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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4:1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请求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篇(1)

    因不服      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检察院

篇(2)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工,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团山堡村八组10号。

法定人:黄文先,系原告之妻,联系电话:18244**3278。

被申请人(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彬,131988**666。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诉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 致

泸县人民法院

请求人;

郭绍良

法定人: 黄文先

篇(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 海事法院

篇(4)

大学生请求助学贷款申请书

尊敬的银行和学校领导:

我是******系**级**班网络技术的

首先非常感谢国家对我们大学生的帮助,助学贷款是国家对因家庭经困难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大学生提供帮助的一项政策,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的关怀,国家为我们提供的帮助让我感到了党的温暖。

我家中有六口人,父母文化浅薄,在家务农,母亲因患有腰间盘突出不能重干体力活,没有什么经济能力,只能在家干些劳务活。家中全靠父亲一人,农业收入低微,所以全年收入十分微薄,家中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经常要吃药,家中为了我的学费已经是精疲力竭,且家中还有一个今年夏天要参加高考的弟弟,试想弟弟考上大学后,更会加重父亲的重担,现在父亲的身体也大不如前。为了减轻家中的负担,顺利完成学业。我向尊敬的银行和学校领导特申请助学贷款用于抵交学费。

在学校期间我会加倍努力学习,不辜负父母对我的期望,不辜负国家对我的帮助,不辜负银行和学校领导对我的帮助,,来努力完成学业,争取优秀毕业.为班级为学院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的方法来为将来打好坚实基础,为今后的工作作好储备。

在离校后我一定按协议规定按时归还贷款,决不会发生拖欠现象,因为我知道还有很多很多向我现在一样的大学生等着这笔钱去交学费,也有更多的父母为儿女的学费而辛苦工作着,甚至有的以卖血来凑够这笔钱.想一想手中浸着鲜血的贷款,想想一个人承诺和信用的价值,任何人没有理由不把这比贷款的归还作为重中之重看待,请领导和银行相信我的人格,相信我的还款能力和信心。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大学生请求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

敬爱的季老师:

您好!我怀着沉重的心情写这份申请书。

高考对我来说是失败的代名词,因为我想通过高考完成我的目标本科,考个本科让所有看不起我的人都沉默,但我没有做到。而今我已踏入大学之门,只有通过学习,才能完成我的另一个目标找到一个好工作。

在开学前和十一期间我都有过思想斗争到底我因该不因该继续上。

我家在全国贫困县霍邱,这里的人世代种田。因为淮河穿过霍邱,而且淮河经常发声洪捞灾害,特别今年是自1991年以来受到最大的灾害,导致大片稻田被淹。我父母60岁拉,,这个年龄本该是异想天年的时候,可两老人却不能,反而为了我继续上学,他们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干活。然而更令我家及我母亲更不幸的是我母亲有病糖尿病,这 是一种绝症,当我听说我母亲得这种病的时候,我的脑子轰的一声,因为我知道这种病需要长期吃药,而长期吃药的结果就是引起并发症。因为我母亲的病是我在我高考前不久检查出来的,所以那年高考我考砸拉!这病最忌讳累,而我上学需要钱,所以她还是继续干很重的农活,这加重了她的病情,现在我母亲走路都比较困难,更别说劳动,而且已有并发症出现,比如视力很差,肝,肾都很不好 ,今天我大电话回家,我母亲说血糖降了4点,我 当时真的很开心,比我考上大学还要激动。

现在家里有靠我父亲一人,然而有时忙碌了一天也挣不到钱,而且还要 照顾我母亲,做饭,里里外外,忙个不停。

我哥哥刚毕业不久,并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而且刚成家。本来我考 上大学,作哥哥的应该支持我 ,然而我哥现在不光欠亲戚朋友的钱,还欠老板的钱。开学的前一天,我哥打电话给我,说:小弟,哥现在确实没钱,来 年哥一定支持你。我知道哥打电话解释,是怕我生气,我 当时听了很感动,开学的时候我哥给了我五百块钱,虽然钱不多,但它却是哥的一片心意。

直到开学前几天,我才凑够学费。记得去年,有人给我哥介绍对象,女方问村委书记我家的情况,村委书记说我家穷得很。

以前上初中我不懂事,每年春节前几天都要吵着父母买衣服,因为我看到同龄人穿着新衣服,就特别羡慕。可渐渐地,我懂事拉,不再和别人比吃穿,在上高中的几年,我的衣服大部分 是我哥的。开学之前,我只有一双皮鞋,开学之后我仍只有那双鞋,军训的第一天上午教官要求每个人下午必须穿运动鞋,我才买拉一双运动鞋。

今天我写的事情,我 同学及老师基本上不知道,我说出来,一方面我可能可以拿到助学金,如果拿到的话,那会给我激励,另一方面,我把老师几 同学当作朋友说说心理话。

大学生请求助学贷款申请书范例

______省农村______银行:

我是______学校的贫困学生,来自______地方,现家有6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4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行提出助学贷款。

我借款的额度是6000元,计划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______银行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______银行批准为盼。

篇(5)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篇(6)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调处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六条  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五条第二项的纠纷,由实施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七条  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应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八条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都享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案件,由先接到调处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请求调处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请求调处专利权属纠纷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请求调处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局公开或公告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三、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10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第三章  调  处

第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设立调处小组调处专利纠纷案件。

第十七条  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

第十八条  专利纠纷调处人员在调处纠纷时,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专利管理机关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专利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需要委托其他专利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时,应提出明确的项目要求。受委托的专利管理机关应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调处地点,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专利管理机关允许中途退出的,属于请求人的按其自动撤回请求处理;属于被请求人的按其缺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第二十二条  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内容和调处费用的分担。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公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调解不成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写明:

