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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3: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家政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家政合同

篇(1)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为满足参与者需求,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由乙方对甲方提供家政服务、甲方支付劳务费、丙方对乙方担保的形式订立家政劳务合同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期为____年。

二、 由甲、乙、丙三方商定以下乙方到甲方做家政的《上岗协议》内容:

乙方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起,自愿到甲方家工作,工作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间__________ ,是否吃住 ,休息日______,国定假日(可、不可)休息;国定假乙方工作,工资属单薪;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 工资___________及其他 ,乙方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甲方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丙方确认:签名 。

三、证件:1)乙方、甲方、丙方均出示的是本人正确身份证和有效证明。并乙方和丙方应将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交于甲方各一份。

2)乙方出示有效、真实的体检合格证明,体检内容要有:胸透正常、无心脏病、无高血压、肝功能2对半正常、无各种传染病等。并有甲方保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 )义务

自愿签定合同:

乙方愿意到甲方家为其做家政服务;接受丙方为乙方的担保人;自愿签订此合同。

提供有效内容,符合合同的体检证明;

完全依照三方订立的本合同内容的要求进行家政工作。

2、财产和生命安全:

如属乙方不慎毁坏客户物品的,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自身因没有(或没有要求甲方合理的)采用必要的安全的措施,而造成乙方或甲方生命及财产的损失,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在带小孩的工作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安全,有意或无意造成孩子的伤或亡,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

乙方在工作期间,对甲方家庭内的贵重物品,不得擅自触摸,更不得窃为己有。如触犯刑律的,甲方将配合公安局要求国家执法部门立案,并同意甲方对乙方追加2倍经济损失赔偿。产生的后果有乙方负责;

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当注意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以保护自己和客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乙方疏忽或违规操作,而对甲方造成严重后果者,乙方在经济上要予以实际损失额赔偿给甲方,法律上应予以追究。

3、考勤

(1)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违反合同制定的工作纪律,若在工作中,无法适应《上岗协议》签订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二周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换人,如果乙方不提前通知甲方而私自旷工,作矿工处理。

乙方上岗后,在甲方没有提出终止合同的前提下,必须为甲方服务满壹个月后方可起薪;或未满一个月而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起薪。未满一个月的属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予起薪:1)无故擅自终止合同2)无故旷工3)损坏业主物品或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其工资数目。4)上岗期间违反家政服务员的职业道德(合同中约定的)而造成甲方中途解聘的

在工作期间,按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工作,乙方同意:如因乙方原因未经甲方同意,而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内罚款10元;无故15-30分钟罚款30元;无故迟到30-60分钟则罚款50元;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矿工处理:矿工日无工资;另向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五天工资;

4、纪律

(1)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使用甲方的电话、化妆品、衣物、家电用品、食物等属甲方的东西;如有违反,乙方愿意以原物品的2倍赔偿给甲方;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入或挪动甲方明确规定的地方、物品(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几列乙方不能进入或用 )如有违反,乙方愿甲方扣除当月的5天工资;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家庭人事情况、经济状况、家庭矛盾、工作或学习的内容和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身份及隐私等等的家庭信息;乙方不得搬弄是非。乙方如果有违反,愿意甲方向其追回全额的经济损失和予以1000元的赔偿金额;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时间不得带任何人进入甲方的住址和工作、学习的地点乙方如果有违反,愿意甲方向其追回全额的经济损失和予以1000元的赔偿金额;

有义务交清甲方交代的家中经济帐目;

(二)权利

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二周后,有权要求享受甲方为其所承保的意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保险额度。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爱护甲方的家庭财产,对贵重易碎、易损物品及危险动作的清洁,应当首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也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安全保护措施,方可小心进行清洁工作。

国定假期有权向甲方要求休息,但应扣除相应的工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乙方双方谈妥的福利(包括: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餐用次数 、住宿条件 、提供的生活用品 、国定假期 、探亲时间 工资 等等)

4、乙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发薪时间,向甲方催讨当月的工资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甲方愿意接受乙方为其做家政服务;接受丙方为乙方的担保人。自愿签订此合同。

2、甲方应在乙方工作后二周,对乙方买好意外医疗保险(保额为 人民币)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人民币)。并此时,有乙方为该保险的受益人;

甲方在合同期间,乙方除了请假、矿工或损毁甲方物件及合同中约定款项,按合同照扣服务费外,不满意乙方服务可同乙方沟通、协调直至甲方可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合同,但不可克扣乙方的服务费 ,甲方不得以乙方服务不到位为借口克扣甲方服务费,甲方如以此为由而克扣甲方服务费,则属甲方违约。终止合同后的乙方前未拿的服务费,甲方要按实际天数同乙方照算。

