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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利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利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利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通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利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一、划分网格,建立健全消防监管组织网络
在已有网格化管理架构基础上,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各乡镇、街道行政辖区为单元划分“大网格”,以各社区、行政村为单元划分“中网格”,以各居民楼院、村组、单位场所组成的责任片区为单元划分“小网格”,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实现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2年,全市80%的乡镇、街道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3年,全市95%的乡镇、街道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4年,全市100%的乡镇、街道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力争到2015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基本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二、落实责任,实现消防安全监管全覆盖
(一)落实各乡镇、街道“大网格”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综治工作站、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工商所、民政办、文教中心、治安巡防队等负责人参加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的消防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督促、指导“中网格”、“小网格”开展消防工作。各乡镇、街道要依托综治工作站、安全生产办公室等部门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同时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
(二)落实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网格”管理责任。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中网格”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社区(村)要依托警务室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由社区(村)分管负责人牵头,社区(村)、巡防队、治保会等工作人员及社区民警参加,主要负责日常检查巡查、集中排查整治、定期消防宣传,对“小网格”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社区(村)应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
(三)落实各居民楼院、村组、单位场所“小网格”管理责任。各居民楼院(村组)要建立由居民楼院长(村组负责人)牵头,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参加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主要负责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同时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
(四)落实基层有关部门管理责任。综治工作站、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工商所、民政办、文教中心、治安巡防队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范畴,齐抓共管。综治工作站、治安巡防队要发动治安巡防队员、基层治保员等综治力量,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安全生产办公室要结合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民政办要将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文教中心要积极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三、完善机制,提升基础火灾防控能力
(一)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各乡镇、街道每季度要组织综治工作站、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工商所、民政办、文教中心、治安巡防队等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活动,同时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要加强防火检查。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每月要组织“两委”、巡防队、治保会等工作人员及社区民警,对居民楼院、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院、村组每周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积极参与,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二)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每季度要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社区、行政村、居民楼院、单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同时,有条件的社区、行政村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三)壮大基层火灾防控力量。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基层治安防范力量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推行巡防消防一体化和“保消合一”模式,加强治安巡防队员、保安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提高防火检查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治安巡防队员在开展日常巡逻时要承担防火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能;保安队员要结合从事门卫、巡逻、守护等工作,对社区和单位开展防火巡查。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培育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身消防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引导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
