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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3 11:19:2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篇(1)

【关键词】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横向公平; 纵向公平

一、引言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同时也是调节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工具。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大功能(陈龙,2011)。资料显示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的财政预算收入中所占份额最多,2011年为9 560亿美元,比紧随其后的社会保险及养老保险税高出1 490亿美元,比企业所得税高出7 580亿美元①。虽然与个税独占财政预算收入鳌头的美国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预算收入所占的比例并不高,然而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对于国家财政收入、个人税后收入以及个人财富的调节都显得日益重要。作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根据职工全年绩效考评发放的奖金自然也涵盖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内,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国税发〔2005〕第9号),就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规定了具体办法。然而这一办法虽然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但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完全体现税负的公平性,而且与企业业绩奖励的初衷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公平性

良税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其税负的公平性,这其中既包含了税收的横向公平性(即拥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以税基衡量)应缴纳相同金额的税款金额),也包含了税收的纵向公平性(即纳税能力较强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多于纳税能力较弱的纳税人)(琼斯、罗兹-卡塔纳奇,2009)。理想状态下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既要保证其征收的有效性、易于管理和缴纳,又要保证其税负的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实际上是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一个体现。其横向公平体现在同等收入水平下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相等。当然这一公平是相对而言,还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如没有考虑个人所在的地区、实际赡养的人数、由于身体状况和家庭状况等其他必需的支出等。纵向公平体现在累进级距的税率结构,即收入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高,缴纳的税款金额也多;收入少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低,缴纳的税款金额也少;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说不考虑区域和个人自然条件,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已经充分体现出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然而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公平性却面临着挑战。以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为例,根据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这一算法由于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和计税基数不同,在实际操作时往往产生年终奖金高的个人缴纳的税款金额高出年终奖金低的税款金额很多,致使其税后收入低于奖金低的个人的税后收入,最终的结果与企业发放奖金的初衷相悖,工作努力业绩好的个人税后收入反而低于业绩差的个人。如年终奖金为19 200元的员工甲,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 815元(19 200×10%-105),税后收入为17 385元,而年终奖为18 000元的员工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40元(18 000×3%),税后收入17 460元。虽然员工乙的奖金低于员工甲,但员工乙的税后收入反而高出员工甲。这一现象貌似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性,即高收入高纳税,但是由于年终奖金计算时的税基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背离,不仅没有体现出税收的纵向公平,而且还打击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最终会导致税收的替代效应,即员工不再努力工作,不再赚取更多的奖金,既影响财政收入的实现,也影响企业经营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年终奖金税负不公平阈值的测定

那么根据现有税制企业年终奖金应该如何发放才能够达到激励和促进作用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制,根据每一级距的边际税率(即增加1单位的收入所适用的税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终奖金计算的有关规定,笔者对年终奖金的税负平衡点及税负纵向不公平的潜在区域进行了测算,如表1所示。

其中年终奖与下一级距税负的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X-(X×本级距适用税率-本级距速算扣除数)=X1-(X1×下一级距适用税率-下一级距速算扣除数)

X= [X1-(X1×下一级距适用税率-下一级距速算扣除数)-本级距速算扣除数]/(1-本级距适用税率)

其中X为年终奖金额与下一级距奖金额的税负平衡点,X1为下一级距边际税率的年终奖金额。

如级距1年终奖金额与级距2边际税率年终奖金额(18 001元)的税负平衡点X=[18 001-(18 001×10%-105)-0]/(1-3%)=16 810.21(元)

也就是说由于边际税率和税基的差别,18 001元年终奖金额的税后收入等价于16 810.21元年终奖金额的税后收入,这两项年终奖金额的税后收入均为16 305.9元。据此可知,当年终奖金额界于16 810.21—18 000元时,其税后实际收入都高于18 001元年终奖金的税后收入。其他级距的计算以此类推。

年终奖金额与上一级距税负的平衡点的计算公式为:

