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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4:0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高级审计师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高级审计师论文

篇(1)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情况,现将*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6)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7)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档次的职称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九)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十)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十一)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年启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请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上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的网站下载表格,使用旧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符合条件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行政机关无聘任的,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

(9)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10)《*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11)《*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1)。

(14)《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

×单位任何工作。

(4)“任现职期间承担过何专业技术任务、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篇(2)

笔者希望本篇论文能够体现理论上的创新性和指导审计实践的功能,并能够反映内部审计理论动态发展与变化的特征。

〖关键词〗:现代企业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Abstract〗:Theobjectofthisstudyismodernenterprise.Iusedthenewestideaofauditinworld,analyzedallconceptsaboutinternalauditofmodernenterprisesynthetically,appraisedthedifferenceandconnectionamongmanagementaudit、operationalauditandinternalcontrolaudit.Onthisbase,Ianalyzedsomeunsuitabilityoftheseconceptionsbecausetheinfluenceofchangingenvironment,thenIputforwardthenewidea“internalmanagementaudit”,droughtthescopeof“internalmanagementaudit”,definedthat“internalmanagementauditisthedevelopingandextendingofinternalcontrolaudit.”Internalmanagementaudit“concludeinternalcontrolaudit、governanceauditandriskmanagementauditandsoon.Thispaperbuiltanewmodeofinternalmanagementaudit.Ihopethispaperbringsforthnewideasinthetheoryandhasthefunctionofguidingpractice,Ihopeitcanreflectsthedevelopingandchangingcharacteristicofinternalaudittheory.

〖Keywords〗:modernenterprisemanagementauditinternalcontrolaudit

现代企业的内部审计是否具有管理功能?审计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尚未形成统一的观念和意见,实务界也在观望与彷徨之中左右摇摆,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管理功能的企业,大刀阔斧地进行企业组织改革,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部审计在公司中的层级,扩充内部审计力量,从而提升内部审计在公司中的权威性,为改善公司治理环境、提高治理效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主张只进行内部财务审计的企业,其管理者却从企业业务流程的改良和经营管理职能的组合排列中将内部审计斥之于公司之外,纷纷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给专业公司,弱化了人们对内部审计重要性的认识,从而,使内部审计停留在微观审计层面,使在公司内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成为了企业的臃赘。国外实践如此,国内也有效仿之倾向。现代企业内部审计何去何从?公司治理是否因内部审计的进入而更加有效率?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关于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几种认识

衍生于授权管理之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根植于传统企业环境,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和完整的体系格局。但当传统企业演变为现代企业之时,原有的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发生了碰撞,许多既定的内部审计内容和方法,显得难以适应新的企业环境。尤其是针对公司治理发展的迫切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掀起了对现代企业内部审计适当定位的热潮。什么是现代企业的内部审计?这是我们必须首先思考的问题。就这个问题,当前比较集中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1、管理审计(ManagementAudit)。英国的李斯特?R?赫伍德在其论文《管理审计基础》中指出,管理审计是指企业的董事会为了检查了解本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是否始终健全,以便高效地加以组织和经营,而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人员)进行的一种活动。日本松田修一也曾经指出,所谓“管理审计”(ManagementAudit),是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经营活动无关的独立第三者,即管理审计人员通过对公司的收益力、资金力和组织力进行个别的分析研究,来表明公司经营妥当与否的综合性批判意见,旨在维护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松田修一,1999)。我国管理审计的倡导者王光远教授将由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的管理审计称之为内向型管理审计,按照他的观点,内向型管理审计是对组织内部的各种管理活动进行独立的、客观的、综合的、建设性的、面向未来的检查和评价,以帮助管理当局这一资金受托人改进决策,提高获利能力和经营能力,更好地完成受托管理责任(王光远,1996)。

2、经营审计(OperationalAudit)O.美国D?L?弗莱什S?西沃尔特在《经营审计及其起源》中谈到,经营审计并非财务审计,它的目的是评价一个公司或者公司某个职能部门的管理组织极其效率。它是一种建设性的评价活动。D?J?开斯勒、J?R?克劳开特对经营审计下了一个比较长的定义,即:经营审计是评价一个组织管理当局控制下的经营活动的效果、效率和经营的经济性,并将评价结果和改进建议,报告给有关人员的有系统的过程。有些学者还认为,“经营审计”与“现代内部审计”实质上是同义的。戴维?S?科沃克瑞克早在1987年就在其编著的《现代经营审计》一书的序言中指出,经营审计指的是在许多不同公司中的内在事物,无论你怎样称呼它,它总是一种方法论,一种思维方式。在我看来,经营审计就是内部审计。

3、内部控制审计(internalcontrolaudit)。COSO报告指出,内部控制主要是管理层的责任,但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共同来承担这一责任。内部审计的作用是帮助管理层监督控制结构,并提醒管理层注意内部控制各环节的强弱(COSO报告,1992)。成功的企业经营来自全体人员的努力。内部审计是整体人员中的成员,负责检查企业各层次为经营需要而建立的各项控制。审计人员评价这些控制如何联合才能最有效、最有利地服务于整体经营。简而言之,审计人员的任务就是保证这样一种管理,那就是合理地设计企业的经营控制。国际内部审计是协会在《内部审计职责说明》中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控制,它的作用在于检查和评价其他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这些观点,从多个方面强调了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意味着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关注各管理层可能建立起来的或执行的所有控制形式。

二、针对上述观点的评述

我认为,上述三种关于内部审计的描述具有本质上相同的特征。之所以产生这样三种概念,完全是因为定义内部审计时选择的角度不同。企业经营,即是在一定的制度、一定的环境下,借经营手段的援助,以多数人的协调,继续不断地实现经济财产的生产与分配的一种动态活动。管理是人和技术的“系统安排。古典管理学派代表性人物法约尔认为,管理不同于经营,它只是经营的六种职能活动之一。管理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组织整体的活动,以有效的方式达成经营目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经营与管理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相对而言,管理是手段,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管理与经营又不能割裂开来,管理渗透在企业经营活动之中,没有经营活动所支撑的企业管理不成为管理,反之,没有管理的经营活动也难以实现其预期目标,经营活动融合到了管理的四大职能之中。这样说来,管理审计与经营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基本是一致的,从审计涵盖面上看,二者都涉及到经营活动全部;从职责上看,二者都通过管理职能体现出来。管理审计、经营审计,是一个问题的两种形式的论述。内部控制既是管理的一个主要职能,又以管理活动为依托加以实现控制的功能。现代管理审计将其核心放在了针对内部控制而开展的内部审计方面,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二者实际内涵的核心意义是相同的。因此,我认为,无论是上述的哪一种审计,尽管名称叫法不同,但其本质涵义是一致的,体现了内部审计从财务审计发展到管理审计的纵向维度,符合现代企业内部经营与管理的现实需要,因此,就现代企业而言,没有必要对上述三个概念进行苛刻的区分,从规范的角度界定,管理审计,更加清晰明了。

