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12:4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合同签订的原则;条款;程序
1 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合同是法人之间发生的行为,只有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才能签订经济合同。二是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也不得与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相抵触,否则为无效合同。《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三是必须遵守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是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依据,国家计划主要是对一些大型项目和主要指标作出规范,具体内容由各地区依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加以落实,其形式是通过签订合同将各部门的经济活动有机地联系起来。四是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合同双方在地位平等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自愿签订,建设单位不得以垄断地位非法干预或包办代替签订工程合同,否则,受害人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
2 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了标的、数量、质量、合同价格或酬金,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主要是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是合同履行及承担合同责任的法律依据。当然,不同类型的合同,具体内容也不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有:①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②工程内容;③承包方式;④开工、竣工日期;⑤技术资料内容和供应时间;⑥施工准备工作;⑦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办法;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⑨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⑩工程变更;B11停工及窝工损失的处理方法;B12提前竣工奖励及拖延工期罚款;B13收及最终结算;B14保修期内维修责任与费用;B15分包。
3 掌握合同的签订程序
合同的签订程序,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的过程。该过程在法律上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即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草案。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要约人必须向受约人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②约人必须提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③要约应规定有效时间。
承诺.即接受要约,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一项有效的承诺也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承诺应由受约人或者人作出,否则不构成承诺;②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完全一致,否则产生新的要约;③承诺的时间必须同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时间一致。
4 有效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除了遵循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和签订程序外,还应严格把握以下几点,才能保证合同签订的有效性。
4.1 工程承包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同的形式签订,抓住其主要内容,即法人资格、合同的数量、质量、合同的价格、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文字必须清楚,用语必须准确、避免歧义,以免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4.2 代订合同必须验明委托证明和权限范围。《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到场,需委托人代签时,另一方应首先验明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及授权范围方可签订合同,从而避免无效合同的出现。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编号:
三、工程地点:
四、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____天(日历天),自____ 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5.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6.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7.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8.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____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____________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____%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__%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__%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______万元,分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为____,金额________.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三_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 失, 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安全施工
一、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因因乙方责任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三、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七条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2.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 )项处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附件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
乙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
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范围及内容:
工程量:
承包形式:
三、工期:
1、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
3、合同总工期为 工作日。期间如遇连续大雨等无法抗拒的特殊天气,经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采用下列:
1、工程质量达到省优至鲁班奖;
2、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
3、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4、双方约定的标准、具体为: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采用下列 种方式:
1、采用一次性包死总价的固定价格方式,总价为 ,如今后涉及工程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增加部分按实结算。若变更增加工程量在5%以内,双方不再签订补充协议,若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5%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 工程预算价: (工程结束后按实结算)
工程单价: (含外运等其他一切费用)
(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合江苏省有关工程定额标准计算,由乙方报决算价,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由会计事务所或 进行审计确认。
(3)所有工程量必须在每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月统计报表或已完工程量报告,须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同意。
(4)若涉及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下达指令,变更签证除应由监理方签字外,还须由甲方工程部和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实际发生日的十五日内报甲方计财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由甲方分管领导签字,以及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5)变更工程量在总承包价5%以内,无需追加合同,超过5%,须另订合同。
(6)取费标准及说明:土石方量测量执行省市有关土石方验收标准,土方量按实结算。
(7)工程量核算确认方式说明: 完成合格工作量上报甲方审核报批,并编制统计报表上报监理,取得监理、甲方的确认后方可。
(8)合同协议一经签字,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影响,按合同及协议约定标准进行结算。
