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17:2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甲方(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____年____月以前(或____月____旬内),向甲方交售____(农副产品)____斤(担)。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____ (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____ (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 )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乙(甲)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__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 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条 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 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____(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___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____(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
9.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乙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乙方交货日期得顺延,甲方并应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甲方如向乙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甲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甲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 签订,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____年____月以前(或____月____旬内),向甲方交售________(农副产品)____斤(担)。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________ (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________ (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 )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乙(甲)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______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 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条 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 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________(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___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____(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
9.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____%(5%
~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乙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乙方交货日期得顺延,甲方并应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甲方如向乙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甲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甲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 签订,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
作为民事法律性质的订单农业合同,无疑与合同法律制度联系最为紧密。如果认真考察法理和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订单农业的现实表现形式,我们就会发现通常所谓的订单农业合同仅仅是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认识,不仅是不全面的,甚至是一种误区。本文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结合我国订单农业的实际,对订单农业合同在一般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归属以及在我国合同法律规范中的归属进行了研究。
一、一般归属
一般归属是指在合同法律规范中虽未明确提出,但在民事法律理论中经常依此进行研究,有时也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援用的分类。
1、订单农业合同大多属于无名合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无名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依其内容构成可分为三类:纯粹的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准混合合同(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订单农业的合同中,有的是简单的远期农副产品购销,但与现货即时市场交易以及对已经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而又不即时交割的购销又不相同,这些都属于有名买卖合同。
订单农业的大多数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且属于混合合同或准混合合同。因为大多数合同中或者在一个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如技术合同)事项,或者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而且对于一个主要的有名合同的权利而言,却依赖另一个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的义务来实现。如农户出卖其农副产品,应收取货款,这是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但通常农户的货款并不全额收取,而是以买受人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的价款来折抵,这类订单农业合同即属于两个买卖合同的混合合同。