三、内部管理审计构造

现代企业环境下发展的内部审计管理审计理论,需要我们在这样一些方面有所建树:

1、重塑现代企业内部管理审计的目标。目标是人类所有行为的指南,是特定系统的特定任务。每个系统都有各自的目标,它们应清楚地加以规定而且是可以衡量和可以达到的,目标是系统目的的具体化。审计目标是审计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是对审计事项与设定标准或一定要求的相符合程度进行的确认。现代企业内部审计,从管理审计到治理审计,首先表现为内部审计目标的变化,它不是一种“摈弃”的过程,而是不断“兼容”的过程。

传统审计将其目标锁定在“帮助管理者最有效地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IIA,1947)方面,但内部管理审计的目标,其实质是帮助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经营效率(IIA,1999)。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经营目标。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目标的转换,意味着内部审计必须更多地参与未来事件,参与管理层规划现在与未来的决策工作。因环境快速变迁,组织所需要的是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时时关注。内部审计目标本与组织目标、作业及改变作更进一步的链接,将内部审计的重点置于组织全体,强调内部审计主要关心组织整体目标的达成,而非个别作业部门或个人。现代企业内部管理审计已经不能仅将焦点置于控制系统之审计,也不能置于单位决策之外,应该更积极了解、确认单位风险并加以评估、管理,而风险管理审计则可以提供内部审计整合风险管理的利器。内部审计也将因提供单位附加价值的服务而更接近单位的价值链,其专业形象将更加肯定。

2、拓展现代企业内部管理审计的内容与范畴。审计内容要服务于审计目标(谭劲松等,2002)。企业内部审计目标的演变过程是从最初的查错纠弊,到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履行职责,再到帮助企业增加价值,与之相应,企业内部审计也从财务审计到内部控制审计,再到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和治理程序审计。财务审计是指在评价内部控制的基础上检查凭证、帐册、报表,核实货币资金、财物物资,查证各项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判断财务成果、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可靠,从而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秦荣生,2000,P81)。无论企业形式如何变化,其财务审计始终是基础,现代企业内部审计也不例外。“控制”一度曾为管理审计的核心,它将内部审计的焦点由财务及遵循性控制转换为管理控制,但这与内部治理审计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围绕增加价值展拓的内部管理审计,除了应包括原来在管理审计理论框架下的内部控制审计之外,还应向风险管理审计和企业发展治理审计方向延伸。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专业指导小组颁发的新定义向我们发出了警示:现代企业内部审计不注意风险管理和治理程序这一领域是不行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要为内部治理审计这一职能的发展起到指导作用。所以,现代企业内部治理审计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和管理审计等相关部分内容。

四、实施管理审计,必须关注的若干问题

1、关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实施管理审计,必然会涉及到独立性与审计风险问题。如何保证管理审计不与之相互摩擦呢?我认为必须从如下方面进行努力:

(1)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管理审计时,只提出建议,不要求经营者必须执行,管理决策本身是经营者的事,内部审计人员不承担经营责任。

(2)为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参与了管理决策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最好不要再继续从事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如果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做到这一点的话,则有必要要求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与决策审计的时间间隔应比较长,至少,它不对审计人员提供审计建议造成影响,这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一种良好举措。

2、关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提高其业务能力,具备与管理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传统审计不同,管理审计本身涉及到战略管理知识、财务管理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等,内部审计人员如果还把自己的知识能力锁定在财务知识方面的话,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意吸收与管理有关的专业知识,以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

3、关注管理审计功能定位问题。必须界定内部审计的“咨询服务”功能与“审计监督”功能之间的差异。从实际效果上看,管理审计更多地体现了内部审计的“咨询服务”功能,那么,当咨询服务功能与传统的审计监督功能并存于同一部门的职责范畴之内时,我们就要警惕二者之间的冲突与碰撞,注意保持审计的审慎性,不对审计结论作出绝对的保证。

4、关注组织保证问题。实施管理审计必须改革企业组织模式,使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具有较高的组织地位,从而具有实施管理审计的组织保证。“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应给予内部审计师适当的地位,使他们可以不受限制地审查本公司经营的所有方面。内部审计师应向组织中的一个人负责,这个人应有充分的权威能保证审计师进行广泛范围的审计,并能对他们的建议采取行动(库克温克尔1986)。”从西方国家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关系上看,内部审计机构可能有四种设置方式:一是设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所设的审计委员会之下;二是设在最高行政官之下;三是设在高级管理层之下;四是设在主计长之下。从实施管理审计的要求上看,以第一种组织模式为最佳,这是因为内部审计师向最高权力机构作报告,可以提高他们的独立性,能够把检查、评价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直接传输给企业的主要决策者,以助于其恰当决策。还有人指出,内部审计师应向财务副总裁或主计长负责。处于这种地位的人通常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能客观地考虑审计师的调查结论和建议,同时也深为熟悉由最高管理当局所规定的目标、计划、程序和控制。重要的是内部审计师向之作报告的有权威的人,要能根据审计师报告中的建议采取行动。当前,还有一种观点说:内部审计应同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从理论上来说,这应该是最佳选择,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许多困难,这些人员由于不能接近日常经营,因而,难以评价内部审计师的调查结果和建议,也许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改革措施。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将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功能链接起来,则可以使这种模式的效能达到登峰造极的境界。我认为,这种模式更加适合于集团公司,它能够延伸监事会的职能,同时提高整个组织的工作效率。无论怎样说,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也是内部审计师需要具有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审计目标不受干扰。企业管理当局能做不少工作去树立这种独立性,诸如准许审计师有充分的自由去选择特定业务加以研究,并通知那些经营负责人在审查中全面支持审计师的调查。不论内部审计师在组织系统中处于什么地位,他们应具有声誉、地位和最高管理当局的支持,使他们能够在全公司中随时取得审计报告所需的信息。他们应该具有与管理主管人员接近的权力,这些主管人员能对审计师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迅速而恰当的考虑。由于每个公司的组织结构不同,在公司的组织地位中,内部审计将成为一个参谋职部门。

