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5:01:2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困难户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各区(县)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康居办”:
根据《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发〔1993〕50号)第27条的规定,现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要根据年度解困计划,认真填写“住房困难户认定申请书”,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认定。
二、经审核认定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住房困难户认定通知单”。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凭此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已在“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预购小康住宅的,须补办“住房困难户认定通知单”,凭此办理购买小康住宅手续。请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按要求抓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住房困难户认定手续。
完成继任书记培养任务一是加强组织建设。
村一直依靠镇里下派干部主持工作。其间,三年来。与支部书记许中成一道逐步理顺工作思路,加强村干部的思想引导和管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相提高。经过三年时间的磨合,村日常工作步入正轨。驻村点长、副镇长李道录的推荐下,经过村委会长期考查、培养,最终物色了一名合适的继任书记人选,今年已上报镇党委讨论研究通过,从而完成了三年选派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狠抓党建工作。
按照党建工作的新要求,为了创立“五个好”业绩。进一步充实规范以村务、党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党建资料。发挥党员活动室的作用,狠抓党员经常性教育,每月集体学习一次,对参会党员实行签到制,今年对27名缺席党员逐人登记,支部按照规定采取告诫、补学等处置措施,确保党支部活动正常开展。认真开展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活动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文件,深入开展调查走访,剖析工作中存在问题,目前已上交分析检查报告,下一步针对具体问题,制定整改意见,力争解决一、两件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民主评议党员、村干部活动,去年年底,村从64名党员中评出优秀1名、合格62名,基本合格1名。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得到有效坚持,赢得了群众拥护。双培双带”方面,村有5名党员干部已成为致富能手,4名致富能手在党支部的引导下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开展“党员干部包组、党员群众包户”结对帮扶活动,有8名党员带头和带领群众致富,与全村10余困难户结对帮扶,5名发展能手帮带5名困难户,发展养殖和种植业。将3名发展能手发展为村后备干部,发展了4位科技示范大户,分别从事种、养殖和超市,年收入均超过4万元。发展农组示范服务基地3个,重点帮扶3名困难户。杨庄组的杨积川家属常年有病,家庭十分困难,儿子杨德喜在外地打工,一直没找到对象。结对帮扶下,杨德喜在六安市区谋取一份保安职位,不久又跳到合肥当保安,每月工资多元,现在媳妇也娶到家,家庭美满和谐。村为23名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4大类思想政治、经济发展、村务监督、公共事务类)19个岗位上发挥着积极作用。双向承诺”方面,对承诺的事项、时限、完成情况作出严格要求,有14名党员在完成事项上积极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同时党支部也向全村承诺,争取年底开通吴老庄提水站,目前项目已获批。流动党员管理方面,登记造册,发放《流动党员证》及时更新联系方式,确保联系畅通,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支部活动情况,并要求其汇报在外参加组织情况。发展党员方面,严格按照“三推一定”制度,坚持个人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今年共推荐入党积极分子3名,党员发展对象2名,转正2名。认真开展“为民服务全程”活动,实行村干部每日值班制度,按周轮流值班,从小事做起,帮助村民代领身份证、代办粮补存折、户口、准生证等业务,并逐一登记,先后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900余件,调解群众纠纷500余件,方便了群众,深受群众喜爱,通过这点点滴滴的为人民服务,党员村干部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形象。
严抓计生管理。三是组织参观学习。
村计生妇检率低。为此,过去。带领村支两委到全市计生成绩突出的舒城县部分乡镇学习,全省创办集体经济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舒城县马河口镇幸福村参观。通过学习和交流,村干部开阔了视野,受到启发和鼓舞,受益匪浅。今年,村育龄妇女211人,四术18例)位率达100%。重点抓好妇检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为确保村计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村里加大了严征社会抚养费工作力度,清理了多年积压下来的社会抚养费旧年陈帐,优化了各类计生指标,其中“二项指标”取得明显成效,人口出生率和性别比明显降低。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
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局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6.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7.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后,报市房地局备案。
8.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范围,但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9.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地局申请续期,续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由市房地局统一编号。
10.《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人应当完成该拆迁项目的期限。
11.《办法》所称搬迁期限是指房地局的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四、关于拆迁公告与通知问题
12.房地局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价格等主要内容。
13.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通知书应当说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许可证号、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答复期限、逾期不答复的处理办法、联系方式等,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14.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迁人应在《北京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迁人应在《人民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应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或者《中国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15.拆迁公有房屋的,房地局应通知产权单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书应说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除房屋间数和面积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该公有房屋的维修、安全等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五、关于正式房屋和原建筑面积的认定问题