甲方有责任对贵重的易碎物品或其他,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令乙方进行工作,如属甲方明知有安全隐患,而不提醒或误导乙方,至发生物品或人员伤亡,甲方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甲方有责任对其贵重的财、物实施严格的保管。

甲方必须在每月乙方工作满月后的第 天,给乙方发相约定的薪水。不得拖欠。

定约合同后,甲方要改变原定的《上岗协议内容》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除了要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擅自改变上岗协议内容,而使乙方月内的工时薪水损失,仍有甲方补足;

在乙方家里或乙方本人确实有突发事件发生或必要事件,有义务给乙方准假或同意乙方终止合同;

(二)权利

乙方在工作期间,对甲方家庭内的贵重物品,不得擅自触摸,更不得窃为己有。如触犯刑律的,甲方有权将配合公安局要求国家执法部门立案,并追加实际经济损失的2倍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作内,在地点、时间不变的情况下,指令乙方的工作顺序、要求等方面的安排;

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本合同;

在国定假期,符合国家的国定假薪水的前提下,有权同乙方商议加班事宜;

有权了解乙方的家庭人员情况和乙方的社会关系;

有权清查已交给乙方的家中经济帐目;

六、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1、保证乙方的身份、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乙方违约后的甲方一切经济、精神损失;

2、对乙方的来源有对甲方说明、担保的义务,如果今后乙方违约,丙方有义务提供乙方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地址、现住址、年龄、身份、家属地址、及家属身份等;如果丙方今后不能向甲方提供约定的乙方真实身份信息,丙方将有向甲方赔偿所有乙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精神损失的义务;

二、权利

有权留下甲方的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有权知道甲方给乙方的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

在任何时候能提供乙方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地址、现住址、年龄、身份、家属地址、及家属身份的前提下,不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和后果负责;

七、三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遵守本合同订立的内容和要求,如有违反,也应以本合同订立的制约方法进行;

三方如遇到矛盾,应尽力协商和谦让;

如遇在本合同未详尽事宜,三方在予以协商;

三方有纠纷,协商不成,可到甲方的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

八、此合同系三方自愿订立。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签名、或盖章有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 现住地: 现住地:

篇(2)

一、经甲方(用户)乙方(家庭服务员)协商同意,签定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发的《用户须知》和《服务员守则》,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

元每月递增壹元,增到

元,不得拖欠克扣。

6.服务期半年内负担乙方医药费30%,半年之后负担乙方医药费40%。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3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两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6.服务期半年内自己负担医药费70%,半年以上,自己负担60%。

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9.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

1.签订合同时,双方向公司(合同签发部门)交纳介绍费壹拾陆元,(甲方拾元、乙方陆元)介绍费一律不退。

2.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七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视为终止。

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未到期双方均要解除合同,各收违约金伍元伍角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由提出方交纳10元违约金。

6.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199 年 月 日起至199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登记号

乙方(签字)

登记号

公司(盖章)

------------------------

附:续订合同期限

1.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2.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3.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4.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

│ │

│备│

│ │

│注│

│ │

─┴────────────────────────────────

如果双方有特殊要求,经公司同意后在合同上注明。

篇(3)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期为____年。

二、 由甲、乙、丙三方商定以下乙方到甲方做家政的《上岗协议》内容:

乙方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起,自愿到甲方家工作,工作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间__________ ,是否吃住 ,休息日______,国定假日(可、不可)休息;国定假乙方工作,工资属单薪;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 工资___________及其他 ,乙方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甲方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丙方确认:签名 。

三、证件:

1)乙方、甲方、丙方均出示的是本人正确身份证和有效证明。并乙方和丙方应将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交于甲方各一份。家政用工合同范文节选!

2)乙方出示有效、真实的体检合格证明,体检内容要有:胸透正常、无心脏病、无高血压、肝功能2对半正常、无各种传染病等。并有甲方保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 )义务

自愿签定合同:

乙方愿意到甲方家为其做家政服务;接受丙方为乙方的担保人;自愿签订此合同。

提供有效内容,符合合同的体检证明;

完全依照三方订立的本合同内容的要求进行家政工作。

2、财产和生命安全:

如属乙方不慎毁坏客户物品的,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自身因没有(或没有要求甲方合理的)采用必要的安全的措施,而造成乙方或甲方生命及财产的损失,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在带小孩的工作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安全,有意或无意造成孩子的伤或亡,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

乙方在工作期间,对甲方家庭内的贵重物品,不得擅自触摸,更不得窃为己有。如触犯刑律的,甲方将配合公安局要求国家执法部门立案,并同意甲方对乙方追加2倍经济损失赔偿。产生的后果有乙方负责;

