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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风险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4:5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村金融风险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农村金融风险论文

篇(1)

关键词:农村金融; 风险控制

1引言

上世纪70年代建立的农场信贷体系为美国农业提供了资本支持,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和改进,使得美国农业金融在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世界领先水平。我国现代农业起步晚,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放贷难、风险大更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本文将从如何加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资本运作效率角度进行分析。

2美国农村金融市场及其风险控制概况

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大致由五部分构成:商业银行占40%,农村信用合作占31%,个人和其它占20%,人寿保险占6%,政府农业和农场服务机构直接贷款占3%。美国农业金融的最大特色就是在上世纪70年代成立了农场信贷体系,旨在支持和促进资金向农村流动。农场信贷体系是由政府支持、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专门的农场信贷监管机构监管,可以向农民、农地投资者等提供贷款。由于政府背景债券期限较长,利率较低,从而形成了农场信贷体系的核心竞争优势,保证了给农场提供长期、较低利率的资金。

其另一竞争优势是机构贴近农场,与农场建立了长期深厚的合作关系。农业虽然是个风险较大的行业,只要建设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信贷仍是一个稳定获利的行业。美国农民也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对各类个性化的银行和投资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各商业银行积极争取的重要客户。因此,商业银行选择性地涉足农业信贷市场还是大有可为的。

在管理市场风险方面,美国所有银行都运用了先进的利率风险管理手段,可以帮助银行管理层和股东获得更好的风险回报,也有助于提高整个银行系统承受利率风险的能力。无论银行大小,风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重要概念已成为风险管理的标准做法。对于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配置上必须与长期利率的趋势和短期利率的变化相适应。由于汇率和利率等市场风险因素更为复杂,最新的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深入的定量分析方法已经成为各家银行的重点关注对象。

在管理信用风险方面,美国绝大多数银行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已同时涵盖了贷款评估和资产组合分析。随着风险交易技术的发展,它们更多地采取积极的风险管理策略,寻求最佳的资产组合。银行机构在对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分析时,运用大量的历史数据分析信用评级与违约概率(PD)和预期违约损失(LGD)的关系。新的分析工具和技术也有效提高了对公司客户贷款的量化程度。估算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的模型可以帮助银行在做出授信承诺前就能够对相关风险进行定价。可见,信用风险管理的新变化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相一致,银行机构明显强化了基于量化分析技术的专家判断。在控制操作风险方面,美国银行认真精细的管理文化和对制度权威的高度认知发挥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各类操作风险仍然存在。

根据对美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统计分析,在众多的业务种类中零售银行业务占了61.1%,从操作风险的类型看,外部欺诈占了42.39%,流程管理占了35.07%。操作风险仍是银行日常管理和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内容之一。风险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要随着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自身业务的发展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同步发展,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进行研究。

3我国农村金融脆弱性的成因

3.1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内生性缺陷。

一般来说,农村金融机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是挤兑风险低,其次是农村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是有效的。但在我国农村,这两个条件极易遭到破坏。一般来说,只要存款基础稳定,农村金融机构便可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提款的前提下,将其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流动性不高但收益率较高的资产上。但如果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件,使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失去信心时,就会出现挤兑现象,这时,农村金融机构便表现出相当的脆弱性。挤兑规模越大,所积聚的金融风险越大,金融脆弱性就越明显。

近年来,由于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并不能保证高效率,从而使金融机构保持稳定的第二个条件难以成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很困难,而且成本也相当高。同时,我国农村金融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一种软约束关系,权责关系不对称,这就必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地配置资源,无法保证贷款者有效地使用资金。

3.2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不合理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但却没有很好发挥作用。据统计,目前农业新增贷款85%以上都来自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势单力薄的农村信用社难以单独支撑整个农村金融市场,无法满足"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此外,从 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形成巨大的坏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一大隐患。目前,民间金融仍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只能为"三农"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

3.3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环境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漠,信用文化薄弱。同时,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3.4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方面,没有建立与农村金融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难以及时发现、预警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缺乏存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保障制度,一旦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恶化,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危机,由于缺乏风险转移机制,将会加大金融风险,加剧农村金融的脆弱性。

4防范农村金融风险脆弱性的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会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必须采取办法来克服农村金融的脆弱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4.1提高识别农村金融脆弱性的能力

提高对农村金融脆弱性的识别能力,是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脆弱性的前提。可借鉴美国对银行系统脆弱性的识别和防范措施,如,"及时纠正措施"。它是以计算银行自有资本比率来识别银行脆弱性程度的方法(见下表)。应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把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比率作为识别金融脆弱性的一种方法。当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低于4%时,就可认为金融脆弱性开始显现,应引起重视,提出改进措施;当自有资本小于0时,就表明金融脆弱性已非常严重,应停业整顿,甚至关闭。

"及时纠正措施"

4.2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机制

要防范金融脆弱性,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的不良贷款化解机制,真正降低信贷风险,推行严格的问责制,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和岗位监督。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走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心,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4.3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提高监管效率才能保证农村金融的安全运行,克服农村金融的脆弱性。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监管。目前来看,在省级政府通过省联社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实践中,需进一步探索如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并杜绝干预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倾向。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真正使监管有权威、有成效,成为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一道防线。四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对资产质量较差的农村金融机构及时提出限期改正措施,对限期不能改正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破产,以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

4.4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重构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实行多元化的金融组织结构,真正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明确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重新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调整其业务载体。二是有限度地进行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农业银行的改革不能像其他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完全商业化,应该是有限度的商业化:即在明确农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就是为"三农"服务的条件下,给予农业银行政策支持,然后,在此限度下,实行商业化运作。三是加快推进县域中小金融机构设立。适度放松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者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四是逐步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鼓励民间金融在一定秩序框架内运作。

4.5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

一是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贷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免交涉农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作用。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支农贷款确因自然灾害和政策性因素受到损失,人民银行可按比例运用再贷款给予救助支持。三是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应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 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产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四是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

[1] 陈雪飞:农村信用社制度:理论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 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J].财经研究,2006(4).

