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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2:1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廉租房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廉租房申请书

篇(1)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北京廉租房的申请指南,更多廉租房申请书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北京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X社区:

本人__X年生,系__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_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X,_X年生,X镇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_,现年8岁,就读于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1、“三房”轮候家庭

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三房轮候是什么意思?北京“三房”轮候家庭指什么?

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了以上三种,北京市还开展了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和“新北京人”两个项目试点,具体要求如下:

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

注:详细申请条件以项目公告要求为准。

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

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

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

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一般来说,申请公租房会经过备案、意向登记、摇号、签约入住等流程。但按房源归属不同,市区两级可分别组织申请工作。下面,小编将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为例,详细介绍下具体的申请流程。

第一步,备案

“三房”轮候家庭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申请公租房。

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备案流程)图一览

第二步,意向登记

在项目公告发出后,四种申请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均需登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

第三步,摇号

摇号时间确定后,项目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共同组织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和选房顺序都会向社会公示。

第四步,签约入住

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按照摇号顺序,分批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步骤(详细)

特别提醒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得买卖!

二是入住公租房后不可以转租、转借,否则房屋将被收回!

篇(2)

广州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今后广州将不再存在廉租房说法,所有租赁型保障房都统一为公租房。今天的小编给大家分享了2022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指南,想看更多的请点击公租房申请查看。

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来穗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公租房申请书范文单位领导您好:

我是__________部门职工叫___________,现与父母一起租住在单位附近的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楼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号。因参加工作后为了方便上下班才在这里租房,父母户口均在外地(视情况而定),我的月收入不高,暂时没有购房能力,现在每月房租压力很大且时刻面临涨房价或二次异地找房的困惑。恰值单位有公房面向职工出租(售),特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请各级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审核,研究批准为盼!我将在工作中更加努力,多做贡献以报答组织对我生活上的关怀和照顾。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篇(3)

重大社会发展项目,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义务,且该项目拆迁区域内的大多数被拆迁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列为县建设行政主管向县申请强制拆迁的审理范围。

二、申请条件

提交下列资料:县建设行政主管向县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拆迁人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或者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被拆迁人拒绝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六)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七)听证记录和集体的结论意见。

三、审理原则和

应遵循依法、慎重、的原则,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审理。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专人报告情况、集体、票决的决定,并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批表》上加盖“县行政强制拆迁审批专用章”

四、审理时限

将申请资料上报,申请应在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5日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理委员会应在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理结果通知拆迁人。

五、强制

(一)由县建设行政主管主要行政人签发《行政强制拆迁公告》限定搬迁期限。

(二)由县建设行政主管制定行政强制拆迁实施方案。

(三)由县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会。

(四)由县建设行政主管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五)强制拆迁时应对过程证据保全和公证。

(六)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申请以书面向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报告,并和保存完整的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档案资料。

篇(4)

关键词:宅基地抵押;宅基地估价;假设“地票”交易法

本文系重庆市科委软科学项目“重庆市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流转机制设计研究”项目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重庆市科委软科学项目CSTC2011CE9065)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重庆市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总体流转机制设计研究

收录日期:2014年4月16日

一、重庆农村宅基地确权因素分析与机制设计

目前,我国城乡土地流转特别是建设用地的流转,在各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突破,并取得进展,然而对于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也初步暴露出来,在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上对农民的利益保护不够,相对来说农民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发证,可从根本上保证在流转过程中保护农民利益。

(一)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确权因素分析

1、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影响因素。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流转应充分考虑到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农户私人、农村集体组织和当地政府三者的现状和利益诉求,以改变以往农村宅基地权利主体虚置的现状。下文对三者的功能权限、参与方式、利益诉求等方面在确权过程中的影响作用进行分析。

2、影响因素分析

(1)地方政府的影响因素分析。在农村宅基地确权流转过程中,当地政府的利益诉求是通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进行复垦,置换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以通过获取土地的级差地租增加财政收入。其功能权限方面表现为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主体和权威机构明显优于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此,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当地市县政府机构可以以行政权力或者是超行政权力制定或改变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的相关机制和制度安排,以侵占农民合法权益的方式降低土地整治成本,并尽可能多的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2)农村集体组织的影响因素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确权流转中的利益诉求和出发点是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流转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出让费用收益,增加农村集体收益。与政府是行政隶属关系,是农户与政府之间的媒介,其参与度明显高于农民。基于上述的地位和功能权限,其在流转过程中基于对自身利益及成员利益的考虑,攫取农户利益和公共利益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和可能性。