2、订单农业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都是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彼此之间具有牵连性关系。与双务合同相对的是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订单农业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不仅单纯的远期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如此,而且比较复杂的订单农业合同更是如此。一方交付农副产品产品是义务,另一方接收产品便是权利;一方按合同约定接受价款是权利,另一方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便是义务。
3、订单农业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在订单农业中,无偿合同是不存在的,否则订单农业不仅不能产生,更无法发展。法律上规定有偿合同首先旨在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另外在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内容上、在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上、在合同成立和生效上、在法律适用上等方面与无偿合同的规定都不尽相同。
4、订单农业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与之相对的是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由于绝大多数合同都从双方形成合意时成立,因此诺成合同是一般合同形式;而实践合同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可见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很显然,订单农业的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交付合同的标的物即能成立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
5、订单农业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
根据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
在当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订单农业的合同必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才能成立或生效,故我国订单农业的合同均属于不要式合同。有人在论述订单农业时常提及,合同没有经过公证或鉴证就没有法律效力,这是对订单农业属于不要式合同的误解。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形式要件有特别约定,比如要经过公证或鉴证或其他形式合同才能成立或生效,则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要式合同。
二、在合同法规范中的归属
前已述及订单农业的大多数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且属于混合合同或准混合合同,且混合合同是主要的,仅有少数可以对应与我国合同法规范中的有名合同。现我们结合我国合同法规定来分析订单农业的合同归属。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有名合同,市场交易的有偿合同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要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它的基本规则贯穿于合同法的脉络之中。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标的物与价款的交付时间划分买卖合同可以分为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即时买卖是在买卖合同成立设计即刻给付并支付价款的买卖,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非即时买卖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不立刻给付,而是在合同成立后一段时间才为给付的买卖。订单农业的合同不是即时买卖,而是非即时买卖。在订单农业的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交付货物,而是在一个生产周期内收获后的一个特定时间交付,同时合同的标的物也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准备生产的产品。买卖合同是订单农业的基本形式,这也是现在很多文献仍然称订单农业的合同为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缘故。
2、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为:须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承揽的标的具有特殊性,一般不能通过市场购买;承揽人以自己的人力、设备和技术力量等条件独立完成工作。订单农业的承揽合同只有在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民自己组织的生产基地中产生,因为只有这些合同主体才能具有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加工承揽能力,自己按照企业的要求独立地完成工作,其交付的产品也是市场上不能购到的特定物。就产品种类而言,普通大宗产品的订单农业合同通常是买卖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只有特殊产品才需要定制、定作或定产,因而其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3、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在一个主要的买卖合同中包括有另外一个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二个买卖合同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有的订单农业的合同中,不仅有主要的农副产品生产、交付条款,而且包含有与所生产的农副产品相关的其他物的买卖条款。例如:农副产品的种子(种苗)的买卖、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的买卖、生产设备设施的买卖等等。在两个买卖合同中,农副产品的买卖合同是主要的,但其当事人各方权利的享有或义务的履行并不严格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通常在企业提供其他物的合同条款中会约定,其他物的价款在农户所交产品货款中抵扣。此类合同适用买卖合同法律规则。