[3] 王旸:与国外农村金融体系的比较及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J].金融经济,2010(16).

篇(2)

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金融结构作为金融体制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是一个农业相对落后的大国,国家对农村金融更应有扶植政策,以促进农村金融对农业服务。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对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发展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分析。

2006年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2010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

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建议。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

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

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篇(3)

关键词:吉林省;农村商业银行;农贷风险;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 F832.4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2.067

吉林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很多农村商业银行回归农村金融市场,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发展趋势。很多农村商业银行初涉农户贷款业务,对农业经济一知半解。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以及农户群体的特殊性会对小额农户贷款带来诸多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农村商业银行往往只能借鉴以往的经验进行农贷风险防范,这会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户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小额农户贷款的风险防控。

1 小额农户贷款外部风险防控措施

1.1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制,解决农户小额贷款供需矛盾

吉林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户借贷人数逐步上涨,小额农户贷款资金供应不足。农村商业银行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广大农户的迫切需求。针对于此,农村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金融体制,不断加大自身吸收存款的力度,通过改进服务,提高吸收存款的能力[1],通过盘活存款来解决农户小额贷款供需矛盾。

1.2 用法律途径解决农户违约问题

在广大农户中有绝大一部分农户缺乏法律意识,对贷款办理和及时还款都欠缺认知。而且有很大一部分甚至用抵赖的方式拒绝还款,严重地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此,农村商业银行要积极寻找法律途径解决农户违约的问题。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对农户违约贷款的催收力度,对违约农户及其家人作出限制性贷款条件[2],在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上与正常履约的借款人有区别的对待等,保证吉林省农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

1.3 小额农户贷款模式不断创新

吉林省农村商业银行的小额农户贷款业务与农业银行的惠农服务业务基本相似,这已与吉林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的实际需求、农村的金融格局不相适应。对此,农村商业银行可借鉴国外先进的农村金融创新模式,结合本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更为先进的金融体系,真正实现惠农、惠商、惠民生,抵御日渐增多的农贷风险。

2 小额农户贷款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2.1 做好农户信息调查

由于政策导向,很多商业银行在未对农户做详细的信息调查和信用评审便放了贷款,而这些被发放的贷款很难按时收回。面对农户信息数据不全的风险,农村商业银行应该逐步完善并建立农户信息数据库[3]。指派专门的人员对需要贷款的农户做详细的家庭调查:家庭成员的构成、劳动力、历年的年均收入、所从事的产业、家庭储蓄、是否有不良还款信息记录等。待农户信息调查准确和完整后建立信用数据库,作为放贷前的信用评审参考,避免不必要的放贷风险。

2.2 严格把控农户贷款审查过程

由于每年申请小额农户贷款的农村家庭多,农户的基本信息量大且比较零散。农村商业银行在办理农户贷款过程中很难做到逐一和准确的审查,从而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对此,农村商业银行应成立专业和专职的农贷审查机构,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审查意识。重点从申请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数量、家庭人均收入、负债情况综合考虑,分析贷款金额和期限的申请是否合理,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发生,在贷款发放前的审查阶段尽可能的降低小额农贷的发放风险[4]。

2.3 做好农户贷款后的检查工作

小额农贷违约情况多数在贷后检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贷后检查也是防范违约风险的重点所在[5]。农村商业银行应成立相应的贷后审查小组,将工作深入开展到农户中去。严格监控农户取得贷款后是否按照要求实际使用到农业生产中。同时跟踪建立农户的实际经济情况,做出还贷风险评价及风险相应体系[6]。为避免职工的渎职和懈职,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建立岗位职责制和奖励机制,考核合理的小额农贷贷后管理制度,把责任明确到每一位职工,有效地降低贷款违约率。

3 结语

吉林省农业经济的发展始终与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密切相关。农村商业银行每年要办理规模巨大的小额农户贷款业务,发放巨额的贷款资金。农村商业银行为满足农户的生产实际需求会创设一定的优惠政策和业务。在办理各类小额农户贷款业务中无法避免的会出现一些不可控制的风险,可能发生在贷款前,也可能发生在贷款中期或后期,而这些风险会伴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而时刻变化,因此商业银行应时刻密切关注小额农户贷款业务风险防控问题,以保障农村经济发展、银行自身利益和农户的迫切需求。

参考文献

[1] 董文杰,颜慧菁.新形势下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M].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4(09):65-67.

[2] 姜美善.小额贷款风险规避机制的创新――以广东郁南县为例阴.农村经济,2011,(08):71-75.

[3] 焦谨矗杨驳.小额贷款与农村金融[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24-26.

[4] 李林.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定价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

[5] 刘疆.农村小额贷款风险管理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2.

篇(4)

[论文内容摘要] 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方面。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还比较滞后,因此应当转变观念、承认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构建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克服其消极影响,使其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农村民间金融是指由农村中的个体、家庭和微小企业等经济实体投资和经营,依靠民间信用,在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间借贷、合会、银背、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近几年,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呈现出:资金规模较大、分布地域广、发生率存在地区差异、利率浮动大的特点。农村民间金融虽然表现出极强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续性,但相对于制度化的正规金融组织而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直没有合法地位,处于灰色地带。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成因分析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广泛存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持续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新农村建设中,资金需求旺盛是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原因。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消费的增长。一方面,随着收入增加,农民倾向于把大量的资金用于建房、买车等炫耀性消费上,而不是投资生产。这种消费方式具有很强的负的外部效应,刺激其他农民效仿,结果造成私人赤字,对付这种赤字的手段不外乎:民间借贷、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农村大型的农用机械及耐用消费品的购买更需要大量资金,尽管国家给予购买农机具予以财政补贴,但是并没有完全满足农民的投资需求,因而农民需要依赖民间借贷。

