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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3 11:16:2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篇(1)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该《条例》被称作是史上最严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直指在成都随处可见的电瓶车。根据《条例》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在成都市上路行驶的电瓶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凡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

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00毫米;

篇(2)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编制前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共交通客运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业规划,构建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和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公交专用道体系。

设置公交专用道,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公交专用道上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

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客流调查以及公共汽(电)车的线路普查,会同公安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新辟、调整、终止计划,优化公共汽(电)车客运线网,推进与轨道交通网络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衔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电)车具体的线路和站点,方便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电)车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换乘。

第十条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其中交通标志、标线和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的设计,应当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经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号灯的新增和调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新增和调整。

对于常发性拥堵区域和路段,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推进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桥梁等道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交通设施,并依据职责分工,保持各项交通设施功能完好。对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或者容易造成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交通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

第十八条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鼓励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现有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进行停车设施改造,满足社会公众绿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以及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发放以及注册登记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本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产品目录。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

第二十四条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持本市户籍证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证》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证明。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禁止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第二十六条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有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形式接受处理。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超限运输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道路运输企业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

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三十二条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机动车行驶:

(一)摩托车;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铰接式客车;

(四)全挂拖斗车;

(五)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六)专项作业车;

(七)带挂车的汽车;

(八)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

(九)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三)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

(四)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五)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第三十四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五)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六)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

(五)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六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第三十八条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让行规定:

(一)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二)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三)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车辆驶入、驶出、穿越道路时,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五)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第四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道路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指挥疏导。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拥堵,驾驶人未及时自行移动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本市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对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可以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勘验定损、保险理赔等业务。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保险监督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定的,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代为保管赔偿款。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本市外环线以内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本市外环线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三)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四)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经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并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四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不得在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

第四十六条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遵循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指示。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第四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停车需求,加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倡导道路沿线有条件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十九条鼓励医院、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库)。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专用停车场(库)对口协作,对停车泊位的利用实行错时互补。

第五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停车泊位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诱导信息化系统建设。

鼓励利用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前查询停车泊位信息和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第五十三条本市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本市倡导先取得机动车号牌额度再购置车辆,倡导先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再购置车辆,合理调控机动车拥有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网格监督员,在对工作责任网格进行巡查的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上报信息,并对反馈的处置结果进行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对道路交通相关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完成车辆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相关行政程序时,应当对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还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或者解除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五十六条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先进的智能化手段,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交通诱导显示屏等多种媒介,及时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引导服务。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直升机、无人机等开展空中巡查,配合地面交通疏导和管控。

第五十七条本市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制度,对保险周期内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二)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第五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开展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排除车辆故障,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三)建立对所属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制度,督促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每月应当对所属驾驶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并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和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专门为工程建设服务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或者转向可视系统,并接入相关政府部门的动态监控系统。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指导和宣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业运输单位安全运输加强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及其交通安全违法、事故责任承担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利用互联网、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下列道路交通管理事项前,应当公告相关方案,听取与管理事项相关公众的意见:

(一)公交专用道的设置与调整;

(二)单行道的设置与调整;

(三)公共汽(电)车线路的设置与调整;

(四)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与调整;

(五)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设置与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公众意见,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在决策时予以采纳;对反映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应。

第六十二条新闻出版、文广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课程教育的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教练员、学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交通安全和尊法守法的宣传报道。

第六十三条鼓励社会公众有组织地参与道路交通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鼓励医院、学校配合公安机关疏导周边道路交通拥堵,劝阻周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事故处理场所设置调解点;保险同业公会可以组织保险公司进驻公安机关事故处理场所,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执法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权和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行执法标准和指引,根据道路交通执法统一的要求,为执法人员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交通信息,引导交通出行。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负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并建立排堵保畅、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执法指导和监督,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执法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查处结果。

第七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的标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遵守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设置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以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未使用安全带的,对机动车乘坐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未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依据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场发现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牌、电子标识等给予的警告或者推送的即时信息视为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公共汽(电)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未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非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道路损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未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信息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十条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有关证照的处罚:

(一)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二)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四)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第八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以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其他措施无法避免危害发生或者无法控制危险扩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发还车辆或者通行工具,但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其领取人应当采取托运措施。

对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恢复原状;对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将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企业拆解,将其他车辆和通行工具依法处理。

篇(3)