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当注意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以保护自己和客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乙方疏忽或违规操作,而对甲方造成严重后果者,乙方在经济上要予以实际损失额赔偿给甲方,法律上应予以追究。

3、考勤

(1)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违反合同制定的工作纪律,若在工作中,无法适应《上岗协议》签订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二周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换人,如果乙方不提前通知甲方而私自旷工,作矿工处理。

乙方上岗后,在甲方没有提出终止合同的前提下,必须为甲方服务满壹个月后方可起薪;或未满一个月而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起薪。未满一个月的属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予起薪:1)无故擅自终止合同2)无故旷工3)损坏业主物品或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其工资数目。4)上岗期间违反家政服务员的职业道德(合同中约定的)而造成甲方中途解聘的

在工作期间,按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工作,乙方同意:如因乙方原因未经甲方同意,而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内罚款10元;无故15-30分钟罚款30元;无故迟到30-60分钟则罚款50元;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矿工处理:矿工日无工资;另向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五天工资; 4、纪律

(1)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使用甲方的电话、化妆品、衣物、家电用品、食物等属甲方的东西;如有违反,乙方愿意以原物品的2倍赔偿给甲方;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入或挪动甲方明确规定的地方、物品(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几列乙方不能进入或用 )如有违反,乙方愿甲方扣除当月的5天工资;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家庭人事情况、经济状况、家庭矛盾、工作或学习的内容和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身份及隐私等等的家庭信息;乙方不得搬弄是非。乙方如果有违反,愿意甲方向其追回全额的经济损失和予以1000元的赔偿金额;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时间不得带任何人进入甲方的住址和工作、学习的地点乙方如果有违反,愿意甲方向其追回全额的经济损失和予以1000元的赔偿金额;

有义务交清甲方交代的家中经济帐目;

(二)权利

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二周后,有权要求享受甲方为其所承保的意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保险额度。

2、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爱护甲方的家庭财产,对贵重易碎、易损物品及危险动作的清洁,应当首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也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安全保护措施,方可小心进行清洁工作。国定假期有权向甲方要求休息,但应扣除相应的工资。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乙方双方谈妥的福利(包括: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餐用次数 、住宿条件 、提供的生活用品 、国定假期 、探亲时间 工资 等等)。

4、乙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发薪时间,向甲方催讨当月的工资。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甲方愿意接受乙方为其做家政服务;接受丙方为乙方的担保人。自愿签订此合同。

2、甲方应在乙方工作后二周,对乙方买好意外医疗保险(保额为 人民币)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人民币)。并此时,有乙方为该保险的受益人;

甲方在合同期间,乙方除了请假、矿工或损毁甲方物件及合同中约定款项,按合同照扣服务费外,不满意乙方服务可同乙方沟通、协调直至甲方可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合同,但不可克扣乙方的服务费 ,甲方不得以乙方服务不到位为借口克扣甲方服务费,甲方如以此为由而克扣甲方服务费,则属甲方违约。终止合同后的乙方前未拿的服务费,甲方要按实际天数同乙方照算。

甲方有责任对贵重的易碎物品或其他,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令乙方进行工作,如属甲方明知有安全隐患,而不提醒或误导乙方,至发生物品或人员伤亡,甲方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甲方有责任对其贵重的财、物实施严格的保管。

甲方必须在每月乙方工作满月后的第 天,给乙方发相约定的薪水。不得拖欠。

定约合同后,甲方要改变原定的《上岗协议内容》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除了要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擅自改变上岗协议内容,而使乙方月内的工时薪水损失,仍有甲方补足;

在乙方家里或乙方本人确实有突发事件发生或必要事件,有义务给乙方准假或同意乙方终止合同;

(二)权利

乙方在工作期间,对甲方家庭内的贵重物品,不得擅自触摸,更不得窃为己有。如触犯刑律的,甲方有权将配合公安局要求国家执法部门立案,并追加实际经济损失的2倍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作内,在地点、时间不变的情况下,指令乙方的工作顺序、要求等方面的安排;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本合同;

在国定假期,符合国家的国定假薪水的前提下,有权同乙方商议加班事宜;

有权了解乙方的家庭人员情况和乙方的社会关系;

有权清查已交给乙方的家中经济帐目;

六、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1、保证乙方的身份、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乙方违约后的甲方一切经济、精神损失;

2、对乙方的来源有对甲方说明、担保的义务,如果今后乙方违约,丙方有义务提供乙方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地址、现住址、年龄、身份、家属地址、及家属身份等;如果丙方今后不能向甲方提供约定的乙方真实身份信息,丙方将有向甲方赔偿所有乙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精神损失的义务;