2.农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闲置资金较多,投资渠道狭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农民个人收入显著提高,社会闲散资金也就随之增多,为民间金融提供了资金保证。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大量的民间资金便急于寻找出路。农村资本市场落后及投资信息体系不发达,相关的配套设施缺乏,农村没有证券营业部,农民无从获得股票、外汇市场的即时信息,再加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开发不够重视,对其产品的宣传没有深入到农村市场。适合农民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的缺乏,造成农民投资渠道狭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3.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三农”功能弱化。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由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组成,而资本市场、信托等其他金融形式在农村几乎不存在。现有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呈现出“脱农”的特征:(1)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2)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空间越来越窄,难以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支农的作用。(3)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少选择了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得农村信用社改革越来越远离合作金融。(4)邮政储蓄只吸纳存款,不发放贷款,吸收的存款除少部分以支农贷款形式返回农村外,绝大部分流出农村。据统计,平均每年全国通过银行、邮政储蓄两条渠道从农村抽走的资金在60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3亿元。

4.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紧缩了正规金融供给,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2004年以来,针对我国投资增长过快、粮食和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经济发展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平抑物价、遏制经济过热,采取了适度偏紧的货币政策,如调高了法定存款准备率和利率、减少了货币供给、收缩了银行信贷等,使得市场资金趋紧。造成农村中小企业生产周转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转而寻求民间融资的现象,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5.民间金融运作自身所呈现的独特优势。(1)民间金融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低。民间金融由于交易双方在地缘、人缘和血缘上的便利,因而能够低成本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软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好识别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时了解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而降低贷款的监督成本。(2)民间金融的门槛较低、程序少。银行贷款手续繁杂且收费较高,与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资金需求短、快、急的特点不相适应。而民间金融经营方式灵活,手续简单,一般情况下,既无需贷前调查,也无需贷后检查。(3)民间金融的担保机制灵活。民间借贷双方居住地域相近且接触较多,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抵押和担保的可以用于民间借贷市场中,如房产、土地、设备等。同时,民间金融市场上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在确立信用关系的同时,信誉担保会给借款人施加更有效的约束。

二、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的绩效评价

民间金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具有天然的生存优势,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把“双刃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方面。

1.民间金融对农村社会、经济积极影响。(1)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满足农户的消费需求。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户收入不确定性以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规金融对农户贷款,尤其是消费性贷款普遍存在着“惜贷”行为,而农户往往需要预支未来进行消费,比如婚丧嫁娶、修缮房屋、看病买药等。特别是在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农村金融不发达,农户的信贷约束在正规金融组织中得不到缓解。而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缓解了农户的信贷约束。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正规金融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农户的消费需求仍不能完全得到满足,信贷约束仍然存在。该地区活跃的民间金融组织,则为农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使得农户受到的消费限制进一步降低。因此,无论正规金融发达与否,地区民间金融始终在放松农户信贷约束、克服其消费的资金限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其持续发展。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对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约束已是社会各界的共识。资金瓶颈一直是其发展的重要障碍。从我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例偏低以及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份额逐年减少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的这种压力,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的融资渠道。国际金融公司对北京、成都、顺德和温州等六百多家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对中小企业而言,民间金融市场是其外源融资的最大来源。(3)优化资源配置。金融体系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有两个条件:一是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自主形成,反映市场供求;二是金融机构能充分利用信息,对资金需求者进行甄别,通过交易对象的选择来控制风险,客观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不受国家管制,由市场自主形成,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信息,对交易对象做出全面的判断和选择,回避风险的同时也就相对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资源。(4)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样化竞争格局。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参与,其中的利益分配必将发生许多变化。这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气氛,形成多样化的竞争格局,尤其对打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事实上的垄断局面更是具有直接意义。民间金融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对农村正规金融施加压力,这种压力有助于农村正规金融挖掘内部潜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农村正规金融的这种回应行为也有助于民间金融把较高的名义利率降下来以便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是至关重要的。(5)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农村民间金融业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为农村社会提供了就业机会。其一,通过促进资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纳更多的就业人数;其二,农村民间金融领域直接吸纳了从业者。

2.民间金融对农村社会、经济的消极影响。(1)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来,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以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另外,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导致有关民间金融活动的税收无法收缴。按照国家规定,储户利息收入必须缴纳所得税,但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国家没有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2)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作机制还不规范,内在风险较大,一旦释放出来,不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而且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民间金融的发展容易导致信用危机,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做保障,而民间金融组织不但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都没有,因而潜在风险极大。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加之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具有投机性和非法集资等特点,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攸关,一旦产生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社会震动。(3)民间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经营风险大。处于农村地区的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人员素质也不高。此外,民间金融机构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极大。(4)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依靠暴力手段维护民间信用体系的运转,有可能演变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组织。这种情况在东北地区比较严重。东北地区的民间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间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经济的需求之上的,颇具民营中小银行的雏形。东北则不同,民间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经济”联系在一起,存在着严重的非法性,甚至牵涉到黑势力,潜伏着无法预计的危机。

三、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还比较滞后,因此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承认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构建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克服其消极影响,使其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1.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由于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使其风险大、可控性差。面临道德风险、寻租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人控制风险、经营风险以及退出风险等,为此,应加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着重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明确国家对民间金融的宏观政策,通过国家法律形式对民间金融进行必要的界定,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也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经营,以减少经营风险。二是明确民间金融管理的主体、职责和内容,对民间金融的用途、期限、利率做出指导性的规定。另外,还应加快农村保险和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农业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信用担保体系等。

