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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从绩效评估与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的特点入手,着重分析了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措施。
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估是指银行通过建立一整套科学、客观、易操作的指标考核体系,对经营者和员工的工作作出系统的评价,进而公平地决定他们的地位、待遇和发展。它可以促进银行的人才开发和合理利用,是人力资源的监督、反馈系统,起着最终提高组织绩效的作用。
一、绩效评估与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的特点
(一)绩效评估的基本内涵
绩效评价工作属于管理工作的范畴,本质上是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的。绩效评价工作的产生、发展与绩效评价工作所处的社会经济、人文环境密不可分。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出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所有者需要借助一定的方法对经营者的经营绩效做出评价。因为企业的约束机制即使很健全,由于不存在强势的资本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水平不能够被所有者完全了解。在约束机制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时,业绩评价制度可以在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经营者的努力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约束机制的缺陷,激励经营者更好地完成所有者要求达到的目标。绩效评价工作随着管理理论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完善。
(二)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的特点
9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主要的是价值链之间的争夺,企业必须考虑其战略目标,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受到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更多的是非财务指标,这些指标在传统的财务指标为主的绩效评价体系中难以得到体现。此时,企业在生产阶段的利润已经很低,一些管理咨询师、投资者不再单纯地以利润和现金流量进行企业业绩评价,而是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关注公司现时和未来价值的判断,更加注重对企业的智力资本、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等非财务指标的关注,以财务指标为基础信息,从市场角度来全面地评价经营者的业绩。此时绩效评价中占主导的方法主要有美国的卡普兰和诺顿提出的“平衡计分卡”及由思腾思特公司提出的EVA评价法。
二、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竞争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的商业银行已在绩效评估方面进行了诸多的尝试,为商业银行绩效评估理论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在逐步放开的金融市场中和进一步深化的金融改革中,商业银行也日益暴露出绩效评估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绩效评估过程中的平均化倾向严重,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我国银行业上下级之间不能充分进行考核沟通,考核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另外我国银行业的业务80%以上由国有银行把持,受到计划经济的制约和本身银行工作的复杂性,我国银行业有着长期以来形成的平均主义思想偏好,尤其对于大多数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只考虑劳动时间的投入,不顾及实际劳动的投入的多少,以工龄的长短作为定岗定级的重要指标,而淡化经济个体的工作效益的多少。一些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较高劳动技能的职工,并不能获得相应的物质收益。
(二)绩效评估方法落后,评估结果失真状况大量存在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绩效评价方法还很不完善,许多银行在绩效指标的设计上存在权重不合理,过分重视银行短期经营绩效的考核,忽视银行的成长性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忽视银行在资源配置中的管理作用,考核指标体系僵化。绩效评价基本上是对历史经营绩效的总结。同时由于这些财务指标很容易被人为调节、操纵,加上银行的一些管理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过多干涉绩效评价工作,因此信息失真现象大量存在。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三)绩效评估内容设置不全面,缺乏相配套的激励措施
由于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过程随意性大,不能做到公平公正,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不系统,没有将绩效评估结果与绩效工资、奖金挂钩,银行业绩效评估内容设置得不全面合理。我国银行业进行经营绩效评价,不是为评价而评价。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激励奖励措施普遍存在约束方法僵硬、激励与约束不对称、激励方法未与风险揭示相联系的现象。激励奖励措施制定、实施的不当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绩效不但不会产生促进作用,相反有可能产生促退作用。
(四)一小部分银行存在着按计划比例分配评估结果的问题
由于我国部分银行的核算体系还不健全,核算不能反应银行真实经营状况,绩效评估体系也不完备:没有从制度上明确绩效考核者、绩效被考核者、绩效考核周期、绩效考核内容以及绩效考核结果应用等各要素,一少部分银行存在着按计划毕业分配评估结果的现象,使得银行绩效评估失去了原有的意义。这样不仅造成业务部门对人事部门的不信任,还把绩效考评的结果当做“机密”对待。人事考核不公开性加重了员工对考评的不安心理和对人事部门的不信任感。
三、解决我国银行业绩效评估问题的对策
(一)以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为绩效评估的工作创建体制基础
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指国有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中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四家银行存款、贷款占全部银行存贷款的比例分别为68.4%和61.6%。做好国有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做好整个商业银行系统的绩效考评工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公司化改革和股份制改造,按照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管机构相互分离、互相制衡的要求,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长和监事会组成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地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从而使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创建适合我国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
国外绩效考评已经从简单的财务指标考评发展到以财务指标为主,非财务指标为辅,将评价方法同企业发展战略及企业最终经营目标相结合的评价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应用EVA法也应该落实到位,具体方法如下:
1.考核范围可控制:也就是在责任中心的自控范围内,不管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发生的行为结果,都应归属于该中心,由其负责;超过自控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后果,即使是在其工作范围之内发生的,该责任中心也不承担责任。转2.责任与权利相一致:拟构建的EVA责任中心,其管理者应有充足的决策权,以对此EVA中心的业绩负责,保持此中心的决策权、业绩考核和激励体制三者根本一致,确保获取资源的单位和部门是对资源利用的结果负责。
3.考核业务要完整:在确定EVA中心的边界时尽量保持其业务的完整性,任何一个完全的EVA中心或者部分的EVA中心所包含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该是完整的,在一个EVA中心,服务或者业务的流程全部实现。
(三)建立完善的激励奖励制度,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效力
为协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西方国家主要推出了两大类措施:第一类措施是通过外部力量约束经营者行为或提高企业家的素质;第二类措施也是治本措施,是采用利润分享式的激励机制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趋同。实行以EVA为中心的绩效考评体系,需要建立与考评办法相适应的激励奖励制度。建立适合的激励奖励制度就是处理好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一般行员的关系;处理好银行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利益的关系。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引进竞争机制,结合商业银行的具体特点采取多样化的分配制度。采取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办法,激励机制要体现贡献率、体现价值创造。将公司的经营绩效与员工的收益挂钩。对于银行管理人员的薪酬,在商业银行没有完全进行股份制改造之前,可以采取工资、奖金结合绩效工资的办法,将银行的绩效与管理者个人收入相结合,在股份制银行,对于管理者报酬可以考虑采取工资奖金与股票期权结合的办法;对于银行的普通员工也应该制定完善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可以借鉴作业成本法的具体方法,将指标分解到人,实行员工考核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重视非财务的价值驱动因素,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
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讲,在全球化的信息时代里也产生了一些新的资产,很难确定它们的可信价值,比如:员工的积极性、灵活性、创新能力,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操作性等,这些通被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但是这些无形资产成为商业银行在今天和明天的竞争环境中取得成功的关键。经济增加值尽管考虑了业务的真实成本,但仍侧重于衡量短期绩效,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被考核机构或个人重视短期业绩而忽视长期成长性要求,使银行战略执行力弱化。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绩效考核不应该孤立地进行,它应该与其他绩效沟通方法相互结合,并贯穿于目标考核的全过程。在绩效实施沟通中,既对本阶段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沟通,又会对上一阶段绩效改进情况进行总结,这样员工绩效改进就更有利于工作目标的实现。我国银行业绩效考核一定要借鉴其他先进经验的同时,立足于自身特点,走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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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元平.试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J].国际金融研究,会计研究,2007,(7).
