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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血型;错误;原因
正确的ABO血型鉴定,是临床安全输血的关键。而错误血型的血液一旦输入,则直接危及患者的生命,现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对象 本组38例出现血型报告错误。
1.2 血型报告错误的原因
1.2.1 血型测定的错误 血型检测时因用了不洁的玻璃器皿出现假阳性,又因红细胞与血清的比例不当、过度离心或离心不足(未做反定型检测),又只用肉眼观察结果,使之在血型抗原较弱的情况下,微弱、细小的凝集未看到,而造成定型报告错误。
1.2.2 检验者工作粗心的错误 在血型检测时,由于试管上未编号,离心后拿错试管,使之张冠李戴而造成血型结果错误;工作精力不集中,填写血型结果时因笔误而造成血型错误;把ABO标准血清的“抗-A血清”误认为“A型血清”,而“抗-B血清”误认为“B型血清”,使之判定结果错误而造成血型报告错误。
1.2.3 临床医生的错误 临床医生在填写输血申请时,没有做血型检测,单凭印象或听信患者的主诉血型而造成血型错误。
1.2.4 临床护士的错误 临床护士在抽取血标本时,未校对患者的姓名、床号,仅凭印象,抽了其他人的血液而造成血型报告错误或交叉配血不合。
1.2.5 血站发血的错误 由于血站发送的血液袋上的血型与血袋内的血液不符而造成献血者的血型错误。
1.2.6 疾病导致血型结果的错误 某些疾病可使受检者血液中有含量较高的冷凝集素,而产生自凝现象或由于疾病使患者红细胞上的抗原减弱而造成血型的检测错误。
2 结果与分析
造成血型错误原因的分类结果表明,有71.1%(27/38)是由于检验者在血型鉴定检测时造成的差错,这其中65.8% (25/38)是检验者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责任心不强所致。虽然血型鉴定的检测工作操作简单,但责任重大。只要在工作中认真细致、精力集中,严格把住血型定型这一关,血型鉴定的检测错误就会减少。造成血型错误原因的分类结果还表明,有7.8%(3/38)是由于临床医生在输血中请单上填错血型,15.8%(6/38)是由于临床护士抽错血标本,5.3%(2/38)是献血者的血型鉴定错误。为避免血型报告错误,要求临床医生、护士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检验者在交叉配血时应认真细致,必要时对献血者的血型重复鉴定,以确保临床输血安全。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关键词】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脊柱损伤
【中图分类号】R9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645-02
交通事故是当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个主要因素[1]。其中:脊柱损伤是交通事故中的常见损伤[2]。从实践来看,脊柱损伤的伤情严重而且复杂,给鉴定带来了困难[3]。本文综合当前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对脊柱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进行了综述。
1 脊柱损伤的评估与分类
1.1 脊柱损伤的评估
脊柱损伤评估需要对脊柱材料特性、结构特性、加速度、载荷大小与形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在此基础上,才能较为客观的评估脊柱损伤[4]。从国外来看,有部分国家从骨折形态、脊柱完整度和神经功能方面出发,对脊柱损伤进行评估[5]。我国当前的脊柱损伤主要根据医院的临床病例和交通事故分析报告等进行判断。但是,通常脊柱损伤会合并多种并发症,目前关于并发症的评估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展,影响了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从美国的实践来看,其脊柱损伤委员会制定的脊髓损伤神经学分类标准(ASIA)在对脊柱损伤并发症的评估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指导作用。根据ASIA标准,可以较为客观的对伤者神经功能损伤实现分类。当然,该标准没有充分结合损伤机制,而且缺乏感觉功能的评分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1.2 脊柱损伤的分类
脊柱损伤的分类是当前法医鉴定的难点问题。由于脊柱解剖结构相对复杂,损伤机理也不完全一致,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损伤分类方法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还不具有可行性。从我国实践来看,脊柱损伤分类主要根据脊柱稳定性、损伤机制、损伤病程以及部位进行。这些分类方法各有优点,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而从国外的发展来看,学者们更倾向于综合分类方法。其中:随着现代影像学技术的发展,丹尼斯所提出的三柱分类法得到了较多的认同,实践中运用较广[6]。
2 脊柱损伤程度和鉴定