七、权利

有权留下甲方的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有权知道甲方给乙方的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

在任何时候能提供乙方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地址、现住址、年龄、身份、家属地址、及家属身份的前提下,不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和后果负责;

八、三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遵守本合同订立的内容和要求,如有违反,也应以本合同订立的制约方法进行;

三方如遇到矛盾,应尽力协商和谦让;

如遇在本合同未详尽事宜,三方在予以协商;

三方有纠纷,协商不成,可到甲方的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起诉。

九、此合同系三方自愿订立。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签名、或盖章有效。家政用工合同范文节选!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 现住地: 现住地:

篇(4)

二、甲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 元每月递增壹元,增到 元,不得拖欠克扣。

6.服务期半年内负担乙方医药费30%,半年之后负担乙方医药费40%.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3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两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6.服务期半年内自己负担医药费70%,半年以上,自己负担60%.

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9.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

1.签订合同时,双方向公司(合同签发部门)交纳介绍费壹拾陆元,(甲方拾元、乙方陆元)介绍费一律不退。

2.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七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视为终止。

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未到期双方均要解除合同,各收违约金伍元伍角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由提出方交纳10元违约金。

6.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篇(5)

二、甲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同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元每月递增壹元,增到元,不得拖欠剥削。

6.服务期半年内负担乙方医药费30%,半年之后负担乙方医药费40%。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3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本钱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分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往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答应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题目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两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6.服务期半年内自己负担医药费70%,半年以上,自己负担60%。

7.有权拒尽,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尽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9.乙方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分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分控告。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

1.签订合同时,双方向公司(合同签发部分)交纳先容费壹拾陆元,(甲方拾元、乙方陆元)先容费一律不退。

2.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七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视为终止。

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题目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篇(6)

论文关键词 家政服务人员 法律关系 法律适用

一、家政服务人员的概念及家政服务的特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分析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者的地位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概念及特征,对家政服务业中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佣关系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以便准确地找出应对方法。家政服务人员是指,为了满足雇主及其家庭的需要,保持雇主家庭的舒适和家庭成员的享受,在私人住所进行的家务服务。比如对幼儿的临时照顾者,家庭清洁工,对病患的护理者、司机等等。一些国家对于家政服务人员作的范围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如法国;相反,另一些国家的法律则对家政服务做了否定式列举,例如阿根廷明确将私人司机排除在家政服务人员之外。

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于家政服务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探讨其特殊性则是不可避免的。家政服务工作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家政服务总体上来说具有非营利性。雇主多是私人家庭,雇佣家政服务人员人并不是为了从事经营活动,这与在经营场所雇佣的员工有着莫大的区别。家政服务人员是在雇主的直接指挥、安排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是通过付出金钱来获得自己生活上的便利与舒适,进一步获得自己精神上的满足。而经营场所的雇员从事的服务工作是为了增加雇主的经营场所的舒适性,目的是为了更多地招揽顾客,最终增加经营活动的收入。

2.工作场所的私人性。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场所不是像工厂一样的公共领域,而是封闭的,隔绝的雇主的住所,这对于家政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家政服务人员的自身生活往往与工作联系甚密,工作对于其生活的限制和约束是不可避免的,有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生活自主权、休息权、财产权甚至人身权。

3.工作内容具有主观性和不可量化性。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持雇主及家庭成员的舒适和享受,从其产生原理来说,一个人的渴望是由内心的需求产生的。只有渴望才有舒适与享受可言,而雇主和家政服务提供者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他们内心的需求是不一致的,所以难免出现双方对工作内容产生分歧。其次,从舒适与享受的性质来说,它们是没有标准,不可测量的。因为所有的主观事物都不可被测量。家政服务的质量除了受家政服务人员人的技能和智能的影响外,更多的通常是受其道德品质的决定的。在这种条件下,如何制定一个统一的劳动标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仅由雇主单方面说了算,容易导致雇主权利的滥用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困难。

4.雇佣关系的非典型性。从合同法的角度考虑,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所谓典型合同,又叫做有名合同,是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由于频繁地出现和发生,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而定型化的合同;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这种合同在交易中出现的频率较低,或者是由于不能抽象出固定化的要素而在合同法上没有规定的合同。家政服务中的明确雇佣关系的合同就没有被合同法定型为有名合同,所以在合同法上只能根据法律原则和总则性的法律条文来保护,毕竟这种救济没有有名合同周全,从合同法的角度上来是非典型性的。