2.加快利率化市场改革,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与经营风险挂钩。以小额信贷为例,由于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易受自然条件、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贷款风险较高,再加上每笔贷款数额虽小,但都需进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管等,相应管理成本较高,这些都需要市场化的利率来弥补。然而,如果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意味着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动空间将无法补偿农村民间金融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因此,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对利率变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利率,这是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条件之一,也是金融资源按市场规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标志。

3.探索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是在农村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其作用是及时转移和化解民间金融组织出现的风险,防止危机的蔓延。设立由有关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危机对本区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影响,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危机处理机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金融体系的某一部分出现严重问题时,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避免危机的蔓延。危机处理体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挥作用:一类是救的,主要是针对经救助后有可能继续维持经营,并能逐步化解风险的金融企业,救助的方式主要有股东注资、新募股、债转股等自我救助方式以及收购、兼并、政府注资、央行再贷款等外部救助方式。另一类是处置性的主要针对危机严重恶化、救助成本极大、或虽经救助仍可能无法继续经营的金融企业,处置的方式主要是有条件破产,如兑付个人存款后行政关闭、兑付个人存款后托管、清理完债权债务后清盘破产等。

4.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鼓励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连接,构筑一体化金融市场体系。现有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正规金融的服务不到位所导致的。因而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替代部分农村民间金融。另外,要充分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和民间金融的信息和履约机制的优势,将二者连接,构筑一体化农村金融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李丹红:“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重点改革政策”,载《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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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乔桂明:“江苏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问题研究”,载《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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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 经济发展 金融支持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有较大比重。在我国总人口中农民占有较大比例,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影响和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主要原因之一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需求的主体--农民和中小企业户主,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数额有限。资金的缺乏使生产的扩大和生产条件的改善受到阻碍,因此农业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一直未得到明显改善,农民收入也因此没有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机制作为经济发展中作为重要的资本支配手段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远远不尽如人意,其范围、程度和效率仍有待大幅提高。

(二)研究目的

本文将首先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及金融支持的实际作用做深入分析,明确农村经济发展中各资金需求主体对资金的需求状况和农村金融体系对资金的资金供给状况,对满足需求的政策、制度、措施加以肯定和拓展,针对未能平衡的资金需求对金融供给体系做相应的政策制度调整和完善。本文写作目的主要有两个:首先,详细阐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现状和瓶颈,及金融供给体系对其所起支持作用和至今未解决的障碍。其次,对农村经济发展中未被满足的金融需求相关原因和解决途径做具体探讨,即对资金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不相匹配的部分做深入分析。

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体系

(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体系的现状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农村经济政策作了大幅调整,新的经济政策以事实为依据,更具操作性和灵活性,我国农村经济因此获得了较大发展。政府通过市场引导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和农业投资,使我国农业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78年之后的六年呈现迅速急剧增长态势,其后则呈现波动式缓慢增长。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态势并未改变,农民收入并未呈现乐观的增长态势,农业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并未提高。

(二)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增收相关性

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农民收入水平,不同学者都做了相关研究。国外学者对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增收相关性的研究表明金融制度体系的完善通过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对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因为金融市场可以通过提高储蓄投资转化水平改善投资效率,从而对经济增长起着促进作用,有利于促进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尚不完善,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都存在巨大潜力。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挖掘、释放金融体系作用,强化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力度,对于我国农村经济增长将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三、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一)商业性金融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大致由四个形式的金融组织组成: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民间金融组织。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基础,商业性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商业性金融重视经营成本,资金效率,风险规避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的市场活力是合作性、政策性和其他民间金融组织无可比拟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经营规模的适度性和对农村经济发展所起支持作用的不周全性。因为若商业银行的规模过小则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必然不足,若规模过大则由于其商业性必然倾向于经营利润更高的非农业经济业务,如此便失去了其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组成部分的本义。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由于地域、历史背景、经济现状的不同而呈现出形式和程度的差异,其满足应是不同形式金融组织功能相互补的结果。因此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前景应是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互补,政策性和民间金融组织共存。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经营的业务范围日渐缩小,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也随之弱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农村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渐动摇,因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需求的形式和规模必然会不断改变,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合作性和政策性金融必然难以完全满足需要,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展支持作用将起到无可代替的作用。

(二)农村合作组织

从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组织构成来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占主要地位。这是由当前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现状决定的。由于我国现阶段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农村经济水平还不高,因而金融需求偏向于小额分散的形式,而合作性金融组织的业务形式正好大大满足了农村中小企业主和农民的融资需求。因此合作性金融组织成为农村融资主体的主要选择。而且农户和中小业主的信用状况和还贷能力相对透明,因此,选择诚信社员的信息成本较低。在经济业务的办理上,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农村融资主体的主要选择,其与业务主体间的经济业务往来为了解客户信息提供了方便,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增强了可信度。合作性金融组织的交易成功本相比其他形式的金融大大降低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民间金融组织

民间金融组织,指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的使用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进行民间经济融通活动的组织。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中巨大的资金需求尚未得到满足,因而在正规的农村金融体系之外出现了弥补其功能缺陷的民间金融组织。在现阶段的经济形势下,我国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融资形式多为零散的小额分散式。这样的业务对于商业性和合作性的金融组织而言需要花费的成本相对较高,利润相对较少,与经营原则相冲突,因而难以得到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的支持。民间金融M织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遵循了市场需求。就其存在性而言,民间金融组织一直被认为是非正规的金融组织,其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一直未得到客观对待,其运行机制也未得到理性研究。

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障碍

(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支持乏力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六种主要组成机构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该体系中,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但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存贷款业务、结算业务和业务,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吸收了我国大部分的农村资本,但近来农业银行的经济业务逐渐转向收益率较高的非农领域,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逐渐减弱。

(二)农村金融工具单一,技术手段落后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金融工具创新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在农村,长期以来在金融机构经济业务中主要使用的是传统观的存贷款和结算等基础类金融工具,究其主要原因,主要是经济及金融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加之经济基础薄弱,限制了金融工具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创新,因此农村金融工具的改进不多见。股票、国库券、金融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使用在农村很难普及。