2.1 我国当前的损伤鉴定法医学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等是当前我国法医鉴定的主要参考标准。在这几个标准中,除第三个标准外,其余标准都有关于脊柱损伤的规定。在《重伤标准》中,脊柱出现脱位、骨折,并伴有脊髓损伤或神经损伤情况,即为重伤。根据《轻伤标准》,脊柱损伤如果只是体现在外伤,比如外伤性的骨折或脊柱脱位、椎间盘突出等,都被认定为轻伤。从上述的脊柱损伤鉴定标准来看,具有极强的伸展性,有利于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损伤鉴定。但是,这些规定目前仅仅关注于脊柱本身,忽视了并发损伤,造成了各自之间的隔离。
2.2 脊柱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
脊柱损伤鉴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问题表现如下:(1)当前鉴定忽视了损伤机制[7]。从客观的鉴定结果来看,需要结合伤者当时的损伤情况,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伤者的损伤机制。但是,不同伤者的损伤机制判定存在困难,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倾向于重视伤情标准,忽视了损伤机制;(2)忽视了合并症的判定。从严格意义讲,脊柱的损伤程度应该评价伤者的并发症。但是,现行的损伤程度鉴定主要局限于脊柱本身,与并发症的评定相隔离;(3)鉴定时机的选择。鉴定时机与损伤程度的鉴定有密切的关系。对于大多数脊柱损伤患者,多数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甚至多次手术。在何时进行脊柱损伤鉴定,直接关系到最后的脊柱损伤程度鉴定。但是,现行鉴定标准对损伤时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在评定结果方面引起争议;(4)脊柱损伤评定结果受到主观因素较大。比如伤者的感受和有关鉴定人员的主观看法。这些也可能影响脊柱损伤鉴定结果。
3 脊柱损伤伤残评定
3.1 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交通事故导致脊柱损伤致残的主要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情况、损伤部位对伤者活动的影响、四肢情况、躯体感觉、大小便和生理功能进行评定。从有关评定标准来看,伤残鉴定主要以生物学特点作为依据。这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国际残损、残疾和残障分类》(ICIDH)标准有一定的差异。
3.2 现行伤残评定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经验和鉴定实践来看,当前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当前的伤残鉴定以医学鉴定为主,甚至是唯一标准,忽视了伤者融入社会的不便。从ICIDH的思想来看,伤残鉴定在重视医学鉴定结果的同时,也强调了伤者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性。这无疑可以更客观的反映鉴定结果,保证伤者权益;(2)当前的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操作缺乏客观标准,受主观影响较大。从利于操作的角度出发,在标准中应该避免出现“严重”、“难以”等极具主观性的词语[8]。但是,目前的标准这类词语较多,导致了评定结果受到了过多的主观影响。
4 未来展望
我国是交通事故发生大国,与此同时,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脊柱损伤增多。从世界范围来看,脊柱损伤也是法医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当前涉及交通事故所致脊柱损伤及伤残评定的标准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这些标准在指导脊柱损伤评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重医学鉴定、忽视社会功能,重病情、忽视损伤机制,主观评定比重较大等问题。为此,未来有必要完善有关评定标准,增加社会功能在评定中的比重,强化损伤机制,并尽可能的对有关指标进行量化,减少主观因素对评定结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施建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致脊柱四肢损伤分析[J].浙江创伤外科,2008,13(1):27-28
[2] 周英杰,李凤春等.脊柱损伤[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38.
[3] 张士杰,耿孟录等.临床脊柱外科学 [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22.
[4] Magerl F, AebiM, Gertzbein SD, et al. A comprehensible classification of thoracic and lumbar injuries [J]. Eur Spine J, 1994, 3 (4):184-201.
[5] 黄松波,王茂斌.国际残损、残疾和残障分类进展[J] .中国康复医学杂志,2001,16(6):374-376.