有的限速不合理,比如旅游路限速40公里/时,明显太低;有的限制右转不合理;有的丁字路口限制直行车辆通行不合理,比如济洛路堤口路接口,舜耕山庄接口等;有的右转车辆在接近路口时应可以暂时和公交车道并行,取消目前的限制,如经一路天桥接口、经十路、舜耕路接口等;现在停车场明显偏少,车辆太多无处停放,可以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多设一些路边停车场多划停车线,方便群众停车。

一、关于旅游路等限速的问题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时,关于限制的时速值需要遵循如下几个标准:

1、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城市主干道最高限制时速为50公里,城市快速路限制时速可提高至60公里。

2、在道路建设时最高设计时速的限制:因为道路设计部门在道路设计时,根据道路的转弯半径、弯道长度、弯道间距、高架路防撞墙的最大设计受力强度等技术因素,确定了道路的最高设计限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限速标志时,不能随意突破这个最高限制值。

3、旅游路、顺河高架路建设部门提供的最高设计限速值是60公里。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限速度标志时不能随意设置最高限速。为了确保行车安全,只能在国家相关标准、道路设计最高限制值范围内设置最高限速。旅游路、顺河高架路最高限速是60公里。

二、关于济泺路堤口路路口、舜耕路千佛山南路路口等“T”型路口限制直行不合理的问题

1988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由于受交通流量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为保证对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横过道路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权利,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取消了此项规定,故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也应遵守交通信号通行规定。

三、关于停车场明显偏少,车辆太多的问题

春节前夕,遵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局组织交警部门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和专项调研,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情况报告》,分析了停车场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同时结合实际,借鉴外市地先进经验,提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十条措施”,上报市政府,得到了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建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良,副市长齐建中等市领导先后在《报告》上做出了重要批示,责成规划局、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提出意见,尽快解决我市城区停车难、停车乱、不方便、不规范的问题。

在《报告》中,建议市政府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从政策引导、规划建设、科学管理、价格调节等十个方面入手,在全市逐渐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面临时停车场补充,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停车格局,并结合停车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缓解停车难的十条措施。

一是在保障“无车族”路权的前提下,深挖路内停车资源,做到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缓解停车泊位不足的问题。充分挖掘路内停车资源,对市区内具备停车条件的主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以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充分保障行人、非机动车等“无车族”路权的前提下,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划定停车区域,最大限度增加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缓解沿街企事业单位、商家停车泊位不足的问题。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市民临时停车需求。对确有临时性停车需求、但停车资源确实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单位,如学校、医院、餐饮场所及居民小区等,允许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段内临时停放,并在上述单位门口和周边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标志,由交警、交通协管员加强停车管理,做好指挥、疏导等工作。

三是依法严管,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停车的整治力度,以主次干道、商贸中心、餐饮娱乐以及车站、景区等窗口部位为重点,加大停车秩序整治力度,严查乱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落实规范化管理,完善停车指示标志,保障良好的通行秩序和停车秩序。

四是健全完善城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法规体系。由市法制办牵头,对《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1998年)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由市建委牵头,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市市区停车场建设总体规划》。在老城区内停车需求集中区域,选址规划建设立体停车场(楼),在奥体文博片区、京沪高铁西客站片区和长清大学园区等新建片区,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结合城市规划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楼)等停车设施,做到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

五是加强对配建停车场的管理,集中解决挪用停车场问题。由公安、建委、规划等部门共同对配建停车场被占用、挪用的情况进行整治,能恢复的一律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采用异地补建等措施恢复停车泊位数量。同时,恢复公安交警部门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审批职能,完善新建、改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审批—验收—使用监督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与准则。

六是规范住宅区停车管理,住宅区停车位不能“只售不租”。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建委牵头,完善相关规定,规范住宅区停车位(库)的使用管理,对没有售出的停车位(库),一律采取出租的方式,禁止“只售不租”、出现车位大量空闲的现象,以提高小区停车位(库)的利用率。对开放式小区,与周边单位开展共建活动,双向利用停车资源。

七是改革现有停车收费政策。由市物价局牵头,建立多元化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重点区域高于中心区域、中心区域高于一般区域,同一区域路内临时停车高于公共停车场、白天高于夜间、节假日高于平时的标准,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提高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利用率。

八是大力倡导单位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建议市政府出台相关意见,积极鼓励、倡导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错时、有偿开放内部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停放。同时加强公车管理,公车不到住宅小区“过夜”,减轻小区停车压力。