(三)农村金融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尚待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用法律形式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规范农村金融行为,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是建立健康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前提。然而相关农村金融组织所实际受到的政策扶持力度却远远现实需要,致使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满足经济主体资金需求的能力受到影响。更有甚者,为维护自身运转,一些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直接导致了农村资金外流,使农村金融支持状况恶化。

五、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对策与建议

(一)推进农村金融工具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完善农村金融功能、市场机制和服务机制提供了契机,金融体系的完善必将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形势下,我国农村经济需求的满足程度依然差强人意。因此,不论从现实还是从长远来看,为了更好的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工具的改进在所难免。首先需要积极完善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真正做到让需要贷款的人有款可贷,为农村资金需求者提供有力支持。其次,扩大金融服务范围,促进和引导各种金融工具的综合使用,在原有金融工具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的融资形式,有效的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分散。再次,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因为农村金融的创新需要相关政策引导城乡要素的合理流动与融合,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扩大信用范围

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扩大农村信用范围,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仅关系到农村金融的稳健运行,更关系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增收。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将更多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扩大该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通过加强相关技术培训,支持更多有条件的联接得到进一步延伸。其次,提高农村地区银行类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T的培训。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多用、用好企业和个人信息数据资源。最后,加强农村地区征信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农民培育信用意识,维护自身信用记录,提高自身金融素质,享受更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优化农村金融支持外部环境

除了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问题外,农村金融支持的外部环境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支农力度也有较大影响。优化农村金融支持外部环境应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发展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在尽力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保持农村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使农村经济获得良好发展。其次,通过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推动金融体系逐步完善,调整维护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

六、结论

新形势下,金融支持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明确了解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尽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对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金融支持的力度范围的分析,认清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形势,了解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尚待完善之处,并将理论联系实际,针对金融支持障碍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只有不断顺应新形势,结合实际改革和完善金融体系,我们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七、致谢

通过这次论文的写作,我对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有了更加系统的了解,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现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论文的结束,也意味着我四年大学生涯的结束。四年的大学生活不仅让我收获知识,也让我体验到生活的充实丰富和美好。

在毕业之际,我首先感谢四年教过我的所有老师,感谢他们授予我知识,教我做人的道理。为我以后的职业生涯打下基础。还要感谢我的母校―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她给了学习的环境和机会,2009~2013的四年里让我在这里尽情成长。衷心的希望西亚斯的明天越来越美好。其次,要感谢我的同学。是他们教会了我如何与人相处,教会了我要宽容待人,教会了我感恩,是他们与我共同经历里四年美好的大学时光。最后,要特别感谢周福顺老师,他热心负责的态度激励着我,他渊博的知识和科学严谨的作风让我敬佩,在周老师的耐心指导帮助下,我顺利完成了初稿并最终定稿。所以,在此向周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和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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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在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难、增加农户收八及缓解贫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推行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介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概念,并重点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 农户小额信货概述

小额信贷是指通过向低收入客户、个体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借以帮助贫困者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活动,其含义具有金融含义和社会含义双重属性。国际社会一般将其视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制度创新,主要目的是增加收入、缓解贫困。

农户小额信贷是指以农户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是农村信用社依法吸收的存款及中央银行的再贷款,贷款发放及收回的整个过程均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具体如下:首先由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再由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进行评定,在信用评定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对农户发放不同信用额度的贷款证,持有贷款证的农民,在需要贷款时,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的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内贷款,无需层层办理手续。

2 我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存在问题

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时间虽然不长,但在全国及各省市地区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如果将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可持续信贷服务作为农户小额信贷的终极目标,那么中国目前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项目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2.1 运作机构问题分析

农村信用社产生于中国农村,并伴随着中国整个金融体系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健全,其职能、性质都在不断的发生转变,几十年曲折的发展历程都打下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烙印,也留下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着农村信用社支农的实力和小额信贷的发放。

首先,由于政策性原因,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盲目地将大量的资金贷给乡镇企业,而大多数企业又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等原因形成了不少坏帐。其次,农村信用社产权含混不清。由于产权不够明晰,法人治理中权力义务责任的严重失衡,引发了一系列侵害信用社利益的行为,如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滥用职务、粗放经营、滥用职工、加重农民负担、挪用资金、奢华消费等等。最后,业务素质普遍偏低。相对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员工的文化程度低、专业技术水平差、且观念保守、知识老化,加之农村信用社不重视对员工知识、技能的培训,其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在众多金融机构中不具有竞争优势。

2.2 运作流程中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运作流程,从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开始,中间经历了贷款申请、信用评定、发放贷款证、取款、贷后监督,直到收回贷款并做出记录,又再次进行信用评定结束,这八个环从环环相扣,并形成了一个有跟踪反馈并能不断完善、更新的循环系统。

从实践上来看,由于受到内部、外部一些因素的制约,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或是某些环节缺位;或是某些环节虽然名义上存在,但实际上形同虚设,或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够规范,贷出资金的投放资质量及可回收性均难以保证。

为客户建立信用档案环节。很多农村信用社对于建立农户信用档案这一基础性环节十分不重视,有些直接从当地的派出所抄来农户资料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内容也十分简单,对于一些诸如个人品质、经济收入、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内容、经营能力等重要的资信内容基本没有记录,不能全面反映农户真实的情况。虽然有些农村信用社也对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但是很多流于形式,调查的质量不能保证。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定环节。由于某些信贷员对农户不甚了解,使得评定小组对农户代表和村组干部有着强烈的依赖性,仅凭他们的一面之词便予以授信。加上在农村一些工作极易受人情、关系和其他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农户小额信贷信用评定失真。除了上述主观原因以外,由于基层农村信用社外勤工作人员编制普遍较少,但对于农户进行信用评定工作量很大,很多信贷员虽想尽职尽责,却力不从心,无意中造成了信用评定的不客观、不准确。