16.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认定以房地局核发的房屋所在权证为准。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但具备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正式房屋:
(1)柱高2cm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17.《办法》所称“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是指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使用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8.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除住宅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测量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其原使用面积比照邻近的同类房屋情况换算成建筑面积。
六、关于被拆迁户的划分和原住人口的认定问题
19.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户的划分标准为:承租的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20.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对被拆迁户的划分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1.凡在户口冻结期间或者拆迁期限内离婚,男女双方各自无独立住房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2.区县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难户时,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应当计入原居住人口。
虽然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是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也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
(1)服现役的士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4)劳改、劳教人员;
(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
2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22条的规定执行。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执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确定,报市房地局批准。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的商品房价格,由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七、关于房屋补偿问题
26.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提供的现房,应当经房地局审核。
27.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房屋的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用地证明文件;
(2)购买的房屋,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质量监署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3)房屋位置和楼座图;
(4)房屋经规划设计部门审核的设计图纸,包括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
28.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事先与承租人达成关于维持原租赁关系的协议;双方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补偿。
八、关于住房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问题
29.拆除住宅房屋,经区县房地局核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0.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的,不适用《办法》第30条的规定。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31.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房屋,长期居住自建房,并且单独立户,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可以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2.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直接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十、关于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3.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以按其建筑面积及上一年度的建安单方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临时建筑补偿款=建安单方造价×建筑面积×(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35.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按照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补偿,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6.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没有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7.《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公益事业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的房屋,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敬老院、福利院等,但是私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除外。
十一、关于拆迁补偿协议问题
38.拆迁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39.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的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每天100元执行。
40.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关于补偿款支付方式问题
41.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存款单据交给被拆迁人。
十三、关于拆迁管理费问题
42.拆迁人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届时标准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43.房屋拆迁费用计算范围包括拆迁补偿费以及各种拆迁补助费、奖励费。
十四、关于拆迁档案资料管理问题
44.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关材料;
(2)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各种补偿、补助费领取单据;
(3)拆迁情况总结、拆迁结案表;
(4)裁决、强制拆迁、诉讼情况及有关文件;
(5)其他材料。
45.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将拆迁结案表报市房地局备案。
46.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一)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