Y0-(Y0×上一级距适用税率-上一级距速算扣除数)=Y-(Y×本级距适用税率-本级距速算扣除数)

Y= [Y0-(Y0×上一级距适用税率-上一级距速算扣除数)-本级距速算扣除数]/(1-本级距适用税率)

其中Y0为上一级距年终奖金额的上限,Y为本级距年终奖金额与上一级距年终奖金额的税负平衡点。

如级距2年终奖金额与级距1年终奖金额的税负平衡点Y=[18 000-(18 000×3%)-105]/(1-10%) =19 283.33(元)

即当年终奖金额介于18 001—19 283.33元时,其税后收入要少于年终奖金为18 000元的税后收入。

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如果年终奖金界于边际税率的年终奖金额的两端时,尤其要注意税负不均的问题,避免出现高奖金低激励的负效应。也就是说当企业的年终奖金界于16 810.21—19 283.33元、48 500.89—60 187.50元、101 813.44—114 600元、394 334.27—447 500元、616 786.64—706 538.46元以及824 616.23—1120 000元时,企业在发放奖金时应注意测算不同等级受奖人的税负和税后收入,避免高年终奖励低税后收入的现象发生。

除了年终奖之外,企业的季度奖金及半年奖金等的发放也存在类似问题。根据国税发〔2005〕9号: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奖金的发放时间以及雇员的工资收入不同,也会产生税负不公或过度税负的现象。如甲、乙两员工的月工资都是3 500元,本年度一季度的奖金收入都是4 500元,但员工甲的奖金按月发放,每月1 500元,员工乙的奖金按季发放,于3月底一并发放4 500元。由于奖金发放时间的不同,员工甲一季度的纳税额为135元[(1 500+3 500-3 500)×3%×3],员工乙一季度的纳税额为345元[(4 500+3 500-3 500)×10%-105],两人由于奖金发放的时间不同税后收入相差210元(345-135)。如果甲乙两人的支付能力相当,则显然存在员工甲和员工乙两人税负的横向不公平问题。

四、年终奖金计税办法的改进建议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主人翁精神的一种体现。但是如果税收制度没有很好地体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则很难实现预期的财政收入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年终奖金可以说是对员工全年努力工作业绩的奖励,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也明确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虽然在年末发放,但与全年的工作努力和成效密切相关,如果发放不得当势必影响员工的士气、公民对于税收公平性的认识和态度,以及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因此,笔者建议应改变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尊重其实质性的来源,以职工全年平均工资为基础,按月平均并计算平均每月应补缴所得税额。

如以员工甲和员工乙的奖金为例,如果两人的月平均工资均为3 500元,则员工甲年终奖金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为660元[(19 200/12×10%-105)×12],员工乙年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为540元[(18 000/12×3%)×12]。与前例相比,员工乙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不变,税后收入不变;员工甲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从1 818元降到了660元,税后收入上升为18 540元,高于员工乙,显然员工甲会乐于接受19 200元的年终奖励,并认为是公平的,并且也会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这一算法虽然看似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了,但却体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同时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和雇员的工作目标相符,避免了税收替代效应的出现。

【参考文献】

篇(2)

一、研读国家法律法规

单位的薪酬管理员在制定薪酬管理体系时,很少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或者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知之甚少,只注重员工税前的收入,忽略了员工到手的收入。而到手的收入才是员工可支配的。因此,薪酬管理员要研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的适合本公司的薪酬体系,减轻员工的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二、优化薪酬管理体系