与此相关的还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即作为合同一方的企业可以向承揽合同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或农民组织的基地出售相关生产资料或设施设备,此类合同适用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4、买卖合同+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订单农业通常包含技术上的创新,作为拥有技术或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一方,为了使所确定的产品有质量及数量保障,符合自己特定的原材料要求,常常把自己拥有或合法占有的技术转让给农户或农民,或者就生产合同产品进行技术咨询、指导或其他服务。这当然也包括作为合同第三方的技术部门(如乡镇农业技术指导站)或科研院所(比如农科所、高等院校等)与农户、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条款。无论是作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作为附件或是另外订立的技术合同都属于此类。此类合同中,作为产品买受人企业提供技术并不按技术合同法律规定收取报酬,而经常将此考虑在产品定价上。此类合同适用买卖合同与技术合同的法律规则。
5、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是指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物或保证人作为该项贷款的担保,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或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实现债务清偿的合同。订单农业中的农户或农民,通常缺乏资金的支撑而无法购买生产必须的生产资料或生产设备设施,无法向土地投资以改善土地质量,从而无法生产出企业订单所要求的产品,这在企业没有提供生产资料的订单农业中尤其严重。同时在目前我国法律与政策环境(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直接借款与农民)以及农民自身资信和资产的弱势性的条件下,农民直接以自身资信与资产作为担保进行借款的可能性很小。于是,在有些订单农业中,企业会以担保人的身份与金融机构、农民订立借款担保合同,以解决农户或农民的资金制肘的困难。此时,该种合同分别适用买卖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
6、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原物的合同。有的订单农业所需的生产设备价值非常大,能重复使用且为非消耗物,或者生产设施不宜移动或迁移成本非常高,则通常使用租赁方式,由农户进行承租,在生产期间内进行使用、收益并按一定的方式交付租金,在生产周期过后或合同履行完毕以后予以归还。但该租金的交付并不严格按有名的租赁合同执行,而是通常以产品的价款抵扣,且并不一定立即交付或以现金交付。此类合同即属于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混合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与前述第4、5以及这一类混合合同相类似的是订单农业的承揽合同中,也可能有与技术合同、借款担保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混合,形成所谓的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的混合合同。同时这些混合合同中也不是唯一的,也可能是多种有名合同的混合,如买卖合同与技术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租赁合同的同时混合,即在一些订单农业模式中,既有技术服务或转让条款,也有资金融通担保合同,同时有设备设施租赁内容,有的还包含有其他生产资料的买卖。
7、特殊的订单农业合同形式:行纪合同+买卖合同
之所以是特殊的订单农业合同形式,是因为这类订单农业中的两个合同是不同的合同主体分别签订的,与前述各类混合合同不同,可以称之为“结合合同”。前述各类合同是相同主体在一个主要有名合同中规定有其他有名合同的条款内容。这类订单农业合同形式的特点是,一方先与行纪人签订行纪合同,行纪人再与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至少有三方主体,不仅主体不同,而且两个合同的签订时间一般也是有间隔的。两个合同一般也是独立履行,各自承担其所签合同的合同责任。具体而言,此类订单农业的运作模式是农民或其合作经济组织先行委托批发市场销售将来欲生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再以自己的名义与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货款全部归委托的农民或其合作经济组织,自己仅收取报酬。相反的操作是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先委托批发市场代购将来需要的产品,批发市场再从生产者手中购买其产品,货物归企业所有,批发市场收取报酬(与前相同,一般是委托人支付)。与此相类似的是委托合同模式和居间合同模式,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只不过在委托模式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而居间模式,是通过居间中介组织或经纪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农户或其合作经济组织与企业直接签订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关键词】农村流通业 连锁经营 模式创新
连锁经营是现代流通革命的标志之一,20世纪中期以来在发达国家取得了普遍成功。现代流通理论认为,商业企业在两处以上地点设立同名的店铺,以同样的方式、同样的价格,出售某一种(或一类)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这些店铺被称为连锁店,这种模式被称为连锁经营。同时,连锁经营活动还受到营销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当前湖北连锁经营企业“下乡”,必须注意对营销环境进行调查、预测和分析,比较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差异,调整和创新经营模式,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湖北农村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从连锁企业营销的宏观环境来看,无论是湖北城市市场还是农村市场,他们既有很多相同点,如政治、法律、民族等,又有许多不同点,如经济、文化、技术、自然等。这些环境因素对连锁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很大的影响。