[6] BlauthM, Bastian L, Knop C, et al. Inter-observer reliability in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oracic-lumbar spinal injuries [J]. Ortho-pade, 1999,28 (8) : 662 681.
[关键字]岩矿鉴定 选矿实验 代表性 矿物粒度 扫描电镜
[中图分类号] P57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30-1
0 引言
当前,岩矿鉴定与选矿之间存在较大的衔接问题,岩矿鉴定人员认为选矿者不认真阅读鉴定报告、不按流程设计实验;选矿工作者往往抱怨岩矿鉴定报告偏离实际情况,其实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误解。下面,就岩矿鉴定与选矿试验之间存在的几个衔接问题来提出解决和改进的方法。
1 存在的问题
1.1 样品代表性问题
由于岩矿鉴定与选矿实验的工作目的不同,在样品采集的过程中,岩矿鉴定样品需求量较少,为了保证切割之后能够有足够的目标矿物,往往偏向采集矿区品位较高的样品。而选矿样品的需求量较大,为了体现矿区的整体特征,往往需要采集矿区各个矿脉的矿石样品甚至围岩样品进行品位的配平。故导致岩矿鉴定报告中目标矿物与选矿实验的差异较大,具体体现在矿物粒度偏大、含量偏高、自形程度偏高、解离程度更优等方面,影响了岩矿鉴定报告对于选矿的指导作用,甚至产生误导。
1.2 传统矿物粒度描述误区
对于矿物粒度的描述,岩矿鉴定工作中普遍采用的描述方法为:粒状矿物采用其最长直接代表其粒径;柱状、针状矿物以其延展的长度代表其粒径。如图中所示的辉铋矿,一般地,其粒度大小为约120um,磨矿粒径约100目,但在实际的磨矿过程中,需要研磨至约1000目(约15um)时,才能较好的解离。注:辉铜矿(Cc)。故而对于柱状、针状矿物,其磨矿粒径等于其短轴长度,选矿工作者需要特别注意,岩矿鉴定报告中也应当明确指出。
1.3 过于依赖现代电子显微镜导致的误区。
随着科技水平发展,现代化、智能化的电子显微镜被广泛的应用于选矿试验中。现代电子显微镜在精确度和清晰度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配备能谱系统的显微镜更能分析样品中各种元素的含量。这些优越性使得有的选矿工作的同事认为传统的光学显微镜失去使用价值,将样品直接送往电子显微镜进行分析,以节约成本。这种盲目送样存在较大的误区,往往造成样品区域无目标矿物、目标矿物含量异常以及样品缺乏代表性等问题,最终导致分析结果无效,造成更多资源和时间的浪费。
另外,现代电子显微镜对样品的一般要求样品破碎且粒级小于1毫米。所以,其测定的矿物粒度等级较自然矿石的粒度等级偏低,不能够作为设计磨矿流程的依据。对于样品中目标矿物粒级较粗或者存在以两种、两种以上粒度等级的情况,必须先进行岩石、矿石的薄片、光片鉴定。
总体而言,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选矿工作人员对岩矿鉴定工作的重视不够;其次是岩矿鉴定工作人员在处理选矿样品时往往延用地质调查中的描述习惯。第三是从事两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反馈。
2 解决方法
2.1 重视基础鉴定工作。脚踏实地进行选矿试验
拒绝浮躁和盲目的选矿试验,从基础的鉴定工作做起,在充分了解矿石和目标矿物的各种特征之后,再进行设计选矿试验的设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的浪费。
注重沟通,及时交流与反馈问题
在选矿样品送检之初,应当向鉴定人员说明需要观测的矿物种类,介绍矿区基本地质情况,说明需要重点鉴定的内容。获得岩矿鉴定报告之后,如有疑虑,应当及时的与鉴定人员联系,良好的交流与反馈,能偶化解许多不必要的波折,促进经验的积累。
2.3 相互学习基础专业知识
选矿、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适当的学习对方学科的基础专业知识,了解基本的专业术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3 岩矿鉴定者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作为一名岩矿鉴定人员,就岩矿鉴定工作提出几点注意事项:
(1)样品采集。对于以选矿为目标的岩矿鉴定样品,在采集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样品代表性为题,最好能够结合野外实地的地质状况,同时兼顾到品位上较为悬殊的矿体,适当加大样品数量,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2)报告突出重点。相对于区域地质调查样品,选矿样品对于岩矿鉴定的要求有所不同,突出体现为其对于金属矿物的鉴定要求较高,需要详细描述目标矿物的粒度分布、形态和结构特征、目标矿物于脉石矿物的嵌布关系和易接粒度等。对于这些内容,鉴定者应当根据所见,以突出的位置和较大的篇幅重点记录。
4 结语
岩矿鉴定与选矿试验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并非是短时间内形成的,是经过多年的积累的。对于这些问题也有很多专家和人事提出过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但是这些问题到了当下依然存在,并随者检测技术的发展产生出新的问题,这就说明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我们必须重视起来。
参考文献
[1]刘云忠,成金华,陈军.中国地质工作发展与未来需求分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2);28-32.