(四)加强消防装备设施建设保养。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装备器材建设,因地制宜配备小型多功能消防车、消防泵、电动巡逻车、电动消防自行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装备器材,保障队伍战斗力;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满足扑救初起火灾需要;乡镇村庄要编制、落实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五)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对三级网格内的单位信息、火灾隐患排查处理、宣传培训情况等各类消防安全信息要及时采集更新、登记造册,特别是小场所、小单位等消防安全薄弱区域要澄清底数、摸清状况、建立台账,建立电子“户籍化”档案。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加强监管,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四、强化保障,确保消防网格管理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基层火灾防控的重要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全力抓好落实;要坚持典型引路,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积极培育树立工作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要拓宽经费保障途径,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二)强化协同配合。公安、综治、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定期对网格管理人员、公安派出所及警务室民警、社区(村)“两委”成员进行培训,提高消防管理能力;要将网格内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纳入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开展专业训练,定期组织综合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能力。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基层综治工作站承担消防工作职能。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严格工商行政审批,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消防前置许可而未取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范畴,作为平安创建考核评定的重要因素,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办公室开展消防工作。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意见精神,结合海曙实际,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为核心,以推进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深化政务公开,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积极稳妥推进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1、加强调研,初步形成机构改革设想。对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部门职能进行重新梳理,将相似或相近的职能进行统一归类,对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出现或强化的职能以及随着社会进步逐渐消失或弱化的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初步形成机构改革方案设想。
2、精简整合,科学制定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借鉴中央、省、市及兄弟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经验,按照规定不突破行政机构限额,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全面组织实施全区政府机构改革。
3、立足实际,重新拟定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在不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数的前提下,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人员编制的余缺调剂,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领导职数,重新拟定政府工作部门的“三定”方案,及时加强对新“三定”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4、注重长效,加强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注重长效管理机制,跟踪机构改革方案的运行情况,深入了解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保持“三定”规定的相对稳定,将机构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切实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继续深化职能归并改革。
(1)对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海党办〔〕145号)文件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切实理顺体制机制,确保“两集中两到位”的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不断减少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批管分离”运行机制。
(2)扎实推进垂直部门职能归并改革工作,完成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环保等6个部门职能归并改革,具体进度安排将积极与市审管办联系确定。
(3)提高部门、事项中心进驻率,将户籍中心、出入境通行证办理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年计划新增进驻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以上,进驻率达到85%以上。
(4)围绕行政审批各项指标居全市前列的要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提高即办件比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把一些经常发生,手续办理简单,流程成熟的承诺件转化为即办件,在现有20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即办件事项数。二是压缩承诺件的办理时限,缩短每一个审批事项承诺时间。力争承诺件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5天以内,所有事项的实际办理时限压缩到1.5天以下,比平均法定时限提速达78%以上。三是提高中心窗口直接签批办结率。做好新一轮窗口授权工作,使窗口授权到位,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签批事项占发生事项总数的65%以上。
(5)探索试行行政审批目录制,即未纳入政府公告目录的行政事项不得开展审评工作,不断规范行政审批权阳光运行;探索开展iso认证。
(6)深化网上审批与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全部实行网上审批,即资料审核、领导签批盖章等一律实行网上办理。
2、不断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创新。
(1)抓好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按照市审管办进度安排,在宾馆业、金属加工业、机动车修理业、再生资源回收业、餐饮业、洗浴业、文化娱乐业等7个行业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使我区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走在全市前列。
(2)扩大并联审批范围,完善“+6”并联审批运行机制,发挥其在服务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及街道招商引资中的作用。
(3)强化企业服务办公室力量,继续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加强与81890企业服务平台对接,确保5分钟及时响应率、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
(4)加大服务举措创新力度,推行“无午休”服务制度,实行“现场服务”、“跟踪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开通绿色通道,不断提高服务我区重大项目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3、不断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1)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以“四个率”(即事项进驻率、网上审批纳入率、提前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为核心指标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反馈至各个部门。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注册登记环节中企业归属和属地落户管理制度。