篇(4)

一、环境卫生工作。

加强对绿叶、苏彭物业公司的指导监督,提高小区的保洁质量和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不留死角。加大对小区的巡查力度,认真管理小区住户装璜,力争不出现或少出现无主建筑垃圾。认真对待市、区每月的环境卫生检查,争取高分,为全年目标奠好基础。

二、野广告清理工作。

(1)全面推进市场化运作。

按照定点办事处考核的要求,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选定绿叶物业公司负责我辖区的野广告清理工作,现在已经全面落实完毕。绿叶物业公司目前组织了10人的清理队伍,每天在辖区主、次干道、街巷、小区进行野广告的日常清理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提高物业公司的工作力度,我处加强对物业公司的检查考核,派副科长李靖专门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检查,每天至少重点检查两个小区,对检查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制定检查考核奖惩制度,每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对检查出的问题以通报的形式发给物业公司,同时按照考核奖惩制度进行奖惩;安排专人在辖区巡查拍照,每月查处、上报20个电话实行停机处理,从源头治理和减少野广告的产生。

(3)实行社区包挂制度。

同时,为了提高野广告清理工作的效果,对于小区野广告的清理工作,我处实还行社区包挂制度,通过社区进行开展,对每个社区发放白、灰涂料,由各社区组织低保人员对小区楼道等处的野广告进行清理,弥补物业公司工作的不足。

(4)经常开展突击清理

为了提高辖区野广告清理水平,我处经常利用星期六、日的时间在辖区开展突击清理活动,各城管队员对辖区进行区域划片包干,各负其责,经过长期的坚持,很大的提高了野广告治理成效。

三、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要求工作人员统一服装,严格使用统一票据,每天对各非机动车看管点进行巡查,发现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保证了该项工作的良好开展,在多次市、区检查考核工作中名列前茅。

四、违章建筑的查处和拆除

(1)新增违建整治情况

按照办事处领导针对违章建筑“老问题逐步还帐、新问题严格控制”的指导思想,对新增的10处违建实行了办事处领导包挂制度,每个领导至少包挂1处,带领社区主任、队员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对违建当事人开展协调动员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大家不懈的努力,现在这10处违建已经全部被拆除,合计283平方米,围墙21.5米。

(2)存量违建整治情况

本着全面推进的原则,好拆除的先进行拆除,不好拆除的,不间断的做协调、动员等相关工作。对存量的14处违章建筑实行了科室包挂制度,城管科从分管主任到队员每人都至少包挂1处违建,分别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摸底、落实,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做协调动员工作,最后将每个违建情况都做成个案的形式进行汇总,再进行梳理。通过我处城管队员人员的不断努力,到目前为止14处存量违建中已经拆除8处,合计240平方米,其中5处军产。

(3)自行拆除违建情况

按照定点办事处考核要求,加大违建的巡查力度,增加巡查的频次,控违小组每天在辖区开展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以及领导交办的、媒体曝光的违章建筑做到第一时间制止、坚决查处、严格控制,直至其自行拆除,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今年以来,在我处控违小组的努力下,共查处和拆除违建16处(包括回笼窝),总计12280平方米。

五、重点工程道路综合整治工作

加强对重点道路的市容秩序的整治力度,每天派车组不间断巡查,发现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行为立即查处;按照重点工程的序时进度,全面开展门头字号拆除工作。对于沿街单位的立面粉刷和门头字号改造工作,专门派两名队员对沿街58家单位开展协调动员工作,通过我处人员不间断的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区里交付的工作任务。

六、道路秩序管理。

加强对主要道路尤其是严管街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管理,认真对待每月的道路考核、疏导点考核、夜市烧烤检查等专项考核。

七、辖区难点及校园周边整治工作

我处对奎东巷、宣武路、大同街、袁桥喇叭口、大同街、迎宾路鸟市等处加强整治,对校园周边经常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每天派车组进行巡查,发现各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立即取缔。

八、应对辖区监控点考核工作

针对监控点考核工作,我处每天安排车组对所有监控点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针对考核对监控点进行了阶段性的整治,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对道路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

九、曝光问题整改

针对”三报两台”曝光问题,我处十分重视,凡是涉及我辖区的,均由分管主任亲自督办,第一时间派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和解决,确保整改到位。