1、从经济环境分析。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农村市场潜力很大。近年来湖北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农业增产增收,农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2005年和2006年湖北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099元和3419元,同比分别增长13%和10.3%,农民的购买力和购买欲望明显增强,农村市场开始呈现繁荣兴旺的局面。2000年湖北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660.88亿元,2006年达到1016.42亿元。从2003年4月至2006年12月,湖北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连续45个月增幅超过9%。
2、从文化环境分析。农民生活由温饱型向质量型转化,农村市场需求趋向多元化。农村居民家庭支出中,饮食类等生活必需品的支出比重逐渐下降,用于发展和娱乐方面的支出比重不断上升。2001年,湖北农民人均食品消费支出为856.25元,2005年为1192.26元,占整个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分别为51.93%和49.06%。其中2005年人均副食支出为519.21元,比主食支出多252.9元。农民衣着由过去的“一衣多季”向“一季多衣”、追求时尚、讲究面料和花色款式多样化转变。农民家庭电视机已基本普及。2005年农民人均用于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271.86元,同比增长10.7%。
3、从流通技术上分析。流通网络体系正在形成,新型流通业态已经出现。近些年来,湖北农村市场建设速度加快,相继成立了一批农村集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出现了大量新型流通方式,超市、旧货市场、贸工农一体化等新型流通组织正在逐步替代传统的“提蓝小卖”。但企业多以单体为主,“夫妻店”、“农家店”仍是主要组织形式。县以下的零售店铺面积人均不足0.1平方米,只相当于大城市的1/10,农民购买生产和生活资料不方便,消费品70%以上需要到乡镇代销店和集贸市场购买,其中耐用消费90%以上要到县城购买。
4、从地理环境上分析。农村市场分散,商品流通成本较高。湖北农村面积广大,偏远山区乡村多,商品运输成本较高。据初步测算,产品配送到农村网点,物流成本平均增加约30%。农村流通网点资金周转慢,乡村店铺资金周转仅8次左右。流通企业在城市投资与在农村等额投资的毛利比约为3:1,现在到农村开连锁店大型流通企业还不多。
5、从消费环境上分析。农村市场监管薄弱,消费不安全问题较突出。假种子、假农药在湖北农村市场很常见,存在假冒伪劣等商业行为;农村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价格欺诈的事件时有发生;乱收费、乱摊派和乱涨价现象在农村也比较严重;售后服务不完备,制约了农民的消费欲望。
二、湖北农村流通企业连锁经营模式创新
湖北农村市场的特性,反映出农村消费市场需要规范,保证消费安全;需要更多更好的商品,满足农民需求;需要更先进更灵活的营销方式,提供买卖便利。这对流通企业在农村市场开展连锁经营提出了新挑战,但原有在城市经营的模式在农村市场无法复制,必须对经营模式进行创新,既适应农村消费发展的需要,又能让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收益。
1、农村流通企业连锁经营组织结构创新。现代连锁经营企业组织结构基本上由三个部分组成: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农村连锁经营企业基本组织结构大体上也与此相同,但在职能部门的设置上应有所区别。传统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是“为卖而买”,这主要是对工业品而言,因为零售企业一般不直接参与生产。但在农村,由于现行的流通体系还不完善,如果单纯“为卖而买”,可能只解决农民的“买难”问题,而农民“卖难”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因此,农村连锁经营企业还要增加农产品购销内容。
新设立的农产品收购部与以往连锁经营企业组织结构中的“生鲜采购部”的职能有所不同,它具有“买”、“卖”双重职能。一是收购,购买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通过自身的销售渠道或在城市的连锁网点出售。二是销售,将购买的农产品销售给加工企业或其他零售企业。这一做法将农村连锁经营由“单向”流通模式向“双向”流通模式演变,即由单纯向农村市场出售工业品转向既出售工业品又收购农产品。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与农民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农民按订单生产,企业按合同收购。
2、农村流通企业连锁经营投资方式创新。由于农村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新设农村网点投资收益率没有在城市投资高,加上农民保守的思想对外来经营者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抵制情结,对网点的设立是一种考验。可以考虑的主要方式有四种。
(1)自营连锁。连锁企业直接在农村目标市场设立全资连锁经营网点,在当地经营,以强化对网点的控制权。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统一经营,具有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有利于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但投资一般较大,风险全部由企业承担。
(2)自愿连锁。连锁企业在农村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企业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经营自由。连锁企业将这些门店纳入自己的经营体系,部分商品实行配送,可以少量投入而达到对目标市场的控制。
(3)股份制。连锁企业在农村目标市场选择几个或一些合作伙伴,采取股份制的办法投资设立门店,本企业控股,吸纳当地农村合作组织、或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当地农民入股,适当使用当地人参与管理,将其利益与门店经营效益挂钩。其好处主要在于本土化可以消除目标市场上一些干扰企业经营活动的外部不利因素。
(4)收购兼并。过去,湖北农村商业组织主要“经销店”、“代销店”,隶属于村委会或供销社。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大部分“经销店”、“代销店”已经关门歇业,还有少数仍在正常经营。企业在网点规划时,可考虑将一些好的店面收购兼并到本企业旗下。这不仅可利用原有的店面设施,缩短建设周期,还可利用其多年经营在当地建立起来的市场影响力,迅速开展经营活动。
就此四种主要方式来说,搭配使用对企业更为有利。一般情况下,可选择自营店占开店数的50%,自愿连锁(加盟)店占开店数的50%以内,少量选择股份制或收购兼并,对企业经营发展会有很好的帮助。
3、农村流通企业连锁经营交易方式创新。农民是一群特殊的消费群体,从个体上讲,他们不仅需要生活资料,还需要生产资料;他们不仅是消费者,还是农产品生产者和所有者。农民居住地点相对固定,“十里八乡”的乡邻彼此熟悉,“土生土长”,信誉一般较好。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出卖他们生产的农副产品,产品“变现”的季节性强,手上经常缺乏现金。面对这样的市场,企业在农村的连锁经营交易方式要与城市有所区别,从而促进连锁经营业务拓展。可采用的交易方式有三种:
(1)易货。在农产品收获季节,连锁网点用农民需要的工业品换取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商品各自作价,等价交换,自愿平等,诚信公平。这样,企业既可扩大工业品的销售,占领农村市场;又可收购到农副产品,满足企业在城镇的网点对农产品销售的需要,从而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2)赊销。在农事季节,农民需要购买种子、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而此时往往又是农民“青黄不接”、手头缺钱的时候。农村连锁网点可根据农民的需要,组织相应的产品赊销给农民,等农民收获之后再付款。这可能占压企业较多的流动资金,增加财务成本。解决这个问题可考虑在赊销给农民的产品价格上,与农民进行开诚布公的商讨,做到互利互赢。
(3)订单购销。订单购销的好处主要是能够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渠道,保证供应链的衔接。可采用两种形式:(1)企业向农民订购。对于本企业用于销售或提供给生产企业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在农民下种前就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指导农民组织生产。在收获季节,企业按合同收购农民的产品,支付给农民现金。(2)农民向企业订购。农民根据自己种养植或生活所需要的产品情况,委托企业连锁网点代为购买,按市场价格出售给农民,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4、农村连锁企业业务经营范围创新。农村消费者在空间分布上不集中,有些还生活在偏远山区,生产生活的需要使这些农民消费具有多样性。从现实上看,湖北农民购买生产生活用品、特别是“大件商品”存在很多困难,但企业设立连锁网点的成本高,农民需求各类多而数量小,取得效益很不容易。如果农村连锁网点单纯从事农副产品收购或仅向农民提供传统意义上的生产生活用品,经营传统的商业业务,显然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的消费需求,企业的效益也可能受到影响,必须拓展新的业务。
(1)“一网多用”。“一网多用”可以解决农村流通及服务网点少带来的消费不便问题。企业利用在农村设立连锁网点,从事农资、日用品、农副产品购销业务。同时,与电信合作经营手机、手机充值卡业务;与银行合作在店内设自动取款机;与农村医疗机构合作,设立药品专柜;与电力部门合作,代收农民电费;与书籍批发商合作,代售各类图书等,充分发挥网点为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作用。
签约地 :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同时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以下设备(以下设备器械均简称设备):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原产地
数量
单位
报价
成交金额
合计成交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整(RMB)
本合同若有详细的双方签字的配置清单,请详见附件。
2. 设备的交付期 乙方在合同生效的____天内向甲方交付上述设备,逾期将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3. 设备运输、安装和验收
3.1乙方确保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指定现场,并承担设备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装卸费由____乙方___承担。
3.2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在______天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3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天内安装调试完成。
3.4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技术标准(见附件)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
4.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内先以____方式预付货款_____%计_______;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以______方式付货款的______%计_______,在 两个月后、三个月内 付清。
5.伴随服务
5.1乙方应提供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这些文件应随同设备一起发运至甲方。
5.2乙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 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是在__________(年月)后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6.2乙方应提供保修期_______月,保修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及工时费。乙方在保修期内应确保开机率为9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保修期。
6.3报修响应时间_______小时,到场时间_________小时(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
6.4保修期满后,人工费为单次故障不高于______元,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不少于_______次。
6.5乙方负责设备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保修期满后,以__________的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
7.索赔条款
7.1 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卖方进行补救:
7.1.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全额货款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7.1.2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7.1.3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一切直接损失。
7.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周迟交仪器的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9.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____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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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配置清单 设备的配置清单
10.2技术标准 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 设备技术说明
