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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正义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3 11:15:1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生态正义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生态正义论文

篇(1)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完善

 

我国的自然环境复杂多样,生态资源十分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很低,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一直是一个迟迟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而随着近几年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破坏日益扩大,危害程度不断加剧,全国的生态环境更是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眼下,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经济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加强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探究很有必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补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因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生态补偿的科学内涵

(一)生态补偿的定义

曾有学者提出了生态补偿的狭义及广义概念,即狭义上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还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1]。我认为这一说法较为完善地概括了生态补偿的基本内容,但是着重突出了生态补偿的有偿性,而没有对生态补偿的目的性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生态补偿是指为维护人类和多元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以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目的,环境受益者就其受益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系列行为活动及其制度保障的总称。

(二)生态补偿的本质

生态补偿其实是权力义务关系的一种演化形式,不同的是,它不但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保障和确立,需要的便是法律制度的规制,只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才能为生态补偿提供具体的标准,以及维持其得以存活的基本保障力。硕士论文,完善。硕士论文,完善。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生态补偿行为的本质其实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生态补偿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整,从而产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

(三)生态补偿的作用

就前文所言,不管是生态平衡的有偿性,还是生态补偿体现出来的公平负担原则,都直接决定了生态补偿的作用,即平衡生态利益。生态利益的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引偿,实现生态正义,另一方面是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补偿,实现生态利益分配正义[2]。我们应该看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必然是与生态环境相互动的,随着生产力的膨胀,人类对自然界物质和能量的索取需求也随之扩大,在这个基础上,人类必然要对生态界的健康负责。

二、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现存的问题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生态补偿的主体问题

生态补偿的主体有待进一步合理化。生态补偿机制运行首要解决的是谁补偿谁即主体问题,生态补偿的主体制度即是生态补偿实践中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在分析了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干预之后,认为在现阶段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给付主体和接受主体往往不易界定,故提出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社会和地区,认为我国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以国家和社会补偿为主,地区补偿为辅[3]。但本文认为,生态补偿过分强调政府的补偿主体地位容易形成一个封闭的和单一的生态补偿主体,不利于形成开放的生态补偿主体体系,生态补偿主体的类型化可能背离生态补偿立法与实践的客观需求,弱化生态补偿理论的实际效力。相反,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任何在生态资源索取行为中有参与的集体及个人,均应当具有作为生态补偿主体的资格。

2.立法缺失的问题

目前部分法律法规有待补充,部分领域的法律供应不足。生态补偿尽管在我国出现较早,但作为一种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成熟理念在立法上得到的反映却是近几年才开始,许多新的管理制度和补偿模式需要法律的肯定和支持,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以对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范围、资金来源等做出总体性规定,已有的生态补偿规定都是散见于一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妨碍了生态补偿的有效实施。

(二)其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行和管理的问题

执行方面与管理体制各自未战,而且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补偿中的作用。现有的制度内容和运行机制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严重的问题,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整体功能保护不足”。生态系统作为一特殊资源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内部各构成要素间相互联系与制约所形成的动态平衡发挥作用。单单对其中某个要素进行补偿并不能真正达到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而我国现有的规定却恰恰陷入了这个以偏概全的误区。

2.意识观念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补偿机制与“有偿索取”的误区。有补偿,必然是以消耗为前提的。硕士论文,完善。但不合理的消耗,使得过于突出了生态补偿的有偿性,反而使无价的生态资源价值化,这与生态补偿机制构架的初衷是不相符的。成功的生态补偿机制应当不仅体现出了有偿性,更在于它的引导性,从而促进生态环境与人类发展的和谐共存。

三、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

(一)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

这个基本思路就是责权利相统一的根本原则。生态补偿的根本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衡,应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要求,“主体-行为”框架在本质上是责权利原则的体现,故主体与行为模式最终要回到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之上[4]。其实这种统一的思想,就是生态补偿制度所追求的人与自然的平衡状态的体现,它要求补偿主体在享受生态利益的同时,为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承担责任。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途径

1.立法方面的完善

完备的生态补偿制度只有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建立,所以首先应当从立法方面去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合理有效地扩大生态补偿主体的范围,最大程度地平衡生态利益。要扩大生态补偿主体的范围,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努力:一方面是在生态补偿行为中,将政府引导与市场引导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上,不但继续坚决执行我国政府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管制等措施,更要充分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利益的引导作用,因为政府补偿力度必然有限,而且目前各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已经是成为了对生态资源利益的主要索取者,但是由于生产技术的参差不齐,对于生态资源的利用率很难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造成了大量的浪费,究其原因,除了生产力的限制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源价低”的错误意识,使人们在经济驱动下放弃了长远的利益;另一个方面是推动全民责任意识,明确每一个社会单元在生态环境中享有的理所当然的利益,同时担负的相应义务,不仅仅是国家,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在特殊条件下成为生态补偿主体,从根本上去让生态补偿制度的统摄力得到认可,从而让生态补偿机制从一种简单的事后补偿制度上升到一种具有引导性的思想观念,达到预防生态破坏的目的。

2. 政策方面的完善

第一是丰富生态补偿的方式,明确生态补偿的标准。生态补偿标准应该合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对生态效益的需求。通常来说,由于生态补偿是经济性的,补偿标准须相当于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5]。硕士论文,完善。因此,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的综合作用和影响:环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生态环境所属的区域和地区;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等。此外,目前资金补偿是主要的生态补偿方式,但是却不一定是最好的生态补偿方式,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这不是靠财富就能简单换取的,所以,更不可能靠货币补偿来挽回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我们在推行传统生态补偿费的同时,更应该注重政策补偿、智力补偿等多种补偿方式的投入。

第二是扩展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调节政府与市场的补偿比重。硕士论文,完善。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去努力:首先,国家的财政专项支出是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在编制国家年度预算时,应当适当增加在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中要建立生态补偿财政资金;其次,建立环境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税费制度,使之负担生态补偿的功能,使受益者负担部分补偿的责任;最后,建立生态补偿基金,该基金承担两项功能:预防生态恶化以及补救生态损伤,分别从预防非国家主体无法确定以及针对矿区复垦等恢复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所需要的专项生态补偿。

3. 观念意识方面的完善

推广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树立资源无价的环保意识。成功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是单单要突出它的有偿性并使其得以有效实践,也更加不可能是从它的惩罚力度上去评价的。成功的生态补偿机制,不仅作用于它的事后救济,更对事前的预防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使得“资源无价”的意识,传达人心,根深蒂固。

四、小结

由于长期以来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掠夺性”开发,加上我国的自然资源人均占有率在世界平均水平的标准下本来就处于很尴尬的位置,多种原因让我国当前的生态资源环境如履薄冰。硕士论文,完善。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规定了一些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与法律,生态补偿在各地得到较好的实践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尽管还是处于不成熟的阶段,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它已经褪尽了青涩,进入了快速成长的阶段。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必将能够取得一个可喜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超越与保守一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5.

