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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英文名称: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4-8197
国内刊号:11-3148/C
邮发代号: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3
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期刊荣誉:
联系方式
主要目标任务:年全镇人口出生控制在150人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8%以上,“三结合”帮扶41户(其中新增户7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达100%,当年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率50%以上。
一、继续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继续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认真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认真落实优质服务。加强领导,搞好协作。坚持党政统缆、部门配合,计生部门实施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必须要落实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并研究制订适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具体配套措施和解决人口问题的方案,切实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坚持“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宣传教育为主,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前提,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多种形势的宣传活动,开展“三下乡”培训班,建“三结合”基地和生育文化大院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提供生育政策,开展经常性的工作,上门服务,释疑解难,全面提升宣传效果和宣传层次。引导服务对象,自觉破除旧习,树一代新风,实行知情选择,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村(居)民自治,加强民主管理,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村(居)民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通过民主程序和民主方式,对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民主,通过规章,鉴定协议,充分行使计划生育知情选择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建立调控能力,做到管理有效,服务优质,达到群众满意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质量
抓好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推广运用,加强基础信息审核、上报、变更、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各村(居)要坚持按月反馈信息,育龄妇女信息实现双向互动,以提高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水平。坚持依法统计、提高统计质量。坚持重点检查和抽样调查制度,加强对人口计生统计工作运行状况的监控,严禁出生人口漏报、瞒报、虚报,切实提高人口数据统计质量。
三、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
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延伸,是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引导计生户、勤劳致富的必径之路,今年我镇继续巩固三井村二组蚕桑基地,黄荆村的柑桔基地,龙王村的养鱼基地,并在基地内落实好新增户7户,联系户13户,带帮户21户。要从生产、生活、生育多为计生户办好事,做实事,使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费、生育上有保障。
四、搞好优质服务、突出服务特色
继续巩固计卫合作的成果,努力满足群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需求,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生命、生活质量,今年将在全镇开展一次女性健康检查,为广大妇女办好事做好实事,同时镇服务站要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和宣传教育、随访、药具发放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职责,以人为本,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随访率达95%,认真开展好“四优一满意”(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活动、营造温馨、舒适、科学、安全的咨询服务环境,把服务室办成育龄妇女群众之家)。
五、推进生育文化建设
建设新型的生育文化是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具体要求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实施生育文化“百千万”工程,是我镇今年生育文化建设的重点项目工程,根据上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充实户外生育文化公益宣传画、标语,新建镇生育文化中心,村组生育文化大院和中心户的建设,全面推进我镇的生育文体工程上台阶。通过生育文化建设,促进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六、加强计生协会建设
计划生育协会是基层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搞好计生协会的组织建设,要在建设中发展,在巩固中提高,要把基层组织的六有(有牌子、有人员、有活动场所、有制度、有经费、有活动记录),“四落实”(理事会落实、会员落实、会员小组落实、会员联系户落实)作为基本要求真正到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要充分发挥协会在“幸福工程”“5.29”“关爱女性”等活动中的作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使协会更具有生命力和凝聚力,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发展,为党和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七、加强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的管理是目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综合性社会工程,工作涉及面广,流动性复杂,管理难度大,按照《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采取积极有效的动态模式,将责任落实到居委会、村组、到院落、到人头。认真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要与公安、工商、城建、卫生、教育相关部门联系,并得到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实行齐抓共管的整体工作机制,坚持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管理好流出、流入人群,对流动人口的验证,办证率达到50%至60%以上,竭力减少或控制住流动人口违规生育现象。
2、保持计划生育公益金规模。今年初,区委、区政府带队走访了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把《特困家庭援助办法》和救济金送给他们,做群众的贴心人。今年年初共走访90户,发放公益金17.9万元。我区从第四季度起在全区进行摸底、调查和登记,今年截止11月30日为止,全区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死亡32人,发生重大疾病49人,共兑付资金15.6万元,
3、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年独生子女奖励金由原来的每人一年20元调整为30元。今年初,区政府为失业人员中的独生子女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2万元。今年第四季度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告,凡失业人员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劳动手册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登记,同时各街道做好宣传工作,督促法人单位负责落实,努力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兑现率。
4、按人口规模(含流动人口)配备街道计生干部。满5万人口以上配置2名计划生育干部。锦、城北街道低于5万人口;路街道、桃花坞街道、观前街道和娄门街道居民人口超过5万,目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已配备到位。
一、责任目标一人口控制目标