11.特别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关键词:农产品物流中心;功能定位;模式;政府行为
一、农村生产发展和城乡生活改善需要农产品物流中心
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了各种新矛盾、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待提高、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生产风险加大。
有了农产品物流中心的带动,农户可以根据农产品购销合同和专业分工进行生产,按照合同确定的时间、品种、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将农产品销售给物流中心,不必承担直接与千变万化的市场打交道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这不仅使得优质农副产品的销路有保障,有助于大面积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而且也有利于形成区域规模经营和区域分工。
农产品物流中心的发展,会带动商业、运输、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和集中,这些产业又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从而可以吸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该产业,为周边的农民群众提供就业机会,繁荣当地经济,致富一方群众。
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对农产品加工产品和绿色农产品需求日益增加,人们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净化“菜篮子”、“果盘子”和“鱼池子”, 做大质量,是农产品的唯一出路。农产品物流中心是一条精心打造的各类无公害农副产品和绿色食品进入千万家的绿色通道。作为农产品经营流通的主渠道,物流中心优质的服务管理、齐全的农副产品种类、严格的无公害检测制度,可以保证和丰富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
二、农产品物流中心的功能定位
农产品物流中心是坚持以农产品经营为主体,以净菜加工、冷藏保鲜、无公害检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为特色,通过会员制、制等新型市场组织形式,采取直销、期货、拍卖、网上交易等经营方式,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需求者提供经营场所和一流服务的农业企业。农产品物流中心的理念是“绿色、安全、健康、无公害”,充当生产者的推销员、消费者的导购员这一角色。
信息服务功能:建立农业语音信息平台和“中心农业信息网”网站平台,建设语音数据库和信息数据库,建立电话语音系统、信息自动采编发系统、视频点播系统、远程专家咨询系统;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实现与国内外主要农业网站、批发市场的互联和资源共享,有效解决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农户可以通过电话、电视、电脑获取农业信息,为广大农民开辟一条便捷的获取信息的渠道;搜集国内外最新行业信息及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及时予以,指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同时还把市场、销售终端的有关信息直接反馈给基地、加工企业。在此基础上,加强农产品市场预警系统建设,对主销产品的生产、需求、进出口和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分析,为政府部门、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决策参考。
仓储配送功能:对于鲜活农产品而言,它对于物流设施的要求特别高,包括用于保鲜、冷藏和防疫等的物流设备;经过加工处理过的延长了保存期限的农产品,若需保持原有的属性和口味一般还要进行科学的技术处理。物流中心应有保鲜库、冷藏库等设施内的温控设备和防潮设备。只要这样,物流中心才能为会员企业、采购商等提供更好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为经销商、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配送服务。
质量检测功能:为中国农产品与国际接轨,遵守执行国家制定的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及流通标准,并将标准贯彻于种植、生产、交易的每个环节,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核心竞争力,从源头上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为保证交易的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中心采取产地检测和进场准入检测的双道把关。这也正是农产品物流中心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根本区别所在。
此外,农产品物流中心最好还能具有如下功能。
展示交易功能:对所有会员企业实行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管理,全程化服务,具有质量终端奖罚追索功能,使之成为食品生产企业及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直面交易平台,农副产品的集散中心,也是各农业企业和消费者及中间商的一站式采购中心。
包装加工功能:采用先进的科技,通过标准化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和一体化管理,对农产品特别是出口产品进行精深加工,确保质量和信誉,提升中国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使中国农产品全面与国际接轨。
技术研发功能:与国内及国际尖端、权威的科研机构形成战略联盟,建立技术先进、管理一流的研发中心。为中国的农产品生产商提供技术支持,解决种子、种苗、种植技术、生鲜保鲜及深加工工艺技术以及技术培训等相关问题。
协会协调功能:建立各类产品的行业协会,制定相关的、严格的规章制度,构建信誉平台,形成行业自律。解决中国农产品生产群体庞大、个体弱小、无序的恶性竞争,促进中国农产品、食品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三、农产品物流中心的模式
农产品物流中心的基本框架是“三配送一储藏二连接”,三配送即对农产品、技术、信息实行双向配送;一储藏,就是建立自己的冷库和仓储中心,增强保鲜储藏功能;二连接,就是一头连接会员(包括农户、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优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另一头连接需求者(包括产销地批发商、城区各大企业的食堂、超市、酒店和农贸市场),实现农产品快速流通。
物流中心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以大型采购集团为依托,以组织货源为主的物流中心。如浙江农华优质农副产品配送中心依托杭州联华华商集团各大超市门店,建立蔬菜、禽蛋、水果等基地,上联市场、下联基地和市、县配送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杭州联华华商集团在杭的40余家门店进行生鲜农产品配送,还对其他200余家超市门店开展冷配食品配送服务。2005年配送额超过1亿元,带动1万多农户。