5、关注审计方法问题。实施管理审计,要求审计时间前移,变事中、事后审计为事前审计,真正其到“事前反馈”的作用。

6、关注管理层的主要兴趣。因为管理审计的目标是帮助组织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所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设想自己既处在总体管理的位置上,也处于部门管理的位置上,为企业提供建设性的服务。任何部门或职能管理的基本目标都是要达到总体管理制定的总目标。作为一个企业来说,最高管理当局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下问题:(1)加强经营、加强经营控制及有助于实现目标等方面的建议;(2)向上级报告和说明经营结果的方法;(3)有关经营的总政策、指令和分配方法的影响。因此,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按照企业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要求实施企业内部审计时,必须针对上述问题有个明确的回答和解释,以便于董事会在进行企业决策予以考虑。

7、关注业绩评价。虽然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考虑管理问题,但也需牢记内部审计人员不是经理或经理的监督人,审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医生、诊断师、顾问和参谋,他们的基本职责是随时随地地提醒管理当局在作出决策时应尽可能地使用足够充分的信息,并注意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都行之有效。审计人员应从理论和实务上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帮助经营管理者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经营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8、关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管理审计必须关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尤其是顾客的利益。以顾客为起点的战略模式将逐渐代替传统企业的战略思维模式。传统企业的管理模式以“资产驱动型”思维为基础,由此而导引的运营方式是:资产投入产品服务渠道顾客;今天,受新经济观念的影响,我们的战略理念应有所改变,以顾客为起点的战略模式正好与传统模式反其道而行之,即:顾客渠道产品服务投入资产。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顾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用户的需求,离开了用户,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更不用说企业的发展了。可以说用户是企业的“衣食父母”。从产品的研究开发至生产销售的整个过程,都要对用户的需求、偏好、购买动机等进行分析。因而,内部审计也应转变管理审计的重点,更加关注利益相关者问题,尤其是顾客问题。

五、结语

内部管理审计概念是在现代企业研究背景下形成的,它反映了内部审计动态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变革之倾向,关注内部审计的发展,将内部审计与企业治理紧密地结合起来,是我们必须要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当然,也不能否认,未来的企业治理,还将进一步带动内部审计的发展,内部审计机制的不断完善,也将促进公司治理之进程。从逐步完善管理审计体系,预示着内部审计发展的主流方向。

参考文献:

1.王光远,《内向型管理审计研究》,《财会月刊》,P3,2002、06;

2.项俊波等,《国外绩效审计》,P362,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

3.科沃杰瑞克,《现代经营审计》,P4,中国审计出版社,1987;

篇(3)

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破产案在美国朝野引起了巨大的震荡。安然事件凸显了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陷所带来的弊端(如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安然公司的审计和咨询服务,安然公司的许多高级职员曾为安达信的审计师)。因此,美国的监管机构正重新考虑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如果此举得到落实,将使五大损失最少126亿美元的咨询服务费。无独有偶,银广夏事件也暴露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如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的同时兼任财务顾问)。透过这些审计失败案的立体反思,业界进一步认识到: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业务多元化的态势面前,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敏锐地把握各种现实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以期塑造超然独立的职业形象。

一、何为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 and Bowie,1988)。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社会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如果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从审计中获得的收益比期望获得的利益少,则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利益冲突。

(一) 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共同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1、借贷关系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因此,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还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都不能向客户贷款或作为客户借款的担保人,也不能从客户处取得贷款,或由客户担保而取得贷款。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不过,行为规则的解释101-5中提到了例外情况,即不追溯贷款(Grand fathered loans)和其他允许的贷款(Other Permitted loans)不属于限制范围。

2、在公司的任职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一定的职位,则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 物品和劳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将受到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 前任从业者

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再保持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

6、佣金

注册会计师通过向某些人员支付介绍费来扩展业务,或通过介绍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金,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利益冲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会员,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会员,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二、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根据传统的观点,美国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把独立性视为一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加的行为限制。而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白皮书则将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一) 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心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

鉴于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 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要求他们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列维特认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注册会计师传统上为股东提供公允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师界的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审计与咨询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吸引最佳的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全方位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将受到影响,同时将降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水平,并将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

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 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成妥协。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部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二)核心价值观

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1997年3月《Accounting Hori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 Independence:A Burdensome Constraint or Core Value?》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

2000年11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了一份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定义、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等。该概念框架草案列出了各种可能削弱审计独立性的潜在威胁:(1)自我利益威胁(self-interest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涉及个人利益时的威胁,自我利益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情感、金钱或其它个人利益。(2)自我检查威胁(self-review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检查自己工作或事务所他人工作的威胁,评价自我或自身事务所的工作很难没有偏见。(3)倾向威胁(advocacy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倾向支持或反对客户的状况或观点的威胁,即注册会计师容易模糊第三方的角色。(4)熟悉(或信任)威胁(familiarity or trust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密切关系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可能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或观点。(5)胆怯威胁(intimidation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他被客户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强制的威胁,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同意客户关于会计准则的运用时被威胁解除业务约定等。

倘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三、独立性的防护措施

不论是安然事件,还是银广夏事件,莫不与独立性问题相关。尽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市场排斥高独立性的审计供给,但独立性依然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命的基础。有的注册会计师炒股,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紧密相联,独立性何在?如果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那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汪建熙,2001)。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文作者提出如下考虑:

1、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2、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3、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4、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5、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6、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7、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代编财务报表以及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不得支付或收受佣金。非鉴证业务不属于禁止之列,但须向客户披露支付或收受的事实。

8、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不能同时为客户提供内部控制设计、记账、纳税或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服务。如果管理咨询收入超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0%以上,应考虑审计与咨询机构分立。

篇(4)

的首要任务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认清了事物的本质,才能把握其运动的。因此,审计本质的研究在整个审计的研究中具有导向的作用,决定着整个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