1.增加住房公积金在薪酬体系中的比重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所在单位每月按一定缴存比例缴存在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租房、治疗重大疾病等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单位也要为职工缴纳一定的金额,具有很好的福利性。住房公积金可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减少了个人的纳税负担。有的单位为了节约人工成本,不给员工缴公积金,这是不对的。按现行政策,城镇职工所在的单位,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都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否则,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实,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减少税负,增加职工的总收入。举例说明如下:例1:某公司是一家清洁能源企业,预计2015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决定中层管理人员的年薪达到90000元,该公司制定如下方案可供选择(假设不考虑其他保险和资金时间价值):方案一:月均工资7500元;方案二:月均工资6000元,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500元,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分析:方案一:个人所得税全年负担=[(7500-3500)×10%-105]×12=3540元,月净收入为7205元;方案二:个人所得税全年负担=(6000-3500-1000)×3%×12=540元,月净收入5955元(含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方案二和方案一相比,月净收入减少1250元,但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年净收入增加3000元,全年税负降低3000元,而单位负担的人工成本不变,在不影响日常生活的前提下,方案二比方案一对职工有利。

2.合理制定月工资和年终奖的结构现代企业的薪酬体系多实行绩效工资制,工资总额由月工资、半年奖和年终奖等构成,年终奖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和发放时间不同,税负差异很大。现举例说明如下:例2:某清洁能源公司2015年为中层管理人员核定年薪是15万元,设计如下方案:方案一:月均12500元;方案二:月均7500元,年终奖60000元;方案三:月均8000元,年终奖54000元;方案四:月均10000元,年终奖30000元。分析:方案一:全年个人所得税=([12500-3500)×20%-555]×12=14940元;全年净收入=150000-14940=135060元。方案二: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7500-3500)×10%-105]×12=354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60000×20%-555=11445元,个税合计14985元,全年净收入=150000-14985=135015元。方案三: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12=414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个税合计9435元,全年净收入=150000-9435=140565元。方案四: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555]×12=894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个税合计11835元,全年净收入=150000-11835=138165元。备选方案中,方案三最优。可见,相同的收入,薪酬结构不一样,个税的负担也不一样。方案三中,月工资和年终奖在减除费用扣除数后正好位于级数的临界值,这个时候的方案是最优方案。例3:假设某员工12月工资4200元,年终奖有三种方案。方案一:18000元;方案二:18001元;方案三:19283.33元分析:由于12月工资4200元高于费用扣除数,所以12月工资对计算年终奖个税没有影响。方案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8000×3%-0=540元,年终奖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方案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元,年终奖税后收入=18001-1695=16306元。方案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9283.33×10%-105=1823.33元,年终奖税后收入=19283.33-1823.33=1746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年终奖只增加1元,但是个税却增加了1155元,个人到手的收入减少了1155元。可见,收入较小的变化可能带来税负较大的变化。方案三比方案一年终奖增加了1283.33元,但是个税同样增加了1283.33元,税后收入没有变化,看上去年终奖增加了,而对个人的到手收入没有增加,倒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我们发现年终奖在从18000元至19283.33元之间,个税负担在递增,而税后收入在递减直到和起始点时的相同。可见,年终奖在这个区间出现了无效区间,所以,在设计薪酬方案时年终奖取相同区间的最低点最有利。

三、结语

篇(3)

关键词:年薪;个人所得税;纳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现行企业高管年薪制的主要特点

目前较成型的企业高管年薪制模式主要有“年薪=基本年薪+奖励年薪”和“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两种。

一方面,“基本年薪+奖励年薪”的优点是便于实施,且不会造成企业职工和管理层之间薪金差距过大的问题,但这种方案最终没能通过市场来配置人力资源,走的仍是“工资按级别,奖金看效益”的老路,没有实质性创新;另一方面,“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模式,在奖励年薪中引入了期权收益方式,符合国际通行的职业经理人模式。

二、新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特点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年终奖仍按国税总局于2005年出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办法(国税发[2005]9号)执行,也就是将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现行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有:

1.月工薪收入的均衡性影响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总额。在全年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月工薪收入保持均衡,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少。只要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都在同一个级差范围内变动,也就是每个月的最高税率都相等,全年应交的税金最少。如果有月份的应纳税所得低于或高于这一范围,都会增加全年应交的税金。