(3)加强对分中心和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的指导。月底前制定好分中心管理制度,从审批业务、内部管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加强管理、检查、指导和考核,促进分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月底前完成相关试点工作,年底前出台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应用”原则,按照“强度整合、高度共享、深度应用”要求,以电子政务应用为导向,以构建统一的数字海曙平台为目标,加快区域内数字化资源整合步伐,全面推进“313”工程,即基本建成三大数据库,搭建一个统一平台,推进三大系统建设。
1、基本建成自然人库。以社区警务e超市为基础库,依托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依靠制度化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由公安分局牵头,区计生、民政、卫生、教育、劳动、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一个覆盖户籍、婚姻、计生、教育、健康、社保、住房等信息于一体的自然人库。(2月底前完成)
2、基本建成法人库。由工商部门牵头,贸易、物业、安监、街道、公安、财政、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法人库建设。
3、基本建成地理信息库。为避免重复建设以及系统之间的冲突,全区统一采用测绘院开发的地图,建设好地理信息库。同时,由区府办牵头,城管、教育、卫生、物业、贸易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扩充地理信息。
4、搭建统一平台。由信息办牵头,区府办、公安分局、工商分局配合,进一步融合地理信息、自然人、法人基础数据库,以共建共享的方式,统筹数据资源,逐步构建集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于一体的公共平台。
5、政府管理系统建设。今明两年主要做好“科技促廉”系统建设。由区纪委、信息办共同牵头,区府办、发改、审管、城管、公安、建设、财政、规划、环保等部门配合,建立一个包含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资产(资金)管理、请示督查办理等内容的电子政务系统及其电子监察和绩效评估系统。力争年底前完成请示督查办理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时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
6、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在“数字城管”系统基础上,进一步融合公安、交警、消防、安监、卫生、工商等部门的信息设施,建立和完善信息的采集、交换、存储和服务平台,打造一个具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综治维稳、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大数字城管”系统。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大数字城管项目的前期调研和项目方案。
7、社会服务系统建设。重点做好海曙e生活平台的建设。由区府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在三维地理信息库基础上叠加政府部门、学校、医院、景点、公园、公交、影院、酒店以及人口、法人等信息。
8、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政府信息录入更新速度,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做好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有效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
积极探索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不断提升政府执行力。
1、完善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1)对考核内容进行归类整合。执行大部门考核,力求以量化考核为主,建立分类考核标准,力求考核程序简化,减轻基层单位负担。
(2)调整完善部分考核内容。在目标设置、内容确定上继续加强对区重点工作的考核,加大对民生事业、人才工作和文化建设的考核力度。
(3)实行分类考核评优。按党群线、政府线等单位或工作相近度进行分类评优,体现类别层次差异性,更具针对性和公平性。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与单位个体考核优秀比例挂钩,考核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可提高次年的个体考核优秀比例至20%。在安全生产、综治、计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以及目标管理考核中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其个体考核优秀比例酌情减少。
2、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1)合理分配评优资源。对区管干部和其他干部分层评选,调动普通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2)注重公务员考核科学性。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和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防止年度考核对实际不称职人员迁就照顾现象。
(3)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监督反馈制度,要求实行“五公开”(考核程序公开,考核指标条件公开,优秀等次名额公开,量化测评公开,考核结果公开),确保基层公务员对考核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培训、辞退、职务调整、工资调整的依据,提高公务员的自我完善能力。
三、工作保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切实把思想认识、观念作风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上来,为服务型政府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区政府成立服务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型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定期听取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虽然我中队已投入大部分人力、精力加强管理,但效果有限,在近期的管理中,我们发现以下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1、交通安全:老街道路本就狭窄拥挤不堪,沿街大量新增的蔬菜行、肉摊带来的交通、卫生问题使周边居民的正常出行场面较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中心小学上、下学高峰时段,情况更为突出。
2、工商管理:部分沿街商户、店铺房东为了追求个人私利,擅自将店面门前部分空地出租给售卖蔬菜、水果、海鲜等的流动摊贩,虽经通过近几周的强化管理,此部分现象大为削减,但部分沿街店铺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一店多租、一店多营现象较为突出。
3、处罚依据(罚则限制):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部分老街沿街商户在取得房屋产权之时,对其店面门前的无柱过廊(俗称滴水檐)拥有产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经向区房管处、____区人民法院咨询,城管执法适用的《浙江省市容环境管理条例》中对跨门经营的查处和认定不得对抗物权法中物权优先原则,给老街的日常管理,管控标准制定带来极大的阻扰和压力。
4、行政成本:当前我中队将中队大量的人力物力倾斜向老街____的管控,日常老街____管控力量长期配备多名执法队员、16名协管队员(8人一组进行轮班)、四名保安中队队员、一名市场监督所协勤人员进行管理;两至三名环卫人员对老街路面进行保洁清扫;一名人员对老街河道进行日常养护;目前管理人员21人经费支出仅工资一项就达到798000元/年,将近80万元/年,加上车辆使用维护、保洁人员、河道清理、机动人员力量配备等各项费用支出30余万元/年,仅就老街____的管理维护需要行政财政经费支出达110余万元/年。