十、队伍建设工作

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守纪律、能管理、会服务的新型城市行政执法队伍是关键。办事处围绕建设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城管队伍,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政治理论学习。要求全体同志必须高度统一思想,加强政治学习,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二是强化法制培训。制定法制培训计划,系统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定期培训,努力提高队员法律水平,达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三是强化组织纪律。提高为民服务意识,真正做到人性化执法、人性化管理。分管领导每周召开城管例会,实行早、晚点名制度,力行奖惩,确保能够配合区城管局早中晚不同时段的时间节拍和工作要求。四是健全制度。完善了分工协作制度、每周工作例会制度、巡查制度、台帐制度、报告制度、文明执法制度、考核测评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针对每月的检查考核,我处严格按照队伍建设考核细则进行梳理和准备并增加了办公投入,全部更换了隔断式办公桌,购买了新的办公用品,更新上墙展板10余块,精心准备台账,统一新式着装,该项工作在今年的多次检查中得到了市局检查组的好评。

十一、马路市场整治工作

今年以来,按照市城管委、市城管局关于马路市场整治的要求,我处对袁桥马路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都发生较大改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袁桥等马路市场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分管区长和区市容局领导多次到袁桥农贸市场现场督促检查。彭城办事处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细致的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二是强化人力物力投入。组织办事处30余名队员对袁桥农贸市场对占道摊点、店外经营进行了集中整治,在市场的出入口划定界线,规范非机动车辆停放。并协调袁桥农贸市场产权人投入20余万元,更换铁皮柜台200余个。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向业主宣传市容综合整治方面的要求,提高业主规范经营、配合整治意识。四是注重考核监督。与袁桥市场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收取抵押金,要求其按照市容环境标准抓好市场管理。加强对苏彭物业公司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保洁到位,并每天安排专人在袁桥喇叭口进行保洁、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确保停放有序。

十二、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篇(5)

各位领导:

道路运输是联系城乡的桥梁和纽带,是方便群众出行交往和国民经济再生产的关键环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县道路运输迅猛发展,车辆拥有量、客货运周转量大幅攀升,运输市场整体呈良性发展态势。但是,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矛盾亟待解决:一是迅速发展的运输生产力与之匹配的交通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后;二是出租车管理体制不顺,造成不安定因素;三是仍有一些保护车、“黑头车”经营,运输市场的毒瘤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四是维修市场发育不全,布局不合理,规模效益差,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现就解决道路运输瓶颈问题,采取如下措施:

一、客运场站规划建设

以站场规划为龙头的客运场站建设是基础,是解决道路交通混乱的关键要素,是城镇文明的脸面。

涡阳县城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根据县建委规划,县城区15平方公里,15万人,三年后可达30平方公里,30万人,现有城区主要道路、客运场站停留在80年代规划水平。城镇人口剧增,车流密度加大,老城区几个客运站点、进出站班车,应当重新调整布局。

县城客运站点一期规划如下:

1、在城西老子牛附近设西城客运站,经营西线、北线长途客运;2、在葛沟闸以西、地税局附近设东城客运站,经营合肥班线和东线农村客运;3、在涡河闸南运输公司院内设城北客运站(封闭西大门),经营北线农村客运和部分北线长途客运;4、汽车站作为城南客运站,经营自身协议主班线的始发、终点长途客运,同时迁出农村客车,东西线过境客车不再配员;5、东西线过境客车在南环路不再通行、配员;6、东西线过时境客货车辆改道站前路行驶;7、保留配载客运站,经营亳州班线及西线、南线农村客运;8、保留天静客运站经营阜阳班线。一期规划优点是能就近方便群众,现有条件也必须发挥功能,重点是规范提高,但涉及部分客运经营者利益调整,应报政府批准上升为政府行为以后,方有利于推动实施。

县城客运站点二期规划如下:

二期规划从涡阳城区规模30平方公里、城区人口30万着眼,规划建设大中型客运站十分必要。规划如下:在县城南外环路同涡双路交汇处附近,设大型城南客运站;在涡河闸以北、县城北通道两侧,设城北客运站;在城西老子牛附近,设西城客运站。规划工作,由建委负责;建设和管理工作,由交通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也要加快客运站建设步伐,由交通牵头主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协助,切实改观集镇交通面貌。