六、付款方式
1、本工程预算款为: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方式为:
2、工程款按 方式支付,具体为: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经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合格已完工工程款的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工程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它违约情形, 后支付给乙方。相反,如存在质量问题及出现其它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直接扣付乙方质保金,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乙方对超出部分仍应予赔偿。
七、材料、设备供应:
八、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并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执行。质量保证期 年,如工程内容涉及主体结构的,应终身质保。
2、项目经理须持有省建委核发的岗位证书,且在建工程不得超过两个,项目经理在现场的时间每天不低于 小时,负责处理工程上有关事务。
3、乙方所有进场人员未经甲方认可不得任意调换,若确实需更换,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否则,乙方任意调换人员达30%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
4、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按规范进行,所有工程资料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随时供有关部门及人员查阅,不合格资料及时修正。
5、分项工序验收,以及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经甲方及监理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甲方及监理应在收到乙方请验报告后 小时内验收完毕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平时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出具限期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若多次发现质量问题,或经两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要求支付违约金,严重的责令退场,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乙方在竣工后 天内提供符合规范性要求的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并应一式 份。
8、其他约定 : 按图纸说明施工,达到甲方、监理的要求,禁止随地洒落、倾倒。
九、施工组织与工期
1、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施工图纸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施工组织方案,乙方自行办理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甲方对乙方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安排图纸技术交底。
2、乙方必须按合同工期和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甲方、监理有权责令限期改进,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报甲方、监理审批后执行,期间赶工费用由乙方自理。月进度明显滞后于进度计划时,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若乙方明显无力按约定工期完工时,甲方有权调换施工队伍,乙方应在按到甲方退场通知的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撤出所有人员及设备,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支付,否则甲方不支付任何款项,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2 ‰承担延期违约金,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3、项目经理 :现场代表(乙方)
监理: 现场代表(甲方)
4、施工中的水、电、食宿、工具等设施的约定:乙方自行解决
十、安全及文明施工与管理
1、乙方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管理规范。
2、不得招收无身份
证、有劣迹、身体残疾人员及童工。否则后果自负。
3、特殊工程需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持证上岗。
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或其他内部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5、所有机械设备需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特殊设备须有安检证明。
6、乙方应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施工场地标准化管理,因标准化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切处罚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应优先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并处理好劳资纠纷及相关问题,不得因此影响施工,以及不得给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甲方有权采取解除合同、责令退场、要求赔偿损失、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十一、甲方责任
1、按约定提供图纸资料,及进行图纸技术交底。
2、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甲方因资金困难不能及时兑现,应与乙方协商,并可视不同情况向乙方承担应付款部分的银行贷款利息。
4、履行其它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负责
十二、乙方责任
1、按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符合工期及质量要求。
2、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遵守法律及及行政规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声誉,如发现故意损害声誉,严重违反纪律,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3、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注意施工安全,不得砍伐树木及损坏其它设施,注意护林防火。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以及采取吵闹、威胁等不当手段,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质保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 日内进场维修, 日内维修完毕,否则维修费从质保金中扣减。
6、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跟踪回访。
十三、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如有违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延误工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 承担违约金,或每天按 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乙方除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甲方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10%承担违约金。
十四、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 后生效。
2、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3、本协议一经签字,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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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合同法》第286条确定的法定抵押权包括担保的债权及其范围,法定抵押权的标的,法定抵押权的登记以及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冲突哪一个优先受偿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许多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合同法》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法定抵押权。本文拟就该条文规定的法定抵押权实施涉及的:法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法定抵押权的标的、法定抵押权的登记、法定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的界定、以及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冲突,应由哪一种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等问题进行研讨,以期有益于纷争公正有效的解决。
一