二是以促销本地农产品为主的物流中心。如浙江湖州名特优新农产品配送中心与该市92家名特优新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上海为主要目标市场,在上海7个区15条商贸街建立网络经销点,销售湖州精选名特优新农产品,今年前5个月销售额达5000万元。浙江丽水市金达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方式,集水果、蔬菜、茶叶、食用菌、畜产品、干制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配送为一体开展物流配送。
三是以本地团体客户为主的物流中心。如浙江舟山市农业局成立的配送中心和拥有4个专业合作社的舟丰农产品服务有限公司,与26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配送业务,并开设“舟丰”系列农产品专卖店展示展销特色农产品。宁波新通茂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与140余家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部队等团体客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在宁波市区开设15家新通贸绿色农产品连锁超市,2005年营业额超1亿元。上虞市优质农产品配送中心先后与全市60多家企事业单位及学校食堂建立配送关系,日均配送额近10万元。
四、农产品物流中心建设中的政府行为
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应对农产品物流中心进行统一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采取有效的支持措施促进农产品物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组建促进现代农产品物流业发展的指导委员会。建议站在“全国物流一盘棋”的高度,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学者组建旨在促进现代农产品物流发展的协调性组织,研究、制定产业政策和总体规划,做好物流中心规划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使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为农产品物流中心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面对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WTO规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内的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秩序等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简化物流企业立项审批程序,同时通过一些政策性法规,扶持企业的发展,例如政府在征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企业一些优惠政策等;通过物流行业协会和有关评估机构,对农产品物流各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估,积极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物流业服务信用体系。
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一是加快物流基础建设。由于物流基础设施投资大、回收期长,借鉴国外的经验,政府理应肩负起物流设施建设的重任;二是加大农产品物流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力度。鼓励科研单位与物流中心有机结合,在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运保鲜、信息通讯等技术上不断有新的突破,促进新一轮农产品物流技术的改造创新、升级换代。三是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市场的农药残留检验检测设备、信息处理、电子结算以及污水垃圾处理设备设施的建设;四是着力加快乡村道路建设,实施村村通公路工程,提高通达率和道路等级,确保农产品的运输道路畅通无阻,物畅其流;五是加速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电话普及率,特别是增加农民移动电话的拥有量;六是加快网络基础建设,解决终端入户难问题,努力推进多网合用,将邮电网、金融系统网、有线电视网等合并,使有限的设施得到最大化利用。
加强农产品物流中心的支持体系建设。首先是完善税费征管政策体系。消除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其次是建立农产品市场行情预测预报体系。成立由气象、贸易、供销、统计等部门参与的农产品市场预测预报体系,对有关情况及时分析预测和,为市场提供服务。第三是要抓好农产品物流的标准化体系建设。不仅要结合WTO规则,而且要强化应用。第四是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专门负责标准制定、管理和监督,强化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与示范,保证消费安全。同时,加强国际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为农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创造条件。
此外,抓紧培育代表农民利益的农产品物流中介组织。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产品运销规模化、系列化、集约化,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中外合作,大力加强引进外资和技术力度。通过引进、吸收、转化国外先进物流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农产品物流业的发展水平,使我国农产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走上快速、协调、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作者单位:中州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
一、现行买卖合同法规中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对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的理解。
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 [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00]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三、有约定违约金时可以适用其他违约责任。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