关于贷后监督环节。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农村信用社按农户贷款证对他们发放了小额信贷,可是贷后检查、跟踪管理工作却没有及时跟上。尤其是一些信贷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款项贷出后,就完成了信贷工作,也不愿意在事后深入农村的田间地头,了解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对于一些农户将自身贷款转借的行为,更是无法察觉。贷后监督环节缺位严重,间接降低了信贷资金的可回收性,增加了农户小额信贷风险。

关于信用等级的再评定环节。这一环节是农户小额信贷运作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下一轮信用评定的开始,严格的讲,应该准确地记录贷款的还款数额、未还数额及到期日,同时将这些信息反馈到农户信用档案中,以便下一次进行信用评定,确定新的信用等级。但是一些农村信用社没有严格执行这种制度,没有根据持证农户贷款到期偿还情况和信用程度适时进行调整,对授信额度该增加的没有及时增加,该调低的没有及时调低,该取消持证资格的也没有取消,大大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质量。

除此之外,对于农村信用社有限的资源来说,农户小额信贷业务量非常大,而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都用手工操作完成,即使一些信息化管理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也只是运用电脑进行简单的记录与操作,工作效率低,信贷质量也不能保证。至今市场上还没有一套包罗整个小额信贷运作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帮助小额信贷机构提高资金监控的深度、广度、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全面的获得信贷资金的运作情况。

2.3 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法律制度不健全

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金融机构,但目前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的地位和权益,使得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常常处于困境之中。也正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服务宗旨、服务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农村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贷的推广过程中不能轻松上阵,既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受到多方面的制约。

篇(7)

    目前,非正规金融组织(地下钱庄、资金互助社、合会等)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又重新发展起来,甚至在某些地区已经成为了支撑当地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力量。2000年后,政府加速农村金融改革,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改革的突破口能够起到引导民间资金为地区发展服务的作用,但从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及资本追求高回报率的属性来看,该方式是否具有普遍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全面、快速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是否科学?如何贯彻这样一项引导民间资金“正规化”的政策,并且是否能够有助于社会福利的增进,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研究回顾

    在看到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更多学者认可二元金融共生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张杰(2003)认为我国传统的合作制金融为社员服务的功能逐渐转变为追求利润,导致了制度变迁中非正规金融的再次出现与快速发展,并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毅夫、孙希芳(2005)认为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能够长期存在的根源在于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诸多国外学者提出的金融抑制现象对该问题确实有较大的影响,但并不是根本所在。钱水土、陆会(2008)通过对农户贷款来源的实际调研,发现非正规金融的贷款比重远远大于正规金融,而农户摆脱流动性约束是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长期与正规金融机构并存的主要原因。并得出结论认为非正规金融更适合农户借贷特点,适应农村经济模式的要求,正规金融的发展应该借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经验。这一观点与Allen等(2005)对中国非正规金融组织在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他们认为不应盲目的对非正规金融加以限制,甚至强迫其“正规化”,而应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健康成长使其逐渐从“地下”走到“地上”,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而对于如何走到“地上”这一关键问题,大家的研究各有特色,姜旭朝、丁昌锋(2004)认为成本优势和信息优势是非正规金融得以发展的基础,而随着其自身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参与人员的增加,其组织特征出现由“互助”到“过渡”最终到“赢利”的转变,此时就能够实现非正规金融组织向正规金融机构的逐渐转变。胡金焱(2004)强调政府在非正规金融组织走向“地上”过程中的作用,认为政府政策的根本着眼点在于引导、利用非正规金融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并对非正规金融制度中某些不确定性进行监管,降低其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和社会危害。而徐璋勇、郭梅亮(2008)提出对于非正规金融的认识不能从政府的逻辑出发,应该充分认识其在农村存在的社会性基础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刘孝红、巴曙松(2009)更加认可重“实”轻“形”的渐进性的农村会融体系改革,注意发挥国家政策的协同效应和社会资金的引导功能,该研究与李锐、朱喜(2007)的研究具有相同的着眼点,都是强调了农村地区资金供给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福利改善的巨大作用。王华峰(2006)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项自发性金融制度安排,并不是正规金融在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因此,应尝试找出两者合理共存的“临界点”,而本质在于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赵岩青、何广文(2008)认为基于“声誉效应”建立的民间金融组织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然而其缺乏完善的法律行为约束,从而不可能完全替代正规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此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就具有重要意义(Ayyagari,2007)。

    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各自的优势,并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增进社会福利也就成为新的着眼点。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对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共生形式进行研究,探索一个二元共生、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市场,使其更好地为农村发展服务就具有比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二元共生市场结构下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在二元共生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里,参与资金融通的主体主要有三个: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因此,在理性人的假设条件下,其选择是否进行资金借贷,以及借贷多少的行为都是为了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一)农户的行为选择

    假设1:农户进行生产时的资本投入均为借入资本,且不考虑劳动投入。

    

    (二)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

    假设2:正规金融机构在预测自身的期望收益时,不考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

    对于正规dylw.net 写作论文金融机构而言,令表示贷款总量,贷款的总成本为(包括前期审核、后期追踪及监督等成本),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其无法对借款者的信用度及还款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也无法连续追踪贷款的投资去向及项目的变化状况,所以,正规金融机构在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概率与投资的成功概率时,只能借鉴以往的经验,依据过去的平均还款概率与平均投资成功率来进行。因此,其期望收益为:

    

    而在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明显信息不对称以及农业投资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农户还款的概率判断以及凭借经验对农业投资成功概率的判断不可能都显著大于0.9甚至是趋近于1。因此,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判断农户进行投资获得成功且如约还款近似一个必然事件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且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由此可得,在多数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与其发放的贷款数量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在某些地区正规金融机构不放贷款或者少放贷款。