5、管理风险:自____年9月,城管____市中队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对老街____的管控力度逐步加大,特别是进入11月以来,对老街的市容环境秩序进行全面提升,要求沿街商户一律存在不得跨门、占道经营的行为,触及了少数人的利益底线,遭遇了各类这部分人强大反弹,暴力抗法、言语冲突等事件发生几率急剧上升,管理风险与日俱增,部分队员在管理过程中承受的体力、心理压力极大,肢体冲突几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改革更新管理方式已迫在眉睫。
____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____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目前,我区已先一步在____招宝山街道西门市场、南街菜市场周边的市容环境秩序管理进行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试点,通过多年的实践与摸索已形成了相对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即通过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介入管理,属地政府、城管中队、上级城管部门协同量化考核管理,从而解放了执法力量,又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管理成效。
(一)管理范围:
①老街____:包括祥裕路、聚兴北路、____市大道合围____(含合围____道路两边)。
②____市菜场:包括聚兴路、兴____路合围____(含合围____道路两边)。
③____菜场:包括____路、____市大道合围____(含合围____道路两边)
④周五集市:集市时段内,集市市场道路
(二)管理的职责及标准
1、流动摊点(含早点摊)
除经街道批准设立的疏导摊位、便民服务摊位以外,管理范围内一律不得出现流动摊贩经营的现象。督促疏导摊位、便民服务摊位摊主做好经营期间的卫生工作;经营结束后,须及时做好清扫工作;保持场地整洁。
2、占道经营
对管理____内的店铺实行规范管理,跨门占道经营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____的店面做到有序经营,各种物品一律放在划线以内,划线外无设摊、堆放、广告灯箱等跨门占道行为,无划线的____严格按照市容管理标准进行管理,无设摊、堆放、广告灯箱等跨门占道行为,不擅自占用人行道及公共场所,不占用公共设施乱晾衣物。不擅自占用人行道及公共场所,不占用公共设施乱晾衣物。
3、保洁、河道管理
对老街路面做到实时清洁,要求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老街____的路面保洁清扫工作,原则上清扫人员和标准不得少于同路段环卫部门设立的保洁标准。
除国家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之外,要求对老街河道进行河道清理两次/天,原则上
清理标准设立不得低于环卫部门设立的保洁标准。4、协助职责
对管理____内其他市容秩序的管理,应积极无偿配合。因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5、法律职责
在管理过程中,委托方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出现各类违法事件及纠纷问题,一律与委托方无关,受委托单位必须独立承担各种法律责任。
(三)绩效考核
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履行管理的成效实行每次百分制考核,每分价值为20元。考核方式分街道考核与中队考核两种,其中街道考核人员由____市街道和环卫站负责人员及乙方代表组成,每周考核不得少于一次;中队考核人员由城管____市中队和____市街道城管所工作人员组成,每周考核不得少于二次;每季度考核原则上不少于十二次。经考核,如持续两个月未能达到考核要求,委托方可以终止服务外包协议,费用从终止之日起停付,并按实际时限支付。(具体考核内容与方式由双方制定并认可的考核细则)
(四)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全年总费用控制在80万元以下,由基础管理费用与绩效考核费用组成。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后由被委托方先行管理三个月后再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支付方式为一季度一付,季度绩效考核根据季度累计考核结果按实支付。
为全面整治城市管理“顽疾”,切实解决城管部门孤军奋战、孤掌难鸣的窘境,由街道牵头,成立一支重点难点问题综合整治临时联合执法队。充分发挥联合执法队的突击作用,以老街市容环境问题为突破口,狠下苦功,攻坚克难,全力冲刺,提升亮点,全面推进____市街道各方面执法工作。
(一)人员装备配置
1、队长选拔:要锻造一支高素质的联合执法队伍,首先就要选好一名队长,队长一职是承上启下的关键领导层次,对联合执法队的成立与管理成效负有第一领导责任。身为队长,必须能够深入一线,与队员同战斗,率先垂范,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2、队员选拔:从____市城管中队中,抽调3-4名精干协管队员组成联合执法队骨干力量,公开招聘数名冲劲足,敢为先,敢作为的队员作为补充,使联合执法队的队员总数控制在8至10人左右。
3、装备保障:针对当前日趋严峻的执法环境,联合执法队在配备基本的执法车辆2辆,摩托车4辆,统一着装,并配备相应的执法安全取证设备与执法安全保障装备。
(二)管理与办公场所
综合整治临时联合执法队应当按照制订的执法方案和任务分工,逐项逐件狠抓落实,打好每一场“攻坚战”,切实解决好当前执法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双重管理:联合执法队由街道城管所与城管中队进行双重领导、共同管理考核,力争以大无畏的精神勇于破除城市管理中的各类综合性难题。
2、办公场所:未区别于各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队应当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与勤务考核制度,力争保证其在执法管理“突击”中具备一定的独立性。
(三)标准与要求
1、充分发挥联合执法队的突击作用,以势如破竹之势破解重点难点问题。
2、找准创建文明城市重点难点问题,坚决打好联合执法的“攻坚战”。要依法抓好交通秩序、市容市貌、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的整治。
3、落实责任,确保联合执法任务圆满完成。要加强联合执法的领导,增强战斗力;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制度建设,以创新精神做好执法工作。
(四)经费保障
联合执法队相较区各执法部门承担了更加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压力,对于其日常工作产生的各类经费应当予以充足的保障。
1、基本经费费用:为提高联合执法队的队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收入,建议将队员的个人年费用预算由原3.8万元/年提高至6万元/年。
为了进一步创新“双违”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双违”整治基层组织,全面推进街道“双违”整治网格化管理,着力提升基层“双违”的预防水平和整治能力,真正实现“双违”整治管理“单位化、网格化、责任化”,确保全街道社区年内100%实现“双违”整治网格化管理,结合我辖区实际,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双违”整治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双违”整治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落实主体责任,构建社区居民举报、社区干部排查、相关单位协助的工作网络,全面推行“双违”整治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双违”整治。
二、构筑“双违”整治网格责任体系,实现基层“双违”
整治全覆盖
街道“双违”整治网格化管理是以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将其划分为以街道行政辖区为“大网格”、以社区为“中网格”、以居民小组(责任区)为“小网格”的三级网格,明确各级网格“双违”整治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形成事前监管、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的“双违”整治动态管理网络。
1、大网格,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
为确保辖区“双违”整治网格化管理工作顺利推行,白羽街道办事处成立“双违”整治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国锋(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孙 斌(组织书记、纪工委书记)
王世英(正科级干部)
吕少志(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封小红(副主任)
王荣辉(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常伟山(副科级干部)
成 员:朱一兵(党政办负责人)
