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17:2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代办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甲方: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_____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性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证责任期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 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
《______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摩托出车祸
2006年11月,原告王兴明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前往保险公司一保险代办单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王兴明交纳保险费后,代办单位代办人员姚某为王兴明的二轮摩托车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但不知何种原因,王兴明并未在投保人栏内签字,代办人姚某则代王兴明在投保人栏内签上大名。保单上除盖有保险公司印章外,还加盖了代办单位的印章。
2006年12月10日,王兴明驾驶投保的二轮摩托车,在海安县一公路上与妇女陈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兴明与陈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公安部门主持调解下,王兴明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102417.49元,于2007年1月5日履行完毕。
保险公司拒理赔
王兴明转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提出“王兴明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属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其赔偿要求超出了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故而拒绝王兴明的理赔要求。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兴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投保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及交警部门处理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适用“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保险人不予赔偿”这一免责条款上。
说明义务成关键
原告王兴明诉称,我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到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代办单位办理二轮摩托车第三者责任险,并按要求交纳了保险费。但保险代办人在订立合同时,未按法律向我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未经我同意擅自在投保人栏内代我签名。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及保险条款等内容。但合同成立后,代办人只将保险单交付给我,并未按规定提供保险条款给我。而保险条款包含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免责条款等内容,导致我事后亦无法悉知免责事由。尽管事故发生时我的驾驶证过期是事实,但由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我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依法不能免除。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我保险金5万元。
原告为支持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单、驾驶证和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书、有关票据及被告拒赔通知书。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合同签订时,我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向原告王兴明说明;合同成立后,亦已向其提供保险条款。王兴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所持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根据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约定,该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因此,原告王兴明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7年4月16日,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责令其于2007年4月20日前向法院提交其与上述代办单位之间关系的相关依据,但保险公司一直未提供。此外,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书中加盖代办单位的公章亦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向王兴明履行过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其向王兴明提供过保险条款。
“驾证过期”照判赔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保险实际办理单位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但从代办人员姚某持有保险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保单,且保单上加盖有代办单位公章等情况综合判断,可以认定上述代办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关系。代办单位为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姚某即是本次保险合同的具体代办人。保险人及具体代办人的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王兴明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尽管存在代签名字等瑕疵,但在交付保险费并领取保单等一系列行为后,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已完成,应宣告合同成立。同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何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则有着特别的法律要求。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方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保险人及具体代办人向王兴明履行过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亦无证据表明提供过保险条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王兴明不产生效力。
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王兴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按合同约定免赔率为10%。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第17条、第18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保险公司赔付45000元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南通中院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如何履行法律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问题。
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在保险法中的体现。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亦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则称为“信义诚实”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亦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从保险法分则的内容看,保险合同不仅要求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而且要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上。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之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前的义务,可以称为合同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法第18条特别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认定是否尽说明义务时,不考虑主观因素,不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就构成说明义务的违反。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者免除。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询问作出直接、真实的回答。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无需投保人询问或者请求,保险人应当主动进行。
乙方:xx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为避免纠纷和明确各自的责任,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于 年 月 日签订的《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二、甲方保证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已将以前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全部移交乙方,没有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乙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甲方应对以下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原聘用期间,采用收贷不入帐、虚开存单等不正当手段经营的行为;
(二)在原协议解除后,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三)其他在原聘用期间或原协议解除后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五、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自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宝丰县信用联社留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约地点: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行纪方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 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 酬金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章)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受托方:(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购买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达成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船舶资料
船名______;
载重吨______(吨);
总长______(米);
型宽______(米);
总吨______;
净吨______;
满载吃水______(米);
主机型号/功率______;
建造时间/地点______;
其他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的船舶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代办______等相关事宜。(①提供范本合同②代收代付船款)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船的基本技术资料(以船检证书为准)和卖方报价,作为甲方购买的部分依据。最终船价由甲方与卖船方商定,船舶规格以看验船时为准;
2、双方签订本合同5天内,乙方应将甲方相关的购船需求在其网站或公报上予以公布,并;
3、应根据船舶动态安排甲方勘验船事宜,将卖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告知甲方,同时安排甲方与乙方的洽谈事宜。
四、甲方义务
1、如该船买卖成交,甲方应支付乙方中介费。
2、甲方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将合同副本x份交乙方备案,以便乙方协助办理该船的有关交易手续。
五、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当按照本船买卖合同价的____(百分之______),在本船买卖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中介费。
2、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和代办的其他事项,甲方应当在这些事项完成后向乙方支付代办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标的额的1%(百分之一):
1、甲方借故中介不成,中途撇开乙方再与卖船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就同一标的私下交易;
2、甲方通过其他控股公司与卖船方就本船签订买卖合同的(此时均视为乙方完成提供中介信息的服务,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3、与他人串通损害乙方利益的;
