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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德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中图分类号:F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046-02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 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 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 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 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 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 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 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 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 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 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德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改革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总要植根于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并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做相应调整,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改革增值税税制,实现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三次提到了税收改革方面的问题,指出“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今年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先行试点”。这标志着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试点启动在即,表明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序曲已经奏响。
1增值税的种类及我国税制改革前后的规范性分析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根据扣除项目进行划分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这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用、非增值税税款、保险等)。
税制改革后将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中就不包含增值税这一块。以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由于税制改革并不提高公司的经营成本(如营销成本、管理成本、资金成本)和其他业务经营,公司当期的营业利润也相应提高,并最终提高公司的经营净利润,其幅度为:15.54%×(1-33%)=10.41%。从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影响来看,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公司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公司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税制改革后购买固定资产(不动产出外)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将比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少流出现金,相对来说就是公司现金流量在现有基础上的增加。根据谨慎性原则,假设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采取在设备的预计使用期限(即折旧年限)内分期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抵扣方法。以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公司现金流量为比较基础,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每期可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金额就等于当期的现金流量增量,即公司每期因设备折旧降低而增加的现金流量相当于现行会计期内公司折旧额的15.54%。
以上仅仅是从税制改革对固定成本本身的影响进行规范性分析。然而,增值增值税改革具体对企业经营业绩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还要进一步通过实证性研究才能得到。
2以电力企业为例实证分析
这里选取华能国际(600011)、明星电力(600101)、桂冠电力(600236)作为案例来测算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对电力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之所以选择电力行业是因为它们属于投资密集型型企业,而且电力能源在生产中作为基本生产成本,其价格直接影响下游产品成本,研究电力企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了研究的方便,以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的经营业绩作为比较基础,并选取2003年度报告的数据作为样本,测算该公司将在简单再生产(即经营规模不变)条件下的经营业绩增长趋势。实际上,华能国际是在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较上年增长3.04%),因此其实际经营业绩增长速度肯定要高于测算出的增长速度。
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华能国际一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于当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即华能国际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360584万元。新增设备的进项增值税含量为:360584/(1+17%)×17%=52392.547万元。目前华能国际的设备综合折旧年限约为20年,则其新增设备的综合折旧年限亦可视为20年,新增设备的增值税含量也将在20年内被折旧摊销,折旧摊销中的增值税含量为52392.547/20=2619.627万元。
2.1对华能国际经营净利润的影响幅度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由于企业的各项经营成本(如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并不因增值税制度的改变而变化,一年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增量在数量上等于新增设备折旧中的增值税含量,即利润增量=2619.627万元。由于企业所得税制度没有改变,因增值税制度改变而增加的利润仍然需要缴纳所得税,则一年的经营净利润增量=2619.627×(1-33%)=1755.15万。由于公司每年都在进行设备再投资,在新的税制条件下,公司每年的经营净利润增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递增,设第n年的净利润增量为Y(n),则:Y(n)=1755.15×n万元。由于设备综合折旧年限为20年,则n的最大值等于20。公司2003年度的净利润为545,714.255万元,设第n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L(n),则:L(n)=Y(n)/545,714.255,也就是说一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公司未来净利润增长率的影响最大可达6.43%。2.2对华能国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影响
从前面的折旧成本转移过程分析可知,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税制的改革并不影响其他各项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因此一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增量等于每年新增设备折旧中包含的进项增值税含量,即经营活动现金流增量=2619.627万元。由于公司每年都在进行设备再投资,在新的税制条件下,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增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递增,设第n年的净利润增量为F(n),则:F(n)=2619.627×n万元。由于设备综合折旧年限为20年,则n的最大值等于20。公司2003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1015697万元,设第n年的净现金流增长率为X(n),则:X(n)=F(n)/1015697。一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增长率的影响最大可达5.16%。
针对明星电力(600101)桂冠电力(600236)作同样的分析可以得到增值税制度改革对净利润影响分别为5.83%,8.12%,而对经营性现金活动净流量影响分别为9.73%,5.95%。综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结论:①税制改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增加企业现金流量;②随着固定资产(非不动产)逐年投入,影响幅度呈逐年上升趋势;③投资密集型企业,诸如电力企业受到的影响比劳动密集型或知识密集型企业大。
3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我国现行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基本上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税制框架的延续。当时的经济背景是投资过度、高通货膨胀和市场需求过旺,所以税制设计服从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治理通货膨胀,消除泡沫经济。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需求不足逐渐出现。近几年来,国内的消费增长速度不高,通货膨胀变成了通货紧缩,需求过旺也变成了需求不足。经济决定税收,增值税制度理所当然地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