家政服务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家政服务工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家政服务人员人无疑是自由的,享有自主权的,然而,家政服务人员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其法律地位悬而未定,既不是一个旧式仆人,也不是一个雇员。因此,我们在规范家政服务人员作时,必须充分考量其特殊性,予以特别规制。

二、有关家政服务的立法现状

中国对于家政服务人员的保护目前只是以民法为依据而展开,主要是针对雇佣双方之间的对价交易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保护,遗憾的是,家政服务人员至今仍不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从最早的《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再到《社会保险法》,家政服务人员始终没有被纳入到我国劳动法部门的调整对象。首先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不予调整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关系。同年由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明确指出了家庭保姆不适用于劳动法。这种立法政策在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仍然没有改变。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忽略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所体现,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该法第三十三条对享有物质帮助权的主体进行了限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由家政服务人员自己进行缴纳,但是工伤保险是以职工的身份为前提的,是必须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纳的,这就在家政服务人员和像职工这样的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了不太明显但在实践中非常难以逾越的鸿沟。

通过对于家政服务人员概念的界定和工作特征、立法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家政服务人员并非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劳动者,其权利救济存在法律上依据的不足,但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过多地将注意力放在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的争论上,因为如果推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会消耗过多的立法及司法资源,对于法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会有负面的影响,其意义与效果并不大。

三、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模式及其构建

通过之前的分析可知,现阶段对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适用模式的构建将直接影响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家政服务人员涉及的各方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协同调整,笔者认为其包含的法律关系内容如下:第一,家政服务人员人与雇主之间直接建立的或者是通过中介建立的雇佣关系;第二,居间合同关系,包括家政服务人员人或者雇主和中介公司之间订立的居间合同;第三,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人之间;第四,劳务派遣关系,家政公司与用户之间。

根据以上四种法律关系与实践中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三种模式相结合,从劳动法与民法的角度选择适用调整范围。

(一)散工制模式

此种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未经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说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可以适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适用不同的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是由《合同法》调整,则适用的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是由《侵权责任法》调整,则主要看是否有侵权的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对于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处派遣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妨适用劳动立法,属于就业。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与家政服务业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三)员工制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新增了对非全日制用工这种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接受其培训管理。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家政服务业人员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难题,即家政公司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综上所述,三种模式中员工制模式能够使家政服务人员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除了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外,员工制模式在全国并不普遍。即使适用了员工制模式来调整,也并非是规范运作,这就导致了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因缔结契约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诚然,在我国未来对家政劳动立法的规制上,制定能够从根本上规范家政劳动的法律法规将是大势所趋。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实践,家政服务人员劳动保障的专门立法的建立和有效实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已迫在眉睫。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将现阶段所有能够调整家政工人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地整合,同时根据家政服务市场中凸显的问题分阶段,分步骤地制定各级配套法律规范,以最小的立法成本达到对家政工人最大的保护。而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对于家政服务中的纠纷采取以民法调整为主,以类推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为辅的方式来适用法律法规,除此以外还需要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到各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与合同法、劳动法协同配合。相关立法部门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的规范,待到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成熟时,国家立法机关就可以以此为基础制定调整家政服务市场的专门性法律。

“劳动者是最美的人”,在此,笔者也想借本文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呼吁,加大对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的投入,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让法律的阳光普照每一个劳动者,让中国的每一位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的劳动者都能相对公平地体面地享受自己的辛勤劳动带来的美好生活。

根据以上四种法律关系与实践中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三种模式相结合,从劳动法与民法的角度选择适用调整范围。

(一)散工制模式

此种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未经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说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可以适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适用不同的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是由《合同法》调整,则适用的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是由《侵权责任法》调整,则主要看是否有侵权的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对于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处派遣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妨适用劳动立法,属于就业。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与家政服务业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三)员工制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新增了对非全日制用工这种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接受其培训管理。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家政服务业人员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难题,即家政公司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篇(7)

谁来维护保姆的合法权益?

最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广州市大部分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没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这些生活在城市边缘的保姆、钟点工们,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很少有人与家政公司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如出现工伤事故时,他们便处于一种尴尬境地,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为他们负责,而他们也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赔偿。保姆的权益究竟该如何进行维护,为此笔者进行了深入调查。【事件】屡见不鲜的“周岱兰”有关媒体披露,去年12月24日,安徽保姆周岱兰从上海雇主家的4楼摔下,经抢救虽然周岱兰的生命无忧,但需再做手术方可摆脱终身瘫痪的危险。可是,高额医药费使贫穷的周岱兰无能为力;已经为其支付2万元医药费的东家也表示难以为继。2月3日,周的儿子在向律师咨询时被告知:不签约的保姆和钟点工,不在《劳动法》和上海有关地方法规的保护范围之内。