二、理顺管理关系

关于出租车的管理

交通部门管理出租车久而面广,全国各地县级城镇仅涡阳一家由城建部门管理,既不接轨,也不适应我县县情。我县出租车出县经营时屡屡被查,车主和乘客怨言不断。在车主的强烈要求下,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县人大多次督促归通管理,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落实。纳入交通部门管理,便于接轨全省考核创建出租车文明子行业,为涡阳争光,并可全县运力布局一盘棋,减少方方面面的摩擦,避免出租车与农村班线客车争班抢线,促进社会安定。做法如下:

1、减车增效。已经规划的300辆车遵循只减不增的原则,实行计分制管理,对违观积分超越红线的,发现一辆取消其经营资格一辆。

2、公司集约化管理,改变当前公司只挂靠收费,散、小、失管局面,实行“十个统一”:即统一车型、统编车牌字号、统一颜色、统一出租标志、统一计价标准和计价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统一车辆在规划线路行驶和全盘调度、统一从业人员服装、统一编发上岗证、统一集中培训教育,达到管而有序。

3、会同公安部门,在县城内设步行街、出租车禁行街;对部分街道实行分时限行。会同建设部门,设好站牌、禁令标志。严处故意绕行、宰客和出租车在街道上乱停乱放;严处出租车同进站班车争客抢线和参与班线运输。

4、提高科技含量,设内部寻呼网和总机。便于远程群众急需就近调度车辆;开通道路交通提醒、提示服务;夜间出行实行向公司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出租车运态,防范出租车被盗、伤人、亡人恶性案件屡发。

5、对出租剩余运力,由交通部门合现安排乡镇快客专线,予以消化。

关于公交车管理

我县县城道窄、街短、人口密集,城区人口自行车拥有量达50%、轻骑摩托车拥有量达15%、非机动人力三轮近3000辆,出租车300余辆,存在混合交通秩序混乱现状。现有公交车50多辆,通行繁华街道,加剧了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局面。公交车沿街停靠,车身长、班次密、候客久,在街道上人上货,非机动车围绕送人、送货,摊贩拉非机动车跟踪兜售商品,混乱局面加剧。

取消城市公交车经营很有必要,理由如下:

1、有悖法律法规。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授权解释:城市公交车是指由省辖市城建部门建设和养护的道路上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我县县城不是省辖市,公交车不具备城市公交资格。

2、实践上是失败的。公交布局的本意是为城区居民谋福利,方便城区居民城内出行。但发展规模过大(达50余辆),开业之后,公司挂靠收费,非法延伸线路扰乱农村班线,在城区黄金地段抢客源,损害进站车辆利益。这些车辆集中在道路较窄的县城商业街,混合交通局面长期不能根治。在规划线路上经营无利可图,布局本意得不到落实,公交功能缺失。

3、影响交通安全。不合理的经营区域、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堵塞了交通;车辆不纳入交通维修行业管理,技术条件得不到保障,给交通运输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4、是农村班线客运业户群访的根源。进站车辆的利益受损,管理体制不顺,城乡割据,管理难度加大,矛盾迟迟得不到解决,屡屡引发群访案件。

5、完全可以用其它运输方式替代公交车。根据涡阳城区街道和现有人力客运三轮、出租车布局,自行车、轻骑摩托车为补充,城区居民城内出行完全能够满足需要,替代公交车势在必行。

三、“黑头车”经营和异地始发客运车辆

关于“黑头车”问题

通过近两年来的整治,全县70%“黑头车”被取缔。现隐藏的“黑头车”主要有两类:一是公交车未经交通批准、未取得线路牌延伸乡镇,有50余辆,且公交车多数破旧不堪;二是保护车辆,常年不缴税费,垄断客源。他们到处乱跑,拒缴规费,拒受交通管理,钻空子,谋私利,引发秩序混乱,为此必须严加整治,同时请求县政府批准在县城四周设点布控,一停、二罚、三处理,开展专项治理。

关于异地经营客运车辆问题。突出表现为本县人买车入外地户,在外地缴税费,在本县始发拉客,抢本县车辆客源和税费。这类车辆有66辆,原则上应当取缔。考虑到已形成规模,且成因复杂,拟分两步走:一是交涉,纳入我县日常管理,税赋对等;二是异地车如不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管理,恳请政府支持坚决取缔。

四、维修子行业文明创建和清理整顿

我县汽车维修子占交通主干道、零散经营十分突出,维修网点密布在主要商业街和居民区,规模小、店铺修车、占道修车,既堵塞交通,污染环境,又噪声干扰居民生活。为此必须统筹合理安排、严加规范管理。