(2)生产型增值税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本身就不符合税收基本原理。
(3)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造成电力产品等能源成本偏高,最终使下游产品成本偏高,这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生产的产品在同等情况下相比较而言缺乏竞争力。
4几点建议
总而言之,增值税制度应该改革,这个观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改革如何进行?是否存在风险?这些都是应该探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一些浅见:
(1)为减小增值税制度改革给国家财政带来的风险,并合理评估税改产生的效果,有必要选择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进行试行。据报道,今年国家将在东北选择的试点行业包括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等8个行业。此外还可以选择电力能源等其他基础性的投资密集型产业作为试点。
(2)为使财政逐步适应消费型增值税的运行,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今后几年内按照合理的抵扣比例对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入进行抵扣。如荷兰1969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时,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实行分年度逐步抵扣,抵扣比例依次为30-30-60-67,到1973年以后则全部抵扣。实际上这个过程就是从收入型转向消费型的过程。
(3)完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强化税收征管,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征管水平的限制,是我国目前被迫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之一。要实现现有增值税的正常运转,要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我们必须完善征管制度,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增值税制度是一种法规,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变化要求上层建筑发生改变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值税制度应作相对主动的调整,这是经济运行的必然规律;但税制改革之路并非坦途,需要有更多人去关心、去研究、去支持。
参考文献
1李金锋.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增值税改革[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国务院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经测算,明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改革的内容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不利于出口产品退税,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购进扣税法的完整链条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断链现象,给规范化增值税的征管带来矛盾。由于以上原因,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必须改革。
改革后的增值税条例主要包含5个方面的内容:
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便利征收和纳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四、主要补充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相关条款。
五、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补充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企业态度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我国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此项改革将使企业税负普遍减轻。据测算,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这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将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增值税转型对制造企业而言,直接受到影响的项目有: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应上交增值税、应交地方的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基数和税费额、购入应税固定资产计价、产品成本、所得税税基及所得税税额。因此,增值税转型将给企业带来利润的增加,从而增加投资者收益。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用公式表示就是:固定资产成本=买价+增值税+其他费用。税制改革后将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中就不包含增值税这一块。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框架下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例外)成本,要低于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条件下的固定资产成本。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税负下降直接降低商品价格,一般情况价格下降是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入WTO以后,国内和国外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2008年以后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措施将不能有效使用,国外优质商品将与我国企业商品直接竞争。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后,企业迫于竞争压力会进一步降低商品价格,将促使通货紧缩进一步加剧,所以面对即将来到的贸易挑战,增值税转型给产品的降价提供了空间,增强了我国商品的竞争能力。
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公司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公司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将比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少流出现金,相对来说就是公司现金流量在现有基础上的增加。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的抵扣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抵扣,另一种是在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年限内分期抵扣。从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意义来看,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应当在购买当期一次性抵扣,这种一次性抵扣方式对公司最有利,但是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往往是少批大金额,采取一次性抵扣会引起增值税收入的较大波动,而增值税是目前最大的一个税种,对政府财政的稳定性不利,因此未来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实施细则很可能会采取一种变通的做法,要求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分期抵扣。从现金流的折现价值角度来看,分期抵扣的方式不如一次性抵扣对企业有利。
为立法创造条件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
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四、关于调整后的收入
《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
五、关于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中涉及的存货类科目
《规定》第二(三)1项中,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在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货”类的科目具体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关于衔接规定
根据《规定》附则,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完善
一、引言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原来的增值税制度在征管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如:纳税人逃税漏税、征税环节复杂等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尽管税务机关采取了很多措施,但这些措施都不能对税制本身有进一步的完善,征税制度以及管理的质量并没有明显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不断完善,增值税的征管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就针对增值税的转型问题开展了很多讨论,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着重的划分两类纳税人的标准,调整纳税人结构,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规模,保证增值税功能得到全面实现。