1、出生人数控制在人以内;2、计划生育率达到100%;3、女性初婚晚婚率达到95%以上、晚育率达到100%;4、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均达到100%;5、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达到100%;二工作指标1、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无恶性案件、违法乱纪案件发生;无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案件发生,工作达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额落实。2、推进综合改革。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改革全面推开;信息化建设在应用和提高方面有所突破;积极推进其他各项综合改革,实现既定目标。3、村民自治、知情选择运行质量提高。进一步强化村级管理,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高其运行质量,令群众满意。4、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年内无计划外大月份流引产和安排生育计划人员私自流引产现象,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已婚育龄妇女透查率达到100%。5、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新婚及时统计上报,力争达到不错报、不漏报;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均达到控制指标要求。6、协会组织健全,经常性开展工作。7、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流出育龄妇女的建档率、发证率、签合同率、联系率均达到100%;流入育龄妇女的建档率、发证率、审验率、签合同率、联系率均达到100%。8、加强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建立特殊人群管理档案,落实责任,定期走访,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出现超生的个案纳入考核。9、加强村级计生队伍建设,按要求配备好计生干部,并按规定落实计生主任、育龄妇女小组长待遇。三工作发展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率、自愿退掉二胎生育指标人数、一孩妇女比、双女户占二孩比例比上一年度均有所提高。
二、考核办法
1、开发区管委会责承计生办定期对各村的计生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2、第四季度对《责任书》指标全面考核,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平时对《责任书》部分内容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按一定权值记入《责任书》考核成绩。3、具体考核办法和记分标准由计生办另行制订。
一、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是新的工作形势所需
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流向、价值取向、环境制约等因素的影响,计划生育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流动人口、下岗、离岗、“口袋户”、“空挂户”等人员大量增加,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二是在经济转轨期,人们婚育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婚生育、离异再婚、早婚早育等人数增多,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弱化,计划外生育控制乏力;三是人口反弹压力大,从现在的低生育水平成就取得的方式上讲,主要是靠行政干预实现的,在取得的低生育水平的背后,蕴藏着旺盛的“生”机,积蓄着顽强的“反弹”势能;四是由于现实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社会心理浮躁,部分育龄群众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不公,对计生工作抵触情绪大,极易导致群体围攻和恶性案件,硬办法不能用,软办法不管用,工作难度加大。计划生育干部畏难情绪抬头。要改变这种局面,最佳选择只能是依法管理,依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实施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现实条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于2002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又一里程碑,它标志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又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迈进了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一步。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为这一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强制力将保证它的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等,这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具有导向、引路的指导作用,示范、警醒的教育作用,规范、惩戒的强制作用,从而保障基本国策的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为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增添了支撑力。一是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规,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施行,这将促进全面贯彻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二是《母婴保健法》、《婚姻法》、《劳动法》、《收养法》等都有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规定。如《母婴保健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劳动法》规定晚婚晚育者增加假期。《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法》为保证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防止一些人利用收养行为,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引发人口管理失控现象,明确规定,严格限制收养子女的数量,无论是单身收养,还是夫妻共同收养,一般只限一名子女。这些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坚持“三个必须”,依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必须努力提高国策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开始全面进入依法优质服务的新阶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已建立起来,新形势、新任务对计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当前,计生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我们所面对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有许多差距,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上、文化层次上、工作方法上的不适应,因此每一位从事计生工作的同志都必须提高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成为执法、守法、护法的模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
(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20xx年以上;
(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
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发展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 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关键词:人口;计划生育;生育政策;社会和谐
一、人口发展的两个典型理论
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类对于自身发展不断进行深入思考,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其思维也明显带有历史的局限。关于人口发展的典型理论有以下两种:
(一)人口数量是社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
在早期的社会,人类普遍认为人口就是社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以19世纪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数学家孔德的“人口就是命运”论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国家的兴盛衰亡与人口的数量密切相关。美国在200多年的时间里人口增长了50多倍,这也是其从一个荒芜之地崛起迅速崛起的重要原因。而在同一时段,法国人口却只增加了2倍,远远落后于德国。19世纪初,法德两国的人口比率是11∶10。到19世纪末,则变成了10∶15。这也是法德争霸,法国屡屡败北的原因。该理论在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人口质量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经济引擎。