人们对审计本质的认识,据其深刻程度,大约可划分为三大阶段,即从“查账论”到“过程论”再到“监督论”。也可以说,在审计本质认识上已发生两次大的飞跃:第一次是从“查账论”到“方法过程论”的飞跃;第二次是从“查账论”和“方法过程论”向“经济监督论”的飞跃,但这种变化并非质变。笔者坚定地认为,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的经济控制。换言之,审计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控制活动;审计行为实际是一种控制行为。而以审计在整个经济系统中的作用来看,它实际是一种特殊的控制机制。笔者将这种审计本质认识论称为“经济控制论”或“经济控制观”。

之所以说审计的本质是控制,是因为审计本身就是作为控制手段而产生的,它与控制之间有着天然联系和亲密无间的血缘关系。“经济控制论”的提出与确立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它更深刻、更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第二,可以此为基础构建全新的审计理论结构,促进审计理论的发展;第三,有利于将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等科学新成就有机地运用到审计理论的研究之中,创造出更丰满的审计理论;第四,更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审计理论结构基点及其要素

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可有三种选择,即审计假设、审计目标和审计本质。笔者认为在需要大力发展审计理论的现阶段,选择审计本质作为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更为恰当。主要理由是:(1)只有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才能把握住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2)只有在审计本质认识上有所创新与突破,才能带动整个审计理论研究的发展有质的飞跃。

审计的本质乃特殊的经济控制。以此为出发点,笔者构建审计理论结构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需要研究审计这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存在的基本前提,这在理论上即属于审计假设的范畴;

第二,控制与目标紧密关联,审计这种经济控制必须有其特定的目标,因此,审计理论结构中应有审计目标这一要素;

第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特定的控制手段与控制方式,因此,在以“经济控制论”为基点构建的审计理论结构中必然有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一要素;

第四,控制系统的运作和控制手段与方式之作用的发挥又必须通过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信息流动来实现,而且还须有约束与引导审计行为的控制规范(或标准),因此,审计信息与审计规范也自然构成审计理论结构之要素。

基于这种思路,笔者提出的审计理论结构由(1)“审计本质”、(2)“审计假设”、(3)“审计目标”、(4)“审计信息”、(5)“审计规范”和(6)“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样六个要素构成。相应形成六大审计理论板块,即“审计本质论”、“审计假设论”、“审计目标论”、“审计信息论”、“审计规范论”和“审计控制论”。该审计理论结构各要素之内在联系是严谨的和符合逻辑的。“审计本质”要素处于该结构的最高层次,起着统驭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导向的作用;“审计假设”要素介于“本质”要素与“目标”要素之间,作为前提条件,支撑起审计理论结构大厦,具有基石作用,同时,又指导审计目标的确立。“审计目标”要素直接决定和制约着“审计规范”、“审计信息”与“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三个要素的选择与确定,反言之,这三者都是直接服务于如何保证审计目标之有效实现的。当然,它们本身还得反映“审计本质”和“审计假设”的要求。

由此可见,该审计理论结构的建立是合理的,它是一套完全浑然一体、首尾相应的命题体系。

审计目标

“Accountability”一词在我国20世纪8O年代有多种译称,如责任、受托责任、经管责任、经济责任和责任性、责任制等。笔者在1989-1990年撰写博士论文期间,综合各种译称之优点并结合审计、会计之特点,将其译称“受托经济责任”,并运用到博士论文之中,得到我的导师李宝震教授和闫金锷、闫达五、杨纪琬、杨时展和郭道扬等多位会计、审计大师的赞同和充分肯定。随后,“受托经济责任”这一概念在我国审计与会计界得到广泛。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发展之首要前提。审计的本质目标就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Accountability)的全面有效履行。不确立这一目标,审计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受托经济责任的基本涵义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由此,我们可将受托经济责任划分为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两大方面。从这一定义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受托经济责任的实质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行事,其就是一系列的特定要求。从这些特定要求的来源看,它们来自委托人群体对受托人理想行为的期望与要求。由于委托人群体中的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其期望与要求实际代表或反映了某种社会需要。从角度看,由于委托人的这种期望与要求是从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也是由单一到多样不断扩展着的。

从行为责任方面,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社会性以及控制性和环境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它们分别构成受托经济责任的某个方面,即保全责任、遵纪守法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控制责任和环境责任等;从报告责任方面来说,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真实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或年度报告以全面反映行为责任的履行情况。

审计正是作为保证受托经济责任之全面有效履行而存在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手段或机制。审计师通过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检查,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予以确认,看其是否符合“全面有效”之目标要求,一旦发现偏离此目标要求之情形,即通过审计反馈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纠偏,以促使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审计假设

审计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必有其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揭示这些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既是审计科学的首要任务,也是发展审计理论的必然要求,这也属于审计假设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审计的基本假设可有五项,即:①责任关系假设;②正当怀疑假设;③可确认假设;④独立性假设;⑤有效性假设。这五项假设代表了决定审计事物产生与发展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前提与条件,反映了审计最本质的东西。

(1)关于“责任关系假设”

该项假设认定各种受托经济责任的确立与解除必须由独立的第三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充任这种第三者的人叫审计人,他所实施的行为活动就是审计。因此,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基本前提或首要前提。

(2)关于“正当怀疑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是全面有效的,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提供的说明其责任履行状况的经济信息都是真实、公允和可信的,因而,必须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及其表达信息之可信性进行审计。因此,“正当怀疑假设”的关键意义是明确了审计的直接原因,为实施审计明确了目标、提供了依据。同时,从“正当怀疑假设”中还可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审计上的一些重要概念或观念,如应有审慎态度或应有审计关注,在权责划分基础上建立内部控制等。

(3)关于“可确认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假定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可以通过收集、评价相关证据、验证相关信息而得到确认。这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

第二,这种确认是通过收集与评价相关证据以验证表征责任履行状况的信息来实现的;

第三,为实现此种确认,必须要求确立审计标准,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这一假设非常重要。正因为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审计标准的制定,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以及审计程序的实施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也就失去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之依据。因此,“可确认假设”是审计准则理论、审计程序理论与审计证据理论之基础,也是审计中运用概率理论之前提和确立审计师责任界限的依据。