[6]黄明喜.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构建新的绩效考核机制[J].新金融,2007,(2).
(一)理论认识仍有误区。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部分认识误区,即认为银行业垄断经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追究。如有人提出,银行业应该是垄断法适用豁免的对象,其主要依据是公共利益要求和垄断的经济效益性。【8】当把银行业垄断与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联系在一起时,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即被凸现出来,银行业垄断的合理性似乎在这里找到了最好的注脚。但问题是,公有制与银行业的垄断经营有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只从计划经济的传统体制中去找答案。适合理想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信用并不适合现实中的中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对此给出了有力证明。必须看到,放松管制已经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把银行业整个行业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并不妥当,对金融安全并无益处。多年来,银行业垄断不但未能减少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反而成为其巨额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原因;不但未能给金融市场带来稳定,反而使“地下金融”愈演愈烈使金融市场更为混乱。行政权力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不但限制了市场竞争,而且扭曲了市场行为,结果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越深、干预的时间越长,反而越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不能把银行业垄断与国家金融安全划等号。
(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理论发展的产物。过去,人们往往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和公司本身三者构成的利益平衡体,现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突破了这一狭隘的看法,引入了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承认了公司经营对于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要求公司承担更广泛的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顺应了这一趋势,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9】由于《公司法》同样构成银行法的重要法源,因此,无论是《公司法》总则第5条的规定,还是其后分则中第45条、第52条、第68条、第71条、第109条以及第11条等规定,对银行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都应有约束力,银行应予以严格执行,并注重弘扬社会责任精神。但从目前的实践看,利润和股东收益仍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目标,银行业垄断行为的出现与《商业银行法》等专门金融机构立法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位不无关系,与商业银行及其高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更有着直接联系。
(三)反垄断法制不够完善。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有关银行业反垄断的相关法律规范却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的特点是:部委规章居多,立法的权威性不够;立法形式散乱,不统一甚至冲突;立法内容存在疏漏;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导致责任追究不足。如《商业银行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这样的规定只是表明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同样适用竞争规则,但在反垄断领域明显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一些商业银行之所以明目张胆地实施拒绝交易等垄断行为无视广大消费者和小企业的利益,显然与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方面经济法制的不够完善有关,司法介入乏力的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尴尬。
二、当前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已经出现区别于过去以国家垄断形式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垄断行为,这些垄断行为给金融市场和消费者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具体表现在:
(一)相互串通收费,形成价格联盟。以银行卡跨行收费事件为例,2006年6月1日,跨行查询收费正式开始实施。但几乎与此同时,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对这一收费提出了“究竟是‘国际惯例’还是‘垄断行为’”的质疑。透视该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我们发现,银行卡跨行收费实际上是中国银联与大银行协议一致的结果,其事先并未征得广大客户的同意,而属于此类收费的还有小额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年费、跨行取款费等。应该说,价格竞争本身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方式,但价格联盟在反垄断法中却是一种本身违法的卡特尔类型。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在我国,小公司在银行开户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般来说,小公司注册登记后,商业银行对小公司开户往往设置资本金、存款余额等限制,即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最低标准是50万元或100万元,并保证在账户中维持3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存款余额。难怪有人评论说,商业银行通过提高开户门槛的作法,将小公司拒之门外,这直接促成了为小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一条龙服务的中介公司的火爆。【1】然而,商业银行设置开户门槛并不符合有关规定属于歧视政策。【2】应该看到,拒绝交易只是当前我国一些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捆绑式搭售、强制交易、价格歧视等其他行为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即使市场主体拥有的不是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这种经济优势仍然有可能被滥用,而传统的民商法在交易自由与自愿精神的指导下很难对这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3】
(三)并购重组使银行集中加剧。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外资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也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有助于巩固银行的资本基础、促使中资银行股权结构多样化、提升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和全面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外资银行的参股和并购战略有以下几个变化值得关注:一是被参股银行的规模和地域性不断扩大,逐渐从沿海省市、发达地区向内地扩展;二是参股的对象由商业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扩展,如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三是参股的途径趋于多元化,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机制的实施以及中国商业银行上市进程的加速,为外资银行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提供了可能。【4】我们必须看到,金融机构跨国并购,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迅速获取市场上的相对垄断地位,以获得定价权或提供领先服务的竞争优势,因此加强对银行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管理日显重要。
(四)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行政性垄断是一种制度性的、具有取消竞争功能的垄断情形,在中国不仅种类多、范围广,而且危害大。【5】以房贷强制保险为例,消费者要获得所需购房贷款,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进行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一些商业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5月9日颁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其本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作出了上述规定。2005年2月22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向央行发出建议书并抄送银监会,要求重新审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不适当的内容,提出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6】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于同年4月4日进行了复函,并表示对该问题非常关注,但至今仍未与银监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笔者认为,该办法的规定直接限制了房贷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已然构成了行政垄断行为。
上述垄断行为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了市场竞争,使金融市场的供给严重不足,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为“地下金融”提供了机会,从而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稳定。【7】事实表明,加强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三、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难题及其化解