[2]王良海,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2006:6.

[3]杜群,张萌,我国生态补偿法律现状和问题[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62.

[4]刘旭芳,李爱年,论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J].时代法学,2007(7):43.

[5]洪尚群,生态补偿制度的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0-43.

篇(2)

关键词:环境正义;美国环境正义运动;正义论

Abstract:TheresearchofenvironmentaljusticebeganinUSAwhentheAmericanblackstruggledagainstthewastedumpissuesinthe1980s.Later,supportedbytheAmericanpublicandtheacademiccircle,thestruggleledtotheemergenceofanewethicalconcept,namelyenvironmentaljustice.Thispaperevaluatestheacademicandpracticalvaluesoftheenvironmentaljusticetheorybyanalyzingthisnewconceptand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Intheestablishmentofthetheoryframework,manyconceptsneedclarifying.Thetheoryhasbroughtchangestoparticipantsofenvironmentalpolicysystem.Moreattentionhasbeenpaidtotherightsoftheweakgroupratherthanthestronggroupinenvironmentalbenefitallocation.Environmentaljusticefocusesontheenvironmentalcrisisofsocialgroupswithdiversifiedeconomicandculturalbackground,andbesides,solutionsarestudiedbasedontheequalityprincipleinenvironmentalrightsandduties.Thetheoryof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presentsgrea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inthedevelopmentofenvironmentalethicsandtheestablishmentofenvironmentalfriendlysocietyinChina.

Keywords:environmentaljustice;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justicetheory

正义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普遍性问题,当代社会的每个具体领域均涉及正义问题,如经济、政治、法律、国际关系、教育和文化等。对“环境正义”给予特殊的关注,不外乎以下两点:第一,环境问题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凸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分量。[1]因为环境问题主要由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构成。地球的有限性无法改变就有必要对人口及经济发展进行控制。而限制谁的自由和发展则关乎正义问题。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凸现了分配的正义。第二,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人类共同的行动,而公平又是统一行动的前提。环境正义问题不仅进一步拓展了人与自然关系发展变化的新格局,也标志着对生态危机成因及其解决之道的认识或反思的深化。

一、“环境主义”概念

最初,“环境正义”一词被认为包含“种际正义”的内涵。例如,温兹(PeterWenz)在以“环境正义”为名的著作中,就将“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原则”也纳入到环境正义研究的范围。在我国环境正义研究中,也有研究者将环境正义称之为“人的公正”,意指“人类在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利益过程中,公正地对待自然。”直到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之后,“环境正义”一词才越来越多地被用来指“由环境因素引起的社会不公正”。

目前,学界对环境正义的界定是指为实现社会中各种群体的环境公平所做的努力。罗伯特•D•布拉德(RobertD.Bullard)将环境正义分为三种:程序正义、地理正义和社会正义。[2]程序正义指的是公平问题,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评价标准和执法活动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的程度。地理正义指的是在有色人种和穷人社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问题。社会正义,是关于社会因素,例如种族、民族、阶级、政治权力怎样影响和反映到环境决策上的问题。

作为当今美国一项公共政策热点,环境正义致力于解决所有社区的需要和环境问题。美国环保局(EPA)这样定义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等方面,全体国民,不论种族、肤色、国籍和财产状况差异,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和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公平对待”意味着对于任何群体,不论种族、伦理观念和社会经济地位差异,都不应不合理的承担由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和地方环境项目与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消极环境后果。“有效参与”则意味着:①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居民都有适当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议案的决策;②公众的意见能够影响立法部门的决策;③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所有参与者的意见;④决策者为潜在受影响者的参与提供便利。EPA特别担忧的是环境对某些社区居民健康的有害影响。与美国其他地方相比,这些社区环境负荷过重,人们暴露在不适宜的环境危害和风险之中。由于公开歧视、消极的种族中立许可及管制行动等历史原因的持续影响,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这些社区大多是少数族裔和低收入者的聚居区,同时也是环境不公正的发生地。

学界和官方所下定义非常接近,这表明美国社会对环境正义这一概念的认识趋于一致了。

许多环境正义活动者同时赋予环境正义非常广泛的内涵,认为环境正义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种族、文化、性别或经济、社会地位,都享有一个安全、健康、富有活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的权利,它包括生物性、物理性、社会性、政治性、美学性及经济性环境。环境正义要求上述权利能够通过自我实践和增强个人和社区的能力的方式,被自由地行使,藉此个体和群体的特性、需要和尊严得到维护、实现和尊重。

二、环境正义运动

环境正义运动发端于1982年的沃伦抗议(WarrenCountyProtest)①。沃伦抗议首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到了一起,从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关注少数民族社区问题的专业或非专业机构人士开始进行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并披露了许多过去鲜为人知的有关资料和事实。此事件拉开了环境正义运动的序幕。

1991年10月,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峰会在华盛顿召开。②经过激烈的辩论,代表们达成了协议,一致同意用17条“环境正义原则”作为他们行动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环境正义”者们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者们不同的立场。著名的环境正义者黛安娜•阿尔斯顿说:“对我们来说,环境问题,……不能狭隘地予以解释。我们眼中的环境是与整个社会的、种族的和经济的正义交织在一起的。在我们看来,环境就是我们生活、我们工作和我们玩耍的地方。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发表评论我们时代各种问题的讲坛:军事和防御政策的问题、宗教自由、文化生存、能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城市的未来、运输、住房、土地和、自决权、就业……,我们可以一直列举下去。”显然,这是一个全然不同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的环境观。它不仅把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联系起来,而且使它与社会政治交织在一起。

“环境正义”运动反映了美国社会下层,尤其是有色人种社区的切身要求,但同时也反映了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族群对环境的不同概念。从某种角度看,环境正义运动可以说是民权运动的延伸,它所要求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社会正义的问题。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当环境正义者们把这样一个社会问题置入了环境保护的视野,就使得它有了更深层的内涵:一方面,它说明环境问题已经不是一个特有的阶级和族裔问题,它已经得到了全社会和所有族群的关注;另一方面,环境危机是一个与社会危机有着密切关联的危机,从根本上说,它们是一个危机。

20世纪90年代晚期,环境正义成为环境政策讨论中一个新兴的主题;21世纪这个问题成为环境政策中最重要的内容,甚至已经制定或开始实施专门的补偿措施。社会学家,特别是政治社会学家,建议使用一系列理论来解释正义政策的形成。

三、环境正义何以可能?