(4)关于“独立性假设”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机构和人员排除干扰及个人利害关系,秉公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一种特性。独立性是审计之最根本的特征,是审计的灵魂。失去独立性之审计也就不可能成其为审计。

“独立性假设”的基本涵义就是假设审计机构和人员始终能保持其地位、精神、操作以及伦理上的独立,并有能力排除各种干扰与约束,进行独立审计。该项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使之区别于其他检查活动,成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检查活动,成为一门独立的。该项假设是公认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中有关独立性要求及道德行为概念的基本依据。

(5)关于“有效性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在于假设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即使有时存在,也可以避免或不至于妨碍审计行为的有效实施。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那么,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保证,即使实施了审计,也失去了审计的本来意义。因此,“有效性假设”的确立为实施有效审计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也进一步巩固了“独立性假设”的地位。

以上五项假设相互联系,结为一体,共同构成了整个审计与实务的基本前提与条件。“责任关系假设”确立了审计存在的基本前提;“正当怀疑假设”解释了审计直接原因;“可确认假设”提供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的基本依据;“独立性假设”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而“有效性假设”则是实施有效审计的坚强后盾。

效益审计

审计在实现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两个根本转变”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帮助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最重要的手段或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没有健全有效的审计手段,两个根本转变的完成是不可能的。两个根本转变的共同核心是效益问题,由此决定了经济效益审计在促进两个根本转变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效益审计在其中的作用,应当对效益审计的和重点作出必要的扩充和调整,即应当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并促进审计重点由财务向效益的转变。在财务审计中应当把企业经营成果(利润)和投资报酬率同时予以披露,并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点予以关注。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本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随着国有企业审计环境的变化,它又似乎成了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审计环境主要由经济因素、民主因素、因素、文化因素和审计职业因素等构成。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应该拥有审计权,其基本依据在于:①国际审计惯例的要求;②保证和促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需要;③国家审计与审计固有差异所决定:④充分的法律支持。国家审计如何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笔者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选择思路,即:①国家审计应把国有企业审计作为重点来关注;②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上的职责权限,使两种审计协调配合,共同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③按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划分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权的实施范围;④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的重点逐渐由财务合法性和合规性转向效益性,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⑤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企业制度与现代审计的关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既定方向。现代审计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建立基础的一致性——财产(资源)的委托受托经营。以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基础上的。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是财产的终极或原本利益所有者,而受托人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决策者;委托人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终极所有权,而受托人作为经管者则对出资者投入的资本(财产)拥有法人产权,即独立运作的经营权。

现代与现代审计也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上的。此种关系即会计、审计理论上所谓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Accountability Relationship),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将其财产(资源)托付给受托人并赋予其相应的行为指令(示)、报酬和权力;受托人接受委托并对其承担特定的经济责任(如管好用好受托财产)。对现代企业而言,此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实际上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财产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基本要求的逻辑延伸。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委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够诚实地、令人满意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不仅要求实现其受托财产(资本)保值,而且要实现其财产(资本)的增值;而受托人也具有向委托人交待或表明其在诚实地、认真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以便继续获得委托(投资)的内在需要与动机。基于受托人的需要与动机产生了会计的需要,即借助于会计来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具体表现为:(1)通过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反映和控制受托经济责任的具体履行过程,即经管受托财产的过程;(2)通过会计报告总括地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在实践中,后者对于委托人来说更为重要,它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责任履行状况的最基本的依据。

篇(5)

【摘要】文章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内在关系入手,探讨了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中的互动关系和目标上的一致性。指出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角色是监督者,并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

【关键词】内部审计;风险管理;角色定位

自20世纪90年代起,西方许多大型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开始对企业的风险管理进行评估与监督,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安全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纵观近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可发现,两者之间互相融合,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二者互动交融关系形成的现实背景

当今世界,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变得广泛而复杂。企业必须谨慎地识别各种潜在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并在风险管理方案的制定、执行、评估与监督等方面进行合理分工,以保证风险管理的效率。而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又必然涉及多个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这就需要一个超然、独立的组织机构予以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超然地位以及独立评估和监督的特殊职能,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因此,企业风险管理必然要将内部审计纳入自身体系。

随着企业所面临风险的增加,风险管理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核心。由此,内部审计也借机及时进行了自身的重新定位,改变了过去只是作为企业财务监督者的定位,将自身的目标确定为向企业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评估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这样,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两者各自不同的发展路线逐渐接近并找到了交点。

二、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的互动关系

(一)内部审计定义中包含有风险管理的内容

内部审计从产生到现在已经历了几个世纪,每个时期内部审计的概念都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际上,内部审计已有7次定义,至今仍在不断变化,内部审计定义的发展在内部审计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管理改变着内部审计的定义,也就同时改变了内部审计的职能和在企业中的价值。1993年版《标准》的序言中对内部审计的表述是:在一个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评价活动,并作为对该企业的控制及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一种服务。而2001年版对内部审计是如下表述的:内部审计是采用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及监督过程进行评价进而提高它们的效率,帮助机构实现目标。这个定义与1993年的定义相比较最明显的变化在于将内部审计的范围延伸到风险管理,比旧定义中提及的控制及经营活动要更为广泛和深入。只有在风险管理框架中实施的内部审计才能称之为风险管理审计。显然,将“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工作领域,是内部审计的新发展,扩大了内部审计的领域,拓展了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对内部审计的重新定位,修订内部审计准则,重整内部审计流程,提高审计服务质量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风险管理赋予了内部审计在企业中新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在企业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和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总是在不断寻找新的对企业十分重要的领域。风险的广泛存在,使企业经理人员对风险空前重视,为内部审计发展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的介入,将会使内部审计在企业中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并将其在企业中的作用推向一个新高度。正因如此,内部审计师的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才不遗余力地倡导内部审计师进军这一领域,把风险管理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领域直接写入了内部审计的定义。

三、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目标上的一致性

风险管理的定义指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和企业内部各个层次和部门的,用于识别可能对企业造成潜在影响的事项并在其风险偏好范围内管理风险的,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面临的各种风险的认识、估测、评价,准确把握各种不确定性,采取恰当的内部方法,以便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的安全保障,将损失降至最低水平。风险管理通过测试、评价和控制风险因素来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造成的损失,直接服务于实现企业目标。21写作秘书网