像周岱兰这样悲惨遭遇的例子并不少见。今年3月12日凌晨4时,从事住家保姆工作的广州退休女工陈伟英还在为雇主打扇子,无意中将一支“不求人”掉落在地上,由于过度疲倦,她弯腰去捡时,控制不住身体向地上倒去,结果不幸导致手腕骨折。事后,为了看病养伤,她向雇主索要1700元医药费及误工费遭拒。经过一番奔波讨公道,她才发觉自己上了家政中介公司的当:和家政公司、和雇主,她都没有签下劳动合同。【调查】保姆多不签劳动合同最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部分家政服务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而笔者经过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了解,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发现目前部分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的确存在不少问题。保姆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广州的家政公司相当多是以中介的形式进行经营,而这些家政公司并没有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也没有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家政公司、雇主和保姆三者之间往往只有一纸协议。这样一来,保姆的合法权益包括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都难以得到合法保护。广州家政行业缺乏统一收费标准,此类投诉比较多。据介绍,有些家政服务公司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保姆每月征收40-100元不等的管理费,有的公司还向保姆非法加收每月30元的保证金。同时,中介公司向雇主收取一次性中介公司服务费(最高者达690元)和押金(多者达900元),更有甚者又以体检的名义向保姆和雇主两方收取65元的体检费。【问题】事故发生谁来负责由于家政公司、保姆、雇主三方之间关系的不明晰,造成了发生责任事故时难以找到相关责任人。例如,在发生保姆偷窃等违法案件时,家政公司往往逃避责任,不补偿雇主的损失,而此前广州还曾发生过有保姆用安眠药喂儿童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在三者关系中保姆的地位也颇为尴尬。由于不签订劳动合同,保姆在发生工伤时,雇主与家政公司经常互相推诿责任,因而保姆往往很难获得医疗赔偿。同时,多数家政服务公司没有为保姆购买意外保险,因此在发生意外时,保姆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据了解,家政服务公司在发生纠纷和事故时,最多起调节的中间角色,基本上不负担任何责任。【警钟】保姆要弃雇主而去?每年的春节过后,各地的媒体几乎都要爆炒“保姆荒”的新闻。据介绍,目前广州约有200万个家庭,大约需要40万名保姆,但目前实际在岗的保姆只有约10万名。一方面是庞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做保姆没面子”的传统观念依旧,再加上各种制度的不健全、低劣的工作环境,则“保姆”势必成为极端稀缺的资源。笔者曾经致电许多家政公司欲聘家政人员,都获得“我们这边暂时没有保姆,请您耐心等待”的回复,更有甚者,好不容易马上可以见到保姆,还要受到“她有很多选择的,您说话要谨慎些”的提醒。现在,“民工荒”已给珠三角城市的发展敲响了警钟,而“保姆荒”的现象对于众多的家政公司、雇主们乃至相关部门而言更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而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显然不是一朝一夕、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组稿二■探究家政公司:上司还是中介?我们只是中介“我们这里的工作就是将保姆介绍给雇主认识,如果他们双方确定意向,就交服务费给我。雇主需交纳服务费150元,包括雇主如果对家政工人不满意,一年内可以免费帮忙调换人选的劳务费;家政工人需交纳服务费50元,包括如果家政工人对雇主不满意或被辞退,一年内可以帮忙调换4次工作。”广州市赤岗街社区某家政中心的段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事先一般都和保姆讲好,如果工作中受伤,我们是不负责任的,如果她损害了雇主的财物,我们有可能赔偿损失。”不是正式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严格意义上说,本公司的保姆不算是正式员工,因为我们没有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的,她们也没有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和社保等待遇。”正祥和家政事业(广州)公司的总经理田欣接受采访时表示。他说,由于家政服务公司这种劳动派遣的模式是近几年才形成的,因而并不包括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范围内。直到今天,有关保姆的劳动合同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至 于社保,公司与保姆双方需要每个月缴纳140余元的费用,而以目前保姆平均400-500元的月收入,还有他们那种培训跟踪式的家政公司每个月收取100元管理费的运作成本来看,根本不具备足够的能力给保姆上社保,而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基本上也没有雇主愿意为保姆上社保。雇主与保姆:“婆媳关系”?“雇主与保姆之间的关系近似于一种‘婆媳关系,保姆的工作需要融入雇主的家庭,而雇主也需要以接受家庭中的一员的心态来对待保姆,而不是百般挑剔责难。”赤岗街社区某家政中心的段女士说。而正祥和家政事业(广州)公司的总经理田欣则称:“我一直把保姆、家政公司以及雇主的关系看作一个链条,表面上看,乃至目前许多媒体的报道都比较关注保姆的素质低下问题,但我看来,‘金窝、银窝不如自己家的狗窝,保姆们一般都背井离乡,其工作从劳动强度上讲需要付出巨大的心力体力,从劳动时间上说是要随时候命,而在精神上还要忍受社会对家政劳动工作的歧视。我倒觉得,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关键在于雇主的身上。”组稿三■现象逾半保姆权益受过侵犯据正祥和家政事业(广州)公司的总经理田欣介绍,该公司的几千名员工中,曾有半数以上的保姆受到过雇主的侵权。田欣说,在雇主相对封闭的家庭环境中,雇主一般享有绝对的权力,这就造成了保姆经常受到侵犯。据介绍,保姆受到雇主的侵权包括,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辱骂、殴打、性骚扰、不允许保姆出家门等,有的雇主还强迫保姆称呼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他说,如果有1例保姆对雇主财产进行蓄意破坏的行为,那么就有10例雇主漠视保姆权利的侵权行为。这几年来,仅仅性骚扰事件正祥和公司就遭遇了上百起。田欣表示,他相信还存在更多性骚扰事件保姆没有和公司说过,这种纠纷绝大部分的结果只能不了了之。他说:“我们不排除有个别保姆怀有恶意的可能,但我们同样相信有一部分保姆会因为忍受不了压力而做出消极的逃避乃至报复行为。”据介紹,曾经有一个四川籍的保姆,被一位60岁左右、资产上千万的雇主雇佣,合同期间被雇主。