很多人会认为,“正义何以可能”的问题是一个学究式的问题而不是现实的问题。任何环境正义的实质性概念都必须回答:究竟谁是环境正义的“接受者”?到底分配什么?如何分配?[3]

国内有研究者认为,环境正义的实质就是分配正义的问题,而分配正义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对资源进行分配。但是,总体而言,这些观点缺乏有关分配正义理论的有力支持。与此不同的是,国外研究者已经开始从分配正义理论的视角切入环境正义的研究并取得了新的进展。当代西方,罗尔斯以正义原则为基础,重申自由主义基本理论,他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由于包含了强烈的平等主义意蕴,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受益和责任分担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4]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由两个正义原则组成:“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差异原则”以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还排列这些原则的优先顺序,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同时“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每个人所具有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须给予公平的对待,所有机会都应该向每一个社会成员开放;第二,正义必须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换句话说,一切政策必须对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使社会中的最弱势群体在社会分配过程中获利最大。从第二点来看,罗尔斯把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正义”转变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否满足视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标准,这在以往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是不多见的。

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国际环境问题上的一切决策应该惠顾作为弱者的发展中国家,资源应该按符合穷人利益的原则来分配。借鉴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精神,则可以这样确立代内正义的伦理原则:第一,生存优先原则。由于国际上存在着严重的贫富不均以及利益、受害分配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贯彻环境政策时,应该生存优先,给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具体到国际关系上,环境利益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发达国家应该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和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而不应该以保护环境为由,实施“环境沙文主义”,扼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第二,公平原则(含差别原则)。就是要求世界各国公平地承担环境责任。但是这一公平并不是要求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承当相同的责任,尽管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但是在责任分担上要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应该更多地承担责任。罗尔斯正义论为环境正义理论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四、环境正义的原则

1991年美国“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t)在华盛顿召开,正式提出环境正义问题。其基本纲领有17条原则(转引自Harvey,1996)。其主要内容有以下6点:①环境正义保证地球母亲的神圣、生态系统的统一、所有物种的相互依赖性和免受生态破坏的权利;②环境正义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给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义为基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③环境正义要求保护人民,使之免遭核试验、有毒或危险废物及毒药的危害,不使核试验威胁其享受清洁空气、土地、水和食物的基本权利;④环境正义确保全体人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自决的基本权利;⑤环境正义要求停止生产各种有毒物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质,所有过去和当前的生产者,必须对人民极其负责,在生产现场消除毒性、抑制危害;⑥环境正义要求全体人民享有作为平等的伙伴参与各个级别的决策的权利,这些决策包括需求和评估。[5]

事实上,环境正义原则进一步揭示环境正义问题是社会正义问题,其具体内容涉及权利、需要、分配、国家制度和政策制定等诸多领域。归纳总结以上多项环境正义原则,我认为以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原则。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义是指每一社会成员都应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每一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不断地得到满足,其生活水平得到相应的提高。把生产发展控制在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状况。所有人共同享有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融合,使社会成员得到全面发展。

(2)尊重原则。人在脱离动物界具备自我意识之后具有了尊严,人的尊严随着社会的逐渐进化而逐渐强化。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这种尊严更应当为每个人所具有,尤其是当某个社会群体(弱势群体)的尊严受到践踏,导致人的基本尊严的丧失的时候。可见,维护每一社会成员的尊严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基本功能。显然,尊重、平等和自由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最基本理念,也是公正的重要内容。

(3)机会平等原则。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机会平等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平等的应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予以不平等的对待。机会平等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二是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机会平等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从而激发了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了社会进步的质量。

(4)效率优先公平兼顾原则。对现有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最直接体现公正原则。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每一社会成员投入的劳动数量、质量和生产要素不同,对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根据每一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差别分配,既体现平等的理念,也体现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个体对于社会的不同贡献。

(5)补偿原则。在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以及因此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依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社会利益的分配做到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即补偿原则。

五、美国环境正义评价

回顾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产生、发展和推进的历程,不难看出环境正义的中心原则在于对资源、环境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其前提条件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民主。恰当的环境正义理论有着极大的实践和指导意义,为有效解决生态危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法。

(一)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启示

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环境正义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许多影响:①我们对于环境正义诸多方面的了解还远远不够;②环境正义会给环境政策博弈中的每个参与主体带来变化;③环境正义是环境政策日程上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理念已经深深融入到州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政策框架中;④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为了让平民百姓也能做出知情选择,必须建立新的信息体系;⑤政策分析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相互融合的程度与方式,好的决策过程能够处理根本问题,并且让自己和公众都认识到未知因素的存在。

同时,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给我们带来如许启示:①对当代的环境问题——环境是谁之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给予一定意义上的回答;②“环境正义”更关注和强调同时代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行为不正义现象及矫正;③“环境正义”揭示了环境利益通常表现为强势群体的利益;④“环境正义”关心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胁迫及其解决之道;⑤“环境正义”运用了平等原则解决环境权利和义务。利益双方在过去的历史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某些成本强加给对方,从不公平中受益。为恢复正义和平等,被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资格要求在未来时间内获益一方承担至少与他们以往获得的好处相当的责任。在一个由不同集团组成的社会中,拥有资源多的一方应多出力。

(二)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局限

美国环境正义的概念提出至今,毕竟只短短十几年的历史,其理论和应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