    (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

    假设3: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估计自身期望收益时,不考虑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但是会参考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即。

    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其对贷款对象的了解是完全信息,因此,其选择贷款的对象均是信用度较好、能够确定还款(投资失败也会尽力偿还)的农户。所以,本文假定其面对的还款概率为

    

    从非正规金融与农户之间的完全信息看,一旦农户发生故意违约行为,此信息将迅速在该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影响的范围内扩大,从而使该农户不仅仅在经济层面(抵押品、未来资金借贷等)出现损失,而且其在某个地缘或血缘范围内将再无个人信用 可言,因而使该农户的其他非经济行为也将受到极大的制约,甚至出现难以立足的窘境。因此,农户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进行投资时,制定决策往往比较谨慎,多投资于风险相对较低的产品,并且一旦因为客观因素使投资发生损失时,农户会尽力弥补损失,全力归还贷款以维护自己的信用和声誉。所以,即使在农户投资失败时,由于多种抵押及还款形式的存在以及农户维护个人“形象”的行为使真正能够转嫁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损失是一个较小的数,同时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水平普遍较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是普遍存在的。从而说明当非正规金融机构将资金全部贷出时,其期望收益最大。由此可见,自身资金规模是限制非正规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获得更多收益的最大障碍。

    通过对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行为选择的分析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均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两者都无法单独占领农村金融市场。

    四、福利最大化的模式选择

    (一)福利最大化

    本文对社会福利的定义借鉴Detragiache(2008)的研究,社会总福利为期望总产出减去信贷总量与检测成本。从而,本文认为借贷利率高低,是否违约等因素仅仅影响社会总财富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而不会影响社会总福利。假设F(*)表示社会总福利、表示投资失败后的平均亏损率,由前文所述可得,社会总福利的表达式为:

    

    (二)竞争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为竞争关系时,两者之间仅从自身的优势出发采取策略,即正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的利率优势与资金规模优势,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的信息优势。对比前文所述的正规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与非正规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以看出,在以竞争形式共生时,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其竞争优势,而当降低时,看似正规金融机构在利用自身优势参与竞争,实际上对于那些最大化期望收益一阶条件能够实现的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期望收益不断降低;而对于那些本来就缺乏贷款意愿的机构来说,其贷款数量与贷款意愿会进一步萎缩。因此,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数量无法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贷款数量;而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贷款数量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取决于其资金规模。当,即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贷款数量时,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量可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而超出部分甚至可以通过必要的转换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缺口。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浙江、江苏、福建等东部沿海省市的某些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独自承担起满足当地资金需求的重任,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功能趋于薄弱。反之,在那些非正规金融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由于受制于资金规模上限的影响,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非正规金融资金供给水平无法得到满足。由此可见,在以竞争形式共生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意愿低,贷款数量少的特征并不会改变,其贷款数量不可能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而多数地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因为受其资金规模限制,难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在竞争性条件下,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充分发挥增进社会福利的作用,而只有在极少数非正规金融非常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本文认为,在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规模并不足以独自支撑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的广大农村(尤其是内陆地区的农村),二元金融以竞争形式共生对于社会福利的增进未必具有显著的效果。

    (三)合作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这里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进行合作的基础在于各自拥有明显的劣势与优势(见表1),且各自的优势均为对方的劣势所在。因此,这样的比较优势使双方存在合作的可能性。而通过分析各自的比较优势可以发现,组织特征是其产生优势的根源,而一旦一种组织形式经过转化或者逐渐演变之后,丧失了其本质特征,那么其存在的优势也就逐渐丧失了。因此,本文所说的合作是指保持双方各自的本质特征,相互利用对方的优势弥补自身的劣势以谋取更高收益的一种联合。虽然本质在于追求更高的利益,但是前提为保持由组织特征所带来的比较优势。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在合作之前完全信息使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进行借贷,此时,利润率是反映其完全信息价值的最重要标准;而合作后,由于贷款利率及组织形式等一系列问题的改变,使利润率难以成为合作前后进行对比的依据。所以,合作带来的利润总量的前后变化是反映其信息价格的最主要因素。当合作带来的总利润大于竞争时,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倾向于“分享”信息以谋求合作②。同样,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当在合作与竞争两种选择中进行博弈时,总利润③(总期望收益)的变化对其有同样的影响。

    

    当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进行合作时,为了能够使合作具有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双方首先需要保证的是各自所拥有的比较优势的稳定,而合作的过程为正规金融机构可以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完全信息,而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帮助”,突破自身在资金规模上的限制。而这种资金规模的扩大与前期部分学者提出的当非正规金融规模突破某个“临界点”时,其经营风险、信息优势等特点将丧失的问题存在较大的区别。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正规金融机构帮助下的规模扩大仅是资金规模的扩大,参与者数量与原始状态相比也仅仅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一个个体④,而该个体本身发挥的还是资金供给功能。所以,与过去学者研究的依靠参与者人数增加、地缘范围扩大提高资金规模的扩大形式存在明显差别。从而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突破资金规模上限后其组织优势,目标函数、预期收益形式等问题与竞争时保持一致是合理的。因此,本文认为在维护二者比较优势不变的基础上,首先,应该认可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的合法组织地位,使其摆脱长期的“灰色”身份;其次,在保持非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优势的基础上,由正规金融机构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帮助”其合理发展,从而使其能够长期“扎根”于农村,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最后,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主力,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1.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分析

    当 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以上述的合作形式共生时,双方可以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弥补自身的弱点。

    

    其次,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帮助”,因此,能够有效扩大其资金规模上限,从而也使其贷款规模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合作可以有效地使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突破发展“瓶颈”,提供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资本数量。