雇主当时就给了保姆1万元息事宁人,那名保姆将钱一直用报纸包着不动,10多天以后才敢向公司说。田欣当时跟那位保姆说:“你给我一个解决的方案或者我们立刻去公安局。”没想到那位保姆却说:“我和公司签了合同,我只希望公司不要让我赔钱,让我回家就可以了。”对上述问题的发生,田欣表示政府部门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保姆的权益。他说,当人格得不到尊重的情况下,许多保姆选择退出家政市场,而一个保姆的退出往往会带动一个村子或者一个厂子的潜在保姆止步不前。如此下去,别说家政公司没有选择保姆的权力,就是雇主,也会面临保姆供不应求的尴尬。组稿四■解决之道与保险公司合作为保姆买保险为了保障雇主和保姆的权益,据正祥和家政事业(广州)公司总经理田欣介绍,目前该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合作,为所有保姆上了包括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附加险、保姆本身的人身意外险以及客户家庭盗窃险。据介绍,从1999年正祥和公司创办初期他们就开始筹划与保险公司的合作。20xx年下半年,该公司曾经与平安保险以及中国人寿保险共同合作,开创了当时热门一时的“家政服务综合险”,后因属于扩大承保范围并且正祥和公司没有兼业证,不具备代雇主交纳保险费的资格,从而被保监委取缔了。目前正祥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合作,每年需要为每个保姆缴纳的保险金额为300多元。其中,雇主责任险和保姆本身的人身意外险旨在保障保姆的安全,第三者责任附加险旨在保护因保姆的责任而造成的雇主损失,而客户家庭盗窃险则意味着如果雇主家里丢失东西,怀疑为保姆所为,而且报案后三个月之后仍然没有破案的话,则由保险公司预付损失的费用,如果日后破案,这部分的款项再追回。具体补偿金额中,如果因保姆的责任造成雇主家中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金额可达40万元;因保姆责任造成雇主家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金额可达6万元,而如果保姆在工作的时候自身受伤或者死亡,最高赔偿金额为5万元。田欣还表示,因为他们的承诺最多、最有保障,所以正祥和对请保姆客户(雇主)一般收取900元的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690元的服务费(包括300余元的保险费),当保姆去雇主家工作后,前两个月内要分期还我们320元的培训费,而且在合同期内每个月要上交100元的管理费。组稿五■建议保姆应实行特殊社保政策正祥和家政公司总经理田欣认为,首先应规定保姆的最低工资标准,采取特殊的劳保政策。目前家政业总体工资400元以下,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水平,这是很不合理的。考虑到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时间长及对“寄人篱下”的工作环境做出心理补偿,家政服务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按照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1.5倍计算。同时,按现行社保制度,如由家政公司为保姆购买社会保险,家政公司无力承担;如由雇主购买,在不禁止“简单中介”(即中介公司只起一次性中介作用)的情况下,雇主将绝对选择不予购买,这将使广大家政工作者无法享受社保的保障。针对家政行业的特殊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特殊的社会保障政策也是解决之道。雇主的侵权行为要受到有效监督在雇主的相对封闭的家庭生活中,保姆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雇主的行为应该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协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保姆的权益。有关部门应该规定家政服务的雇主方,有接受家政经营方监督、协调的义务。同时,由于许多雇主的侵权行为,包括性骚扰、罚站、罚跪等行为都是很难取证的,而根据保护从业者人权有利于促进就业竞争,鉴于家政服务从业环境的私隐性和从业人员的弱势特征,建议对雇主侵权、歧视、虐待行为等设定由雇主方负举证倒置责任。应制定统一的保姆权益卡为加强家政服务从业者的权益保护,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权益卡,设置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维权专线。每个保姆都应该手持一张权益卡,以及各家政公司都应该强制性地在醒目处张贴家政服务人员权益公告:上面清楚地说明她们的权利和义务,并醒目地标示出政府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培养起保姆的维权意识,有效保护她们的权益。组稿六■专家意见非无法可依而是法律意识淡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家政服务人员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并不是无法可依的。根据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公司及雇主三方之间建立起的类型不同法律关系,《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民事法律法规,都为家政服务人员构筑了一道法律保护的屏障。针对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两种不同经营方式的家政服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中介公司,这种家政公司只负责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见面洽谈,由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直接确定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直接建立了事实上的雇佣民事关系,日后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在向雇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只要不是家政服务人员自身的故意自我伤害,应该由雇主负责赔偿。如果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中介公司在中介活动结束后,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雇主的确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但如雇主能事先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保险,则可以以很小的代价来规避这种法律上的风险。另外一种“培训跟踪管理式”家政服务公司。家政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鉴于家政服务人员是受家政公司的培训、管理和委派,所以其与家政公司之间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形成了一种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并非直接建立雇佣关系。