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确立和发展起来的。虽然当时的增值税制度相对不成熟,很多程序没有深入化,但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但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我国增值税的类型包括:消费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我国政府进行增值税制度的改革转型,使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从2009年1月1日施行消费型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增值税的几点优越性
(一)避免了一种商品多次课征中重复征税,充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由于实施增值税暂行条例,它是对商品等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的部分纳税,改变了过去商品流通环节的重负纳税的情况,充分显示了税收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更容易被纳税者接受。
(二)增值税采取了道道课税的课征方式,并以各企业新创造的价值为计税依据,这样可以使纳税人在纳税环节上互相监督,相互促进,最终达到减少乃至杜绝偷税漏税活动。
(三)增值税的课征与商品在流通环节增加值紧紧相关,但税收额的大小又不受流通环节的影响。由于商品流通增加值要缴纳增值税,就减少了商品不正常流通抬高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四)对于出口需要退税的商品可以实行“零税率”,将商品在国内已缴纳的税收一次全部退还给企业,比退税不彻底的其它流转税更能鼓励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四、增值税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
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对企业新增加的价值征收,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我国增值税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更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从总体上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增值税制度的实施以及改革的变化降低税收成本和纳税成本,解决了税制设计的缺陷,但是,在增值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增值税纳税人结构正在发变化
我国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实行的办法各不相同,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演变,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开始不断下降,主导地位开始动摇,而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则由80%上升到90%以上,在数量上占有绝对比重。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只要以下几点:
(1)受经济形势发展的影响
(2)政策不稳定性
(3)三是税务机关把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当作对违规企业的惩罚措施来执行,又导致一部分违规企业由一般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增值税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纳税主体结构严重的“主次倒置”状况,而且这种不正常的变化趋势并没有得到及时的遏制。
(二)增值税转型制度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逐渐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一结构的转变导致了我国征税范围发生率很大的变化,转型后的增值税只针对进口、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征收,这样一方面缩减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将消弱增值税的税收制约作用,过窄的征税范围,会影响货物在运转的过程中的作用。
(三)两类纳税人税负差异日益扩大。
我国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并不相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对偏高一些。我国是想以一般纳税人为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以便纳入到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中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的格局开始有所变化,买方市场的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固定,与其利润率升降无关,因而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异日益扩大。
(四)虚开增值税发票严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值税体制没有得到充分的完善,这就导致了纳税人以及征税人有机可乘,利用增值税的漏洞进行逃税、漏税、骗税等行为的发生。当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我过立法就针对这一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属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应该针对这种情况改进征管,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
(五)优惠及减免方面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的优惠措施过多过乱,优惠政策增加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操作难度,防碍了增值税“链条”作用的发挥,增加了扣税环节中的矛盾和问题。我国应从根本上对这一情况进行修改以及订正。存在的问题只要包括:
(1)产品价格部分含税,不利于产品的公平竞争
(2)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实际税负高,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
(3)增加税收抵扣的复杂性,不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
五、为加强增值税管理提出的意见
(一)缩小两纳税人的差距
在不同区域的地区之间,划分标准不同,经济发展各不相同,导致增加税收抵扣的复杂性,不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实际税负高,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纳税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解决这个问题要从根本上确定划分标准,因此在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划分上,应根据地域(或地区)、行业性质分别对待,对经济发达的地区划分标准可以适当定高一些,对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划分标准应尽量适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生产性加工企业应从严掌握,尽可能划为一般纳税人;对商业零售和为生产服务的,可灵活掌握。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尽可能限定在商品零售环节,一些小型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应尽量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达到规范化。
(二)有计划有步骤的扩大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绝大部分企业的采购和销售活动都都与交通运输有关,这就导致了现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发生了矛盾,在征税过窄的情况下应逐渐的把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征管范围之中,这样不仅有利于扩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能从根本上加大实施增值税征管的力度。解决了在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冲突。
(三)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小企业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其规模还将不断壮大,这种快速的发展势头,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调整销售额标准,所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扩大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会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四)改进一般纳税人管理手段
在强化一般纳税人管理上应改变以往的守旧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管理手段上也应信息化、现代化,将增值税纳入科学规范的管理轨道,改变以取消以往不科学的管理做法。对有违规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处罚,增大其违规成本,使其从自身意识到违法的严重性,并能自觉的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照章纳税。