柳枫彬(经济办负责人)
曹明欣(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魏继光(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
符明锋(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杜玉忠(党群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
刘 明(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
李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中心主任)
王保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
张林行(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孙奇伟(财政所所长)
谢新伟(工商所所长)
操龙海(派出所所长)
李艳芬(东湖社区党支部书记)
李振国(土门社区居委会主任)
程振强(关巷社区居委会主任)
谭中信(刘巷社区党支书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城市建设服务中心,魏继光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辖区“双违”整治网格化管理的各项日常协调,督促、指导中、小网格消防工作。
2、中网格,以社区为主体
社区主任是网格中“双违”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双违”整治工作全面负责;社区应确定1至2名“双违”整治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级“双违”整治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每月对辖区居民建房和建筑工地开展“双违”排查。
3、小网格,以居民小组和办事处确定的24个网格管理员(责任区)为主体
①居民小组要建立由各居民组长牵头的群众性“双违”整治志愿组织,每周进行“双违“排查;要在居民群众中确定“双违”整治管理员和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双违”整治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②根据街道实行消防“网格化”管理以来的区划规定,办事处派24名干部,深入各网格担任“双违”整治网格管理员,各网格管理员深入了解掌握各自责任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排查情况,收集信息并做好记录,上报办事处“双违”整治办公室。电话:67068807
三、“双违”整治网格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街道办事处“双违”整治网格责任人职责任务
1、每月召开一次“双违”整治工作例会,分析辖区“双违”整治形势,研究解决“双违”整治突出问题。
2、每周组织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土地所、执法中队等力量,开展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双违”整治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双违”问题;根据上级部署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和各类专项治理行动。
3、每月确定一天为“双违”整治宣传日,集中广泛开展“双违”整治宣传进社区、进工地活动,着力提升公众主动参与“双违”整治意识。
4、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双违”整治职责。
(二)社区“双违”整治网格责任人职责任务
1、每半月组织对居民小区、建筑工地开展一次“双违”整治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双违”问题。
2、建立“双违”整治居民志愿巡查队,开展“双违”巡查。
3、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双违”整治职责。
(三)居民小组和办事处确定的28个网格管理员(责任区)职责任务
1、居民小组组织“双违”整治志愿巡防队,开展每日“双违”检查巡查,及时督促整改“双违”问题;对不及时整改的“双违”行为报请社区移送街道“双违”整治办公室。
2、每个网格员深入分包网格排查上报“双违”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由于未能及时全面排查双违信息,造成街道“双违”整治工作被动的,要追究相应网格员的责任。
3、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双违”整治职责。
(四)街道执法中队职责任务
对辖区内的“双违”政治工作进行网格化分组包干,做到巡查不留死角,发现违法行为即时即报。建立健全网格巡查机制,确保违法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并做好工作记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人员保障。各社区要加强对基层“双违”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双违”整治工作有组织机构,要明确“双违”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各级网络责任人备案制度,强化“双违”整治责任落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街道办事处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双违”整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快推进街道志愿巡查队和社区志愿巡查队建设。要结合社区建设,同步规划“双违”整治工作,确保建设与合法同在,施工与管理同时。
为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防洪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遏制违法侵占河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号《关于开展全市河道蓝线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河道蓝线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水利发展规律,统筹水利设施建设,优化水利投资结构,强化规划计划管理,加强河道设施保护利用,确保我区防汛安全,为我区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河道蓝线规划范围
河、河河道蓝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划定。
河、河、河等区管河道蓝线,由区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划定。
三、规划原则
(一)统筹兼顾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乡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乡规划、防洪规划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适当考虑河道管理范围开发利用的发展空间。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年3月-年4月上旬)
下发《开展全区河道蓝线规划工作的通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保障经费。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4月上旬-年6月上旬)
1、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河、河、河等区管河道,编制河道蓝线规划。
2、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其它专业规划,现场勘测调查,初步划定河道蓝线,明确河道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等保护范围,以及因河道整治、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预留区。
(三)审核报批阶段(年6月)
河道蓝线位置由区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河道蓝线规划经区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蓝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河道蓝线规划的日常工作。