(3)农户影响因素分析。农户进行宅基地确权流转的主要利益诉求在于通过宅基地确权发证、综合整治、指标交易、利益分配后能否给农户带来超过其预期收益的经济利益,以及在将宅基地进行复垦后能给农民带来的长期农业收入和农民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但相对于区县政府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农户的功能权限相对较小,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通过以上影响因素分析,需通过对重庆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发证,以法律的形式对“地票”交易进行管制并规范政府行为;明确农村集体组织的权责,规范其行为;有利于约束当地政府强制进行宅基地复垦流转行为;保障了农户的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农村集体组织侵犯农民利益以及寻租现象的出现。最后,需平衡农民与农村集体组织以及农户与农户间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确权机制设计。

(二)重庆农村宅基地确权机制设计

1、农村宅基地确权机制设计。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相关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由农村所在的区县政府机构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直接确权,农民参与、农村集体组织和区县政府机构决策,对于其他无争议的宅基地进行核实和登记,在充分考虑生产需要的基础上规定农民宅基地使用的法定面积。

在确权工作中应结合农民的子女数量以及农民子孙后代的生计发展,对确权中“户”和“宅”应明确进行界定,一方面要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宅基地确权,规范农民用地行为,改变农民占用宅基地闲置浪费的现状;另一方面要确保农户的子女长大成人后对宅基地的需要。在按一户一宅原则进行确权后,对于部分农户还占有其他多余的宅基地应由区县相关机构对该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行直补,并将该宅基地确权给国家。

2、宅基地确权发证。确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统一体,按照“两证合一”的原则对农民颁发具备法律权威效用的确权证书。在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流转时必须将确权证书连同流转复垦申请书一并交给政府机构,同样政府机构在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时也必须获得确权证书方可进行宅基地复垦流转,在进行“地票”交易时,宅基地确权证书以附件的形式存在。

二、重庆农村宅基地总体流转机制设计

重庆农村宅基地总体流转机制设计是在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基础上,农民在流转过程中参与度高,以“地票”为交易手段,“地票”交易市场具备竞争性,交易价格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形成。下文侧重于农村宅基地确权后的流转机制设计、确权后的“住房券”交易制度设计和确权后确权证书的抵押机制设计三方面进行研究,以完善农村宅基地总体流转机制设计。

(一)重庆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设计

1、农村宅基地流转前提及总体思路。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是农村宅基地持续健康流转的前提。

总体流转思路为:宅基地确权发证农户复垦申请复垦宅基地验收“地票”指标交易收益分配。

2、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设计

(1)宅基地流转政策机制设计。规范农户宅基地复垦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机构的审批程序,防止出现寻租现象;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机构的行为,针对其财务设立透明和审计制度;对农村宅基地复垦验收的标准和流程制度化,施行指标化验收。

(2)宅基地流转主、客体机制设计。确定宅基地的是变性流转还是同性流转,对于同性流转的农村宅基地其流转主体是农户,农户拥有是否进行宅基地流转的决定权,流转客体则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对于变性流转的农村宅基地而言,由于其土地性质、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发生变化,因此其流转主体是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流转客体则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宅基地流转方式机制设计。从宅基地置换方式上而言,宅基地的置换分为“宅基地换住房”、“宅基地换指标”和“宅基地换现金”三种方式。

(4)宅基地流转分配机制设计。在前期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政府应聘用专业的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基础设施进行估价,确定其补偿价格,为避免在此过程中的投机行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价格管理制度,对农户进行直接补贴。

(二)重庆农村宅基地“住房券”交易制度设计。“住房券”是宅基地流转中,对于有条件进入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户在退出宅基地时获得的能在重庆市换购或租赁公租房的凭证。

农村宅基地流转中的“住房券”机制总体流程是:农户申请退出宅基地农户资质审查获得“住房券”置换公租房。申请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是重庆市的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耕地的承包经营权;(2)在重庆市区县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农户在进行宅基地退出申请时必须同时将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上交有关机构部门,明确各方的权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提交的宅基地退出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农户统一报给国土局和房管局,一方面国土局对其退出的宅基地进行集中整治复垦为耕地,由此所置换出来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再进行“地票”交易;另一方面房管局按照一定比例将农户的宅基地置换成城市保障性住房,结合农户在城市的工作情况向农户发放“住房券”,其宅基地与保障房的置换比例按照农村宅基面积与“住房券”面积以2∶1至3∶1的比例进行核发。由农村宅基地置换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券”是宅基地流转主体农民退出宅基地所得到的一种特殊货币,该货币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同时“住房券”采取实名制,农户不能将宅基地转让或出售给其他人进行使用。

农民退出宅基地后所置换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由于公租房的政策机制较为完善,是其置换的合适方式和选择。

(三)重庆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抵押制度设计

1、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抵押机制设计前提及必要性分析。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是农村宅基地抵押机制设计的前提,实质上抵押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之上的住房和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其必要性表现在:能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增加农户的贷款额度;改变目前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低和服务体系不健全的现状。