承包人的承揽工作为新建建筑物或其他地上构筑物(如堤防、桥梁、隧道等)或者为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作重大的修缮。但承包人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竣工并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时期内的保修,不在此列。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看,法定抵押权仅限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以,在一般的承揽加工合同中,如果定作人逾期未支付约定价款,承揽人不享有法定抵押权。这是否表示着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担保法》第84条之规定“因保管公司、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即承揽人可对因加工承揽而产生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扣押工作物,经催告仍不履行时,可以变卖工作物,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立法者的构思,大概是赋予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之承揽人留置权以保护其承揽债权,而赋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不管是约定抑或法定,根据《担保法》第51条关于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规定,第39条关于抵押合同应当载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规定,第5条关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的规定,第52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都说明它是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1]因此,倘使发包人已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约定履行,承包人不享有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产生之债权,法定抵押权就不可能存在。可见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产生之债权的存在,为法定抵押权产生之要件。
那么,何谓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产生之债权?仅指建筑工程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全部竣工后,建设方未依约履行所欠债权,还是也包括建筑工程虽未全部竣工,但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付而未付所欠债权?有学者认为,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仅适用于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2]这就是说法定抵押权仅适用于前者而不适用于后者。笔者认为,这存有对承包人保护不周的缺憾。因为建筑工程往往由于重大复杂和需依建筑法及其相关规定之要求与程序而将工程分成若干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约定阶段性的建设工程验收和阶段性支付价款。此时,整个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如果发包人不依约支付价款,承包人的债权就没有强有力的保障。尤其是在承包人将工程建设到一定程序的“半截子”工程而发包人既无法依约支付价款,又因资金短缺而无力完成建设,最终导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时,不仅整个工程没有竣工,甚至于阶段性的建筑目标也未达到,承包人依建筑工程合同所产生之债权,岂不是更没有保障了?而且承包人如不能依照所享的债权对所建筑的工程或工程所附之土地使用权享有法定抵押权,势必会导致同质债权遭受不同对待而产生失衡后果,于是需要法律的关照。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工程全部竣工,阶段性工程完成,还是“半截子”工程,均需有质检主管机关出具的质检合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即合同约定是优、良抑或合格,质检结果达到优、良或合格,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债权额,否则就应依合同之规定扣减债权额。在质检问题上,一定要依合同约定的等级,而不能简单地称工程合格或者不合格。
承包人依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工程之后,又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他人,新的承包人因建筑工程而产生之债权,是否也会引起法定抵押权的产生?笔者认为,法定抵押权因建筑工程所产生的债权未清偿时所生,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受者只能是发包人和承包方,容不得第三者的介入。一般情况下承包者未征得发包者之同意,不得擅自转包他人,承包人如未经发包者同意,擅自转包他人,构成违约,应予以纠正。而承包人征得了发包人同意,将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转包第三人承包,有两种情况存在,一者是承包人将其与发包人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让与给新的承包人,原承包人退出,形成发包人与新的承包人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此种情况,新的承包人因建筑工程所生之债权,当然产生法定抵押权;二者是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建筑工程转包一部分或全部给新的承包人,由承包人与新的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此种情形,如果也能产生法定抵押权,无异于承包人和新的承包人在他人(发包人)财产之上为彼此间的债权关系设定抵押权。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此,新的承包人在工程价款无法依约得到给付时,只能依约向承包人请求给付,而不得向发包人请求给付,更不得对发包人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抑或对上述物所附之土地使用权主张法定抵押权。
二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is a very important conten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runs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project, must be strictly carried out analysis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the project scope and content and change control management, to ensure the contract project performance, to control the engineering cost and improve the economic benefit of the project.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由承包商法人代表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以后,较大的工程承包商履行工程合同绝大部分是采取委派代表到工程现场去履行完成工程合同,所以工程合同签订以前的洽谈工作是承包商总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的(包括分包合同的洽谈签订,分包合同管理只是管理者在合同主体的角色位置上发生了变化,本文不赘述),现场施工的合同管理人员主要是在总公司合同洽谈部门的安排指导下如何按时、足量、准确地履行完成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使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充分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 施工前期的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现场合同管理人员就履行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首先自己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工程造价及相关的基础知识,对外交际能力和辩护口才,了解熟悉工程合同的内容、特点,需要对构成工程承包合同的所有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由于工程承包合同所指向标的涉及到多元的经济法律关系和内容,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表现在工程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关系,主要涉及业主方,涉及业主委托的设计方、涉及进行施工监督管理的施工监理方,涉及到其他标段承包商,还涉及到设计、设备、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还有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银行、保险 众多单位,由此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
关系都要通过工程承包经济合同来体现。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庞杂、条款多,接口部分很难保证十分严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点,所以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其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受多方面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表现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中除一般条款外,还约定有特殊条款,还包括招标、投标阶段的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图纸,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联系单和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并涉及保险、税收、专利等多项内容。
1. 1工程承包合同履约方式的特点
工程承包合同履约方式的特点是连续性和履约周期长,这是由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循序渐进地进行,所以,履约方式也表现出连续性和渐进性。这就要求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要随时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以确保工程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实施。
1. 2 工程承包合同的另一特点是多变性