《反垄断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重视并有效化解银行业反垄断中的执法难题,是今后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完善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关键。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管辖分工和协调。与美国的司法模式不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借鉴了欧共体的作法,采取了行政模式。早在《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管辖问题即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现在,解决该问题变得更为实际和迫切。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行业监管机构,旨在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因此,银监会对银行业的反垄断案件理应有一定的管辖权。就银行业反垄断执法而言,问题直接表现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案件管辖权所面临的冲突与化解。有学者提出,行业监管机构主要处理市场准入和与互联互通相关的案件,而在企业并购、垄断协议以及一般的滥用行为等方面,管辖权则应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10】笔者对这一观点深表赞同。笔者认为,为减少摩擦和节约执法成本,两个机构应就银行业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合理划分,避免越俎代庖,禁止随意扩大或缩小管辖范围。在这一问题上,有赖于将来国务院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凡涉及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审批,涉及对“问题银行”的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涉及对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银行的撤销,以及涉及对擅自设立银行或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的取缔等案件,应由银监会予以管辖;而涉及银行并购、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管辖。二者之间是特殊管辖权与一般管辖权的关系,其中银监会的管辖权属于特殊管辖权。特殊管辖权确定的意义在于限制行业监管部门依据特别法排除反垄断机构管辖权的可能,从而明确反垄断法对行业竞争事项上的一般适用原则和只在特定事项不予适用的例外原则。【11】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银行业中的外资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则必须进行双重审查,即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此类案件的双重管辖权并非上述排斥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因其审查的目的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还应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银监会之间的深层对话,创建双方的反垄断协调机制。
(二)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机协调。《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国家的相关竞争政策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为银行业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然而,竞争政策的推行并不是孤立的,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竞争政策的执行会受到国家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环境政策等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特征是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既表现在城乡、地区、不同产业和行业、不同利益群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也表现在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民营和外资、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由于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相互之间能否实现有机协调,能否在磨合中实现各自的政策目标,是银行业反垄断执法将要面临的又一难题。在欧共体,竞争政策较其他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位。【12】欧共体条约强调保护欧共体市场的有效竞争,强调其成员国以及欧共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因此,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适用性与其市场经济的发达和成熟状态是相适应的。我国的国情则有所不同,尽管我国已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目前仍处于转型过程中各种经济变量因受变革因素的冲击而更为活跃,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结构性缺陷,金融控股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因此赋予竞争政策在银行业发展中的优先适用地位显然不合国情。笔者认为,不同的经济政策有着不同的功能,金融政策以货币政策为主,旨在维护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核心手段和工具,故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应较竞争政策优先适用。鉴于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之间的互动性,笔者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行竞争政策时,应优先考虑国家金融政策的落实,这样才能避免竞争政策对金融政策的负面冲击,确保国家金融调控的有效性和宏观调控的差异性,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以实现国家金融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银行业垄断行为的量化标准。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度”的合理把握是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其直接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银行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因此,对于该问题的分析研究,必须采取理性的态度,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及民族主义情结,将其进行必要的量化处理。从世界范围看,德国和日本在该问题上比较严格,而美国则相对比较灵活。透视我国的《反垄断法》,其在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上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在第19条、第22条等一些条文中进行了一定的量化处理,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标准。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主要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指控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结构——行为——效益的经济定量分析。这些经济定量分析的引入,对反垄断中的定性分析有着直接影响,因此银行并购是否构成垄断,对相关指标进行定量调查分析时量化标准的确定至关重要。但此时第22条的量化标准是否科学,对银行业集中是否适用,则需要采取灵活态度进一步研究确定。笔者认为,必要的技术分析需要因时、因地而做出,决不能搞一刀切,必须把限制竞争与成本优势、规模优势进行区别。有学者曾提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必须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手段和途径予以解决。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与条文设计包括量化问题的设计,并不是越细越好,越具体越好,更不是越严格越好。就我国来说,采取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何时宽松,何时严格,都应该由民主的机制适时因地而作出。【13】笔者赞同该种观点,故建议在这一问题上赋予法院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在处理银行业反垄断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应将《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认定的量化标准绝对化,应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四)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反垄断法》第15条、第28条等对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豁免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构建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旨在抑制过度竞争,以免资源浪费,其并不构成市场进入壁垒,只是采取了一种避免激烈竞争的规制方法。【14】因此,该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国家产业政策等经济政策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当然,我国《反垄断法》直接将垄断行为的豁免决定权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从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看,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但需要强调的是,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第54条对并购申报豁免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对银行业垄断而言具有重要价值,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应在《反垄断法》第28条的基础上,以该规定为蓝本进行合理构建。笔者建议,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将登记或批准作为其豁免的形式要件,并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对经营者集中而言,应严格执行申报程序规定,并以获得批准为豁免的必要条件。另外,在禁止行政垄断方面,较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而言,【15】《反垄断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四种行政垄断行为,如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从而表现出了明显的进步和可喜的勇气。但不足之处在于,其没有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时应增加一条规定,即“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运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