首先,环境正义未成为国家法律法规,只具备法律的雏形。环境正义问题虽已提到环境政策制定的议事日程之上,并成为影响政策制定的一个理念,但只有行政部门把环境正义纳入到决策过程中,立法部门尚未行动。

第二,环境正义的概念还不清晰。环境正义指所有群体都具有公平地分摊环境成本与环境效益的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新兴的理念。环境正义作为一种新兴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正义观念的范畴,它更多关注由于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境不公现象,特别是国家和民族间的不公平。可以说环境正义是指在所有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和实践中不同国家、民族、阶层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权利,承担合理的义务,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环境正义有十分广泛的内涵,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种群和族群对环境正义有不同的定义。目前,西方对于环境正义尚无清晰的限定的概念。

第三,环境正义的解决方法和评估体系尚很缺乏。虽然美国环境正义根据环境不公正产生的经济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种族和社会因素探寻环境不正义产生的原因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指导原则,因为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产生环境不公正原因的多样性,使得环境正义的解决方法和评价体系呈现许多的不确定性。

第四,环境正义的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当代西方各学派争执不一,环境正义的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但通过环境正义这一视角,我们至少澄清了环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环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和种族对环境资源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回答了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的问题,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配问题指引了方向。当然,环境正义理论支点(如权利、自然价值、对自然的义务、社会正义理论)、基本理念(如人类共同利益、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操作原则(如国家政策、绿色政治、控制人口、遏制经济增长)等,则为构建中国的环境正义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6]

最后,环境正义的影响力微弱,环境正义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尚未形成影响。国际层面则更多地关注于运用环境技术、环境政策和法规及经济手段来应对和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环境正义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作用尚未凸现。

面对环境与发展问题,我们最基本的选择是:要么维护地球环境,要么对环境进行开发利用。这个道德选择又会进一步引出其他一些问题,例如这里的“我们”是谁?“我们”的生活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人类的人类性和自然的自然性之间是否又存在矛盾?以及不同的“我”和“彼”之间的矛盾又应当如何解决?回答这些问题都离不开对伦理标准的参考,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即是正义问题。

尽管环境正义理论尚未有一个完善的体系,西方各学派也争执不一,但通过环境正义这一视角,我们至少澄清了环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环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和种族对环境资源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回答了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的问题,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配问题指引了方向。环境正义崭新的生命力决定了其远大的前途。作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但两者又交织在一起。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存在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背后又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关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怀,实现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正义,正是环境正义理论的现实和实践价值。

借鉴美国环境正义的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若要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提供完善的道德基础和理论支持,就必须扩大环境伦理的理论视野,构建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正义理论,切实把握好这个能够促进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良好契机[7],“要在人的生命活动中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和谐,自然与人文的和解”[8]。分析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实践与应用,对于构建中国环境正义理论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韩立新.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原则[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23(5):2127.

[2]ROBERTDBULLARD.Environmentaljusticechallengesathomeandabroad[M]//Low,Nicholas,ed.GlobalEthicsandEnvironment.London;NewYork:Routledge,1999:35.

[3]ANDREWDOBSON.Justiceandtheenvironment:conceptionsofenvironmentalsustainabilityandtheoriesofdistributivejustice[J].[s.l.].[s.n]:6384.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纪骏杰.环境正义:环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C].“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教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南:国立成功大学台湾文化研究中心,1997:7193.

[6]曾建平.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探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15-25.

篇(3)

论文关键词 环境司法 环境法 价值

环境司法指的就是与环境息息相关的司法活动,也就是指司法机关在环境法律指导下做出的对程序、权限与职责的明确规定,以及对案件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等过程。换而言之,就是指司法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所发挥出的功能和作用。而环境法价值指的是,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环境法在其社会作用发挥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对生存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用性与满足性。同时环境法也是所有环境法律活动的理论基础与思想先导,对我国司法机关对正确方向的坚持、对环境司法实现公正的思想来说,其起到了价值指引与保障的作用,对我国环境司法的实践来说,其指导意义十分重大。

一、环境司法的含义

环境司法指的就是各种与环境相关的司法活动,也就是司法机关在环境法律指导下做出的对程序、权限与职责的明确规定,以及对案件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等过程。或者说是在司法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所发挥出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广泛的应用司法救济途径与方法,不仅对增强司法权威来说十分有利,还对环境的权利与利益起到了有利的保护作用,补救所遭受的损害,惩处违法行为,及时、合理、合法的将矛盾冲突进行化解与处理。作为解决纠纷与化解矛盾的特殊通道,环境司法能够将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足加以弥补,任何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都不能超越其权威性与强制性的特质。因生态环境污染以及破坏导致的各种行政、刑事以及民事冲突与矛盾急切需要使用环境司法手段,将其能动性充分的发挥出来,进而使生态环境的持久良性发展以及人类社会永续安宁得到保障。

二、 环境法价值的含义

环境法价值实际上意义上指的是,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环境法在其社会作用发挥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对生存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用性与满足性。首先,它强调的是作为调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环境法应当将其具有的“有用性”这一功能发挥出来。然而这种有用性的体现需要以环境法的实施、适用、实际效果的获取为依据,实际上是对环境法外在价值的反映。另外,环境法律发展具有的一般规律,以及自身具有的内在特质与基本精神都会在环境法价值中得以体现。并且环境法天然的特质就是体现在这些本质与基本精神上,在其本身上就将实施与使用环境法时带来的必要性的实际意义与效果排除了。总而言之,一方面环境法价值可以通过环境法在对外部现实社会的作用下,将其功效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又会以自身的内在精神特质为立足点,与内外价值相融合进而形成整体并将其功效发挥到极致。

三、环境法价值对环境司法具有的意义

作为所有环境法律活动的理论基础与思想先导,环境法价值对我国司法机关对正确方向的坚持、对环境司法实现公正的思想来说,其起到了价值指引与保障的作用,对我国环境司法的实践来说,其指导意义十分重大。首先,环境司法的先觉醒性因素就是环境法具有的价值精神以及其内在的规律。环境法能够得到良好适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环境法本身上具有的那些良好价值精神。环境司法活动在恶法下是不会真正良好的。另外,司法过程以及结果判断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环境司法者内心确认以及价值认知的影响。徒法是不能自己运行的,就算环境法律规范制定的再好,没有司法机关和司法审判人员对适用性的实践,就不能使其制定的初衷与期待的效果在社会中得到实现。