汽车维修文明子行业创建和清理整顿工作,由交通牵头,公安、工商、城建、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从规范区引导、规模化建设着手,带动清理整顿工作重点突破。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城区二类以上汽车维修厂家实行资质审验,促使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承修质量,发挥引导作用;二是年内在闸北镇北通道和原涡阜油路交汇地段,规划建设三类以下汽车维修一条街;三是除交通部门在县城非主要干道、非商业街、非居民区许可设立2—3个临时维修站用以方便临时修车之外,县城交通干道和商业街、居发区一律不再保留三类以下维修厂站,对业已存在的一停营业、二并规范区、三迁至汽车维修一条街;四是交通部门组建成立汽车维修协会,开展维修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要加大维修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设置规划以及擅自开业的汽车维修厂点,一律关闭。对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业的维修人员,一律不准上岗。对维修作业项目不全、乱涨价收费、使用低劣配件、拼装组装车辆的,实行严管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通过汽车维修文明子行业创建和清理整顿工作,力争用一年时间,达到维修市场良性和规模化发展,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效益明显提高,文明县城形象得到提升,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得到保障,主干道交通畅通,为商贸经营、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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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的工作情况

(一)以强化管理为抓手,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实现新跨越。

一是打破环卫“大一统”运行机制,提升环卫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走向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道路。借鉴外地经验,经主任办公会多次研究,制定了《*县城管办环卫保洁实行内部承包管理的实施意见》,在环卫内部全面施行承包制,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打破了以前单位统管的模式。城区环境卫生质量得到较大改观。

二是集中整治脏、乱、差重点地段。一年来共整治脏、乱、差地段10多处,累计出动车辆30台次,共清运无主垃圾千余吨。其中重点解决了城河东侧、中阳大道西侧等处垃圾死角,环境卫生质量明显改善,优化了市民生活环境,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重大迎检任务。

三是加大投入,提高环卫工作水平。按照“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要求,实行主干道一扫全保,做到作业、管理、考核、奖惩四个落实,进一步完善了城区清扫保洁制度。同时,加大环卫硬件设施的投入,在县委、县政府的鼎力支持下,先后投入2000多万元,完成了一期垃圾填埋场工程,陆续建成了梁庄、中阳佳园、*黄路口等5处垃圾中转站,增设了封闭式垃圾箱48个,改造公厕近30多所。购置了一批垃圾运输车,引进了一套垃圾分拣设备。这些设施的投入,既解决了老城区垃圾暴露性置放,影响市容市貌,易造成二次污染的难题,又提高了机械化作业水平,促进了城区环境卫生面貌的不断改善。

(二)强化各项执法力度,城市秩序明显规范

一是开展城区市容秩序综合整治。划定了近2万米的自行车停放线、设立停车提示牌200个。管理中实行专人定岗规范非机动车辆排放秩序,每天纠正不规范自行车1000余辆。抓好夜市及各类摊点和出店经营的清理整治。取缔了360多家占道经营摊点,清理马路流动摊点3000多个。出店经营的顽症得到了有效控制。第三抓好了野广告治理力度。完善了24小时轮班巡查制,规范了野广告清涂方式、方法。近年来共抓获违法张贴野广告者10人,有效遏制了城区主干道乱贴乱画现象的发生。

二是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城市市容。根据县政府精神,拟定了《*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及要求作了详细说明。为我县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保障。积极鼓励引导广大商户使用户外广告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户外广告设施实行改造,逐步淘汰传统的喷绘招牌广告。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建筑风貌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亮化建设,提高了城区亮化水平。

三是加大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近两年随着城区规模的扩大,许多重点基建项目同时开工建设,城区建筑垃圾急剧增加。为此,我们制定了《*县城管执法大队城区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管理中采取强化源头管理,提前介入、事先告知的主动管理方式,与建设单位签订《责任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办理处置手续、明确规定渣土清运路线及处置地点等一系列措施,规范运输建筑垃圾行为。同时加强日常监督,对重点路段、重点工地定员,实行全天候跟踪督查,较好地控制了城区道路污染现象,确保城市市容整洁有序。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第一加强班子建设,提高领导效率。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点:一是抓学习。提高了班子的政策和决策水平、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二是抓团结。形成了团结进取、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三是抓勤政廉政。制定了领导班子责任制度,班子领导以身作则,责任清楚,任务明确。使全体队员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多年来,干部职工无损害软环境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案例发生。

