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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财政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组织对外开展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监督检查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必须客观、完整、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做出检查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末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检点,统一安排,并将汇总的检查计划报经财政局党组批准后,予以下达执行。
第六条对外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预算、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
(九)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七条财政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涉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特定专项检查以及市政府和财政局党组交办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牵头、会同并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财政厅直接部署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组织实施。
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需要纳入计划的其他检查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论抄市财政监督稽查局备案。
第八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九条对外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财政系统人员实施,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对检查项目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等特殊情况可依照有关规定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参加,并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竞标竞聘,费用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依据有关标准统一结算。
第十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被查单位的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外监督检查应予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在实施检查时送达。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经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报告,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问题的种类、性质向财政局党组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五)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的签名。
第十四条检查组向财政监督稽查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检查涉及的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检查报告送达回执、检查询问记录单等文书格式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设定并印制。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开具并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与审理相分离制度。审理工作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审理小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定性。审理小组成员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人以及每次被检查对象所涉及财务管理分管处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小组组长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稽查局审理处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及其他材料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终止审理,并通知检查组予以证明、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后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处理建议不适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审理小组组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审理认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提出的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等材料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时间可延长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审理小组对检查事项审理完毕后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形成的检查结论统一以“财监审字”的名义下达。检查结论的执行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会同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拟做出的检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的,财政监督稽查局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经财政局税政条法处依法举行听证后,再由审理小组提出检查结论或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涉及检查结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办理,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当年全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列入部门预算。当年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追加。财政监督检查经费专项用于与监督检查业务有关的资料购置与印刷、业务培训、设备配置、专业人员聘用等开支,实行报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当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内的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向财政局办公室核报。
财政监督执法各项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统一上缴市级财政金库。
一、分析检查报告形成过程
(一)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安排
人事局领导班子对撰写好分析检查报告高度重视,按照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本局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要求,我局学习实践活动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后,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表、开展交心谈心等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建了由主要领导牵头,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参与的领导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报告撰写班子,为撰写好领导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报告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基础。初稿完成后,又反复征求了班子及职工的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归纳整理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我局组织人员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归纳,把征求到的22条意见和建议归纳为思想观念、作风建设、公务员管理、人才培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人事等6项,并归类为立即整改事项、长期工作事项和需要解释事项3大类。在起草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完成后,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了修改,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印发各股室、中心征求意见,班子还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进一步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讨论,报告文稿经4次修改、完善。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二是十六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三是推进人事编制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及措施;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群众评议座谈会情况
