万元行政处罚及相应利息。抗辩三:关于丙方与乙方的关系问题。虽然原告提交的货运发票是由丙方直接开立给原告,而货运费的付款凭证也表明由原告直接支付给丙方,但这不表明原告已绕过被告而于丙方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因为丙方是由被告为履行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进口报关、商检”等义务而联系的,且未将与丙方的关系告知原告,由此原告可默认被告和丙方间存在关系。《委托进口协议书》第5.4款规定:在进口合同执行中发生的关税、增值税,以及报关、商检、银行、保险、港务、港监、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此,原告向丙方直接支付进口费并要求丙方开立进口费发票是为履行原告与被告间合同的义务而采取的行为,且采取这些行为是基于合理认为被告和丙方存在关系。因此,这些行为并不能表明原告已绕过被告而直接与丙方发生独立于涉案的《委托进口协议书》的业务和关系,即被告须承担由于丙方过失或过错等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综上,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有理有据,符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案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