(五)建立健全增值税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首先要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登记管理,除了征管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外,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增值税专用的纳税登记法规,对纳税人提出增值税纳税登记的特定要求,税务部门应建立规范完善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库。
其次,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对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防伪应作为专门技术另行探讨外,还应从我国实际出发,进行切实可行的审核程序,特别是交叉审核,要纳入税务审计,起到相互监督相互规范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一、增值税理论分析
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种。实际上,是运用税款抵扣原则,使收入额中已含税的部分或者说以前阶段已纳税的部分,在本阶段不再征税,而只就未征过税的那部分收入额征税。由于这部分未征税的收入额相当于纳税人在本阶段或本环节新创造的价值,所以对这种增值额征收的税称之为增值税。
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在就一种商品多次课征中避免重复征税,这一特点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技术协作,保证税负相对公平方面有较大功效。同时增值税还有一些其它优点:(1)增值税采取了道道课税的课征方式,并以各企业新创造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可以使各关联企业在纳税上互相监督,减少乃至杜绝偷税漏税。因为上游企业漏税必然使下游企业多纳税,在经济利益原则的驱使下,下游企业必须主动监督上游企业的纳税情况。(2)增值税的课征与商品流转环节相适应,但税收额的大小又不受流转环节的多少的影响。(3)企业的兼并和分解都不影响增值额,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4)对于出口需要退税的商品可以实行“零税率”,将商品在国内已缴纳的税收一次全部退还给企业,比退税不彻底的其它流转税更能鼓励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按不同的课税基数分类,可分为:
(一)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增值税计税依据仅限于消费资料的价值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一种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最适宜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为欧共体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
(二)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中所含的税金。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这种类型,同消费型增值税相似,也允许对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扣除,只是扣除的时间和方法不同,收入型只允许在应纳税的所属期内扣除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中所含的税金,后者是将外购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金一次性扣除。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税基与增值税概念范围正好吻合,从理论上而言,属于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与转移是分期分批进行的,而其价值转移不能获得任何凭证,因此采取这种方法不容易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故采用的国家较少,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原实行计划经济的中东欧国家。
(三)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金。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即课征范围与国内生产总值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扣除范围中不包括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或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有利。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主要指第三世界)一般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
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实行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欧共体各国则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
以上各种类型的增值税都有促进投资增加的作用,消费型增值税推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大,而且特别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的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促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小,而且仅有利于存货投资的增加。但从对行业投资的刺激上,消费型增值税特别有利于促进资本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存货投资多)投资的增长膨胀,生产型增值税仅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在经济出现逐步下降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推进投资的作用,可以起到保护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
理想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要有普遍性,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运输业、商业和劳务等各个行业;应该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和零售等全部环节。从各国的实践看,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实行的增值税是比较彻底的。欧共体国家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最为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到批发、零售和劳务环节。拉美和亚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也实行到商品和劳务业,但对劳务多数只是列举项目征收。非洲国家的增值税多数只实行到生产环节。除巴西和阿根廷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对农业不征收增值税。(注释②)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之一。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并简化计税办法,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依据是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及能否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而衡量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是以年销售额为依据的。对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专用发票既是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的依据,也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凭证。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和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方法。
二、增值税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相对不够发达的阶段,税制的完善与发展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引进增值税制后,由于时间仓促,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都处于不太成熟、不太完善的境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增值税现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作以简要分析。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确立和发展起来的。1979年下半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试点,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开始进入实践过程。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了建立增值税制度。当时的增值税还不是国际上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但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是: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的刚性不足,易受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财政部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考虑到原有税负水平,以及抑制投资过热和国家财政收支等问题,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采取了生产型增值税,并遵循了普遍征收、中性、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扩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