7月6日下午,××县人事局召开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群众评议会议。到会的有政协委员罗智坤(县编办专职副主任)、服务对象代表张进香(××县卫生局)、唐萍(××县水务局)和本单位股所级以上领导等共13人,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评议。座谈会上,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事局副局长苗长生同志向参会人员介绍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和修改情况说明,张绍钦局长作了《××县人事局领导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会议指出,学习实践活动正式启动以来,人事局领导班子一班人和广大党员干部通过认真系统学习理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解放思想讨论,认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生活会,着重在联系实际深化认识、查找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科学制定对策上下功夫,取得了丰硕成果,形成了许多思想共识。报告主要就是对这些成果的总结、归纳、概括和升华。要求参加座谈的同志深刻认识开展群众评议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评议报告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领导班子建设措施实不实,为下一步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和落实整改打好基础。全体参会人员在听取介绍并详细阅读后,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阅评议,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认真地填写了分析检查报告群众评议表。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积极贯彻落实全省质监系统能源计量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年节能降耗计量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能源计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近期召开的省委九届十次全会要求必须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中提出了质监部门能源计量工作的任务目标:“完善‘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建立千户重点用能企业网上直报制度,确保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及省千户重点用能企业计量器具配备符合要求,督促企业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全省质监系统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加强节能降耗计量服务工作,制定计划、分解任务,加强调度指挥,督促、督查、督导企业认真落实规定和网上直报要求,切实将质监部门的职能作用履行到位、发挥到位,省局将与各市局、省千户重点用能企业签订《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责任书》,确保年质监部门节能目标、能源计量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宣贯培训,推动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落实
各市局要继续全面深入开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宣贯实施活动,加强企业人员培训,依法督促重点用能企业提高能源计量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强化能源计量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队伍、技术能力,提升计量管理水平。同时要组织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深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商场、学校、家庭等开展节能降耗计量服务“五进活动”,广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节约能源法》,以企业为主、推动各类社会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全面推动我省能源计量工作的开展。
三、充分发挥“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千户重点用能企业网上直报制度
省局已对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升级,企业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填报管理数据信息,并且在已有的能源计量器具信息管理基础上,增加了能源消耗数据信息管理的内容。在信息平台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抓紧完善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信息。各市局
一是要对目前的信息平台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企业列表进行对照检查,对需要调整的书面向省局提出申请;
二是要抓紧组织各服务队对信息平台中由服务队负责填写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填报完善,信息平台企业列表中不得出现显示为红色的企业,基本信息填报内容缺项不得多于5项。
三是组织已填报并上传能源计量管理数据库的企业抓紧通过网络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检查、完善、更新,其中“企业信息”栏目中能耗状况、企业产品、输入用能单位能源信息要全部填写;
四是认真组织完成各市局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库”任务指标,组织尚未建立数据库的企业填报信息平台数据库,对能源计量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改进。
2、组织企业利用信息平台开展企业能源消耗数据网上直报。能源消耗数据网上直报内容包括企业综合能源消费、能源消费结构、余热余能利用情况等,各市局
一是要与正常生产经营的全省千户重点用能企业(名单已在“信息平台/企业能源消耗数据网上直报/重点用能企业名单”中列出)签订《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责任书》,做好网上直报工作的布置安排、讲解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是要组织服务队对分工负责的企业加强指导,重点组织千户重点用能企业按月填报能源数据,于7月15日前完成1-6月能源消耗数据的填报工作,以后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月的数据填报工作。
3、强化“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组织保障。各市局要加强平台建设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填报情况,督促网上直报制度落实。各市局要加强对信息平台登录帐户的管理,确保信息平台数据安全。
4、加大对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一是自7月15日起,省局将每月对能源消耗数据网上直报情况进行检查调度;
二是于7月30日起,每季度按照《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评分细则(试行)》对各市、各服务队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三是组织各市开展平台建设情况互查,交流工作经验,督促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四是将信息平台建设情况作为对各市局计量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市局也要研究建立相应的检查和考核机制。
四、认真组织开展能源计量执法监督工作
依据《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省局制定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细则》,以103家国家千户企业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及国家或省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执法监督检查。
年监督检查
一是继续采用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其中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必须采取现场检查形式或安排服务队人员参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以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为主,实施《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检查报告》)。各市局对年现场检查的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要出具《检查报告》,于2年内完成当地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的《检查报告》,于3年内完成其他企业的《检查报告》。市局作为《检查报告》推进重点单位,年要全面完成当地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的《检查报告》,并重点推动将《检查报告》纳入政府节能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服务政府节能管理。同时,该《检查报告》也作为对“省能源计量标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情况的评价依据。各市局要制定年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被检查企业名单及检查方式(自查或现场检查)、检查时间及检查人员分组安排等,其中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要单独列出名单,于7月15日前报送省局。省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企业对各市局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五、深入抓好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建设
一、突出预防调查的针对性,构建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
一是针对重点领域开展调查。石化系统是龙凤区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区,2009至2011年,龙凤区院共查处石化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3件21人,占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41%。对此,龙凤区院将石化系统确定为预防工作重点,针对物资采购、销售、工程招投标、财务管理等职务犯罪高发领域,大力开展预防调查工作。预防部门先后深入大庆石化公司及其下属二级单位化建公司、物资供应处等34家企业开展预防调查,通过调查,撰写了《石化企业职务犯罪调查分析报告》,提出了加强法制教育、完善预防制度、强化监督机制等6项具体预防措施。大庆石化公司根据我院的建议,下派纪检监察员入驻二级单位,建立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联系制度,在企业内部形成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是针对典型案件开展调查。龙凤区院针对石化系统的典型案件,分析发案原因、特点,根据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如根据自侦部门办理的大庆石化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综合管理员朱丽华贪污通勤费案件,预防部门深入物业管理中心开展预防调查,实地了解企业现状,查找发案原因。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通勤费报销制度存在明显漏洞,通勤费发放标准不统一、费用监管出现真空,为朱丽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此,预防部门撰写了《朱丽华贪污案调查分析报告》。向发案单位提出规范发放标准、领取、支出、保管程序的4项对策建议。大庆石化公司根据该建议,制定《职工通勤补助费用管理办法》,确保了该项资金安全。