关键词:核级泵;鉴定规则;直接法;相似法
中图分类号:TL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1-0016-04
核级泵对核电站的可靠、安全运行至关重要。我国自大亚湾开始引进的压水堆核电站的核级泵以往大多是靠进口,在实现各类核级泵的国产化过程中面临着的首要问题就是设备鉴定。研究、确定合理的核级泵鉴定方法、鉴定项目及验收准则是鉴定的首要问题,文章对鉴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1 鉴定的目的
设备的鉴定,是为待鉴定设备提供技术文件支撑证明的过程。证明所鉴定的设备在规定的各种可能发生的运行工况下能够完成所要求的功能。对于核级泵来讲,就是证明待鉴定泵能在规定的各类运行工况下达到要求的运行状态,获得证明核级泵符合设计要求的支撑性论证材料。
2 鉴定的依据和步骤
核级泵对核电站运行安全至关重要,选型时要求原型机应是经过长期运行的验证过的可靠成熟的设备。更重要的是,核级泵是按照功能要求“定制”的,具有“个性”,正是由于“个性”的存在,所以只能对特定功能的泵制定相应鉴定项目和内容。
核级泵的研制和鉴定是用户或设计公司制定相应的研制任务书下达设备制造商使用,并在任务书中规定鉴定要求作为核级泵鉴定的验收依据。鉴定流程主要包含如图1所示的以下步骤:
(1)分析泵的类型及功能:功能分析是制定鉴定程序的先决条件。
(2)分析泵的运行条件:分析泵的运行条件,结合其功能确定鉴定执行的内容。
(3)选择的鉴定路线:设备鉴定既可采用“直接法”,也可选用“相似法”。
(4)直接法鉴定:根据功能和运行条件制定鉴定要求、内容(项目)和验收准则。实施鉴定试验或计算,形成设备鉴定报告。
(5)相似法鉴定:根据分析准则具体要求分析待鉴定泵和已鉴定泵的异同,得出覆盖结论和鉴定报告。
(6)形成最终鉴定报告:组织设备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初步鉴定报告进行评价分析,并给出最终的设备鉴定结论和报告。
图1 核级泵鉴定的流程
3 直接法鉴定
核级泵的鉴定内容是依据泵的功能和运行工况而定的,各类别有所不同。文章根据国内压水堆核电站中核级泵的功能和运行条件归纳了一些典型核级泵的鉴定项目,对特定核级泵的鉴定可根据需要从中选取。
3.1 承压特性
泵作为系统回路的压力边界须满足设计相关规范的承压边界设计要求。如泵壳体、泵盖等承压部件应按在考虑了最大载荷条件如泵最大转速、最大管道载荷及地震载荷后进行强度计算分析,并在部件制造完成后进行水压试验,确保设备运行时的压力边界完整性。
3.2 功能鉴定
功能鉴定是检验泵的性能参数是否满足要求,一般按照采购要求的标准(ISO9906、GB3216、JB/T8098、JB/T8097等)测量泵组性能、振动、噪声等指标。
功能试验是样机和产品都必须进行的项目。值得说明的是,几乎所有的核级离心泵都要求性能曲线不允许有驼峰且应陡降,这是为了使泵具有良好的流量调节特性和大流量下不超功率。图2中的辅助给水电动泵性能曲线和功率曲线就具备这一典型特性。
图2 辅助给水电动泵曲线
图3 辅助给水电动泵应力模型
3.3 抗震性能
为保证核电厂在地震情况下安全运行或实现安全停堆,部分核级泵与常规泵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要求具有抗震性能。
抗震试验是全面检验设备抗震性能最有效的方法。在地震试验台上模拟地震工况,监测泵组在地震过程中及地震后的运行状况和震后解体检查以确定泵的抗震性能。
通过有效的计算也可以达到评估抗震性能的目的。尤其对于受制于试验条件的较大型的泵使用分析法进行论证更为可行。图3所示是考虑了地震载荷后辅助给水电动泵的分析模型,结果可根据RCCM或ASME规范中的判定准则确定抗震性能。
3.4 耐杂质性能
部分核级泵输送的工质是含颗粒物的。例如安全壳喷淋泵的再循环阶段所输送的地坑水就会夹杂颗粒杂质,这就要求此类泵设计时需对杂质影响进行特殊考虑。泵的耐杂质性能可针对如水力轴承等部件的单项试验检验,如具备条件也可优先考虑对整机进行杂质试验以考核泵的耐杂质性能。
3.5 抗热/冷冲击性能
热/冷冲击是由于工艺流体源快速切换后流体温度突变导致的。该类泵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冲击的影响。由于温度场很难精确模拟,计算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往往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热/冷冲击的考核一般通过试验法进行。图4所示为一典型的热/冷冲击试验回路,通过阀门的通断可以快速切换泵的冷、热源,实现热/冷冲击考核。
图4 热/冷冲击试验回路
3.6 无预快速启动性能