四、我国环境司法对环境法价值背离的表现

(一)风险社会背景下缺乏对安全价值的认识

伴随环境问题以及风险的不断增多,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时,司法权也显得越发羸弱、无力。法院并没有在环境司法的实际过程中,将自有裁量权充分的行使出来;也没有在遇到纠纷、冲突与矛盾时有效的利用司法建议或者是司法解释等方法和手段进行处理与解决;甚至在遇到违法行为时,没有及时的对其进行制止、没有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置、没有赔偿与救济受害者。使得那些由于环境破坏而受到殃及的受害者没有投诉与状告的对象,不能使生态环境有效的得到治理与恢复,也就使得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

(二) 处于诉讼环节时背离正义的价值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我国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这三种途径来寻求司法上的救济。同样的,当环境的权利遭到侵害时,也可以使用这三种途径来实现司法救济的寻求。但是由于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涉及到环境方面的诉讼同普通人事诉讼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可以具体的将环境诉讼分为环境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以及环境行政诉讼这三种诉讼形式,而且它们在各自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上,都会遵守各自不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范。在数十年的环境司法的实践下,环境诉讼因着司法机关在应对环境冲突与矛盾时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措施得以平稳、公正、有序的进行。然而,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变得越来越严重,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法院仍然不能将其具有的作用与功能发挥的着实与有效,有时甚至会显得较为无力,司法状况难以令人满意。在处于诉讼环节时,严重的与环境法的正义价值要求相背离。

(三) 在对权衡利益时不重视可持续发展观

司法人员在权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或者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时,往往只顾及当前的利益,不重视长远的利益,更有甚者还会只重视自身的利益而不考虑受害人的利益;优先于经济发展的考虑,而对环境保护不予以重视,没有以可持续发展观来维持人类社会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法官通常都是已经形成定势的一般社会思维对环境纠纷案件进行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调查与审理。从严格意义上讲,实际上这属于实质内容的审查,很有可能引发不公正的审判,其原因就是由于该过程倾向于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在长时间经受优先发展经济这个观念的影响与束缚下,施加实际上我国环境司法在考量权衡利益这一环节中,已经优先被经济发展占据了,一旦发生了利益冲突,其他利益便不能得到首要的重视。

五、我国环境司法对环境法价值的回归策略

(一)遵循风险预防原则来保证环境安全

在风险社会环境这一背景下,应对与环境有关的风险,一定要使环境法展现出应有的作为,为了防止一些不能对其不安全性进行确定的因素变成现实威胁,应当对风险预测原则进行确立,以此来为环境司法以及环境执法提供出相应的依据与保障。尽管我国尚未在相关环境法中建立该项原则,但是鉴于环境风险日益严重化的趋势,司法机关需要对其有所作为,使环境的安全得到保障。面对由于环境问题而引起各种社会损害以及巨大损失时,环境司法机关一定要对风险预测原则具有的极端重要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还要在灵活的运用于环境司法中,在司法审判的威慑力下,避免使环境遭受损害。故此,法院有必要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将环境具有的指导思想进行强化,重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审视。

(二) 完善环境法来彰显环境正义

由于现行的环境法律存在一些缺失与不足,因此在对环境司法进行实践时经常会出现很多疑难问题,很难令社会公众长期期待的环境正义得以实现。因此必须要将相关的环境法律完善,将充足的法律依据提供给环境司法,进而切实的做到有法可依,将环境正义彰显出来。鉴于法院审判工作具有的特殊性,也就促成了法官钟情于为断案提供依据的法律规范具有的可具体操作性以及可适用性。同时还因为现行的相关法律在处理纠纷的范围上、方式上以及赔偿数额和责任认定等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冲突、模糊、空白等原则性规定,使得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就为审判具体环境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难度。由此,期待未来修订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立法时,能够多加注重制定禁止性、义务性以及授权性等方面的规范,具体、明确与细致的对行为后果加以阐述,进而将实践操作性增强。在有关环境要素方面的法律规范中,详细、直接、明确的规定出环境刑事责任制裁条款与环境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保证在环境纠纷的正确处理时,能够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依靠。

(三) 正确衡量利益冲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篇(4)

论文摘要:针对甘肃省的具体情况,结合近年来开展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实践,在对甘肃省不同水平年生态环境需水量进行计算、预测的基础上,对甘肃省生态需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价。对甘肃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参考意义。

l甘肃省生态现状

甘肃地处中国内陆腹地,远离海洋,背靠世界屋脊,地形复杂多样,气候干燥,雨量稀少,水资源匮乏,是全国最干旱的省份之。全省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系统脆弱,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本文就甘肃省生态需水量进行研究,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2甘肃省生态需水量计算

本文采用《中国西北地区生态需水研究》中生态需水概念,即为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天然生态保护与人工生态建设所消耗的水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保护和恢复内陆河流下游的天然植被及生态环境耗水量;②水土保持及水保范围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设耗水量;③维持河流水沙平衡及湿地、水域等生态环境的基流需水量;④回补超采地下水的需水量。在实际的生态需水计算中,又有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需水之分。

2.1河道内生态需水量计算

对黄河、长江流域所选河流河道内生态需水量计算,以河流水文测站为控制节点,采用1956~2000年径流系列,用Tennant法[31计算维持河道一定功能的需水量。对内陆河流河道内生态需水应以维护河流下游湖泊、沼泽、湿地、天然植被不再萎缩或逐步恢复的需水量下泄为目标,分析计算得党河尾闾敦煌西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需水量为1.56亿m,,疏勒河安西西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需水量为0.56亿m,,黑河应向内蒙有调水下泄9.50亿m到正义峡的任务,已考虑尾闾生态需水。故内陆河生态需水仅考虑党河和疏勒河。全省主要河流控制把口站断面处的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分析成果如表1

2.2河道外生态需水量计算

河道外生态需水分天然植被生态需水和生态环境建设需水。内陆河流域生态需水须依靠除本地降水之外的径流输入才能得到满足,而长江、黄河流域属湿润半湿润区,生态环境需水量依靠降水即可满足,故文中只计算内陆河流域天然植被生态需水。