表现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或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双方对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协商予以修改,所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变更的管理,做好记录,作为索赔、变更或终止工程承包合同的依据。
明确职责,现场合同管理人员的任务主要起对工程承包合同指导与协调的作用,是工程项目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要求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它主要包括合同分析研究、合同引导、合同履行记录、评价、费用监督、进度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程协调等内容。
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工程承包合同引导,合同引导首先要自己分析研究后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研讨交底,由于工程承包已进入市场化,不同的投资主体互相地渗入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管理方法互相交错,我们很难用一种习惯了的工程承包管理方式来重复对待多样化的工程发包管理模式。
2工程开始前的工程合同交底
现场合同管理人员经过对本经济合同的分析研究后,提出对本经济合同的一些见解和对策,包括工程合同签订时的市场情况、业主情况、工程所在地情况、工程合同中对于我方不利和有利的条款等,让参与工程合同履行的人员明确该份经济合同是我公司经过市场激烈竞争得到的,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管业主一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会怎么样,作为本企业有着诚信传统的承包商,一贯是遵守“诚信占领市场”的原则,这是一个企业信誉的核心,要顾全大局,切不可为了局部小的利益或眼前的利益而作出不诚信的作为。如果这样,既使国家、业主的投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自己企业的无形资产——长期的利益受到损害。现在建筑市场竞争的关键点不但是“最低成本价格”的竞争,同时在逐渐转变到“诚信度”的双重竞争。缺乏诚信无疑是企业慢性自杀,必然会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所以必需保持维护本公司传统的良好信誉,按要求保质保量保工期的履行完成工程承包经济合同。
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作保障来正常运行的经济,必须明确双方进行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以合法的工程合同为依据进行经济合作,当然既然是经济合同,涉及到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的获取上,主要是根据工程合同条款的约定,果工程合同中表叙严密的条款,我们要按照工程合同条款行,如果有开口部分, 也要维护我方的权利,力争取得。工程合同交底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要分析业主情况,业主是独资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他们的管理水平,控股公司的管理方式,以前所熟悉的行业,委托的施工监理情况,设计单位情况、设备制造厂情况等。分析工程承包方式,大中型工程一般是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现在是大多数发包企业为了关键材料的质量或者价格原因,有一种自己购买材料觉得质量放心的感觉,所以一般自己来购买,遇到这种合同承包方式,合同交底时一定要把业主供应的材种和自己购买的材种分析划分清楚,以免造成误购积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一)非法转包的合同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复杂,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
(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
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
(二)施工合同的管理
业主方面,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细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
(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违规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终止合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实行国家干预,需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关键词:承包 建筑安装工程 合同风险
一、引言
签订和实施一份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对于双方都有积极的意义,在合同的约束下,即使企业的活动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又能使企业在合同的情况下完成了工程项目的目标。常言道,风险与利润共存,也就需要企业加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管理,做到未雨绸缪,尽量避免损失和纠纷。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表现
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效能与质量,也与建材产品的好坏有直接关系。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计量支付的核心依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要按合同办事。但是往往建筑安装工程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确定事宜,这就是导致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行政干预的政治风险;市场物价、税收规定变动引起的经济风险;以及建设项目合同条款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合同条款风险和因管理松紧、技术难易而导致的其它风险。所以,怎样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分担风险,是合同规定中应细化的重要内容。
在现实中,一些承包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的估计,因而亦未能相应研究考虑一些补救的条款在合同中做具体规定。同时,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有关条款理解不相同,而合同中又未能做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或者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有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使工程合同无法履行。
三、防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对策
对于承包商来说,在合同风险的防范对策上,笔者建议应运用:(1)风险的回避:在招标文件中若发现可能招致的风险问题,就可在“投标致函”中明确提出来,例如,该项目的外部条件不足,究竟应由谁负责;以及业主指定分包商的价格确定和违约责任等。有些则可以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商议修改、补充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力求按对等权利与义务的原则与业主分清责任、划分权利。特别是支付条款,要特别明确地规定出支付时间、货币和支付方法;对于延期付款应有延付期限、利息计算、超过期限的利率增加等规定;在合同签订后由政府法令政策改变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可要求业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等。一般情况下,只要业主是诚意要求该工程项目顺利建成的,且承包商的要求合理,业主是能够接受的。(2)风险的分散:就是把风险转移和分散给分包商或联营体的合伙人,这是承包商通常的转移风险方式。如在分包工程时要求分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要求分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合同条款,要求他们同样提供履约保函、工程保险单以及扣留一部分滞留金,使分包商分担相应的一部分风险。另一种风险分散方法是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该法虽需支付一部分保险费用,但是相对于风险损失而言还是较小的数额,且在招标时,可将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保险的要求和范围,如“工程全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如“人身意外险”等。(3)控制风险损失:主要是在工程实施阶段注意风险因素,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策。主要方法有:(1)项目实施时加强成本控制,经常统计和考核直接费和间接费的使用;注意风险的发生和发展的征兆,提出风险损失预测,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防止突破成本控制计划,或组织风险的发生和扩大。(2)熟悉合同条款和保险条例,利用索赔控制损失。(3)密切关注社会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动及业主支付能力和信誉上的异常。(4)预留必要的风险费:这是最常用和简单易行的减轻风险的方式。但是如果对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风险都有增加报价的方式对付,那就不可能得标。风险本身据有意外性和随意性,有些风险也不是提高报价就可以弥补的,所以,投标报价时,应适当考虑留有一定比例的风险费用。例如,如果工程承包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则可根据各种建筑材料价格的浮动趋势,以及工期长短和预付款的数量,制定定购物资的分批时间,仅对后期采购的材料适当增加“涨价系数”。对于工程量计算不准、外部条件估计不足,适当考虑“不可预见”系数。国外工程的风险费一般在4%-6%之间,这个系数可以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的估价适当增加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