而在内部审计新定义中,已明确指出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营效率。IIA在2001年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对“增加价值”一词作了如下解释:“机构的设立,是为了其所有者、其他利益方、顾客和客户创造价值和谋取利益……内部审计是在收集资料、认识并评价风险的过程中,对经营与改良时机产生了深刻的见解,这些见解可能会对机构带来诸多利益。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咨询、建议、书面报告或通过其他产品的形式呈现出来,所有这些得传达给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这一解释,增加价值的目标应由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共同完成,而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的职能部门之一,也应该努力增加企业的价值;同时,内部审计部门经过收集资料、识别并评价风险的过程之后,对企业管理层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见解更为深刻,而且这些见解是富有价值的,而企业管理者采纳、利用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后,一方面可以借此消除各种减值因素,包括风险因素、控制漏洞、治理缺陷等;另一方面可以将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应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达到使企业增值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在其目标上是相一致的。

上述种种使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逐渐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联动发展的紧密关系。众多企业在制定本企业风险管理方案时,将内部审计列为风险管理的一道重要防线,由内部审计对整个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评估和监控;有的企业还特意安排内部审计直接参与风险管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全过程,以发挥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突出作用。与此同时,内部审计也将风险管理作为“为组织增加价值”的重要手段。

四、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COSO在《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中的“职能和责任”章节,阐明各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并指出组织里的每个人对全面风险管理都有责任。首席执行官承担最终责任,其他管理人员支持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促使组织在风险容量内经营,并在各自负责的领域里负责将风险降低到相应的风险容忍度内。首席风险官、首席财务官、内部审计及其他人员通常承担关键的支持性责任。组织的其他人员负责按照制定的指令和协议执行全面风险管理。这明确表明,内部审计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并没有基本责任,这是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内部审计人员的重要角色是,帮助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评估、报告、建议全面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IIA2001年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其实务公告——“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指出,风险管理是管理人员的关键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应该通过检查、评价、报告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来协助管理人员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管理层和委员会负责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以咨询顾问身份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协助机构确定、评价并实施针对风险的管理方法和控制措施。

在充分考虑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规、报告的观点,可以看出:对整个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所有者、利益相关人、监管机构和普通公众负责的是企业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应立足于协助、帮助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主要职责是对整个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价,认定并评价管理的充分性与有效性,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报告情况并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以此保证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首要的角色是监督者,包括对风险管理流程的评估和保证服务、对风险评估准确性的保证服务、对关键风险报告的评估和对关键风险管理的评估。按IIA的标准,内部审计的服务种类可以划分为保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前者是一种独立评价的活动,后者是提供建议及咨询的活动。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并不发生改变,因而它可以担任的角色也是基于这两种服务衍生而来的。除了作为监督者所提供的保证服务外,内部审计还可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促进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指导和协调风险管理活动、加强对风险的报告、保持和发展风险管理框架、支持建立风险管理、参与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等。与此相适应,内部审计承担了咨询者、协调者、建议者的角色。

【参考文献】

[1]刘德运.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6):25.

篇(6)

【关键词】 监事会;公司治理;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

一、两种公司治理模式

公认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两种类型:一是外部治理模式,以审计委员会制衡管理层,辅之以外部市场治理;二是内部治理模式,外部市场治理力量虚弱,以监事会制衡管理层,意在加强内部治理力量。

1.公司外部治理模式。以英美等国为代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公司股权分散,董事会权力旁落,管理层反客为主,控制了董事会,形成了强管理层、弱董事会格局以及管理层和董事会合一的局面,管理层实际上控制了董事会。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原理是,在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嵌入审计委员会,以隔离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其目的之一是加强董事会的力量,目的之二是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为了提高治理效果,公司外部治理模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为了进一步弥补内部制衡力量的不足,比较依赖外部市场的制衡力量,如要求公司财务报表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2.公司内部治理模式。以法德等国为代表,资本市场不发达,股权相对集中,董事会力量强大,管理层受董事控制,同样形成了管理层和董事会合一的局面。由于公司外部治理力量比较虚弱,因而侧重于公司内部治理。为了加强内部治理的力量,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原理是,要求公司设置监事会制度,以监督董事会,监事由大股东向公司委派,在激励董事监督活力的同时,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倾向。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缺陷

1.监事会制度与我国股权特征不匹配。我国监事制度的安排出发点是解决所有者虚位问题,督促董事会主张股东权利,同时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监事会,没有动机积极主张中小股东权利,进而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改变目前监事会成员产生办法,隔离监事会与大股东利益联系,建立全部由独立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势在必行。

2.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职能重复。我国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业改制而来,股权主要由国有股控制,股权比较集中,大股东虚位,事实上形成了董事会与管理层合一的局面。由于国有股权虚位,董事会形同虚设,管理层反客为主,事实控制了管理会。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既类似于法德等国,又类似于英美等国。我国在公司治理中既有审计委员会制度安排,又有监事会制度安排。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分别赋予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都有权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核和监督,造成了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机构重叠、职能重复。如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又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对管理层进行制衡。这两个法律文件奠定了我国法定的双会制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了迥然不同与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双会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事实上都是监督机构,二者在职能上存在重叠和替代性,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又一大难点。

3.我国监事会制度造成的治理“缺环”。公司治理的逻辑是制衡,首先制衡管理层,其次是制衡董事会。既要提升董事会的制衡力量以抑制管理层的力量,还要加强内外部监督机构的力量。由于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职能存在相互重叠,二者的独立性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证,造成了我国公司治理出现了致命的“缺环”。在这种“软约束”的治理环境下,管理层所具有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动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上市公司频繁出现问题的现象不可避免。

首先是监事会的独立性程度不高。如《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因受制于管理层而不具备监督管理层的独立性基础。尽管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本条规定过于原则,不足以确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其次是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程度不高。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只要求独立董事占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大多数,还不足以完全主导董事会。如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一般而言,执行董事属于公司的内部员工,必然要受到管理层的牵制。发达国家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和职责越来越受到重视。据经合组织(OECD)统计:1999年,美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已达到62%,英国为34%,法国达29%。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主导审计委员会,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比较而言,我国企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较低,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监事会制度的重新安排