对于采用强制系统的泵,如上充泵,在特定工况下要求直接启动(辅助油泵不启动),这种快速启动会引起轴承的环境恶化,需要进行适应性的设计和验证。例如轴承使用强制的同时也采用油池,或者在轴承上设计贮油槽以便停机时留存少量油。图5是一种上充泵的轴承形式,两侧的油槽可贮存少量油,在启动时为轴承提供,避免轴承瞬间温升过高而损坏。一旦启动完成,主油泵即可为轴承提供油,解决了无预启动问题。
图5 能实现无预启动的油轴承
3.7 耐辐照性能
泵的工作环境或输送的工艺流体是具有放射性的,在选择非金属材料部件时,除了满足密封等功能要求外,还须满足耐辐照要求。在QME-1QR-B篇中,专门规定了非金属零件的包括辐照老化及热老化等方面的鉴定问题,这些鉴定要求可作为泵本体及驱动设备上非金属件的鉴定依据。
3.8 连续可运行性(耐久性)
泵的连续可运行性是通过耐久性试验验证的,是检验泵组可靠性的最重要的验证过程。与常规火电168小时的验证相比,核级泵更为严格,通常要求200小时以上并进行多次的“启-停”动作以检验泵启动性能。因为耐久性试验是检验泵组连续可靠运行的最重要检验项目,无论通过直接法鉴定还是通过后面讨论的相似法鉴定,一类新型核级泵在投入运行前都必须经过耐久性试验的考核。
3.9 驱动设备及辅助设备的鉴定
核级泵的驱动设备大多为电动机。电动机的鉴定属于电气设备范畴,此处不再赘述。对于其他辅助设备如阀门、控制开关等,应根据在泵组运行中的安全相关性确定安全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的鉴定要求进行鉴定,也可直接选用鉴定过的阀门产品。
3.10 其他方面的考虑
部分核级泵的结构和运行条件有特殊性,应进行相应的鉴定试验或分析。例如辅助给水汽动泵的驱动设备为汽轮机,有发生超速飞逸的风险。为验证超速跳闸系统的功能和可靠性,应进行专项计算分析和试验。类似由泵特定功能所要求的鉴定必须依设备特点而定,在前述备选的鉴定项目之外补充相应的额外项目。
3.11 典型核级泵的鉴定项目归结
根据“以核级泵所执行的功能和运行条件确定鉴定项目和验收准则”的原则,典型核电站典型核级泵的主要鉴定项目归结如表1所示。
4 相似法鉴定
除直接法外,还可以通过相似法对泵进行核级鉴定。相似法是指存在与待鉴定泵类型相同、功能及运行条件相似的已经过鉴定的核级泵,通过分析得出已有鉴定结论适用于待鉴定泵的过程。中心是对待鉴定泵(P)同已完成鉴定泵(Q)进行分析比较,论证Q泵能否覆盖P泵,Q泵的鉴定结论适用于P泵,减少对P泵进行重复性验证。
论证一台泵能否被另一台泵覆盖主要从两个准则进行:一是技术准则,二是功能及运行条件准则。两个准则分别可以归纳出如表2所示的技术准则内容和覆盖条件以及如表3所示的功能、运行条件准则的内容和覆盖条件。
将P泵与Q泵按照表2、表3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得出P泵是否能够由Q泵覆盖的结论。如果结论是肯定的,那么Q泵的鉴定结论可适用于P泵。反之则只能使用上述的直接法鉴定。
由于相似法鉴定可以避免重复性试验验证,缩短了鉴定周期、降低了鉴定费用,在具备相似法鉴定条件时应优先选用相似法鉴定。
利用相似法鉴定的典型例子是安全壳喷淋泵(EAS系统)与低压安注泵(RIS),两者之一完成鉴定后其鉴定结论可以适用于另外一方。不过无论P泵同Q泵如何相似,在性能和运行条件上均不会完全相同,所以通过相似法鉴定的泵还必须验证泵的承压特性、功能特性以及耐久性。由于这三项验证属非破坏性验证,可以在产品泵的首台泵上进行。
5 结语
通过上述核级泵鉴定规则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核级泵的原型机应是经过长期运行验证的,并应经过鉴定后才能用于核电站。
(2)鉴定采用直接法或者相似法均可。应优先选用相似法。
(3)通过分析泵的功能要求和运行条件,照常用项目确定鉴定内容和验收准则并按特性进行补充。
(4)使用相似法鉴定时应根据分析准则的具体内容得出泵的覆盖性结论。
(5)相似法鉴定后首台产品泵仍需验证泵的承压特性、功能特性以及耐久特性。
(6)完成鉴定后为核级泵提供在规定运行条件下达到运行要求的完整鉴定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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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CP)[S].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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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转动力泵-水力性能验收:1级和2级(ISO 9906-
2012)[S].2012.
[5] 回转动力泵-水力性能验收试验:1级和2级:(GB/
T3216-2005)[S].2005.
[6]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 8098-1999)[S].1999.