2.年终奖税收政策具有减税和增税的双重性。在全年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年终奖在一定限额以内可以减少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当年终奖超过这个限额时反而会增加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这种减税和增税的作用不是连续的,而是呈现出分段跳跃式变化。因此,在全年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年终奖金额减少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经测算,新税法下税负最优的年终奖金额如下表:

不同应纳税所得水平下税负最低的年终奖金额表

单位:元

上表中的最大节税额是指假设月收入相对均衡,某一收入水平有年终奖与没有年终奖相比,可以实现的最大减税额。

3.年终奖税收政策仍存在危险的“税收雷区”。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终奖税收政策并没有调整,仍然存在年终奖达超临界金额时,多发奖金反而少得收入的不合理现象。这些奖金区间起着增税减收的作用,对纳税人来说就像是“雷区”一样危险。通过测算可以找出新税法的增税减收年终奖区间,具体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三、年薪收入合理纳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特点,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年薪的发放进度,实现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最低,具体作法如下:

1.用足合理的月应纳税额度。现行的薪金发放往往会出现先低后高,个别月份特别高的情况,这对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是非常不利的。年薪制的特点可以让我们比较准确地预测出全年的收入水平,针对具体的年收入水平可以测算出个税上最优的月收入区间。在安排月度薪金发放时要尽可能用足这部分额度,避免以后月份相对集中发放造成税率提高。

2.选择合理的年终奖金额。在年终考核兑现时,可以对照“不同应纳税所得水平下税负最低的年终奖金额表”,确定税负最低的年终奖金额。一般情况下,税负最低的年终奖为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420000元、660000元等固定金额。在一定收入区间内(如年应纳税所得为83550元至108000元时),年终奖的选择可以是一个区间。

篇(4)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06-02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效益提成、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税涵盖范围较广。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纳筹划就是在遵守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增加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员工税负的财税管理活动。目的是增加员工实际收入,增强企业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依法纳税的能力。

一、筹划思路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另一方面,年终奖与月工资的合理发放,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一部分分解到各月,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二、筹划方法

1.利用员工福利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实际工资数足额缴纳,以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法》还明确了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各项非现金福利,不被视为员工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可通过报销一定数额的培训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计入职工教育经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即增加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同时又降低了员工的名义收入,减少了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没有增加员工工资薪金的情况下,只改变了员工的收入形式,即刻就减少纳税额,达到增加员工实际收入的目的。

2.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筹划

根据2011年8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雇员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 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下表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已经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所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通知同时规定,此方法属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只能使用一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以及发放方式,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还是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企业管理者可选择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以下四种: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年终、年末两次发放;年终一次发放;年终奖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奖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按四种方式计算和对比结果。

案例:某企业员工张某的月工资薪金为4 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年终确定张某的奖金共计30 000元。按照四种方案分别计算各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如下: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2 5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2 500-3 500=3 000(元)

月应纳所得税额=3 000×10%-105=1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说为=195×12=2 3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 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 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3 500=500(元)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 000+12 000-3 500=12 500(元)

7月份应纳所得税额=12 500×25%-1 005=2 120(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1+2 120+540=2 825(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0 000元。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 000-3 500=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30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30 000×10%-105=2 8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2+2 895=3 075(元)

方案四: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1 000元随月工资薪金发放,其余18 000元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发放。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1 000-3 500=1 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1 500×3%-0=4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12+540=1 080(元)