(五)《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从实际情况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已成为目前各国反垄断法发生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国反垄断法一方面允许甚至支持、鼓励本国企业对外国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又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为了能够在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活动中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各国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域外适用本国的反垄断法。【16】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突发性、区域性和关联性已成为金融国际化背景下金融危机的重要特征,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理所当然地成为构筑我国金融安全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对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格局下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关于域外适用的规定十分重要,但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看,还应作出必要的限定,尽量避免片面的、极端的做法而引起不应有的法律冲突。有学者曾提出,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可考虑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从事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限制或者不利影响作为对其适用的基本要件,并确立利益衡量原则作为对该基本要件的补充。【17】该学者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必须兼顾本国与其他国家的和经济利益,尽量避免并着力化解各国相互之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建议在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中借鉴和吸收该观点,把外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以“直接性”、“实质性”以及“合理预见性”作为必要条件予以限制,尽量减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不必要冲突,使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免受国际上一些人为因素的侵蚀和恶意伤害。
注释
【1】《商业银行提高开户门槛向小企业强加风险》,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082716238.shtm,l2006年7月8日。
【2】《拒绝存款人的开户请求商业银行涉嫌违法》,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252716252.shtm,l2006年7月8日。
【3】孟雁北:《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4】苗燕:《外资银行并购倾向于中小银行》,载《上海证券报》2007年1月10日。
【5】曹士兵:《论中国反垄断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3期。
(一)外部问题
1.缺乏足够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电子银行作为一种新型业务,在交易合同的有效性、有关交易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都更加复杂和难以界定;目前我国也尚未就电子银行业务来专门制订和完善相应法律条文。法律法规上出现的空缺,不仅非常容易产生“球”现象,一旦出现纠纷亦很难解决。同时,银行监管机构及各商业银行对电子银行接触时间短,相关监管措施、管理办法、制度规定也存在严重滞后的情况,其规范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均亟待加强。
2.社会认知度低,目标客户群窄。电子银行业务近年虽有所发展,但与中国泱泱十三亿人口相比,认知深度和广度均明显不足,客户群体集中且狭窄。如个人客户主要集中在20-35岁、受过良好教育、收入较高、愿意接受新生事物的青少年中;企业客户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机构客户、重要公司客户中,而在县域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优质客户少、行业结算量小,则普遍发展缓慢甚至存在空缺。大量占用着银行网络资源与人力资源的低端客户不愿甚至排斥接受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直接导致此项业务的强大效用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发挥其应有的实际效力。
3.信用体系存在瓶颈制约。纵观国内国际金融领域形态,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阻碍电子银行发展的关键。使用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无法像现实社会中那样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进行交易,而对于在现实社会中都存在信用缺陷的“先预付款后收货”和“货到付款”,在网络中将更加难以建立信任关系。
4.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手段有待提升。电子银行业务多涉及用户银行资金,如果在安全方面出问题,会直接影响银行声誉,导致客户流失;如果损失面过大,还会造成社会问题。所以安全性保障是电子银行得以生存发展的根本。虽然电子银行一直力图采用最先进的安全加密措施防范风险,但系统不断升级更新也可能直接导致系统不稳定因素增加。从目前发生案例来看,如何不断提高电子银行技术安全水平和风险防范手段,已成为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内部症结
1.思想认识有差异。表现在认识上的不一致。目前,银行各层次对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重要意义仍缺乏足够认识,有的甚至还存在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会造成信贷资金无序流动和网点柜面无法控制存款流失等片面认识。
2.组织结构框架有待完善。单位组织结构设置粗放化,对电子银行产品的营销、市场调研、客户维护、信息反馈、售后管理和技术支持等工作缺乏统一规范。
3.业务发展失衡。主要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快,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发展快,手机银行发展慢。
4.业务培训滞后。电子银行属于不断完善的新兴业务,由于培训工作未能及时跟进,或培训方式单一、乏味,使得客户经理和业务主管人员不能在第一时间熟悉和了解产品优化、更新及新增功能,给市场营销、业务发展带来直接影响。
5.风险意识淡薄。电子银行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内部员工和客户两方面。内部员工方面:一是岗位操作上。由于相关柜员对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环节不熟或是不按规定流程操作,从而引发了结算纠纷或案件事故。二是安全意识上。操作人员密码不严格管理、密码口令使用周期过长、密码泄密、操作人员离岗不签退等。三是制度管理上。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违反规定设置和配备操作岗位和操作人员,以致产生违规操作和安全隐患。客户方面:主要表现在计算机和网络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按步骤操作,导致付款信息、指令发错以及未按规定保管客户证书和密码等。
二、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建章建制,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是大势所趋,随之行业间竞争也将愈加激烈;但有序发展才能够得到最大的收益。为此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作保证,使其有关交易合同、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等方面都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除国家应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外,金融监管机构、各家商业银行也应切实落实监管措施、完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同时进一步健全组织管理,对现有各类产品从内部管理系统、客户信息资源、服务功能配置、技术处理平台等方面进行全面整合,加强电子银行系统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使之具有高度的完整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二)渠道带动产品与服务创新电子银行作为一种新型服务渠道,是与现有柜台服务相对应来说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电子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只能照搬相应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在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更应着重于渠道特色,注重创新能力和协作精神,在寻求自我发展的同时促进后台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来实现银行柜面无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提高认识,上下联动促营销在电子银行领域无银行规模大小之分,竞争优势完全取决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创新意识。金融业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行负责人对此要有清醒认识,以强烈的危机感和使命感抓紧机遇,并坚持:
1.围绕客户群体制订整体化营销策略,统一规划,联合营销。
2.细分市场,确定营销重点;找准目标,培植优良客户群。
3.实施名牌战略促进电子银行发展,按客户群体实行差别营销和集中营销,充分调动各方面营销积极性,实现发展名牌战略目标。
4.积极开展电子银行产品的营销调查,不断丰富完善电子银行产品功能。
5.加大培训力度,迅速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电子银行从业队伍。
(四)防微杜渐,加强风险防范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由于其业务独特的虚拟性和广域性,在提供给客户高效便捷服务的同时,不仅要面对原来存在的客户道德风险、信用风险,还要面对新增的技术风险,主要包含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方面。防范外部风险主要是通过监测对外防火墙和网络检测等防范外来攻击,同时保证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内部风险。在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初期,内部风险因其最容易被忽略而最难控制、所以也最容易产生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1.建立内控缺陷报告制度。根据目前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某些环节存在的缺陷,可规定所辖支行按期逐级上报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建议,总行集中解决。