三是针对犯罪趋势开展调查。通过分析石化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律,发现石化企业人员在业务往来中,索要、收受供货方回扣、好处费案件呈多发趋势,且多为系统串案。根据这一情况,预防部门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抓住采购类案特点、规律,撰写了《石化系统物资采购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建议大庆石化公司实行物资采购公开招投标,电子商务公示,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现场监督等制度,并帮助制定了《大庆石化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制度》,有效堵塞了物资采购环节的制度漏洞。
二、突出预防调查的监督性,探索惩防结合的工作模式
一是在预防调查中为自侦部门提供案件线索、侦查方向。预防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时刻注意收集案件线索,发现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为自侦部门贯彻“系统抓,抓系统”工作方针提供有价值信息。例如在对大庆石化龙化新实业公司进行预防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该单位修理厂每年都从市政府领取废旧汽车报废补偿金,但未纳入单位财务账目立项管理,存在白条支出现象。预防部门根据这一案件线索,向反贪部门提出初查建议,反贪部门仅用一周时间,就侦破了该单位经理娄广成骗取废旧汽车补偿金贪污案件,以及大庆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副主任袁景学,违法发放废旧汽车补偿金这两件大案,并由此对历年来大庆市政府商务局发放的补贴款进行了审查,发现违法发放补贴款600余万元,相关受补贴单位人员贪污补贴款案件2件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20余万元。
二是通过预防调查,协同纪检部门加强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在预防调查过程中,预防部门对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梳理、研究,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行为及责任人及时提出处理建议。三年来,共对预防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行为11件17人次,向大庆石化公司提出了处理建议,并均得到了落实。如在对该公司财务系统进行预防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财务处对税务机关返还给企业的纳税代办费,多年来均未入单位财务账,而是体外循环,用于部门福利支出,缺少监管,易发职务犯罪,应予禁绝。同时认定该行为属于私设“小金库”违纪行为,应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此及时向石化公司纪委通报了情况,明确提出了将该款纳入财务账目统一管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处理建议,后石化公司及时将该笔款项专立科目、专项管理,对负有责任的两名副处长给予了纪律处分,使得预防调查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
三、突出预防调查的实效性,强化预防调查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一是注重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如在分析大庆石化公司储运公司市场部主任刘永革受贿案时,该案涉及石油能源专业领域知识较多,调查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针对这种情况,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调查结论的分析工作,通过“专家会诊”,撰写出了《石化产品市场销售环节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完善资金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电子商务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等9项预防措施,得到了区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建议区内石油企业推广实施。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 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相关知识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高起点推进各环节工作
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执行,使公司的学习实践活动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公司向省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呈报了转段报告和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批准后于12月9日召开了第二阶段动员大会,对第二阶段每个工作环节都进行了安排和细化,要求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突出实践特色,切实增强责任感,扎实抓好分析检查阶段四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分析检查的质量,全面推动公司学习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二、集思广益,深刻查摆,高要求组织民主生活会
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是分析检查阶段的重中之重。会前,公司党委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了集中学习,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办公室向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发放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求意见表》,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领导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班子成员要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为民主生活会做好发言准备。民主生活会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高速公路新型产业率先向现代服务业转变,着力提高高速公路安全保畅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行业创新能力”的主题,紧密结合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工作实际,发扬“剖析自己不怕严、听取意见不怕刺、亮出问题不怕丑、触及思想不怕痛”的精神,认真查找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和影响、制约祁临高速公路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明确了努力方向和发展思路。
公司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联系点领导董新品局长对公司专题民主生活会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公司领导班子学习准备充分、问题剖析很深刻、发展思路很清晰、整改措施很有力。他要求公司领导班子一要在谋划发展上有新思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分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大力推进高速公路新型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努力实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要以信息化推进管理的现代化,加快建设信息化服务和管理平台,提升信息服务的覆盖面和信息途径的多元化,加强内部信息化控制,以信息化带动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三要在精细化管理上有新成效,在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上下功夫,着力研究适应高速公路管理事业发展的新方法、新举措,把工作“做精”,把企业“做强”。四要在机制创新上有新突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转变观念,开拓创新,
进一步健全完善选人用人、奖惩激励、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提升高速公路科学发展的软实力。
会后,公司迅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就贯彻落实董新品局长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细致分析,积极整改,高质量形成分析检查报告
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是分析检查阶段的中心环节,是前一阶段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整改落实的主要依据。公司党委自始至终高度重视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总经理姚惠发、党委书记李志刚全程主持公司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报告认真总结了公司五年来的运营管理实践,并针对公司发展中存在的思想观念不“新”、发展思路不“清”、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和根源,制定了继续解放思想,转变发展观念,不断推进高速公路新型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强化思想认识,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引领发展的能力;围绕“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层次,不断优化高速公路服务环境;坚持开源节流,加强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公司管理综合效益;优化用人机制,匡正用人导向,不断构建充足的人才保障;加强党建工作,深化文明创建,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等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发展思路,成为了公司今后一段时期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四、公开通报,广开言路,高标准组织群众评议
根据省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公司领导班子分析报告采取公司机关公开和文件发放的形式尽心公开,向广大干部职工公布通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向各党支部、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报告>的通知》和《祁临公司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群众评议问卷调查表》。各党支部分别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归口或业务联系单位、服务或工作对象开门搞评议,公司领导根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组的联系点分工,亲自参与评议会就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讲解,具体内容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