2.21天然植被生态需水量

①内陆河流域天然植被生态需水量

GE:植被的径流性生态需水量;GEi:某一类型植被i的生态需水量;P2:有效降水;Ai:某一类型植被i的面积;E:天然植被蒸腾量。

②天然植被蒸腾量E计算

E的合理选择关系到计算成果的精度,是进行生态需水分析的依据之一。本文收集和分析了迄今为止数量有限的观测实验,并分析了相关研究成果和经验公式,参考相关的研究成果,对河西内陆河流域提出了一套符合地区变化规律的E参考值。通过计算得到河道外内陆河流域天然植被生态需水量为100317万m。

2.2.2生态环境建设需水。本文采用“面积定额法”来计算生态环境建设需水,即以某一区域某一类型生态环境的面积乘以其生态耗水定额。

A:某一类型的面积;q:某一类型植被的需水定额。通过计算,全省水平年2000年的生态环境建设需水量见表2。

3现状年生态需水量分析评价

3.1全省状况

由表3可知,2000年全省生态需水总量61.78亿m就其分布而言,河西内陆河流域占24.38%,黄河流域占35.59%,长江流域占40.03%。从需水类型来看,河道内生态需水约48.74亿m,占总生态需水量的78.91%;河道外生态需水13.03亿m,,其中,以天然植被需水最大,湖泊湿地生态补水次之,城镇环境需水和人工林草建设需水较少。

不同流域河道内外需水量差别很大。河西内陆河流域,河道外生态需水占86%,主要用于天然植被生态需水;在黄河及长江流域区的生态环境需水中河道外用水量很少,其生态环境需水量主要用于河道内维持基流、河道冲沙等。

3.2内陆河地区状况分析

内陆河径流性生态需水量直接关系着生态结构的稳定和绿洲的生存安全。2004年内陆河流域生态需水结构中天然植被生态需水量占河道外生态需水量的70%以上。在水资源合理配置中应协调水与生态的关系,提供必要的生态需水是恢复植被的重要举措之一。新晨

3.3规划水平年生态需水量分析评价

3.3.1河道内生态需水量在各规划水平年没有变化。河道外生态需水以天然植被的生态耗水量最大,现状年仅此一项占到内陆河总生态耗水量的50%;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生态需水和林草建设需水呈上升趋势,但其所占比例较少。随着时间的推移,天然植被需水量总体变化呈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各类植被处于胁迫条件下。由于干旱平原地区对绿洲发展和生存意义重大的植被群大多是隐域性植被,其大多为中生、旱中生植被,生态耗水量变化幅度很大,给予充分供水,其耗水量将很大,但当供水不充分时,其仍能存活。在干旱区。由于水资源有限,加之生产、生活用水量日益扩大,给予天然植被以充分供水,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此,天然植被类群在不降低其生态保护意义的前提下,应取最小生态需水量。但就大的生态需水类型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绿洲系统的生态需水量将逐渐增加,而天然系统的生态需水量将呈不断下降的趋势。

篇(5)

论文关键词:SA8000,劳工标准,影响,应对策略

 

一、SA8000的由来及涵义

(一)人文贸易主义

近年来人文贸易主义被应用广泛到国际贸易活动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文贸易主义。人文主义的主要特征是:主张以为人中心,肯定人是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强调人的人性自由和人身自由,反对以神为中心的封建教义;赞扬人的价值和尊严;重视个人的才能和奋斗;提倡理性,反对蒙昧主义。人文主义把人确立为价值原点,认为人在一切事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是一切事物的衡量尺度。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很不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

自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就成为西方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并深深地体现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之中。然而,主体性的过分膨胀一方面导致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工业经济时代中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平衡等。20世纪末,知识经济的出现使智力资源代替自然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知识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效统一。由于人既是创造知识的主体,同时又是知识的载体,所以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面对工业经济的弊端和知识经济的优点应对策略,现代人文主义发生了重大变化,它反对传统的主体主义,关注人的现实生存处境。在现代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范围内形成了人文贸易主义的价值观。人文贸易主义是新的人文主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宗旨,使人类的活动与社会、自然相协调的可持续的贸易发展观:

1、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在贸易发展的过程中要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

2、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在与贸易发展有关的经济活动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削弱另一部分人的发展能力,即注重整个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

3、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应注意协调人们的身心健康免费论文下载。

(二)人文贸易主义的体现­­――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 是1997年10月份公布的全球第一个有关道德规范国际标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及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所制定的SA8000,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是SAI[1]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得公约,制定和建立的第一个以保护劳工权利、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宗旨,以工厂水平管理、专家认证、共同牵涉程序、公开报告为主要架构的社会责任体系,其确立的标准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规制企业管理,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最终实现每个工人无论其所处地域都能拥有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认证证书,以表明由其生产或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企业履行了公认的社会责任,在组织运营中也完全遵照了社会公德并切实地保障了劳工的正当权益。可见,SA8000体系宣扬保护人类的基本权益,尤其是劳工的权益。

设在美国纽约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SA8000国际统一认证机构,它所推出的社会责任标准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共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主要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保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歧视、纪律处分、工时、报酬、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SA8000正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德国进口商协会已制定了《社会责任行为准则》,要求德国进口商应按照SA8000标准,对其供应商的社会行为进行审查。据悉美国、法国、意大利等一些传统采购中国轻工业产品的贸易组织也正有意向要求将中国纺织品、玩具、鞋类生产企业通过SA8000认证作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SA8000最终可能与ISO9000和ISO14000一样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

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各国在承诺的履行范围内逐步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同时,也开始谋求新的渠道来恢复或补偿由此带来的贸易损失。对发达国家而言,这种贸易损失就是因其关税大幅度降低,配额逐步取消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从激增的优势产业贸易额中获得的额外利益。面对这些损失应对策略,新的贸易壁垒披着“正义”的外衣孕育而生并悄悄蔓延。为避免与发展中国家的正面冲突,他们以保护劳工权益为由,在企业界积极推行SA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绕开各国政府和多边贸易体制,并在实践中使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