由以上四种方案可知,方案四所纳的税金最少,方案三所纳的税金最多。在新出台的规定下,原先最常用方案三已成为税负最重的一种筹划方案。而选择一部分年终奖随月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另一部分年终一次性发放能使税负最轻。方案四最大优点在于确定两部分的比例时,充分利用了适用税率的临界点,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低一档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使两部分适用税率达到最佳的最低组合,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不一定是纳税最佳方法。当员工平时工资所得纳税的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纳税适用税率有差异时,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改变发放、支付方式的筹划尽可能地将员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档次中。同时,要尽量避免多次累计发放奖金或补贴,从而形成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税款的现象。总的原则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将年终奖调入月度工资中。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级距,应尽可能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一起发放或将月度工资调入年终奖。这里筹划的核心是:错开临界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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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近几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尤其是收入相对较高的中层以及中层以上干部,每年纳税数额都很高,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这类关注的加深,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守法缴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的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便浮出水面。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尽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金额即“起征点”将不断提高,但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人们面临的个人所得税压力将越来越重。于是,对于纳税人自身,个人所得税的策划也就显得更为迫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思路展开。可以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对于月薪与奖金发放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找出应规避的区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对于年终奖为6000元的情况,那么6000÷12=500元,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5%=300元,实发奖金为6000-300=5700元。假如年终奖提高到6012元,那么6012÷12=501,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10%-25=576.2元,实发奖金为6012-576.2=5435.8元。虽然年终奖增加了,但最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下降了。这是因为年终奖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时,每个累进点都是一个 “节点”,年终奖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出现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域,我们称之为发放奖金的无效区间。无效区间可以通过计算得到。第一个节点500元,即年终奖为500×12=6000元时,适用税率5%和速算扣除数0,年终奖超过6000元(附近),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5。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与节点一致,设此时的年终奖为t,因此有:6000-6000×5%=t-(t×10%-25],解得t=6305.56。因此第一个无效区间为(6000 6305.56],同理可依次核算发放奖金的无效区间分别为:(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因此,在发放奖金时,要尽量避免无效区间奖金的发放,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利用相关的特殊规定进行纳税筹划。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让收益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如果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通过计算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国税函[2001]84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投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策略。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会越来越大,不管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来说,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都是非常有利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进行税收筹划,使得纳税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总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也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有义务熟悉税收筹划的若干方法和技巧,采用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纳税条款中的规定,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朱宁: 浅析合理筹划年终奖个人所得税[J]. 南钢科技与管理,2008,(4)

[2]王永艳: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技巧[J]. 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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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的缴税问题,细心的人或许会发现有时会出现收入相近,但税后所得相差很大的情况。比如,甲拿年终奖25000元,按缴税公式一,25000÷12=2083,处于3级税率,应缴税25000×15%-125=3625元,甲最终到手的奖金是21375元,乙年终奖是24000元,24000÷12=2000,处于2级税率,应缴税24000×10%-25=2375元,乙最终到手奖金21625元。这样就有了比较奇怪的结果,甲虽比乙多拿了1000元奖金,但扣税之后到手的实际奖金反而少了250元。逢这种情形,最好能同公司进行协商,可行的办法是,先领取24000元,剩下的1000元可在下一年度合适的时机补上。事实上,财务人员经计算发现,以下几个区间的年终奖额度都会出现上述结果,如年终奖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间,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间等,这种情况都应就低选择,余下的请公司之后再补。

此外,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对一部分工薪族来说,如果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拖到3月1日以后,有可能会节税。以月薪1600元的丙为例,若以1600元为个税起征点,按照缴税公式一,丙应缴税6300×10%-25=605元,丙实际到手奖金为5695元。若以2000元为个税起征点,按照缴税公式二,丙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6300-400)÷12=492(元),处于1级税率,应缴税为6300×5%-0=315元,如此实际到手奖金则为5985元,比个税调整前税后多拿290元。当然并非所有月薪低于新起征点2000元的人都有这种收获,须其差额可令该纳税人的年终奖适用税率下调一档才行。比如月薪1900元的人就无法通过拖后领取年终奖而占到什么便宜。总之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细算一笔账。