    虽然合作能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资本被两个参与主体提供出来,但是,应该看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并没有涉及dylw.net 写作论文利润在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分配,而对于合作双方来说,追求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才是根本目标,因此,社会福利最大化与自身收益最大化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所以,需要对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做进一步研究。

    2.合作的稳定性条件

    为了探讨二者合作的稳定性,本文建立以下博弈模型,假设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资本总量,因此,任何一方提供(0,)数量范围内的资本时,其期望收益水平均不小于0。同时,本文假定双方均有两个行动策略即合作或者不合作,且当采取合作策略时,一旦发生损失由于总资本中包括双方的资本,所以双方提供的资本承担相同的亏损率。同时,当正规金融机构采取合作的策略时,其向非正规金融提供资金“帮助”,并使其贷款总量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所需要总资本,而提供给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的回报率与一般贷款利率相同,为。当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停止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帮助”,从而变为与其竞争。同样,当非正规金融采取合作策略时,其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支持,并对其提供的“资金帮助”给予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同样的“待遇”,而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同样转变为竞争。所以,在不同的策略组合里双方具有不同的期望收益。

    分析可知,当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时,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合作的期望收益,因而在理性人假设下,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非正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策略下带来的期望收益,仍然选择不合作。因此,不合作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类似的,不合作也是正规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所以,在这样一个完全静态博弈中,(不合作,不合作)是唯一的纳什均衡。从而,如果试图在单一期内构建一种以市场为主导的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那么这种合作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稳定存在的,即双方均有背叛的动机。而在多期内,由于惩罚机制的存在,任何一方的“背叛”行为都会在未来遭受到对方背叛的惩罚。因此,假定δ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θ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满足下面条件,给定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正规金融机构将不会选择背叛:

    

    

    由(11)式可以看出其表达式大于0。可以判断θ∈(0,1),符合贴现率值域的要求。

    由此可见,当δ、θ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均有积极性进行合作,同时,也有积极性惩罚对方的“背叛”行为,而由于短期背叛行为带来的利益在长期内显得微不足道,所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策略(合作,合作)是每一个阶段的均衡结果。因此,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稳定存在,且(δ、θ)为合作的稳定条件。同时,也应该看到,对于一个微观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稳定条件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显然,对于双方来说,开始合作之后“背叛”成本越高,合作就越稳定,因此,也就更加突显出稳定条件(δ、θ)背后对于监管及相关惩罚机制的要求。

    结合前文对正规金融机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与分析可知,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决策及其贴现因子δ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社会平均投资成功率P(S)⑥,所以,将δ对P(S)求导可得:

    

    由(12)式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δ与平均投资成功率P(S)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从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出发,其更意愿在社会平均投资成功率越高的地区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此时合作的稳定性条件更加容易实现。而由于P(S)的大小直接反映的是与当地气候、地理特征、经济发展条件等客观因素的状况,所以dylw.net 写作论文,在那些生产条件更加优越,农业科学技术更加发达的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热情更加高涨,而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大力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今天,东部地区的步伐明显快于中西部的原因。同样,结合前文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与分析可知,影响非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决策与贴现因子θ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资本规模,所以,将θ对求导可得:

    

    由(13)式可见,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θ与资本规模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在那些非正规金融机构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其合作的稳定性条件更加容易实现,该条件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拥有较强的合作意愿。资金规模较小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希望通过合作突破“瓶颈”,而对于这些地区的社会福利来说,合作同样为其带来必要的改善。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本文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在多数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放款的意愿,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常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使农户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二者各自拥有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的同时,二元金融共生的市场结构将一直存在。

    其次,当二元共生的市场结构长期存在时,在竞争形式下,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会进一步减少,而非正规金融机构仍然将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理性人,在各自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行为选择无法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对于资金投入的要求,所以竞争难以对农村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带来明显效用。

    再次,在合作形式下,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各自保持由其组织特征带来的比较优势时,双方之间存在可以相互合作的基础。但是,这样的合作关系 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现,即文中的(δ、θ)条件。

    最后,通过对(δ、θ)条件的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更加倾向于在自然条件较好,农业发展基础更加坚实的地区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显然东部地区的农村就成为其首要选择;而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在资金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其合作意愿更加强烈,且合作条件更容易实现。由此可见,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合作的地域选择上可能会产生冲突之处。

    本文提供以下政策建议dylw.net 写作论文:

    第一,政府在对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引导时,应“重实质、轻形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对社会福利的积极作用。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督体系与惩罚机制,提高参与主体的“背叛”成本,提高合作的稳定性。

    第二,合理、正确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发展。应该借鉴一些渐进性的方式,更能体现实地特征,甚至可以允许在某些地区采取一种“非正规金融→过渡性金融→准正规金融→新型正规金融”的转变路径。

    第三,通过不同方式促进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在中西部及部分东部自然条件较差,非正规金融发展滞后的地区,政府应该从地区实际需求出发,以需求为导向,通过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推动两者的稳定合作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在东部沿海及部分西部自然条件优越,非正规金融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政府更应该充当监督者的角色,以供给为导向,依靠市场的功能对两者的发展进行引导,强调社会福利的增进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某种“形式”的实现。

    第四,结合实际,适度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避免“多而同”的模式。在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地区间的差异,从实际出发来解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农村地区多数正规金融机构利率平均上浮比例为20%~60%,以6.06%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农业贷款利率为7.27%~9.69%。

    ②除利润总量的增加,合作后非正规金融机构还可以在组织结构、身份、政府政策等方面得到认可和相应的支持,这种潜在“收益”也对其是否选择合作有重要影响。

    ③本文的分析是以期望收益对其进行衡量,因此,在总收益的改变中已经包括了由于完全信息的使用所带来的资金安全性的提高(、提高)等问题。

    ④具体的,对于多个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问题,我们也可以视为是“正规金融”一个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