二、不同的劳工标准对比

在劳工标准的制定、实施方面有全球影响的有ILO[2]和OECD。ILO是专门负责劳动事务的国际组织。1919年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大大促进了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它的八项“基本劳动公约”3[3]在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提高劳动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OECD没有“基本劳动公约”的概念,它认为只有一小部分劳工标准共同组成了一个人权保护的整体,这些权利也包含在联合国一些文件中,即“核心劳工标准”,包括四项内容:消除剥削性的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集体谈判自由[4]。不管是列为八项还是四项,“基本劳工公约”与“核心劳工标准”性质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名称不同而已[5]。由SA8000体系确立的SA8000标准与二者在内容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也较明显。

SA8000标准与ILO、OECD劳工标准的比较

 

劳工标准

SA8000

ILO

OECD

产生

背景

欧美企图将劳工标准与贸易纳入WTO框架失败。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大量涌入,其社会各界要求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一战结束,国际社会需要重建和平

发达国家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和合作的产物。

制订机构

SAI,非政府机构,1997年成立

篇(6)

眼下的“两极分化”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分化,即“德”与“智”的分化。教育界的事不用说了,教育育已近于成了智育的同义词,德育已向沙漠腹地推进。而文学领域呢,有太多的文学作品(包括育少年写的),专以逞“智”(包括演示各式“奇情”或舞弄各式“异语”)为本领,“才子风”刮得翻天盖地高文学的德育含量。

文学上还有一种两极分化,叫作“人生”与“民生”的分化。某些作家(不乏“名家”)是专一写“人生”的,专门沿着“人性的原义、本义、真义、深义、要义”这口井苦挖不止,而实际上所挖的就上一个“我”字,但对宏观的、横断面式的“民生”,即俗称的“万民生存状态”,则不大关注,也不愿费很大力气去东奔西跑地且看且听。“民声多在鹃声里,只因高处不得闻”,这样的文学,对建立和谐社会有什么实际功德?因此,真有一点品位的作家,不妨用“人生”和“民生”的双重视角观察一现状,做到提高“人生质量”与提高“民生质量”并重。

至于“食文化”和“性文化”好像没有两极分化之意。贵人、阔人、名人往往是美食家与美色家一身二职皆兼。有些作家则为上述人凑趣,专门为饱食者、肉食者的性消费提供性设施、性技术、味。其实,食欲、由奢而滥,也是一种两极分化,即人的自然属性与人的精神属性的两极分化。为此,优质的作家虽然不拒绝写“”但又必然关注“性道德”。

最后,我还要谈到另一种两极分化,即语言上的奢语、绮语、玄语与俗语、浊语、秽语的两极分化。我看在这一点上。不妨中庸一点,学会使用清纯、朴素而又具有良性生动效应的语言。

篇(7)

【关键词】媒介生态学;媒介环境学;思辨;区分

如今,媒介生态学已经成为新的学术增长点,并带来了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但中国媒介生态学的研究,也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廓清这些认识,理清与北美“Media Ecology”的关系,已成为促进中国媒介生态学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学者的媒介生态研究意识是不是“原发的”

在中国媒介生态学起源问题上,一些中国学者认为,媒介生态学研究的起源应该是在北美,美国和日本的相关研究也比我们早很多年,但是“中国学者的媒介生态研究意识是原发的,而不是引进的”,国内媒介生态研究的展开与它们并没有什么渊源。[1]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在表述上是矛盾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他们主要是更多地强调了中国媒介生态学和北美媒介环境学的区别,而忽略了国内外媒介生态学历史发展的全过程,只是将2001年后,“Media Ecology”在中国的独创性发展作为了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的起点。

(一)中国最早的媒介生态研究意识来源于西方

在我国大陆传播学研究中,最早使用“媒介生态”概念的《论媒介生态——我国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若干制约因素》一文正是在介绍西方社会生态学和社会有机体平衡、和谐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媒介生态”这一概念以及社会大系统、共生共食、有限资源、关键功能等观念。然后又是结合美国社会生态学家奥迪斯·邓肯所提出来的人类社会“生态复合体”的四个变量,展开我国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的。

(二)从生态学视角研究媒介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问题最早出现在西方

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一开始就注意运用平衡、和谐和系统等生态思想来研究媒介,并侧重媒介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问题研究,关注人、媒介、社会、受众之间的和谐互动关系构建。但是早在1970年,第一届地球日庆典宣称人类进入“生态时代”之后,西方很多学者便开始运用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开展研究,承认环境中每个因素的平等内在价值,主张重建人类文明秩序。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乔亚舒·梅洛维茨就非常重视媒介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他认为,媒介是社会环境的一部分,受众选择媒介受社会环境制约的同时,媒介对社会也具有强大的影响力。此外,他还运用了一个生态学暗喻,将受众纳入“情境”概念,认为传播行为受受众制约,必须根据受众类型选择合适的传播方式与信息。[2]可见,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在思维范式取向上异于西方,但是与西方的媒介生态学(Media Ecology)研究存在学术渊源”[3]。

二、“媒介生态学”是不是中国的原创概念

有学者认为:“媒介生态学是中国的原创概念。”[4]笔者认为“媒介生态学”这一概念实际上来源于对北美“Media Ecology”的直译,只是后来结合中国传统文化提出了“媒介生态位”、“媒介生态系统”、“媒介生存策略”以及“媒介生态的五大观念”等原创性的理论。中国学者使用此概念绝非巧合,更非原创,而是与北美“Media Ecology”有着密切的内在传承关系。

(一)“Media Ecology”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北美

我国大陆传播学研究中,最早使用“媒介生态”概念的《论媒介生态——我国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若干制约因素》一文是1996年3月召开的“中国报业经营管理现状与发展学术研讨会”参会论文,后被收入百家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报业现状与趋势》一书。然而,早在1967年,加拿大媒介理论家麦克卢汉在与人合著的《媒介即是讯息:效果一览》一书中就最早提出了“Media Ecology”的概念。1968年,波兹曼在“英语教师全国委员会”年会上作演讲,首次公开介绍并明确提出“Media Ecology”一词。后来,波兹曼又在纽约大学拓展媒介研究课程,并将这一术语转变为正式学术领域的专有名词。