2、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抵押机制设计

(1)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抵押制度流程设计。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抵押机制总体流程: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第三方和保险公司评估金融机构受理。

(2)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抵押主、客体机制设计。明确界定抵押机制各方的行为和责权,形成由农户及金融机构主导、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为核心的抵押机制。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是其抵押机制的核心和基础,抵押机制的核心主体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金融机构共同构成,另外的第三方农村宅基地价值评估机构、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中心和保险公司是次级主体。

(3)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机制设计。采用假设“地票”交易法进行估价。假设“地票”交易法是指农户将宅基地进行复垦用于“地票”指标交易,在交易后所获得的全部交易收入,农户所获得的全部交易收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宅基使用权转让价格;二是农户的生计保障价格。根据前文所确定的宅基地价格公式有:

P=P1+P2=(L-C2-C1)×β+r×n

或,P=P1+P2=(L-C2-C1)×S×γ×P'

P为农户所申请贷款宅基地的市场同类宅基地的“地票”交易价格,因此在确定假设“地票”交易的价格后,再根据宅基地的实际情况、农户的经济状况、贷款规模和信用评级确定修正系数θ。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表示为假设“地票”交易价格与修正系数的乘积,用V1表示宅基地评估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V1=P×θ

其中,θ为评估系数,使用时应注意:①农户的经济状况越好,θ的值就越高;②农户的总体贷款规模越大,θ的值就越小;③农户的信用评级越高,θ的值就越大;④在理论上以及考虑到实际中的风险因素,θ≤1。

最终的评估价格由宅基地评估价格和住宅房屋附属设计评估价格的代数和,用V表示最后的总体评估价格,由于其住宅附属设施的市场价格较容易估算,因此本研究不详细叙述,用V2表示。

V=V1+V2=P×θ+V2

(4)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抵押行为机制设计。金融机构制定一套详细的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细则,告知农户各种贷款的优缺点,在宅基地确权证书抵押初期,银行在贷款期限、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贷款还款方式上进行科学合理设置,从而方便有效回收贷款,开拓农村金融市场。

(5)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抵押风险控制机制。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的抵押机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在抵押机制设计过程中对风险进行规避设置,保障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宅基地确权流转应提高农户的参与度,施行公开透明制度,同时借鉴成都市的宅基地流转经验,在土地综合整治中采取专业土地综合整治机构、政府机构和农户自筹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采用“持证准用”制度扩大市场对“地票”的需求,确定“地票”的最低保护交易价格,维护农民的利益。

(二)建立农村宅基等价评估体系,为农村宅基地的基础价格的确定和宅基地抵押贷款估价奠定基础。

(三)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确权流转之后退出农村宅基地,并完善其相关的退出机制,退出宅基地的农户采用宅基地换“住房券”的模式,置换公租房。

(四)针对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书抵押制度应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允许并鼓励农户进行宅基地抵押贷款。

主要参考文献:

[1]胡锋.农村宅基地流转驱动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9.

篇(5)

第一条为保障**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及时、便民原则。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城市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不分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都应当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市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社会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区(县)财政应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助资金专户”,以保证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第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本市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生活补助费、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复员转业军人退役金、因工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四)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五)储蓄、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或出租、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家庭人口中,有从事农业劳动的,按当地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折月计算的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

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和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实际领取额高于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实领额计算。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经单位同级经贸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不再计算其应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收入。

第十一条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

(二)没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收入减去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实际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

(三)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或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伤残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费等;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学金、助学金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由单位按规定为职工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六)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扣除计算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计算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

第十四条对已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参加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公益性岗位后,其本人收入从就业后第一个月起半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实际收入计算计入家庭收入。

第**条已成家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离婚、丧偶、无住房等原因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第十六条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居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属于一次性家庭收入的,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拥有汽车、摩托车、移动电话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家庭直系亲属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出国留学或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的;

(三)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的;

(四)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五)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八条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连续两次不按月领取保障款物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第十九条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执行自治区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户主工作关系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向兵团有关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同一户口中所有家庭成员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义务为本单位、社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一条对于人户分离家庭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其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后,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及各种证明材料与调查意见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张榜公布后,将各种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其享受全额或差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区(县)民政局应当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后,发给统一编号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区(县)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保障对象每月持领取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批准之月的下月起计发。

第二十六条保障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每月应不少于4次。

第二十八条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对停止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及时收回《领取证》。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时救济、大病救助、廉租房、社会互助等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条保障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应当在迁移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与迁入区(县)民政局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项检查制度,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批或无故拖延的;

(二)弄虚作假,批准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居民享受待遇的;

(三)擅自改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四)其他侵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条城市居民对各区(县)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