[关键词]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市场竞争变得日益激烈,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越来越重视通过市场营销手段来增强其在竞争中的地位。然而,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状况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为此,我国商业银行需在借鉴西方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正确认识自身的状况和特点,制定适应新环境的市场营销策略。
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市场营销的认识不到位。
市场营销观念是一种时时处处都要体现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经营理念。而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全树立起这种理念,他们没有以客户为中心,考虑的最多的是银行自身的风险问题与效益问题,忽视了客户真正的需求。以贷款营销为例,企业形势越好时越能贷到款,越在困境中需要资金支持时却越难贷到款,这与市场营销理念是相违背的。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营销对象上,往往只重视原有的大客户,而忽视了对新市场的调研、开发与培养。
2.市场定位不明确,自主创新的品牌较少。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商业银行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优势,投入了大量资金于每一个可以触及的方面,却又缺乏总体规划与创意,跟风现象严重,导致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浪费资源却没有实现营销的目的。
客户选择银行强调的是差异化、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对营销业务进行了创新,推出了不少新的金融产品,但推出的金融产品在业务功能、客户定位上大致一样,缺乏特色定位,使营销行为趋于同化,形成独特品牌的少,没有在客户心中形成一家银行有别于其他银行的独特形象,使广大客户觉得无论到哪家银行都一样,影响了银行的吸引力。
金融新产品市场化过程缓慢。一项银行产品开发出来后,要报人民银行批准,需要很长时间,有时还可能不被批准,使得新产品不能及时占有市场。即便新产品面市后,销售自动化程度低,产品创新成本高,利润率低,创新速度跟不上消费者的需求增长。
3.缺乏对目标客户的研究,忽视服务质量,客户面临流失风险。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各种银行卡业务的实际应用效果不如事先预期的那样好。最根本的原因是银行不重视对目标客户的研究,没有根据客户文化层次与消费水平以及潜在需求来细分市场,导致提供的产品针对性不强,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常注重服务范围的拓展,却忽视了服务质量的提高。以美国的富国银行为例,其良好的服务质量是吸引顾客的致命武器,其为了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富国银行提出了一个口号,那就是“哇!”,即通过要求每个员工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服务,超越客户的期望,使客户感到惊讶、高兴,标志就是客户会情不自禁地“哇!”一声。而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在工作期间无视众多顾客排队等候取钱,明明有10个窗口却只开4个左右来办业务,拿存折的老百姓只得在营业大厅苦等,相信很多民众都有这样的经历,而随着外资银行进军我国内地市场,其高质量的服务对民众一定有很强的吸引力,尤其是对高端客户这块市场,更成为外资银行与我国商业银行的争夺亮点。在这方面,外资银行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他们可以根据一部分顾客的需求制定银行的经营策略。例如,花旗银行擅长开展中间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为大客户配置专职经理,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个性化服务,它的个人业务———“花旗贵宾理财”闻名遐迩,对高端客户的吸引力极大。
4.市场营销没有在银行内部形成整合力量。
我国有些商业银行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市场营销部门,如市场发展部、公共关系部等,但没有进行全行的统一部署与安排,使得这些部门与原有的其他部门如结算部、信贷部、稽查部等部门之间缺乏营销配合,没有形成整合力量,这必然会破坏银行营销活动的系统性,影响营销效率的全面提高。
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经验介绍
1.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西方20世纪90年代盛行的“客户经理制”为西方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最主要的特征是以客户为先,满足客户需求优先于银行产品推销。他们通过规模、业务量、信誉等指标将客户划分等级,不同级别的客户享受不同的服务。这样,一方面便于银行对客户的管理;另一方面可以使银行集中资源,以最周到的服务和最优惠的条件吸引住最核心的一部分客户。
2.银行营销战略注重忠诚管理。
西方商业银行的营销实践表明建立高度的顾客忠诚和员工忠诚已经成为银行营销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银行业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国内的大银行存款业务的损益平衡点是18个月,只有顾客存款在银行账户上滞留的时间超过18个月,银行才能获利。所以他们在与顾客建立合作关系之前,都非常注重对忠诚客户的筛选;在建立合作关系之后,也注重维持客户的忠诚度。西方商业银行在重视顾客忠诚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对员工忠诚度的培养,忠诚的员工有利于银行节省招聘费用,他在工作中将能学会如何降低成本,改善品质,更能使顾客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3.细分市场,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
市场细分是根据客户的特点进行有效的分类,以便于银行为客户提供针对性强的服务。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根据年龄分为不同的组别,按照各年龄段需要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从客户出发,为客户提供全面、终身服务。以储蓄为例,为小朋友推出儿童零用钱账户,这项业务虽不会为银行带来多少收益,但这能使客户从小认识、了解银行,并且联邦银行随着小客户的成长不断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效地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减轻了银行拓展新客户的压力,节省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对青年人设立手机银行、网络银行;为老年人保留最原始的储蓄存折。
4.超越客户的期望。
每个客户在接受完银行服务后都有自己的心理感受,要让客户感到高兴就必须要超越客户期望。以美国的富国银行为例,通过给客户提供超值的服务,让顾客情不自禁地“哇!”一声为服务目标,建立了与客户良好的关系,从而提高了其销售收入和利润。
三、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对策与建议
1.确立正确的营销观念,注重对客户忠诚度的培养。
我国商业银行要树立正确的营销观念,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良服务与产品。某项对亚洲消费者的调研显示,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人群相比,中国的消费者对银行服务水准的满意度最低,并愿意随时为获得更好的服务转换银行,即便要为此付出更高的收费或蒙受利息损失。与这项调研相印证,2006年12月,国内某杂志社对40位中国银行家的调研显示,本土银行多认为自己在客户忠诚方面相对于外资银行不具备显著竞争优势。显然,营销成功地把客户吸引到银行之后,更要注重维护营销的成果———留住客户。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一要树立整合营销观念,宣传银行品牌形象。整合营销观念要求商业银行不仅要通过媒体广告宣传自身形象,更应经由内部资源直接向市场表达一种良好的品牌形象,来吸引客户,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强服务、加强宣传,稳固在客户心中的良好形象;二要制定好的营销政策,全力公关,培养客户的忠诚度,维持优质客户市场,防止客户流失;集中资源优势维护主导业务,在此基础上再求创新求发展。这样形成开发客户、留住客户、吸引新客户的良性循环,尽力维护和提高市场占有率。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市场细分。
在客户需求多样化,以及需求不断演变的今天,银行应强化市场细分工作,实行针对。根据“二八”原则,就是说银行80%利润来自于20%的客户,这20%的客户就是所谓的高端客户,在面对他们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制”,实行一对一的服务,客户经理专门负责与客户进行联络与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以及需求变化,营销银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个性化、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方案,培育一批忠诚顾客群。传统意义上,我国商业银行把客户分为工商业和个人两类,即通常所说的对公服务和对私服务两大类。通过市场细分之后,工商业可分为中小工商企业、大型工商业、跨国公司等,为他们提供特定的服务项目。对个人服务方面,向大众市场提供有特色的大众化服务。例如,对大学生、新型青年,鼓励其使用网络银行或手机银行业务,减少银行的排队扎堆现象,提高银行的窗口服务效率;对高收入阶层,提供私人业务;为富有的中上阶层提供昂贵的更加个人化的服务。
3.协调好银行市场营销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全面营销。
我国商业银行应着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营销部门,配备专门人才,统率营销管理。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营销配合,激励各部门员工的营销积极性,共同以顾客需求与满意为营业宗旨,尽力缩短业务办理过程中在各部门的停留时间,提高流程效率,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达到为顾客提供最佳服务和为本行创造理想利润的经营目标。
4.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金融创新是银行为满足顾客需求提供不断变化的服务项目的源泉,随着居民货币收入的增加和消费形态的变化,对金融产品创新、营销模式创新、服务技术创新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工商业在股份制改造、筹资、信息、咨询、破产、保险等方面呼唤金融创新产品的出台;政府管理行为的市场化也对创新提出了要求,比如,公债发行,政府就正逐步摈弃过去行政推派方式,改由公债市场出售,这又得借助银行的市场创新、工具创新;此外,对外开放使得我国工商业对外贸易、投资、融资、避险保值等国际金融活动的增加,银行应提供相应的国际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将金融创新技术的引进、消化、改造与投入市场纳入工作核心,缩短新产品的面市时间,尽快满足市场需求。
5.加强营销人才队伍的建设,并培养员工的忠诚度。
外资银行进军中国,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人才的流失,尤其是手里有大量客户的营销人才,这就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想方设法改善环境,强化管理,建立有效的用人机制,留住人才。同时,应加强对人才的培训,加快培养懂国际金融、国际惯例、国际法的高级营销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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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学陶1商业银行市场营销[M]1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1