一、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四、处理结果及调处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处理决定书由调处人员署名,加盖专利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  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需要进行著录事项变更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凭生效的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到专利局进行著录事项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权纠纷涉及到专利局的异议程序的,在处理决定或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专利管理机关应将处理决定或调解书副本发送专利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可以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案件调处费。

收费标准由各专利管理机关参照人民法院受理同类案件的收费数额,酌情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费、测试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及车旅费,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  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费和调处费应由请求人预缴。

专利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分担;以处理方式结案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费用。

篇(7)

关键词:刑事抗诉;被害人;请求抗诉程序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请求抗诉权。请求抗诉权是被害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诸多局限,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请求抗诉权行使状况令人堪忧。

一、被害人请求抗诉程序的缺陷

(一)请求抗诉程序的期限规定过短

刑诉法规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请求抗诉的期限仅仅五日。这样的规定在没有相关程序规定配套的情况下,对于被害人行使请求抗诉权是相当苛刻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由于法院给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有时不一致,就有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先于被害人收到判决书,而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后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时,检察机关的十日抗诉期已经届满,即使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应该抗诉,也只能以已过法定期限予以答复,造成被害人丧失请求人民检察院依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利的情况。此外,被害人一般是对法律并不精通的普通民众,即使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及时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也很难提出合理、充分的理由。

(二)没有涵盖被害人死亡案件抗诉请求权的行使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人是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设立,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则没有法定人。而对成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法律没有规定被害方由谁代其行使抗诉请求权,法律规定存在疏漏。由于法院给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有时不一致,就有可能出现当检察机关先于被害人收到判决书,而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后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时,检察机关的十日抗诉期已经届满,可能造成被害人丧失请求人民检察院依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利的情况。

(三)请求抗诉权却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检察机关不案件都规定了被害人不服的救济程序,而对同样基于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抗诉请求权却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予以保护,法律规定失衡。同时,不抗诉决定一旦作出,只要被告人也不上诉,一审刑事判决就生效,刑事诉讼即告终结,致使被害人的诉求无法得到解决,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行使请求抗诉权的具体障碍

(一)被害人对请求抗诉权缺乏知情权

我国相关法规对不案件的当事人、公诉案件的被告人都明确规定了申诉、上诉的权利告知事项,而没有规定对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进行告知。第二,确有错误的抗诉条件,对采纳被害人请求抗诉意见的要求过于严格。依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即为抗诉提起的条件。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又具体规定了抗诉的范围和不宜抗诉的情形,明确将证据间有矛盾的、采信证据有分歧的、定性有争议的以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偏轻的排除在抗诉范围之外,使确有错误的标准因具体化而趋于更加严格。有些案件的量刑结果虽然与被害人从重处罚诉求有相当的差距,检察机关审查也认为量刑偏轻,但因为不符合量刑畸轻的抗诉条件,而不予采纳被害人的抗诉请求。第三,检察机关对于抗诉工作的考核标准不科学。对于抗诉案件的质量,检察机关内部也作出了具体的考核规定,对抗诉率、撤抗率特别抗诉意见采纳率提出了较高要求,再加之人民法院内部考核导致抗诉案件获得改判困难等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慎之又慎,对于容易产生分歧或者量刑偏轻的案件一般不抗。

(二)现行判决书送达不及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规定定期宣判的,并没要求同日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送达时间前后可相差5日;而当庭宣判的,如果被害人没有参加宣判,也不能做到立即送达,从法律规定上就没有确保抗诉请求权的行使时间。从送达的方式上看,刑事法律规定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特殊情况也可代为送达,因此,抗诉请求权的有效行使也是非常不确定的。

三、完善被害人请求抗诉程序的建议

(一)完善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告知制度

一是增设检察机关告知被害人享有抗诉请求权的义务。检察机关在审查环节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意见时当面告知抗诉请求权,如不能直接听取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保证其知情权。二是增加审判环节告知。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送达被害人书副本的同时书面告知其申请抗诉请求权。刑事判决书中告知了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同为当事人的被害人也应得到平等的对待,应在判决书中载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宣判一审刑事判决时,如果被害人到场,应口头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抗诉请求权。

(二)完善文书送达制度

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在具体操作上,鉴于抗诉请求权行使时间规定的特殊性,在送达机制中应强调几个原则性的规定,一是被害人送达优先。法院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上不能晚于向检察机关送达,从而使被害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决定是否行使其抗诉请求权。二是被送达人亲收。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本人签收为原则,特殊情况代为签收,也须明确告知代收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和负有的责任。

(三)扩大请求抗诉权行使主体、对象

为弥补立法的空白,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法定人”字样后加上“或近亲属”,明确无法定人的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由被害人近亲属行使。近亲属行使该权利的顺序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将涉及回避等程序问题的裁定纳入请求抗诉的对象

(四)赋予被害人抗诉请求申诉权

根据权利救济原理,赋予被害人抗诉请求申诉权,即被害人收到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答复后,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听取下级检察院不予抗诉的理由。如果不予抗诉理由充分,上级检察院应书面答复被害人;如果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则有权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予抗诉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通知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赋予被害人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权,使立法更加完善,使法律能在司法活动的多个环节赋予被害人相当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上一级检察院的介入有利于再次客观听取被害人意见,全面审查判决。

(五)延长请求抗诉期限

通过修改立法,将请求抗诉期限规定为十日,与被告人的上诉权保持一致,给予被害人充分的时间,不至于因时间过短,使抗诉请求能在判决生效前得以实施。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2]程荣斌:《从保障人权的高度规定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J],《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3]徐益初:《刑事诉讼与保障人权》[J],《法学研究》,第18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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