有的信用社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对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严格审查,在没有对债务人及其保证人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就仓促放贷,以致出现诉讼时,因借款人或保证人、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使借款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部分信贷人员认为,借款人都是当地人,各方面情况都比较熟悉,加上借款金额不大,无须形成专门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材料。
(二)未严格执行相互制约的复核制度。部分信用社内、外勤人员办理信贷业务粗心大意,不能认真填写各种凭证,导致借款申请书、合同、借据等要素不全。
(三)贷新还旧、收息换据、债务置换,将本来有问题的贷款或者非正常贷款通过这些手段人为转为正常贷款。
(四)重形式,轻内容。有的信贷人员不深入农户调查,仅依靠想象力编造农户信贷档案。有些信用社不重视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信贷档案不完整,记录要素不全,信息反映失真,分散管理等问题。
(五)重任务,轻实效。如在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时,错误的认为只要不超过联保贷款限额的上限就可以,没有对联保农户的净资产进行认真的了解,导致有些农户亲戚之间联保、困难户之间联保,给信贷资产带来危险。
(六)丧失救济良机。有些信用社在债务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已无履行能力或担保物已灭失的情况下,还心存侥幸,希望能与债务人或担保人协商解决,在解决无望的情况下,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错过了最佳诉讼时机,影响案件的执行。
(七)没有严格执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只管发放,不究责任。有些信贷人员只要发放权力,不愿承担回收责任。
(八)违规违纪发放贷款。有些信贷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者不顾信用社的信贷纪律,以贷谋私,向贷户“吃、拿、卡、要、报”,不见好处不办事,严重败坏信用社的整体形象和声誉,挫伤社农感情。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形成原因
(一)管理模式与用人机制上的问题。
就农村信用社而言,由于仍沿用传统落后的管理模式,加上网点多,非常缺乏专业的信贷人员,因而导致人员缺乏,素质不高,不能正确分析风险和应对风险。
(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
一是对信贷调查人员缺乏制度约束,为部分信贷人员提供了违规违纪发放贷款机会或为他们信贷调查走形式、不负责任提供了可能性;二是人员调动缺乏制度约束。由于部分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调整、调动频繁,导致信贷信息收集中断,责任贷款“推诿扯皮”出现断档,更有部分农户因为此种原因不愿还款。对于贷款责任人调动,许多信用社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清收责任,往往一走了之;三是缺乏信贷风险预警系统。许多信用社没有建立信贷风险预警系统,通常是贷款出了问题才引起重视;四是对信贷决策人缺乏有效制度约束。有些信用社从上至下虽然建立了逐级审批贷款管理体制,但实际上还是一个人说了算,贷款集体审批流于形式。
三、强化信贷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
一是要时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同时要抓好职业道德教育,提倡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二是要加强对现有信贷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正直的道德修养、扎实的信贷业务知识、丰富的风险识别、控制的经验和能力的信贷管理人员队伍;三是要树立团结、自信、奉献、必胜的人文精神,把信贷人员感召到“社兴我荣、以社为家”的氛围之中。
(二)大力构建学习平台,抓制度学习。
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学习、培训等办法,对信贷员进行定期、持续、制度化的业务培训,让信贷人员有针对性的不断“充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信贷工作需求。
(三)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
通过科学设置评定信贷人员等级,建立科学的信贷考核目标体系和信贷考核的激励机制,让信贷人员的工作实绩得到高额回报和实现个人价值,充分调动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一要完善贷款公开制度,关口前移,变贷后公开为贷前公开,做到不公开不审批;二要突出“控制风险的三道防线”,完善自控、互控、监控的体系,不仅要“控下”,而且还要“控上”,突破决策层内控的“盲区”,使内控制度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三要从岗位职责入手,完善内控制度;四要建立健全业务、会计、稽核和监察事前监督协调运转的内部控制制度。要通过严格的贷款责任制和合理的授信授权等制度安排,规范贷款的操作程序,增加贷款发放的透明度,抑制内部违规行为,弱化道德风险影响。
(五)严格信贷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一是要对违规放贷的责任人员实行严厉的追究制度,以达到约束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达到贷款投放得出、收得回,形成风险有人承担;二是对新发放的贷款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同信贷员的收入挂钩”责任制;三是严格实行贷款责任认定,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改变以往贷款发生损失后责任不清的状况,增强信贷责任人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确保贷款低风险高质量;四是建立主责任人制度,严格责任界定。建立主责任人制,即第一责任人制,是适应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在实行审贷分离、明确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针对有决策权人在决策各环节中的作用及行为而承担责任的管理制度。主责任人制的建立有利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有利于克服多年来信贷业务逐级报批而由一人承担责任或名为集体承担责任而实际无人承担责任的弊端。五是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造成贷款损失的应给予处罚,对正确决策带来良好经济效果的给予奖励。
(六)创新信贷管理机制。
一是实施业务创新,努力开发具有风险转移、风险降低、降低交易成本等功能或多种功能融为一体的金融产品,改善当前信用社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的局面;二是要完善期限管理,坚持贷款期限与农产品生产周期相吻合的管理模式;三是实施客户中心战略,巩固原有的优质客户,开发一批新的黄金客户,清理淘汰一批劣质客户;四是创新小额农贷模式,推行“客户经理”和“农户协管员”制度,适度突破授信额度的限度,推行联保贷款等方式,优化小额农贷营销方式组合,保持小额农贷的活力。五是实行信贷员评级奖惩制度,改变以往信贷员工作业绩好坏一个样、工资多少一个样的状况,有效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六是要立足自身实际,积极探索不良贷款盘活新路子。
(七)严格执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
一是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对每笔贷款都必须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严格审查、贷后跟踪检查;二是严格资信审查。信用社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应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全面,严格审查,进行资格认定,一方面确认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审查借款人,尤其是保证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在正常经营,强化抵押担保的风险分散机制,优化贷款质量;三是慎签借款担保合同,防止抵押财产已灭失或财产权不明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