关键词:会计准则变动内容;影响;难点;建议
新会计准则体系从**年**月**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对会计人员的水平、信息化建设水平、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挑战。
一、金融业新旧会计准则主要的变动内容
对比旧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在理念、内容、准则体系和国际趋同等方面都有较大创新。其中,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五项准则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会计核算,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外币交易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填补了这些业务领域的空白。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内容变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工具的分类基础不同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期限长短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分类。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原来以期限为标准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的做法,改为以持有目的为主要标准,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持有目的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
2、计量属性的不同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允许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新会计准则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的变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后续计量模式不同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计量未明确规定,一般而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实际金额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后续按实际成本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后续计量分不同类别按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计量。
4、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不同
1)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同。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新会计准则明确了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进行账面价值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的不同。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贷款减值测试的方法,在具体操作中,各金融机构减值测试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新会计准则明确了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规定对单项重大的金融资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汇总进行减值测试。
5、确认各期利息收入的方法不同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贷款结息日确认利息收人,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2)确认方法不同。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利息收人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新准则规定“利息收人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人。由于摊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3)贷款划分标准不同导致利息收入的确认不同。新准则没有划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而以摊余成本为依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人。对于一笔现行标准下的非应计贷款,原《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将不再确认利息收入,但在新会计准则下,如该笔贷款的摊余价值不为零,仍需按照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二、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银行业的影响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损益实现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公充价值的变化直接计入损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虽然提高了财务报告与市价的相关性,反映了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但在这种计量方式下,随市价而波动将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生较大影响,降低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前后期可比性不强。随着近年利率的降低、利差的缩小,银行业的很大一部分利润体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
2、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对损益的影响
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贷款按五级分类计提准备,定性的因素多,且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价值回升的,可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新会计准则规定将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对当期的资产和利润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
3、计税基础不同对税收核算工作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未实现的损益,税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则,对于未实现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应纳税所得。
对于金融业涉及的营业税、所得税,由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应税所得额的确认上存在差异,为了准确核算税额,需增加辅助核算,从而增加了税收核算的工作量。
4、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全面引入公允价值后,企业会计核算将与复杂的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环境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市场环境的变化均要通过企业的会计信息反映出来,金融工具所隐含的风险变得明显,这就要求企业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这种能力具体反映为其风险管理能力,所以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促使银行管理层以更加理性、科学的原则从事经营管理,建立准确的风险管理模型。
三、新准则实施后的银行业核算的难点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强调会计的反映功能和职业判断能力,新计量方法和新属性的引入提高了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和实施困难。
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类的准确性有难度
由于大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取得时无法明确其交易或持有的意图,即无法准确判断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还是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其它金融资产或负债的核算有很大差异,并且新会计准则要求在初始确认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在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即要准确分类并进行相应核算是有难度的。
2、贷款核算的难点
新会计准则关于减值准备的要求较为谨慎,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操作起来相对复杂。
作为银行业重要会计政策的“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和“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分组方法在具体执行时需要职业判断,其标准高低及分组依据直接决定减值测试的复杂程度和结果,从而影响损益。如何明确单项金额重大及分组标准,什么样的标准是客观且符合实际的是操作中的难点。
2)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照贷款未来现金流的现值计算确定减值金额,而目前监管部门仍然按五级分类考核贷款风险管理。因此如何将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资产五级分类有机结合起来仍然是个难点。
3)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确定也是实施过程中的难点。折现率的确定,这个很关键的指标,应由谁来确定,是否由人民银行定期公布,还是各企业自行决定。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确定由于职业判断、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差别,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相近业务的重大判断差异,个别情况下导致企业报表数据的横向不可比,甚至可能出现利用其作为利润的调节器。
4)在新会计准则下,要求贷款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这与现行的核算方式相比变得更为复杂,基础工作如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方面成为核算中的瓶颈。
3、公允价值使用时的难点
特别是银行业,新会计准则中大量使用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运用需要更高的职业判断水平。另外,如果既不属于证券市场也不属于银行市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准则要求“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大量聘请外部评估机构不现实,同时并非所有的评估报告均可采用。:
四、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的几点建议
1、高素质人才的配备是关键
要贯彻落实新准则,银行业财会人员的素质是关键。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很多新的概念和技术,涉及银行多个部门,会计的概念已不仅仅是传统的簿记,需要高水平的会计职业判断。会计人员要学习现有银行的各项业务,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形成的相关业务,理解业务的流程和本质,从而准确定义业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必须掌握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培养职业判断水平,及时掌握市场行情,避免出现计量的价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的情况。高素质人才的配备也是实施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
2、加大科技投入,改造信息系统
我国银行业改进风险管理最大的障碍,就是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企业无法建立相应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也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同时,银行是拥有数额庞大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没有系统工具的支持是不可想象的。银行业的信息系统功能主要应能满足以下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计算与确认。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摊余成本(含减值损失计算)。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估值)模型。
3、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技术
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探索运用量化模型有效识别、判断、计量和控制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4、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支持
建议监管方出台具体监管指引,如折现率如何确定,资产减值准备与五级分类工作如何有机结合进行指导,这样即加大了监管力度,又便于会计实务工作者的操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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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瑞锋、孙玉甫,实施金融工具准则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7)
关键词:公允价值;银行业;问题;策略
随着市场的良性发育,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在银行业的缺陷日益凸显,促使人们更加坚定地支持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它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及时反映因市场风险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及因信用质量发生变动所产生的影响,能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会减少金融不稳定性事件的发生及其严重性。但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公允价值在银行业中推行仍是困难重重。
一、公允价值在银行业应用的问题分析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要求实施新会计准则。就银行业实施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混合计量造成银行收益及其资本的波动
在银行业中,对交易项目和银行项目管理时,通常会采用交易账户来对其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而在实务中部分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部分金融工具仍采用历史成本(摊余成本),因此,这种混合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对称性会引起银行收益及其资本的不必要人为波动,而波动性的增加会向资本市场传递额外风险的信号,因而投资者会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进而提高银行的资金成本,另外,还会导致银行投资组合的不利变化。银行可能会减少长期债券的持有,转而增加持有波动性较小的短期债券。这样,银行收益及其资本波动性的增加会使银行违反资本监管要求的可能性增大,从而会引起过多的监管干预或者会迫使银行做出旨在减少资本监管干预的不当行为。
(二)公允价值的运用影响了银行的信贷规模
银行业中现行会计计量模式是一种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混合计量模式,是修正的历史成本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银行业绩。贷款是银行的职能之一,公允价值要求对资产和负债在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因此导致的收益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反映出银行在长期资金提供上可能带来的收益。银行长期贷款业务的利润是建立在对借款人的信誉以及客户关系的培养上的,是在整个交易期间逐渐获得的,不取决于短期的变化。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银行的放款决策将不再根据借款人的信誉或出于对客户关系的考虑来做出,而更多考虑的是短期因素对银行利润的影响。由于长期内不确定因素太多,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长期贷款显然是不明智的,银行将会减少自己的长期贷款,因此将有损银行作为长期资金提供者职能的发挥。
(三)过多的主观估计影响信息的可靠性
公允价值是建立在市场发育良好的环境下,当缺少相应市场信息时,对银行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包含了过多的主观估计,包括对客户的信息状况、资产的流动性、资产抵押物的估计和对客户行为的估计等,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也无从获得。这些主观估计损害了公允价值的客观性,使其相对于现行混合会计计量模式的优越性无法得以体现,使公允价值变成仅仅是概念上的优越。公允价值被看作市场对现实经济状况的反映,是建立在公开的、充分竞争的市场上的一个假定,而这种完美的假定的市场并不总是存在的。因此,公允价值过多的主观估计将影响银行信息的可靠性。
(四)对银行会计核算方式带来极大的挑战
公允价值的应用给银行会计核算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一是入账价值的确认问题。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历史成本,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而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入账价值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进行调整,并且其后续计量将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持有目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二是会计核算方式。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只需单账户反映资产的实际成本即可。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会计账户既要反映其公允价值,又要反映其实际成本,因此需要设置双账户。因此,公允价值会计对原有的会计原则、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进行了变革性的调整,涉及到了从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整个会计过程,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体系、核心账务系统等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五)过多的主观估计变成调节利润的又一工具
公允价值会计模式下,只要对估价程序作些许改动就可能对计量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公允价值本身应根据市场的因素来进行交易价格和资产价值的,市场因素本来是客观的,但由于市场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极有可能让银行业利用市场的这种不确定性而随意进行主观判断,将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又一工具。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模式相比,利用公允价值会计来进行利润调节变得更容易。银行的经营活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人们对其经营业绩的信心的基础上,这就要求银行的业绩应当相对稳定,不要大起大落。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的存在。对发生转移的金融资产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其处置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利润也产生影响。而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客观和主观产生的收益变动都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银行收益重大波动,不利于稳定经营,有损其财务形象,加大经营风险。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给操纵利润提供了便利。
(六)资本充足率导致公允价值的谨慎运用
根据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数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该比率的确定是建立在现行会计模式之上的,更多的是采用历史成本。实行公允价值会计,意味着许多银行现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将有很大变化,8%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还合适,如何应对由此可能带来的资本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银行业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二、银行业对公允价值运用的应对策略