公司内部治理环境和外部治理环境共同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基础,二者存在此强彼弱的关系。外部治理强,则内部治理弱;内部治理弱,则外部治理强。内部监督体系的制度安排必须首先考虑公司治理的特点,然后再根据公司治理的特点来配置各监督主体的职能。

1.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强化监事会功能。如上所述,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监事人选,不管是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都不能确保监事的独立性。同样是采用监事会治理模式的日本和德国,其监事会的独立性和职权要明显大于我国,值得我们借鉴。如日本《商法》规定,监事会有权调查公司业务及审查董事履行职务和执行业务的状况;检查公认会计士(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书等。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监事具有参与选任或解聘公认会计士(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由公认会计士进行审计鉴定)的权限。日本《商法》还规定,公司监事只能由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因而监事会能较好地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同日本相比,德国公司监事及监事会的地位更高,权限范围更大。既然我国上市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之外又设置了监事会制度,至少应当在监事会成员的来源和结构上确保监事独立于董事会,如在监事会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独立监事。

2.避免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交叉。在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并存的情况下,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应主要定位于监督董事会的内部控制责任,如内部控制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并主要向股东会负责;审计委员的监督职能则应主要定位于监督经理层的内部控制责任,如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一贯执行。鉴于独立董事的存在,还应当赋予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会内部控制责任的职能。

如上所述,由于监事会的存在,影响了审计委员会的建设,证监会才不得不在2001年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还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公司股份制改制之后,产权清晰,一般不存在所有者虚位的问题;董事长既是公司的大股东,又兼任上市公司总经理,也不存在治理意义上的问题。公司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问题。实践证明,在董事会与管理层合一的情况下,只有依靠由独立审计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才能抑制大股东,保护小股东利益。公司应当考虑,在董事会之下,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弥补监事会功能。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公司治理与对外报告.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篇(7)

【关键词】 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需求框架

一、内部审计职业面临的新变化、新挑战

(一)内部审计职业的新变化

21世纪的内部审计职业开始走向深层次的专业化(Professionalism),并且随着内部审计定义和职责范围的拓展而不断发展。根据200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最新定义,内部审计的最新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内审服务由确认服务向确认与咨询服务并举转变;第二,内审的目的是为企业增加价值;第三,内审关注的重点是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流程。与新定义相对应,IIA又提出了内部审计作业的定义:一个部门、分支、咨询小组或者其他从业人员提供的独立、客观保证和咨询服务,其目的是改善组织的运营并增加组织的价值。内部审计作业通过提供系统、完整的方式评价和改善组织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流程等的效率,从而有助于组织实现目标。内部审计的这些新变化会对内部审计职业和内部审计人员产生什么影响呢?

(二)内部审计职业的新挑战

内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作业的新定义对于内部审计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内部审计师既要帮助客户开发优秀的业务系统并提供客观的评价、鉴证等确认服务,又要为同样的系统提供咨询建议,并尝试在两者之间找到不同组合的平衡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一方面是协助经理及其团队;另一方面是为公司整体服务并经常向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因此,内部审计将在公司治理、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变得不可替代,也将越来越受到公司权力机构、高级管理层的重视。

结合我国内审发展现状,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将面临三大挑战。第一个挑战是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更新与提高。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外部制约机制的加强、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企业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向拓展,因此内审人员在企业中的定位也应从以监督为主的角色向以评价与监督并重的“参谋”、“助手”等角色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内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务及审计知识,还应熟悉企业战略、目标和计划,精通公司各项相关业务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了解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实践积累管理经验与能力,具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适应并完成内部审计提供咨询服务的新变化。

第二个挑战是内审人员风险意识的提高。随着新的内部审计的关注点转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内部审计也转变为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与以往内审发展的各阶段相比,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对内审人员的要求和挑战更高。IIA1999-2000年度主席约翰逊(Howard Johnson)认为,在风险导向阶段,内审人员除了具备广博的知识并有强烈的求知欲之外,还应当化被动为主动,主动确认,分析风险,寻找问题所在,寻找服务机会,力求让自己提供的服务具有前瞻性和弹性,公平表达,并与组织内部各单位及各阶层管理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个挑战是沟通和人际交往协调能力的提高。新定义对于内审的定位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因此内审人员的工作不光是为了寻找问题,更要能够帮助企业带来价值增值。因此内审人员在保持原有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基础上,要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善于协调组织内部各方之间的利益,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提高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

这些新的变化与挑战,无疑对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新的要求。现实是,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相对有限、知识结构单一、技术不精。而面临的任务却复杂多样。那么,如何更好地调动并发挥内审人员的专业能力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实现价值增值,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概念框架、专业胜任能力的相关研究还很少,不利于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实际操作。没有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培训和考核标准,不利于提高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更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因此,本文将在阐述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结构与内容的基础上,构建需求框架,通过构建专业能力需求框架,可以为企业聘用、评价优秀的内审人员提供一种思路和标准,并对现有企业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与培训提供方向。

二、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结构阐释

(一)专业胜任能力内涵

专业胜任能力(Competency)是David Mc Celand于1973年首次提出的。他认为,胜任能力是个体所拥有的导致在某一工作岗位上取得出色业绩的潜在的深层次特征,这种能力有助于将某一工作中表现优异者与表现平庸者区别开来。它不同于专业能力(Capability),后者仅是用来表现能力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专业价值、道德和需要展现专业胜任能力的态度。

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的界定,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了很多国际标准和准则。比如1999年的《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框架》(Competency Framework for Internal Audit,简称CFIA),其中讨论了使内部审计人员能够称职完成任务所应具备的属性,包括两种类型,即认知技能和行为技能,前者被细分为技术技能、分析设计技能和鉴别技能,后者被细分为个人技能、人际技能和组织技能;2004年颁布了《内部审计实务标准》(Standards for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Internal Auditing,简称SPPIA),其中包含有《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Internal Audit Code of Ethnics),它不再对内审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简单罗列,而是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要求和行为规则,其中基本要求包括正直、客观、保密和胜任,行为规则是对基本要求的细化;2009年又颁布了《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Practices Framework,简称IPPF),其中的“职业道德规范”是根据2001年内部审计新定义调整的,并确定为“强制推行部分”。

我国对于专业胜任能力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03年制定颁布了《内部审计准则》,在一般准则中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并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2003年内审协会还参考IIA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颁布了我国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国道德文化观念和我国内部审计实际情况制定了11条规范。但是目前,我国针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法规还很欠缺,相关框架还没有形成。