(二)我国增值税实施现状
1、立法精神。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以来,我们的立法精神,是要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来体现遵循国际惯例、简化税制、多环节多次征,且基本维持原有税收规模的原则。完善增值税制,当然应该遵循这一立法精神,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新的征收制度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且逐步通过完善税制,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规模,实行普遍征收,道道课税。增值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涉及税制本身的一些政策变化,也涉及征收管理办法的调整。因此,如何摆正和处理好“税收规模”与“税制完善”和“调整税收管理办法”三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就成为必须搞清楚的重要问题
2、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任务治税现状。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较短,单纯强调完善税制很难到位,某些方面越“完善”,漏洞越多,越“完善”就越会使原有的税制结构受到严重侵蚀,相互间矛盾重重,影响了增值税制优势的充分发挥。我们目前政策上的某些变化,似乎有“盲目”和“轻率”之嫌,使原有增值税制显得支离破碎,给税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如各种各样的补充规定、通知,临时性的政策变更和政策优惠等,这种“修修补补”的现象,在征管实践中,加大了执法的随意性,稍不谨慎,不是被纳税人钻了政策的空子,就是被纳税人推上了“被告席”。而某些涉及税法基本要素的政策变更,并不是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刚性大打折扣。导致类似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税收的计划体制和“任务治税”,在一定范围内为保任务而违背了增值税的发展变化规律。为什么呢?因为国情就是这样,现实就是如此,当前经济转型过渡时期的条件就是这样。看来实现从“计划治税”到“依法治税”的转变,还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存在问题
增值税在我国运行10年来,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推行过程中很多问题还需要完善,特别是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方面:
1、一般纳税人管户逐步减少,比重逐年下降,预示着增值税纳税人结构正在发生非正常变化
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两类纳税人分别实行两种计税办法。据划定初期的测算,一般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约为20%,但是实现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和税收收入却占到80%左右;小规模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约为80%,但其实现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和税收收入仅占20%左右。据此,为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我们实行了“抓大控小”的税收政策,即只对占约20%比重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而对占80%比重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直接对销售额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然而,回顾1994年增值税改革以来的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却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管户逐年递减,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逐年下降。以在河南省经济发展处于中等的焦作市为例,1995—2002年之间一般纳税人数量减少了近50%,占全部纳税人总户数的比重由1995年的19.15%降至2002年的6.05%,下降幅度达13.1%。由此看来,一般纳税人比重日益下降以至到了不足10%的极小地步,同1994年改革后的近20%相比,下降了48%。而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则由80%上升到90%以上,在数量上占有绝对比重。
分析形成这种非正常结构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一是经济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局势日益显现,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尤其是销售额标准未进行适当调整,使得很大一部分企业,尤其是濒临临界点的企业补排除出一般纳税人之列。二是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带有很大变动性,一些微调政策屡屡推出。在强化一般纳税人管理时,要求对不达销售额的纳税人进行严格清理;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时,规定工业和商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底线;在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管理后,又推出了销售额不达标准,但是会计核算健全的,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由于政策的多变性,使得纳税人想方设法改变身份适应变化了的政策。三是税务机关把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当作对违规企业的惩罚措施来执行,又导致一部分违规企业由一般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增值税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纳税主体结构严重的“主次倒置”状况,而且这种不正常的变化趋势还在延续。
2、两类纳税人税负差异日益扩大。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设计,原来就偏高一些。当时的想法可能是有利于促使它们健全会计核算,以便纳入到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中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买方市场的开始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固定,与其利润率升降无关,因而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异日益扩大。
3、现行增值税的反思
(1)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应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增值税是税制改革后流转税的核心税种,从加强税制改革,健全增值税的角度讲,一般纳税人理所当然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为数众多,由于它经营规模小,营业额不大,会计基础薄弱,通常情况下难以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因此,在多数国家充分考虑税收的效率原则,一些国家对小企业实行免税政策,以免税方式将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增值税税基之外;在一些国家将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为“特殊纳税人”,不采取免税的办法,而是实行以特殊税率征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包容在增值税税基之内但排除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因此,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要的规模,才是增值税制度内在制约机制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和根本基础。然而我国一些地区一般纳税人数量逐渐减少,而且在经济发展状况一般的省份、地市,一般纳税人管户现在占全部纳税人的比例不足10%。这样一来,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名义上的一般纳税人在数量上表现为小规模,相反,小规模纳税人在现实中变成了大多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主要群体。这种“主次倒置”的纳税人主体结构弱化了增值税的管理功能。
纵观国外增值税成功国家的经验,增值税制度的设计应充分发挥其中性的特征,正确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以企业为主的纳税人应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该占大部分,以小企业为主的纳税人应是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占小部分。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应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
(2)税收征管成本应是减小而不应是加大。按照新增值税制的要求,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其本意是为了简化计算方式,降低征管成本,但实际上,由于对两类纳税人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区别对待,一方面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使用专用发票,可以采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另一方面是一般纳税人只能按征收率6%(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率是17%、13%、10%)抵扣进行税额(注释③)。而一般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尽量避免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交往,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小规模纳税人因不能向一般纳税人提供进项税款抵扣凭证,或者因抵扣不足而使自己在经营竞争中处于劣势。这种调整策略,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往来,经营成果也受到很大影响,不利于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面对这种不利局面,一些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只好发挥其灵活多变的优势,弄虚作假以求生存和发展。从税收征管的实践看,这种扭曲的状况不仅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再加之增值税纳税人结构不合理,存在大面积的小规模纳税人,进一步加剧了征管难度,从而使税收成本也大大上升。