因此,家政服务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只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伤条件,应该由家政公司按工伤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也应该由家政公司来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保。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家庭人身或财产带来任何损失,均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家政公司与雇主之间如果发生纠纷,应该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来处理。而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由于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如果二者之间发生纠纷,则应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至于最低工资保障问题,只要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均应当受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等对待。国家也应当对广大家政服务人员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随着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市场会根据供求情况调整家政服务人员的具体薪酬水平,但无论家政公司还是雇主都不应突破政府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工资底线,否则即为违法行为。总之,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把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保护排斥在外,之所以会产生目前这种家政市场很不规范,家政服务人员频频出现遭到人身侮辱和损害,家政公司或中介公司、雇主、家政服务人员三方之间责、权、利不明确的状况,主要是因为各方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保姆是外来民工缺乏保障的典型广东省科学院社会学和人口学专家郑梓桢保姆是一个难以管理的行业,流动性很强,不同于企业和工人之间有明显的雇佣关系。周岱兰是一个引人注目的典型,反映了保姆市场的不规范。而在周岱兰的背后,还有一个巨大的流动群体,即外地民工,他们也处在社会保障的边缘地带。现在许多工厂在招收外地民工时以各种名目和借口逃避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交纳社会保险。而且有些民工本身也没有社会保障的观念。要切实保护保姆以及民工的合法权益,确实应该循着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向去探索。签订劳动合同至少能保障保姆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在尤为迫切的工伤和保险问题,鉴于保姆和家政公司之间又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发生事故时加大了获赔的难度。现在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将保姆这些人群纳入保护范围,另一种思路就是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来保护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能保护保姆部分利益的家政公司。跟哪一方签劳动合同可酌情考虑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廖翔达现在保姆和雇主以及家政公司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明确,存在着较大争议。保姆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同雇主,或同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家政公司招募保姆,加以培训并收取管理费,给保姆介绍工作,那么保姆应该选择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如果保姆是通过简单介绍,和雇主有长期的雇佣关系,保姆应该选择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跟哪一方签订合同可以酌情考虑,但是存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保障保姆利益的基本途径。现在家政行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三方面的努力。其一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依法监管力度,依法解决纠纷,打击一些以家政公司为名非法牟利的中介;其二家政行业应该加强自律,行业内部制定规范,保护管理规范的家政公司,淘汰一些提供虚假信息等的不良企业;其三,通过政府加强保姆的教育宣传,加强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并且学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链接上海20xx年7月1日出台《家政服务综合保险》规定:只要是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体力或脑力,完成家庭生活服务,获取报酬的家政服务人员都可以参保,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和全天寄宿工在内。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在政府积极推动下,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具有社会公益意义的商业保险。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的年保费为30元,最高赔付额为10万元。劳动部门同时表示,《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由雇主购买,家政服务人员受益的险种。根据我国在20xx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个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家政公司有义务为保姆购买工伤保险,工伤险是强制险,与属于商业险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抵触,家政企业可以在两者之间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