(二)专业胜任能力结构

根据Mc Celand的专业胜任能力模型(如图1所示),人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海面上的冰山和海面下的深层次部分。海面上是人的显性胜任能力,包括基本行为表现、所具有的知识和一部分能力,海面下是人的隐性胜任能力,包括隐性的能力和职业素养(其中包括动机、特质和自我概念①)。

本文借鉴专业胜任能力模型,构建我国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图2所示)。本文认为,一个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胜任能力是由四方面构成。首先是动机,动机是指内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积极性程度。之所以将它放到金字塔图的最低端,因为“动机”直接决定了内审人员的工作方向和其他素质具备的前提及可能性。没有工作的动机,其他素质都没有存在的可能,即使存在,也不能最大化发挥。其次是职业道德,这一胜任能力是在愿意从事内审职业之后产生的,它涵盖了内部审计职业中所应具备的道德规范和底线,并制约着后面素质发挥和应用的方向,是后面技能和知识存在的基础,一个职业道德有问题的内审人员即使技能突出、知识渊博,没有了职业道德的规范,也是不具备内审人员的胜任能力的。再次是技能,这是开展内审工作的技术基础,它决定了一个内审人员是不是具备开展各项工作的能力,包括对知识的获取能力,因此它比知识要素更为重要。最后是知识,是一个内审人员应该具备的各种知识的总和,它是在技能基础上获取和拓展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四部分专业胜任能力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辩证的。动机和职业道德是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保证,内审人员职业素养的高低,是影响内审工作质量的关键,只有具备职业道德的内审人员,才能体现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才能充分发挥内审对于企业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的作用。技能是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核心,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如何更好地把专业知识运用到审计工作中、如何通过审计工作整合已知和未知的知识是比掌握知识本身更重要的技能。因此,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技能,才能够实施审计并提高审计知识的持续获取能力、提高咨询服务能力,适应审计领域拓展的需要。

纵向看图2的四个要素,下面要素是上面要素的基础,而上面要素是下面要素的表象。因此,越接近下面的要素越重要,它构成整个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越接近上面的要素越综合,它是在下面要素实现之后的表现。研究表明,真正能够把优秀内审人员与一般内审人员相区别的是基础部分,比如第1、2部分。具体结构见表1。

(三)专业胜任能力的主要内容

1. 动机

(1)良好的工作态度

积极进取、追求卓越、有紧迫感、换位思考、相信并鼓励他人、更具活力、积极表达意见并与管理当局讨论重要问题、决心做出非凡成就,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主动服务的意识

主动与领导和相关部门沟通,加深其对内审人员的重视和依赖,防止被边缘化。

2. 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显示个体属于某个专业领域的合格成员所需要具备的职业品性,包括专业行为和道德标准。2009年1月IIA颁布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IPPF)中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对内部审计人员规定了四个基本要求,分别是诚信、客观、保密和胜任。这四个要求、原则及其行为规则较好地涵盖了内部审计人员所需要具备的职业道德内容。但是本文认为“胜任”是与技能和知识相关的,因此本文关于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调整为三个部分:价值观、职业操守和职业进取,并包括了IPPF的其他三个要求,具体内容见表2。事实上,我国内部审计协会2003年颁布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基本上就是从这几个角度搭建的,并且与我国国家审计署(2003)对于审计师专业品质(包括独立性、客观性、稳健与谨慎、熟练的专业技能、保守秘密和遵守廉政纪律)的规定相吻合。

3. 技能

关于内审人员的技能,IIA1999年的《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框架》(CFIA)中已经清晰地讨论了内部审计人员能够称职完成任务所应具备的能力属性,包括认知技能与行为技能(见表3)。

这六种技能很好地概括和诠释了内部审计人员所需具备的能力,具体内容见表4。这是CFIA列出的不同技能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对于实务工作者在识别合格的应聘者、制订培训计划和提拔人员时十分有用。

4. 知识

关于内部审计人员职业知识体系,我国一直很重视,并且通过《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法规对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具体审计活动要具备的相关领域知识作了相关规定。如应具备经营管理、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计算机技术等知识。但是,这些规定相对分散和凌乱,没有形成体系。因此,本文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知识体系所关注的问题(比如内审的角色是什么、提供增值服务需要何种能力素质等),借鉴陈佳俊、贺颖奇(2009)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关要求,将职业知识系统划分为四个部分,即职业基础知识、执业技能知识、职业环境知识及经验,见表5。

三、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需求框架构建

我国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主要内容的构建是为了选择、聘用合格甚至优秀的内部审计人员为企业所用,也是为了对现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评价。因此,本文搭建了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框架。

根据图3, 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判断源于胜任实务和关键角色。其中胜任实务是个人根据其具备的显性胜任能力体现在实际审计业务操作中的胜任程度,关键角色是个人根据其具备的隐性胜任能力体现在不同角色工作中的胜任能力,关键角色和胜任实务在专业胜任能力标准结构下相互结合,得出内审人员是否胜任的结论。

在这个需求框架中,由于内审人员所处的角色不同,其具备执业能力特性和权力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完成的任务不同,业绩评价标准和结果也不同。在我国,并没有对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胜任能力进行测评和分类。但事实上,现实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被划分为三种类别,刚从事内部审计的新员工、胜任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管理人员。因此,针对不同阶段的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内容也需要有所区别。鉴于此,本文参考针对公共部门的内部审计能力模型构建了如下的评价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将内部审计人员划分为五个等级,依据每个等级对内审人员的要求来判断内审人员的胜任能力。

四、结论及启示

本文根据内部审计的最新变化以及对内审人员的新挑战,构建了一个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模型,其中包括四个专业胜任能力要素,分别是动机、职业道德、技能和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搭建了一个需求框架。

通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模型和需求框架的构建,本文为内审人员提供了一个专业胜任能力的标准,量化企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招聘、培训、评价和考核的操作,并为未来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方向。

我国对于内部审计人员职业的相关发展标准还不健全,内部审计要加强对审计职业的规划与评价,因此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势在必行。内部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风险管理、内控和服务增值的意识,创新工作能力,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并培养内部审计师与企业内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真正成为为企业提供价值增值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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