(二)中国最早出现的“媒介生态”和“媒介生态学”概念都是“导入”,而非原创

有学者评价说,裘正义的《论媒介生态——我国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若干制约因素》一文“系我国大陆传播学研究中最早导入‘媒介生态’概念的专论”[5]。这里的所谓“导入”,即引入,也就是把一个地方的东西引入到另一个地方。此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媒介生态”概念的出处,但这一概念的出现是在北美提出“Media Ecology”20多年之后,而“Media Ecology”的中文直译就是“媒介生态”或“媒介生态学”。

中国学者尹鸿、崔保国、邵培仁等最早明确地将“Media Ecology”引入中国的时候,都是将其翻译为“媒介生态”或“媒介生态学”。其中,清华大学尹鸿教授的《电视媒介:被忽略的生态环境——谈文化媒介生态意识》一文被认为是“国内新闻界杂志中最早提到‘媒介生态学’一词的”,但“尹鸿的观点正是来源于北美的媒介生态学(Media Ecology)”。[6]

三、中国学者把“Media Ecology”译为“媒介生态学”是否存在误译

何道宽认为,崔保国先生把“Media Ecology”翻译成“媒介生态学”,进而用社会大环境是水,媒介是水中之鱼来诠释“媒介生态学”,违背了北美“Media Ecology”的基本观点。[7]笔者认为北美“Media Ecology”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其研究思路和学科框架都具有多向性,中国学者的翻译并不存在误译问题。

(一)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Media Ecology”属于同一个学科范畴

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Media Ecology”的理论前提预设和逻辑起点一致。它们都是从生态学的角度研究媒介与人类社会的互动关系,探讨媒介和社会各个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媒介现象的本质,实现生态学和媒介学的对接与融合。它们都属于媒介生态学的学科范畴。

北美的很多“Media Ecology”研究先驱在一开始就有生态学互动、平衡、和谐的意识,如刘易斯·芒福德所谓“技术生态”的思想,谋求技术的人性化、技术的有机化,强调人类生态的平衡不能因为机械技术的到来而被打破。麦克卢汉、伊尼斯等人在他们的著作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生态学的思想,但他们的著作有关生态学的暗喻随处可见。[8]“Media Ecology”学会的章程第一条还开宗明义地写道:“媒介生态学研究符号、媒介和文化彼此之间的复杂关系。”

邵培仁更是为媒介生态学正名道:“但凡能以生态的眼光来观照媒介传播之实质的相关研究,其实统统可以纳入到广义的媒介生态学的学术圈中”,而“‘Media Ecology’从字面上看,其准确恰当、无可争辩的译法就是‘媒介生态学’”。[9]

(二)北美“Media Ecology”具有多种含义

何道宽认为崔保国先生把“Media Ecology”翻译成“媒介生态学”,背离了北美“Media Ecology”的基本观点,主要是依据波兹曼本人在1968年给“Media Ecology”的界定:“Media Ecology”是把“媒介作为环境的研究”,它主要探索传播媒介如何影响人类的感知、理解、感觉和价值,以及我们与媒介的相互作用如何帮助或阻碍我们的生存。[10]52

其实,波兹曼本人就是一个“没有一定之规”的人,其观点也存在先后的不一致,以至于梅罗维茨没有沿用他的导师所定的“Media Ecology”这个名称,而是另起炉灶用“Medium Theory”来称呼这个研究传统。[10]65李明伟在《知媒者生存:媒介环境学纵论》中也没有把波兹曼列入媒介环境学的代表人物,原因是波兹曼对“Media Ecology”的某些认识和分析更倾向于批评学派,与伊尼斯、麦克卢汉包括波兹曼本人等的研究实际上并不吻合。而何道宽则表示对这种做法“不敢苟同”。

崔保国认为“媒介生态”是一个宏观的概念,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处于中心位置;而“媒介环境”是一个中观概念,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外部媒介营造的环境。可见,在中国学者眼中的媒介生态学是广义的,包括被波兹曼界定为“媒介作为环境的研究”的媒介环境学。波兹曼对“Media Ecology”的界定只是为北美“Media Ecology”的发展确定了一个明确的方向,而并非其全部内容。

四、“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是否需要区分

美国“Media Ecology”学会副会长林文刚、深圳大学的何道宽都认为:“把‘Media Ecology’这个学派翻译为‘媒介生态学’也不太妥当,主张将其译为‘媒介环境学’。”[11]

随着对北美“Media Ecology”的认识不断深入,我们发现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媒介环境学虽然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两者在研究起源、研究视角、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上都有着明显的差异。鉴于此,从当前的研究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将两者区分开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弥补不足,不断完善

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不关注文化研究、学术传统和组织准备的严重缺位,研究方法趋向于定量研究,不作结构性分析。而北美媒介环境学着重探讨媒介本身的变迁和发展对人类社会、文化产生的影响,融入并借鉴了生物学、社会学、生态学、语言学、符号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有着深厚的学术传统,理论根底扎实,知识渊博,思维方式也是多元的。

将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媒介环境学区分开来,有助于看清各自研究的轨迹和特点,促进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媒介环境学的交流,并借鉴媒介环境学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广阔的学术视角以及深切的人文关怀和强烈的批判意识,得出更多创新性的成果。

媒介与社会的关系本身就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多个要素。在媒介生态学研究中,以不同要素为中心也就形成了不同偏向,构成了不同的研究范式。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以媒介为中心,考察人类社会的各种因素对其生存发展的制约,构成媒介社会学范式;北美媒介环境学以人类社会为中心,考察媒介创造的生态对人类的影响,构成媒介环境学范式。两者之间互相补充矫正,正好成为媒介生态学之树上的两朵璀璨之花,形成珠联璧合之效果。

(二)有利于中国本土媒介环境学的拓展与深化

将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媒介环境学区分开来,可以为中国本土媒介环境学研究指明方向,使其更加清楚地审视北美媒介环境学研究的路径和特点,积极引进和借鉴国外媒介环境学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分析当前中国的传播现象,关注中国语境下的传播环境问题,深化中国本土媒介环境学研究。同时,也有助于挖掘中国本土的媒介环境思想,吸引更多跨学科人才的介入,开展跨学科领域的研究。

学科的发展就是理念不断清晰、确立和发展的过程。媒介生态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也在不断地发展演进、充实和完善,也存在着不同的研究层次和范式。这些研究,对于中国媒介生态学乃至整个传播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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