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和代办费的;
5、其他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乙方提供的船舶有关信息与该船真实有效的船检证书不符;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利益受损。
七、争议解决方式
若有合同争议或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第__项进行解决:
1、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八、其他约定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中介费付清之日止。合同x式贰份,双方各执x份。
甲方:
代表:
签订时间:
乙方:
代表: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1、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查、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10)协助甲方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11)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房屋交付验收;
(12)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13)协助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14)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
(15)协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
(1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7)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2、律师服务
(1)出售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申请房屋面积测量鉴定;
(4)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7)代办购房款资金监管;
(8)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9)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0)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13)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
(14)对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15)指定律师各类买卖、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6)其他房产事务及法律事务。
3、律师咨询、调查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拟购物业进行综合分析;
(4)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
(5)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6)为房屋装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8)为房屋租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汽车销售合同范本
销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负责经办人:手机: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或公司注册号:
地址: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购买甲方汽车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标的车辆简况:
汽车品牌:
型号:
车身颜色:
坐椅颜色/材质:真皮;其他。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产地:
制造商:
自排挡或手排挡:
新车或二手车:
出厂日期:
甲方所交付的车辆如果是新车,甲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车辆不是返修车、库存车,且应为零公里车(因办理手续、提车而进行的必要移动除外);甲方所交付的车辆如果是二手车,甲方保证:车辆没有被抵押、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里程表上的记录是真实、可信的,没有对其进行任何里程回拨。
二、价款: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总价款为人民币,该金额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车价;元
2、购置税;元
3、保险费元;
4、牌照费元;
5、本合同第五条第款的代办费元。
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等费用。
三、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四、甲方同意向乙方无偿赠送以下设备、配件和提供如下的免费服务:
五、经乙方的书面委托,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乙方打勾选定如下服务项目,同时应按甲方和保险公司、银行、车辆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所需的文件和证明。
甲方完成上述代办事宜后,应将相应的牌照、发票、保险单等票据凭证完整地交给乙方,乙方按票证据实支付。
因办理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代办费由双方约定,甲方亦可免收代办费。甲方的行为应在乙方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否则后果自负,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向保险公司购买有关汽车保险;代办费:
2、乙方向有关银行提出并办理汽车贷款;代办费:
3、乙方参与汽车牌照的投标;代办费:
4、乙方为所购汽车上牌;代办费:
5、乙方要求的其他服务。代办费:
六、质量和维修: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如果汽车制造商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必须达到企业标准。甲方出售的车辆应当与随车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或车辆使用书的质量状况相一致。
乙方对车辆的特殊质量要求如下: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或合法的进口汽车。
3、甲方向乙方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并提醒乙方注意有关车辆的非缺陷性的瑕疵状况,不得做虚假陈述或隐瞒车辆的真实状况。
4、甲方在向乙方出售车辆时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汽车销售发票;(2)车辆合格证、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进口车);(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中文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6)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及以往维修记录或维修单位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二手车)。
5、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乙方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使用性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如乙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8、甲方应当在交车时向乙方提供车辆交接单一份(见附件),由乙方对该车的外观、使用性能进行检查、确认。
9、甲方及车辆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正常行驶状况下的安全性,而无安全隐患,《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应对安全操作方法、安全装置的时效、安全性的检测等作了详尽说明,并向乙方作了明确的告知。销售方及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有效期内,所有《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所载明的安全装置都处在有效的使用状态。
10、汽车在购买后,由买受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站联系、解决,但甲方应提供联络、沟通及协助的便利。甲方及车辆生产商应建立一定数量的特约维修站,并保证车辆能及时获得修理,汽车零部件充足,收费合理。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车辆,或交付车辆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条件的,或车辆有潜在的隐蔽瑕疵无法在交接时查验的;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车款;不配合对方办理车辆贷款、保险、上牌的;任何一方违反保证、承诺条款或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要求降低价款、无偿修理(七日内修理完成)、支付违约金(以每迟延一日,以车辆总价款的5‰计算)、换车、继续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上述权利可由守约方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
2、如属于在汽车交车以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外观),甲方未向乙方明示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但甲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甲方是不知情的,则甲方可以免责。
甲方虽然已向乙方交车,但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5条提供相关服务如上牌、代办保险时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应当及时免费修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适当降低车价或赔偿损失。
车辆的主要部件和系统如发动机、电路系统、油路系统、制动系统、方向系统出现故障而1年内经2次修理后仍不能修复的,且甲方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形严重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甲方提供的汽车由于各种部件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频繁维修,而影响到乙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问题严重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且甲方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讼;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讼;
3、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
4、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法律效力;但如果乙方购买车辆按揭贷款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种方法实施:
(1)银行同意对乙方按揭贷款的,则本合同生效;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2)不管银行是否同意按揭贷款,本合同均为有效;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车款,但甲方同意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支付方式和时限为: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和条款
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人(签字或盖章):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电话:
年月日
鉴于购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注意事项:
1、购车人在购车前最好要先看到业务员的授权书或介绍信,以明确业务员的真实身份,而不仅仅是看名片。购车人在购车合同前最好是先去销售商单位实地查看一下销售商的规模、实力、检查一下其营业执照的原件,以确认销售商的身份和资信状况。
2、如果销售方是公司,购车人应要求销售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果销售方是个人,则应该要求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
3、购车人在签署购车合同时需要确定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将导致责任主体不清,对购车人而言会不利。
4、汽车的发动机、音响、空调以及行使时的噪音声响等等质量问题很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车人只能在交接车时找比较懂车的内行人士或老驾驶员试开一下,如果发现问题在交接单上注明或当场拒收,免去日后取证上的麻烦。
5、对于进口车辆,购车人需要写明,不要只简单的写是进口原装,最好要明确制造地,因为现在跨国汽车公司都已实现全球采购制造,在泰国、马来西亚制造的与在日本、美国本土的质量、价格都会有很大的差异。
附件一:车辆交接单
NO.
交接日期
年月日
收车单位
品牌车型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验收项目:项目验收无擦伤请证明:“√”或“好”,有擦伤请证明“×”或一般
检查验收内容
1、说明书
2、CD
3、备胎
4、喇叭
5、千斤顶
6、雨刮器
7、空调
8、点烟器
9、保险丝
10、收音机
11、门窗开关
12、随车工具
13、内饰
14、车身油漆
15、车辆灯光
16、电动天窗
17、电动天线
18、遥控器
19、钥匙
20、反光镜
21、合格证拓印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