【关键词】 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食物中毒;蜡样芽孢杆菌;检测方法
【中图分类号】R446.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13)12-0157-01
蜡样芽孢杆菌在自然界分布广泛,常存在于土壤、灰尘和污水中,植物和许多生熟食品中常见。蜡样芽孢杆菌作为一种食源性疾病的报道较多,在各种食品中检出率也较高,在我国主要与受污染的米饭或淀粉制品有关。该菌也是引起食物中毒的重要病原菌,如何准确、快速检测致病菌对有效控制食物中毒有着重要意义。本实验采用标准方法与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阳性菌株的检测,评估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蜡样芽孢杆菌的鉴定检测,现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菌株来源 本单位日常工作中分离的蜡样芽孢杆菌11株,平谷疾控中心提供蜡样芽孢杆菌4株,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蜡样芽孢杆菌标准菌株(63301)1株,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提供苏云金芽孢杆菌(22945)1株。
1.1.2检测仪器和培养基 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BAC芽孢杆菌鉴定卡、浊度仪
等购自法国生物梅里埃公司,其他培养基购自北京陆桥公司。
1.2 方法
1.2.1 标准方法 按照GB/T4789.14-2003中的方法进行检测[1]。
1.2.2 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检测 对16株蜡样芽孢杆菌阳性菌株及1株苏云金芽孢杆菌菌株(用于类似菌鉴别),进行复苏后接种于甘露醇卵黄多粘菌素琼脂培养基上32℃培养13小时,挑选典型菌落划线分离于添加多粘菌素B的营养琼脂平板上[2]和血琼脂平板上,32℃培养13小时做纯培养和溶血试验。将纯培养分离出的菌株,用无菌棉签擦脱部分菌苔与无菌生理盐水充分振荡混匀,将菌悬液调至0.3~0.5 麦氏度,在鉴定卡架上将菌液管与BAC鉴定卡连接,将鉴定卡上信息输入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工作站,后将鉴定卡放入仪器充填室进行自动充填,充填结束后取出鉴定卡放入孵育室进行自动培养检测。15h~18h后仪器工作站给出最终结果。
2 结果
2.1 16株蜡样芽孢杆菌在添加多粘菌素B的营养琼脂平板上菌落形态为灰白色,不透明,边缘不整,具融蜡状。
2.2 标准方法对蜡样芽孢杆菌检测
2.2.1 证实试验:革兰氏阳性杆菌,芽胞全部位于菌体内。动力(+),明胶液化(+),硝酸盐还原(+),过氧化氢酶(+),厌氧下葡萄糖发酵(+),甘露醇(-)。
2.2.2 与苏云金芽孢杆菌鉴别试验:无红色结晶小体,无游离芽胞。结果为阴性。
2.3 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蜡样芽孢杆菌检测
16株菌株VITEK-2的鉴定结果:怀柔7#、8#菌株99%蜡样芽孢杆菌;怀柔1#、5#、6#、9#、10#、11#菌株,平谷2#~4#菌株98%蜡样芽孢杆菌;怀柔2#~4#菌株,平谷1#菌株92%蜡样芽孢杆菌。标准1# 菌株100%蜡样芽孢杆菌;标准2# 菌株 100%苏云金芽孢杆菌。鉴定时间为16h。
3 讨论
3.1 蜡样芽孢杆菌是条件致病菌,当摄入的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数量达到>105CFU/g(ml)时
常可引起食物中毒[3],主要症状有一类潜伏期较短,类似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的呕吐型,另一类潜伏期较长,类似产气荚膜梭菌食物中毒的腹痛、腹泻型。因此易造成误诊和错误的判断。
3.2 蜡样芽孢杆菌的检验程序分为两部分,即菌落计数和病原菌的鉴定。标准方法中病原
菌鉴定采用形态观察、生化性状及培养特性等证实试验来判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测样品及食物中毒后取回样品的复杂性和蜡样芽孢杆菌引起食物中毒症状的非特征性,其病原菌的鉴定工作难度相当大,往往要求采用多项技术进行综合判断和验证。而且标准方法中对与蜡样芽孢杆菌培养形态、生化特性相似的苏云金芽孢杆菌的鉴别,也比较繁琐并大大增加了鉴定的时间。
3.3 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蜡样芽孢杆菌检测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参照其它病
原菌检测程序,依据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的性能,采用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纯培养出的菌落进行生化鉴定。生化反应项目达30几项,远远多于标准方法生化反应项目。从本试验可看出16株蜡样芽孢杆菌VITEK鉴定仪检测可信度为97%,阳性标准菌株可信度为100%,结合纯培养菌落的典型特征及强溶血、有动力特征性反应[4],可证实VITEK鉴定仪的鉴定结果。在与类似菌苏云金芽孢杆菌鉴别试验可同时完成。因此采用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蜡样芽孢杆菌的鉴定简化了实验步骤,减少人为误差对实验的影响,缩短了检测报告时间,比标准方法节省检测时间6h~48h。
3.4 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具有高度的特异性、敏感性和重复性,系统可联机孵
育、定时扫描、自动分析,操作简便,人为误差小[5,6]。本实验利用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蜡样芽孢杆菌的快速鉴别,得到了形态学和标准方法的验证,表明VITEK鉴定仪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因此,使用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可实现对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的快速鉴定。
3.5 应用标准方法对食物中毒病原菌鉴定,需时较长,工作繁重,有时虽然分离出可疑菌株,但由于经验不足,条件不具备等原因难以作出正确判断[7]。充分应用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的功能,结合蜡样芽孢杆菌的培养及生化特性可快速做出鉴定,同时节省了人力,在大量检测样品时能够冷静、有序的进行检测。确保提供准确、及时的检测报告,为处理食源性疾患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GB/T4789-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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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秀茹主编.预防医学微生物学及检验技术.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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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会计 会计鉴定