如何有效地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是银行业急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一)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公允价值面对着不稳定的市场潜在风险,为了避免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应对公允价值的应用进行事先的预防。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并了《银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监管指引》,该监管指引要求银行在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时必须具有恰当的风险管理系统,不能用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金融工具、必须提供关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对银行影响的基本信息。同时,监管当局也会对银行运用公允价值选择的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在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率时要考虑到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可能带来的影响,在计算监管资本时要将由于银行自身信用变化而产生的损益进行调整。因此该指引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使用进行了制度约束,防止了公允价值的滥用对金融系统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目前,我国新会计准则中也引入了公允价值选择权,为了防范其可能对金融系统带来的危害,我国的监管当局也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有关的监管政策,促使银行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保证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健康使用。
(二)提取充足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应对风险
虽然风险的存在,使得公允价值的使用受到了限制,但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却在不断地发展。银行业可以开发出按照违约率对贷款进行分类的内部评级体系,并可估计出违约损失率,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研究如何在财务报告中处理贷款预期损失和利率风险隐性损失等问题。通过开发包括预测负债的实际期限等在内的模型,银行对利率风险的控制也加强了。风险计量方式的变化使银行对一些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明显有别于会计处理方式,贷款也不再被认为是均质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优点在于,在计量信用风险中引入了前瞻性的因素,允许对资产质量的下降提前进行确认。在对信贷资产无法实施公允价值会计的情况下,可以借助于发展前瞻性减值准备的方式,利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利率风险管理工具,计提充足的资产减值准备,以覆盖资产的预期损失和利率风险损失,从而达到与公允价值会计相同前瞻性的效果,真实反映银行潜在风险,为银行股东提供关于银行资产质量更加准确的信息。(三)加强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任何会计政策均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对金融稳定具有一定的潜在危害,因此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在制定有关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时应保持足够的谨慎,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充分了解公允价值究竟会对金融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考虑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公允价值会计发展的意见,共同解决银行信贷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不断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公允价值的使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鼓励各国监管当局保持现行的资本监管框架,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产生的公允价值损益、由于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公允价值损益、持有待售工具的未实现损益排除在监管资本之外。相关银行监管机构应对资本监管政策做出相应调整,以降低公允价值的应用对银行监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加强对银行内部治理的监管
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公允价值可靠计量,减少和消除银行在运用公允价值上的随意性。做到制度先行,内部监督与业务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完善;进行从严管理,始终保持对违规违纪的高压态势;开展专项治理,着力加强内部监督的前瞻性与主动性;实行履职回避,主动避免各种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坚持效能为本,深化监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同时,建立健全“问责追究责任制”,对滥用公允价值粉饰报表,调节利润的行为要制定惩戒和处罚措施。
(五)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允价值信息的评价和鉴证体系
根据公允价值依赖于市场因素而又难以确切把握市场信息的现实情况,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收集各类市场信息,为银行业提供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咨询和专业评价技术服务。此外,我国还应从独立审计准则的完善入手,尽快研究制定“公允价值审计具体准则”,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审计的权利和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保障会计准则运行的规范性。
(六)改进银行业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虽然我国银行业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已有较大的发展,电子化和信息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但对复杂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的要求不能有效满足。因此,可以国外引进或自行研发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系统、公允价值的取得及估值系统、用未来现金流折现计算资产减值系统和实时的信息披露系统,提高自身的信息采集水平以及决策能力,以规避应用公允价值后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七)审慎使用公允价值
要对公允价值采用审慎的态度,一是准确计量公允价值。要综合考虑活跃市场的各项因素,科学设定估值假设和主要参数。二是合理规定公允价值的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或不能持续可靠取得市场价格的金融工具不能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三是建立运用公允价值的内控体系。记录好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参考文献】
[1]罗胜强.公允价值计量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会计研究,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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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将在以下各方面形成重要影响:一是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银行业属于纳税大户,如果我国实行大规模的免税、零税率,将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幅减少。二是对银行财务状况的影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实施营改增后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增值税将被分离出来,导致银行营业收入减少。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的上游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其销项税负会增加银行外购成本,压缩银行盈利空间。三是对税收配套制度的影响。如银行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则需根据银行业特点制定专门的抵扣方法、设计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制度,还要体现营业税优惠政策,都需要有相应的配套解决措施。四是对纳税管理实务的影响。银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发票管理、业务流程变化、业务系统改造、内控机制完善等将大大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将对银行的税务管理提出严峻挑战。五是对银行定价机制的影响。在含税利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所支付利息中包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会下降,在保持客户融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获得更高的贷款定价水平。
二、按照银行业务类型分类设计增值税计征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采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般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而银行业的财务会计体系已经非常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能够按照增值税一般征收方法计缴增值税。而且,简易计税方法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银行不同业务类型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将无法满足银行不同盈利模式业务的纳税需求。因此,对银行来说,简易计税方法只是一个过渡性方法,最终还是需采取增值税一般征收方法。目前我国银行税务处理系统庞大、改造难度较大,多数银行强烈要求增值税改革能够一步到位,按照增值税一般原理设计银行业增值税计征系统。为此,建议借鉴发达国家按银行业务分类征收增值税的理念,将银行业务分为存贷款类业务、中介服务类业务、金融产品投资类业务、一般货物买卖业务等四类业务分别设计增值税计税方法。存贷款类业务按照存贷利差乘以增值税税率的方法计缴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根据营改增前后税负相当的原则进行测算。中介服务类业务与其他服务行业并无差异,应按照其他服务行业的税率(6%)征收增值税。金融产品投资类业务不进入流通环节,相关税负也不会流转至下一纳税环节,不应征收增值税。一般商品买卖业务按照一般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17%)征收增值税。为顺利实施银行业营改增工作,财税部门应及早出台适合中国银行业的增值税改革方案。建议借鉴国际做法,在银行业实行特殊的发票管理制度,采用银行业务系统打印的传票单证作为银行服务增值税计税凭证。在改征增值税时继续延续体现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避免对银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