第二加强学习培训,抓好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我们本着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执法严、作风硬、效率高的执法队伍,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有效提高了队伍整体执法水平。一是进行纪律学习。从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廉政纪律,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等方面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真正实现半军事化管理的目标;二是强化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我们都聘请县法制办和法院领导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为主的培训,全面规范执法程序,从填写使用各类执法文书,到下达处罚决定、送达回执、采集证言笔录、建档立卷等各个执法环节,都由法制科及执法大队长严格把关,达到了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处罚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的目标;三是在加强日常工作的同时,每年进行两期各7天的执法队伍军事训练。在城管队伍中培养了严格的军人作风和“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工作作风。

二、新形式下城市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以来,城市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全县人民的高度关注、理解和支持下,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扎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张,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科学的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在城市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如出店涨市、广告等工商也管,城管也管;非机动车管理,公安有权,城管也有责;这种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现象,直接导致管理效能不高。在法规体系配置上,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配套。在城市管理机制上,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的情况。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城市管理步入科学、长效的管理轨道。

(二)管理的薄弱环节须进一步突破。主要表现为:城区向阳路、中阳大道西段等道路占道经营现象屡禁难绝;城市公共设施垃圾箱等破坏严重;公用设施、市政设施遭到破坏和盗窃现象较严重;环境卫生现状不容乐观;建筑垃圾管理不够规范。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不配套、硬件设施不健全,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难度,也影响了城市管理的质量。如综合市场规划建设和功能配套不尽合理,如午门桥、南关菜市场有场不进,长期占道经营。城区公共停车场点供应不足,造成车辆乱停放现象普遍;三是垃圾中转站、公厕、垃圾箱等设施与城市发展规模不相适应。

(四)市民的文明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城市规模迅速扩张,造成了城区农民入住城市进程加快,城市人口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相对不高的矛盾,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当加强城市管理与个人的私利出现矛盾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带进了城市空间,个体的素质与文明城市所必须具备的社会公德、卫生意识、环境意识相去甚远。

三、在新形势下做好城市管理的几点想法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城市管理向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方向转变。

(一)理顺城管体制,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避免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重复交叉管理现象的发生,建议借鉴外地经验,逐步走向“大城管”轨道上来,建立以综合决策和协调管理为特点的“综合执法”管理模式,建立以县领导为领导的权威性的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成立城市市容管理局,由城管局主导与公安局、工商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队伍,统筹城区市容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

(二)合理规划布局破解薄弱环节

对占道经营、乱贴乱画等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新城区,要合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候车亭、洗车场、停车场、张贴栏、临时占道摊点区。在人民路、向阳路、解放路等适宜地段规划设置若干张贴栏,给正常的广告一个载体,从源头治理乱张贴行为;对中阳大道、向阳北路、解放西路等处占道经营,要严格控制数量和地段,对季节性如夏季水果摊点占道,应早从规划入手,将一些背街小巷、休闲广场等适宜地段进行分类规划设置摊位,允许其临时占用,逐步规范汉城等处夜市烧烤,并建立长期管理机制。对未建的片区要尽早进行夜市、菜市、停(洗)车场的规划选址。

(三)加大公共环卫设施建设力度

一方面,在建成区如中阳商城小区、政法小区等和城中村垃圾中转站、公厕不足的问题,应利用空地增设垃圾中转站、公厕;正在建设的小区如在水一方二期、安居工程等要落实公共环境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等)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的要求,一方面有利于与市民生活设施的同步配套,缓解环卫设施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在建成房屋后再规划建设环卫设施时,选址附近的居民反对。正在拆迁的如凤凰嗉区块等在建设时要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公厕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小型垃圾转运站每0.7平方公里设置1个、供居民直接倾倒的小型垃圾收集站服务半径不大于200米。)及早规划好环卫设施,要对环卫设施的建设留足发展空间。选址时既要考虑服务半径能满足需要,又要尽量把影响群众的因素降低到最低。

另一面,严格城区各商住小区如安福公寓、萃文园等开发项目业主自建环卫设施的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封闭式垃圾池、公厕、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为此,政府应大力支持县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参与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验收过程,以便加强环卫设施建设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