一、六种常见的司法会计鉴定方式
设定方式。指对没有或无法实现的事项,通过假设或模拟事物各因素作用的过程,从而得出该事项的必然结果。如对一项停电损失的赔偿鉴定,在计算未实现收益这一间接损失时,就需要进行多项假设:假设提交鉴定的会计资料不存在无法识别的瑕疵;假设停电期间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与正常时一样;假设生产的产品仍然能够正常销售,利润能够正常实现等。运用设定方式尽管不象其他实物证据客观,但不会对鉴定的证明作用造成实质性影响:①设定方式是以相应的公认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作保障,如上述收益是由专业人员按照会计核算原理和会计准则规定得出的结果,其形成的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②设定是认识事物和科学研究的基础;③会计鉴定的证明作用本身具有相对性。会计鉴定只是对与会计处理的相关方面做出的“鉴别”和“判定”,会计鉴定人无法对专业外或未能识别的错误进行判别。如受检材料本身存在瑕疵,鉴定人未能识别时,鉴定时只能设定这一瑕疵不存在。④有时由于某些重要限制,通过设定只能以一种会计分析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但会计分析意见书与会计鉴定报告和会计检验报告都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成果,具有不同的证明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需要运用设定的情形较多,如损失赔偿的计量;价值估算鉴定;盈利预测等。这些鉴定如果没有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假设就无法得出最后的结果。设定的内容包括:参数设定、经济环境设定、币值不变设定、甚至包括适当的时间、地点和人员设定等。
议定方式。议定方式是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就解决争议相关的方面达成的处理意见,并在委托人或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它可以用来共同确定鉴定中必须采用的但事先未明确的某一些因素或因素值。如在一些规模很小的组织或单位的“利润”分成鉴定中,由于各当事人因专业等方面的限制,原协议书对利润的核算基础未予限定,“利润”一词在不同的人眼中可能各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可能理解为以现金为基础核算的所得,有些人可能认为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利润(二者尽管理论上最终一致,但在某个时间段如年度中的某个月份,却存在差异),甚至可能还有人认为是经营利润,对此,鉴定之前在当事人之间必须形成一致的看法;又如,在债权债务纠纷鉴定中,合同中只有“参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的约定,并未明确是同期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虽然合同双方均有过错,鉴定人可以选定一种比较折衷的方法确定,但如果原协议双方对此能相互调解,共同认定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比率,鉴定人应予采用。此时,议定是当事人对原协议进行解释或补充,如果能够明确表达各方的真实意愿,鉴定才有基础。
议定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一种方式出现,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①议定方式的法理性分析。首先采用议定方式解决各方纠纷符合立法精神。我国民法上除已经由实体成文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大量具体特定的权利义务需在主体之间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合意而成,这种约定能够体现约定双方的真实意愿,即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般性规定,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都是有效而受司法保护的,司法会计鉴定应予以采用。其次,已颁布的会计准则等专业标准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赋予了会计主体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方面的诸多选择权,在某种情况下,为纠纷当事人可约性提供了空间,除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内容需要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自主做出选择外,一般性的问题,纠纷双方如能充分协调达成一致,既可以加快鉴定进程,又可以降低鉴定风险。如对一项以前没有实施折旧政策的单位进行利润确认,该单位适用的财务制度中规定的房屋折旧年限为35至45年。具体年限该单位应确定却一直未确定,但鉴定时必须确定,如果当事人有权或被授权可以协商确定,就为鉴定排除了一大障碍。类似情况还有坏账计提、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等;②议定方式的适用性。一是其调整作用。能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但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切实际的条件做出修正和变更,使会计鉴定不受事先不恰当内容的影响。二是其简化作用。主要表现在 “排除和限定”的使用。所谓“排除和限定”是指通过约定对鉴定目标不相关或尽管相关但可以舍弃的内容,排除在鉴定事项之外,并在报告中出具限定性结论。如对任期三年的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否侵占公司财产的鉴定,该公司在某一段时间由于存在管理方面的原因,会计资料已经被严重“扭曲”且无法复原,经当事人(如股东)各方议定对该因素的影响视为正常,不纳入鉴定之内,并以协议方式确定下来。这样既可简化鉴定工作量,减少分歧,又可避免因非重要性问题影响鉴定的总体结论。三是适用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全过程。如在司法会计鉴定前,通过议定对不确定事项进行明确;在鉴定过程中,通过协议约定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鉴定结束时可对鉴定结论进行调整或确认等,这样可以增强鉴定结论的说服力,防范鉴定风险。