人口理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认为人口增长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但人口增长对社会发展有促进和延缓的作用。在社会生产关系中,人具有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两重属性。“人类数量增多到必须为其增长规定一个限度的这种抽象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这也使得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必然会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最终实现由盲目生育到计划生育的转变。后来的学者试图从不同的视角去解读人口问题。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学得主西奥多W舒尔茨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就是对人口理论的进一步深化。该理论阐述了许多无法用传统经济理论解释的经济增长问题,明确提出人力资本是当今时代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认为“人口质量和知识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类未来的前景”。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认识人口问题,实施计划生育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缓解资源有限性和人口增长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人口发展一定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资源和生态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决定大地人口容量有限性,这一观点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的土地中2/3是山地,上百万平方公里土地是沙漠、半沙漠,可开垦的肥沃土地已经不多,而且这种开垦还要受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对人口进行控制,实行计划生育。
(三)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加速资本积累,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人的生存质量。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经过了一番谨慎的论证过程的。早在20世纪中叶,就对我国人口发展的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新人口论”。1978年8月5日,田雪原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为先生的新人口论翻案》。这也为后来实行计划生育提供了理论借鉴。事实证明,在崇尚“多子多福”的中国,推行以控制人口为主旨的计划生育政策阻力非常大。然而正是这项被严格执行的国策帮助中国成功地避免了人口的失控。首先,实行计划生育,能够减少消费,增加资金积累;其次,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缓解生产力发展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再次,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和培训,发展科技和文化,从而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增强民族的综合素质,最终实现民族富强和繁荣昌盛。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从我国的国情和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计划生育立法工作。
完善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是当前计划生育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证。除了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外,还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管理程序,做到执法过程中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执法公平。
(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福利政策。
人有近忧也有远虑,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是传统的生育观的体现。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福利政策改革是有效实行计划生育的保证。改革主要基于以下层面:
1.规避因执行计划生育国策而产生的确定性风险或不足,在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下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子账户,并且要做到奖励扶助标准随着年龄的增加不断递增,奖励扶助标准还要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保持协调,确保资金奖励的有效性。在计划生育的实施过程中,必然要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和民政部、社会保障部要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服务条件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做好资金的运营、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加大国家财政对计划生育夫妇在就业、交通、食物、教育等领域的资助。例如,资助儿童照料、育儿假、儿童/家庭津贴、家庭税收和住房津贴等。
2.规避对因特有概率事件而形成的不确定性风险,建立政策性生育保险,并覆盖全体育龄群体,包括城镇女职工、广大农村妇女和城镇非正规就业妇女。除了保障育龄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相应待遇和就业保护外,生育保险还应拓展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子女伤残死亡等领域。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生命抽样调数据显示,每l000个出生婴儿中大约有3.05%的人在25岁之前死亡,其中独生子女家庭占很比例;另外,根据全国残疾人生命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岁以前发生二级以上残疾的几率达到8.2%。可见当前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风险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计划生育家庭风险规避制度至关重要。
(三)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
为了有效实行计划生育,必须推进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科学界定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标准,例如,制定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配套人员等实物标准,制定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比例、结构划分。其次,充分整合基层资源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定期邀请专家为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普及知识培训。站在战略的高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实施科学婚检,有效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开展出生影响出生婴儿缺陷的因素展开重大专项研究。此外,人口性别比例失调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总之,在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中要避免态度冷漠和强硬,而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注入人文关怀和情感关照,使计划生育工程真正的成为一项民生工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于人民。
(四)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流动人口的比重在不断增加,目前已达两亿之众,而且流动对象多样化、流动频率快速化、流动时间延长和流动人口超计划生育严重,这也陡然增加了计划生育的管理难度。因此,加强区域与部门间的协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和优质服务制度,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流动人口开展“属地化管理”。
(五)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高素质、业务精湛、工作作风好、富有爱心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是有效实施计划生育的关键。首先,做好计生人员聘用考核工作,推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其次,抓好计生人员专业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做好专业发展,减少盲目执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通过引导群众自觉学习和自我教育来提高他们的生育文明素质,从而使宣传教育更持久、更深入,更有影响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长时期以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在传播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我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互相制约和影响的事实,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促进人口、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潜在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