通过对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反思,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增值税纳税主体的非正常结构,不仅造成抵扣链条的不完整,而且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效能也未能准确发挥。这种结果的负面效应已经反映到了税收收入的实际变化上,增值税占全面工商税收的比重不断下滑,从1994年51.4%已下降到2004年的44.3%,不能不引起重视。
三、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几点意见
(一)完善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在我国,不同的地段、不同的地区,纳税人的发展状况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因此在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划分上,应根据地域(或地区)、行业性质分别对待,对经济发达的地区划分标准可以适当定高一些,对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划分标准应尽量适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生产性加工企业应从严掌握,尽可能划为一般纳税人;对商业零售和为生产服务的,可灵活掌握。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尽可能限定在商品零售环节,一些小型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应尽量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达到规范化。
(二)调整销售额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在我国,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以销售额为标准的,随着金税工程二期的完善与拓展,增值税的管理必将进一步加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小企业的发展规模还将不断壮大,这种快速的发展势头,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所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扩大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会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三)改进一般纳税人管理手段。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要严格把好“三关”即认定关、年审关和取消关。摒弃在一般纳税人管理中不是想办法如何加强管理,而是尽可能地取消其资格的惩罚性管理办法。在强化一般纳税人管理上应以信息化为支持,以执行政策为根本,确实将增值税纳入科学规范的管理轨道,改变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来提升管理的不科学的做法。对有违规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处罚,增大其违规成本,使其认识到违法得不偿失,从而自觉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四)在税制结构改革现行增值税模式,实行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加强二级商品税制的调节功能的发挥;在税种、税率、税收有增有减,增减结合。目的是在充分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增长的同时,运用二级商品税制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以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促进经济的增长。
(五)充分运用金税工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手段。要进一步拓宽金税工程在增值税管理中的覆盖面,将纳入防伪税控企业的基础信息进行储存,在严格为企业保密的基础上,提供税务机关查询和鉴别。同时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要分两个层次进行管理,一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自我管票,自我开票;二是对不具备规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税务机关代开办法,代开发票的适用税率可以考虑“征多少、开多少”的政策,而不是现在硬性规定的6%和4%两档征收率,这样既不会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能达到加强增值税管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的目的。另外,要从严查处偷税行为,并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尽快形成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各方联合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各种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税务警察,加大对偷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管理,我认为新的形势要求我们积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税制,从制度上保障我国的对外开放。
(一)进一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选择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少数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也出现了逐渐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势,这是世界经济贸易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本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必然结果。可以说,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现增值税转型的时机已经成熟,势在必行。
(二)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更多的行业纳入增值税。作为一个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增值税必须兼具征收范围广泛和税率统一的特点,才能保证其税负公平、易于核查等诸项优点的发挥。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国情,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增值税课征范围延伸到整个工业生产流通及大部分服务领域,使我国的增值税形成一个完整的课征体系。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法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外的所有民事法律主体,均纳入个人所得税调节范围。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分类为主的税制.缩小扣除范围。除个人基本生活费扣除、生产成本费用扣除外,其他项目不规定扣除额。降低税率,拉大级距。经营所得的税率与法人所得税基本平衡。消除两税之间的双重课税。新晨
(四)建立健全增值税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首先要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登记管理,除了征管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外,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增值税专用的纳税登记法规,对纳税人提出增值税纳税登记的特定要求,税务部门应建立规范完善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库。
其次,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对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防伪应作为专门技术另行探讨外,还应从我国实际出发,设计切实可行的审核程序,特别是交叉审核,要纳入税务审计,作为经常性稽查的主要内容。
通过对我国增值税若干问题的简单探讨,应该说,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国际发展的要求,才符合我国家加入WTO的需要,才能有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注释:
①摘自:2001年6月《税务研究》,陈晓、张保荣《对增值税转型的几点逆向思考》
②摘自:2002年5月《税收理论与实践》,李金松《扩大我国增值税实施范围及研究》
③摘自:2001年第9期《财政研究》,王诚尧《积极稳妥的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
参考文献资料:
[1]中国税务学会《税制改革》课题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适当扩大》,2002.7
[2]谷立雄,《税收理论与实践》,《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现状及对策》,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