选定方式。是指法律法规或协议书中规定不具体,存在多个备选因素或因素值需通过鉴定人员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最适当的因素或因素值进行鉴定。主要表现在对某些参数和方法的选用上。如对一项只涉及20天左右时间的短期事项的鉴定业务,如果发生大额偶然性收入和不均匀费用,其分摊计算基数有全年数或当月数可选择(尽管《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计提或递延之外,都应当在发生时确认和计量,但作为司法会计鉴定是否都可适用和合理,值得研究);如果涉及历史数据,有近期或前若干期可选择;如果要计算平均数,有算术平均数或加权平均数可选择等。不同的选择结果会得出不一样的鉴定结论,因此,需要鉴定人员根据鉴定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推定方式。是指依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事实存在。推定一般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就是由法律明文规定,如民事侵权法律中的无过错推定等,一般由法庭根据适用推定的情形作出。对于事实推定笔者认为可以是鉴定人依据某一已知的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定与之相关的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推定的作用或效力在于,减轻或免除事实证明的难度和约束法定义务人的不作为。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运用推定方式进行鉴定应该允许采用。其理由是:①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的过程是收集证据的过程,应适用证据规则的要求;②运用推定有利于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③运用推定与鉴定事项的客观性要求并不矛盾,经验首先来源于实践;④司法会计鉴定的推定主要是一种事实推定,不涉及法律推定。
查定方式。指司法会计鉴定人通过检查会计记录和计算直接认定的数额或事项。它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一种典型鉴定方式,主要包括账目核对、会计事项重新归类、计算、函证等会计核算或审计方法。如银行存款余额的认定,只需将企业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对就能落实余额和发现差异的原因。
法定方式。指法律法规对鉴定的事项有明确的规定或法庭判例,并能按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参照判例进行的认定。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明确性,有利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有关条款进行直接选用,简单易行,便于纠纷各方接受。法定主要包括程序法定、主体法定、对象法定、时间法定、范围法定等。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事先必须经认定程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确定。如适用的法定税率等。
二、影响鉴定方式选择的客观因素
影响鉴定方式选择的客观因素主要来自二个方面,一是鉴定业务的类型。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类型目前尚未有一致表述,笔者认为因分类标志不同有所不同,如按鉴定的内容分,可分为涉税鉴定、盈亏或损失计算、债权债务数额的鉴定等;按鉴定事项是否发生分,可分为过去已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和未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发生的环节分,可分为侦查环节的会计鉴定和法庭审理环节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分,可分为民事案件会计鉴定和刑事案件的会计鉴定等。不同类型的鉴定业务决定于不同的鉴定方式。如债权债务往来结算的鉴定主要应采用查定方式;未发生事项应主要采用设定方式。二是鉴定条件。司法会计鉴定条件主要包括:①检材或鉴定所需资料的完备程度。所需资料能够充分并适当,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才有保障。②财务会计核算目标与该项鉴定目标的差异程度。两者目标越接近,其基础资料的利用就越方便;③鉴定事项的时间跨度;④信息沟通条件与环境。鉴定过程中与有关方面信息沟通的条件或环境越好,鉴定工作就越有利。⑤包括会计准则、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的明晰性等。法律法规规定得越具体,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的分歧就会越少。实际工作中,鉴定条件一般难以得到充分满足,缺陷或不足总是存在的。因此,鉴定人员应根据情况熟练运用并选择恰当的鉴定方式,控制鉴定风险,确保会计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三、鉴定方式的运用
设定方式的运用。设定是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内容做出的必要的恰当地分析。设定条件不一样,鉴定结果必然也不一样,因此,运用设定时应考虑:①设定依据应科学适当;②已发生、有约定或法定时一般不适用;③设定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应充分估计;④设定内容与鉴定内容应一致或相关⑤设定条件在报告中应进行适当披露,说明使用设定条件可实现程度以及对报告使用的限制。
议定方式的选择与运用。议定方式是通过创设一种新的民事行为关系,解决一些检材或资料上的缺陷和不足,对鉴定中一些有关的不明确的事项通过鉴定人的提示或说明,在当事人之间事先形成一种共识,以便为鉴定确立基础。议定主要适合在民事责任鉴定中运用。议定方式应考虑的因素有:①纠纷当事人有权作出。②尊重当事人各方意愿;③议定的内容应与鉴定事项具有相关性和针对性;④议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⑤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定。⑥不适用刑事责任的会计鉴定和侦查环节的会计鉴定;⑦议定事项在报告中应进行恰当披露。
选定方式的运用。选定方式是鉴定人员的一种专业判断,运用时应全面评估不同的因素或因素值对当事人各方所造成有利或不利影响,做到科学性和公正性相统一。鉴定人由于对选择的方案拥有较大的灵活性,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是关键;鉴定报告书应对其选择的方法和合理性进行适当说明。如历史数据的选取是否有代表性,能否反映总体特征和发展趋势;选取的方法是随机选取,还是按某种顺序进行。
推定方式的运用。推定方式是特定条件下运用的一种特殊鉴定方式,运用范围应受到必要的限定,防止滥用。推定方式应考虑的因素有:①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专业能力;②推定的关联性。已知的事实与未知的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查定方式是司法会计鉴定传统的、特有的和最具专业性的方式,容易为鉴定人员掌握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