缴税公式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目前以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见附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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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扣减额和速算扣除数已成为个人所得税中常用的计算工具,虽然他们的应用可以简化运算,但是过广泛的应用会违背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本文主要分析扣减额和速算扣除数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并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字扣减额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财产租赁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单位都是元)的,减除费用800;4000以上的减除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如果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 ×(1-20%)=[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20%;如果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扣减额800;假设个人出租房屋获得租金5000,用于修缮800,缴纳营业税(5%)25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7%,3%)25,房产税(12%)600。收入为5000超过4000要采用第二个公式,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325-3325×20%=3325-665,式中的扣减额800和扣除的20%都是作为个人基本生活费,显然收入高的群体的扣除额小于收入低的,也就是收入高的个人生活标准反而较低。如果根据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劳务报酬的规定,收入超过4000的扣减额应该为收入的20%而不是扣除可抵减项目后的20%。

速算扣除数是根据计算得到的,但并不是针对每一个项目都是可行的,例如年终奖的扣除的计算。先用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当月工资低于3500再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3500的差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算法如: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不低于3500,则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反之则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假定当月工资为4000年终奖为24000,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应纳税额2295,当月工资应纳数额15;假定当月工资为2500,年终奖为25000,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税额2295。两种情况下计算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是一样的,而第一种的税收负担率为8.25%,第二种情况为8.35%。可见收入较高群体的税收负担却低于收入较低群体,形成了税负的纵向不公平。如果将年终奖平均到每个月计算则:第一种情况,当月平均收入6000,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月应纳税额145,年应纳税额1740;第二种情况,当月平均收入4583.33,税率为3%,月应纳税额32.5,年应纳税额390。相比较利用年终奖金进行结算,收入相对较低的群体的税负承担率反映更为敏感,所以采用年终奖的计算使并不适用于收入较低的群众。

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速算扣除数的不正确运用。速算扣除数是为了计算简单而推导出来的数字,并没有特殊的含义。例如对个人所得税第3级的速算扣除数的推导:假设工资大于8000,设为S,应纳税额为=1500×3%+3000×10%+(S-8000)×20%=(S-3500) ×20%-[1500×(20%-3%)+3000×(20%-10%)]=(S-3500) ×15%-555,而在计算年终奖时是用一次性的年终奖收入乘以根据1/12的年终奖确认的税率减去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虽然与计算当月工资一样都是应用超额累进税率,但是造成的结果却不一样。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的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当月工资进行计算的,所以每一级左端点的右极限是等于上一级右端点的左极限且等于上一级右端点的取值,由此月工资与应纳税额会形成一个连续的折线图。年终奖也是利用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计算个税,由于每一级左端点的右极限不等于上一级右端点的左极限,造成年终奖和应纳税额呈现不连续的变化,容易出现“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的现象。例如月工资超过3500,假设第一种情况下年终奖为18000,第二种为18001,由于二者所确定的所在纳税级数不一样,第一种纳个税540,第二种纳个税1695.1。两种情况的税后所得分别为17460和16305.9,反使收入高的最后收益小于收入低的。当年终奖不超过18000,税收收益为97%*S,当年终奖超过18000,税后收益为90%*S+105。根据测算只有当年终奖为19283.33才会和年终奖为18000的税后收益一样,而年终奖属于(18000,54000]的税后收益的在18000时右极限仅相当于年终奖为16809.28的税后收益。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析,能完成(16809.28,18000] 的工作不会选择完成(18000, 19283.33]的工作,会降低劳动积极性。这是因为速算扣除数的不正确应用,如果把年终奖真正看成第13个月工资就更应该进行调整改变年终奖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税收公平是相对纳税人的条件而言的,不能孤立地看税收的绝对负担,而应该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纳税符合他们应该承受的合理份额,显然根据上述分析我国的扣除额和速算扣除数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所以应当合理的调整税收关于年终奖的设计,比如将关于财产租赁费所得收入超过4000的改为按收入的20%进行扣除,合理设计只对于年终奖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不是硬套公式或者改为将年终奖的纳税义务改为平均到每个月,更能够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