(二)密切协调配合。河道蓝线规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协作,搞好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河道蓝线规划工作落到实处,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牵头编制河道蓝线规划,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河道蓝线规划并做好规划方案的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为河道蓝线规划提供资金保障。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负责提供规划、土地等方面的保障。
区发改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负责按照各自分工配合河道蓝线规划工作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档案;创新
街道办事处对于城市建设以及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步建立,随着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利用档案干的事情越来越多,街道办事处档案的作用就逐渐凸显了出来。为了发挥档案对于街道办事处的功效,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整个街道办事处的和谐健康稳定发展,就需要重视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要更好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就需要注重档案工作的管理创新。
一、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的需要
街道办事处的档案,主要涉及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城建档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档案、残疾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只有扎扎实实做好相关档案工作,收集保管齐全完整,街道在利用档案的时候,才能准确及时地找的到,用的上,才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够帮助民众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重视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够保存原始记录,保存街道各项工作得以持续开展的依据,无论是对于街道历史原貌的呈现,对于文明建设服务的体现,还是对于街道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处理的完善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街道办事处本身的档案管理涉及诸多科室站所,需要全体干部职工的配合与支持。因此,要想更好地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必要的宣传是不可少的,宣传到位,才可以提升整体的档案意识,才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制观念,让人们最终认识到,档案管理不单是《档案法》要求的体现,更是街道自身开展建设的根本性需求,这样才可以得到多方的支持与理解,最终推动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二)是街道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街道建设中,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是基础的保障性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对于规范辖区内的社会管理,强化城市基层组织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第一,街道建设与发展中所形成的所有档案,是对街道建设、管理,居民实际情况信息资源的集中反映,这一部分档案就是街道与居民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重要凭证。第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工作属于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并且街道办事处的各种工作都不能离开档案工作的支撑。只有真正完善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工作,才可以全面提升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水平,进而落实社会保障,做好司法调解,合理处理社会纠纷,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最终推动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街道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创新的举措
(一)延伸工作手臂、改进服务方式
第一,在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中吸纳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的人员充当志愿者,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志愿者团队,最大限度地服务本地区的居民,同时,对于掌握一定档案常识或者是法律法规的思想品质过硬的专家、教师、党员、模范等人物,都可以将其吸纳进来,成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针对部分可以实现对外开放的档案进行合理的管理与利用,这样就可以健全基层档案管理志愿者团队,形成全新的格局,帮助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减轻压力。第二,开拓创新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够真正做到为民服务,为街道办事处的一系列工作服务。创新工作模式,在千丝万缕之中发现工作的重心与热点,在繁杂的工作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让日常的管理充满街道办事处的特色。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本身具有综合性与多功能的特点,考虑将原本档案室与保密机构以及图书室之间的限制打破,强调三者之间的工作联系,在不泄密的原则下,通过单位工作整体性的优势,建立出联合性的检索目录,进一步简化检索的方式,除开机密的,需要进行保密控制的档案之外,都可以实现数据资源彼此之间的共享,这样就可以形成大范围的联动工作机制,解决居民的实际需求,最终服务广大街道人民群众。同时,利用专业化、特色化与均等化的创新服务模式,利用计算机来实现自动的电子搜索、借阅与查询等,这样也可以将基本的档案活动持续开展下去。
(二)创新工作理念,实现理论提升
第一,通过二维条形码技术的运用,在具体使用中利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设备或者是图像输入设备就可以直接识读信息资源,并且做好相对应的处理。通过二维条形码的引用,就可以解决归档环节与移交环节之中出现的信息重复性录入的现象,这样就可以避免档案管理过程之中出现录入信息出错的问题,实现长时间的档案保存,满足资源的共享,最终来提升档案的管理水平。利用二维条形码,就可以满足工作之中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需求信息的同时表达,所以,在很小的面积之中就可以实现大量信息达标,并且也可以满足信息的准确性要求。第二,持续性开展档案的继续教育培训,选择街道办事处当中具有能力素质及政治业务担当,并且扎实肯干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再教育培训,从而成为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创新模式的软实力保障,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总而言之,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档案管理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在当前的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实践中,我们通过持续性的工作发现了一个道理:没有创新,就没有未来。很明显,拥有创新,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就可以更好地开展下去,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季红星.浅谈如何做好乡镇街道档案管理工作[J].办公室业务,2017(10):103+119.
[2]张文会.浅谈如何做好街道档案管理工作[J].黑龙江史志,2014(01):103.